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開曼群島成立公司有什麼好處
有人將開曼群島稱為「離岸綠洲」,島上平均一棟小樓的公司注冊量竟高達2萬家。開曼群島是眾多國際知名企業的匯集地,例如可口可樂、寶潔、英特爾、臉書等知名企業都在開曼群島注冊了離岸公司;開曼群容納了國內外知名的互聯網企業注冊,例如阿里巴巴、奇虎360、網路、聯想、網秦、京東等;開曼吸引了全球最大的
25 家銀行在此設分支機構;島內金融業、信託業總資產超過 2500 億美元。
大部分香港上市企業都會選擇在開曼注冊離岸公司,例如過去20年間,內地赴港上市的家族企業資產規模最大的50家之中,共有44家注冊於開曼群島。李嘉誠曾經表示,「過去10年,75%以上的在港上市公司,都在開曼群島注冊,不是對香港沒信心,而是做生意方便。
「避稅天堂」名副其實
開曼群島在1978年獲得了一個皇家法令,法令規定永遠豁免開曼群島的繳稅義務,故而,開曼無論是對個人、公司還是信託行業都不征任何直接稅。除此之外,開曼群島稅種單一,多年來島內稅種只有進口稅、工商登記稅、印花稅、旅遊者稅等,因此開曼群島是名副其實的「避稅天堂」。
避稅空間越來越少,但優勢仍然明顯
2014年,多個國家聯合簽署了納稅信息自動交換協議CRS,截至2016年12月6日,已有101個國家和地區承諾實施CRS,涵蓋了幾乎所有的發達經濟體,包括開曼群島和百慕大群島等被譽為「逃稅天堂」的地區。
另外近幾年中國稅務局已經分別於巴哈馬、維京群島等離岸國家簽署了《稅務情報交換協議》,同時國家稅務局針對持有中國應稅收財產和非中國應稅收財產的問題,制定了《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意味著中國企業在開曼群島的避稅空間越來越小,避稅難度越來越大。
開曼群島的離岸金融中心優勢明顯,例如外匯進出比較自由,金融信息保密工作比較嚴謹,金融服務體系完善發達,另外VIE模式更是增加了吸引了更多的海外公司。
2. 香港首富李嘉誠,跨年夜帶女友回家,3個小時後妻子突然離世,發生了什麼
相信大家都認識李嘉誠吧,商業奇才,他的一生充滿了色彩,甚至還有他的個人傳記,因此大家也知道他有一位跟他伉儷情深的好妻子。
每年的《福布斯》發布的富豪榜里,李嘉誠都是在前一二位,也是曾連續21年都奪得首富的位置,並且從1999年開始一直是連續15年都是華人首富,可見李嘉誠是多麼的有錢了。
由此有人就猜測,李嘉誠可能一個小時的收入就抵得過我們普通家庭一輩子的收入的,可見,李嘉誠創造財富的能力有多強。
其實李嘉誠能有這樣的成就,一方面離不開他那個厲害的商業頭腦,而另一方面也離不開他的妻子庄明月的幫助。
3. 公司上市的利與弊有哪些
(A) 擁有上市公司身份的好處
(1) 新的直接融資通道
企業不僅可以在上市時籌集一筆可觀的資金,上市後還可以再融資籌集資金用企業的股票進行兼並、收購等,公開上市是企業最具吸引力的長期融資形式,能從根本上解決企業對資本的需求。香港資本市場的再融資能力是不用懷疑的,另外,銀行及金融機構的融資成本亦會降低。。
(2) 上市有利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理清公司自身發展戰略,務實企業發展的基礎。
(2.1) 上市有一系列嚴格的要求,特別是對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都有明確的規定,為了達到這些要求,企業必須提高運作的透明度,提升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水平,使得企業從一個「草莽企業」 、「家族公司」 逐漸演變為現代企業。
(2.2)
企業改制上市的過程,就是企業明確發展方向、完善公司治理、實現規范發展的過程,企業改制上市前,要分析內外部環境,評估企業優勢劣勢,找準定位,使企業發展戰略清晰化,改制過程中,保薦人、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等眾多專業機構為企業出謀劃策,通過清產核資等一系列過程,幫助企業明晰產權關系,規范納稅行為,完善公司治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2.3)
為符合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可能會引進外部董事、戰略投資者,這些外腦和資源可以為公司所用,而且也能對公司的經營和管理進行監督和保護。
(2.4)
公司上市後要履行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其他法律要求,這些都會增加公司運營的透明度,有利於防止「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有利於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效率。
(3) 提升企業的品牌價值和市場影響力,提升公司在客戶、供貨商和銀行心目中的地位。
公開發行與上市具有很強的品牌傳播效應,公開上市對企業的品牌建設作用巨大,直接提升了公司的行業知名度,將會得到更多的關注。由於上市公司的運作是相當透明的、運營是受到監管的,比運作不透明、運營不受監管的非上市公司更讓人放心,所以,客戶、供貨商和銀行會對上市公司更有信心。公司將更容易吸引新客戶,供貨商更願意與你合作,銀行會給予更高的信用額度。
(4) 上市使得公司對員工更有吸引力
在交易所上市將使企業對高素質的雇員(如首席執行官)產生更強的吸引力,有利於公司招聘到滿意的高級人才。另外,上市後,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會對員工更有吸引力,這有助於吸引並保留最有才乾的員工。而當公司向優秀的管理雇員提供股份紅利計劃,公司的效益將與企業管理者利益聯系在一起,提高員工的干勁。
(5) 增強公司的競爭優勢
