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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風險撥備

發布時間:2020-12-16 06:58:58

1. 並購貸款的貸款政策

為了保障貸款的安全性,此前我國的商業銀行貸款禁止投入股權領域,1996年央行制定的《貸款通則》規定,商業銀行不許提供並購貸款。
2005年以來,商業銀行經事前向銀監會報批確認合規後,向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華能、國航發放了相應貸款,用於從事股權並購,即所謂的「 一事一批」制度。「一事一批」制度的普遍模式是:商業銀行先出具有條件的融資承諾函,向監管機構請示確認辦理股權融資業務的合規性,獲得批准後再實際發放貸款。2008年6月29日,國務院頒布的《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提出災後重建的財政支出、稅收、金融、產業扶持等多方面政策,其中提到「允許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並購貸款業務」。
2008年12月3日,國務院部署的「金融國九條」第五條中明確提出「通過並購貸款等多種形式,拓寬企業融資渠道」。
2013年11月4日,銀監會為鼓勵通過兼並重組整合一批產能,將並購貸款期限最多延長至7年。
目前,我國並購融資制度十分不完善。《貸款通則》等法規規章實際上禁止金融機構為股權交易的並購活動提供資金;對企業債的發債主體也有著嚴格的限制,同時,債券的發行還有年度總額度的控制,利率水平的管制和用途的限制;權益融資方面,我國由於公開發行需要通過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的核准,效率較低。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08〕84號各銀監局,開發銀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規范銀行並購貸款行為,提高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能力,加強銀行業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促進行業整合和產業升級,我會制訂了《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現將該指引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允許符合以下條件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開展並購貸款業務:
(一)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有效的內控機制;
(二)貸款損失專項准備充足率不低於100%;
(三)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
(四)一般准備余額不低於同期貸款余額的1%;
(五) 有並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
符合上述條件的商業銀行在開展並購貸款業務前,應按照《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制定相應的並購貸款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向監管機構報告後實施。
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後,如發生不能持續滿足以上所列條件的情況,應當停止辦理新發生的並購貸款業務。
二、商業銀行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積極穩妥地開展並購貸款業務,要在構建並購貸款全面風險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貸款風險的基礎上,滿足合理的並購融資需求。
三、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加強對商業銀行並購貸款業務的監督管理,定期開展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發現商業銀行不符合並購貸款業務開辦條件或違反《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有關規定,不能有效控制並購貸款風險的,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採取責令商業銀行暫停並購貸款業務等監管措施。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商業銀行並購貸款經營行為,提高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能力,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增強銀行業競爭能力,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並購,是指境內並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的交易行為。
並購可由並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稱子公司)進行。
第四條本指引所稱並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並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的貸款。
第五條商業銀行開展並購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制定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包括但不限於明確發展並購貸款業務的目標、並購貸款業務的客戶范圍及其主要風險特徵,以及並購貸款業務的風險承受限額等。
第七條商業銀行應按照管理強度高於其他貸款種類的原則建立相應的並購貸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統,確保業務流程、內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統能夠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並購貸款的風險。
第二章風險評估 第八條商業銀行應在全面分析戰略風險、法律與合規風險、整合風險、經營風險以及財務風險等與並購有關的各項風險的基礎上評估並購貸款的風險。
商業銀行並購貸款涉及跨境交易的,還應分析國別風險、匯率風險和資金過境風險等。
第九條商業銀行評估戰略風險,應從並購雙方行業前景、市場結構、經營戰略、管理團隊、企業文化和股東支持等方面,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以下內容:
(一)並購雙方的產業相關度和戰略相關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協同效應;
(二)並購雙方從戰略、管理、技術和市場整合等方面取得額外回報的機會;
(三)並購後的預期戰略成效及企業價值增長的動力來源;
(四)並購後新的管理團隊實現新戰略目標的可能性;
(五)並購的投機性及相應風險控制對策;
(六)協同效應未能實現時,並購方可能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第十條商業銀行評估法律與合規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以下內容:
(一)並購交易各方是否具備並購交易主體資格;
(二)並購交易是否按有關規定已經或即將獲得批准,並履行必要的登記、公告等手續;
(三)法律法規對並購交易的資金來源是否有限制性規定;
(四)擔保的法律結構是否合法有效並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五)借款人對還款現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規;
(六)貸款人權利能否獲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七)與並購、並購融資法律結構有關的其他方面的合規性。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評估整合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並購雙方是否有能力通過以下方面的整合實現協同效應:
(一)發展戰略整合;
(二)組織整合;
(三)資產整合;
(四)業務整合;
(五)人力資源及文化整合。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評估經營及財務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以下內容:
(一) 並購後企業經營的主要風險,如行業發展和市場份額是否能保持穩定或呈增長趨勢,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團隊是否穩定並且具有足夠能力,技術是否成熟並能提高企業競爭力,財務管理是否有效等;
(二) 並購雙方的未來現金流及其穩定程度;
