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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信託基金來管理社會

發布時間:2021-07-26 00:57:23

A. 信託基金是什麼意思

家族信託是一種長期理財方式,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幫助處置家庭財產以實版現財富長期規劃權的目標。家族信託的資產所有權與收益權是分離的,委託人一旦把個人或家族的資產交給信託公司打理,其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

B. 什麼是信託的基本職能,具有重要的社會經濟意義

信託的基本職能是:
一、資產管理職能,又稱財產事務管理職能。是指信託機構受內委託人之容委託,為之經營管理或處理財產的功能。
二、融通資金功能。吸收信託資金是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也是信託投資公司發放貸款、進行信託投資、委託投資等一系列信託業務前提。
三、社會投資職能。信託公司通過運用信託資金和自有資金從事證券投資和直接投資,成為機構投資者。
四、中介、代理、溝通和協調經濟關系職能。信託業務具有多邊經濟關系,受託人作為委託人與受益人的中介,是天然的橫向的經濟聯系橋梁紐帶。
信託業務既可以投資,也可以貸款;既可以採用直接融資方式,也可以採用間接融資方式;既可以同客戶建立信託關系,又可以建立代理關系。信託方式的多樣化,使其業務活動具有靈活性,並伴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不斷有新的信託業務方式創立,以適應社會各方面的需要。

C. 為什麼要建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資金,是國家重要的戰略儲備,主要用於彌補今後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社會保障需要。
根據2001年12月13日公布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包括: 中央財政預算撥款; 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 經國務院批準的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投資收益; 股權資產。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是負責管理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獨立法人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管理中央財政撥入的資金、減持國有股所獲資金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2.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經營策略並組織實施。
3.選擇並委託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託管人,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資產進行投資運作和託管,對投資運作和託管情況進行檢查;
4.在規定的范圍內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資產進行直接投資運作。
5.負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定期編制財務會計報表,起草財務會計報告。
6.定期向社會公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資產、收益、現金流量等財務情況。
7.根據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共同下達的指令和確定的方式撥出資金。
8.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D. 高小琴設立的2億信託基金會被沒收嗎

信託主要是用於保護和管理個人或家庭的合法財產。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強制性法專律規定的信託不屬被法律所承認。
信託的設立和承認,以及存續、保護、分配、終止等問題,決定於信託設立所選擇和適用的法律規定。不同司法管轄區因信託制度的不同會存在差異。高小琴被捕後,其在香港設立的信託基金能否存續,要視用以設立信託的財產是否為合法財產。如果是以合法所有的財產設立的信託,當然會正常存續,如果信託財產來源不合法,涉及洗錢,理論上則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E. 如何成立信託基金

1、信託基金也叫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指通過契約或公司的形式,藉助發行基金券(如收益憑證、基金單位和基金股份等)的方式,將社會上不確定的多數投資者不等額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一定規模的信託資產,交由專門的投資機構按資產組合原理進行分散投資,獲得的收益由投資者按出資比例分享,並承擔相應風險的一種集合投資信託制度。
2、基金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說,基金是機構投資者的統稱,包括信託投資基金、單位信託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在現有的證券市場上的基金,包括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具有收益性功能和增值潛能的特點。從會計角度透析,基金是一個狹義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資金。因為政府和事業單位的出資者不要求投資回報和投資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規定或出資者的意願把資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

3、這方面國內還處於萌芽期,才處於剛剛發展的階段,目前已經知道的只有2個:
第一個家庭信託計劃是平安信託推出的平安財富·鴻承世家系列單一完全資金信託。該信託起步金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合同期為50年。

4、招商銀行從2013年5月份推出首個家族信託計劃。截至7月份,招商銀行的家族信託簽約客戶已有10個家庭,均為金融資產1億元人民幣、總資產5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高凈值客戶。
不過從國外的實際操作上來看,這類信託的可操作空間很大(有點參考單一類信託了),也就是說無論是整體信託的兌付,或者收益分配很大程度上都是取決於投資者和銀行或者信託公司之間的約定,因此你的問題2和問題3不好給個籠統的解釋,不同的家庭不同的情況肯定不一樣的。

