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險能對外募集資金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經董事會批准設立的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專戶」)集中管理。募集資金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規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募集資金系指上市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證券向投資者募集的資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募集的資金。
第三條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建立募集資金存儲、使用和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對募集資金存儲、使用、變更、監督和責任追究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
上市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存儲、使用和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及時報本所備案並在本所網站上披露。
第四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督促上市公司規范使用募集資金,自覺維護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安全,不得參與、協助或縱容上市公司擅自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第五條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間接佔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及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募投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六條保薦機構應當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本辦法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第二章募集資金存儲
第七條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經董事會批准設立的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專戶」)集中管理。
募集資金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條上市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到賬後一個月內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該協議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市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於募集資金專戶;
(二)商業銀行應當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資金專戶銀行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
(三)上市公司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募集資金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四)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募集資金專戶資料;
(五)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違約責任。
上市公司應當在上述協議簽訂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備案並公告。
上述協議在有效期屆滿前因保薦機構或商業銀行變更等原因提前終止的,上市公司應當自協議終止之日起兩周內與相關當事人簽訂新的協議,並在新的協議簽訂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備案並公告。
第九條保薦機構發現上市公司、商業銀行未按約定履行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後及時向本所書面報告。
第三章募集資金使用
第十條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資金應當遵循如下要求:
(一)上市公司應當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申請、分級審批許可權、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確規定;
(二)上市公司應當按照發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使用募集資金;
(三)出現嚴重影響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正常進行的情形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報告本所並公告;
(四)募投項目出現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對該募投項目的可行性、預計收益等重新進行論證,決定是否繼續實施該項目,並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中披露項目的進展情況、出現異常的原因以及調整後的募投項目(如有):
1、募投項目涉及的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2、募投項目擱置時間超過1年;
3、超過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資金投入金額未達到相關計劃金額50%;
4、募投項目出現其他異常情形。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資金不得有如下行為:
(一)除金融類企業外,募投項目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二)通過質押、委託貸款或其他方式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三)將募集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提供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聯人使用,為關聯人利用募投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提供便利;
(四)違反募集資金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投項目的,可以在募集資金到賬後6個月內,以募集資金置換自籌資金。
置換事項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鑒證報告,並由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第十三條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可進行現金管理,其投資的產品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安全性高,滿足保本要求,產品發行主體能夠提供保本承諾;
(二)流動性好,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
