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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資金跨境轉移對策

發布時間:2021-07-26 07:13:19

⑴ 跨境經濟犯罪理論對策研討會論文集

(一)論文名稱
論文名稱就是課題的名字
第一,名稱要准確、規范。准確就是論文的名稱要把論文研究的問題是什麼,研究的對象是什麼交待清楚,論文的名稱一定要和研究的內容相一致,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要准確地把你研究的對象、問題概括出來。
第二,名稱要簡潔,不能太長。不管是論文或者課題,名稱都不能太長,能不要的字就盡量不要,一般不要超過20個字。
(二)論文研究的目的、意義研究的目的、意義也就是為什麼要研究、研究它有什麼價值。這一般可以先從現實需要方面去論述,指出現實當中存在這個問題,需要去研究,去解決,本論文的研究有什麼實際作用,然後,再寫論文的理論和學術價值。這些都要寫得具體一點,有針對性一點,不能漫無邊際地空喊口號。主要內容包括:⑴研究的有關背景(課題的提出):即根據什麼、受什麼啟發而搞這項研究。⑵通過分析本地(校)的教育教學實際,指出為什麼要研究該課題,研究的價值,要解決的問題。
(三)本論文國內外研究的歷史和現狀(文獻綜述)
規范些應該有,如果是小課題可以省略。一般包括:掌握其研究的廣度、深度、已取得的成果;尋找有待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從而確定本課題研究的平台(起點)、研究的特色或突破點。
(四)論文研究的指導思想
指導思想就是在宏觀上應堅持什麼方向,符合什麼要求等,這個方向或要求可以是哲學、政治理論,也可以是政府的教育發展規劃,也可以是有關研究問題的指導性意見等。
(五)論文寫作的目標
論文寫作的目標也就是課題最後要達到的具體目的,要解決哪些具體問題,也就是本論文研究要達到的預定目標:即本論文寫作的目標定位,確定目標時要緊扣課題,用詞要准確、精練、明了。常見存在問題是:不寫研究目標;目標扣題不緊;目標用詞不準確;目標定得過高, 對預定的目標沒有進行研究或無法進行研究。
(六)論文的基本內容
研究內容要更具體、明確。並且一個目標可能要通過幾方面的研究內容來實現,他們不一定是一一對應的關系。大家在確定研究內容的時候,往往考慮的不是很具體,寫出來的研究內容特別籠統、模糊,把寫作的目的、意義當作研究內容。
基本內容一般包括:⑴對論文名稱的界說。應盡可能明確三點:研究的對象、研究的問題、研究的方法。⑵本論文寫作有關的理論、名詞、術語、概念的界說

⑵ 急急急,反洗錢知識,在線等

一、什麼是洗錢?
洗錢是指通過隱瞞、掩飾非法資金的來源和性質,通過某種手法將非法資金變成看似合法資金的行為和過程,主要包括提供資金賬戶、協助轉換財產形式、協助轉移資金或匯往境外等。
二、洗錢活動有哪些常見途徑或方式?
1、通過境內外銀行賬戶過渡,使非法資金進入金融體系;
2、通過地下錢庄,實現犯罪所得的跨境轉移;
3、利用現金交易和發達的經濟環境,掩蓋洗錢行為;
4、利用別人的賬戶提現,切斷洗錢線索;
5、利用網上銀行等各種金融服務,避免引起銀行關注;
6、設立空殼公司,作為非法資金的「中轉站」;
7、通過買賣股票基金、保險或設立企業等,將非法資金合法化;
8、通過購買彩票進行洗錢;
9、通過購買房產進行洗錢;
10、通過珠寶古董交易和虛假拍賣進行洗錢。
三、清洗什麼錢構成洗錢罪?
主要是指清洗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受賄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將構成洗錢罪,情節嚴重的,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其他洗錢行為將按照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或其他相關條款論處。
四、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會不會侵犯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不會侵犯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為了在反洗錢工作中合理、有效地保護金融機構客戶信息,我國《反洗錢法》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是要求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者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二是對反洗錢信息的用途作出了嚴格限制,規定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息,只能用於反洗錢行政調查,同時規定司法機關依照《反洗錢法》獲得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於反洗錢刑事訴訟。三是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作為我國統一的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接收、分析、保存機構,避免因反洗錢信息分散而侵犯金融機構客戶的隱私權和商業秘密。
五、如何遠離洗錢活動?
1、主動配合金融機構進行身份識別;
2、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
3、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賬戶;
4、不要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提現;
5、選擇安全可靠的金融機構。