5、家族信託在國外確實有避稅的作用,因為國外的遺產稅的稅率非常高,但是國內現在並沒有開征遺產稅,因此國內的家族信託更多還是財富傳承和延續的意味。
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機構或者法規來監督,更多還是把它當做信託或者當做銀行的理財來進行管理吧。

F. 信託和基金是什麼

是一種「抄利益共享、風險共襲擔」的集合投資方式。指通過契約或公司的形式,藉助發行基金券的方式,將社會上不確定的多數投資者不等額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一定規模的信託資產,交由專門的投資機構按資產組合原理進行分散投資,獲得的收益由投資者按出資比例分享,並承擔相應風險的一種集合投資信託制度

G. 為什麼要建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1、2000年9月,我國建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並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直屬國務院領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

2、社保基金的風險特徵(4個,選擇):1,替代率風險(主要指養老保險基金的最終積累額在假定的壽命條件下達不到預定的替代率,從而影響退休後生活水平的風險)。2,投資風險(是指社保基金投資過程中由於主觀原因[投資決策失誤、投資組合選擇不當]及客觀原因[工商業的周期變化、利率波動、政府政策變化等]造成的投資收益率不確定的風險)。3,通貨膨脹風險(是指由於通貨膨脹,社保基金經過長期積累後其實際購買力下降,造成貶值)。4,償付能力風險(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由於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陷入財務危機而不能償付委託人的債權的風險)。

3、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的主要原則(4個,選擇):1,安全性原則2,流動性原則3,盈利性原則(社保基金的投資收益率至少要超過當前的通貨膨脹率)4,公益性原則。

4、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運營體制的優缺點(簡答):社何基金的投資運營存在著兩種運營模式:一是集中壟斷運營模式,即由政府系統或政府授權的公營機構集中運營社會保障基金,如美國、新加坡等國家。此模式下的社會保障基金高度集中並具有壟斷性,其優點在於政府可以有效控制投資風險且公開透明,缺點在於可能衍生新的官僚系統並影響效率。二是分散競爭式運營模式,通常由政府根據法律規范的資格條件確定多家符合條件的私營機構來運營社保基金,允許各機構之間開展競爭,如智利等國的養老金運營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強制性公積金的商業運營均採用此模式。優點是效率至上,缺點在於政府與參保人均無法控制風險,並因私營機構對利潤的追逐與運行的隱蔽性而埋下隱患。

5、投資風險監控體系(6個,選擇):資產分離、信息披露、外部審計、投資限制、風險評級、收益擔保。

6、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動作模式:對風險較小的投資採取直接投資模式,對風險較大的投資採取委託投資模式,是國際養老金管理動作的成功經驗之一。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對銀行存款和一級市場國債承銷直接運作,對股票、企業債、金融債等委託專業投資管理機構進行投資。2002年確定6家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投資管理人,2家銀行作為託管銀行。全國社保基金委託投資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為24.4%。2002年底,南方、博時、華夏、鵬華、長盛、嘉實6家基金公司成為首批社保基金管理人;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成為基金託管人。

7、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主要存在以下問題(4個):「空帳」問題、投資收益水平低、法制不健全,缺乏規范和完善的監管和監督體系、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問題突出。

