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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外匯體系

發布時間:2021-01-29 12:50:15

1. 為什麼說外匯管理法是我國金融調控體系中的重要制度

金融在現代經濟中的作用:
首先,金融在現代經濟中的核心地位,是由其自身的內特殊性質和作用所決定容的。現代經濟是市場經濟,市場經濟從本質上講就是一種發達的貨幣信用經濟或金融經濟,它的運行表現為價值流導向實物流,貨幣資金運動導向物質資源運動。金融運行得正常有效,則貨幣資金的籌集、融通和使用充分而有效,社會資源的配置也就合理,對國民經濟走向良性循環所起的作用也就明顯。
其次,金融是現代經濟中調節宏觀經濟的重要杠桿。現代經濟是由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經濟,其顯著特徵之一是宏觀調控的間接化。而金融在建立和完善國家宏觀調控體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金融業是聯結國民經濟各方面的紐帶,它能夠比較深入、全面地反映成千上萬個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同時,利率、匯率、信貸、結算等金融手段又對微觀經濟主體有著直接的影響,國家可以根據宏觀經濟政策的需求,通過中央銀行制定貨幣政策,運用各種金融調控手段,適時地調控貨幣供應的數量、結構和利率,從而調節經濟發展的規模、速度和結構,在穩定物價的基礎上,促進經濟發展。

2. 從中國金融組織體系的現狀出發,談談你對中國金融組織體系改革的一些看法

我對中國金融組織體系改革現狀的看法:
對外開放20多年的經驗告訴我們,一方面,中國的經濟發展得益於從國外引進的資源、技術,得益於中國參與各國之間的分工和合作,也得益於世界經濟的繁榮和國際經濟秩序的逐步改善;另一方面,對外開放也將從各個方面對中國的社會經濟帶來巨大的沖擊,尤其是,當中國的金融體制改革成為市場化進程中的下一個攻堅戰時,對外開放給中國金融部門的改革將帶來越來越多的挑戰和制約。
下面我將通過5個方面來談談對我國金融組織體系改革現狀的看法。
(一) 金融組織體系不斷健全和完善
目前,中國已初步建立起以各類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為主體的比較健全和完善的金融組織體系。到2007年底,全部金融機構(含證券、保險公司)總資產已達21.8萬億元,其中存款貨幣銀行總資產14.1萬億元,所佔比例64.7%。這樣的情況說明了,.銀行組織體系進一步健全以及證券類金融機構在規范中發展和保險機構體系不斷完善。
(二)立了多層次的金融市場體系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新的金融體系的建立,中國的金融市場在不斷探索中發展。目前,一個初具規模、分工明確的金融市場體系已經基本形成,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融間接調控方式的逐步建立
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在以後的10年裡,中國的貨幣政策主要採取直接調控方式,即通過控制貸款規模來控制貨幣。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後,這一傳統做法遇到了嚴峻的挑戰,主要表現在:一是隨著金融機構多元化的發展,國家銀行貸款規模控制覆蓋的范圍逐步縮小;二是對外貿易發展迅速,特別是1993年以來外匯占款大量增加,貨幣供應渠道發生變化,國家銀行貸款規模對貨幣供應量的貢獻率下降。
(四)現行外匯管理體制的基本框架
目前,中國初步確立了在市場匯率基礎上的,以「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資本項目外匯管制」為特徵的外匯管理體制。當然,這里講「資本項目外匯管制」,實際上並不是全部的資本項目,現在正處於放寬的過程之中。
(五)金融法制化建設
經過多年努力,中國的金融法律框架基本形成。銀行及其相關法規已經逐步完善。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繼頒布實施,奠定了中國金融法律體系的框架。此後又出台了《擔保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最近又完善了《合同法》。從法律上確定和鞏固了中國在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業發展過程中已積累的有益經驗,從而標志著中國金融事業已經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
以上5點就是我對當今金融組織改革現狀的一些看法。

