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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改革的意見

發布時間:2021-07-13 18:47:53

『壹』 國務院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原因

在2015年10月12日印發的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已經指出了價格機制改革的原因:
價格機制是市場機制的核心,市場決定價格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關鍵。改革開放以來,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價格改革持續推進、不斷深化,放開了絕大多數競爭性商品價格,對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近年來,價格改革步伐大大加快,一大批商品和服務價格陸續放開,成品油、天然氣、鐵路運輸等領域價格市場化程度顯著提高。同時也要看到,一些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價格改革還需深化,政府定價制度需要進一步健全,市場價格行為有待進一步規范。為推動價格改革向縱深發展,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機制。

『貳』 價格改革要把握哪些方面

農產品、電力、天然氣、醫葯、鐵路運輸等領域的改革,都涉及深層次的體制機制矛盾,又關系國計民生,牽一發而動全身。這些領域的價格改革平穩有序推進,關鍵在於堅定地把握住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脈搏。

——兜底線。價格改革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必須把保障民生放在首位。在出台電力、天然氣、醫療服務等直接關系民生的重大改革方案時,堅持底線思維,配套制定困難群眾、特殊群體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推公開。推進民主決策、公眾參與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也是順利推進改革的重要條件。輸配電、天然氣管道運輸、鐵路客運等成本監審或定價辦法,都公開徵求了社會意見。