8、構建投資組合(9個,簡答):1,銀行儲蓄存款(特點是具有完全的資產流動性,風險小,但收益低。只作為短期投資工具滿足流動性需要,投資比例不宜過高。難以抵制通貨膨脹貶值影響,收益率是負值)。2,國家發行的各種債券(優點是有國家財政、銀行做後盾,安全性強,較強變現能力,較強流動性,可獲得固定的、高於銀行存款率的利息,較高收益)。3,委託金融機構的短期貸款(優點是能把握基金投資對象,有一定的權威性,能保證貸出的資金安全回收,貸款利率較高)。4,企業債券(我國證券市場尚未形成,投資風險大,當前不宜涉足)。5,股票(高收益,高風險。比例應控制在一定范圍內,根據市場狀況進行調整)。6,證券投資基金(是分散投資,通過科學的投資組合,可以較高程度地迴避非系統風險,流動性好)。7,建立社會保險銀行直接對外投資。8,直接投資生產或流通領域(增值率高於銀行存款利率,存在投資風險)。9,不動產投資。

9、完善社會保險基金運營體制的配套措施(5個):1,制定科學的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法規。2,改革和完善現行的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體制。3,加強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的定量研究和投資預測的分析。4,在國家財政預算中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獨立核算制度。5,建立安全、可靠的監督體系。

10、企業年金:在我國以前稱為補充養老保險,是在國家政策支持下,企業和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和經濟狀況自願建立的,旨在為企業職工提供一定退休收入保障的制度,是我國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障的重大制度安排。

11、建立企業年金的必要性(4個):1,企業年金是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和擴大。2,企業年金是提高勞動生產率,增強企業凝聚力的手段。3,企業年金是在公平的基礎上追求效率。4,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作能促進資本市場的完善。

12、年金運行模式主要有:待遇確定型DB(根據受益人的條件和一定的公式計算出其將來享受的養老待遇,由精算師依據這一待遇水平計算出每年應儲存的金額)。、繳費確定型DC(事先確定參加計劃的企業和個人應繳費的金額,為每個參加計劃的員工建立個人帳戶,受益人未來享受的待遇水平是繳費總積累和投資收益的合計)。、混合型養老計劃(結合前兩種模式特點,設計出多個混合型養老金計劃,包括:聯合計劃、現金余額計劃、養老金權益計劃和目標受益計劃等)。

13、企業年金的理論基礎(P258—260):父愛主義理論;人力折舊理論;延期支付理論。

14、我國企業年金的制度建設(LOOK):1991年國務院頒布《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提出「國家提倡、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是我國第一次正式提到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國發[2000]42號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正式更名為「企業年金」2003年12月30號通過《企業年金試行辦法》。2004年5月1日《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企業年金制度框架基本建立。

15、企業年金的投資原則(3個):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

16、企業年金的投資工具:銀行存款;國債;股票;投資基金;金融債券、公司債券;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產品;基礎設施建設;

17、企業年金的監管主要有以下兩個模式:1,審慎性監管模式(即根據審慎性原則對基金進行監管。適合於經濟發展比較成熟、金融體制比較完善、資本市場和各類中介組織比較發達、基金管理機構有一定程度發展、相關法律比較健全的國家。採用此模式的國家有英、美、加拿大等發達國家。2,嚴格的限量監管模式(特點是監管機構獨立性強,權力較大,除了要求基金達到最低的審慎性監管要求外,還對基金的結構、運作和績效等方面進行嚴格的限制性規定。採用此模式的國家有歐洲大陸國家及智利、秘魯等拉美國家。 轉貼於:自考_考試大【責編:onmars 糾錯】