對於業績優良、成長性好、講誠信的公司,其股價會保持在較高的水平上,不僅能夠以較低的成持續籌集大量資本,不斷擴大經營規模,而且可以將股票作為工具進行並購重組,進一步培育和發展公司的競爭優勢和競爭實力,增強公司的發展潛力和發展後勁,進入持續快速發展的通道。
(6) 對上市公司老闆的好處
(6.1)
可以去掉私人擔保。
(6.2) 投資者的退出機制。如果老闆不想繼續經營公司,可以通過公開市場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退出,而現時上市公司的殼價,在市場上是有異常的吸引力。
(6.4)
股東接觸的層面得到提升。
(6.5)
增加股東資產的流動性。上市後股東可以通過證券市場交易增加資產流動性。
(6.6)
降低了老闆經營風險。公司的經營風險隨著股份的分散而被大眾分攤,而不再是老闆獨自承擔所有的經營風險。
(6.7) 財富雙重增長效應。
(6.8.1) 第一是賬面收益:舉例:某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之前,總股本是3億股,總資產是10億元,總負債6億元,凈資產為4億元,預計下一年度的盈利能力為2億元。你持有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50%股權,此時,你的原始投資價值為——4億元*50%=2億元。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發行上市後,發行了1億股股票,按照市場20倍市盈率來計算,也就是每股盈利——0.5*20,發行價是每股10元,募集資金10億元,此時,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整體市值為——總股本*每股價格=4億股*10元/股=40億元(資產在上市前的4億飛升到上市後的40億),這時候你持有的股票賬面價值一下從2億元上升到15億元,這就是企業上市帶來的賬面上的收益。
(6.8.2)
第二是資本性增長收益:即原始投資人可以轉讓股票的方式為自已帶來利潤,舉例:你在股票市場價格達到每股15元的高位,減持股票2000萬股,獲得現金3億元,而按照你的原始投入,2000萬股僅僅投入了2,667萬元,你獲得現金收益達到了2.7億元,按投資收益率來衡量,投資收益達到了10倍(從投入的2667萬元飛躍為2.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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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司上市的弊處:
(1) 信息披露使財務狀況公開化
公司的管理層尤其要意識到,隨著公司的公開上市,公司需要及時披露大量有關公司的信息,同上市公司還須公布與公司業績相關的確定信息和部分預測信息。另外,公司的上市無疑會引發對公司、公司業績以及董事的進一步詳細調查,董事會要為更加頻繁的媒體曝光做好准備,曝光的內容主要涉及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業務戰略,同時董事會還要及時公布有關公司最新發展情況的信息,無論是正面還是負面的信息。
因此,一旦上市,企業就要在一個透明的環境下運營,上市後則完全暴露在投資者的目光下,因受公司文化傳統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企業需考慮是否適應高透明度的運營。
(2) 股權稀釋,減低控股權
股票意味著產權和控制權,它賦予投資者投票的權利,從而使投資者影響公司決策。企業一旦上市,其重大經營、管理決定,例如凈利潤保留、增資或兼並,都需要股東在年度會議上通過。所以,上市後,執行董事會在做戰略決策時也就不能只按自己的意願,而是要首先獲得大股東的許可。這意味著在上市後老闆對企業控制力有所減弱。
(3) 被敵意收購的風險
一旦上市,企業就更容易遭到敵意收購,因為公司的股票是自由買賣的,這意味著可能有一天,你的公司被其他公司突然收購及接管。
(4) 股價的不理性及異常波動可為企業運營帶來負面影響。
上市後,企業的經營狀況會影響到公司股價的表現,反過來,公司股價的一些不正常波動也可能為其自身經營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甚至成為拖垮一個企業的導火索。
(5) 上市的成本和費用高
除了進行首次公開發行和入場交易的費用外,還有一次性的准備和改造成本及上市後成本,(如處理好與投資者的關系),甚至,有時還會發生訴訟,如果產生投資者賠償,那成本就更高。上市後,股票就成了一種產品,像其他有形產品一樣,同樣需要企業去維護。這兩項工作將會佔用企業資源。而企業在證券市場上的不當行為如果給投資者造成損失,那訴訟成本和賠償費用都會十分可觀。
(6) 先付費用,但企業不一定能成功上市
公司一旦計劃上市並開始實施,即需要先向法律顧問、保薦人、會計師支付部分費用,此部分費用無論上市成功與否都會發生。另外維持上市公司地位亦會增添其他費用。
(7) 對上市公司老闆的壞處
公司上市後成為公眾公司,老闆的個人生活也會受到影響,個人隱私易被社會曝光。
(8) 商業信息可能被競爭者知悉
每個上市公司都需要披露大量的信息,處於保護投資者的目的,監管要求上市公司對公司重大信息進行披露。包括財務信息,重大合同,股本變化等,這樣一來一些不便公布的商業信息也被公開,一旦被競爭者知悉,可能對公司造成不利影響。
4. 資管計劃與信託的區別有哪些
資管計劃與信託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資管計劃是集合客戶的資產,由專業的投資者(券商/基金子公司)進行管理。它是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針對高端客戶開發的理財服務創新產品,投資於產品約定的權益類或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的資產。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2、管理內容和運用范圍不同
