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汽車抵押貸款具體案例有嗎
當然有了
B. 我想要關於 住房反向抵押貸款 的實際案例,請注意,是實際案例,不要編的,案例需要出處,請各位幫幫忙。
「以房養老」也被稱為「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或者「倒按揭」。是指老人將自己的產權房抵押或者出租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數額養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務的一種養老方式。這一些發達國家還有私人做這些事情,比如簽好協議,他每月付你多少生活費,直到你過逝為止。你走後房子就是他的了。這也是一種風險投資,你走得走,他賺得多,你活個百歲他就虧了。2005年4月初,位於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的湯山留園養老公寓,作為國內首個「吃螃蟹的人」,推出了一套「以房換養」的操作方案,一度引起了多方關注。然而時至今日,歷時兩年,該方案並無一人簽約。近日,從南京民政部門獲得的最新消息是:養老公寓即將進行工商注銷。這表明:南京的「以房養老」試點已瀕臨夭折。
「以房換養」方案的推出人為湯山留園養老公寓的負責人吉徳勝。作為一家民營養老機構的經營者,吉徳勝所推出的「以房換養」思路來源於自己養老公寓的經營實踐,在他所接觸到的很多離退休老人中,特別是工薪階層老人,自己的積蓄不多,而子女的收入又不高,養老和醫療都成為他們憂心的問題。對於老人來說,他們手頭唯一的資源,就是房產。
「以房換養」的具體思路是老人在保留對房產所有權的前提下,將自有的房產使用權讓渡給老年公寓,以換取終生免費入住留園養老公寓,除為簽訂協議的老人提供日常的養老看護外,留園老年公寓還許諾可按醫保的標准,負責老人的醫療支出費用。而留園養老公寓通過對老年人房產的經營,主要是房產出租獲得收入維持入住老人的生活費及部分醫療費用的支出,在老人過世之後,房產的所有權則歸養老公寓所有。
盡管留園公寓此舉在「以房養老」實踐中進行了嘗試,然而並沒有得到社會的認可。2005年6月,養老公寓負責人吉徳勝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當時已經有幾位老人前來咨詢這一項目的運作,並表示有意項與留園公寓訂立「以房換養」合同。然而,近期記者從南京市江寧區民政局了解到,由於各種原因最終並沒有老人與該公寓訂立「以房換養」合同。記者同時獲悉,這家養老公寓由於經營情況不理想,即將辦理工商注銷手續。
事實上,對於留園養老公寓「以房換養」方案的失敗,大部分業內人士表示並不意外。
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類似於留園公寓這樣的民營機構很難具備維持「以房換養」這一業務所需要的大額資金的能力,以保證養老資金鏈的運作。作為一個養老系統,離不開資金的支撐,資金鏈的運作也成為將房產進行抵押的老人,享受相應的養老、醫療、看護費用的重要資金保證,這樣一個體系離不開金融機構巨大資金實力的支持。而留園公寓的注冊資金僅為150萬元,僅僅依靠養老公寓自身的資金和入住老人的房產在租賃市場上獲取的租賃收益,為老人們提供日常的養老費用和醫療費用,操作的難度很大。
C. 礦山抵押從銀行貸款行騙案例
貸款詐騙罪案例分析
一、案情
被告人:耿某,男,43歲,江蘇省楊中市人,原系貴州申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第二開發部經理。1997年8月12日被逮捕。
1996年9月中旬,被告人耿某以貴州申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第二開發部(以下簡稱第二開發部)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與黎幫明代表的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簽訂東山住宅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承建第二開發部開發的東山住宅樓。同時,黎幫明應耿某的要求,在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以黎幫明之名開戶,賬號為「5665」,將自己承包的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的錢款501000元存入,並將此款的活期存摺交給耿某,作為工程保證金。耿某收到存摺後親自寫下收條並加蓋了第二開發部的公章及財務章,講明待一個月內進場施工後退還。
同月16日,耿某將黎幫明的存摺拿到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作抵押貸款,用私刻的黎幫明的私章(私章刻為「黎幫明」),並以「黎幫明」之名與信用社簽訂了借款合同,共貸款36萬元,期限自1996年9月16日至12月16日。耿某用100元另立貸款賬戶,賬號為「5673」,該信用社並於當日將貸款利息11128.32元扣下備付。