3. 我國的外匯結算能離開匯豐銀行的結算體系嗎

我國的外匯結算能離開匯豐銀行的結算體系嗎答案是肯定的我我自己的自己的貨幣體系根本就不需要匯豐銀行的外匯體系來支撐

4. 外匯管理體制與我國的國際收支均衡的理論意義和實用價值以及相關的一些知識

外匯管理體制與我國的國際收支均衡的理論意義和實用價值以及相關的一些知識如下:

外匯儲備對於一國國際收支平衡和外匯市場的平穩運行、匯率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但持有外匯儲備是有機會成本的,因此,如何保持適度的儲備規模,既保證本國的對外清償能力,維持外匯市場的平穩運行;又能夠將儲備的機會成本降至最低,就成為一國外匯儲備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

外匯儲備的影響因素及外匯儲備適度規模的主要理論

理論上說,在特定的需求動機驅使下造成的儲備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金融實力和調節外匯市場能力的增強,能夠體現出宏觀經濟運行狀況的改善,同時也會增加一國宏觀調控當局的調控能力,改善其國際形象,增強國際資本的信心。但是,過量的儲備規模也會造成資源閑置等負面影響。

一般說來,影響外匯儲備需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持有儲備的成本,即進口品的投資收益率與持有儲備資產的收益率之間的差額;

2、進入國際金融市場籌借應急資金的能力;

3、對國際收支發生各種沖擊的規模和類型(即短期性沖擊和長期性沖擊);

4、宏觀經濟運行的調整速度,這主要取決於邊際進口傾向、進口供求彈性、匯率制度的靈活性;外匯外貿管制的程度;各國政策的國際協調等。

5、進出口規模,其中主要是進口規模。這也可以視為一國經濟增長和國民經濟的對外依賴程度,尤其是對進口的依賴程度。

6、中央銀行在國際收支發生不平衡時,原意並且能夠通過各種措施如放鬆或緊縮銀根,削減或增加支出等進行調節的效率。

7、外匯市場的發育程度,以及匯率制度的市場化程度。

8、中央銀行擁有的儲備以外的國際清償能力,如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獲取有條件貸款的能力。

9、未償外債總額及其償還期的特點等。

對於一國中央銀行來說,要想將上述因素全部數量化,並由此來確定一個適當的儲備規模是比較困難的,而且影響一國外匯儲備的因素很多,各國都傾向於使用外匯儲備的合理目標區,該區的上限是能夠滿足一國經濟發展較快時可能出現的最大貿易支付和資本流出量的儲備量即保險儲備量。下限是保證最低限度對外支付所需的儲備量即經常儲備量,只要一國所持有的儲備量在這個區域內,就被認為是合理的外匯儲備規模。關於我國的最適儲備規模問題,一直是經濟界爭論的熱點問題之一。不同的經濟學家從不同的經濟條件出發,對於上述影響因素進行了一定程度的量化,得出了不同的外匯儲備適度規模理論,可以作為研究的借鑒。這些理論主要有以下幾種:

1、特力芬進口比例法。這是由美國經濟學家特力芬(R.Triffin)提出的。他通過對1950年到1957年間12個國家儲備變化的比較研究後認為,一國的外匯儲備對進口的比率一般以40%為適度,低於30%則宏觀當局採取相應措施,20%為最低限度;從全年看,應該保持在25%左右,即以滿足三個月的進口為宜。這一方法簡單易行,而且得到國際組織的認可。但是,這個比率充其量只能說是一個經驗的法則,缺乏理論基礎,而且僅僅考慮到進口對儲備的影響而忽視了許多重要的因素。

2、阿格沃爾模型。由於發展中國家對儲備的需求有不同的特點,如國際收支波動大、實際調節代價比發達國家高、持有儲備的機會成本較高等,阿格沃爾從發展中國家的特點出發,建立了阿格沃爾模型,主要考慮了外匯儲備變動平均數、持有外匯的機會成本、進口傾向、國際收支差額、逆差出現的概率等等。根據這一模型,適度的外匯儲備規模就是持有儲備的邊際成本等於邊際收益時的規模。

3、貨幣供給決定論。這一理論強調,國際收支不平衡是一種貨幣現象,當國內貨幣供應量超過需求量時,多餘的貨幣就會相應流動到國外,從而引起超現金余額的減少。因此,決定外匯儲備需求的主要是國內貨幣供應量的增減。