(三)並購股權(或資產)定價高於目標企業股權(或資產)合理估值的風險;
(四)並購雙方的分紅策略及其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
(五)並購中使用的固定收益類工具及其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
(六)匯率和利率等因素變動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在全面分析與並購有關的各項風險的基礎上,建立審慎的財務模型,測算並購雙方未來財務數據,以及對並購貸款風險有重要影響的關鍵財務杠桿和償債能力指標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在財務模型測算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各種不利情形對並購貸款風險的影響。
上述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一)並購雙方的經營業績(包括現金流)在還款期內未能保持穩定或呈增長趨勢;
(二)並購雙方的治理結構不健全,管理團隊不穩定或不能勝任;
(三)並購後並購方與目標企業未能產生協同效應;
(四)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存在關聯關系,尤其是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在全面評估並購貸款風險的基礎上,綜合判斷借款人的還款資金來源是否充足,還款來源與還款計劃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貸款利息和本金等,並提出並購貸款質量下滑時可採取的應對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貸款評審報告。
第三章風險管理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全部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0%。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行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分別按單個借款人、企業集團、行業類別對並購貸款集中度建立相應的限額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對同一借款人的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
第十八條並購的資金來源中並購貸款所佔比例不應高於50%。
第十九條並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具有與其並購貸款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熟悉並購相關法律、財務、行業等知識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在並購貸款業務受理、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主要業務環節以及內部控制體系中加強專業化的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受理的並購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並購方依法合規經營,信用狀況良好,沒有信貸違約、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記錄;
(二)並購交易合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關手續;
(三)並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並購方通過並購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的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網路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在內部組織並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門團隊,對本指引第九條到第十五條的內容進行調查、分析和評估,並形成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專門團隊的負責人應有3年以上並購從業經驗,成員可包括但不限於並購專家、信貸專家、行業專家、法律專家和財務專家等。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可根據並購交易的復雜性、專業性和技術性,聘請中介機構進行有關調查並在風險評估時使用該中介機構的調查報告。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業銀行應建立相應的中介機構管理制度,並通過書面合同明確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夠覆蓋並購貸款風險的擔保,包括但不限於資產抵押、股權質押、第三方保證,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的擔保。
原則上,商業銀行對並購貸款所要求的擔保條件應高於其他貸款種類。以目標企業股權質押時,商業銀行應採用更為審慎的方法評估其股權價值和確定質押率。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根據並購貸款風險評估結果,審慎確定借款合同中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分期還款計劃、擔保方式等基本條款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保護貸款人利益的關鍵條款,包括但不限於:
(一)對借款人或並購後企業重要財務指標的約束性條款;
(二)對借款人特定情形下獲得的額外現金流用於提前還款的強制性條款;
(三)對借款人或並購後企業的主要或專用賬戶的監控條款;
(四)確保貸款人對重大事項知情權或認可權的借款人承諾條款。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應通過本指引第二十七條所述的關鍵條款約定在並購雙方出現以下情形時可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
(一)重要股東的變化;
(二)重大投資項目變化;
(三)營運成本的異常變化;
(四)品牌、客戶、市場渠道等的重大不利變化;
(五)產生新的重大債務或對外擔保;
(六)重大資產出售;
(七)分紅策略的重大變化;
(八)影響企業持續經營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提款條件以及與貸款支付使用相關的條款,提款條件應至少包括並購方自籌資金已足額到位和並購合規性條件已滿足等內容。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有義務在貸款存續期間定期報送並購雙方、擔保人的財務報表以及貸款人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在貸款存續期間,應定期評估並購雙方未來現金流的可預測性和穩定性,定期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計劃與還款來源是否匹配。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在貸款存續期間,應密切關注借款合同中關鍵條款的履行情況。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應按照不低於其他貸款種類的頻率和標准對並購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和計提撥備。
第三十四條並購貸款出現不良時,商業銀行應及時採取貸款清收、保全,以及處置抵(質)押物、依法接管企業經營權等風險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應明確並購貸款業務內部報告的內容、路線和頻率,並應至少每年對並購貸款業務的合規性和資產價值變化進行內部檢查和獨立的內部審計,對其風險狀況進行全面評估。
當出現並購貸款集中度趨高、風險分類趨降等情形時,商業銀行應提高內部報告、檢查和評估的頻率。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在並購貸款不良率上升時應加強對以下內容的報告、檢查和評估:
(一)並購貸款擔保的方式、構成和覆蓋貸款本息的情況;
(二)針對不良貸款所採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
(三)處置質押股權的情況;
(四)依法接管企業經營權的情況;
(五)並購貸款的呆賬核銷情況。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指引所稱並購雙方是指並購方與目標企業。
第三十八條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 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計提方法和比例是多少

