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融資類信託和投資類信託上,一般重點分析以下三個要素。
第一專:資金用途,集合信託所屬募集的資金是通過什麼方式參與到融資方的項目中,如果能形成明確的債券債務關系,那麼屬於融資類信託。
第二:風險控制措施,如果信託產品的融資方有清晰的抵押擔保物和質押率,那麼屬於融資類信託。
第三:還款來源,如果信託產品的還款來源與抵押物關聯性不大,融資方以抵押物以外的其他來源進行還款,認為屬於融資類信託。
其次,通過我們的分析,可以看出,不考慮項目融資方和資產質量等因素,僅從產品屬性和結構上看,因為信託結構相對簡單,信託收益來源相對清晰,融資類信託的固有風險要低於投資類信託,但是具體信託項目的風險除了信託屬性外,還要綜合分析。
㈡ 信託賬戶提現每天有額度限制嗎
一般是根據你購買的渠道來定的,有些大企業對於這方面限制不多。但是一些小的企業,就會有限額。
㈢ 請具體介紹下融資類信託計劃、投資類信託計劃
融資類信託按來募集方式分為:單自一的和集合的,交易對手分別為單個和一個群體。
單一信託類似銀行委託貸款,無非就是走個信託流程,無需審批報備就可以,成本可控。
按投向標的可以劃分為:房地產信託,礦產信託,收藏品信託,一級市場的股權質押類信託,一級半市場的增發信託 ,二級市場的上市公司股票質押信託,泥補銀行貸款的工商管理類信託,釋放銀行貸款規模的票據(信用證)信託等。目前市場以地產類信託最惹眼問題也最多,風險也最大。成本難控制,主要看募集資金的方式。都是信託「影子銀行」角色的體現。
投資類信託:比較熱的是股權投資類信託,收益大風險自然也大,和管理人水平直接掛鉤。
再就是證券結構化信託(個人杠桿證券投資)
證券非結構化信託(陽光私募)
信託為金融綜合體系,設計范圍很廣,體系比較龐大。信託目前的市場定位與銀行職能多為重疊,不利於其發展,需要多轉型向主動管理的投資類項目。
㈣ 一類貿易融資額度和二類貿易融資額度區別
貿易中小企業融資額度分為以下五種額度:
1.信用證打包貸款額度,指銀行根據借款人的資信情況,將開證行開立的以借款人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及修改(如有)正本留存,對借款人發放用於該信用證項下備貨的貸款的最高限額。
2.出口議付額度,是指在單證不符尚未徵得開證行同意,或雖單證相符但無金融機構額度、或金融機構額度不足的情況下,建設銀行根據出口商(信用證受益人)的資信情況,在其提交信用證項下全套單據後,將款項預先支付受益人後,再憑單據向開證行索回信用證項下款項的短期中小企業融資最高限額。
3.出口托收貸款額度,指銀行辦理出口跟單托收業務時,在出口商交單後向其提供的短期中小企業融資最高限額。
4.信用證開證額度,指銀行為申請人開立銀行可控制貨權(即信用證要求提交全套海運提單,或要求提交收貨人是開證行的空運單)的即期信用證時,對申請人的最高中小企業融資限額。
5.信託收據額度,是指銀行根據進口客戶的資信情況,在其出具信託收據的前提下,以信託方式向客戶交單放貨所提供的短期中小企業融資最高限額。
包括以下四種業務:
(1)銀行為申請人開立銀行不能控制貨權的即期信用證;
(2)銀行為申請人開立遠期信用證;
(3)銀行為申請人辦理提貨擔保或提單背書;
(4)銀行在信用證或規定的其他結算方式的付款到期日向申請人提供短期中小企業融資(即信託收據貸款)。
對出口項下的遠期信用證匯票貼現/應收款買入、福費廷以及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出口議付等業務,佔用金融機構額度進行中小企業融資,不佔用上述五種客戶貿易中小企業融資額度
貿易中小企業融資合同本身合同幣種與合同明細幣種是一致的。
貿易中小企業融資合同到期日不得大於一般授信額度的到期日。
貿易融資是銀行對進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與進出口貿易結算相關的貿易項下放款。進出口企業充分利用貿易融資,有利於有效地解決企業從事進出口貿易活動所面臨的資金短缺問題,有利於企業在更大范圍和更大規模上從事進出口貿易,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㈤ 國家對信託為何有200份的限制
抱歉啊,你可能是搞混了,一個信託項目的募集規模人數最多50人。證監會下面的資管項目才是版200人的限定。這是因為權信託本身是屬於私募性質的融資,沒有達到一定資金和風險承受能力的人是接觸不到的。而且因為很多項目都有資金配比,比如一大配一小或一大配三小等。100萬起步資金只能算小客戶的。
㈥ 請問信託計劃產品融資資金的使用限制有哪些
可以的,信託資金的使用限制很小,橫跨了貨幣,資本,實業三大市場
㈦ 信託公司有發行額度的限制嗎
信託公司沒有發行額度的限制。
信託的本質特徵
一、所有權與受益權分離
即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而受益人享有受託人管理財產所產生的收益,實現了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主體與受益權主體的分離,從而構成信託的根本特質。受託人運用信託財產,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並有權行使財產所有權人享有的一些酌情處理、取得收益的權利,在信託財產被侵害時,有權提起訴訟。不過受託人不能為自己的利益運用信託財產,也不能將管理和運用信託財產的收益據為已有。受託人必須妥善管理信託財產,將所生收益在一定條件下包括本金交給受益人,形成所有權與受益權的分離。