4、定性分析法。這種方法沒有給出定量的模型,但是強調影響外匯儲備需求量的六個主要因素:

(1)外匯儲備資產質量;

(2)各國經濟政策的合作態度;

(3)國際收支機制的效力;

(4)政府採取調節措施的謹慎態度;

(5)所依賴的清償力的來源及穩定程度;

(6)國際收支的趨勢及其經濟狀況。

5、外匯儲備與債務比率法。這是80年代中期發展起來的一種理論。這一理論認為外匯儲備規模應該保持在外債規模的40%左右。

根據上述幾種理論估算了中國外匯儲備在不同理論框架下的適度規模。各種理論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存在顯著的缺陷,無論哪一種方法都難以單獨准確地界定一國的外匯儲備規模。因此,需要在充分借鑒西方適度外匯儲備理論的基礎上,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分析當前的外匯儲備適度規模。

5. 我國現行的外匯管理體制有何特點

一、從抄層級上看,外匯管理法規襲「位卑權重」。二、從方式上看,外匯管理法規「寬嚴相濟」。三、從內容上看,外匯管理法規「對事不對人」。從1980年《外匯管理暫行條例》與1996年《外匯管理條例》相比較可以看出這一特點。四、從執行上看,外匯管理法規可操作性日益加強。首先,我國外匯管理體制協調,管理權力集中有效。五、從體繫上看,主體性外匯管理法規「獨善其身」。六、從立法與實踐的關繫上看,外匯管理法規未能與時俱進。七、從世界范圍上看,外匯管理法規與國際慣例「若即若離」。

