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是單位還是個人
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必須是,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理由如下:我國刑法主要基於自然人的行為來制定的,刑法中的任何罪都適用於自然人,單位犯罪只是刑法中的「例外」主體,有「主體以自然人為原則,以單位為例外」的意味。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具有局限性,單位不可能成為一切犯罪的主體,不可能對一切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只有當刑法規定了單位可以成為某種犯罪的主體時,才可能將單位認定為犯罪主體。單位犯罪的法定性才使單位成為犯罪主體,而我國刑法對詐騙罪的規定,未將單位列為此罪的主體,故詐騙罪的主體不能是單位,當然只有自然人了。
『貳』 單位實施貸款詐騙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貸款詐騙罪嗎
單位不可以構成貸款詐騙罪主體,由自然人承擔責任
『叄』 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么為什麼呢
刑法第二百條中特意排除了第193條,應該理解為單位不是貸款詐騙罪的主版體。貸款詐騙很多時候權是個人利用單位的名義進行的,騙取大筆貸款的行為時有發生。因此,193條並非形同虛設。為何單位不構成此罪呢?可能是立法時考慮到單位採用虛假手段,騙取貸款的情況很多,但只要用於集體,以民事處理比較妥當。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
『肆』 為什麼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
因為單位不是貸款詐騙罪的一般主體
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並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
如果是侵佔就應以職務侵佔罪治罪,其他人員則以職務侵佔罪的共犯處之。如採用的行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為主,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僅是為之提供幫助的,這時就以本罪定性處罰。
貸款詐騙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若行為人非法佔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反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
(4)單位為什麼貸款詐騙擴展閱讀:
貸款詐騙罪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伍』 請教,單位為什麼不能構成集資詐騙罪和貸款詐騙罪的主體
刑法第二百條中特意排除了第193條,應該理解為單位不是貸款詐騙罪的主體。貸款詐騙很多時候是個人利用單位的名義進行的,騙取大筆貸款的行為時有發生。因此,193條並非形同虛設。為何單位不構成此罪呢?可能是立法時考慮到單位採用虛假手段,騙取貸款的情況很多,但只要用於集體,以民事處理比較妥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陸』 到底單位能不能成為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如果是單位犯罪只懲罰直接責任人嗎
1、司法考試以及實踐中多以自然人貸款詐騙罪定罪量刑
2、考研及理論中則以合同詐騙罪定罪量刑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柒』 為什麼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刑法規定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單位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是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
一、法律規定,對單位的懲處只有罰金一種方法,如果要給一個機構上刑,怎麼上呢?。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卻是在用國家的財政撥款來繳納罰金。這實質等於國家的自我懲罰,將國家的金錢從一個口袋掏出來,卻又放進了另一個口袋。再者,國家機關一旦繳納罰金,又勢必影響其正常運作,這對國家職能的實現和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進行都是極其不利的。國家為了維護機關的正常運轉又不得不再次向受過懲罰的機關下撥財政資金,這一過程又無形之中給相關財政機構增加了負擔,而犯罪機關本身卻似乎並未受到實質性的損害。這樣的刑罰根本起不到教育和懲誡的作用,成為一種玩笑和擺設,成為對刑法科學性與嚴厲性的莫大諷刺。
二、自1987年我國刑事立法認可「單位犯罪」這個概念以來,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按條文規定應該認定為國家機關犯罪的案件,如丹東汽車走私案、泰安汽車走私案等。但是從這些案件的處理結果中不難發現,對於此類案件,執法、司法機關往往不是去分析和追究犯罪機關的罪刑和責任,而是熱衷於追究有關領導或主要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從而使相關法律法規被束之高閣。這不僅說明這些法律條文形同虛設,實質意義不大,更說明了追究有關領導、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就已經能夠解決所謂的國家機關「犯罪」的問題。有學者乾脆指出,那些貌似機關犯罪的案件,實質都是機關負責人或負責人與一般人員為謀求不正當利益而實施的自然人犯罪。司法實踐中追究國家機關的刑事責任會遇到許多難以逾越的障礙,其中最主要的便是怎樣既達到懲罰機關的目的,又能維護機關,保證其以後的正常運作。但我們的司法機構又不能勝任懲罰者與保護者的雙重身份,面對這樣的困難,它們習慣性地無奈地選擇了迴避,將犯罪直接定性為自然人行為。
『捌』 淺談單位貸款詐騙如何認定罪名
近年來,單位貸款詐騙案件呈逐年上升勢頭,不僅數量不斷增多、數額更是持續攀升,為此加大打擊此類犯罪力度顯得尤為重要,那麼如何認定單位貸款詐騙則是關鍵所在。目前對單位貸款詐騙行為如何定性大致存在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以合同詐騙罪進行定罪處罰。認為單位詐騙行為基本上都是單位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實施的,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特徵。第二種觀點認為對單位實施的詐騙貸款行為既不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應追究個人貸款詐騙罪的刑事責任,應作無罪處理。第三種觀點認為對於單位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論處,但對於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按照貸款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理由:首先,單位實施的詐騙貸款這種行為既是單位的行為也是有關個人的行為,它具有雙重性;其次,我國現行刑法中有一些條文規定的雖然實際上是單位犯罪,但並不採取雙罰制,而是單罰制;再次,刑法第193條並沒有將為了單位利益詐騙銀行貸款排除在犯罪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