根據我國《銀行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規定,銀行應按季計提一般准備,一般准備年末余額不得低於年末貸款余額的1%;

銀行可以參照以下比例按季計提專項准備:對於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對於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對於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對於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類貸款的損失准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特種准備由銀行根據不同類別(如國別、行業)貸款的特種風險情況、風險損失概率及歷史經驗,自行確定按季計提比例。

(2)貸款風險撥備擴展閱讀

普通准備金又稱一般准備金,是按照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我國商業銀行現行的按照貸款余額1%提取的貸款呆賬准備金相當於普通准備金。由於普通損失准備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資本的性質。

因此,普通准備金可以計入商業銀行資本基礎的附屬資本,但計入的普通准備金不能超過加權風險資產的1.25%,超過部分不再計入。普通損失准備金是彌補貸款組合損失的一種總准備。普通損失准備金所針對的貸款內在損失是不確定的。

因此,普通貸款損失准備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資本的性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用於彌補銀行的未來損失。

3. 股份制商業銀行風險評級體系的安全狀況

(一)定量指標(60分)
1.不良貸款率(15分)
5%以下:分
10%至5%:12分至15分
15%至10%:6分至12分
25%至15%:0分至6分
25%以上:0分
不良貸款率=(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損失類貸款)/貸款余額。有關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損失類貸款的概念見中國人民銀行銀發〔2001〕416號文。
2.估計貸款損失率(10分)
3%以下:10分
6%至3%:8分至10分
9%至6%:6分至8分
12%至9%:4分至6分
15%至12%:0分至4分
15%以上:0分
估計貸款損失率=(正常類貸款×1%+關注類貸款×2%+次級類貸款×20%+可疑類貸款×40%+損失類貸款×100%)/貸款余額
3.最大單一客戶、集團客戶授信比率(10分)
評分時取兩項得分中較低一項分值。
最大單一客戶授信比率
6%以下:10分
10%至6%:8分至10分
12%至10%:6分至8分
14%至12%:4分至6分
16%至14%:0分至4分
16%以上:0分
集團客戶授信比率
15%以下:10分
25%至15%:8分至10分
35%至25%:6分至8分
45%至35%:4分至6分
55%至45%:0分至4分
55%以上:0分
集團客戶的概念和集團客戶授信比率的計算方法見監管部門制發的《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十二條。
4.撥備覆蓋率(20分)
100%以上:20分
70%至100%:14分至20分
40%至70%:8分至14分
15%至40%:0分至8分
15%以下:0分
撥備覆蓋率=(一般准備+專項准備+特種准備)/(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損失類貸款)
有關一般准備、專項准備和特種准備的概念見中國人民銀行銀發〔2002〕98號文。
5.非信貸資產損失率(5分)
2%以下:5分
4%至2%:4分至5分
8%至4%:2分至4分
