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銀行不良貸款的幾個問題
不良貸款:到期客戶未還的貸款。
各項貸款余額:所有種類貸款的余額。
本年累計應收回貸款:當答年到期的各項貸款。
貸款項目:額。。。。銀行發放貸款所對應的項目。這個項目可以是工程項目,也可以是其他項目。
固定資產投資額:對固定資產進行貸款的總額。
不良貸款是目前收不回的貸款,根據銀監會的規定,不良貸款率是有控制比率的。一旦超過將會受到制裁。因此只有通過控制不良貸款總額,增大各項貸款余額才能壓降不良貸款率。而項目貸款一般金額巨大,發放一筆項目貸款可迅速擴大分母,而迅速壓降不良貸款率。
不知你要這個東東有什麼用?這樣回答對你有幫助嗎?偶只是簡單解釋這幾個問題。如有需要再聯系。
㈡ 銀行不良貸款的出現主要有哪些原因
銀行不良貸款,是指銀行貸款給個人或者企業,企業逾期很長還款或者甚至無償還能力,導致銀行長期回收不了資金的貸款。
不良貸款可以說是銀行體內的"毒瘤",侵蝕銀行的利潤或資本金,嚴重的還會引發銀行破產。
㈢ 分析我國銀行不良貸款的成因危害處理與教訓
目前,對造成銀行不良貸款成因和制度方面的研究較多,分析也很全面,而在具體處置和對策上我們認為還存在不足,也本文將針對此問題作進一步研究,提出了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三個根本方法與手段。
一、通過政府力量處置不良貸款
第一,注入公共資金,鼓勵國有商業銀行在資本市場上籌資。由於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帶有明顯的計劃色彩,因此依靠財政注資來部分解決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符合歷史的事實。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央匯金投資公司已先後向建行、中行注資450億美元和農行、工行注資400億美元,以彌補其資本金不足和提高其流動性,鼓勵國有商業銀行實行股份制改造,通過上市(中行、建行已上市)在資本市場籌集了大量資金,在投資者同意的前提下,將籌集到的資金部分用於清理不良貸款,有利於減輕銀行的債務負擔,提高經營效益,以便更好地回報投資者。
第二,進一步發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貸款處置中的作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我國金融改革深化和借鑒不良貸款處置國際經驗的產物,自成立以來,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收購資產處置任務已完成過半,但剩餘資產的絕對規模仍然較大,且資產形態多樣,債務人狀況復雜,處置環境差異大,以及總體價值呈加速貶損趨勢。同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資產的管理和處置中,運用了多種技術、手段和方法,對不良資產的處置已具備相當的經驗。再者,商業銀行在處置不良貸款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因而,藉助於資產管理公司這樣專業機構的力量,對於全面解決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問題是十分必要的(這已被我國實踐經驗所證明)。為此,我們應進一步發揮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資產方面的作用。
第三,努力發揮地方政府的作用。一是完善地方政策法規,改善信用環境。地方政府雖然不能直接制定法律法規,但可以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遏制債務人惡意逃廢金融債務方面有所作為,出台相應的政策和規定,支持金融債權人的不良資產處置工作;二是在培育不良資產處置市場方面,需要吸引大量的民營企業、外資投資主體和個人等進入市場,地方政府應出台相應的配套政策法規予以支持,以切實改善不良投資交易環境;三是在規范不良資產處置中介市場方面的作用。不良資產處置高度依賴中介機構的誠信和服務質量,地方政府對此應有必要的規劃、安排和指導。要通過政府的引導和規范約束,建立完善的不良資產評估、拍賣、法律服務中介市場,為不良資產處置提供規范高效的中介服務;四是利用政府行政資源的特殊優勢,充分發揮其在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的作用。比如在金融債權人處理債務人抵押的國有劃撥土地問題上,在確定安置企業職工和清償金融債務比例,在土地重新規劃整合與利益分配等方面,政府的作用是決定性的;五是直接參與不良資產項目的處置。比如國有企業與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債務重組、資產置換、債轉股等,地方政府的參與,會更有利於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容易促使重組成功。
二、通過市場手段處置不良貸款
第一,不良貸款打包出售。為緩解政府和銀行自身處置不良資產的壓力,必須建立和推動不良資產二級市場的發展,放鬆對銀行出售不良資產的限制,鼓勵外資和民間資金投資於國有企業和不良債務,允許成立商業化的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投資基金等。參與債權交易的銀行,根據自己的債權情況,可在經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專業市場上掛牌出售債權,出售債權的價格可依據債權的風險程度以及所附帶的現金流確定,出售方銀行與購買方可通過招標競價等公開透明的方式確定最終的轉讓價格,以防範道德風險的產生。通過市場化運作方式,出售方可迅速收回資金,提高其流動性,購買方可以低於債權賬面價值買斷出售方債權,實現出售方和購買方的雙贏。