資管產品只是一個投融資工具。信託除了可以是投融資工具之外,還在家族財富保全與傳承、家族成員養老和教育、消費和娛樂、社會慈善和捐贈等眾多領域具有運用價值。資管產品是資金的管理,信託產品除了資金管理之外,還可以對一些事物進行管理,尤其是在家族信託方面,事務管理比資金管理更重要。
3、優勢不同
資管公司由公募基金、證券公司或者期貨公司這些金融機構控股,股東實力也都不算弱,但注冊資本多為幾千萬元,相對於信託來說還是弱了一些。
但是,資管的投資范圍方面比信託有優勢,范圍限制較小,例如股指期貨、融資融券,目前只有少數幾家信託公司可以開展股指期貨業務,融資融券還未對信託開放,而券商資管就不存在限制或者限制相對較少。另外信託產品的杠桿限制也比資管要多。
5. 閑錢應該儲蓄還是投資
其實這個問題沒有絕對性的哪個好,定期存款和理財產品各有利弊之處,站在不同的角度就有不同的評價。
其實真要把定期存款和理財產品當中分分辨出來哪個好的話,可以從收益率,安全性,流動性等三個方面來比較,就知道哪個好了。
(1)從收益率來分析
根據央行的定期基準利率,最低的是三個月期,年利率是在1.10%,而其中定期存款利率最高的是三年期的,年利率為2.75%!即使很多銀行上調了定期存款利率,基本都是在4%以內,能超4%的利率是比較高的定期存款了。
而銀行理財產品不同,銀行理財產品分為低中高風險的,風險等級越高收益率越高,風險等級越低,收益率越低。理財產品即使低風險的一般都是在3%~4之間,中風險的利率在4%~6%之間,高風險的利率有些是高達10%左右。
通過銀行定期存款收益率和理財產品收益率來看,明顯的是理財產品收益率高,從收益率來看的話,肯定是選擇理財更加好。
(2)從安全性分析
因為銀行定期存款是屬於存款業務,而銀行存款業務是最低風險的,屬於保本保息的,基本可以說是零風險,這就是定期存款的安全性。
而理財不一樣,不管任何理財都是有風險的,本金都是可能出現虧損的。
所以從安全性來選擇的話,肯定是選擇存定期存款好,資金安全有保障。
(3)從資金流動性分析
因為銀行定期存款是有時間性限制的,本身都是叫定期,定期就是規定時間,在這一段時間內這筆存款不能動用,這筆資金已經完全被鎖住了。
但理財不同,比如流動性最強的理財是購買貨幣基金,這些資金隨時可以調用。或者拿來購買國債一天期的國債逆回購,資金只鎖定幾個小時,但可以拿到一天的利息,二天資金可以正常使用。
所以如果按照資金流動性來考慮的話肯定是把錢拿去理財好,資金流動性更加強。
綜合以上銀行定期存款和理財進行分析與比較可以得出,假如按照收益率和流動性肯定是選擇理財好,但是要考慮資金安全性的話還是選擇銀行定期存款好。總之就是各有利弊,沒有那個絕對性的好,只有適合你的是最好的。
6. 格拉斯 斯蒂格爾法
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銀行法",是美國銀行業分業經營的源頭和正式依據。因此,分業經營在當時是否必要、有沒有充分的理由,在很大程度上就取決於該銀行法案的制定是否合理、是否完全體現了公共利益。長久以來人們一直認為,該法案正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才被制定出來的。
但事實上,任何法律或公共政策都是由一些具體的人參與制定出來的,他們難免有自利的動機;而抽象的、作為整體的"人民"既不能思考,也無法代表公共利益來做出判斷並採取行動。在美國的代議民主制下,參與法律制定的各方都代表著各自的私人或集團利益,在國會和私下進行利益角逐,討價還價直至達成妥協。因此,代表局部利益的代理人制定出來的法案,很難完全體現公共利益。
本文作者認為,"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公共利益解釋是不充分的,從理論上和事實上都站不住腳。合理的解釋是,該法案是當時美國兩大銀行集團利益角逐的結果。更准確地說,是洛克菲勒集團挑戰銀行業霸主摩根家族、意圖削弱其實力的陰謀。當然,如果不充分利用當時公眾仇視銀行業的普遍情緒,洛克菲勒的圖謀也難以成功。
值得稱許的是,作者學風非常嚴謹,在大量相關文獻的基礎上,做了深入細致的調查和歷史考證,在僅16頁的篇幅中做了43處注釋,標明資料來源,力求言而有據。編譯本文的目的就是提供大量歷史事實資料,供讀者進一步斟酌,作出自己的判斷。
"1933年銀行法案",有時被稱作"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將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業務分離開,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禁止向活期存款支付利息,並且重組了美聯儲。這一法案被典型地解釋為一項促進公共利益的措施,由此矯正銀行體系中存在已久的問題,避免銀行危機的發生。然而,我卻不敢苟同。本文通過公共選擇分析(public-choice analysis)表明,該法案的出台是當時美國銀行業兩大巨頭利益角逐的結果。
本文討論的重點,是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業務的分離和"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相關條款,以及卡特·格拉斯。公共利益的修辭一直為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分離提供理由。最近的研究--如White(1986),Benston(1990),Kroszer和Rajan(1991)以及其他作者--已經表明,這種說法在理論上和事實上都是站不住腳的。兼做存款業務和投資銀行業務的銀行要比單純的儲蓄銀行更安全,而且比獨立的投資銀行發行的證券質量更高。我認為,分業法案其實是洛克菲勒銀行集團旨在提高其競爭對手--摩根家族的成本的圖謀。不要忘了,洛克菲勒和摩根家族在30年代都擁有極大的政治和經濟影響力。