⑶ 中國應對跨國污染轉移的對策

第3章我國防範跨國污染轉移的主要對策
3.1完善我國防範跨國污染轉移的立法
3.1.1我國防範跨國污染轉移的立法現狀
我國1979年制定的《環境保護法(試行)》沒有與污染轉移相關的條款。可見,在
時,人們對污染轉移還沒有足夠的認識,從而未予以重視。近年來,我國開始了解世界
環境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並認識到國內環境問題的嚴重性,逐步開展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
雖然消除貧困、發展經濟的壓力非常巨大,但仍從最大的善意出發,積極參與國際環境
務,積極履行國際環境義務,適應全球經濟發展綠色化的潮流。隨著環境立法不斷完善,
我國對污染轉移問題的處理日益制度化、程序化、嚴格化。
改革開放之後,各種非公有制經濟蓬勃發展起來。非公有制企業在給當地帶來經濟
益的同時,也給引發了一系列環境保護、污染治理問題。污染轉移事件開始頻繁發生。
堅決制止這一現象發生,國務院於1984年9月27日做出了《關於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
管理的規定》。該《規定》第四條指出:「堅決制止污染轉移。嚴禁將有毒、有害的產品
托或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鄉鎮、街道企業生產。對於轉移污染危害的單位有關人員
以及接受轉移的有關人員,要追究責任,嚴加處理。」我國法律規范中第一次針對污染
移做出了禁止性規定。從此,防止並懲治污染轉移有了法定依據。污染轉移行為受到遏制
1989年新的《環境保護法》頒布實施。在明令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
求的技術和設備的同時,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
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第三十五條進一步明確了違反第三十四條規
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警告或者處以罰款。新《環境保護法》規定了污染轉移的條款,是
染防治立法上的一大進步。
1997年新《刑法》增添、修改了部分條款,其中走私罪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對
國污染轉移作了新的規定。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明確指出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
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將被視為走私廢物罪。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違反
家規定,將境外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
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
金。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
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到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原料利用為名,
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
第三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198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進行
訂。新《海洋環境保護法》中有三條規定涉及跨國污染轉移問題。第三十九條:「禁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轉移危險廢物。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轉移危險
物的,必須事先取得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同意。」第七十九條:「違反本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轉移危險廢物的,由國家海事
政主管部門責令非法運輸該危險廢物的船舶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並處五萬元
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將中華
民共和國境外廢棄物運進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
警告,並根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對控制污染轉移
有重大意義。實施清潔生產,將污染物消除在源頭和生產過程中,既將污染轉移風險降
到最小程度,防止國外污染轉移到我國沿海地區後再次向內陸地區轉移,又促使我國企
生產出「清潔產品」,更好應對國外的非關稅貿易壁壘。
2004年修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是我國污染轉移立法進程中的一個標志。
法多處對跨國污染輸出進行了禁止性規定並給予了相應的處罰。第二十四條規定:「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第二十五條規定:「禁止進口
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固體廢物;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實行限