10%至8%:0分至2分
10%以上:0分
非信貸資產損失率=非信貸資產損失額/非信貸資產余額。非信貸資產概念以及損失界定標准見附件一。
(二)定性因素(40分)
1.不良貸款和其他不良資產的變動趨勢及其對銀行整體資產安全狀況的影響(5分)
主要考察銀行不良貸款總量和不良貸款率及其變化趨勢。要具體分析銀行不良貸款余額的升降原因,要區分存量和增量因素的影響;要具體分析不良貸款比率升降的原因,要區分「分子」和「分母」因素的影響。
評分原則:①不良貸款余額和不良貸款率「雙降」的,得滿分。②不良貸款余額上升,不良貸款率下降的,得分應低於3分。③不良貸款余額和不良貸款率「雙升」的,不得分。④視不良貸款變動的具體原因調節評分結果。
2.貸款行業集中度以及對銀行資產安全狀況的影響(5分)
主要考察銀行貸款行業的集中程度,分析貸款集中行業的風險狀況,包括行業當前整體狀況、國內外情況對比,國家對該行業的政策和指導意見,行業的發展趨勢預測及依據等,以及風險狀況對銀行資產安全狀況的影響。
3.信貸風險管理的程序及有效性,是否建立完善的信貸決策程序和制度,包括貸款「三查」制度,風險管理制度和措施能否有效遏制不良貸款的發生(10分)
主要通過對銀行不良貸款增量的原因分析,判斷信貸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1)是否建立貸款調查制度以及貸款調查報告的質量。(2分)
(2)是否建立嚴格、獨立的貸款放款審查制度並嚴格執行。(2分)
(3)是否建立貸後檢查制度並嚴格執行。(2分)
(4)是否存在違規發放的貸款,是否存在逆程序發放貸款的行為。(2分)
(5)貸款檔案是否完整規范。(2分)
評分原則:①銀行未建立貸前調查制度、貸中審查制度和貸後檢查制度的,得分應低於5分。②存在違規貸款或逆程序發放貸款行為的,不得分。
4.貸款風險分類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10分)
(1)銀行是否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制定分類的具體標准以及五級分類的內部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包括貸款分類的操作、認定和審核等工作程序和工作標准;分類工作是否全面涵蓋各項授信業務。(3分)
(2)銀行是否根據日常風險變化情況對各類貸款進行監控和分類;銀行是否配備了專業人員從事分類工作;是否加強了貸款五級分類的業務培訓。銀行的貸款分類是否定期接受檢查監督,分類中存在的問題可以被及時發現和糾正。(2分)
(3)銀行的分類工作是否嚴格執行了有關監管規定以及內部管理規定;分類標准在操作過程中是否保持一致;五級分類結果是否准確。(3分)
(4)銀行是否建立了與分類工作相配套的信息系統,保證管理層能夠及時獲知有關貸款分類的重要信息;銀行是否按照監管要求及時報送貸款分類數據和相關分析報告。(2分)
評分原則:①銀行五級分類制度存在明顯缺陷或分類結果嚴重失實的,得分應低於3分。②銀行未建立貸款五級分類制度的,不得分。
5.保證貸款和抵(質)押貸款及其管理狀況(5分)
主要考察銀行是否制定了保證貸款和抵(質)押貸款的管理規定,是否對保證人資格、保證責任和保證合同,抵(質)押品、抵(質)押權和抵(質)押率,抵(質)押品的登記與評估、抵(質)押期限、抵(質)押品的保管和處置做了明確的規定,銀行是否嚴格執行了這些規定。考察銀行保證貸款和抵(質)押貸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何,還要分析銀行抵(質)押品的流動性和價值穩定性及其對資產安全狀況的影響。
6.非信貸資產風險管理狀況(5分)
主要分析銀行是否針對非信貸類資產,特別是風險性非信貸類資產制定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措施並落實管理責任;銀行對各類掛賬、墊款、待清理資產是否制定了具體的清收、清理、處置辦法和措施;銀行對造成非信貸類資產損失的違法違規違紀人員是否追究責任。通過對以上要素的綜合分析,判斷銀行識別、控制非信貸資產風險的能力。
評分原則:銀行未建立非信貸資產風險管理制度的,不得分。

