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央來行2009年發布《金融機構自編碼規范》,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金融機構范圍,給予其金融機構的定位。但因銀監會態度依舊,央行此番釋放政策信號,並未很快改變小額貸款公司身份尷尬的現狀,小額貸款公司仍由當地金融辦監管,稅收按一般服務型工商企業標准繳納,比商業銀行高出一截。
(1)2008年小額貸款公司擴展閱讀:
按照不同的標准,金融機構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中國的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
第四類,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2、按照金融機構的管理地位,可劃分為金融監管機構與接受監管的金融企業。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是代表國家行使金融監管權力的機構,其他的所有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都必須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Ⅱ 小額貸款公司怎麼做會計分錄
(一)從企業借款,都應該計入"其他應收款"科目,以個人列明細,借款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應收款
貸:庫存現金
員工歸還借款時的會計分錄:
借:庫存現金
貸:其他應收款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委託貸款:
(二)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行業,將貸款利息作為主營業務收入,平時開銷作為營業費用,月底結賬,計提營業稅金及附加。
1、匯出存款並支付相關的手續費
借:短期投資——委託貸款
財務費用——手續費
貸:銀行存款
2、每期期末企業計提利息
借:短期投資——應計利息
貸:投資收益
3、稅務處理
借:投資收益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借:銀行存款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貸:短期投資——應計利息
(三)公司向銀行按揭貸款購房,賬務處理是:
1、按揭貸款購房時:
借:固定資產
貸:長期借款
2、每月支付貸款時:
借:長期借款
貸:銀行存款
3、長期借款是指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以上的的各項借款。我國股份制企業的長期借款主要是向金融機構借人的各項長期性借款,如從各專業銀行、商業銀行取得的貸款;除此之外,還包括向財務公司、投資公司等金融企業借入的款項。
(四)放款的時候:
借:貸款/本金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計息的時候:
借:應收利息
貸:利息收入
還款的時候:
借: 銀行賬款或現金
貸:貸款/本金
應收利息/貸款
(2)2008年小額貸款公司擴展閱讀
會計分錄的編制:
格式
1、應是先借後貸,借貸分行,借方在上,貸方在下;
2、貸方記賬符號、賬戶、金額都要比借方退後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貸方在右。
會計分錄的種類包括簡單分錄和復合分錄兩種,其中簡單分錄即一借一貸的分錄;復合分錄則是一借多貸分錄、多借一貸以及多借多貸分錄。
需要指出的是,為了保持賬戶對應關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經濟業務合並在一起,編制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為了反映經濟業務的全貌,也可以編制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
方法:
初學者在編制會計分錄時,可以按以下步驟進行:
1、涉及的賬戶,分析經濟業務涉及到哪些賬戶發生變化;
2、賬戶的性質,分析涉及的這些賬戶的性質,即它們各屬於什麼會計要素,位於會計等式的左邊還是右邊;
3、增減變化情況,分析確定這些賬戶是增加了還是減少了,增減金額是多少;
4、記賬方向,根據賬戶的性質及其增減變化情況,確定分別記入賬戶的借方或貸方;
5、根據會計分錄的格式要求,編制完整的會計分錄。
此外,要勤,多學、多問、多練。
1)首先從會計科目入手,背熟科目核算內容。
2)學習記賬規則和記帳流程,學習會計制度,學習基礎知識。
3)多練,多積累實際經驗。
4)及時了解各種財稅政策,拓寬知識面。
5)注意靈活運用,逐步做到精準核算,合理避稅。
6)根據會計分錄的格式要求,編制完整的會計分錄。
Ⅲ 小額貸款公司年收益率怎麼計算
小貸公司的收益率通常稱之為,1分,2分,2分4這樣。就是月收益1%,2%,2.5%
所以年化收益,2分,就是 2%x12=24%了。
Ⅳ 小額貸款公司做賬表格格式
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業務
會計核算流程
貸款採用逐筆核貸方式發放。所謂逐筆核貸,是借款單位根據借款合同,逐筆填寫借據,經信貸人員逐筆審核,一次發放,約定期限,一次或分次歸還的一種貸款方式。發放時,貸款應一次轉入借款單位的銀行結算賬戶,收回時,由借款單位開具支票,通過銀行轉賬辦理。貸款利息一般按月(季)計收,個別為利隨本清(即還本時同時結清利息)。
一、貸款發放的核算。
借款人申請貸款時,首先向公司提交借款申請書,經調查、審查、審批及貸審會審議通過後,雙方商定貸款的額度、期限、用途、利率等,並簽訂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簽訂後,借款人應填寫一式四聯借款憑證。其中:第一聯客戶,第二聯借方憑證,第三聯信貸部門留存,第四聯借據。客戶在在第二聯、第四聯上加蓋預留銀行印鑒。經風險部門審查並有權人簽字,送會計部門憑以辦理貸款的發放手續。
會計部門接到借款憑證後,應認真審查各欄填寫是否正確,大寫小寫金額是否一致,印鑒是否合規,有無相關審批意見。審核無誤後,應作如下處理:
填制轉賬支票交與客戶(網銀匯款或到銀行櫃面辦理匯款轉賬),依據相關憑證作賬務處理,其會計分錄為:
借:短期貸款――××貸款戶
貸:銀行存款(現金)
第四聯「借據」由會計部門留存,按到期日排列保管,據以按到期日收回貸款
二、到期收回貸款的核算。
貸款的及時收回是貸款會計核算的重要內容。會計部門應經常查看借款借據的到期情況,在貸款快到期時,應與信貸部門聯系,由信貸部門通知借款人准備還款資金以備按期還款。客戶將還款支票(或現金)交至會計部門,若為支票,會計人員收到後先給客戶打收據一張,標明「今收到××交來還款轉賬支票一份,出票人××,金額××,支票號碼××」,及時將支票存入開戶銀行,待支票到賬後方能予以結清貸款處理。據此填制一式三聯收款憑證,其中:第一聯信貸部門,第二聯會計記賬,第三聯交客戶,備注欄註明「歸還×年×月×日,第×號貸款」的字樣。及時對相關賬務進行處理,其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現金)
貸:短期貸款――××貸款戶
三、貸款展期的核算。
借款人因故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時,短期貸款必須在到期日以前,向信貸部門提出展期申請。但每一筆貸款只能展期一次,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的期限。對展期貸款,全部以展期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為准計息。展期申請經信貸部門審查同意後,借貸雙方簽訂展期協議,信貸員填制一式三聯《貸款展期憑證》,借款人簽章並經公司內部有權人簽字後,一聯留存備查,其餘兩聯作貸款展期通知交會計部門辦理貸款展期手續。 會計部門接到《貸款展期憑證》後,應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有關簽章、簽字是否齊全;展期貸款金額與借款憑證上的金額是否一致;展期時間是否超過規定期限,是否第一次展期;展期利率的確定是否正確。審查無誤後,將一聯貸款展期憑證退借款人收存,另一聯貸款展期申請書附在原借據之後,按展期後的還款日期排列保管,無需辦理轉賬手續。
四、逾期貸款的核算。
借款人借款到期不申請延期或申請延期未經同意,不按期歸還借款,則為逾期貸款,銀行應將貸款轉入逾期貸款賬戶。在借款憑證上註明「××年×月×日轉入逾期貸款」的字樣後,另行保管。從逾期之日起至款項還清前一日止,除按規定利率計算利息外,還應按實際逾期天數和合同約定罰息率計收罰息。