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分類管理……進口的固體廢物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准,並經質
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合格。」第六十六條規定:「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
廢物。」七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
放、處置的,進口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於限制進口的固體
物用作原料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固體廢物的責任,
或者承擔該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逃避海關監管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運輸
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經中華人民
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下的罰款。」解讀這部法律,我們可以看出我國政府對污染轉移堅決反對一和制止的態度,
較之修訂前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新法規定更加具體,處罰更加嚴厲。今年
月1日該法啟動後,打著「利用」旗號處置危險廢物將被視為違法行為而受到制裁;限
淘汰制度的設立不再允許產生嚴重污染環境工業固體廢物的設備超期服役;固體廢物承
人一定條件下應承擔退運固體廢物或支付處置費用的責任。
此外,我國控制污染轉移的立法還有:1996年國家環保局、外經貿部、國家工商局
聯合發布的《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及《關於(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
定》的補充規定》;1996年國家商檢局、.海關總署、國家環保局聯合發布的《關於對進
廢物實施檢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環保局會同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制定調整發布《
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1992年頒布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等
3.1.2現有立法的缺陷及完善構想
()l控制廢棄物轉移的立法
目前我國控制廢棄物跨國轉移的法律基本符合WTO規則要求並與相關國際公約銜接。
2004年《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後,我國控制廢棄物轉移的法律體系更加完善。
但是由於某些地方存在政府部門監控不力、地方保護勢力嚴重等原因,仍然有大量的電
垃圾通過夾帶走私或者直接走私源源不斷的流入境內,只不過由原來的公開變為半公開
隱蔽的行為。所以今後控制廢棄物轉移的工作重點是加強行政執法力度,嚴厲打擊走私
害廢物入境的行為,同時須完善市場監管體制,杜絕危險廢物市場。應針對洋垃圾走私
禁不止的現狀設計有效的工作體制和運行機制。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進一步加大了
擊走私廢物罪的力度。依據現行刑法規范,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
態廢物運輸進境的且情節嚴重的行為將以走私罪論處。走私罪是按照行為人偷逃稅額的
少規定刑罰的,但是廢物無法計算應繳稅額,所以司法機關對走私廢物罪的量刑存在一
困難。刑事立法應彌補這一漏洞。
(2)控制污染產品和設備轉移的立法
污染產品和設備的越境轉移面臨的主要問題是不同國家環境標准存在差異。如果我
以環保為由拒絕進口相應的產品和設備,出口國就會依據國民待遇原則提出控告,因此
一般情況下,我國不能禁止此類產品和設備的進口。根據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7條的規定:「列
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行檢驗;尚未制定國家技術規范
強制性要求的,應當依法及時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參照國家商檢部門指定的國外有
標准進行檢驗。」1992年頒布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10條規定:「商檢機
按照下列標准對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強制性標准或者其他必須
行的檢驗標準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標准檢驗;……法律、行政法規未規
有強制性標准或者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准,對外貿易合同又未約定檢驗標准或者約定
驗標准不明確的,按照生產國標准、有關國際標准或者國家商檢局指定的標准檢驗。」
以,我國商檢機構可以按照生產國的標准來檢驗,對於不符合生產國標準的產品,可以
令收貨人退貨或銷毀。但若有相應國際標准,宜以國際標准為准,以免有違非歧視性原則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五條所處罰的五種情況里就包括了「引進不符合我國環