H. 法人信託業務的多少與社會經濟發展關系

第一,盡快制定《信託業法》。按照《信託法》的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都可以成為受託人。無論那一種主體作為受託人,在開展同類業務時,其受到的監督和應遵循的規則應是一致的。統一的監管才能夠帶來統一的市場。監管的不統一,使信託公司在市場競爭中從起步時就處於劣勢,在同類業務中處於弱勢地位,不利於信託市場的培育和發展。因此,在信託觀念逐漸深入人心,對信託這種特殊的財產轉移和管理的工具的社會需求日益增大的情況下,制定《信託業法》,以對信託行業實行統一的管理,不僅使信託業有法可依,也是完善我國法制建設的需要。另外,在《信託業法》不能盡快出台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暫時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統一信託業的監管規則,在條件具備時再以《信託業法》代替行政法規。第二,完善信託業務發展的配套政策。如前所述,目前信託投資公司在產品開發方面碰到很多困難,除市場方面的問題之外,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信託的配套制度不健全,致使很多信託業務無法開展。信託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主要體現在兩方面:登記制度和稅收制度。信託登記制度的缺失,使房屋、土地、交通工具等需要登記的財產信託業務,對信託投資公司來說,成為"鏡中月、水中花"。稅收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信託當事人的重復納稅,無法充分發揮信託的功能。信託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使信託公司不得不將的精力用於開展資金信託業務上,而忽略了可以發揮信託公司管理財產功能的財產信託,客觀上也增大了信託公司的風險。因此,應在《信託法》的基礎上,制定關於信託財產登記、過戶等的實施細則。盡快制定我國信託稅收制度,建立以信託受益人為納稅主體的稅收制度。對於非交易性的財產轉移或處分,應該免予征稅。此外,對公益信託制定明確的稅收優惠政策。第三,在實施分類監管、扶優限劣政策的基礎上,鼓勵優秀信託公司優先發展。對於經營管理良好、運作規范的信託公司,在集合信託200份合同限制、異地開設分支機構及異地業務等方面逐步放開。鼓勵信託公司之間的兼並收購,支持信託公司做大做強。對於出現問題的信託公司,可以採取由經營較好的信託公司託管的做法。第四,逐步放開信託產品對機構投資者的限制,深化與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合作。一方面,應盡快放開保險公司、社保基金、財務公司、租賃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商業銀行等機構投資者購買信託產品的限制,促進信託產品的規模化發展。另一方面,信託公司應加強與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的戰略合作,在產品設計開發、客戶資源等方面實現優勢互補和共同發展。第五,出台《信託法》的司法解釋。信託是從英美法系國家移植到大陸法系國家的一種財產轉移和管理制度,其雙重所有權觀念與大陸法系的一物一權的傳統所有權概念相去甚遠,如何正確理解《信託法》並使之得到有效運用,是每一個信託從業者都面臨的問題。由於我國實行成文立法,因此對法律條文的理解通常需依靠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信託法》實施已經近五年了(《信託法》於2001年10月1日起實施),但還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這不利於信託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第六,培育信託文化。沒有成熟的消費者就沒有成熟的金融市場。在我國信託的土壤還不夠肥沃,需要大力培養社會信託意識和信託文化。信託文化的培育,不僅有助於信託公司的業務發展,使信託服務於社會,而且有助於人們正確認識信託的功能,適度把握信託的風險,適當的分配責任,形成篤守誠信為基本理念的環境氛圍。當前,金融市場全面開放和混業經營趨勢不斷增強,信託公司正處於重要的戰略機遇期。因此,我們需要用全新的視角來看待信託公司的發展,充分認識信託的獨特價值,正確理解信託公司的業務范圍,為之提供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完善信託的配套制度,將有助於信託公司開發出更加符合社會需要、滿足市場需求的信託產品,這也是分散金融風險,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組成部分。

I. 如何辦理公益基金

1、成立基金會有關的法律法規:
可以在國家民政部或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網站上找到。最主要的是《基金會管理條例》。
2、基金會成立的文件准備
①設立申請書
②基金會章程草案
③原始基金驗資證明、基金會住所證明
④理事名單、身份證明
⑤擬任正副理事長簡歷
⑥擬任秘書長簡歷
⑦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文件
3、基金會成立需要省級以上的民政部門批准。
4、細節的問題會出現很多,我們可以在網路上繼續交流。 公益基金信託是一種他益信託。公益基金,是指由政府、社會團體、單位或個人資助、贊助、捐贈的,用於社會進步和社會福利等社會公益事業的基金。金融信託機構接受公益基金的籌集和管理機構的委託,對各項公益基金進行營運,並將所得收益或約定的款項轉移給指定的公益項目或受益人的業務,稱「公益基金信託」。相比原有的基金管理模式,以信託管理社會公益基金將有明顯的好處。 目錄 [隱藏]
1 基本簡介
2 優勢
3 特點
4 類型
5 設立方式
6 做法
7 投資渠道
8 參考資料
公益基金信託-基本簡介 公益基金信託制約公益基金,是指由政府、社會團體、單位或個人資助、贊助、捐贈的,用於社會進步和社會福利等社會公益事業的基金。中國銀行從事的公益基金信託業務主要有公積金信託和社會保險基金信託。