投資產品不得質押,產品專用結算賬戶(如適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開立或者注銷產品專用結算賬戶的,上市公司應當在2個交易日內報本所備案並公告。
第十四條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的,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公告下列內容:
(一)本次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包括募集時間、募集資金金額、募集資金凈額及投資計劃等;
(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三)閑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的額度及期限,是否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行為和保證不影響募集資金項目正常進行的措施;
(四)投資產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資范圍及安全性;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第十五條上市公司以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二)僅限於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不得通過直接或者間接安排用於新股配售、申購,或者用於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四)已歸還已到期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上市公司以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補充流動資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應將該部分資金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並在資金全部歸還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第十六條上市公司實際募集資金凈額超過計劃募集資金金額的部分(以下簡稱「超募資金」),可用於永久補充流動資金或者歸還銀行貸款,但每12個月內累計使用金額不得超過超募資金總額的30%,且應當承諾在補充流動資金後的12個月內不進行高風險投資以及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
第十七條超募資金用於永久補充流動資金或者歸還銀行貸款的,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為股東提供網路投票表決方式,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下列內容:
(一)本次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包括募集時間、募集資金金額、募集資金凈額、超募金額及投資計劃等;
(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三)使用超募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或者歸還銀行貸款的必要性和詳細計劃;
(四)在補充流動資金後的12個月內不進行高風險投資以及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的承諾;
(五)使用超募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或者歸還銀行貸款對公司的影響;
(六)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第十八條上市公司將超募資金用於在建項目及新項目(包括收購資產等)的,應當投資於主營業務,並比照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科學、審慎地進行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九條單個募投項目完成後,上市公司將該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於其他募投項目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且經獨立董事、保薦機構、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後方可使用。上市公司應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100萬或者低於該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5%的,可以免於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況應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單個募投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於非募投項目(包括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第二十條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後,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資金凈額1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經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經獨立董事、保薦機構、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後方可使用節余募集資金。上市公司應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募集資金凈額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且獨立董事、保薦機構、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後方可使用。上市公司應在董事會會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500萬或者低於募集資金凈額5%的,可以免於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況應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中披露。
第四章募集資金投向變更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募集說明書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募投項目發生變更的,必須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經獨立董事、保薦機構、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後方可變更。
上市公司僅變更募投項目實施地點的,可以免於履行前款程序,但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在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改變原因及保薦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變更後的募投項目應投資於主營業務。
上市公司應當科學、審慎地進行新募投項目的可行性分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範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上市公司擬變更募投項目的,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以下內容:
(一)原募投項目基本情況及變更的具體原因;
(二)新募投項目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和風險提示;