一、公共利益的觀點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支持者認為,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業務的分離能增加安全,減小銀行與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這些論調根本經不起仔細推敲。顯而易見,許多證券(股票和債券)的風險小於貸款的風險。而且,證券投資具有流動性和可觀測的公開性。流動性可以使銀行迅速調整和平衡資產組合以避免擠兌,公開性則便於存款人和債券持有者監督銀行的經營,從而提高效率。即使所有證券都比貸款更具風險性,禁止銀行進行證券投資將失去分散化投資的好處,結果也會增加銀行風險。
最高法院、經濟學家、歷史學家和其他人士,一直不加批判地拿皮科拉-格拉斯小組委員會證詞和其它證詞作為證據,來表明從事證券業務的銀行給存款人製造了過度的、不合理的風險。但是,在詳盡閱讀了幾乎所有相關文獻之後,Benston沒能為支持這一結論找到任何證據。這些證詞充斥著缺乏根據的論斷和不加掩飾的假說,但沒有為業務一體化銀行的風險提供任何證據。後來人們卻發現了許多證據,強烈表明分離式銀行比一體化銀行更具風險性。White(1986)仔細考察了在1930-1933年間沒有證券業務的國民銀行和有證券附屬業務的國民銀行各自的倒閉率。結果發現,前者可能倒閉的比例是後者的4倍多。
反對一體化銀行的另外一個論點是,有證券附屬業務的銀行導致了利益的沖突。巴克利參議員是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堅定支持者,他表達了這一論點:
很明顯,沒有任何東西要推銷給儲戶的銀行家,相比那些利用其儲蓄部門的儲戶名單散發傳單,煽動他們利用這項、那項或其它投資的優勢以使銀行獲得創業利潤、承購利潤或者交易利潤的銀行家,可能更有資格不偏不倚地為客戶提供建議,盡職地考慮儲戶的安全。
這一論點可能適合一時的非持久的情形。一旦在分析中考慮到長期利潤和聲譽因素,結論就不同了。提供拙劣的咨詢給投資顧問造成的損失越大,其發生的可能性就越小。如果證券部門做出壞的投資咨詢,投資者就很可能舍它而去,並且從其母銀行撤走資金。因此,與投資於單一的投資銀行相比,投資者投資於一體化銀行能對瀆職行為構成更嚴厲的懲罰。
利益沖突論點同樣與投資者的行為相矛盾。在20年代,一體化銀行(擁有證券分支機構或證券業務的銀行)在債券發行市場所佔份額迅速提高。比如,1927年,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證券業務比重為36.8%,到1930年則達到了61.2%。假如利益沖突的論點是確鑿的,那麼理應看到理性的投資者紛紛離棄一體化銀行,而非趨之若騖。Kroszner和 Rajan的調查結果與事實更為一致,他們發現,以往一體化銀行發行證券的質量比單一的投資銀行更高。
總之,公共利益的解釋與事實有著相當的距離。因此,"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之所以出台,一定是由於國會犯了很大錯誤,或者立法動機並非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
二、洛克菲勒與摩根家族
不算聯邦政府,摩根家族和洛克菲勒家族是美國歷史上最大最重要的經濟與政治實體。如同戰前日本的財閥,兩家族控制著美國經濟的多數部門。在對競選資金需求無度的年代裡,這些財團能輕而易舉地成就或毀掉一位政治家的前程。1933年的"皮科拉調查"將J.P.摩根的"受惠者名單"曝了光,其中包括一位前總統、來自兩黨的一大群財政官員、共和黨全國委員會主席、民主黨全國委員會主席、其他一些政客和謀權者。 從俄亥俄州的基礎起步,洛克菲勒集團也逐步涉足政治。一位傳奇般的共和黨間諜和俄亥俄州參議員,馬克·漢那,是約翰·洛克菲勒的同學、一生的朋友和經營夥伴。洛克菲勒集團正是通過漢那對麥金利政府施加影響。麥金利在1896年的競選中,獲得了標准石油公司25萬美元的資助。在1990年的競選中,同樣的事情再次發生。洛克菲勒集團的其它企業和利益集團 也組織起了高達幾十萬美元的競選基金。
洛克菲勒還通過尼爾森·愛爾德里希施加政治影響。愛爾德里希當了30年的羅得島參議員,其間他的凈資產從5萬美元增加到至少1,200萬美元。作為參議院金融委員會主席和共和黨組織秘書,他掌握著國家的財政大權。在1905年 題為"共和國的敵人"的系列講演中,林肯·史蒂芬斯稱愛爾德里希為"美國的老闆",戴維·菲力普斯在"參議院的叛逆"系列講演中,也對愛爾德里希施以濃墨重彩。愛爾德里希與洛克菲勒家族的關系,開始是金融上和政治上的,而當他女兒愛比嫁給小約翰·洛克菲勒後就成為親緣關系了。愛比的兄弟溫斯羅普也是銀行分離法案中的一位關鍵人物。通過愛爾德里希,洛克菲勒家族(以及其他紐約銀行家們)對聯邦儲備委員會的創立施加了深遠的影響。由愛爾德里希主持的全國貨幣委員會於1910年推出"愛爾德里希方案",經卡特·格拉斯及其顧問帕克·威里斯做了稍許修改,奠定了聯邦儲備系統的基礎。"愛爾德里希方案"是在喬治亞州Jekyll島上舉行的一次秘密會議上,由愛爾德里希、摩根、洛克菲勒、庫恩和 魯勃合夥人斟酌再三、權衡利弊而制定出來的,在當時卻鮮為人知。
洛克菲勒家族的財富和權力從標准石油公司開始起步,但不久就擴張到銀行業和其它行業。摩根家族的實力並非來自於J.P.摩根自身的財富,而是由於摩根在美國經濟中的戰略地位。在世紀之交,美國工業中發生了一系列的兼並和重組,使美國經濟面貌一新。J.P.摩根及其銀行正處於巨變的中心。1901年,摩根策劃了歷史上最大的兼並活動,創立初始資本達14億美元的美國鋼鐵公司,而在當時,美國的GNP才剛接近200億美元。今天,只有價值達3500億美元的兼並才能產生相似的影響。1993年,僅摩根的傭金收入已達150億美元。當時,摩根的影響遍及美國的所有主要產業,特別是鐵路、公用事業和鋼鐵行業。