五、貸款利息的核算。
公司對企業、單位、個人發放的各種貸款,均應按規定計收利息。貸款利息的計算,分為定期結息和利隨本清兩種。 一、定期結息。 定期結息按季(月)計息,每季末月(月)20日為結息日,會計人員分戶按貸款金額及實際使用天數計算計息基數,即:分戶計息基數=貸款金額×實際使用天數。依照計息基數分戶計算利息。其計算公式為: 應收利息=計息積數×(月利率÷30) 利息計算出後,編制一式三聯利息計算清單。其中:第一聯作借款賬戶的借方憑證,第二蓋蓋章後作借款人賬戶的支款通知,第三聯代替「利息收入」科目貸方憑證辦理轉賬,其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利息——××貸款戶 貸:利息收入——××貸款利息收入 借:銀行存款(現金) 貸:應收利息——××貸款戶二、利隨本清。 利隨本清,也稱逐筆結息方式。貸款到期,借款人還款時,應計算自放款之日起至還款之日前一天止的貸款天數,然後利用下列公式計算利息。 應收利息=還款金額×天數×日利率(月利率/30) 借款人若在貸款到期前歸還本息的,其利率仍按原借款合同中規定的利率計算,但期限應按實際借款期限計算。
三、逾期貸款利息的計算。
對逾期貸款利息應分段計算,即從貸款發放之日起至貸款到期日止為一段計息期,這段利息既算頭也算尾,按借款時所定利率計息;從貨款到期日的次日開始,到收回貨款日止,這段日期是算頭不算尾,但要按一定百分比加計罰息,加收的罰息也計入利息收入科目,但應與正常利息分開;對已產生利息遲交的,按合同約定計收復息,會計處理等同於罰息。
六、貸款呆賬准備金與壞賬准備金
一、貸款呆賬准備金。
1、 貸款呆賬准備金的提取范圍。
貸款呆賬准備金是金融企業按國家規定,依企業年初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形成的一種專項補償基金。根據國際慣例,所有貸款包括抵押貸款在內都具有一定風險,因此提取的范圍是各種貸款。
2、貸款呆賬准備金的提取比例。 貸款呆賬准備按年初貸款額的1%實行差額提取,年初呆賬准備金賬面余額高於應按貸款余額計算提取的呆賬准備金的,應沖減呆賬准備金;年初呆賬准備金賬面余額低於應按貸款余額計算提取的呆賬准備金的,應補提呆賬准備金。企業計提的貸款呆賬准備金列入成本。
3、貸款呆賬准備金的提取與核銷。 企業提取呆賬准備金時,應設置「貸款呆賬准備」賬戶,該賬戶是各種貸款的抵減賬戶,貸方登記提取數,借方登記沖銷數,余額在 6 貸方表示已提未核銷數,若余額在借方表示核銷數大於提取數。按規定提取貸款呆賬准備金時,其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費用
貸:貸款呆賬准備
沖減呆賬准備金時,其會計分錄為:
借:貸款呆賬准備
貸:逾期貸款
已確認轉銷的貸款呆賬,以後年度又收回來時,應按收回的金額增加呆賬准備金,其會計分錄為:
借:逾期貸款
貸:貸款呆賬准備
同時:
借:銀行存款(現金)
貸:逾期貸款
4、貸款呆賬核銷條件及報批手續。
計提的貸款呆賬准備金,應按規定的條件和報批手續報批後,才能予以核銷。核銷條件是: ①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經法定清償後仍未還清的貸款。
②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和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
③借款式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賠款,確實不能償還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經保險賠款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
④借款人依法處置貸款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補償的貸款部分。
⑤經公司董事會決議批准核銷的貸款。
對借款人有經濟償還能力、但因某些原因不能按期償還貸款,不得列作呆賬,應積極組織催收。因工作人員瀆職或其他違法行為造成貸款無法收回的,不得列作呆賬,除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外,應在公司的利潤留成中逐年沖銷。
對於需要核銷的呆賬,要按規定的程序辦理,申請核銷呆賬損失時,應填報「核銷呆賬損失申報表」,並附詳細說明,按規定的核銷程序上報公司董事會審查。董事會收到「核銷呆賬損失申報表」後,應組織相關人員審查並簽署意見。如符合規定條件,方可沖減呆賬准備金。
二、壞賬准備
壞賬是指由於各種原因而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公司的壞賬主要是指應收而無法收回的貸款利息。公司可按年末應收利息余額的3‰提取壞賬准備金,並計入當期成本,用於核銷銀行的壞賬損失。
公司按規定提取壞賬准備金時,其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費用
貸:壞賬准備
一般來講,當發生呆賬貸款時,其貸款本金和應收利息應分開處理。本金從「貸款呆賬准備」科目中處理,形成的「應收利息」應作為壞賬損失沖減「壞賬准備」。其會計分錄為:
借:壞賬准備
貸:應收利息——應收××貸款利息
若已確認並轉銷的壞賬損失以後又收回時,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利息——應收××貸款利息
貸:壞賬准備
同時:
借:銀行存款(現金)
貸:應收利息——應收××貸款利息
Ⅳ 小額貸款公司年利率
一般情況,小額貸款公司是按照自身的經營實力以及市場原則進行自主劃回定,在利率答市場化的今天,利率變化是市場允許的,但是最高上限不得高於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否則就成了高利貸,至於最低限制,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
Ⅵ 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種類有哪些
建議通過銀行渠道申請貸款,若持有招行儲蓄卡,可登錄招行手機銀行,點擊「首頁→全部回→貸款答→我要借錢→好期貸」嘗試申請小額貸款。
借款金額: 最低不少於500元,最高20萬元,但具體額度多少以您申請通過後系統顯示的結果為准;
還款方式: 等額本息還款;
借款期限: 支持3、6、12、18、24 各月分期;
借款費用: 日利率參考為0.045%,請以界面實際顯示為准;不收取平台服務費。
Ⅶ 小額貸款公司最高可以貸幾年
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年限是沒有固定的,每個小額貸款公司的規定不一樣,也會根據申請人的審核條件進行確定,也可以由貸款公司和用戶進行協商後確定的。
Ⅷ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 印發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內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出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並從事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經營活動和監管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審工作和日常監管、風險處置。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及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州(地、市)、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的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稱應當符合我省工商企業注冊的有關規定。未經批准,任何公司名稱中不得標注「小額貸款」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股東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
(三)單一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20%;其他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且不得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
