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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財政處

發布時間:2021-07-24 16:24:28

1. 財政部門怎樣寫對清理規范稅收優惠政策總結

關於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總結

1.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重大意義。
全面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有利於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形成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有利於落實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打破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推動經濟轉型升級;有利於嚴肅財經紀律,預防和懲治腐敗,維護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於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推進依法行政,科學理財,建立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
2.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涉及范圍。
凡違法違規或影響公平競爭的政策都要納入清理規范工作的范圍,既要規范稅收、非稅等收入優惠政策,又要規范與企業繳納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的財政支出優惠政策。通過專項清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優惠政策一律停止執行,並發布文件予以廢止;沒有法律法規障礙,確需保留的優惠政策。
3.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工作原則。
在工作推進上,堅持明確范圍、上下聯動、分類規范、依法公開等原則,省、市、縣三級同步開展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在責任劃分上,堅持「誰出台、誰規范,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各級負責本轄區內稅收等優惠政策的清理規范,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稅收等優惠政策的清理規范。
4.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相關規定。
通知對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作出總體規定,一是違法違規的優惠政策自國發﹝2014﹞62號文件印發之日即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執行,並發布文件予以廢止。二是沒有法律法規障礙的優惠政策,若確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說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議的基礎上暫時繼續執行,並按規定程序逐級上報,經省政府報財政部審核匯總後專題請示國務院,依據國務院審定的處理意見執行;未提出保留建議的,或國務院未批準保留的,一律發布文件予以廢止。
對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作出具體規定,一是嚴禁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除細化、量化專門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外,各地各部門不得制定稅收優惠政策,起草法規、規章、發展規劃和區域政策都不得規定具體稅收優惠政策。二是規范非稅等收入管理,嚴禁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文件(含經國務院批准有關部門發布的文件)規定,對企業減免或緩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社會保險繳費等。三是嚴格財政支出管理,未經國務院批准,不得對企業規定財政優惠政策。對違法違規制定與企業及其投資者(或管理者)繳納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的財政支出優惠政策,包括先征後返、列收列支等堅決予以取消;對其他財政支出優惠政策,逐步加以規范。
5.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主要步驟及時限要求。
一是制定方案。2015年1月15日前,各市、各有關部門制定清理規范工作方案,明確工作要求、責任單位、完成時限等,落實工作措施。二是全面梳理。2015年1月31日前,全面梳理本級政府或政府部門制訂的稅收等優惠政策,特別要對本地區、本部門與企業簽訂的合同、協議、備忘錄、會議或會談紀要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請示、報告和批復等進行全面梳理。三是認真清理。對違法違規的稅收等優惠政策,一律停止執行,並發布文件予以廢止。沒有法律法規障礙,確需保留的稅收等優惠政策,按相關程序上報審批;未提出保留建議或未按程序批準保留的,一律發布文件予以廢止。2015年3月1日前,各市將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的清理情況表和清理情況報告報省財政廳,省直各部門將主要負責人審核後的清理情況表和清理情況報告報省財政廳。清理情況報告需包括:對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重大意義的認識; 2014年全市(含所轄縣、區)稅收等優惠政策基本情況;專項清理和驗收工作的具體部署、典型做法、主要困難及問題等;專項清理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的工作安排或進展;建議保留的優惠政策具體情況說明等。四是督促檢查。2015年3月1日前,各市財政局完成對本市和所轄縣(區)清理規范工作的督查驗收
6.建立稅收等優惠政策長效管理機制。
經過專項清理後保留的優惠政策,以及今後新制定的優惠政策,一律納入長效機制統一管理。一是建立評估和退出機制。由財政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對本地區內稅收等優惠政策開展定期評估,並按程序提出、上報本地區稅收等優惠政策的調整、取消、延續等意見。二是健全考評監督機制。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將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情況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體系的重要內容,作為提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三是建立信息公開和舉報制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項外,稅收等優惠政策的相關信息,及時、完整地向社會公開。建立舉報制度,對各地違法違規制定稅收優惠政策行為進行監督。四是強化責任追究機制。建立定期檢查和問責制度,各級監察、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查處並糾正各類違法違規制定稅收等優惠政策行為。
7.認真落實國家統一規定的優惠政策。
扎實開展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的同時,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實國家統一制定的稅收等優惠政策,大力培育新興產業,支持企業創新、支持小微企業,推動我省經濟轉型升級。加強與中央政策的銜接和配套,放大政策效應。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創新財政支持方式,更多利用股權投資、產業基金等形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深入推進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涉企清單建設,為企業發展提供更完備的基礎設施和更優質的公共服務等,營造良好經濟發展軟環境。