『叄』 關於印發改革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的通知的改革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 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葯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 號)的精神,現就改革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按照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從我國醫葯產業發展現狀和醫療服務特點出發,充分發揮價格杠桿調節作用,合理調控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水平,促進衛生事業和醫葯產業健康發展,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醫療衛生需求。
(二)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政府調控和市場調節相結合。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根據衛生事業公益性特點,在強化政府對醫葯價格監管的同時,注意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促進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加強管理、提高效率,形成公開、公平、公正和有序競爭的葯品和醫療服務市場。
二是鼓勵研發創新與使用基本葯物和適宜技術並重。醫葯價格制定要有利於激發企業和醫療機構提高創新能力和動力,研究開發新產品和新技術,保護和扶持中醫葯發展,提高醫葯行業整體競爭能力,同時要兼顧經濟發展水平、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和群眾承受能力,鼓勵使用基本葯物和適宜技術,減輕群眾不合理的醫葯費用負擔。
三是促進企業和醫療機構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政府制定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要體現質量差別,鼓勵企業提升產品質量,促進醫療機構改善醫療服務條件和提高診療技術,滿足群眾多層次的用葯及醫療服務需求。
四是醫葯價格改革與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醫葯價格改革要有利於促進醫葯衛生體制改革,與相關政策協調配套,同步推進。價格調整要充分考慮社會各方面利益和群眾承受能力,統籌兼顧,逐步疏導矛盾。
(三)目標任務
到 2011年,政府管理醫葯價格方法進一步完善,企業和醫療機構價格行為比較規范,市場價格秩序逐步好轉,葯品價格趨於合理,醫療服務價格結構性矛盾明顯緩解。到 2020年,建立健全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符合醫葯衛生事業發展規律的醫葯價格形成機制;醫葯價格能夠客觀及時反映生產服務成本變化和市場供求;醫葯價格管理體系完善,調控方法科學;醫葯價格秩序良好,市場競爭行為規范。2009-2011年的主要任務:
——完善醫葯價格管理政策。調整政府管理葯品及醫療服務價格範圍,改進價格管理方法,進一步完善價格決策程序,提高價格監管的科學性和透明度。
——合理調整葯品價格。在全面核定政府管理的葯品價格基礎上,進一步降低偏高的葯品價格,適當提高臨床必需的廉價葯品價格。科學制定國家基本葯物價格。
——進一步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系。在規范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基礎上,適當提高臨床診療、護理、手術以及 其他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同時降 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和治療價格。加強對植(介)入類等高值醫療器械價格的監管。
——強化成本價格監測和監督檢查。完善葯品成本價格監測制度,加強葯品價格形勢分析,公開市場價格信息,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定期開展醫葯價格檢查,規范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價格行為。進一步健全醫療機構醫葯費用清單制度,提高收費透明度。 (四)調整政府管理葯品價格範圍。政府管理葯品價格的重點是國家基本葯物、國家基本醫療保障用葯及生產
經營具有壟斷性的特殊葯品。其他葯品實行市場調節價,對其中臨床使用量大面廣的處方葯品,要通過試點逐步探索加強價格監管的有效方法。
(五)葯品價格實行分級管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葯品價格的政策、原則和方法;制定國家基本葯物、國家基本醫療保障用葯中的處方葯及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的特殊葯品價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統一政策,負責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障用葯中的非處方葯(不含國家基本葯物)、地方增補的醫療保障用葯價格。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配的葯物制劑價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價格管理許可權、形式和內容。
(六)政府制定公布葯品指導價格,生產經營單位自主確定實際購銷價格。納入政府價格管理范圍的葯品,除國家免疫規劃和計劃生育葯具實行政府定價外,其他葯品實行政府指導價。麻醉葯品、一類精神葯品由政府定價形 式改為政府指導價,並對流通環節按全國性批發和區域性批發分別制定進銷差價率的上限標准。實行政府指導價的葯品,生產經營單位在不突破政府規定價格的前提下,根據市場供求情況自主確定實際購銷價格。
(七)政府制定葯品價格原則上按照通用名稱制定統一價格。政府制定葯品價格,一般情況下不區分具體生產經營企業,按照葯品通用名稱制定統一的指導價格。已針對特定企業制定的價格,與統一指導價有較大價差的,要加大調整力度,逐步縮小價差。今後對於符合國家鼓勵扶持發展政策且具有明顯不同質量標準的葯品,可以依據按質論價的原則,實行有差別的價格政策。
(八)政府制定葯品價格以社會平均成本為基礎,綜合考慮其他相關因素。政府制定葯品價格,應遵循「補償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的基本原則,同時考慮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基本醫療保障水平、群眾承受能力、國家 宏觀調控及產業發展政策、葯品臨床價值等因素。對於臨床必需但市場不能保證供應的普通葯品,可以適當提高價格。
(九)科學確定葯品之間的差比價關系。進一步完善葯品差價比價規則,合理確定同種葯品中代表劑型規格品及價格,其他劑型規格品價格按照規定差價或比價關系制定。對可替代葯品和創新葯品定價逐步引入葯物經濟性評價方法,促進不同種類葯品保持合理比價關系。
(十)鼓勵葯品研發創新。在合理審核葯品成本基礎上,根據葯品創新程度,對銷售利潤實行差別控制。允許創新程度較高的葯品在合理期限內保持較高銷售利潤率,促進企業研製開發創新葯品。