6. 跨境電子商務的管理體系

一、我國跨境電子商務及支付交易現狀
1.跨境電子商務起步晚增速快
2011年在全球經濟增長放緩背景下,我國跨境電子商務小額出口業務的總體規模超過100億美元,雖僅佔2011年全國出口總額的0.5%,但同比增速超過100%。2011年全國電子商務用戶增至2.03億戶,若以2009年跨境電子商務用戶佔全國電子商戶總數13%來計算,則2011年跨境電子商務用戶達2369萬戶,從電子商務發展速度上分析國內跨境電子商務用戶實際增長額應遠高於上述測算額。
2.跨境電子商務及支付將成為企業新的盈利點
Capgemini(凱捷咨詢公司)、RBS(蘇格蘭皇家銀行)和Efma(歐洲金融市場協會)聯合發布的《2011年全球支付報告》顯示,2013年全球電子支付交易額預計將達到1.6萬億美元,是2010年交易金額的近兩倍。外貿電子商務發展的巨大空間及潛藏的盈利空間已引起國內涉外經濟主體的關注。據有關機構統計數據顯示,自2008年開始國內電子商務及支付傳統細分領域的佔比不斷縮小,2011年網上支付在航空、電信等領域的總佔比由2010年的72.9%下降為67.2%,經測算到2014年這一比例將下降到為48%。同時,隨著2010-2011年各大電子商務平台在教育、公共事業繳費和保險、股票、基金等金融產品的應用上的積極布局,電子商務的國內支付領域格局將逐漸趨於穩定。面對激烈的細分市場競爭和海外電子商務平台的進入,跨境市場無疑是電子商務及支付的下一個爭奪點。
3.跨境電子支付結算方式多種多樣
跨境電子支付業務發生的外匯資金流動,必然涉及資金結售匯與收付匯。從目前支付業務發展情況看,我國跨境電子支付結算的方式主要有跨境支付購匯方式(含第三方購匯支付、境外電商接受人民幣支付、通過國內銀行購匯匯出等)、跨境收入結匯方式(含第三方收結匯、通過國內銀行匯款,以結匯或個人名義拆分結匯流入、通過地下錢庄實現資金跨境收結匯等)。
二、我國跨境電子商務與支付業務管理缺陷
雖然跨境電子商務及支付業務的迅猛發展給企業帶來了巨大的利潤空間,但是如果管理不當也可能給企業帶來巨大的風險,當前我國跨境電子商務與支付業務的管理缺陷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政策缺陷
(1)電子商務交易歸屬管理問題
從電子商務交易形式上分析,純粹的電子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屬於服務貿易范疇,國際普遍認可歸入GATS的規則中按服務貿易進行管理。對於只是通過電子商務方式完成定購、簽約等,但要通過傳統的運輸方式運送至購買人所在地,則歸入貨物貿易范疇,屬於GATT的管理范疇。此外,對於特殊的電子商務種類,既非明顯的服務貿易也非明顯貨物貿易,如通過電子商務手段提供電子類產品(如文化、軟體、娛樂產品等),國際上對此類電子商務交易歸屬服務貿易或貨物貿易仍存在較大分歧。因我國尚未出台《服務貿易外匯管理辦法》及跨境電子商務外匯管理法規,對電子商務涉及到的外匯交易歸屬管理范疇更難以把握。
(2)交易主體市場准入問題
跨境電子商務及支付業務能夠突破時空限制,將商務輻射到世界的每個角落,使經濟金融信息和資金鏈日益集中在數據平台。一旦交易主體缺乏足夠的資金實力或出現違規經營、信用危機、系統故障、信息泄露等問題,便會引發客戶外匯資金風險。因此,對跨境電子商務及支付業務參與主體進行市場准入規范管理極其重要與迫切。
(3)支付機構外匯管理與監管職責問題
首先,支付機構在跨境外匯收支管理中承擔了部份外匯政策執行及管理職責,其與外匯指定銀行類似,既是外匯管理政策的執行者與監督者;其次,支付機構主要為電子商務交易主體提供貨幣資金支付清算服務,屬於支付清算組織的一種,又不同於金融機構。如何對此類非金融機構所提供的跨境外匯收支服務進行管理與職能定位,急需外匯管理局在法規中加以明確,制度上規范操作。
2.操作瓶頸
(1)交易真實性難以審核
電子商務的虛擬性,直接導致外匯監管部門對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的真實性、支付資金的合法性難以審核,為境內外異常資金通過跨境電子商務辦理收支提供了途徑。
(2)國際收支申報存在困難
一方面,通過電子支付平台,境內外電商的銀行賬戶並不直接發生跨境資金流動,且支付平台完成實質交易資金清算常需要7至10天,因此由交易主體辦理對外收付款申報的規定較難實施。另一方,不同的交易方式下對國際收支申報主體也產生一定的影響。如代理購匯支付方式實際購匯人為交易主體,應由交易主體進行國際收支申報,但依前所述較難實施;線下統一購匯支付方式實際購匯人為支付機構,可以支付機構為主體進行國際收支申報,但此種申報方式難以體現每筆交易資金實質,增加外匯監管難度。
(3)外匯備付金賬戶管理缺失
隨著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外匯備付金管理問題日益突顯,而國內當前對外匯備付金管理仍未有明確規定,如外匯備付金是歸屬經常項目范疇或資本項目范疇(按貿易信貸管理);外匯備付金賬戶開立、收支范圍、收支數據報送;同一機構本外幣備付金是否可以軋差結算等無統一管理標准,易使外匯備付金游離於外匯監管體系外。