(三)新募投項目的投資計劃;
(四)新募投項目已經取得或者尚待有關部門審批的說明(如適用);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對變更募投項目的意見;
(六)變更募投項目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說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新募投項目涉及關聯交易、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還應當參照相關規則的規定進行披露。
第二十四條上市公司變更募投項目用於收購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資產(包括權益)的,應當確保在收購後能夠有效避免同業競爭及減少關聯交易。
第二十五條上市公司擬將募投項目對外轉讓或者置換的(募投項目在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中已全部對外轉讓或者置換的除外),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以下內容:
(一)對外轉讓或者置換募投項目的具體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資金投資該項目的金額;
(三)該項目完工程度和實現效益;
(四)換入項目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和風險提示(如適用);
(五)轉讓或者置換的定價依據及相關收益;
(六)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對轉讓或者置換募投項目的意見;
(七)轉讓或者置換募投項目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說明;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上市公司應充分關注轉讓價款收取和使用情況、換入資產的權屬變更情況及換入資產的持續運行情況,並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章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上市公司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募集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
第二十七條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項目的進展情況,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專項報告》」)。
募投項目實際投資進度與投資計劃存在差異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專項報告》中解釋具體原因。當期存在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情況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專項報告》中披露本報告期的收益情況以及期末的投資份額、簽約方、產品名稱、期限等信息。
《募集資金專項報告》應經董事會和監事會審議通過,並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年度審計時,上市公司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鑒證報告,並於披露年度報告時向本所提交,同時在本所網站披露。
第二十八條獨立董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及監事會應當持續關注募集資金實際管理與使用情況。二分之一以上的獨立董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者監事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鑒證報告。上市公司應當予以積極配合,並承擔必要的費用。
董事會應當在收到前款規定的鑒證報告後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如鑒證報告認為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違規情形的,董事會還應當公告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存在的違規情形、已經或者可能導致的後果及已經或者擬採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條保薦機構應當至少每半年度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調查。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保薦機構應當對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核查報告,並於上市公司披露年度報告時向本所提交,同時在本所網站披露。核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募集資金的存放、使用及專戶余額情況;
(二)募集資金項目的進展情況,包括與募集資金投資計劃進度的差異;
(三)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情況(如適用);
(四)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情況和效果(如適用);
(五)超募資金的使用情況(如適用);
(六)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的情況(如適用);
(七)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是否合規的結論性意見;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在《募集資金專項報告》中披露保薦機構專項核查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鑒證報告的結論性意見。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募投項目通過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實施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辦法的,本所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懲戒。情節嚴重的,本所將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含本數,「低於」不含本數。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第七號——上市公司超募資金的使用與管理》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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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事業單位向外單位支付的垃圾清運費應下哪個科目,具體分錄怎樣做
根據新「企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計入收到財政貸記「財政補助收入 - 項目支出」專項資金科目。
會計分錄如下:
方式:以資金量或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
貸:財政援助收入 - 項目支出賬目
說明:
4001財 BR />收入補貼,各類財政撥款,從財政部門獲得的,包括基本支出補助和項目支出補貼科目核算制度。
二,本科目應設置「基本支出」和學科「項目支出」兩個細節;接下來的兩個子公司科按照該「支出功能分類」的詳細會計相關科目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同時在科目根據「人事費用」和「日常公用經費」下的「項目支出」科目,以根據具體項目的細節詳細的會計明細核算的「基本費用」的詳細信息。
