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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資金監管

發布時間:2021-03-10 14:36:01

❶ p2p行業中,銀行資金存管、銀行資金託管、銀行資金監管的區別

存管:銀行對P2P平台的資金進行存放,平台可以隨時提取資金,但銀行並無監督回資金流答向的義務。
託管:要求銀行對平台的借款人和投資人分別開立賬戶,銀行根據指令對資金進行劃轉。整個過程平台都接觸不到資金。而像倉儲貸等一些第三方託管的,平台也是無法接觸到資金的,實質上是一樣的。
監管:是銀行對P2P公司的客戶資金進行監管方面,「一是發現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有義務或責任通知有關方面,會保證客戶的權益和資金安全;此外一旦網貸公司因為資金鏈斷裂或者別的原因倒閉、跑路,也要防止客戶的錢流入網貸公司的賬戶里。」

❷ 銀監會對p2p監管什麼時候開始

具體的監管時間還沒確定,銀監會首次提出十大監管原則如下:
一是P2P監管要遵循P2P業務本質,所謂業務的本質就是項目要一一對應,P2P機構不能持有投資者的資金,不能建立資金池,我們P2P不是經營資金的金融機構
二是要落實實名制原則,投資人與融資人都要實名登記,資金流向要清楚,各國都對開戶有非常高的原則要求,避免違反反洗錢法規。
三是要明確P2P機構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擔信用風險,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為雙方的小額借貸提供信息服務的機構,應當清晰其業務邊界,應與其他法定特許金融服務進行區別。
四是P2P應該有一定的行業門檻,P2P信息平台作為分析、遴選新聞信息、提供參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強的專業性,應有一定的門檻,對從業機構應該有一定的注冊資本,高管人員的專業背景和從業年限、組織架構也應該有一定的要求,同時對他的風險控制、IT設備、資金託管等方面也應該有一定的資質要求。P2P機構應做好風險評估、風險提示和投融資限額的規定。
五是投資人的資金應該進行第三方託管,不能以存款代替託管,託管是獨立的監管行為。同時盡可能引進正規的審計機制,P2P機構自己不能碰錢,這也是為大家避免非法集資的行為。
六是P2P機構不得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自身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諾,不承擔系統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從事貸款和受託投資業務、不得自保自融,這也是避免非法集資、詐騙等行為。
七是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資項目,我們很高興看到現在規范P2P機構融資的利率已經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八是P2P行業應該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風險,既要向市場披露自身的管理和運營信息,也要向投資者做好風險提示,開展必要的外部審計。
九是P2P投資者平台應該推進行業規則的制定和落實,加強行業自律的作用。
十是必須堅持小額化,支持個人和小微企業的發展,項目一一對應的原則。

❸ 請問一下,P2P平台資金監管帳戶的問題

現在像p2p平台的話,好多地方已經被封殺了,不允許再存在了,有可能會造成你的資金出現一些問題,這個時候我建議你還是找銀行,或者是找你的接待人問一下吧。

❹ 對於有銀行監管的p2p平台,銀行是在中間如何起到監管作用的

1、除了人民銀行以外,其他銀行都是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沒有監管職能,沒有監管權力,也沒有監管的義務。所以,目前沒有一家銀行能對P2P公司進行監管。
2、有些P2P公司在銀行開立了資金監管賬戶,這只是銀行按照與P2P公司的協議,對這個賬戶進行監管,不是對公司監管。
3、對這個賬戶監管有一定的意義:可以防止P2P公司挪用賬戶資金:P2P公司不能用這個賬戶上的錢去買車買房,不能用這個賬戶上的錢給職工發工資,不能用這個賬戶上的錢去支付水電辦公費。。。只能用於發放貸款。
4、銀行對這個賬戶監管基本沒用:如果P2P公司放出去的貸款收不回來,銀行管不了;如果公司把這個賬上的錢放貸給老闆的小姨子,銀行也發現不了。。。。
所以,不要因為P2P公司在銀行開了個監管戶,就以為沒有風險了。