4. 金融企業准備金計提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准備金的計提

第四條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應計提准備金,具體包括發放貸款和墊款、可供出售類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存放同業、拆出資金、抵債資產、其他應收款項等。
對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應當計提准備金。
金融企業不承擔風險的委託貸款、購買的國債等資產,不計提准備金。
第五條金融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各項資產進行檢查,分析判斷資產是否發生減值,並根據謹慎性原則,計提資產減值准備。對發放貸款和墊款,至少應當按季進行分析,採取單項或組合的方式進行減值測試,計提貸款損失准備。
第六條金融企業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計提一般准備。一般准備由金融企業總行(總公司)統一計提和管理。
金融企業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內部模型法或標准法對風險資產所面臨的風險狀況定量分析,確定潛在風險估計值。對於潛在風險估計值高於資產減值准備的差額,計提一般准備。當潛在風險估計值低於資產減值准備時,可不計提一般准備。一般准備余額原則上不得低於風險資產期末余額的1.5%。
第七條具備條件的金融企業可採用內部模型法確定潛在風險估計值。運用內部模型法時應當使用至少包括一個完整經濟周期的歷史數據,綜合考慮風險資產存量及其變化、風險資產長期平均損失率、潛在損失平均覆蓋率、較長時期平均資產減值准備等因素,建立內部模型,並通過對銀行自身風險資產損失歷史數據的回歸分析或其他合理方法確定潛在風險估計值。
第八條金融企業採用內部模型法的,已改制金融企業履行董事會審批程序後實施,未改制金融企業由行長(總經理、總裁)辦公會審批後實施。
金融企業採用內部模型法的,應將內部模型及詳細說明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金融企業不採用內部模型法的,應當根據標准法計算潛在風險估計值,按潛在風險估計值與資產減值准備的差額,對風險資產計提一般准備。其中,信貸資產根據金融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風險分類,標准風險系數暫定為:正常類1.5%,關注類3%,次級類30%,可疑類60%,損失類100%;對於其他風險資產可參照信貸資產進行風險分類,採用的標准風險系數不得低於上述信貸資產標准風險系數。
第十條金融企業對非信貸資產未實施風險分類的,可按非信貸資產余額的1%—1.5%計提一般准備。
標准法潛在風險估計值計算公式:
潛在風險估計值=正常類風險資產×1.5%+關注類風險資產×3%+次級類風險資產×30%+可疑類風險資產×60%+損失類風險資產×100%
財政部將根據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參考金融企業不良貸款額、不良貸款率、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貸款撥備率、貸款總撥備率等情況,適時調整計提一般准備的風險資產范圍、標准風險系數、一般准備占風險資產的比例要求。
第十一條金融企業應當根據資產的風險程度及時、足額計提准備金。准備金計提不足的,原則上不得進行稅後利潤分配。
第十二條金融企業應當於每季度終了後60天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其准備金計提情況(包括計提准備金的資產分項、分類情況、資產風險評估方法),並按類別提供相關准備金余額變動情況(期初、本期計提、本期轉回、本期核銷、期末數),以及不良資產和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情況。
中央金融企業將准備金計提情況報送財政部,中央金融企業在各地分支機構報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地方金融企業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准備金由總行(總公司)統一計提和管理的金融企業,由總行(總公司)向同級財政部門統一提供准備金計提情況。
第十三條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對當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業分支機構准備金計提的監督管理,對未按規定足額計提准備金的,應當及時進行制止和糾正。

5. 按揭貸款有風險嗎 銀監會如何加強管理

按揭貸款的基本流程如下:

  1. 實地看房:信貸員、居間機構、評估員、買賣雙方到申請按揭貸版款的房屋現場對房權屋現場勘察;

  2. 產權驗證;產權人及共有權人(賣方)帶著身份證原件及房產證原件,到房管局交驗身份證原件及房本原件,進行驗證,並辦理相關手續;

  3. 簽署合同:銀行認真核對校驗客戶的資料原件,鑒別所有簽字人員的真實性,監督客戶簽字,收取房產證原件及訂金(具體數額由買賣雙方確定),復印資料,提醒雙方在該行辦理帳戶;

  4. 填寫合同:銀行整理資料根據客戶提供的相關資料,填寫合同;

  5. 繳費義務:銀行收取費用預審通過後,通知客戶交費;