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這類污染轉移行為。但該法只規定了「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兩種處罰方式,有力度不夠之嫌。因為警告是最輕的行政處罰,在污染引進既成事實之後
這種處罰不足教育引進者並杜絕今後的引進行為。所以應當把警告刪去,直接處以罰款
者其他的行政處罰,並責令當事人停止污染轉移行為。
《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四條禁止將產生嚴重污染的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
位使用,在法律責任一章也規定了相應的處罰。這條禁止性規定主要針對的是國內地區
間的污染轉移,但也可以認為它涵蓋了跨國污染轉移,因為只要受讓方是沒有污染防治
力的企業即可,至於污染設備來源於國內還是國外並不重要。但對於什麼才構成「嚴重
染」,《環境保護法》並沒有說明。應該將污染程度具體化,比如以污染物排放量來衡量
否屬於嚴重污染程度。
(3)控制污染行業轉移的立法
目前我國政府主要依靠行政審批來限制外國污染行業進入。根據我國《中外合資經
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均需事先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
部門和地方政府審查批准。為防止污染密集型產業入境,在審批外商投資項目時必須綜
環境因素,採用以下方式衡量污染風險:環保部門實地調研並出具環境評估報告;召開
家論證會論證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對建設項目的意見。嚴禁在
批項目時簡化甚至取消有關環保的審批程序,任意降低環境標准。對於大量消耗資源的
產加工型企業,應盡量少批甚至不予批准。因為這種企業不僅污染環境,還會造成資源
壞甚至衰竭,是控制污染行業轉移中應防止的重點。但在WTO框架下成員國必須實行國
待遇原則,行政審批方法導致內外資企業設立不一致顯然與此原則相悖。應盡快對相關
法進行修改,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應遵守的制度體系,減少並最終消除污染行業轉移現象。
①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外商投資項目必須嚴格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接受政
和公眾的監督。2003年《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後,接受委託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獨立於政府環保部門,對評價結論負責。考慮到外商投資企業有污染
產作業的技術獨特性,國內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現有的技術能力可能無法做出全面、詳實、
准確的評價,應當在《環境影響評價法》中建立一定的制度,使評價單位提高業務水平,
對環境評價做出正確的結論。
②環境標准制度。我國環境標准比許多發達國家的要低。為降低環境成本,發達國
企業來華投資時有不少企業採取我國環境標准,自然會嚴重污染我國環境。我國需要逐
提高環境標准,在一些對環境質量要求相對偏高的地方可先行制定高於國家環境標準的
方環境標准,以抬高外國污染行業的准入條件。但應當注意到,目前國際上大多數跨國
司有這樣一個共同趨勢:依據統一的環境原則與方針做出相應的環境承諾。不少著名跨
公司如NEC等已明確提出採取母公司標准,歐盟等也已開始要求所屬企業在區內和海
投資要採取母公司標准。所以實際上有一些投資商不僅採用了本國環境標准,還帶來了
進的污染防治技術、環境管理思想和方法。我國通過工5014001認證的大部分是外商投資
業就是很好的證明。有些外商投資企業開始時使用ODS,但後來在國際社會採取保護臭
層行動及國外客戶要求採用替代品的情況下,己投資開發替代品。我們應充分利用這一
展趨勢,在加強環境標准立法的同時,還要體現優惠經濟政策以吸引外商投資。但不能
全放棄對外資投資的控制,比如對於國內急需而又沒有配套環保設施和技術的產業,要
外商投資時必須同時引進環保設施和技術。
③對己經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了環境污染,政府管理部門應
格按照排污費徵收制度、現場檢查制度、強制性應急措施制度等履行職責,必要時應給
行政處罰或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決不能從稅收等經濟效益考慮,或者從今後吸
更多外商投資考慮,對污染企業姑息縱容。經濟的發展不能以生態安全為代價。
3
.
2完善我國環境標准體系
目前,我國環境標准與發達國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缺乏很多具體產品標准。發達
家就是看準了一點,對我國肆意轉移污染。完善我國環境標准體系成為當務之急。
3.2.1我國環境標准體系的現狀
我國的環境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訂,並與國家質檢總局聯合發布。強制性的
境標准應視同為技術法規,具有法律強制效力。推薦性的環境標准作為國家環境經濟政
的指導,鼓勵引導有條件的企業按照相關標准實施。按照標準的級別劃分,我國現行的
境標准體系主要由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地方標准構成。國家環境標准,包括環境質量
准、污染物排放標准、環境監測標准以及產品質量環保標准(如針對不同類型食品規定
同的農葯殘留量標准等),是綠色貿易壁壘的重要支柱。當前我國環境標准體系存在以
不足:()l標准寬嚴把握不當,有的標准過高,執行成本太大,有的標准過低,起不了
用。(2)環境保護標准不普及,有些生產領域缺乏可執行的統一標准。(3)標准制定時
乏前瞻性。(4)沒有切實可行的標准評價機制。(5)標准之間協調性差,需要統一。