(十一)引導仿製葯品有序生產和競爭。對今後國內首先仿製上市的葯品,價格參照被仿製葯品價格制定;被仿製葯品在國內尚未上市的,首先仿製葯品的價格依據其合理成本制定。再仿製上市的葯品,價格按照低於首先仿製葯品價格的一定比例制定。同種仿製葯品生產企業達到一定數量時,應根據社會平均成本等情況制定統一價格。
(十二)鼓勵基本葯物生產供應。按照通用名稱合理制定基本葯物零售指導價格,不區分具體生產經營企業。核定基本葯物零售價格,要嚴格控制營銷費用,壓縮流通環節差價率。保持基本葯物價格相對穩定,保障國家基本葯物正常生產和供應。
(十三)控制葯品流通環節差價率。逐步降低政府指導價葯品的流通差價率,對流通環節差價率(額)實行上限控制,並對高價和低價葯品實行差別差率控制,低價葯品差價率從高,高價葯品差價率從低,利用價格杠桿促進葯品流通領域兼並重組,擴大規模,集約經營,降低成本,減少流通費用。
(十四)改革醫療衛生機構葯品銷售加成政策。按照「醫葯分開」的要求,改革醫療機構補償機制,逐步取消醫療機構銷售葯品加成。改革過渡期間,要逐步降低醫療機構葯品加價率,在總體不突破 15%的前提下,可按價格高低實行差別加價政策。必要時對高價葯品實行最高加價額限制。中葯飲片加價率標准適當放寬。鼓勵地方結合公立醫院試點改革,統籌開展公立醫院銷售葯品零差率改革。公立醫院取消葯品加成後減少的收入,可通過增加財政補助,提高醫療服務價格和設立「葯事服務費」項目等措施進行必要補償。
(十五)規范葯品市場交易價格行為。葯品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合理制定購銷價格,要加強行業自律,公開價格信息,提高價格形成的透明度,禁止價格欺詐、價格壟斷、價格歧視及其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十六)醫療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相結合的管理方式。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各種醫療服務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特需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十七)醫療服務價格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商相關部門制定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及項目、定價原則和方法,加強對地方制定醫療服務價格的指導和協調。基本醫療服務的指導價格,由省或市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十八)基本醫療服務價格要體現公益性質。基本醫療服務價格要按照「合理補償成本、兼顧群眾和基本醫療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則核定。制定基本醫療服務價格所依據的合理成本,按照扣除財政補助、醫療機構銷售葯品和醫療器械(耗材)差價收益核算。
(十九)改革醫療服務定價方式。根據醫療技術發展和臨床診療需要,完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合理設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從嚴控制簡單以新設備、新試劑、新方法等名義新增醫療檢查檢驗項目,進一步規范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名稱和服務內容。逐步改革醫療服務以項目為主的定價方式,積極探索有利於控制費用、公開透明、方便操作的醫療服務定價方式。社區、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機構開展的便民個性化服務,可以按照服務時間、服務次數等方式制定價格。
(二十)合理制定不同級別醫療機構和不同職級醫師的服務價格。根據醫療機構等級、醫師級別和市場需求等因素,對醫療服務可以制定不同的指導價格。要逐步拉開價格差距,促進患者合理分流。
(二十一)提高體現技術和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按照醫療服務補償合理成本的要求,結合政府財政投入情況,合理調整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基本醫療服務價格,逐步提高中醫和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診療、手術、護理等項目價格。
(二十二)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和治療價格。加強醫用檢查和治療設備價格監測。完善服務成本審核方法,醫用檢查和治療設備折舊費用按額定工作量測算。降低偏高的醫用設備檢查和治療價格,促進醫用檢查和治療設備集約化使用。
(二十三)加強醫療器械價格管理。合理控制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外單獨收費的醫療器械范圍。對單獨收費的品種,要建立目錄進行管理。對高值特別是植(介)入類醫療器械,可通過限制流通環節差價率、發布市場價格信息等措施,引導價格合理形成。 (二十四)加強價格評審,健全成本調查和價格監測體系。完善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評審制度,加強價格評審專家隊伍建設,健全葯品和醫療服務成本核算方法。建立和完善醫葯市場價格調查、監測和信息採集分析系統。
(二十五)進一步完善價格決策程序。公開政府定價程序和方法,增強價格決策透明度。建立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制度。完善地區間醫葯價格信息交流協調機制。制定和調整價格要廣泛聽取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服務單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消費者以及相關部門的意見,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參與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積極性。
(二十六)積極探索建立醫葯費用供需雙方談判機制。在政府制定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的基礎上,改革醫療保險支付方式,逐步實行按病種付費、按服務單元付費和總額預付。積極探索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醫院協會)、葯品 供應商通過協商談判,合理確定醫葯費用及付費方式。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支付方式和費用談判機制的試點。
(二十七)加強價格監督檢查。進一步強化醫葯價格明碼標價工作,全面推行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醫療器械和葯品價格公示及住院費用「一日清單」等制度。定期開展醫葯價格專項檢查工作。研究探索建立醫葯價格監督的長效機制,規范生產經營企業、醫療衛生機構價格行為。
國家發展改革委
衛生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肆』 2021年中央改革委發布的《關於完善重要民生商品價格調控機制的意見》是否會影響生豬行情