2. 財政局都有什麼部門

財政局是負責本地區財政收支、財稅政策、財政監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政府組成部門。一般財政局設22個內設機構。

3. 財政總預算會計的年終清理工作有哪些

《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財預字[1997]第287號)
第四條總預算會計的主要職責是進行會計核算,反映預算執行,實行會計監督,參與預算管理,合理調度資金。基本任務如下:
一、處理總預算會計的日常核算事務。辦理財政各項收支、資金調撥及往來款項的會計核算工作;及時組織年度政府決算、行政事業單位決算的編審和匯總工作,進行上下級財政之間的年終結算工作。
二、調度財政資金。根據財政收支的特點,妥善解決財政資金庫存和用款單位需求的矛盾,在保證按計劃及時供應資金的基礎上,合理調度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實行會計監督,參與預算管理。通過會計核算和反映,提出預算執行情況分析,並對總預算、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的執行實施會計監督。協調參與預算執行的國庫會計、收入征解會計等之間的業務關系,共同做好預算執行的核算、反映和監督工作。
四、組織和指導本行政區域預算會計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城市,下同)總預算會計在與本制度不相違背的前提下,負責制定或審定本行政區域預算會計有關具體核算辦法的補充規定;組織預算會計人員的培訓活動;組織檢查、輔導本單位會計和下級總預算會計工作,不斷提高政策、業務水平。
五、做好預算會計的事務管理工作。負責預算會計的基礎工作管理,參與預算會計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定及核發會計證工作。

4. 行政事業單位往來款項清理規定

行政事業單位往來款項清理規定當天的賬當天結,不能拖欠賬目要清晰標記好入賬和出賬狀況。

5. 財政局都有什麼部門

有綜合處(非稅收入管理處)、法制處、稅政處等。

以北京財政局為例,主要有辦公室、研究室、綜合處(非稅收入管理處)、法制處、稅政處、關稅處、預算處、績效評價處、資產管理處(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處)、國庫處、黨政群團處、公檢法司處、教育事業處、科技文化處、經建一處、公用事業處、經建二處。

農業處、社保處、金融處、外事處、會計處、財政監督處(內部控制辦公室)、監察處、政府采購管理處、信息處、財務處、人事教育處、機關黨委辦公室、工會、離退幹部處。

(5)清理財政處擴展閱讀:

財政局的相關要求規定:

1、制定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和職工退休養老基金的財務 制度;管理社會救災,救濟、醫療保險(含公費醫療)等財務和資金;加強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宏觀調控和監督。

2、指導農口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嚴格把好支農資金的分配使用,保證農口事業發展。宣傳貫徹國家財經稅收政策,積極扶持和培植地方財源。

3、管理和指導會計工作,保障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經常宣傳會計法和企業會計准則;組織會計人員培訓工作。監督、指導國營工業、商業、糧食、外貿、物資及交通運輸企業財務工作,協調企業財務中的有關問題。

