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外匯管理局公告「關於指標問題的統一回答」在哪裡能查到與進出口企業的外匯監管指標相關的。
第一條 對核查期內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外匯局可實施現場版核查:
(一)權 任一總量核查指標與本地區指標閾值偏離程度50%以上;
(二) 任一總量核查指標連續四個核查期超過本地區指標閾值;
(三) 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項貿易信貸余額比率大於25%;
(四) 一年期以上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項貿易信貸發生額比率大於10%;
(五) 來料加工工繳費率大於30%;
(六) 轉口貿易收支差額占支出比率大於20%;
(七) 單筆退匯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且退匯筆數大於12次;
(八) 外匯局認定的需要現場核查的其他情況。
外匯局可根據非現場核查情況,參考地區、行業、經濟類型等特點對上述比例、金額或頻次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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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公司外匯超過5萬美金需要收款說明,格式如何書寫
《公告》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的下列外匯資金,除特殊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機關的,應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公告》指出,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下列外匯資金,無需辦理和提交《備案表》:(一)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二)境內機構在境外代表機構的辦公經費,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三)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賠償款;(四)進口貿易項下境外機構獲得的國際運輸費用;(五)保險項下保費、保險金等相關費用;(六)從事運輸或遠洋漁業的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各項費用;(七)境內旅行社從事出境旅遊業務的團費以及代訂、代辦的住宿、交通等相關費用;(八)亞洲開發銀行和世界銀行集團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從我國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資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和轉讓股份所得、在華財產(含房產)出租或轉讓收入以及貸款給我國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九)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的外國政府(轉)貸款(含外國政府混合(轉)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下的利息。本項所稱國際金融組織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歐洲投資銀行等;(十)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自身對外融資如境外借款、境外同業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債務等項下的利息;(十一)我國省級以上國家機關對外無償捐贈援助資金;(十二)境內證券公司或登記結算公司向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支付其依法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及有價證券賣出所得收益;(十三)境內個人境外留學、旅遊、探親等因私用匯;(十四)境內機構和個人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退匯;(十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明確,境內機構和個人(以下稱備案人)在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加蓋公章的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外文文本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並填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簡稱《備案表》)。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備案人須在每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手續,但只需在首次付匯備案時提交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境外個人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對外支付,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強調,備案人提交的資料齊全、《備案表》填寫完整的,主管國稅機關無須當場進行納稅事項審核,應編制《備案表》流水號,在《備案表》上蓋章,1份當場退還備案人,1份留存,1份於次月10日前以郵寄或其他方式傳遞給備案人主管地稅機關。
本《公告》自 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1]139號)、《關於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支付管理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2]107號)、《關於境內機構及個人對外支付技術轉讓費不再提交營業稅稅務憑證的通知》(國稅發[2005]28號)、《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關於進一步明確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5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12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9]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申請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4號)同時廢止。
⑶ 國際貨運代理公司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
參考答案 不過女人到底是女人,日子久了就任由感情泛濫萌芽,至今日造成專傷心的局屬面。女人都痴心妄想,總會坐大,無論開頭是一夜之歡,或是同居,或是逢場作興,到最後老是希望進一步成為白頭偕老,很少有真正瀟灑的女人,她們總是企圖從男人身上刮下一些什麼。——《胭脂》
⑷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公告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號
為進一步促進貿易便利化,加強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決定改革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優化升級出口收匯與出口退稅信息共享機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蘇、山東、湖北、浙江(不含寧波)、福建(不含廈門)、大連、青島地區試點。現公告如下: 試點期間,試點地區試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見附件,以下簡稱試點法規),企業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試點地區外匯局對企業的貿易外匯管理方式由現場逐筆核銷改變為非現場總量核查,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全面採集企業貨物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逐筆數據,定期比對、評估企業貨物流與資金流總體匹配情況,便利合規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對存在異常的企業進行重點監測,必要時實施現場核查。 試點地區外匯局根據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合規性,將企業分為A、B、C三類。A類企業進口付匯單證簡化,可憑進口報關單、合同或發票等任何一種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在銀行直接辦理付匯,出口收匯無需聯網核查;銀行辦理收付匯審核手續相應簡化。對B、C類企業在貿易外匯收支單證審核、業務類型、結算方式等方面實施嚴格監管。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由銀行實施電子數據核查,C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須經外匯局逐筆登記後辦理。
試點地區外匯局結合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遵守試點法規情況,動態調整分類結果。A類企業違反外匯管理法規將被降級為B類或C類,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守法合規經營的,監管期屆滿後可升級為A類。 試點期間,試點地區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不再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稅務局參考外匯局提供的企業出口收匯信息和分類情況,依據相關規定,審核企業出口退稅。
四、調整出口報關流程
試點期間,試點地區企業出口報關仍按現行規定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全國推廣後,海關總署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調整出口報關流程,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 試點地區企業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增強誠信意識,加強自律管理,自覺守法經營。國家外匯管理局與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將進一步加強合作,實現數據共享;完善協調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嚴厲打擊各類違規跨境資金流動;嚴厲打擊騙稅、走私等違法行為。
本公告涉及有關外匯管理、出口退稅、出口報關等具體事宜,由相關部門另行規定。試點期間,其他法規與本公告相抵觸的,試點地區以本公告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
2.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