財政補貼收入的三個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a)根據財政直接支付,按照國庫支付機構執行機構直接支付給資金支出,機構轉移到銀行「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及原始憑證,按照直接支付該通知所述的數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今年年底,根據直接支付預算指標數財年財年的直接支付和實際支出數之間的差額,借記「財政限額應退回 - 財務直接付款」科目,貸記本帳戶。財政的
(二)授權支付,根據代理銀行機構轉向「授權支付到貨通知」,根據該項授權的通知,支付的金額,借記「零餘額賬戶的金額錢「。科目,貸記本科目。
年底,授權支付預算指標年度金融機構要大於由資金量分配的零餘額賬戶號碼,按照資金量沒有發出,借記數字「財政限制應返還 - 財務授權支付「科目,貸記本科目。
(c)任何其他方式,實際收益收到的財政援助,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購買國債,如退還的直接退款,支付以前年度款項,根據退款金額,借記「財政應返回行」科目,貸記「隨身財務資助」,「平衡的發生財務資助「,」庫存「和其他相關科目;屬金,今年,根據退款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外支出」,「庫存」和其他相關科目。
(5)期間,受本期結轉到財務資助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科目「結轉資金援助」。
4,結帳結束後,受試者應該沒有平衡。
㈢ 國有企業收到財政基建資金如何作賬
一、企業收到財政資金的財務處理
財政資金一般都有指定用途,按照財政預算管理制度的規定實行專款專用。因此,企業收到的財政資金,不能一概按照《企業會計准則——政府補助》進行核算,否則,就會把財政資金籠統地計入企業收益,進而給股東分紅,造成違反財政法紀的後果。對此,企業應當根據新《企業財務通則》第二十條的規定,區分以下不同情況進行財務處理:
(一)屬於國家直接投資、資本注入的,如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資本性支出等,應當直接增加國家資本,企業如果注冊資本已經到位,在辦理增資的法定手續之前,則應當列作國有資本公積,用於以後轉增國家資本。
(二)屬於投資補助的,如國債投資補助、推進科技成果產業化的投資補助等,屬於國家針對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給予資本補助,因而應當增加資本公積,但如果投資者認繳的出資尚未繳足,則應當直接增加實收資本。由此形成的權益,國家撥款時對權屬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則由全體投資者共同享有。
(三)屬於貸款貼息、專項經費補助的,如技術更新改造貸款貼息、可再生能源項目支出補助、研發費用補助、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等,屬於國家針對企業某些經濟活動發生的成本費用進行的補償,因此作為企業收益處理。
(四)屬於政府轉貸、償還性資助的,如財政轉貸的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等,企業使用後需要按期歸還本息,因而應當作為企業負債管理。
(五)屬於彌補虧損、救助損失或者其他用途的,如企業虧損補貼、遭受自然災害損失補貼、企業貸款擔保費用補貼等,屬於國家對企業實施救濟、扶持政策的費用支出,因此作為企業收益處理。
此外,政府由於城市規劃、庫區建設、沉陷區治理等公共目的需要而通過財政撥給企業的拆遷補償款,企業應當作為專項應付款管理,專門用於遣散職工的安置、企業搬遷異地重建等所需支出,如有結余,轉作資本公積;如收不抵支,則將差額列入營業外支出。
二、企業集團收到財政資金的內部財務處理
目前,多數大中型企業已經按照資本紐帶關系組建企業集團,集團公司作為整個集團發展戰略的制定者、組織實施者,其職能已從單一的生產經營中脫離開來,主要通過投資控股等多種方式從事資本運營和管理,推動所控制的子公司、孫公司按照集團發展戰略開展經營活動。在財政預算管理關繫上,企業集團只有集團公司本身作為財政一級預算單位,其子、孫公司與財政沒有直接的預算管理關系。因此,財政將資金按項目直接撥付給集團公司,而不論項目是否由集團內部哪一級企業承擔。集團公司對取得的財政資金,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第二十條規定處理後,將出現以下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將屬於國家直接投資或者投資補助性質的財政資金再撥付子、孫公司使用的,根據財政部辦公廳答復中國第二重型機械集團公司的《關於企業取得國家直接投資和投資補助財務處理問題的意見》(財辦企[2009]121號),集團公司應當作為對外投資,即對子、孫公司增加出資處理,並對國家承擔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責任;同時,子、孫公司收到的財政資金,應當作為集團公司增加投入的資本或者資本公積處理,不得作為內部往來款項掛賬或者其他賬務處理。需要注意的是,在投資補助情況下,集團公司如不屬於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全資企業,形成權益也就變成了全體股東共享的權益,除非財政撥款時已經對權益歸屬做出了明確規定。
另一種情況是,將屬於不會直接構成集團公司權益的其他財政資金再撥付子、孫公司使用的,由於集團公司不是直接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內部往來處理;而子、孫公司收到的財政資金,就要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第二十條的規定,直接作為負債或者企業收益處理。
三、企業收到財政資金的會計處理
實際上,財政資金根據用途劃分為上述五類進行財務處理之後,在會計處理中又可以將其歸納為權益類、負債類和損益類三類。其中損益類財政資金的會計處理,《企業會計准則——政府補助》已做出明確的規定,負債類財政資金的會計處理也比較簡單,而對於權益類財政資金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會計准則並未明確規定,企業需要根據財務處理政策謹慎進行。
(一)屬於權益性財政資金的會計處理
【例1】某集團公司建設國家工程技術中心,同時對控股的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線進行技術改造,向國家申請國債投資補助,已經獲得國家發展改革委立項批准,其中國家工程技術中心5000萬元,技術改造投資補助10800萬元。財政部已經按照預算安排撥付資金15800萬元。其會計處理如下(萬元):
1.集團公司收到撥款時:
借:銀行存款15800
貸:實收資本——國家15800
2.集團公司轉撥子公司時:
借:長期投資——國家工程技術中心5000
——工程有限責任公司10800
貸:銀行存款15800
3.國家工程技術中心收到轉撥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5000
貸:實收資本——集團公司5000
4.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收到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10800
貸:資本公積或實收資本——集團公司10800
(二)屬於負債類財政資金的會計處理
【例2】某市農經控股公司組織子公司實施農業產業化開發項目,獲得市財政撥給的農業綜合開發周轉金360萬元,約定使用期3年,每年使用費率為1%.其會計處理如下(萬元):
1.控股公司收到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360
貸:專項應付款——農業綜合開發周轉金360
2.控股公司轉撥子公司時:
借:專項應付款——農業綜合開發周轉金360
貸:銀行存款360
3.子公司收到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360
貸:專項應付款——控股公司360
4.子公司每年支付使用費時:
借:財務費用3.6
貸:銀行存款3.6
控股公司對子公司支付的使用費,通過往來上交財政,分錄略。
5.子公司歸還款項時:
借:專項應付款——控股公司360
貸:銀行存款360
控股公司歸還財政資金的會計處理與子公司同。
(三)屬於損益類財政資金的會計處理