1912年以所謂的"貨幣托拉斯"為對象的Pujo聽證會(Pujo Hearings)發現,J.P.摩根及其合夥人是美國最大公司中幾十個公司的主要股東,其擁有的董事席位總共達72個。據Delong估計,在某種意義上,以摩根為中心的集團與美國工業、金融業和商業資本的40%相關聯。時隔21年,皮科拉聽證會(Pecora Hearings)同樣顯示,摩根集團在89個公司中擁有126個董事席位,總資產達200億美元,相當於GNP的近1/3。
政治實力來源於摩根家族的經濟實力。1896年,威廉·布瑞安結束他在民主黨大會上的講演時,說了一句著名的警語--"你不可能把人類釘在黃金做的十字架上"。布瑞安所指主要就是J.P.摩根。1年前摩根和克萊沃蘭德一起拯救了金本位制。在整個這一時期,摩根成員及其下屬是總統們和其他政治精英的重要顧問和財力支持者。比如在1904年的大選中,摩根銀行給西奧多·羅斯福的競選基金捐助了15萬美元,作為回報,摩根成員喬治·潑金斯成為老羅斯福總統整個政治生涯中的首席顧問。正是在潑金斯催促和支持下,羅斯福參加了1912年競選,並且為他提供了50多萬美元的競選基金。
在1912年的民主黨大會上,布瑞安再次攻擊摩根家族,公開聲稱J.P.摩根的任何代表都不會獲得民主黨的總統候選提名。然而,在摩根的實力達到最高峰的1924年,布瑞安不得不接受約翰·戴維斯(摩根家族的首席律師)的提名。
摩根和洛克菲勒並非沒遭到反對。剛提到的布瑞安,就是摩根和洛克菲勒毫不留情的反對者,而且作為伍德羅·威爾遜總統的國務卿,抵制他們對聯儲的控制。站在布瑞安這邊的還有像L·布蘭德斯、F·弗蘭福特和L·斯蒂芬斯這樣的進步知識分子。特別是布蘭德斯,在其作為律師、威爾遜總統顧問和最高法院副法官的整個生涯中,一直攻擊摩根和洛克菲勒。許多政界人士發現,由於對巨型托拉斯的恐懼,公眾積極支持對摩根和洛克菲勒的攻擊。也許更重要的是,許多政客分別站在摩根和洛克菲勒兩邊,相互敵對。前者支持對後者的攻擊,後者也支持對前者的攻擊。確實,公眾的憤恨和洛克菲勒家族的政治手段一起,要對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的分離負責。
摩根和洛克菲勒經常沖突。摩根家族經濟上的主要對手是包括洛克菲勒(石油,銀行)、哈里曼(鐵路)和主要與庫恩、魯勃和雷曼兄弟有關的銀行家所組成的可怕的聯盟。在20世紀,小約翰·洛克菲勒、E.H.哈里曼的兒子W.A.哈里曼和庫恩、魯勃、雷曼兄弟等第二代銀行家,是攻擊摩根家族的主要唆使者。1933年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的分離是這場斗爭最重要的一個側面。這場攻擊是由大通國民銀行(Chase National Bank)的溫斯路普·愛爾德里希領導和組織的。
三、銀行法案的誕生
小約翰·洛克菲勒將標准石油公司(Standard Oil)的現金儲備投資於花旗銀行,從而進入了銀行業。詹姆斯·斯迪曼是花旗銀行的總裁,他的兩個兒子與威廉·洛克菲勒(小約翰的兄弟)的女兒結婚,產生了這個家族聯盟。標准石油公司的現金儲備是如此龐大,以至僅此一項就使花旗銀行成為紐約最大的銀行之一。洛克菲勒家族,特別是小約翰,想在銀行業取得如同他們在石油業中的支配地位,大約在1911年,老約翰把大量資本投入了信孚銀行(Equitable Trust)。以此為基礎,洛克菲勒家族通過一系列兼並活動使他們的銀行控股公司迅速擴張。到1920年,從一個小銀行開始起步的信孚銀行,成為了美國第八大銀行,並且在整個20年代通過兼並和擴張繼續發展壯大。
1929年,溫斯路普·愛爾德里希成為信孚銀行的總裁。他是小約翰·洛克菲勒的姐夫,著名參議員尼爾森·愛爾德里希的兒子,後者是促成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成立的關鍵人物。作為一名訓練有素的律師,溫斯路普並不想涉足銀行業,只是在小約翰的催促之下才這樣做的,並且在此後的生涯中一直得到後者的指導。在愛爾德里希領導下,信孚銀行與摩根控制的大通國民銀行合並。大通當時的董事長是阿爾伯特·維金。他曾經是第一國民銀行的喬治·巴克和亨利·戴維森的門徒,而這兩位都是摩根集團的傑出人物。新成立的大通銀行由愛爾德里希出任董事長,維金則擔任執行委員會主席。
從一開始董事長在大通銀行的位置就不那麼強而有力。從1920到1929年間,曾擔任過董事長的5人中,只有維金的任期超過2年。連續性的缺乏,意味著真正的權力掌握在維金手中。然而,通過培植親信、削減銀行董事,愛爾德里希試圖迅速確立他自己的權力。一場不愉快的斗爭隨之發生,愛爾德里希遭到維金、托馬斯·拉蒙特以及其他屬於摩根家族陣營中的經理人員的反對。到了1931年,他取得了支配地位,而維金帶著一份不算豐厚的養老金退休了。
1933年福蘭克林·羅斯福總統就職時,大蕭條正處於底谷階段,1500萬工人失業,實際GNP比1929年的高峰水平降低了將近30%,投資總額幾乎為零。公眾回想起20年代金融業的繁榮景象,深信那就是最初的罪魁。銀行家和金融家們在20年代令人既畏懼又敬仰,在30年代則成為恐懼和詆毀的目標。政界人士更是助長了民眾的敵意。在就職講演中,羅斯福總統攻擊"錢商們"的"冷酷"、"輕率"和"自私",同時為自己呼求前所未有的權力,和"一支情願為了共同利益而犧牲的忠誠且訓練有素的隊伍"。在國會,皮科拉聽證會和稍後的Nye聽證會更是火上澆油。1936年Nye聽證會證詞把摩根詛咒為"該死的商人",是使美國捲入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禍首;皮科拉證詞則試圖描繪與"利潤、貪婪、擴張、權力、專制"相伴的銀行史。