此後至12月10日,耿某陸續從「5673」賬戶將貸款全部取出。貸款期滿後,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從抵押的黎幫明的存摺上扣劃了貸款及超期利息。黎幫明因一個月期滿未能進場施工,向耿某追索存摺未果,後到信用社查詢,得知存摺已被他人冒用自己之名抵押貸款,遂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信用社對貸款審查不力,應負將存摺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該院判決:「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將黎幫明在該社5665號活期儲蓄存款賬恢復到1996年9月16日原狀(存款501000元)……」,該判決業已生效。案發後,除追回被告人耿某用贓款購買的兩部手機(價值11000元)外,其餘贓款已被耿某揮霍殆盡。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耿某犯詐騙罪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耿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其所騙的錢款是黎幫明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國家財產,請求對他從寬處罰。
二、判決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私自將他人財產作虛假擔保並假冒他人名義騙得信用社貸款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耿某犯詐騙罪不確切,應予糾正。被告人的辯解理由不實,不予採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的決定》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的規定,於1997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耿某尚欠的贓款人民幣349000元。
宣判後,被告人耿某不服,以「詐騙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詐騙,量刑過重」為理由,提出上訴。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耿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冒他人之名詐騙信用社貸款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予懲處。耿某上訴所稱「詐騙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詐騙」,經查,耿某在一審當庭供述其將黎幫明的存摺用作抵押貸款並私刻黎幫明印章與信用社簽借款合同,騙得信用社貸款36萬元,並先後將該款全部取出,與其在公安機關的歷次供述一致,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耿某上訴無理,不予採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於1998年3月6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維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刑事判決的第一、第二項,即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繼續追繳耿某尚欠的贓款人民幣349000元。
D. 貸款詐騙中用他人之物抵押的案例
男子抵押舅母房產騙取他人借款
男子徐某夥同其母,使用偽造信息,以其舅媽的房產作抵押,騙取他人借款18萬元。被告人徐某與陳某某系母子關系。2012年1月,徐某預謀利用其舅媽韓某某的房產騙取王某某錢款,並事先偽造了照片為陳某某(徐某之母)、身份信息為韓某某的身份證和戶口簿。2012年1月22日,徐某與陳某某至本市紅橋區某花店內,用韓某某的房屋產權證及虛假的身份證件作抵押,由陳某某冒充韓某某在借款協議上簽字,騙取王某某借款人民幣18萬元。2013年8月23日,被害人王某某到公安機關報案。同日,被告人徐某、陳某某歸案,其詐騙所得贓款均已被徐某揮霍。經鑒定,徐某在借款時交給王某某的姓名為韓某某的《居民身份證》和戶主為韓某某的《居民戶口簿》簿冊及首頁套印的「天津市公安局戶口專用章」均系偽造。
構成詐騙罪獲刑
案發後,被告人徐某、陳某某與被害人王某某自行達成和解協議,賠償王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8萬元,且履行完畢。同時,王某某將徐某用作抵押的房屋退還房主韓某某,王某某、韓某某均對二被告人表示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共同犯罪,徐某預謀、為犯罪製造條件,實行詐騙,處置贓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陳某某配合實施詐騙,起輔助作用,系從犯。鑒於二被告人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且積極退賠得到被害人諒解,遂依法判處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罰金3萬元;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罰金2萬元。