(四)新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4000萬元人民幣;注冊地且業務范圍僅限於縣域的小額貸款公司可適當調低注冊資本,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應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應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玉樹州、果洛州可適當放寬准入條件。
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足額繳納。
(五)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部門的規定。
(六)具備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業務經驗的業務人員。
(八)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相關的其他設施。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信用徵信制度。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和變更股東時,應聘請專門的信用徵集評估機構,對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的信貸、納稅、合同履約、股東間關聯關系及遵守法律法規等信用情況進行徵集和評價。股東信用評價合格並符合小額貸款公司投資人要求的才能成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
信用評估機構出具的股東信用評估報告,應真實反映股東的信用情況,並對其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程序。申請籌建的小額貸款公司將下列籌建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籌建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並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後,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籌建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擬注冊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股權結構、業務范圍、機構性質、組織形式、出資人基本情況及設立目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對當地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分析、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風險處置預案等;
(四)出資人關於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出資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擬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金、出資人出資額及持股比例,出資人的權利義務等;
(五)出資人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承諾書。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應承諾其出資真實、有效、不抽回資金,自覺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監管並承擔風險,自覺遵守國家相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規定,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等;
(六)出資人之間的關聯關系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七)法人股東相關資料。提交的材料須包括法人股東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經上年度工商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情況、未償還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及所處行業現狀、納稅記錄及企業信用評估報告等;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於同意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決議;經具備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兩年財務會計報表包括企業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等;
(八)自然人股東相關資料。包括自然人股東姓名、個人簡歷、身份證復印件、資金來源證明、個人信用報告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九)聯系人及其手機、辦公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具備法定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對籌建申請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籌建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程序約談擬籌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嚴格審核股東信用情況和持續出資能力,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自批准籌建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並向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提交開業申請。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說明理由,及時報告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可以延長2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批准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籌建有效期內,申請人應當將下列資料報送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開業申請材料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並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後,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開業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開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經營方針及計劃、主要管理制度、營業場所安全性等信息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籌建工作報告。內容包括籌建過程、籌建工作落實情況以及是否符合開業要求等;
(三)股東(大)會通過的公司章程;
(四)股東名冊。包括股東名稱(自然人股東應提供身份證號碼,企業法人應載明注冊地址和組織機構代碼)、出資額以及持股比例;
(五)內控管理制度和組織機構圖;
(六)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相關資料。須提供擬任職人員或經其授權簽字人簽署的任職申請書、任職承諾書、基本情況登記表、個人信用報告、從業資格證書和其他任職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七)小額貸款公司承諾書和行業聯合自律聲明;