三、我國跨境電子商務及支付業務管理體系構建建議
1.管理政策層面
(1)明確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的業務范圍和開放順序結合我國外匯管理體制現狀,建議我國跨境電子商務及支付遵循先經常性項目後資本性項目,先貨物貿易後服務貿易再至虛擬交易,先出口後進口的順序逐步推進。提供跨境支付服務的電子支付機構應遵循先開放境內機構,慎重開放境外機構的管理原則,限制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跨境外匯收支范圍,暫時禁止經常轉移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通過電子支付渠道跨境流動,做好對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2)建立跨境電子商務主體資格登記及支付機構結售匯市場准入制度
一方面,對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境內主體(除個人外)要求其必需在外匯局辦理相關信息登記後,方可進行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建立跨境電子商務主體資格登記制度。另一方面,對支付機構的外匯業務經營資格、業務范圍、外匯業務監督等方面參照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市場准入標准,建立跨境支付業務准入機制,對具備一定條件的支付機構,給予結售匯市場准入資格。外匯局可在一定范圍內賦予支付機構部份代位監管職能,並建立銀行與支付機構責任共擔機制,形成多方監管、互為監督的監管格局。
(3)適時出台跨境電子商務及支付外匯管理辦法
將跨境電子外匯業務納入監管體系,在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適時出台《跨境電子商務及電子支付外匯管理辦法》,對跨境電子商務主體資格、真實性審核職責、外匯資金交易性質、外匯數據管理、外匯收支統計等方面做出統一明確的管理規定。
2.業務操作層面
(1)將跨境電子商務及支付主體納入外匯主體監管體系結合當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監管理念由行為監管向主體監管的轉變,建議將跨境電子商務及支付交易主體納入外匯主體監管范疇,充分利用現有主體監管結果實行分類管理。一是跨境電子商務中境內交易主體為法人機構時,外匯局應依據已公布的機構考核分類結果,有區別的開放跨境電子商務范疇。電子支付機構在為電商客戶辦理跨境收支業務時,應先查詢機構所屬類別,再提供相應跨境電子支付服務。二是境內交易主體為個人時,除執行個人年度購結匯限額管理規定外,支付機構還要健全客戶認證機制,對屬「關注名單」內的個人應拒絕辦理跨境電子收支業務。三是將支付機構納入外匯主體監管范疇,實行考核分類管理。
(2)有效統計與監測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收支數據
建議要求開辦電子商務貿易的境內機構無論是否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均需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辦理跨境外匯收支業務,對辦理跨境電子商務的人民幣、外匯收支數據需標注特殊標識,便於對跨境電子商務收支數據開展統計與監測。同時,在個人結售匯系統未向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介面的情況下,同意支付機構採取先購結匯再由補錄結售匯信息的模式。外匯局要加強對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收支數據的統計、監測、管理,定期進行現場檢查,以達到現場與非現場檢查相結合的管理目標,增強監管力度。
(3)明確規范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主體和申報方式
一是境內交易主體為法人機構的方式下,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主體應規定為法人機構,申報時間為發生跨境資金收付日,申報方式由法人機構主動到外匯指定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申報;二是境內交易主體為個人的方式下,建議申報主體為支付機構,由其將當日辦理的個人項下跨境外匯收支數據匯總後到銀行辦理國際收支申報,並留存交易清單等相關資料備查。
(4)規范外匯備付金管理
明確規定電子支付機構通過外匯備付金專戶存取外匯備付金。外匯局要規范外匯備付金專戶外匯收支范圍,將專戶發生的外匯收支數據納入外匯賬戶非現場監管體系進行監測。建議將外匯備付金按資本項下進行管理,收取外匯備付金的支付機構需定時向外匯局報送備付金收支情況,並將其納入外匯指定銀行外債指標范圍 。