如果沒有大蕭條和皮科拉證詞所激起的義憤,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的分離就可能不會發生。確實,皮科拉證詞揭露,傑克·摩根自從1930年就沒交納過收入所得稅,20位摩根合夥人中沒有任何一位在1931和1932年交過所得稅。摩根集團的其他成員,特別是阿爾伯特·維金,也被指控有逃稅行為。盡管所有這些逃稅都是合法的,主要是巨額股票損失所致,公眾還是被激怒了。塞利格曼報告說,銀行家們成為歇斯底里般憤怒的對象。公眾要求,必須採取行動來合理決定銀行業變革的方向。不過,這還得由像溫斯路普·愛爾德里希這樣的業內人士來做。
起初,愛爾德里希和洛克菲勒銀行集團也是皮科拉證詞指責的目標。在人們心目中維金仍然代表著大通國民銀行,因此他的不光彩也同樣使銀行蒙羞。另一個洛克菲勒銀行花旗銀行也處於被調查之中,主席查里斯·米切爾和董事長胡格·巴克於1933年2月被迫辭職。現在,愛爾德里希不得不想方設法保護洛克菲勒的銀行。
1933年3月7日,花旗銀行新任主席詹姆斯·帕金宣布,該銀行要將其附屬證券部門分離出去。這著實令人驚訝。緊隨其後,3月8日愛爾德里希提出一項徹底的銀行改革方案,許多銀行界人士稱之為"背叛"。愛爾德里希痛斥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的結合會"幾乎不可避免地導致濫用職權"。他支持"格拉斯法案"(the Glass bill)把商業銀行的證券附屬機構分離出去,但他爭辯說僅此法案還不夠。在眼下的措施之外,他還主張:(1)私人銀行應該受到與國民銀行相同程度的管制;(2)私人銀行也必須使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部門相分離;(3)在任何類型的銀行與證券企業之間都不許兼職董事存在。
當時的觀察家認為,愛爾德里希策略的意圖非常明顯。紐約時報把愛爾德里希的聲明在1933年3月9日以頭版新聞登出,題為"愛爾德里希以徹底的銀行改革方案重擊私人銀行"。該報注意到,愛爾德里希"作為約翰·洛克菲勒的利益代表",正在"攻擊華爾街某些最有影響力的人物以及他們的特殊利益"。其實,他的矛頭直接指向J.P.摩根公司,而不是其他人。幾天後出版的世界電訊報(World Telegram)在其對愛爾德里希的報道中稱他為"摩根家族的第一個挑戰者"。華爾街雜志(Wall Street Journal)顯得更謹慎些,但也暗示出這是洛克菲勒意圖擊敗摩根公司的陰謀。
對摩根家族最具威脅性的是愛爾德里希的第三點,禁止兼職董事。正是這一禁令,而不是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其它方面,把商業銀行從投資銀行中分離出來。在摩根的20名合夥人中,有10位又至少是一家商業銀行的董事。不僅如此,由摩根控制的銀行的許多官員,如第一國民銀行的喬治·巴克,往往同時也是其它一些銀行的董事。皮科拉委員會的調查結果可能最好地說明了摩根財團的銀行之間的關聯有多廣泛,摩根公司給其它銀行的60位經理和董事提供過"優惠貸款"。傑克聲稱,"他們都是我們的朋友,我們了解他們都是些善良、穩健、坦率的傢伙"。
摩根集團的兼職董事不僅伸展到其它一些銀行,而且也遍及許多公司。這意味著摩根不僅能節約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而且能有效克服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問題。摩根銀行(The Morgan Bank)自身實力並不龐大,但由於與其它商業銀行的聯系,摩根公司就能在非常低的儲備要求下為證券發行進行巨額融資。比如,美國鋼鐵公司要發行新證券,摩根公司可以從一家大的關系銀行,如第一國民銀行貸款,從而為承銷證券融通資金。接下來,美國鋼鐵並不立即需要這一大筆收益,就可能徑直把這筆資金存入一家摩根銀行,也許就是第一國民銀行。(這筆錢花出去後,又可能跑到了像通用電氣這樣一家與摩根有聯系的公司那裡。)摩根公司承銷完畢,又把收益存了起來。其它投資公司就難以為巨額證券承銷融資,因為它們缺乏與其它大到獨自一家就能提供中介業務所需巨額資金的商業銀行的廣泛聯系。如果獲取信息是無代價的,或說信息是免費的,任何一家投資銀行都能為發行優質證券借到錢。但是,在一個交易成本高昂、道德風險無處不在的世界裡,與商業銀行沒有緊密聯系的投資銀行就可能是信貸配給的對象。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實質,不是禁止儲蓄銀行發行證券,而是禁止兼職董事關系。愛爾德里希把它提交到了國會。對大通銀行和洛克菲勒的其它銀行來說,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分離同樣代價高昂,並非僅僅影響摩根。事實上,維金和大通銀行董事長查爾斯·麥金都是分離法案最突出的批評者。因此,愛爾德里希的行動不能簡單解釋為通過政府實施進入限制來增加自己的利潤。正確理解是,這是給對手增加成本的企圖。"增加對手成本"的理論表明,在整個行業成本普遍升高的情況下,如果競爭對手的成本提高得多於自己,一家企業就有可能增加利潤,只要需求彈性不太大。考慮一項會提高行業成本的管制措施,由於異質性,企業B的成本比A提高得更多。那麼,會有兩種效應:(1)由於成本和價格的增長,整個行業將會收縮,企業A要失去一部分客戶;(2)不過,由於企業A的價格沒有企業B提高得多,企業A將得到一部分企業B所失去的客戶。大體上說,如果第二種效應更占優勢,那麼企業A就能從管制中受益。這種做法的一個經典案例,是支持成立工會組織的一家資本密集型企業和一家勞動密集型企業的情形。(顯然,這更不利於後者。)
"增加對手成本"的理論與摩根家族和洛克菲勒銀行集團的證據是一致的。摩根家族的實力建立在兼職董事關系之上,其銀行的綜合一體化程度遠高於洛克菲勒集團。而大通銀行的證券部門在大蕭條時期並沒賺錢,是有待皮科拉委員會調查的對象。這樣就不難理解為什麼愛爾德里希為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分離而積極游說,盡管這意味著大通銀行也將同摩根公司一樣被分為兩塊。分離給洛克菲勒集團造成的損失要小於摩根家族,並且他們會因支持政府而獲得許多好處。意味深長的是,在愛爾德里希呼籲分業經營之後,當局對大通銀行的調查很快就停了下來。