(八)具備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及銀行進賬單復印件(須核對原件);
(九)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聯系人及其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一)具備法定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對開業申請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二)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建立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前約談制度。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開業申請材料30個工作日內,依程序約談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嚴格審核其任職資格,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開業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經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批准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注冊登記,頒發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任職資格:
(一)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備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與能力;
(四)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參加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組織的任職資格培訓,並取得任職資格證書;
(五)擬任職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任何經濟組織中兼職。
對不完全符合上述條件的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申請人認為其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知識、經驗和能力的,可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提交個案申請。
第十五條 新批准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及時到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並依法納稅。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自批准開業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等監管部門相關要求及時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將變更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並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後,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股東和股權結構;
(八)分立或者合並;
(九)修改章程;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變更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其中涉及本條第一款第(六)、(七)項的,依程序約談擬變更股東和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嚴格審核股東信用情況、持續出資能力及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自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審核批准之日起15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清算和注銷。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小額貸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繳回批准開業文件,及時到工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並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無不良信用記錄,符合規定條件的,可在股東自願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發布的《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范改造為村鎮銀行[1]。
第三章 股東資格及義務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應為境內的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其中最大股東應為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區的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
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者,不得成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
第二十一條 境內企業法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三)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法人股東權益性投資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0%,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為真實自有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境內自然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為真實自有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四)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境內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國家對其他社會組織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具備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具備投資主體資格,具有資金實力,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後3年內不得轉讓、質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四章 資金來源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以及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的其他資金來源。