政府有豬肉儲量,如果生豬價格上漲過多,可以通過在市場投放供應量影響價格。
但是現在這種情況應該不會出現,現階段,生豬出欄量已經相較於前幾年大幅提升,從牧原股份每月公布的生豬銷售數據可以看出來,現在的生豬市場供應充足,短期內出現價格大幅上漲的可能性較低

『伍』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的全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4〕467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決策部署,現就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見:一、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的必要性天然氣是一種不可再生的清潔能源,我國天然氣人均資源佔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0%。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我國天然氣消費持續快速增長,國內天然氣產量已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市場需求,對外依存度不斷提高。但長期以來,我國對居民用氣實行低價政策,一方面,由於居民氣價明顯低於工商業等其他用戶價格,交叉補貼現象嚴重,導致用氣量越大的用戶,享受的補貼越多,沒有體現公平負擔的原則;另一方面,造成部分居民用戶過度消費天然氣,特別是加大了冬季用氣高峰時調峰保供的壓力。近年來,部分城市率先實施了階梯氣價政策,在保障居民基本用氣需求、引導節約用氣、緩解供氣壓力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政策效果。為進一步促進天然氣市場的可持續健康發展,確保居民基本用氣需求,同時引導居民合理用氣、節約用氣,有必要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健全居民用氣階梯價格制度。二、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一)基本原則實行居民用氣階梯價格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保障基本與反映資源稀缺程度相結合。對於居民基本生活用氣需求,實行相對較低價格;對超出基本生活用氣需求的部分,要適當提高價格,以反映天然氣資源稀缺程度。二是補償成本與公平負擔相結合。居民生活用氣價格總體上要逐步反映用氣成本,減少交叉補貼。同時,公平用氣負擔,用氣多的居民多負擔。三是統一政策與因地制宜相結合。國家制定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政策的總體框架和指導性意見,各地結合當地自然地理環境、經濟發展和居民用氣特點,確定具體實施方案。(二)主要內容1、分檔氣量的確定。按照滿足不同用氣需求,將居民用氣量分為三檔,其中:第一檔用氣量,按覆蓋區域內80%居民家庭用戶的月均用氣量確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氣需求;第二檔用氣量,按覆蓋區域內95%居民家庭用戶的月均用氣量確定,體現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的合理用氣需求;第三檔用氣量,為超出第二檔的用氣部分。2、分檔氣價的安排。各檔氣量價格實行超額累進加價,其中:第一檔氣價,按照基本補償供氣成本的原則確定,並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第二檔氣價,按照合理補償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價格水平原則上與第一檔氣保持1.2倍左右的比價;第三檔氣價,按照充分體現天然氣資源稀缺程度、抑制過度消費的原則制定,價格水平原則上與第一檔氣保持1.5倍左右的比價。3、關於獨立採暖。各地可結合當地氣候、採暖用氣需求等實際情況,單獨制定獨立採暖用氣階梯價格制度,也可綜合考慮採暖用氣和非採暖用氣情況,將獨立採暖用氣納入統一階梯價格制度。確定分檔氣量和氣價時,應統籌考慮不同住房面積用氣數量差異,以及天然氣獨立採暖與集中供熱等不同方式(以煤炭為燃料集中供熱的,應考慮煤炭的環境成本)、天然氣與電力等不同能源的採暖成本銜接,著重保障基本住房面積的採暖需求。4、實施范圍。居民生活用氣為通過城市燃氣管網向居民家庭供應的所有燃氣。居民用戶原則上以住宅為單位,一個房產證明對應為一個居民戶;沒有房產證明的,以當地供氣企業為居民安裝的氣表為單位。單個居民用戶或單個氣表對應家庭居民人數較多的,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妥善研究解決辦法。對學校、養老福利機構等執行居民氣價的非居民用戶,氣價水平按當地居民第一檔、第二檔氣價平均水平執行。5、計價周期。階梯氣價可以月為周期執行,也可以季度或年為周期,具體由各地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用氣量在周期之間不累計、不結轉。6、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各地可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居民生活用氣變化等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各檔氣量和氣價。7、收入用途。實行階梯氣價後供氣企業增加的收入,主要用於「一戶一表」改造、彌補居民基本生活用氣供應和儲氣調峰成本,以及減少與工商業交叉補貼等方面。三、工作要求(一)加強組織領導。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是天然氣價格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居民切身利益。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快工作步伐,2015年底前所有已通氣城市均應建立起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今後凡制定或調整居民生活用氣銷售價格的城市,要同步建立起階梯價格制度;已實行階梯氣價的城市,要根據本指導意見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天然氣銷售價格管理許可權已下放至市縣的省份,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確保居民用氣階梯價格方案平穩實施。(二)制定實施方案。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要求,組織專門力量,會同有關部門,結合當地用氣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各檔氣量、分檔氣價、計價周期等,盡快制定實行居民用氣階梯價格制度的實施方案,妥善處理方案實施過程中可能面臨的問題。(三)做好價格論證和聽證。各地在制定居民用氣階梯價格方案的過程中,要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階梯氣價的實施范圍、檔次劃分、價格安排等方面進行認真研究論證。方案形成後,應按《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的規定進行價格聽證後實施。(四)保障低收入群體利益。各地在建立居民用氣階梯價格制度工作中,要充分考慮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對低收入家庭,要採取提高低保標准、增加補貼或設定減免優惠氣量等方式,確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氣價調整而降低。(五)加強宣傳引導。各地要加強與新聞媒體溝通,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我國天然氣資源現狀、實行階梯氣價的重要意義,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和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爭取社會各方理解和支持。
國家發展改革委2014年3月20日