信託是管理、處分財產的一種法律行為,信託人(如基金理事會)出於某種目的(信託目的),與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合同,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財產或產權(信託財產)交給信託公司(受託人),信託公司嚴格依照信託合同的約定對信託財產實施投資或管理,並依照信託合同的約定把信託財產或收益分配給信託人指定的受益人。

以信託方式管理社會公益基金就是基金理事會與信託公司簽定基金管理信託合同,把募集的基金交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嚴格按照基金章程和基金管理信託合同約定的方式、要求來實施對基金的管理、使用、投資。如基金理事會可以要求信託公司對某個項目進行事前的調查、研究,提交調查報告;基金理事會可以要求信託公司向某個指定的對象發放基金;基金理事會可以要求信託公司限期收迴向某個對象發放的基金(可能的話,還要收取利息等);基金理事會可以要求信託公司對基金的使用情況作跟蹤、調查,提交必要的調查報告。在基金閑置時,由信託公司發揮專業管理的特長,選取適當的投資方式,盡量使基金增值。

公益基金信託-優勢
相比目前的基金管理模式,以信託管理社會公益基金將有以下明顯的好處:

一是專業化管理,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符合國際上通行的管理模式。

二是信託公司將忠實地遵守設立基金的宗旨和忠實地執行基金理事會的指令,並不影響基金的正常運作。

三是信託公司可以承擔基金管理中的許多瑣碎的管理、服務工作,減輕目前基金管理辦公室的負擔,或避免「有事無人管」的局面。

四是信託公司可以發揮專業管理的特長,使基金安全保值和增值。

信託公司執行對基金的發放有事前調查報告、事中審查報告、事後檢查報告的嚴密程序。對於要回收的投放基金,信託公司還可以要求基金使用單位提供抵押或擔保,保障基金的安全回收。對於出現回收問題的基金,信託公司可以通過各種有效的途徑包括法律訴訟來追收。對於閑置的基金,信託公司憑借其專業優勢,可以採取多種有效的手段,使這些基金不斷增值。如果每年為各類基金提高5%的收益,設定深圳市有20個億的基金,那麼,深圳市每年可以額外增加1億元的基金收益。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顯而易見的。

五是減少目前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包括個別單位或個人以基金謀取私利,產生腐敗行為的情況。

公益基金信託-特點
1、 信託目的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

2、 受益人是不完全確定的;

3、 信託設立除了必要的信託契約之外,還必須取得主管部門的批准,未經許可不許私自設立公益信託;

4、 公益信託必須設立信託監察人制度;

5、 公益信託的管理除了受法律監督外,更重要的是接受社會公眾和國家有關機關的監督;

公益基金信託-類型 中國銀行從事的公益基金信託業務主要有公積金信託和社會保險基金信託。
1、公積金信託是住房貨幣化改革的產物。各機關、事業和企業單位按每個職工工資總額一定的百分比按月提留住房公積金,然後在整個社會范圍內統一起來集中交存銀行,委託銀行代為經營管理。

2、社會保險基金是國家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礎環節,由所有企事業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月共同出資統一交存銀行,由銀行集中經營管理。