第二十六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人民銀行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和青海銀監局,並跟蹤監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五章 業務范圍和資金運用
第二十八條 我省小額貸款公司應在其名稱記載的行政區劃內經營,不得跨區域經營,也不得開展對外投資業務。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自主選擇貸款對象,但每年向小型微型企業和「三農」發放的貸款總額不得低於全年累計放貸金額的60%。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小型微型企業、「三農」事業、自主創業、城市居民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但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在上下限內按照市場原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二條 貸款合同參照銀行貸款的標准化合約,由借貸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經營活動:
(一)非法集資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發放高利貸、使用非法手段催貸;
(二)向本公司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
(三)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提供擔保。
第六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並在其章程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其決策管理的復雜程度、業務規模和服務特點,設置簡潔、高效、靈活的組織機構。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設總經理1名,根據需要設副總經理1至3名。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應對總經理實施年度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報告,並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總經理、副總經理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小額貸款公司負有忠實守信和勤勉盡責義務。
董事違反法律、法規或小額貸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額貸款公司形成嚴重損失的,應對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總經理、副總經理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會授權范圍做出決策,致使小額貸款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應對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可根據需要設置專業評審委員會,提高決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規模的薪酬分配製度、正向激勵約束機制。
第七章 內部控制
第四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各類貸款業務的性質和特點制定相應的貸款管理制度,應針對貸款業務的盡職調查、審批、授權授信、貸後檢查、風險管理、關聯交易、違規處罰等內容建立健全相關業務流程和操作規則。
第四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金融服務創新應在審慎經營和合法規范的基礎上進行,周密考慮業務創新的法律性質、操作程序和經濟後果,嚴格控制新業務潛在的法律風險和運行風險。
第四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我國反洗錢的有關規定,逐筆記錄和保存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交易相當於20萬元人民幣數額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記錄。
第四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訂並實施本公司的財務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工作手冊。小額貸款公司在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登記備案,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依法接受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准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准備金,確保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從事信貸業務,須執行《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0年修訂版)》(財金2010〕21號)、《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5〕53號)等相關金融財務管理制度,並根據上述規定的修訂及時調整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自建或依託具有一定資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完善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立電子數據的即時保存和備份制度,重要數據必須異地備份並且長期保存,也可租用相關共享服務中心進行系統和數據備份。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公司股東、為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人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大額貸款、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並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發生突發事件和突發業務風險等重大事項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關於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試運行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依照「先建立制度、報送數據,後開通查詢用戶」的原則,申請加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
第四十八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所有從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定期組織小額貸款公司從業資格培訓,培訓合格的頒發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加強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培訓,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委託行業協會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各種形式的培訓,提高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素質[2]。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接受社會監督。小額貸款公司應在營業場所醒目處公示公司基本信息,並承諾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非法放貸和非法證券買賣。