分離立法的名義作者卡特·格拉斯,從沒有管制私人銀行的意圖。在愛爾德里希游說之先,"格拉斯法案"的草案只規定國民銀行必須分業。格拉斯管制私人銀行家的不情願可能部分是由於憲法上的疑慮,不過他也是摩根家族的親密朋友。格拉斯是摩根合夥人羅素·萊芬維爾的至交。他在被威爾遜總統任命為財政部長後,萊芬維爾離開摩根,成為格拉斯的主要助手。這期間,兩人親密無間,萊芬維爾回到摩根之後仍經常聯系。萊芬維爾利用其社會關系為格拉斯的政治競選組織捐助,格拉斯也聽取萊芬維爾對銀行政策的意見。當羅斯福總統邀請格拉斯出任財政部長時,他表示有意讓萊芬維爾和摩根財團的另一成員帕克·希爾博特作為秘書。然而,羅斯福拒絕了同摩根的任何關系,否決了格拉斯的提議。羅斯福此舉是格拉斯最終辭掉財政部職位的原因之一。當愛爾德里希的建議被載入"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時,格拉斯寫信給萊芬維爾說,他一直反對旨在攻擊摩根的條款,但羅斯福總統卻強加於他。
在令人驚訝的聲明之後,愛爾德里希開始積極游說。在整個3月份,他奔忙於紐約和華盛頓之間,頻繁會晤羅斯福、格拉斯、商業部長丹尼爾·勞伯以及羅斯福政府的其他高級官員們。勞伯尤其鼎力相助,他寫信給格拉斯和銀行委員會表達了政府對愛爾德里希提議的支持。格拉斯對勞伯的干預十分惱怒,因為在這一領域只有他的委員會才有排他的裁決權。不過,政府總會有其它途徑可以表達自己的觀點。愛爾德里希還得到了科勒內·豪斯的幫助,這位是威爾遜、羅斯福兩位總統的著名顧問。豪斯的女兒嫁給了愛爾德里希最好的朋友、也是大通銀行董事會的成員戈登·奧金克勞斯,愛爾德里希正是利用這層關系來游說豪斯。於是,豪斯先後與勞伯和羅斯福接觸,催促他們與愛爾德里希會談。羅斯福的表兄和好友文森特·愛斯特,也是大通的董事會成員,也起到了溝通這兩股勢力的橋梁作用。最後,愛爾德里希的游說成功了,格拉斯不太情願地答應由愛爾德里希來起草"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關鍵部分,即分離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的條款,包括法案的第21條--儲蓄機構不得發行或承銷證券,和第32條--禁止兼職董事。
愛爾德里希還設法使皮科拉調查的焦點從大通銀行轉向摩根。一個例證是,1933年3月9日,紐約時報在評論愛爾德里希改革方案的一篇文章的結尾,表明了對愛氏改革方案的以下見解:
盡管參議院調查委員會的方案還沒有正式公開,但據報道對大通國民銀行和另外幾家銀行的證券附屬機構問題的調查不久即將徹底結束,結論與對花旗銀行的調查結論相同。
幾星期之後,愛爾德里希策略的結果明朗了。在一篇標題為"再見了,摩根公司"的語言生動的文章中,商業周刊報道說,"擁有投資銀行附屬機構的商業銀行家們可以趁機鬆口氣,擦擦汗了,因為參議院的股票市場調查員們已經把主要注意力從他們轉向了高貴的私人銀行--J.P.摩根公司。"
為此,商業銀行家們應該向溫斯路普·愛爾德里希先生脫帽致敬,他是洛克菲勒集團世界最大銀行--大通國民銀行的首腦,運用高明的策略和手段成功地把摩根公司置於他和政府的槍口之間令摩根坐立不安的位置上,因而聲望有加。
W·哈里曼的銀行、布朗兄弟、哈里曼也從皮科拉調查中引人注目的位置消失了。哈里曼是福蘭克林·羅斯福的長期好友,利用這層關系成為羅斯福政府中一位強有力的重要人物。在前後四屆政府中,他擔任過許多外交和行政職位,包括商業部的商業咨詢委員會(BAC)主席,國家復興管理部的管理職位,和商業部長。
商業咨詢委員會實質上就是為大企業游說的組織,但由於被官方指定為商業部的一部分,因而更有影響力。BAC成立於1933年6月,為新一屆政府與國內重要經濟利益集團之間的討論提供講壇。盡管最初既面向摩根、洛克菲勒,也向小企業開放門戶,但很快就被洛克菲勒集團控制了。與洛克菲勒在許多商業企業共事的哈里曼,先是擔任BAC副主席,後成為主席。愛爾德里希也是BAC的委員,又恰巧在1934年11月成為BAC的銀行立法委員會的主席。其他與洛克菲勒相交的著名成員包括通用電氣公司總裁格拉德·斯沃普,花旗銀行的一位董事,標准石油公司總裁沃爾特·梯格(洛克菲勒家族還掌握著該公司的很大部分股權)。
1931年,新成立的哈里曼兄弟公司與布朗兄弟公司合並後,產生了哈里曼銀行、布朗兄弟和哈里曼公司。起初布朗兄弟也是儲蓄銀行、投資銀行兩類業務都搞,但在1929年的大崩潰中蒙受了巨大損失,隨後在哈里曼的指導下開始集中經營商業銀行業務。到1933年,這家新銀行已經在商業銀行領域佔到相當大的份額。因此,布朗兄弟和哈里曼同樣能從對摩根的攻擊中受益。哈里曼的利益與洛克菲勒連在一起,加上其與羅斯福的親密關系,因此明顯處於影響銀行立法的優越地位。
銀行法案的第8條使公開市場業務脫離紐約聯邦銀行(the New York Fed)的控制,成為聯邦儲備委員會(the Federal Reserve Board)的職責。在整個20年代,摩根家族通過紐約聯邦儲備銀行傳奇般的總管本傑明·斯特朗,支配著聯邦的貨幣政策。法案第8條正反映了在斯特朗統治下沒能得到好處的幾個集團的利益。
在其整個職業生涯中,斯特朗都與摩根家族保持著密切關系。正如Chernow 所說,斯特朗的"履歷表上一直寫著摩根",這是正確的。1904年,哈里·戴維森(後來成為摩根合夥人)聘請斯特朗為信孚銀行的經理 (繼任者是另一位摩根合夥人托馬斯·拉蒙特)。信孚銀行坐落在百老匯和華爾街摩根公司的對面,它由摩根家族創建,從事摩根銀行不能合法擁有的信託業務。在1907年的大恐慌期間,斯特朗成為摩根家族信賴的代理人之一和個人審計師 。到了1914年,他成為信孚銀行的董事長,又於當年被邀請出任新成立的紐約聯邦儲備銀行的總裁。
斯特朗開始決意推辭總裁的職位,但是在鄉
7. MBO的優點、不足及其在中國的現狀
什麼是MBO?