『陸』 懇求下述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交通運輸部關於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人員安置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

(四)妥善解決改革的相關問題。 1.妥善安置交通收費征稽人員。妥善做好改革涉及人員的安置工作,是成品油稅費改革順利推進的重要保證。要按照轉崗不下崗、待安置期間級別不變、合規合理的待遇不變的總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總責,多渠道安置,有關部門給予指導、協調和支持,確保改革穩妥有序推進。各地要鎖定改革涉及的征稽收費人員數量,嚴格把關,防止突擊進人。 對公路養路費征稽人員的安置措施:一是交通運輸行業內部轉崗;二是稅務部門接收;三是地方人民政府統籌協調,多種渠道安置改革涉及人員。 人員安置工作指導意見由交通運輸部會同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柒』 國家發改委關於徵求對《推進葯品價格改革方案》意見的函

您好,意見函不少的內容: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總體要求,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近期加快推進價格改革工作方案》,現就推進葯品價格改革提出如下方案:
一、改革葯品價格形成機制
取消葯品政府定價,通過醫保控費和招標采購,葯品實際交易價格由市場競爭形成。從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原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限價或出廠價格。
二、取消政府定價後的監督管理措施
取消葯品政府定價後,我們將加盟宣傳和輿論引導,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同時按照「統籌考慮、穩步推進」的要求,擬從四個方面加強監管,促進建立正常的市場競爭機制,引導葯品市場合理形成價格。
三、政策影響評估分析
取消葯品政府定價後,由於有招標采購機制的約束,醫院銷售的葯品價格不會上漲,但不排除改革初期,在社會零售葯店銷售的部分葯品價格會有所上漲。總體來看,由於有醫保支付標準的引導,以及葯品招標采購機制和醫保控費機制的綜合制約,加之對市場交易價格監測監管工作的強化,絕大部分葯品市場交易價格不會上漲。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您帶來幫助。
如果滿意,請您採納,如有疑問,可以繼續追問。
您還可以向我們團隊發出請求,會有更專業的人為您解答!

『捌』 關於印發推進葯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904號

發展改革委 衛生計生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食品葯品監管總局關於印發推進葯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_2015年第21號國務院公報_中國政府網 (www.gov.cn)

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食品葯品監管總局
關於印發推進葯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5〕9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衛生計生委(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局)、財政廳(局)、商務廳(局)、食品葯品監管局:
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食品葯品監管總局制定了《推進葯品價格改革的意見》,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葯品價格。麻醉、第一類精神葯品仍暫時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實行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管理。
二、此前有關葯品價格管理政策規定,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廢止,以本通知規定為准。
三、各地價格、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按照《推進葯品價格改革的意見》,研究制定具體政策措施,強化醫葯費用和價格行為綜合監管,做好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工作,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發展改革委衛 生 計 生 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商務部
食 品 葯 品 監 管 總 局
2015年5月4日

