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以信託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實際操盤的人作為投資顧問的產品形式。在初期的私募產品中占據重要地位,目前可選的發行方式多樣,有券商資管/期貨資管/自主發行/基金子公司等
㈡ 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什麼特點
隨著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加速發展,以信託平台作為私募融資的途徑越來越受到關注。2008年6月25日,銀監會印發的《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下稱「《操作指引》」)使得信託公司進軍私募股權投資領域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私募股權基金信託,也就是私募股權投資信託,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項下資金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准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信託業務。這實際上是一種通過信託模式募集資金對符合法定要求的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和提供經營管理服務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通過投資未上市企業的上市退出、資產重組或資本運作獲取投資收益。私募股權基金信託作為一個全新的投資品種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為信託公司構建新的贏利模式提供了機會和挑戰,但同時,也為當前與之相關配套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課題。
(一)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模式
私募股權基金信託是一種資金信託,按先「籌資」後「投資」的流程進行操作。《操作指引》第21條明確了信託公司是私募股權基金信託中的獨一受託人:「私募股權投資信託計劃設立後,信託公司應親自處理信託事務,獨立自主進行投資決策和風險控制。信託文件事先有約定的,信託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信託公司應對投資顧問的管理團隊基本情況和過往業績等開展盡職調查,並在信託文件中載明。」
私募股權基金信託基本的運作模式和流程是:(1)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根據信託合同通過信託平台募集資金和設立基金,發行基金憑證 (2)投資人作為委託人,購買基金憑證,將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管理,信託合同一經簽訂後,基金財產的所有權和經營權隨即全部轉移給受託人;(3)基金保管人(往往是第三方監管銀行)對基金財產行使保管權和監督權,並辦理投資運作的具體清算交收業務; (4)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基金財產,在發掘投資目標後,向受資公司進行投資,通過受資公司上市或資產並購受益,投資成果的分配依信託合同的約定進行;(5)受託人聘請投資顧問就篩選項目、項目投資決策提供專業咨詢意見;(6)項目退出後,信託受益人(委託人)根據信託合同享受信託收益或承擔風險。私募股權基金信託運作模式的法律框架見下圖:
(二)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的一般形式
1.法律構架。
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是依據《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設立的投資基金,通過信託契約明確委託人(投資人)、受託人(投資管理機構)和受益人三者的權利義務關系,實現資金與專業管理能力的結合。
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又稱為契約型私募股權基金,其法律架構不是公司,而是投資人將資金委託給運營人經營,投資人和運營人之間是一種委託(信託)關系,是一種存在對等權利和義務的法律關系。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方法,是運營人與投資人簽訂信託契約,運營人向投資人發行基金受益憑證。也可以說,從募集資金的方法看,公司型私募股權基金和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雖然都是通過「投資人購買」來認購。但公司型私募股權基金購買的是股份,而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購買的是基金受益憑證。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不是法人實體,而是一種信託資產。由於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不是法人,所以也就無所謂「法人治理結構」,沒有基金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它的治理結構是基金持有人大會、基金委託管理人和基金委託保管人。另外,由於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的受益人可以由基金投資人指定,即可以實現基金購買人與基金受益享有人的分離,在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結構中,有時會出現基金受益人的概念,但一般情況下基金受益人是否為基金投資人對於基金的經營管理無關緊要。需要指出的是,一些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雖然借用信託計劃的形式,但是信託公司並不真正對基金進行經營管理,而是由投資人自行委託給專業的投資機構或者其他資深投資人等,信託公司只是充當信託計劃的一個橋梁。此時,信託公司仍然是受託人,但是基金的經營管理權被投資人委託的機構和專業人士——「受託人投資顧問」取代了。
㈢ 信託和私募兩者有什麼區別
區別:
1、在安全性方面。信託產品的安全性普遍高於私募基金,這主要是因為信託受銀監會的嚴格監管,行業較為規范,且信託公司本身注冊資本雄厚決定的。
2、在投資渠道方面。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監管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可投資於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以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如紅酒、藝術品等其他投資標的。而信託產品的投資范圍也相當廣,既可以投資證券等金融產品,也可以投資實業,兩者投資范圍限制區別不大。但信託投資實業的居多,投資金融的多為通道類產品;而私募基金投資股票股權之類的證券投資基金為大多數。
3、在流動性方面。信託根據簽訂的協議,在信託期限屆滿之前,不得回贖,但可以依法轉讓,流動性較差。而私募基金經常有封閉期和贖回費的設定,導致轉讓折價高,流動性也較差。
4、門檻性。信託類的門檻很高,一般都是100萬起步,並且不能大范圍公開宣傳,只能特定的小范圍宣傳和推介;2016年「7.15新規」出台後,根據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投資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機構,以及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但就市場實際情況而言,由於信託有大小額配比限制,100萬能買到的信託產品已經越來越少了。
5、收益性。目前市面上的信託產品多為固定收益,收益區間在10%以下,而私募基金隨標的不同,收益構成也不同,浮動收益較多,不能統一比較。總體上來說,金融產品的風險與收益是成正比的,投資者需要謹慎對待每個項目。
㈣ 請問什麼是信託,私募是信託的一種么
信託簡單來說就是一種理財產品,是信託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一定的期限,一定的收益率。
關於你說的私募,其實是理財的性質,和公募相對,其實你說反了,應該是信託是私募的一種,私募還包括諸如基金等