二、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信託一經有效成立,信託財產即具有了法律的獨立性。這種獨立性表現為:1、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同時也與受益人財產相區別。2、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債權人不得追及信託財產。信託關系一旦成立,受託人因接受委託而取得信託財產,成為法律上的財產所有人,這意味著信託財產不再屬於委託人,委託人的債權人無權追及。而且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的自由財產,受託人的債權人也無權追及信託財產。盡管受益人有權享有信託利益,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但信託財產並不屬於受託人對受益人的負債,受益人的債權人同樣無權追及信託財產。
3、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消,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也不得相互抵消。
4、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取得的財產,均歸於信託財產。
5、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的遺產或清算財產,一般也不屬於委託人的遺產或清算財產(除非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不因委託人、受託人的死亡或依法撤消、被宣告破產或信託終止而喪失,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歸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其法定歸屬順序為: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三、全面的有限責任
從信託內部關系人來看,由於信託一旦設立,委託人除非在信託文件中保留了相應的權利,否則即退出信託關系,信託的內部關系僅表現為受託人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受託人對因信託事務的管理處分而對受益人所負的責任,僅以信託財產為限。只有在其未盡善良管理人的忠實義務和注意義務導致信託利益的未取得或損失時,才負真正所有者的無限責任。從信託的外部關系看,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實質上對因管理信託所簽訂的契約和所產生的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對第三人責任,皆僅以信託財產為限負有限責任。
四、信託管理的連續性
信託是一種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的財產管理制度。在信託關系中,信託財產的運作一般不受信託當事人經營狀況和債權債務關系的影響,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信託一經設立,委託人除事先保留撤消權外不得廢止、撤消信託;受託人接受信託後,不得隨意辭任;信託的存續不因受託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斷。即英美信託法的一項普遍規則是「法院不會因為欠缺受託人而宣告信託無效」。這就是說,在委託人沒有任命受託人,或者受託人拒絕任命或者不能接受信託,或者任命的受託人在信託實施前已死亡,都不能使信託終止。
㈧ 信託融資的成本大概有多少,有最低限制嗎
沒有最低限制。成本要看項目。現在普遍10左右的融資成本
㈨ 設置很高的最低投資限額是因為風險大嗎例如信託要求最少100萬起,一些投資項目要求30萬起。
最開始信託是5萬起的。是因為5萬起,導致大量資金以信託的形式進入市場,但是國家的宏觀調控主要還是銀行系統。所以高起點,其實是國家為了達到宏觀調控的目的設立的。並不是因為信託的風險大。
㈩ 請問信託公司的投資類業務和融資類業務分別指的是什麼
1、融資類業務是把信託資金貸款給有資金需求的客戶,如房地產公司、工商企業等;
融資融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出具證券供其賣出證券的業務。由融資融券業務產生的證券交易稱為融資融券交易。融資融券交易分為融資交易和融券交易兩類,客戶向證券公司借資金買證券叫融資交易,客戶向證券公司借證券賣出證券為融券交易。
2、投資類業務是指把信託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產品或股權。
投行業務是一類金融機構,根據投資銀行在線,國際投資銀行的業務包括:企業融資,收購兼並,財務顧問等業務。投行業務是資本市場上的主要金融中介。在中國,投資銀行業務主要包括:證券承銷、證券交易、兼並收購、資金管理、項目融資、風險投資、信貸資產證券化等。
根本的區別在於:一類是債權,一類是股權。
(10)融資類信託限額擴展閱讀:
融資融券業務風險
1、融資融券業務對標的證券具有助漲助跌的作用。證券市場存在越漲越買、越跌越賣的特徵,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追漲殺跌現象。融資融券業務引入信用交易,投資者可以通過融資或者融券來進行操作,對標的證券具有助漲助跌的作用。
2、融資融券業務的推出使得證券交易更容易被操縱。融資融券業務通過引入信用交易而具有杠桿效應,使得投機資金操縱市場變得更加容易,易引起市場的巨幅波動,損害投資者利益。
3、融資融券業務可能會對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帶來一定威脅。融資融券交易是一種信用交易,實行保證金體系,這加劇了證券市場的動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