3.2.2完善環境標准體系應遵循的原則
應從以下幾大原則出發完善我國的環境標准體系:
(1)體現國家政策性原則。制定環境標准要體現國家關於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
符合我國國情,力求獲得最佳的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當前,國家從長遠經
利益出發,努力轉變以往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以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和諧、健康、
穩定、持續發展。建立我國環境標准體系,應當立足於現實,既不能好高鶩遠,更不能
圖一時之利放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
(2)以環境基準為基礎的原則。環境基準亦稱環境質量基準,是指環境中的污染物
對特定對象(人或其他生物)不產生不良或有害影響的最大劑量或濃度。環境基準由污染
物與特定對象之間的劑量反映關系來確定,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標准。環境基準
只有轉化為環境質量標准之後才具有法律意義。我國制定環境標准時應當以環境基準為
礎,盡量小於環境基準值,最多等於環境基準值。否則,環境標准有等於無,起不到控
污染,凈化環境的作用。
(3)靈活原則。制定環境標准要具體分析環境功能、企業類型和污染物危害程度
不同情況,區別對待。環境標准不能一刀切,不同地區、不同企業、不同污染物要有不同
的標准。我國允許地方政府制定高於國家環境標準的地方環境標准並賦予地方標准優先
行力,就是靈活對待不同問題的表現。對環境質量有高要求的經濟發達地區可以實行較
環境標准,而經濟發展落後地區可以按照國家環境標准執行,以防高標准給經濟帶來阻力
(4)可行性原則。制定環境標准,一方面要根據生物生存和發展需要,同時還要考
慮到經濟合理,技術可行。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發展經濟始終是當前主要任務。若全盤
搬發達國家環境標准,不僅缺少配套設施、技術和必備資金,而且過高的污染處理費用
增加企業生產成本,削弱企業競爭力。我們要保護環境,並兼顧發展需要,二者不可偏
(5)與國際接軌的原則。加入WTO以後,對我國貿易影響最大的不再是關稅壁壘,
是非關稅壁壘。由於國際貿易的參加者多為發達國家,而發達國家實行的環境標准普遍
高,所以國際環境標准常採用高標准。我國出口的產品經常被進口國以不符合環境標
由拒之門外。制定與國際接軌的環境標準的呼聲越來越高。所以,我國環境標准應立
國內現狀,大膽向國際先進標准看齊。只有這樣企業才能提高國際競爭力,突破國外
貿易壁壘阻礙。有一個現象值得注意,上世紀90年代我國加快了國際標准採用速度,1
年以後國際標准採用率已佔60%,但整體上環境標准仍然很落後。
3.2.3如何完善我國環境標准體系
(1)以我國國情為基礎,參考國外先進的環境標准,制定出科學、實用的環境標
為應對國外綠色貿易壁壘,鼓勵企業採用高水平的環境標準是應當的,但應看到我國
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不一致,全國通行高水平環境標準的做法行不通。因此我們必須
國先進經驗吸收消化,結合具體國情,出台實用、合理的環境標准。同時政府也應加
准制定時的經濟投入,以高投入加上科學的方法,摸索出一條適合我國的環境標准制
途徑。
(2)盡快建立健全我國的產品環境標准體系。產品環境標準是在產品的生產及
過程中,產品對環境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的限度所制定的相關環境標准。該標准覆蓋
整個生產、使用過程。通過產品環境標准,可以全程監控產品生命周期,進而扶持相
業和允許產品市場准入,避免人為扶持和准入的失誤。我國至今還沒有產品環境標准。
生產和使用過程中,生產者很少考慮產品的環境價值,更多考慮產品使用價值。產品
造成的環境破壞非常驚人。建立健全我國產品環境標准體系需要一個過程。應當從環
響大、與人們生活密切相關的產品入手,逐步建立產品環境標准,最後包含所有種類產
用產品環境標准來引導企業生產。
(3)建立和完善環境標準的制定、發布、實施程序。目前我國環境標準的出台往
是為解決現實中某一具體問題,沒有前瞻性和科學性。建立環境標准體系似乎是不得
之舉。再加上環境標准出台到實施間隔過短,企業沒有足夠時間准備需要的設備和技
人員,實施起來有難度。這直接導致環境標准貫徹不力。所以政府應為企業提供技術
和人員培訓,保證它們具備實施環境標準的條件。此外,還應鼓勵環保技術交流,為
間環保技術轉讓大開綠燈。
(4)建立環境標准評價機制。我國環境標准一直以末端控制為主,缺乏全程式控制制
隨著環境保護壓力的增大,我國應全程式控制制轉移。對標準的評價也應注重這種轉變,
該標准在相關的產業導向和市場准入方面的作用。通過評價環境標准實施的效果,考
準的制定是否恰當。在評價中發現的問題,可以為今後修訂或制定環境標准提供參考依
3.3利用「環保例外權」,構築綠色貿易壁壘
3.3.1「環保例外權」的概念
環保例外權指的是為防止環境污染,保護人類與動植物生命的健康,締約國有權利
取單邊環境措施來阻止有損於國內環境的貿易。
幾乎當今所有的貿易協定都有關於環保例外權的規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
許根據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優先使用世界資源,根據各自需求和經濟發展實際水平,尋
既保護和保存環境,又達到上述目的和手段,強調擴大貿易的同時要力求保護環境。《
術貿易壁壘協議))強調不得阻止任何國家採取必要的措施來保護人類、動物和植物的生
與健康、保護環境。《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中寫明若有助於消除嚴重的環境壓力,
採取最合適的環境手段,可考慮接受環境補貼。《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協定》規定:對