6. 清理規范財政專戶管理存在哪些困難

為進一步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納入財政賬戶管理的各類資金安全、規范、有效,一個重要的管理環節,就是強化和規范財政資金賬戶管理。
一、嚴格財政賬戶的開設。財政性資金開設賬戶,必須合法依規,一是要具備、財政部、省和省財政部門四類有效文件依據,除此即為違規開設賬戶;二是預算單位在銀行開戶,必須經過財政部門嚴格審批,未經財政部門審批,一律不得開設資金賬戶。財政部門對預算單位開戶實行動態管理,建立年檢制度。
二、對已有賬戶進行清理歸並。現已開設的財政資金賬戶,要按規定,區分性質進行清理歸並,凡不符合、財政部、省和省財政部門有效文件規定開設的,要全部撤銷;屬於同類或相似資金性質的賬戶,要按規定進行合並到一個賬戶,財務進行分賬核算;凡是一年內沒有發生資金業務往來的賬戶,要進行撤戶處理,其賬戶余額要轉入國庫或其他賬戶中進行分賬核算;各財政專戶必須嚴格按規定經審批開設,同一家商業銀行只允許開設某專項資金一個專戶,如社保專戶;無實際需要在各銀行都開設賬戶的,就堅決不開戶。糾正違規開戶、多頭開設銀行賬戶和重復開設銀行賬戶現象。除非稅管理的非稅收入匯繳戶和財政專戶外,其他所有財政賬戶均要統一轉歸財政國庫管理。同時要加強部門和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完善部門、單位銀行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的財政審批備案制度。財政要加強對單位開設的賬戶日常監管。
三、探索建立財政賬戶管理的長效機制。一是規范賬戶開設和管理,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財政資金賬戶管理制度,加強各類財政資金收支管理;二是要建立定期檢查機制,加強上級財政部門對下級財政部門的檢查和考核,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財政資金的完整和安全;三是要加快財政會計核算信息系統建設,盡快實現財政、各預算單位和財政國庫部門的信息共享。