推進葯品價格改革的意見

推進葯品價格改革、建立科學合理的葯品價格形成機制是推進價格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對於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和轉變政府職能,促進醫療衛生事業和醫葯產業健康發展,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醫療衛生需求,減輕患者不合理的醫葯費用負擔,具有重要意義。為加快推進葯品價格改革,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要求,逐步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葯品價格形成機制,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葯品價格的直接干預。堅持放管結合,強化價格、醫保、招標采購等政策的銜接,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同步強化醫葯費用和價格行為綜合監管,有效規范葯品市場價格行為,促進葯品市場價格保持合理水平。
二、改革葯品價格形成機制
除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外,取消葯品政府定價,完善葯品采購機制,發揮醫保控費作用,葯品實際交易價格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其中:
(一)醫保基金支付的葯品,由醫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醫保葯品支付標准制定的程序、依據、方法等規則,探索建立引導葯品價格合理形成的機制。
(二)專利葯品、獨家生產葯品,建立公開透明、多方參與的談判機制形成價格。
(三)醫保目錄外的血液製品、國家統一采購的預防免疫葯品、國家免費艾滋病抗病毒治療葯品和避孕葯具,通過招標采購或談判形成價格。
(四)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仍暫時實行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管理。
(五)其他葯品,由生產經營者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自主制定價格。
三、強化醫葯費用和價格行為綜合監管
推進葯品價格改革必須發揮政府、市場「兩只手」作用,建立科學合理的價格形成機制。取消葯品政府定價後,要充分借鑒國際經驗,做好與葯品采購、醫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銜接,強化醫葯費用和價格行為綜合監管。按照「統籌考慮、穩步推進」的要求,重點從以下四個方面加強監管,促進建立正常的市場競爭機制,引導葯品價格合理形成。
(一)完善葯品采購機制。衛生計生部門要按照規范公立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葯品采購的相關要求和措施,堅持葯品集中采購方向,根據葯品特性和市場競爭情況,實行分類采購,促進市場競爭,合理確定葯品采購價格。要調動醫療機構、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醫保經辦機構等多方參與積極性,引導各類市場主體有序競爭。
(二)強化醫保控費作用。醫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在調查葯品實際市場交易價格基礎上,綜合考慮醫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醫保葯品支付標准。在新的醫保葯品支付標准制定公布前,醫保基金暫按現行政策支付。做好醫保、招標采購政策的銜接配合,促進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主動降低采購價格。定點醫療機構和葯店應向醫保、價格等部門提交葯品實際采購價格、零售價格以及采購數量等信息。同步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醫療機構合理用葯、合理診療的內在激勵機制,減輕患者費用負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在2015年9月底前出台醫保葯品支付標准制定規則。
(三)強化醫療行為監管。衛生計生部門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獎懲制度,加強醫療機構診療行為管理,控制不合理使用葯品醫療器械以及過度檢查和診療,強化醫葯費用控制。要逐步公開醫療機構診療門(急)診次均費用、住院床日費用、檢查檢驗收入佔比等指標,並納入醫療機構目標管理責任制和績效考核目標。加快葯品供應保障信息平台建設,促進價格信息公開。
(四)強化價格行為監管。價格主管部門要通過制定葯品價格行為規則,指導生產經營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制定價格,規范葯品市場價格行為,保護患者合法權益。要健全葯品價格監測體系,探索建立跨部門統一的信息平台,掌握真實交易價格數據,重點做好競爭不充分葯品出廠(口岸)價格、實際購銷價格的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對價格變動頻繁、變動幅度較大,或者與國際價格、同類品種價格以及不同地區間價格存在較大差異的,要及時研究分析,必要時開展成本價格專項調查。要充分發揮12358全國價格舉報管理信息系統的作用,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價格監督機制,正面引導市場價格秩序。對價格欺詐、價格串通和壟斷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此外,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葯品生產、流通、使用的全過程監管,切實保障葯品質量和用葯安全。
四、加強組織實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推進葯品價格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各地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細化政策措施,確保改革取得實效。各有關部門要強化協作配合,加強對地方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導,確保改革扎實有序推進。
(二)建立評估機制。葯品價格改革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要建立葯品價格改革評估機制,加強對改革的跟蹤評估,及時總結經驗、完善政策。要密切關注改革後葯品價格和醫葯費用變化情況,對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要及時研究提出解決的政策措施。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地要通過多種方式,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向廣大群眾解釋清楚葯品價格改革的意義、內容和預期目標,及時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玖』 如何評價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性意見

