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人買海外理財保險安全嗎
現在理財是職業騙子最集中的地方。首先,你得保證自己能看得懂理財保險的合同;其次,你得保證是正規渠道。而中國的理財保險,劃算的極少,幾乎都是圈客戶的錢。了解國內理財保險,可網路「保險007」,了解國外理財保險,只能苦修英語了。
⑵ 中國買的理財保險幾年了。移民去美國了保險理財會有影響嗎
一般情況下,對於人壽保障、重大疾病保障、人身意外保障這類保險產品,即使人在國外也是繼續生效的;但是客戶(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移民的情況需要提前告知保險公司,將身份證明、銀行賬戶、住址、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資料都提供給保險公司做變更,並且在境外申請合同保全服務的時候不可以代簽,必須投保人親筆簽名。
但並不是所有的保險都能持續有效,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數在國內購買的短期醫療險就不能報銷國外的醫療費用;所以要看清楚醫療險的承保地域范圍,有考慮未來移民的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要看清楚包不包含海外條款,如果不適用於國外醫療,建議購買其他保險,而已經購買的人,建議退保或者停保,選擇購買其他保險。
保險本身是比較復雜的產品,條款說明也非常多,很多時候投保人沒有足夠的耐心去看,但可以請經理人詳細解讀一遍,了解清楚之後再決定是否購買。畢竟保險一買就是十年二十年的,從利益保障出發,全面了解產品也是對自己一種負責。
⑶ 論述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和對象
海外投資保險是一種政府提供的保證保險。其實質上是一種對海外投資者的「國家保證」,不僅由國家特設機構或委託特設機構執行,國家充當經濟後盾,而且針對的更是源於國家權力的國家危險,而這種危險通常是商業保險不給予承保的。
海外投資保險是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險種。該保險是鼓勵企業對外投資,保證海外投資企業規避各種由於政治風險和信用風險所產生的不確定性損失。其保險標的為無形債權與利益,即本國投資企業進行對外投資或貸款後,應當向外國收回的款項、股息或紅利。該項保險為避免海外投資企業疏忽做好信息調查或事前逆向選擇的風險防範措施和事後的保全措施以及企業的心理因素方面的道德風險,採用不足額保險,藉以降低損失幅度和損失頻率。
單邊投資保險與雙邊投資保險。從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保險的法律形式來看,既有屬於國內法范疇的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也有屬於國際法范疇的雙邊投資保險制度。在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下,由投資者所在國家單獨制定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設立保險機構,並不要求投資接受國確認或締結雙邊協定,從而屬於國內法調整范圍。雙邊投資保險制度以對外投資國與投資接受國共同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為前提,它要求投資接受國予以確認。無論是雙邊投資協定還是多邊投資協定,因屬於政府間的協議,均具有國際法性質。
承保范圍
為解除海外投資者的顧慮,促使其對外投資,西方國家紛紛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諾一旦投資者在東道國遇到國家風險而導致投資損失時,由政府的投資保險機構予以補償。我國對各國所簽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規定的主要保護風險是國有化風險、貨幣匯兌險、戰爭與內亂險。
⑷ 海外投資保險的保費高不高
海外投資保險不是具體的某一款保險產品,而是一種政府提供的保證保險,所以它的保費高不高無法提供明確的回答。其實質上是一種對海外投資者的「國家保證」,不僅由國家特設機構或委託特設機構執行,國家充當經濟後盾,而且針對的更是源於國家權力的國家危險,而這種危險通常是商業保險不給予承保的。具有國家規定的境外投資資格的下列投資者,可以投保海外投資保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台灣除外)注冊成立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但由在香港、澳門、台灣的企業、機構、公民或外國的企業、機構、公民控股的除外;在香港、澳門、台灣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注冊成立的企業、金融機構,如果其95%以上的股份在中國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機構控制之下,可由該境內的企業、機構投保;其他經批準的企業、社團、機構和自然人。目前這種保險尚處於起步階段,個人要想獲得這方面的信息,可以致電4006-366-366,以獲得更多的詳細信息。
⑸ 中國公民在國外購買理財保險受法律保護嗎
中國公民在國外購買理財保險,如果是正規產品,受所在國法律保護。
理財保險是集保險保障及投資功能於一身的新型保險產品,屬人壽保險的新險種。經營投資類保險的保險公司充分利用其規模投資優勢及投資專家為保戶爭取最大的投資利益。目前在我國開展的理財保險險種主要有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和萬能保險。通過保險進行理財,是指通過購買保險對資金進行合理安排和規劃,防範和避免因疾病或災難而帶來的財務困難,同時可以使資產獲得理想的保值和增值。
保險產品大都具有理財功能。保險理財與儲蓄、國債等有很大不同。具體表現在五個方面。
1、安全性
保險是合同行為,客戶的權益受法律及合同的雙重保護。而且,保險合同不怕丟失、損毀、被盜。而鈔票就不那麼安全了,錢在誰口袋裡就是誰的,錢丟了,就等於破財。取錢時忘了密碼,會帶來很大麻煩。
2、長期性
壽險保單期限短則5年10年,長則終身。保單利益常常涉及兩代人。而儲蓄是一種短期理財工具,人們存錢,一是為了安全,二是為了使用,第三才是獲得利息。
3、確定性
確定性是指保單未來收益可以明確的推算出來。
4、強制性