❺ p2p由第三方託管的資金,怎樣監管第三方不能挪用公款

這個很難監管吧,最主要是要看第三方的口碑吧,做的比較久的應該還是ok的樂富支付

❻ P2P理財中!資金監管和資金託管有什麼區別

監管目前沒有,也沒人會接手這個爛攤子,明顯就是最後背黑鍋。
資金託管就是錢先不經過理財公司手,避免第一手就被理財公司直接轉走。

❼ 有銀行監管的p2p網貸平台有哪幾家

隨著P2P行業規模越來越大,國內多家銀行已經涉足到P2P這一領域。而有銀行作為背景的P2P網貸平台可能更會讓投資者感到更加放心。但是目前真正實現了銀行監管的平台暫時沒有見到相關的報道,但和銀行或保險等合作的還是不少的。
國內比較著名的銀行系平台有以下幾家:
1、平安集團旗下陸金所
陸金所,全名為上海陸家嘴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成員,成立於2011年9月,注冊資金8.37億元人民幣。公司的經營團隊由金融管理和電子商務等業界一流的國際專業人士組成。
2、國開行開鑫貸
開鑫貸網站是由開鑫貸融資服務江蘇有限公司(簡稱「開鑫貸」)投資並運行的民間借貸居間服務網站,為富餘資金借出人和具有融資需求的借入人提供信息登記、信用評級、資金撮合、資金結算等服務。
3、包商銀行小馬bank
小馬bank是包商銀行旗下的理財平台,於2014年6月18日正式上線。該平台上線初期包括兩類產品債權(千里馬)和貨幣基金(馬寶寶)。
4、招行中小企業E家
小企業e家圍繞中小企業「存、貸、匯」等基本金融需求而創設的互聯網金融平台,創新開發了企業在線信用評級、網貸易、惠結算、我要理財等互聯網金融產品,並實現了與銀行中後台信貸管理系統、客戶關系管理系統等的對接,形成了從客戶接觸、跟進營銷,商機發掘、產品銷售到在線業務辦理的全鏈條「O2O」(online to offline)經營模式。
5、民生易貸
易貸是由傳統的貸款衍生而來,是貸款的一種。傳統的銀行貸款,申請人一般要提供固定資產做抵押,或者需要擔保人做擔保,手續比較復雜,因為銀行發放任何一筆貸款都有嚴格的風險控制標准,而易貸則相對比較容易。
6、金開貸
金開貸(全稱:陝西金開貸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是由陝西金融控股集團與國家開發銀行陝西分行2012年共同發起設立的。
7、蘭州銀行e融e貸
蘭州銀行e融e貸專注於上游的中小企業和「三農」融資,定位是P2B平台,而且要做成純粹的融資平台,不想做成類理財平台。
雖然網貸平台在銀行監督下風險比較低,但是收益相對來說也是較低的,年化收益大約都在10%以內。從收益上來說比融金所的年化收益18%-22%低的較多,況且目前融金所的風控受到不少投資理財人的贊揚,使廣大投資者放心。

❽ P2P資金託管和資金存管有什麼區別

1、託管不同:資金存管是指P2P網貸平台將客戶交易資金或平台備付金、風險金等存放於第三方機構賬戶,如銀行賬戶或第三方支付公司賬戶,類似於證券資金第三方存管(習慣上往往混同於第三方託管)。

在這種模式下,第三方機構實際上並不承擔監督資金流向的義務,P2P平台也未真正與客戶資金隔離,平台可以隨時從第三方提取這些資金;而資金託管是指投資人與借款人均在銀行開設個人賬戶,銀行按照指令做資金劃轉,整個過程投資人都能看到自己資金的准確去向,平台絕無接觸借貸資金的可能。

2、監管力度不同:

長遠來看,資金託管更具有強制性和法律意義。自八月份的互聯網金融監管細則出台以來,政府要求互聯網金融平台加快與銀行進行資金存管。

資金存管和資金託管的概念相近,其最大的區別在於銀行存管對每筆資金的監控力度較弱。但是,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和完善,資金存管和資金存管將實現對接,銀行將逐步加強對資金的監管。

3、步驟不同:

銀行存管和非銀行支付公司存管在本質上是一樣的。不少投資人認為可從提現到賬時間識別真偽存管,如果提現不能實時到賬的話就不是真存管,這個觀點是錯誤的。

投資人只能分辨投資人是不是在第三方機構(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開設了存管賬戶,是否有存管可以跟你投資股票開戶時到銀行開設存管協議作對比,不管是網上簽署協議還是到營業網點,有一個核心步驟就是必須要跟銀行或者非銀行支付機構簽署協議,在網上操作的話必須要有一個跳轉到存管公司網頁的步驟,這個步驟絕對不能缺少。

❾ 真正第三方資金監管的p2p有哪些

第三方平台託管,是第三方平台託管,這個平台可以是第三方支內付公司,也容可以是銀行,不可以是其他所謂管理公司,第三方平台雖然不能杜絕風險,但是只要你賬上看得到錢,就說明第三方平台上面有錢,就不會出現提現困難的情況。
這里要注意,跟第三方支付合作跟第三方支付託管是兩個概念,別給忽悠了。
一個簡單的方法就是你注冊了這個平台之後看是否還需要再注冊一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賬戶,如果只需要注冊平台賬戶就可以投資了,那所謂的第三方託管就是幌子,忽悠人的。
還有個最直接的辦法,就是問是哪家託管的,然後直接打電話過去確認是不是託管平台。

❿ p2p的監管法規

2015年底,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確定了網貸行業監管總體原則是以市場自律為主,行政監管為輔。對P2P取消了准入門檻監管,轉而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明確網貸機構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
P2P被禁止的十二項行為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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