MBO是英文ManagementBuy-out的縮寫,意為管理層收購,主要是指公司的經理層利用借貸所融資本或股權交易收購本公司的一種行為。通過收購使企業的經營者變成了企業的所有者。由於管理層收購在激勵內部人員積極性、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業經營狀況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因而它成為20世紀70-80年代流行於歐美國家的一種企業收購方式。對中國企業而言,MBO最大的魅力在於能理清企業產權,實現所有者回歸,建立企業的長期激勵機制,這是中國MBO最具鮮明的特色。
從目前來看,國內進行MBO的作用具體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解決國有企業「所有者缺位」問題,促進國企產權體制改革;二是解決民營企業帶「紅帽子」的歷史遺留問題,實現企業向真正的所有者「回歸」,恢復民營企業的產權真實面目,從而為民營企業的長遠發展掃除產權障礙:三是幫助國有資本從非競爭性行業中逐步退出;四是激勵和約束企業經營者的管理,減少代理成本。由此可見,MBO被賦予了很高的期望,然而,從國內外的MBO實踐中可以看出,MBO並非適合所有的企業。實施MBO的企業至少要具備三個條件;首先,企業要有一定的管理效率空間;其次,企業處於競爭性較強的行業,如家電和一些成長性較好的高科技企業;第三點是企業要有優秀的管理層團隊,這也是MBO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
從目前來看,國內進行MBO的作用具體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解決國有企業「所有者缺位」問題,促進國企產權體制改革;二是解決民營企業帶「紅帽子」的歷史遺留問題,實現企業向真正的所有者「回歸」,恢復民營企業的產權真實面目,從而為民營企業的長遠發展掃除產權障礙:三是幫助國有資本從非競爭性行業中逐步退出;四是激勵和約束企業經營者的管理,減少代理成本。由此可見,MBO被賦予了很高的期望,然而,從國內外的MBO實踐中可以看出,MBO並非適合所有的企業。實施MBO的企業至少要具備三個條件;首先,企業要有一定的管理效率空間;其次,企業處於競爭性較強的行業,如家電和一些成長性較好的高科技企業;第三點是企業要有優秀的管理層團隊,這也是MBO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
我國MBO的運作
由於國情、法律體系、資本市場發育程度等全方位的差異,我國MBO與美國存在很大差異(見表1)。因此,可以說我國MBO處於發端階段。
在這種背景下,政策難以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MBO法規,一切都在嘗試中。我們只能結合已經發生的案例闡述國內MBO的一些關鍵環節。
(一) 收購准備階段
MBO收購前准備工作包括:第一,與有關政府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在「分級管理,分級所有」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中央政府企業對MBO的態度傾向保守,而地方政府對於大型企業MBO也比較保守,對於中小型企業MBO則比較開放,特別是對經營不好的企業將可能給予更多支持,但管理層多不想收購。由於各企業在當地重要程度的不同、企業管理層對企業貢獻的不同、對政府影響力的不同,因此現在獲得政府批準的成功的案例並不一定在任何情況下都適用。因此在選擇目標公司方面應注意:一是現任管理層對於目標公司有比較突出的貢獻,MBO具備一定的社會基礎;二是運行比較規范;三是現任管理層在當地政府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屬於比較強勢的人物;四是企業經營業績突出,同時又屬於競爭性較強而非具備壟斷性質的行業。已經成功的MBO中如宇通客車、粵美的、鄂爾多斯都具備這樣的特徵。第二,組建收購團隊。MBO收購團隊在收購過程中可能是比較難協調。MBO在目前的情況下,帶有一定獎勵色彩,因此收購團隊的組成、收購比例的大小很可能在一個原本團結的管理層內部引起爭議,甚至起到某種破壞的作用。因此,如何客觀的確定范圍、圈定比例非常重要。在此,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歷史貢獻、現有職位與未來經營團隊的互補、擴大收購資金來源等等,同時也需要相對民主和公開的決策程序。如深方大,董事長和管理層分別組建了自己的公司以進行收購,較好地協調了相互的利益。在這方面通常還可以考慮多種方案:一是管理層融資收購;二是管理層領導下的職工收購;三是職工全員收購;四是聯合產業投資者共同收購;五是外部經理人收購或外部與內部經理人共同收購。
(二) MBO的操作細節
1、 確定收購主體
目前,在收購主體方面,常規的操作是在合理協調內部關系的前提下,由主要管理者作為私人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SPC)作為收購主體。這種方法的優點在於其簡單明了,易於操作。但是存在兩大問題:一是對外投資許可權受到《公司法》的限制;二是稅收問題。通過設立SPC收購,將面臨雙重征稅的問題,如果股權變現,則SPC應繳納公司所得稅,而分配給個人股東時,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最高可以達到45%,將會大大降低收益。在實踐中,為規避稅收和資金來源等問題,部分公司開始藉助於《信託法》,由信託公司出面代表管理層實施收購,如麗珠集團,雖然最終沒有獲得批准,但為後續的類似操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2、收購定價
MBO定價目前已經成為收購過程中最敏感的問題。其中關鍵環節是:第一,優惠程度。由於購買股權者是對本企業做過重要貢獻並且企業將長期依賴的管理層或員工骨幹,無論是從情感上還是企業長期利益上,都需要給予一定的優惠;第二,國有資產保值問題。政府在考慮國有企業MBO時,其中一個重要的意識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因此,定價問題是雙方的利益平衡點。
由於收購方是對企業有重大貢獻的管理層,同時收購存在潛在的促進企業發展的積極因素,所以各個地方政府大多制訂了不同的優惠政策,主要是通過直接獎勵、付款條件和付款方式等形式來間接實現(見表3)。可見,企業進行MBO的價格,最主要取決於當地政府以及大股東的實際的支持力度。
不過,現在部分企業的管理層在收購定價問題上採取了比較激進的立場,如鄂爾多斯管理層對集團的收購、山東勝利集團的收購。由於收購價格低於凈資產,已經引起了社會廣泛的爭議。而勝利股份的收購定價也已經在有關的審批中被糾正。
從長遠的角度看,目前MBO如果著眼點僅限於對存量資產的劃分,而不在於通過MBO所形成的在企業治理結構、管理效率等方面的體制性優勢帶來的增量效應,MBO很可能演變為國有資產流失的一種途徑,最終陷入誤區,使得這場歷史性的變革成為一場鬧劇。
3、收購資金來源
MBO的前提是解決收購資金來源問題,這是成功實現收購的關鍵。由於管理層出資一般比較有限,為實現杠桿的效應,收購融資就成為一項具有高度技巧的工作,需要在一系列融資安排如贈送、借貸、信託融資、分期付款等手段中選取合適的手段和手段組合。
由於MBO的高杠桿性質,大量的融資意味著較高的成本。因此,在收購融資中管理層應該審慎判斷企業目前的資產負債狀況與贏利前景,制定合適的償還融資的計劃,避免最終股權被債權人追索,喪失了MBO的原本含義。
(三) 中介機構在MBO中的作用
目前活躍在MBO中的中介機構主要是律師和會計師,券商在MBO中的作用還並不突出,相信隨著MBO成為一種潮流,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逐漸成熟,MBO將成為券商又一項重要的收入來源。當然,前提是券商在MBO中能夠成功擔負起相關的為客戶創造價值的使命。
8. 中國平安保險的營業人生業務怎麼樣誰能跟我說一下利弊
贏越人生?
9. 工行私人銀行有什麼好處
我行私人銀行是服務於金融資產等值8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客戶的專屬品牌,致力於為您提供個性化、定製化的金融服務方案,服務內容涵蓋「豐富的理財產品體系、優質的遴選服務、全球布局的境外服務、尊享專戶服務、家族財富傳承服務、整合集團資源提供的金融服務」六大金融服務以及「安享健康、私享財智、智享傳承、暢享旅程、藝享大乘、臻享生活」六大增值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