第二,不良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和重組,進而轉換成為在金融市場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隨著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部分法律法規的修訂以及一些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新法規的頒布,我們認為我國已經具備了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條件。主要策略:一是依法設立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實體(SPV),二是建立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機制,三是切實加強信用增級、信用評級和擔保體系,四是分類組建證券化資產池,五是引入權威服務機構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
第三,產權多元化。通過市場化解不良資產的另一個最主要的手段莫過於產權多元化的市場基礎與組織結構。對於資本金普遍不足、不良資產比例過高的國有商業銀行而言,在政府注資後引入外資、國內機構企業、甚至個人投資者是增加銀行資本金、促進產權多元化的必要手段。
因此,產權結構多元化對於銀行治理結構的完善、信貸業務的預算約束硬化、阻斷政府幹預、消除銀行的政策性職能提供製度基礎等方面具有重大意義。根據國內外經驗,必須注意的是,產權多元化改革不能等待銀行體系的不良資產存量完全解決後再進行,在銀行加快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必須伴隨著銀行資產的重組和實質性改革的進行,否則就會成為銀行資產的大甩賣,鼓勵社會的逃廢現象。在一定程度上,產權多元化相對於現有不良資產存量的處置更為重要。只有在銀行形成理性與審慎的經營風格後,銀行才能被賦予貸款豁免等更多的自主處置手段,社會信用環境才能得到改善,不良資產的處置速度才能從根本上提高,不良資產的產生才會得到有效抑制。 三、通過自身力量化解不良貸款
第一,積極糾正自身異化行為。一是要在思想上提高認識,加強風險意識。清收要實實在在,問題要及早暴露,任何拖延和掩蓋只會使問題更加嚴重,甚至積重難返。二是必須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專業的評估機構對不良貸款及其抵押物進行價值評估,徹底擺脫暗箱操作和道德風險。三是要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最大限度地利用現行的各種處置方法,用足用好各項政策,把不良貸款降到最低水平。
第二,加大銀行風險准備金的提取比例。目前按年初貸款余額1%的提取比例與巨額不良貸款相比差距太大,如果按國際通行的按貸款分類實際提取,由於國有商業銀行整體盈利水平過低而不具有可操作性。鑒於此,建議按信貸資產余額的3%左右提取風險准備金,以增強銀行自身化解不良貸款的能力。同時將大部分風險准備金由商業銀行總行集中統一使用,把沖銷企業呆壞賬和政府關於國有企業的發展政策、資產重組政策、產業政策結合起來,按照「集中兵力打殲滅戰」的原則,集中解決一批重點企業和行業的不良貸款。
唐青生等: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處置之我見第三,建立抑制不良貸款增量的有效機制。大范圍地清理化解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固然會改善其資產結構,降低不良資產率,但不可能一勞永逸,從長遠發展看,國有商業銀行每隔3—5年就會產生新的不良貸款。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預防不良資產增量對於優化存量資產質量更為必要。
一是實施銀行決策失誤追究制度,以個人責任成本制約權力失衡。國有商業銀行要建立信貸交易責任量化制度,讓承擔責任的大小,同其權力的大小成正比。按參與信貸交易的權力大小劃分責任區間,對其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一追到底。
二是改革貸後日常管理制度,變軟約束為硬約束。銀行把貸款投放給企業,貸款使用的主動權基本上握在企業手裡,銀行對貸款實際使用的監督不僅是事後的,而且是被動的,致使一些貸款使用不當,危及了貸款安全。這就要求我們加強對貸款的貸後日常管理,變被動監督為主動管理,建立對貸款單位從貸款發放起始至貸款本息全部收回截止的全過程的貸款使用情況日常硬約束管理制度。
三是改革貸款風險管理制度,變側重貸前測控為全過程式控制制。目前各行貸款風險意識顯著加強,但主要側重於貸前測控,既重視貸前的信用等級評定和貸款風險度測量,這對於優化貸款投向的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任何事物都是變化發展的,貸前、貸時是效益好的單位,貸後有可能因市場變化或經營管理不善而變成效益差的單位,因而發放貸款的風險度有可能增大。因此,只重視貸前測控,輕視貸後監控,仍不利於降低貸款風險。只有對貸款進行全過程監控,貸後定期(如分月或分季)和不定期(如當單位出現重大變故時)進行信用等級評定、貸款風險度和還貸能力測算,並以此作為調整貸款投向、是否採取信貸措施的依據,才有可能較好地防止新的不良貸款的產生。