㈤ 什麼是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抄基金,也可以理解為私募股權信託投資,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下取得的資金進行權益類投資。
其設立主要依據為《信託法》(2001年)、銀監會2007年制定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簡稱「信託兩規」)、《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2008年)。
㈥ 信託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什麼區別 都能做私募嗎
1)本質相同,只是通道不同,即發行主體不同:一個是信託公司,一個是資產管理公司,系公募基金公司的子公司,目前全國有68家有這樣的資格發行(截止2013年);
(2)監管不同:信託是銀監會監管,資管計劃是證監會監管;
(3)額度數量不同:信託300萬以下小額50個,資管計劃小額可以有200個。
也就是說兩者本質上區別不大,信託歷史悠久 資管在國內還算是新興事物,新的一般比老的活力旺盛,所以可以考慮嘗試參與一些資管產品,至於說的做私募,其實私募和他們做的都是一樣的 就是沒有牌照 所有就叫私募而已
㈦ 信託是屬於私募基金嗎
一、信託和私募的定義
信託就是信用委託,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私募又稱為私募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其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對沖基金一般是按照私募基金的方式運作的。
二、兩者的特點及分類
信託公司產品:信託產品是指由信託公司發行的,收益率跟投資期限都固定的產品,跟銀行存款、國債等類似,屬於固定收益類產品中的一種。信託公司主管部門是中國銀監會,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信託產品特點:收益穩定,投資期限1-3年,投資門檻高(100萬起),發行規模大,常見起步都在1億以上。目前國內信託產品的規模:11萬億。
購買的方式及原理:因為信託產品的高門檻,導致我們很多小老百姓根本沒有機會接觸,今天我們用眾籌的模式,大家合夥籌錢去購買一份份的信託產品,就跟網上合夥購買彩票的原理一樣,讓每一個人都有機會去購買到過去只有那些「高富帥」才能夠買到的產品,讓我們也變成高富帥。
三、信託產品與私募產品的區別
信託產品與私募產品在過去有著非常明顯的區分界限,但隨著有限合夥私募的興起,越來越多的人將信託產品與私募產品混淆。所以分享有關信託和私募的區別在哪以及一些有效的區別方法。
最明顯的區別——產品管理人
信託產品的管理人是信託公司,私募產品的管理人是私募投資公司,這是兩類產品最本質的區別。當然私募產品有的時候會以很多形式出現,比如過去大家耳熟能詳的陽光私募這類產品,由於通過信託平台募集,所以有些產品的名稱中會帶有信託字樣,但它的管理人是私募投資公司。另外就是一些有限合夥私募,它們可能會以券商資管產品或是單一資金信託的形式出現,但券商和信託公司在這里也只起到通道作用,產品的管理人還是私募投資公司。
所以不管私募產品以何種名稱何種形式出現,只要找到管理人那一欄,看看到底是信託公司還是私募投資公司投資者,就很容易區分出二者。
最容易混淆之處——產品投資方向
集合信託產品基本都是投資實體經濟項目,這一設計特點多年未變,但近幾年市場中也涌現出一批以有限合夥形式投資實體經濟項目的。私募產品從產品投資方向層面來看,很容易將它們和信託產品混淆,但這類私募產品與信託產品也有較為明顯的區別。
㈧ 有限合夥制能替代信託制陽光私募基金嗎
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採用有限合夥形式設立,即通過普通合夥人發起成立一家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最多不超過50人,投資資金聚集起來去投項目,一般是非上市企業。陽光私募基金是藉助信託公司發行的,經過監管機構備案,資金實現第三方商業銀行託管,有定期業績報告的投資於股票市場的基金,陽光私募基金與一般(即所謂「灰色的」)私募證券基金的區別主要在於規范化,透明化,由於藉助信託公司平台發行能保證私募認購者的資金安全。與陽光私募基金對應的有公募基金。
㈨ 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及優缺點
1、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
(1)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資公司的一種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股東組成,並設有最高權力機關股東大會、執行機關董事會和監督機關監事會。投資者通過購買公司的基金份額,即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並享有《公司法》所規定的參與管理權、決策權、收益分配權及剩餘資產的分配權等。
(2)信託型私募基金是通過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證券投資,也是陽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3)合夥制私募基金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們和不超過49人的有限合夥人共同組建的一隻私募基金。
(4)公司制私募基金與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具體區別如下圖:
私募基金的特點: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
㈩ 信託型私募基金的什麼是信託型私募基金
目前中國私募基金的模式主要有三種:公司型、有限合夥型和信託型。公司型私募基金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組建投資公司,由特定投資者認繳出資成為公司股東形式的私募基金。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優點在於投資者就是公司的股東,在公司章程的規定下權利和義務非常明確;但缺點同樣明顯,因為其運營成本較高、退出程序比較繁瑣以及多重征稅。私募基金採用較多的另一種模式是有限合夥型,其法律依據就是2006年修訂的《合夥企業法》。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的最大好處在於對合夥企業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只徵收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減輕了投資者的稅負。
最近幾年,信託也逐漸吸引住了私募基金的目光。傳統的信託由三方當事人組成: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託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對財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而信託型私募基金是以傳統信託為結構設立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該信託計劃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通過信託合同明確投資人(既是委託人也是受益人)與信託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信託公司將投資人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或運用。信託公司運用信託資金可以進行證券投資,也可以進行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方面的投資,但必須與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投資方向與投資策略一致。另外,在我國還存在大量的非信託契約型私募基金,即由基金管理者與投資人簽訂一個簡單的協議,為投資人提供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投資理財服務。這類「地下」私募基金也是最不規范的,由於沒有相關法律的保障,投資人往往風險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