E. 房產抵押貸款成功案例
我是來自蘇州的朋友,對於房產抵押貸款有自己的經歷。
首先,你要有了房子,不管是全款回還是分答期按揭的,都可以貸到款。
也許有的人認為很多機構都會存在抵押現象,可是不抵押也是可以做到的。
蘇州同城貸貸款有無抵押信用貸款,只要有房,在還房貸就可以貸款。
手續也很簡單
我去辦過這樣的貸款,手續就是那麼 簡單。
首先要有身份證以及中行借記卡,然後就是房產證
基本上額度在20萬以下,而且申請也很簡單,基本上審核後,兩天左右就可以拿到了。
F. 以某地加油站抵押貸款評估為案例,論述資產評估的十大要素的內容及如何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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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房金所房屋抵押貸款成功案例
我知道一個
H. 幫我看看案例分析,房地產抵押的案例分析
1、現規定開發商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後可以將土地抵押,你所說的應該是土地抵押吧內。
2、國家規定必須辦容理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才能出售物業,但在辦理預售許可證的前提下必須要先還清之前的抵押(意思是不能有任務該項目的抵押,包括土地抵押),但現在開發商都會打空手道,今天還清抵押,明天辦了預售許可證後再拿去抵押,所以只要有錢打通公關就不是問題了。
3、如拿取預售許可證後,要出售已抵押的物業必須先還清該物業抵押貸款,申請解押後才能出售,無論是客戶一次性付款還是按揭必須這樣做,否則就存在一房二賣的嫌疑,開發商要負全責
4、按照正常規定,銀行會對抵押物進行查詢,如已抵押物業不可能進行二次抵押,因現在所有銀行都已經聯網,已抵押物業不可能查不出來,但我看見你說(劉女士在辦理了相關產權證之後,以A座這套房產作抵押向某國有商業銀行京港分行申請貸款,期限10年。)那我就不知道是什麼回事了
這件事開發商要負全責,銀行也要負責,沒查清物業情況下進行二次抵押,如劉女士想維護自身權益,需對開發商進行起訴。
I. 抵押權人的案例介紹
李某為個人獨資企業業主,因經營規模擴大,向A商業銀行貸款萬元,雙方簽訂了抵押合同,以李某享有產權的價值150萬元的商品房作抵押,並約定李某到期不償還貸款本息,該房屋產權自動歸A銀行所有,李某有義務協助A銀行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後雙方還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債務履行期屆滿後,李某因經營不善,無力還款。此時A商業銀行要求李某協助其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李某未予理睬。A商業銀行遂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抵押標的物歸自己所有。本案中李某與A銀行之間有合法的借貸關系存在,並依法成立了抵押擔保法律關系,但雙方在抵押合同中有「流質條款」的約定,即李某到期不清償貸款,抵押物歸A銀行所有。我國《擔保法》第4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由此可知,抵押合同中如有流質約定為無效條款。那麼法律為什麼在抵押擔保中禁止流質約定呢?縱觀大陸法系各國立法例,關於流質契約的禁止,是現代各國民事立法的通例,我國《擔保法》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對流質條款也作出了禁止性規定,法律禁止流質契約的目的在於,防止抵押人因一時的急迫,而以高價的抵押物來擔保價額較低的債權,並被迫接受以抵押物沖抵價額較低的債權的不利後果,尤其在抵押物價格不斷上漲時,這種流質約定會損害抵押人的利益。
該案李某與A銀行之間的流質約定因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無效。A銀行只能通過協議折價、變賣、拍賣抵押物來實現抵押權。
J. 以某地加油站抵押貸款評估為案例,論述資產評估的十大要素的內容及如何運用
資產評估主要由六大要素組成,即資產評估的主體、客體、特定目的、程序、專價值類型和方法。屬 1、評估的主體是指資產評估的執行者的操作者; 2、評估的客體是指資產評估的對象,即被評估的資產; 3、評估的特定目的是指資產評估為哪一項經濟業務服務; 4、評估的程序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它是規范科學進行資產評估的必要條件; 5、評估的價值類型是對評估價值的質的規定,對不同的資產會有不同的價值類型; 6、科學的方法。同時,整個資產評估工作是按一定程序系統進行的。 資產評估的要素是一個有機組成的整體,它們之間相互依託,相輔相成,缺一不可。而且,它們也是保證資產評估價值的合理性和科學性的重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