公益基金信託-設立方式
公益信託的設立可以採用兩種方式,一種是由一個或多個特定的委託人將捐贈財產交予信託公司設立信託,信託公司按照委託人指定的公益目的以及受益人范圍,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並向受益人分配信託利益;另一種是由信託公司基於某種公益目的,通過募捐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為使社會公眾或一定范圍內的社會公眾受益而以所募集資金進行投資,並將投資收益全部用於募捐時向社會公開披露的公益目的。

這兩種方式均可以是開放式的,即在信託期限內開放捐贈。對於特定委託人發起設立的公益信託,開放捐贈的對象可以是原委託人本人,在原委託人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向其他社會公眾開放捐贈;對於信託公司募捐設立的公益信託,應該自始至終向社會公眾開放捐贈。

特定委託人發起的公益信託的設立,依照《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通知》的規定進行。特別注意,不論委託人是一個還是多個,一定不能限於《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的桎梏;信託公司募捐的公益信託的設立,在遵守上述信託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公益信託的要素特徵,借鑒《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例如:募捐代理機構的選定;募捐宣傳推介材料的編寫和發布;《招募說明書》和《信託合同》的製作;開放募捐的登記等。

公益基金信託-做法 公益基金信託公益基金信託是一種他益信託,其業務做法是:
1、辦理公益基金信託時要注意審查委託方機構、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及指定用途和受益人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等。

2、開戶。公益基金信託的開戶方式有兩種:

第一種是,由委託方在金融信託機構開立代理收付帳戶和公益基金信託帳戶,並將金融信託機構的帳號向捐贈、贊助和資助者公布,由他們直接向受託的金融信託機構匯款,金融信託機構將它收入委託方的代理帳戶;當款項積聚到商定的額度時,轉入其公益基金帳戶,並開始計付收益。

這種做法適用於資助、贊助或捐贈者都是單位,時間比較集中,而且是有組織地籌集資金的情況。

第二種做法是,委託方將籌集的資金集中起來,委託金融機構進行營運,其做法與單位資金信託相同。這種作法適用於日常,不定期的,而且比較零散的資助、贊助和捐贈款項的籌集。

3、營運資金的要求。如公益基金信託向受益人支付的僅是營運收益,基金本身長期不用、則受託金融信託機構選定資金用途時,主要要求經濟效益高、承擔能力強、安全穩妥即可,期限可相對長一些。假如除收益外,還要支付基金本身,則應按協議約定的期限保證到期收回,支付的收益則可相對低一些。

4、支付方式。公益基金信託在支付時,可以由金融信託機構先從公益基金帳戶劃到代收付帳戶。然後付給委託方指定的用款單位或受益人;也可以將款項劃回委託方的銀行帳戶,由委託方直接支付。

公益基金信託-投資渠道
《通知》規定:「信託公司管理的公益信託財產及其收益,只能投資於流動性好、變現能力強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及中國銀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低風險金融產品。」信託公司運用公益信託資金進行投資可以自主投資也應該被允許委託投資。

(1)自主投資
信託公司可以將公益信託資金用於直接購買「流動性好、變現能力強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也可以投資於投資方向十分近似的債券基金或是貨幣市場基金。《通知》並未限定死公益信託的投資方向,所謂「中國銀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低風險金融產品」應該是指信託公司自主研發的各種風險可控、高流動性、收益穩定的創新產品。

另外,公益信託的投資應嚴格遵守信託資金的保管制度,信託公司應選擇合格的商業銀行擔任資金保管人,資金保管人應嚴格履行保管職責。甚至,中國銀監會應當為公益信託制訂類似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託管制度。