寫不下 你可以自己去下載 中國知網

⑷ 大額的資金怎麼從國外匯到國內、

根據國務院在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決定中的第十三條「擁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有關情況。」

但是,目前人民幣還不能自由兌換。中國每年結只有5萬美金的額度。那麼如果是一大筆境外資金需要轉入中國境內,具體如下:

1、不高於5萬美金的正常資金,可以直接使用電匯匯入國內銀行。

2、讓親戚朋友幫忙,利用各個賬戶的每人每年5萬美金限額進行結匯。

3、開設一個香港銀行賬戶。先把款匯入香港銀行,然後在國內取款機取人民幣,這種辦法雖然不計入5萬美金外匯限額,但是手續費很高。

4、通過貨代公司,進出口公司進行結匯,這種方式也需要手續費,且資金兌換性會受到兌換公司的限制。

5、注冊一個離岸公司,注冊離岸賬戶,統一接受大額美金,然後進行分開結匯。這是一種目前比較普遍的辦法。但是我國外匯管理局目前對這種結匯方式的打擊力度比較大。

所謂「離岸」就是指投資人的公司注冊在離岸管轄區,投資人不用在本地,也可以進行世界各地的業務開展。由於離岸公司當地政府無稅收,只收取少量管理費。離岸公司無外匯管制。

(4)非法資金跨境轉移對策擴展閱讀:

貨幣的兌換性

貨幣按其兌換性分為不可兌換貨幣、可兌換貨幣和自由兌換貨幣。實行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不管是在經常賬戶下還是資本賬戶下都嚴格限制本幣兌換成外幣和外幣兌換成本幣,該國貨幣就稱為不可兌換貨幣;

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定義,一國若能實現貿易賬戶和非貿易賬戶下的貨幣自由兌換,即經常項目下的自由兌換則該國的貨幣被列為可兌換貨幣;

自由兌換貨幣是指在外匯市場上能自由地用該國貨幣兌換成某種外國貨幣或用某種外國貨幣兌換成該國貨幣,即實現了經常賬戶和資本賬戶的自由兌換。

經常項目下貨幣可兌換的設計和內容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規定,一旦成員國外匯管理制度符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的要求,其貨幣就可以稱為可兌換貨幣、也就是實現了經常賬戶下的可兌換。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的內容主要集中反映在第2、3、4款上,其主要內容為:

1、避免對經常性支付或轉移的限制。各會員國未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同意,不得對國際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實施匯兌限制。

2、不得實行歧視性貨幣措施或多重匯率措施。

3、兌付外國持有的該國貨幣。任何一個成員國均有義務購回其他成員國所持有的該國貨幣結存,只需兌換的國家能證明這種結存是由最近的經常性交易所獲得的,或者這種兌換是為了支付經常性交易所需要的。

⑸ 人民幣自由流動與中國資本賬戶開放的關系

對於資本賬戶開放,國內學者主要從以下兩個層面進行認識:多數學者認為資本賬戶開放是指資金的跨境自由轉移,即取消對跨境交易和資金轉移的管制;另一種觀點認為資本賬戶開放不僅包括資金的跨境自由轉移,還包括取消與資本交易相關的外匯管制,即本外幣之間的自由兌換。