第五十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每年至少對轄區小額貸款公司進行一次全面現場檢查,並根據監管需要適時安排專項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予以積極配合,並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小額貸款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五十一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談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並對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整改。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應及時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第五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要求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等文件和資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匯總後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小額貸款公司報送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真實、准確、完整。小額貸款公司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報送上年度經營報告、年度審計報告、年度信用評級報告等文件資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匯總後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報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第五十三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於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年審,年審結果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的前置條件。小額貸款公司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將年審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經初審合格後,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且年審合格的小額貸款公司予以公示;對年審不合格或連續兩年未開展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 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並將小額貸款公司信用情況納入信貸徵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信貸徵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要求的業務信息。
第五十五條 為加強監管,規范運營,提升服務,小額貸款公司應委託一家提供農村金融服務范圍廣、網點多、實力強並能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相應服務支持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資金託管銀行,並為其統一提供支付結算業務。託管銀行應切實履行資金安全監督責任,如發生任何資金支付結算等資金使用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
第五十六條 成立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強化協會服務功能,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小額貸款公司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政府、小額貸款公司和企業溝通協調,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有序、規范、健康發展。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從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准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 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違規行為,監管部門有權採取風險提示、約見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談話、監管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建議吊銷營業執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防範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依法責令其整改、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
(二)以各種形式抽逃注冊資本金;
(三)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的;
(五)未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擅自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違反利率政策的;
(七)暴力收貸;
(八)未經核准擅自變更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員的;
(九)拒絕或者阻礙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監管檢查的;
(十)不按照要求和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青政辦[2009]37號)同時廢止。
Ⅸ 小額貸款公司全國有多少家
申請貸款建議通過正規渠道:例如農行,網捷貸定義是指農業銀行現金方式向符版合特定條件的權農業銀行個人客戶發放的,由客戶自助申請、快速到賬、自動審批、自助用信的小額消費貸款。申請條件(一)基本條件 1.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60周歲,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3.我行電子銀行客戶,且持有我行頒發的安全認證工具。(目前只支持二代K寶客戶) 4.信用狀況良好, 5.不存在未到期的「網捷貸」貸款額度,不存在未結清的「網捷貸」貸款余額。 6.收入穩定,具有按期償還信用的能力。 7.貸款用途合理、明確
申請網捷貸貸款額度為3000元—30萬元;貸款額度有效期為30天,借款人需在額度有效期內使用貸款,貸款額度不可循環申請、審批、放款幾分鍾以內就可以完成。
Ⅹ 小額貸款公司的最高國家規定利率是多少
國家並沒有給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最高利率,但是在法律上明確了,年利率超過36%的部分,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根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0)2008年小額貸款公司擴展閱讀: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