(2)委託投資
《通知》要求公益信託投資於「金融產品」,而中國金融產品投資的專業機構為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在某種程度上還包括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他們有相對健全的法規和制度以及專業的研發和管理團隊,應當允許信託公司在不增加信託財產承擔的成本的前提下,依照《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的規定,將公益信託資金委託給他們投資於《通知》要求的投資方向。基金會管理條例》經過多年反復的徵求意見、討論和修改,終於在3月18日公布。該條例的出台不僅透視出政府更加開放、自信與成熟,同時也預示著中國基金會、乃至整個民間社會和中國公益慈善事業面臨新的發展機遇。
舊的《基金會管理辦法》是1988年頒布的。由於當時人們對基金會這類民間組織及其運行、管理規律缺乏深入了解和管理經驗,舊的管理辦法存在許多弊端。例如,根據舊《辦法》,基金會幾乎只能由政府發起成立,而且這類基金會實際上都是勸募機構(即一手從民間募集資金,一手從事資助活動),而不是真正意義的基金會(即利用自己的基金從事資助活動);又比如,改革開放以來,境外基金會大量進入中國,但是由於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這些境外基金會無法在中國登記注冊為民間組織,不僅不利於境外基金會在國內開展更多的慈善公益活動,而且也不利於國家對境外基金會的規范管理。而由於原有制度設計不完善,基金會違規、黑箱操作、貪污或挪用善款的丑聞不絕於耳,極大影響了公眾的信心和基金會的整體形象。
與舊的《辦法》相比,新的《基金會管理辦法》有許多突破,其中有兩點特別突出:
一是新的管理辦法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基本上與過去具有官方背景的基金會相似,而非公募基金會實際上就是允許民間成立私立基金會,而這類基金會與國際上的基金會更為相似。這預示著中國將來會有更多的企業基金會、社區基金會、個人基金會成立,同時也為今後實施遺產稅制度奠定了基礎;二是允許境外基金會登記注冊,給予境外基金會合法身份。這將有利於吸引更多的境外無償援助資金在中國從事公益慈善活動。另外,新的《辦法》強調基金會的公開透明和接受捐贈者、公眾和政府的監督也有助於幫助基金會樹立社會公信度。
當然,與預期的相比,新《辦法》也有一些差距。例如,新《辦法》規定非公募基金會和境外基金會也實行雙重管理(即業務部門和登記部門的雙重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這會限制民間私立基金會和境外基金會的成立。而基金會注冊資金門檻的提高也會直接影響到新的基金會的成立。另外,新《辦法》實際上限制了民間基金會和境外基金會勸募,甚至接受捐贈的資格,也就是說勸募市場在較長時期內仍然將被官辦基金會所壟斷,這可能也會影響到整個基金會和勸募市場的發展。而新《辦法》對基金會資金運營規定過於抽象籠統可能也會使一些基金會無所適從,從而影響到基金會,特別是非公募基金會的發展。而這些問題還有待於通過實施細則進一步明晰,或者隨著政府規制能力提高和基金會公信度的提高,再適時對《辦法》進行修訂。

J. 信託基金是什麼

又稱投資基金,指通過契約或公司的形式,藉助發行基金券,募集社會閑散資金,形成內一定規模容的信託資產,由專業機構打理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

主要投資於實業領域,一般集中在基礎設施、房地產、公用事業三大領域項目等傳統成熟行業,經營模式具有一定的壟斷性,沒有高科技含量。信託融資規模相對有限,一個信託基金的資金量無法投向多個項目。資金運用方式主要為貸款,信託期限較短,基本為1-2年。

(10)建立信託基金來管理社會擴展閱讀:

信託基金運作方式:

信託基金資金運作方式主要為貸款,股權投資較少,而且有不斷萎縮的趨勢。即使在僅有的股權投資項目中,信託公司基本並不參與目標公司的具體經營管理,所採取各種控制措施,例如派駐董事,委任財務總監,修改章程等,目的是要防範資金風險。

股權投資項目的結束方式主要依靠第三方購回股權,目標公司分紅與清算的情形基本未曾出現,也不可能等待IPO。這種回購型股權投資屬於變相的債權融資。

股權投資之所以較少出現,因為該方式有致命缺陷,即在短期(1-2年)內第三方今後購回存在很大不確定性,退出渠道不暢,風險較大,信託公司也就不再願意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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