7. 中國銀行體制是什麼

1983年9月,國務院頒布了《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依照這個決定,人民銀行從1984年1月1日開始,不再承辦工商企業信貸和城鎮儲蓄等專業銀行的業務,成為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中央銀行。這是改革開放後銀行體制的一次重大改革。當時,我在人民銀行任行長,親歷了這次改革,至今仍有較深的記憶。

1982年4月,我在財政部工作時,當時的國務院副總理姚依林通知財政部黨組,說國務院機構改革擬組建中央銀行,要調我到這個銀行任行長,並讓我參加他主持召開的研究中央銀行問題的會議。時任國務院副秘書長田紀雲、國務院財貿小組組長王磊、財政部長王丙乾參加了這次會議。姚依林副總理說,實行改革開放後,經濟迅速發展,社會資金逐漸增多,銀行的作用日益重要,為了加強信貸資金的集中管理和綜合平衡,國家需要有一個中央銀行。現在的人民銀行,既有金融管理、貨幣發行等中央銀行職能,又辦理工商信貸、城鎮儲蓄等專業銀行業務,機構龐大,任務繁重,難以集中精力做好中央銀行的工作。最近國務院研究中央國家機關機構改革問題,曾設想將人民銀行的中央銀行職能劃出來組建一個精乾的「中央銀行」,後來考慮到人民幣上印有中國人民銀行字樣,如組建新的中央銀行,現在流通的人民幣就要換成中央銀行的票子,這件事較復雜,搞不好貨幣流通可能出問題。為維護人民幣的信譽,避免機構改革影響貨幣流通,不宜組建新的中央銀行而改變人民銀行的中央銀行地位。與會人員都贊成姚依林副總理的意見。經會議研究提出,人民銀行的中央銀行地位和職能不作變動,採取強化中央銀行職能的改革辦法。具體方案是,在人民銀行領導下設立具有一定獨立性的工商信貸部,負責辦理工商信貸和城鎮儲蓄等專業銀行的業務,使人民銀行黨組和行領導集中精力抓中央銀行的工作。這個方案報經黨中央和國務院同意,成為了人民銀行的機構改革方案。1982年5月我調到人民銀行任行長,按照這個方案對人民銀行的機構進行改革,將原來的工商信貸局、儲蓄局改組為工商信貸部,在人民銀行領導下獨立處理職能范圍內的日常工作。

人民銀行在完成初步機構改革後,即開始研究銀行體制改革問題,並提出了初步設想與幾家專業銀行進行商討。但由於人民銀行與幾家專業銀行對一些問題的意見不大一致,因此人民銀行提出的初步設想未能得到有關方面的認同。1983年初,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考慮到銀行體制改革十分重要,決定成立姚依林、張勁夫、田紀雲三人小組,負責研究提出銀行體制改革方案,吸收人民銀行、國家計委、國家經委、財政部的負責人和幾家專業銀行行長、保險公司總經理及一些專家學者參加研究改革方案。經多次討論,三人小組集中大家的意見,形成了《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草案)》報國務院審批。

1983年9月,國務院頒布《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決定》的主要內容是:第一,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全國金融事業的國家機關,不對企業和個人辦理信貸業務,集中力量研究和做好全國金融的宏觀決策,加強信貸資金管理,保持貨幣穩定。中央銀行行使研究和擬訂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法令、基本制度,掌管貨幣發行和調節貨幣流通,統一管理人民幣存貸款利率和匯價,管理外匯和金銀,審批金融機構設置或撤並,管理金融市場,代表政府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等主要職責。第二,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作為決策機構的理事會。理事會由人民銀行行長、副行長和少數顧問專家,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各一位負責人,專業銀行行長,保險公司總經理組成。人民銀行行長任理事長,理事會在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時,理事長有權裁決,重大問題請示國務院決定。第三,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原則上按經濟區劃設置。第四,成立國家外匯管理局,在人民銀行領導下,統一管理國家外匯,中國銀行(3.55,0.00,0.00%)統一經營國家外匯的職責不變。第五,成立中國工商銀行(4.17,0.03,0.72%),承擔原來由人民銀行辦理的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第六,人民銀行對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主要採取經濟辦法進行管理。各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對人民銀行或人民銀行理事會作出的決定必須執行,否則人民銀行有權給予行政或經濟的制裁。第七,中國人民建設銀行(4.80,0.03,0.63%)在財政業務方面仍受財政部領導,有關信貸方針、政策、計劃,要服從人民銀行或人民銀行理事會的決定。第八,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作為國務院直屬局級的經濟實體,在國家規定的業務范圍內,依照國家法律、法令、政策、計劃,獨立行使職權,充分發揮各自的作用。第九,為了加強信貸資金的集中管理,人民銀行必須掌握40%~50%的信貸資金,用於調節平衡信貸收支。財政金庫存款和機關、團體等財政性存款,劃為人民銀行的信貸資金。專業銀行吸收的存款,也要按一定比例存入人民銀行,歸人民銀行支配使用。專業銀行的自有資金由人民銀行重新核定。專業銀行的信貸資金收支,必須全部納入國家信貸計劃,按照人民銀行總行核定的信貸計劃執行。