這里所說的強制性不是指政府或保險公司強制人們參加保險,而是說保險對個人而言帶有強制理財的色彩。保費年年交,而養老金或生存保險金只能在約定的若干年後領取,一般不能提前領取。如果沒有強制約束,人們很容易把存摺上的錢取出來以滿足突發奇想的消費或投資。因此,理財的計劃被打破,未來生活保障可能落空。
5、融資性
對客戶而言,保險的融資作用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風險融資,當被保險人發生風險時,其本人或受益人可得到一筆保險金。例如,對於30歲左右的年輕人,意外傷害保險費率在0.3%左右,每年繳30元可承擔1萬元限額的傷害保障。住院醫療保險費率大致在3%左右,每年繳300元承擔1萬元限額的住院醫療費用報銷責任。二是直接融資(指保單質押借款功能)。許多保單都有質押借款承諾,只要保險有效期滿兩年以上,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即可向保險公司申請借款,期限通常是半年,借款額是保單現金價值的70%左右。
除以上五個特點外,保險還有其他功能,例如合理避稅、保費豁免、保障權益轉換等。
綜上所述,保險是非常獨特的理財工具。如果運用好保險理財手段,將大大提高理財功效,大大改善人們的生活質量,充分保障人們的經濟利益。
⑹ 海外保險和國內保險的區別嗎
海外保險比國內保險其實就是好在賠付條件,海外保險的賠付條件適用性會比較好,而且說直白一些就是海外保險比較厚道,費用也比國內的保費要低得多,就是渠道不是特別多,之前也是朋友在360財富買過信託產品,然後他的理財顧問介紹海外保險這塊,就嘗試了一下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⑺ 海外保險優勢和劣勢
保險與銀行比的優劣
銀行優勢:1、存取靈活2、有比較穩定的利息(理論上必須按照5年定存然後再轉存,否則將比不過CPI)3、相對安全(比基金,股票、期貨而言),但是一旦出現什麼緊急情況容易被封存,
劣勢:1、就是因為太靈活了所以很難實現最終的理財目標尤其是中長期理財目標(比如孩子教育金、養老金等可能會被特殊情況挪用——生意上、購車、購房、朋友急用等等)
2、定期存款一旦不到期取出來則利息按照活期利率,在目前這種CPI這么高的情況下存在銀行的錢存在慢性縮水——購買力在下降。
3、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存在銀行的錢可能會被封存(被起訴,被公檢法查處時,經濟糾紛時,甚至離婚時,甚至可能被黑客攻擊(這樣的案例比比皆是)
保險劣勢1、存錢方便,取錢不方便,退保甚至會有很大的損失
2、保險條款讀不懂,擔心到時候竹籃子打水一場空(帶病投保,尤其購買醫療大病保險)保險公司甚至解除約定還不退保費。
3、領取時限較長一般要到20年乃至40年以後在領取。
優勢1、專款專用強制儲蓄完成中長期理財規劃(教育金,養老金,返還型大病)在理財的同時兼顧著風險的管理,將風險轉嫁到保險公司,避免由於個人的意外疾病風險而影響到家人的生活品質改變。
2、分紅型保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禦通貨膨脹和利率波動(但是這必須建立在一定的本金+時間+利率+持續度的基礎上)同時通過保險的復利計息的方式來實現保值增值功能
3、保障資金安全(真正實現企業資產與家庭資產的分離)是21世紀每個企業家要關注的重點。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保險的防火牆功能。
4、真正實現個人資產的保全,按照保險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可以干擾受益人領取保險理賠金。這是不被凍結的資金
5、方便及時的現金流——為有錢人提供低息(甚至是無息)貸款。只要前期在保險上存了足夠多的保費,那麼在你急用的時候再會給你一筆現金流貸款。
6、實現避稅功能,真正可以實現財富的傳承,讓富及三代可以實現。
7、最重要的保障功能(生、老、病、死、殘)一旦發生可以獲得一筆不菲的理賠金,盡管誰也不想拿,但是拿著總比什麼沒有了要強!
希望對你以後購買保險或者存銀行有所幫助!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⑻ 海外投資保險是什麼意思
海外投資保險
海外投資保險是一種政府提供的保證保險。其實質上是一種對海外投資者的「國家保證」,不僅由國家特設機構或委託特設機構執行,國家充當經濟後盾,而且針對的更是源於國家權力的國家危險,而這種危險通常是商業保險不給予承保的。
海外投資保險是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險種。該保險是鼓勵企業對外投資,保證海外投資企業規避各種由於政治風險和信用風險所產生的不確定性損失。其保險標的為無形債權與利益,即本國投資企業進行對外投資或貸款後,應當向外國收回的款項、股息或紅利。該項保險為避免海外投資企業疏忽做好信息調查或事前逆向選擇的風險防範措施和事後的保全措施以及企業的心理因素方面的道德風險,採用不足額保險,藉以降低損失幅度和損失頻率。
單邊投資保險與雙邊投資保險。從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保險的法律形式來看,既有屬於國內法范疇的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也有屬於國際法范疇的雙邊投資保險制度。在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下,由投資者所在國家單獨制定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設立保險機構,並不要求投資接受國確認或締結雙邊協定,從而屬於國內法調整范圍。雙邊投資保險制度以對外投資國與投資接受國共同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為前提,它要求投資接受國予以確認。無論是雙邊投資協定還是多邊投資協定,因屬於政府間的協議,均具有國際法性質。
承保范圍
為解除海外投資者的顧慮,促使其對外投資,西方國家紛紛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諾一旦投資者在東道國遇到國家風險而導致投資損失時,由政府的投資保險機構予以補償。我國對各國所簽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規定的主要保護風險是國有化風險、貨幣匯兌險、戰爭與內亂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