從資金的跨境自由流動角度,姜波克將資本賬戶的可兌換定義為「解除對資本賬戶中的經濟行為施加的交易限制,基本實現資本的自由流動」; 計國忠認為資本賬戶開放「指的是避免對跨國界的資本交易及與之相關的支付和轉移的限制,避免實施歧視性的貨幣安排,避免對跨國資本交易征稅和補貼」; 王文平認為資本賬戶開放「是指一國允許其資本賬戶中各種資本可以自由流動」; 溫建東對資本賬戶可兌換涉及的概念及其相關關系進行分析,認為「資本賬戶可兌換是指對跨貨幣區邊境的經常性交易收入、資本性交易及其相關的支付、轉移、收入以及與上述有關的兌換避免限制,取消歧視性稅收和補貼以及單獨匯率」。

從另一個層面進行理解,姜波克、朱雲高認為,資本賬戶開放的概念「側重於對資本交易施加的貨幣兌換管制的放鬆」,資本賬戶開放是由「資本賬戶和內外均衡之間相互作用的結果」,因此從「資本賬戶自由化」的角度「才能正確把握資本賬戶開放的本質和內涵」。羌建新認為資本賬戶開放既包括取消對跨境資本交易本身的管制,也包括取消與資本交易相關的外匯(包括資金跨境轉移及本外幣兌換) 管制。曾詩鴻認為,資本賬戶開放是「對資本賬戶交易資金的轉移支付不得加以限制和拖延」「, 不僅可以在境內自由流動,而且可在境內和境外之間自由流動」,其中還專門提及了資本賬戶開放的內容中包括「避免對到國外投資的人民幣購匯流出或相應的外匯流入結轉人民幣進行審批或限制」。

⑹ 出口風險的出口風險的迴避及轉移對策[1]