7. 財政部關於清理拖欠公款的文件還有效嗎

當然有效。

8. 清理預算單位銀行賬戶時縣級工會賬戶怎麼辦

建議你看看財政部的通告: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法》的通知財庫[2002]48號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事處,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廳,全國政協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財政預算單列的企業集團總公司,各國有、國家控股銀行:根據《國務院公廳轉發監察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審計署關於清理整頓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的意見的通知》(國發〔2001〕41號)的要求,結合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清理整頓情況,為了規范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強化監督,促進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研究修訂了《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3月6日發布的《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法》(財預字〔1999〕66號)停止執行。附件: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法二〇○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法編輯本段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促進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央各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和財政預算單列的企業集團總公司(以下統稱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包括人民幣外匯存款賬戶)的管理。中央預算單位分為一級預算單位、二級預算單位(特殊情況可分為三級、四級等預算單位,下同)和基層預算單位。第三條中央預算單位開立、變更、撤銷銀行賬戶,實行財政審批、備案制度。第四條中央預算單位須由財務機構統一本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手續,並負責本單位銀行賬戶的使用和管理。第五條中央預算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銀行賬戶申請開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安全性負責。第六條中央預算單位應在國有、國家控股銀行或經批准允許為其開戶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開立銀行賬戶。編輯本段第二章銀行賬戶的設置第七條中央預算單位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該賬戶用於本單位預算內、預算外、自籌以及往來等資金的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等業務。第八條中央預算單位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建設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用於核算本單位使用的各種基建資金。第九條中央預算單位按有關規定收取的預算內、預算外資金,可開設一個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用於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收繳。該賬戶的資金只能按規定及時上繳中央國庫或中央財政專戶,不得用於本單位的支出。中央預算單位按有關規定收取的預算內、預算外資金,有特殊利息處理要求的,可單獨開設收入專戶。第十條中央預算單位根據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可分別開設一個售房收入、住房維修基金及其利息、個人公積金、購房補貼專用存款賬戶,用於核算職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交納的購房款等資金。第十一條需開設外匯賬戶、外匯人民幣限額賬戶的中央預算單位,可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按程序。第十二條中央預算單位按相關規定可開設黨費、工會經費專用存款賬戶。第十三條中央預算單位因特殊原因,經批准可開設如下賬戶:(一)垂直管理獨立核算的非法人機構,確需開設的基本存款等賬戶;(二)中央一級預算單位獨立核算的離退休機構,確需開設的離退休經費專戶;(三)系統財務與本級機關財務機構分設並對所屬單位有轉撥經費的一級預算單位,確需開設的經費轉撥賬戶;(四)其他特殊情況,確需開設的賬戶。編輯本段第三章銀行賬戶的開立第十四條中央預算單位按本法規定報經財政部門審批後,可開立銀行賬戶。二級預算單位按照基層預算單位管理。第十五條中央預算單位需開立銀行賬戶時,應報送「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填寫財政部統一規定的《中央一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一)或《中央基層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二),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應詳細說明本單位的基本情況和申請開戶的理由,包括新開賬戶的名稱、用途、使用范圍,開戶依據或開戶理由,相關證明材料清單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等。中央預算單位提供的證明材料包括:(一)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提供機構編制、人事、民政等部門批准本單位成立的文件。(二)開立其他賬戶的,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之一:1.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批准文件;2.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及其他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文件;3.實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復文件;4.擁有、使用外匯的相關證明材料;5.其他相應證明材料。第十六條一級預算單位(含本級,下同)的「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中央一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軟盤)及相關證明材料,由其財務部門報財政部審批。第十七條財政部應及時對一級預算單位報送的開戶申請進行合規性審核,對同意開設的銀行賬戶簽發《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附三)。第十八條基層預算單位的「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中央基層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軟盤)及相關證明材料原則上應經一級預算單位審核簽署意見後,報基層預算單位所在省份或計劃單列市的財政監察專員事處(以下簡稱財政專員)審批;一級預算單位所屬預算單位級次較多、分布較廣的,在符合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其基層預算單位的開戶申請可由其規定的主管單位審核簽署意見後,報當地財政專員審批。第十九條財政專員應及時對基層預算單位報送的開戶申請進行合規性審核,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對同意開設的銀行賬戶簽發《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第二十條基層預算單位的主管單位與當地財政專員對基層預算單位的同一開戶申請有異議時,雙方應進行協商;協商後意見仍不一致的,分別報一級預算單位與財政部,由財政部將審定結果函告一級預算單位與相關財政專員。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對同意開設的有明確政策執行期限的賬戶,應在《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中註明該賬戶的使用期。第二十二條中央預算單位持財政部門簽發的《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到相關銀行開戶手續。第二十三條中央預算單位應在財政部門簽發《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的15個工作日內,開立相應的銀行賬戶,在開立銀行賬戶後3個工作日內,填寫財政部統一規定的《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備案表》(附四),附軟盤報相應批准開戶的財政部門和各級主管單位備案。編輯本段第四章銀行賬戶變更與撤銷第二十四條中央預算單位按規定發生的下列變更事項,按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進行備案:(一)中央預算單位變更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二)中央預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開戶資料變更的;(三)因開戶銀行原因變更銀行賬號,但不改變開戶銀行的;(四)其他按規定不需報經財政部門審批的變更事項。第二十五條中央預算單位的主管單位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填制《中央預算單位主管單位變更登記表》(附五),附軟盤報相應財政部門和各級主管單位備案。第二十六條中央預算單位確需延長賬戶使用期的,應提前提出申請並按本法第三章規定的程序報財政部門審批。審批期間,按原賬戶使用期執行。第二十七條中央預算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應保持穩定。