  6. 產權過戶:買賣雙方在房管局的幫助下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貸款人准備相關材料到銀行辦理抵押手續;

  7. 銀行放款。

6. 貸款減值撥備

貸款減值撥備是指貸款損失准備。
包括一般准備、專項准備和特種准備。內
一般准備是根據容全部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計提的、用於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准備;
專項准備是指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對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每筆貸款損失的程度計提的用於彌補專項損失的准備。
特種准備指針對某一國家、地區、行業或某一類貸款風險計提的准備。

撥備率實際上就是呆、壞帳准備金的提取比率,如我國現行上市公司的應收帳款壞帳准備金的提取比率為9%,即:按應收帳款余額的9%計提壞帳准備,提取的准備金進入當期損益。是銀行貸款可能發生的呆、壞帳准備金,是銀行謹慎性考濾防風險的一個方面,也是反應業績真實性的一個量化指標。此項比率應越低越好,反應損失較小利潤越高;比率越高說明風險越大,損失越大利潤越小。撥備率的高低應適合貸款風險程度,不能過低導致撥備金不足,利潤虛增;也不能過高導致撥備金多餘,利潤虛降。該項指標從宏觀上反應銀行貸款的風險程度及社會經濟環境、誠信等方面的情況。

計算方法:撥備覆蓋率=(一般准備+專項准備+特種准備)/(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損失類貸款)
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貸款損失准備金計提余額/不良貸款余額

7. 什麼是次貸風險

次級抵押貸款是指一些貸款機構向信用程度較差和收入不高的借款人提供的貸內款。

在2001年經濟衰退發容生後,美國住房市場在超低利率刺激下高度繁榮,為經濟復甦及其後來持續增長發揮了重要作用,次級抵押貸款市場迅速發展。但隨著美國住房市場大幅降溫,加上利率上升,很多次級抵押貸款市場的借款人無法按期償還借款,導致一些放貸機構遭受嚴重損失甚至破產。

2008年美國次級抵押貸款危機引發了投資者對美國整個金融市場健康狀況和經濟增長前景的擔憂,導致之後幾年股市出現劇烈震盪。

8. 什麼是撥備率

即呆、壞帳准備金的提取比率,如我國現行上市公司的應收帳款壞帳准備金的提取比率為9%,即:按應收帳款余額的9%計提壞帳准備,提取的准備金進入當期損益。 是銀行貸款可能發生的呆、壞帳准備金,是銀行謹慎性考濾防風險的一個方面,也是反應業績真實性的一個量化指標。