【例3】某省電子集團公司開展集成電子技術研發,由所屬研究院承擔,獲得省財政撥給的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680萬元。其會計處理如下(萬元):
1.集團公司收到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680
貸:專項應付款——研究院680
2.集團公司轉撥子公司時:
借:專項應付款——研究院680
貸:銀行存款680
3.研究院收到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680
貸:營業外收入或遞延收益680
㈣ 什麼叫財務資助
公司為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參股公司提供財務資助。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涉及資金的活動,表明財務的形式特徵; 後者指財務活動中企業和各方面的經濟關系,揭示財務的內容本質。因此,概括說來,企業財務就是企業再生產過程中的資金運動,體現著企業和各方面的經濟關系。
財務不僅是國民經濟各部門、各單位在物質資料再生產過程中客觀存在的資金運動及資金運動過程中所體現的經濟關系,更主要的是財產和債務,即資產和負債等。
現金平衡原則是指在財務管理中,貫徹的是收付實現制,而非權責發生制,客觀上要求在財務管理過程中做到現金收入(流入)與現金支出(流出)在數量上、時間上達到動態平衡,即現金流轉平衡。保持現金收支平衡的基本方法是現金預算控制。
現金預算可以說是籌資計劃、投資計劃、分配計劃的綜合平衡,因而現金預算是進行現金流轉控制的有效工具。
收益風險原則是指在財務管理的過程中,要獲取收益,總得付出成本,而且面臨風險,因此成本、收益、風險之間總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財務管理人員必須牢固樹立成本、收益、風險三位一體的觀念,以指導各項具體財務管理活動。
㈤ 公司為什麼會超募
公司會超募的原因如下:
新股發行開始所謂"市場化"以後,由於新股定價的隨意性,上市公司募集資金超過投資項目計劃實際所需資金,這種現象稱為超募。
超募成為一種普遍現象,由於創業板推行的是集中審核、集中發行的制度,帶來了創業板公司超募資金短時間內集中爆發的現象,此一現象終於成為眾矢之的。針對市場的不斷質疑,深圳證交所在其日前發布的《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中專門規定,創業板上市公司必須明確超募資金用途,需在資金到位後6個月內披露超募資金的使用計劃。這個《指引》同時規定,超募資金必須投資於公司的主營業務,而不能用於諸如開展證券投資、委託理財、衍生品投資、創業投資等高風險投資以及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等業務。
㈥ 募集資金專戶是什麼意思
募集資金專戶是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經董事會批准設立的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專戶」)集中管理。 募集資金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它用途。主要為防止上市公司挪用募集資金,專門設立的看管賬戶,便於跟蹤資金的流向。募集資金時,都會說明募集資金的用途,專用賬戶就是保證專款專用。
(6)資金往來算財務資助嗎擴展閱讀: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七條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經董事會批准設立的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專戶」)集中管理。募集資金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到賬後一個月內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 該協議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市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於募集資金專戶;
(二)商業銀行應當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資金專戶銀行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
(三)上市公司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募集資金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四)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募集資金專戶資料;
(五)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違約責任。
上市公司應當在上述協議簽訂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備案並公告。
㈦ 國有控股和混合所有制有什麼區別
1、國有控股企業是指在企業的全部資本中,國家資本股本占較高比例,並且由國家實際控制的企業。包括絕對控股企業和相對控股企業。國有絕對控股企業是指國家資本比例大於50%(含50%)的企業,包含未經改制的國有企業。
2、國有相對控股企業是指國家資本比例不足50%,但相對高於企業中的其他經濟成分所佔比例的企業(相對控股),或者雖不大於其他經濟成份,但根據協議規定,由國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企業(協議控制)。
3、混合經濟指的是宏觀經濟結構,即社會上的所有制結構;混合所有制指的是微觀,即企業的產權結構。我國現階段所有制形式的一個大特點,是在基本的所有制之外,出現了一個混合所有制的類型。
4、在混合所有制類型中,除了聯營、聯合企業,中外合作、合資企業以外,主要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它們都是由基本的所有制共同融資、結合而成的。
(7)資金往來算財務資助嗎擴展閱讀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並強調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強調加快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在新階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應從產權開放和產業開放兩個方面著手。
從產權開放看,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應實行「四線並進」。
第一條線,立足於國有企業,吸引民營資本、外資與國有資本融合。
第二條線,立足於民營企業,讓國資、外資與民營資本融合。
第三條線,立足於外資企業,讓國資、民資與外資融合。
第四條線,立足於企業員工,實行員工持股。
1、在這四條線中,前兩條線是重點,而第一條線是重中之重。兩條重點線實際是兩個思路:一個是瞄準國有企業的「國企改革式」;一個是立足於民營企業的「民企發展式」。二者並不是矛盾和排斥的,而是平等競爭、共同發展的。
2、從產業開放看,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重點是推進壟斷行業改革。
3、壟斷行業改革應明確「三不破」「三破」。「三不破」是指:真正的自然壟斷性環節不破,但要實行一定范圍的市場競爭;真正的法令性壟斷(比如煙草行業)不破;在競爭基礎上形成的產業集中不破。重點在「三破」。
㈧ 對外財務資助與對外借款有什麼不同
二者是有本質區別的:
主要是客體不同,按
「按深交所《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36號——對外提供財務資助》
.......
本備忘錄所稱「提供財務資助」,是指上市公司在主營業務范圍外以貨幣資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外部主體(包括非全資子公司、參股公司在內)提供資助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一)借款或委託貸款;
(二)承擔費用;
(三)無償提供資產使用權;」
而對外借款所使用的只能是現金或貨幣資金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