確因特殊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應按規定將原賬戶撤銷,按本法的規定重新開戶手續、銷戶與開戶的備案手續,並將原賬戶的資金余額(包括存款利息)如數轉入新開賬戶。第二十八條中央預算單位被合並的,其賬戶按規定撤銷,資金余額轉入合並單位的同類賬戶。合並單位應監督被合並單位撤銷其賬戶,並負責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備案手續。不同中央預算單位合並組建一個新的中央預算單位的,原賬戶按規定撤銷,按本法第二章、第三章規定重新開立銀行賬戶,並備案手續。第二十九條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使用期滿時必須撤戶。撤戶時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的資金余額按規定繳入中央國庫或中央財政專戶,其他賬戶資金余額轉入本單位基本存款賬戶,銷戶後的未了事項納入基本存款賬戶核算。同時,中央預算單位應按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備案手續。第三十條中央預算單位按規定開設的銀行賬戶,在開立後一年內沒有發生資金往來業務的,該賬戶應作撤銷處理並按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備案手續。第三十一條中央預算單位因機構改革等原因被撤銷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撤銷所開立的銀行賬戶,並按相應的政策處理賬戶資金余額。其銷戶情況由其上一級主管單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備案手續。編輯本段第五章管理與監督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應建立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信息管理系統,對中央預算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實施動態監控,跟蹤監督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等情況,建立中央預算單位賬戶管理檔案。第三十三條中央預算單位要按照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用途使用銀行賬戶,不得將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資金和財政撥款轉為定期存款,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單位資金,不得出租、轉讓銀行賬戶,不得為個人或其他單位提供信用。第三十四條中央預算單位對不同性質或需要單獨核算的資金,應建立相應明細賬,分賬核算。第三十五條中央預算單位應加強對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監督管理,建立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系統,定期對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所屬單位不按規定開立、使用、變更及撤銷銀行賬戶的,應及時督促糾正;糾正無效的,應提請財政部等職能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外,開戶銀行不得未經財政部門審批的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設業務。第三十七條開戶銀行在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立手續後,應及時將中央預算單位的開戶情況報送其總行。第三十八條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監察部、審計署(以下統稱監督檢查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督管理。第三十九條財政部門在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中,發現中央預算單位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按規定進行處理;發現開戶銀行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移交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處理。第四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監督開戶銀行按本法規定為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查處開戶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國家外匯管理局應按本法和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監督中央預算單位開立和使用外匯賬戶,查處開戶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第四十一條審計署應按本法規定對中央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發現開戶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移交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處理。第四十二條監督檢查機構在對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督檢查時,受查單位和開戶銀行應如實提供有關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絕、阻撓;有關銀行應如實提供受查單位銀行賬戶的收付等情況,不得隱瞞。第四十三條監督檢查機構在對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督管理中,認為應追究中央預算單位有關人員責任的,應按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肅追究擾亂財經秩序違法違紀人員責任的通知》(財監字〔1998〕4號)填寫《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建議書》,移交監察部門進行處理;涉及追究開戶銀行有關人員責任的,移交監察部門進行處理。第四十四條中央預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督檢查機構除責令違規單位立即糾正外,應函告財政部,由財政部決定暫停或停止對違規單位撥付預算資金,同時提交監察部門對違規單位的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0號)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一)違反本法規定開立銀行賬戶的;(二)違反本法第二章規定,改變賬戶用途,使用相應銀行賬戶的;(三)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四)不按本法規定變更、撤銷銀行賬戶的,或變更、撤銷銀行賬戶不按規定報送財政部門審核、備案的;(五)其他違反賬戶管理規定的。第四十五條監督檢查機構發現開戶銀行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提交相關機關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法》(國務院令第26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並函告財政部,由財政部決定取消該金融機構為中央預算單位開戶的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一)違反本法規定,為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的;(二)允許中央預算單位超額或超出賬戶功能提取現金的;(三)已知是中央預算單位的資金而同意以個人名義開戶存放的;(四)明知是預算收入匯繳資金、財政撥款而為中央預算單位轉為定期存款的;(五)其他違反本法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編輯本段第六章附則第四十六條中央預算單位確因業務需要開設貸款轉存款賬戶、保證金存款賬戶的,可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賬戶管理的規定到開戶銀行開戶,並按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備案手續。第四十七條實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中央預算單位,按《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法》和《中央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改革試點法》的規定,由財政部為其開設零餘額賬戶和中央財政匯繳專戶;其原有賬戶確需保留的,暫按本法規定程序審批後保留,並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推進情況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進行清理、歸並、撤銷。第四十八條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和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參照本法,另行制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的銀行賬戶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中央一級預算單位可根據本法制定本系統內部的基層預算單位開戶報批等具體銀行賬戶管理規定,報財政部並抄送相關財政專員備案。第五十條本法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負責解釋。第五十一條本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法發布前發布的有關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按本法執行。

9. 急求財政部文件!《財政部關於全面清理規范地方財政專戶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17〕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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