簡介
國際金融危機之後,各國都在加強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力度。雖然監管部門有意在2011年將商業銀行撥備率指標提高至2.5%,但還需和財政部及銀行進行溝通,在充分考慮到中國銀行業實際情況後,再確定撥備率這一監管指標的具體數值。 此項比率應越低越好,反應損失較小利潤越高;比率越高說明風險越大,損失越大利潤越小。 撥備率的高低應適合貸款風險程度,不能過低導致撥備金不足,利潤虛增;也不能過高導致撥備金多餘,利潤虛降。該項指標從宏觀上反應銀行貸款的風險程度及社會經濟環境、誠信等方面的情況。 撥備率的高低應適合貸款風險程度,不能過低導致撥備金不足,利潤虛增;也不能過高導致撥備金多餘,利潤虛降。 銀行貸款可能發生的呆、壞帳准備金,是銀行謹慎性考濾防風險的一個方面,也是反應業績真實性的一個量化指標。 該項指標從宏觀上反應銀行貸款的風險程度及社會經濟環境、誠信等方面的情況。 半年報數據顯示,截至6月末,工行、農行、中行、建行和交行的撥備占總貸款比率分別為2.39%、3.15%、2.26%、2.49%、1.97%,僅農行高於2.5%。中小型上市銀行中,除華夏銀行和南京銀行該比例為2.49%、2.15%外,其他銀行均低於2%,興業銀行僅為1.37%。要糾錯編輯摘要 國際金融危機之後,各國都在加強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力度。雖然監管部門有意在2011年將商業銀行撥備率指標提高至2.5%,但還需和財政部及銀行進行溝通,在充分考慮到中國銀行業實際情況後,再確定撥備率這一監管指標的具體數值。
編輯本段類型
一般撥備(亦稱一般准備)用於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撥備。主要用於信用卡透支、貼現、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進出押匯、拆出資金、應收帳款、投資(包括股權、債權)等。計提標准銀行原則上應不低於風險資產的期末余額的1%。 專項撥備(亦稱專項准備)是指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對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每筆貸款損失的程度計提的用於彌補專項損失的撥備。根據人民銀行《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及財政部有關文件規定,在五級分類中,按關注2%、次級25%、可疑50%、損失100%的撥備率計提;正常貸款是否計提撥備由銀行自主決定。 特種撥備(亦稱特種准備)是指針對某一國家、地區、行業或某一類貸款風險計提的撥備。由銀行根據不同類別貸款的特殊風險情況、風險損失概率及歷史經驗自行確定。
編輯本段影響
撥備率或撥備覆蓋率,指為了預防不良資產的發生而准備的金額的比例;實際上就是呆、壞賬准備金的提取比率。撥備率也就是撥備覆蓋率。是衡量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損失、壞賬准備金是否充足的重要指標。 銀行作為提供金融服務,經營風險的企業,其生存發展與穩健經營的前提和關鍵,就是它所承擔的全部風險損失能夠被補償和消化。其中預期損失必須以審慎的撥備計提形式計入銀行經營成本,並在金融產品價格或貸款定價中得到補償,而非預期損失需要銀行資本金加以覆蓋。正因為這樣,對貸款以及非信貸資產損失是否足額撥備、資本充足率是否滿足監管要求,就成了衡量銀行抵禦金融風險能力的重要指標。周小川行長作了一個形象的比喻,他認為,「五級分類制度和其他一些制度對銀行而言,相當於診斷。而完善的撥備制度相當於治療。如果撥備制度不健全,就等於看好病之後不準治療和吃葯,白白耽誤了治病的機會」。 事實上,撥備的作用在於真實反映資產的公允價值。撥備是利潤還是費用的實質取決於撥備是否能夠彌補未來貸款可能出現的損失,撥備不充足下的利潤是高估的。對於目前的商業銀行而言,大多數銀行的專項撥備不足以彌補未來貸款可能出現的損失,因此必須建立相應的保證制度計提充足的撥備,以提高銀行抵禦不良貸款風險的能力,並確保真實的利潤的基礎。 撥備是銀行用來平滑各年度收益水平的蓄水池,經營效益上升時提高撥備的計提水平,經營效益下降時通過釋放撥備來維持盈利水平。銀行呆賬撥備計提數額的多少,總的撥備對不良貸款及全部貸款覆蓋程度的高低是衡量銀行應對經濟景氣變化帶來的資產質量變化的能力的重要依據。 總而言之,撥備率應越低越好,反應損失較小利潤越高;損失越大利潤越小。撥備率的高低應適合貸款風險程度,不能過低導致撥備金不足,利潤虛增;也不能過高導致撥備金多餘,利潤虛降;應撥備前利潤(撥備前利潤即指尚未扣除風險准備金的利潤。它等於凈利潤與風險准備金之和。)和撥備後利潤綜合評價和考核。在經營管理中,兼顧效益與質量、加快發展與防範風險、短期與長期利益的關系,實事求是提高增強抵禦風險的能力。

9. 什麼是不良貸款率,信貸成本率,貸款准備金率,撥備

不良貸款率指復金融機構不制良貸款占總貸款余額的比重。不良貸款是指在評估銀行貸款質量時,把貸款按風險基礎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其中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
信貸成本是指銀行在信貸的過程中所發生的成本,從借款人的角度來說,包括貸款利率或貼現率,擔保費,評估費,保險費,公證費,抵押物登記費以及其它的辦理手續費用。
銀行貸款准備金率等於貸款准備金除以銀行總資產,其中貸款准備金包括呆賬貸款、呆滯貸款、逾期貸款准備金。

10. 貸款撥備率 與風險准備金

貸款(interest-freeloan)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專幣資金的一種信用屬活動形式。
有關貸款不懂得知識到《小指陣》綱站看下。
不用那麼復雜,通常帶好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收益表,現金流表。及最近的月報表
3.董事會決議及貸款申請函(加蓋公章)
4.項目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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