在開展出口業務前,企業一般會對風險進行推測。在廣泛調查、收集信息的基礎上,確定風險種類並測定風險大小。對於那些產生風險的可能性較大或風險損失很大的業務,企業可以不經營此類產品從而迴避風險的發生。
但在實際業務中.大多數風險是不可事先避免的,這時就可採用風險轉移的方法。
1.保險。
通過投保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 這是撮常用的風險轉移辦法。例如海上貨物運輸保險。近年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也廣泛地使用在出口業務中。它為出口企業提供了安全收匯保障,使出口企業在遭遇買方商業風險和買方所在國家政治風險不能按時收到貨款時,及時得到賠付。出口信用保險在世界經濟發展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與國際信貸齊名,被譽為當今世界貿易兩大促銷手段。
2.套期保值。
通過套期保值可將匯率風險和商品價格風險轉移給投機者。外匯的套期保值方法就是用做遠期外匯買賣的辦法來轉移匯率損失 如某公司向德國出口一批貨物,2個月後可收回貨款1 55萬德國馬克,為防止馬克貶值美元升值帶來的匯率損失,該公司可賣出2個月遠期馬克,設該遠期德國馬克的匯率是1.55,則該公司將肯定獲得100萬美元的收入,而不論市場匯率將來如何變化。否則,若不做這筆套期交易,一旦馬克下躍劉1.60馬克/美元,則該公司將會受到損失。
商品的套期保值則是通過在商品交易所做期貨交易轉移價格波動風險。即在買進或賣出現貨的同時,期貨市場上賣出或買進同等數量的期貨,從而使現貨市場上將來價格的升降給企業帶來的損失由期貨市場的收益得到補償。不過,這種方法局限在出口商品是在商品交易所上市的商品,這些商品的種類是相當少的。
3.改變貿易結算方式。
對於採取D/A方式結匯冒太大風險的企業來說,用L/C方式結算就可將貿易夥伴的資信風險轉移給銀行。近幾年引入我國的新型貿易結算方式— — 保付代理業務,簡稱「保理」,也是有利於降低出口風險的一種結算方式 它的特點是能提供綜合性的服務項目 保理公司在進口商出現信用風險時,就履行應收帳款的管理並執行催收付款責任,在出口商資金周轉有困難時還可能融通資金。掌握並運用多種結算方式,可有效地降低出口風險。
4.通過合同規避出口風險
合同對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費用和風險等進行了明確的劃分,具有法律效應。對出口商而言,合同既是對買家應該履行義務的一種明確規定,同時更多的是自己必須履行的義務的一種界定。制定一份完善的合同,起碼應做到:對合同每一個條款理解准確、深刻,交易磋商時細心、全面,繕制合同時嚴密、完整,履約時一絲不苟、及時溝通。這需要業務人員具備扎實的進出口相關知識和豐富的經驗,外語水平過硬,並且熟悉有關法律知識和國際貿易慣例。
合同條款理解須透徹
一份完整的出口合同要對交易各環節、各要件做出明確的規定。合同規定的每一條款,採用的每一慣例,都有其具體內容,都是日後履約的依據。而各條款之間以及條款和慣例之間又常有一定的聯系。同時,所有的條款既可以看作是對自己應履行義務的一種明確規定,同時也可以看作是對賣方的一種制約。
例如,商品作為進出口合同的物質基礎,對其品質的約定是整個合同中最重要的內容。如何確定賣方交貨的品質、數量和包裝又涉及合同中的商品檢驗條款。在商檢條款中,商檢機構和檢驗期限的科學合理的約定不但是對買方行使復檢權的保證,而且也是一種限制;再者,復檢權及其行使期限是賣方對自己商品品質實行有效保護的有效途徑。
目前,不少出口公司的固定格式合同上規定以貨物出運時中國商檢局出具的商檢證作為商品數量、包裝和品質的最終依據。事實上,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委員會副主任蕭志明先生介紹,這個條款的不對等性剝奪了買方重新檢驗的權利。按照國際慣例,買方收到貨物後,並不等於買方接受貨物,買方仍有一個合理的機會有權對貨物進行檢驗。
但在合同中,賣方應該對買方的復檢權在文字上作一個限制。如規定貨物到岸後多少天內對方有重新檢驗的權利,但必須是由雙方同意的權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雙方同意的這幾個字非常重要,因為國外的很多公證機構是民間性質,而且不具備權威性,國際貿易中如果有惡意商人在質量、數量等問題上挑刺的話,就可以串通公證機構來坑害賣主。
一般的涉外經濟合同大體上包括商務條款(包括技術條款)和法律條款兩個部分,而這兩個部分又是相互配合不可分割的。所以,在使用時,應注意保持合同的完整性,不應為了在某些條款(如價格條款)上的討價還價而放棄或忽略其它重要的條款(如解決爭議條款),如不可抗力條款、仲裁條款等,往往是不可或缺的。
在一份合同已經擬就,要簽字生效的時候,有必要再進行一次仔細的審查,作最後的把關。細讀一遍合同,看文字上有無錯漏:小數點有沒有標錯、數量上有沒有將個寫成打、標價的貨幣有沒有寫錯、有沒有將桶寫成紙箱,英語描述是否准確,等等。然後是看看各條款之間是否互相矛盾,如數量上標明了溢短裝,金額上有沒有做出相應的表示。
除了審查這一關外,對出口合同的管理工作也非常重要。首先合同的編號和檔案管理,現在許多出口企業都已使用計算機進行管理,但與此同時,仍有必要將與每一個合同有關的單據、資料和往來函電的正本或沒有正本時的復印件(副本)保存在一個專門的檔案袋裡,便於日後查用。因為這些交易過程中收發的信件、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文件有可能構成對合同的補充或修改,成為日後處理雙方爭議或糾紛時的書面依據。
最後,出口商在訂立重大或內容復雜的合同時,應主動向法律專家、會計師、資深的出口業務能手等咨詢。

⑺ 非法跨境刷卡轉移資金什麼是 為什麼是法律不允許

就是存款人民幣境外刷卡交易。會有外幣兌換匯率要支付。

⑻ 禁止銀行跨境資金轉移意味著什麼

合法合規的銀行電匯是不被禁止的,你這里說的禁止的應該是有洗錢嫌疑的,洗錢是違法的,是被國家禁止的。

⑼ 為什麼不能向境外轉移大額資金

不是不能,而是有限制。主要是境外轉移資金,如果不稍加約束,會有大量見不得光的錢到境外走一圈就干凈了。如果經查是合法收入,放心大可轉移,無論情感上是否支持,法理上這是合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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