㈣ 問題貸款和不良貸款有什麼差別
問題只是一般的口頭表述,不良是銀行專業術語。
根據人行相關法規,銀專行根據借款人及時足額償還屬貸款本息的能力,實行貸款五級分類,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後三者統稱為不良貸款。進入到不良,三年內基本上都很難翻身的了。
除非銀行、或借款人本身找到合適的承債主體,對原貸款進行重組,在還款能力明顯改善後,有可能實施信用恢復。
㈤ 關於銀行不良貸款分類的問題
1、銀行貸款五級分類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 後三類為不良回貸款。
2、對單筆貸款的分類答,一般從判斷貸款的還款記錄開始,但僅靠貸款的還本付息情況,還不能判斷貸款的質量,應對影響還款可能性的因素進行分析。例如,本息償還逾期30天(含30天)以內的貸款可視為正常貸款,但如果分析發現,借款人的財務狀況很差,或凈現金流量出現負值,則貸款應劃為關注類貸款或以下。
3、需要重組貸款應至少歸為次級類;重組後的貸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無力歸還貸款,應至少歸為可疑類。
後面兩個問題不太清楚
㈥ 求助關於非應計貸款和不良貸款的問題。
一般來說,非應計貸款與不良貸款數額相差不大,不良貸款要高於非應計貸回款。如果非應計貸款答比較高,銀行可能在調不良貸款的時候不夠審慎。有的地區銀監局對兩者差額有指導性規定,比如而這出入控制在1%之間。
——————————————
五年了,只有我過來挖墳回答了你這個問題,不容易啊兄弟
㈦ 什麼是不良貸款,包括哪些類型
不良貸款(Non-Performing Loan) ,
不良貸款亦指非正常貸款或有問題貸款,
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貸款協議按時專償還商業銀行屬的貸款本息,
或者已有跡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貸款協議
按時償還商業銀行的貸款本息而形成的貸款。
中國曾經將不良貸款定義為呆賬貸款、
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即「一逾兩呆」)的總和。
㈧ 問題貸款和不良貸款是不是一個意思
問題貸款只是大家一種隨意的說法,就像合規性、借款人經營狀況有缺陷的,都版可以稱為問題貸款,權並沒有明確的定義。
而不良貸款指的是貸款分類定性的問題,我國貸款五級分類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後三類統稱為不良貸款。
㈨ 如何解決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問題
國有商業銀行歷年累積的巨額不良貸款,日益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對我國宏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構成極大威脅。特別是我國在加入WTO以後,為履行我國承諾,在2007年1月1日後,要將我國金融市場對國外開放,使得我國銀行與國外銀行處於同一起跑線,如何提高我國銀行自身經營能力,特別是化解巨額不良貸款帶來的風險已經成為不容迴避的問題。為增強我國銀行的整體經營能力,在國家對不良貸款問題採取一系列的相關措施以後,這一問題表面上看似乎得到了抑制,但不良貸款明降暗升,這一問題並沒有得到根本解決,本文從對認識不良貸款劃分標準的發展地過程入手,進而按不同階段分析不良貸款產生的原因,結合外國解決同類問題的經驗與借鑒,提出對解決這一問題的法律思考。
本文正文共分四個部分。 第一章 緒論。揭示現階段研究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問題的必要性,強調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第二章
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問題的現狀分析。本章首先介紹劃分不良貸款標準的發展進程,進而提出對不良貸款的認識,對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問題作初步闡釋,在此基礎上,論文從兩個階段分析了不良貸款產生的原因。
第三章
外國解決不良貸款問題的經驗與借鑒。本章分析了曾與我國情況具有相近制度背景的匈牙利和波蘭兩個國家的典型經驗,還分析了最大的美國、日本處理該問題的經驗,從這些典型國家的經驗中,我國可以獲得有益的啟示。
第四章
解決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問題的法律思考。本章在前文分析不良貸款問題、介紹外國經驗的基礎上,論文從政府經濟權力的確認和限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完善資本市場制度建設等四個方面,提出解決不良貸款問題的法律思考。論文從經濟學理論出發,提出了政府依法行使經濟權利的三項基本原則;主張對國有商業銀行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進行股份制改造;建議設立公司重整制度,細化公司人格否認原則;加速發展和完善資本市場,進而推進國有商業銀行和國有企業的公司化改革。論文認為,最終解決不良貸款問題需要制度創新,並且有賴於這四個方面的不斷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