《指導意見》的亮點集中體現在增強國有企業活力效率、建立健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制度和薪酬分配製度、推動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和國有資本、非國有資本融合發展、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加強和改進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等五個環節上。《指導意見》雖然對國有企業改革提出了宏觀的、整體的、科學的思路和意見,但並未闡述具體的實施方法和操作步驟。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和國有企業在落實《指導意見》時,把抓好五個環節作為深化國企改革的著力點和突破點,依此才能解決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所面臨的主要矛盾和主要問題,將深化國有企業改革落到實處。具體來說,抓好五個環節應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在增強國有企業活力效率上。一要改變過去將國有企業短期內盈利、虧損與否做為衡量企業業績和領導成員、董事會業績的習慣做法,而要將服務國家戰略能力、提升企業長遠的發展活力、發展潛力、發展效率作為衡量商業類國有企業發展進步的最重要指標,使國有企業朝著具有良好發展前景、具備國際競爭力和效率效益不斷提升方向發展。二要對生產技術落後、運行效率低下、經營效益不佳、生產運營職能雷同的國有企業通過合並、重組、裁員等方式進行優勝劣汰,並妥善做好善後工作,為國有企業發展大幅度減負,全面提升國有企業生產經營效率。三要在優化國有資本向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聚集時,要注重科學論證,避免決策失誤,保證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同時要從上下聯動,上下齊動,統一布局、統籌規劃,避免重復投入和低效投入。
在推動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和國有資本、非國有資本融合發展上。一要在國有企業混合所制改革和非國有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改革中打破國有資本的超經濟特權、超話語權,切實維護民營資本等非公有制資本的產權權益,使非公有制資本真正享受與國有資本公平對等的決策權、管理權、收益權,讓非公有制資本敢參與、願參與國有企業改革。二要對發展潛力大、成長性強的非國有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時,應進行動態追蹤評估,保持投資的連續性和及時跟進性,使國有資本入股非國有企業更符合市場規律,更具靈活性和時效性,更利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三要支持混合所有制企業科研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幹持股時,應制定嚴格的優先持股管理制度,一方面阻斷「近親效應」、「圈子效應」左右優先持股的狀況出現,保證優先持股的公正公平,另一方面對股權流轉和退出應制定嚴密制度,防止和打擊非國有資本的違規獲利行為,保證國有企業健康穩步發展。

在加強國有資產監管上。一要在不損害國家利益、不泄露企業商業機密的情況下,全力推行廠務公開,加大企業員工對企業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運行態勢、企業領導薪酬信息的知情權,使企業職工成為企業內部監督的主體。二要監管部門在對國有企業關鍵業務、改革重點領域、國有資本運營重要環節以及境外國有資本監督的同時,要加強自身工作人員在經濟知識和監管知識方面的培訓,確保監管部門在對企業的監督和巡視過程中能理清復雜問題、發現隱蔽問題、找到核心問題。三要監管部門要密切監督國有企業領導、中高層管理人員、重點崗位人員及其直系親屬的生活狀況、工作狀況,能夠在第一時間將國有企業有關人員侵吞、貪污、輸送、揮霍國有資產和逃廢金融債務行為發現和處理在萌芽狀態,減少失職、瀆職和腐敗行為對國有資產的侵害。
在加強和改進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上。一是既要堅持黨組織政治核心位置不動搖、黨的工作同步開展、黨組織和黨員作用有效發揮,又要將企業經營管理和經濟運行放在關鍵位置,確保黨的領導和企業經營管理相互促進,互不影響。二要對國有企業黨組織書記和黨組織班子在重大決策和經營管理上賦予較大的權力和自由度,使其在履行「一崗雙責」的同時,有更大靈活性和決策空間創造性開展工作,進而及時推進國有企業自主創新,放大國有企業活力。三要在加強人才隊伍建設上,對有特殊才能、表現優異的人才應打破論資排輩、唯票是舉、顧及平衡的傳統思維,將有用人才及時提拔到重要崗位為企業創造及時價值、長遠價值和創新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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