為了貫徹國務院的這個決定,人民銀行主要抓四件事情:一是抽調幹部組建中國工商銀行總行。人民銀行除將原工商信貸部的人員全部轉到工商銀行總行外,調兩位副行長到工商銀行分別擔任董事長和行長,還從辦公廳和計劃、財會、人事等司局抽調骨幹到工商銀行工作。二是將中國銀行原來管理國家外匯的機構、人員劃出來組建國家外匯管理局。三是成立中國人民銀行理事會,開會研究決定銀行體制改革中的問題。四是研究制定人民銀行與專業銀行劃分信貸資金和相互資金往來的管理和結算辦法,解決專業銀行隨意向人民銀行透支問題,為中央銀行主要用經濟辦法管理專業銀行創造條件。此事因較具體復雜,1984年調查研究制定辦法,1985年才開始實施。

1984年1月1日,新的銀行體制開始實施。在改革的第一年,我們擔心的貨幣投放過多的問題還是發生了。當年上半年貨幣回籠和7月、8月份貨幣投放的情況基本正常,9月、10月兩個月貨幣投放成倍增加,11月、12月兩個月貨幣投放的勢頭更猛,到年底全年投放的貨幣比上年增加了1.6倍。1984年投放這樣多的貨幣,國務院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分析說,1984年增發的貨幣,就其主要部分來看是合理的。這是因為,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商品流通的擴大,需要增加貨幣投放;城鄉經濟搞活,生產經營單位增多和個人收入增加,單位和個人手持現金要相應增加;農業發展了,許多農副產品國家要收購。但是,其中也有一部分是不合理的,超出了正常需要的范圍,主要表現在信貸增長過猛和工資獎金增加過快。出現這樣的問題,同銀行體制改革和企業工資改革中有些問題考慮不周有關。銀行體制改革後,人民銀行重新核定專業銀行的信貸資金,按照過去常規的信貸資金管理辦法,以專業銀行上年實際貸款數為基數核定1985年的信貸資金。一些專業銀行不顧大局,在人民銀行與專業銀行的信貸資金沒有分開、人民銀行對專業銀行沒有建立新的控制信貸資金辦法的情況下,為擴大貸款基數,隨意向人民銀行透支,突擊發放貸款。有關部門在實行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浮動時,工資總額以1984年實際數為基數核定,結果一些單位從本單位利益出發,為了增加工資基數,亂提工資,濫發獎金補貼,致使銀行信貸和消費基金急劇增長。國務院領導要我們吸取這個重要教訓,即在採取任何比較重要的改革措施時,都要周密考慮可能引起的各種反應,擬定出保證改革健康進行的相應的規定和辦法。1985年,國務院採取一系列措施加強信貸資金管理和控制貨幣投放,人民銀行新建立的管理和控制專業銀行信貸資金的辦法開始發揮作用,市場貨幣流通恢復到正常狀態。

經過這次改革,我國的銀行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一是國家有了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中央銀行,並明確規定其職責,加強了對全國金融事業的領導和管理。二是新組建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接辦原來由中國銀行行使的管理國家外匯的職能,將國家外匯的管理與經營分開,加強了國家外匯的統一管理。三是國家專業銀行和其他國家金融機構,在中央銀行的管理下,開始形成統一的國家金融體系,使金融工作更好地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四是幾家專業銀行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由隸屬於人民銀行和財政部的局級金融機構改為國務院直屬局級(副部級)經濟實體後,推動了我國金融事業加快發展。五是人民銀行與專業銀行的信貸資金真正分開管理,堵塞專業銀行隨意向人民銀行透支的漏洞,為人民銀行用經濟辦法管理專業銀行創造了條件。六是提出人民銀行按經濟區劃設立分支機構和專業銀行吸收的存款按一定比例存入人民銀行,歸人民銀行支配使用的存款准備金制度等現代銀行管理辦法。

8. 我國現行的外匯匯率體系

全面管理型,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收支都實行管理,匯率也由官方來確定專和調整,而且屬往往具有多重匯率。
②部分管理型,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收支不實行或基本不實行管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收支仍進行管制,匯率由多重匯率變為單一的、由市場決定的匯率。
③基本不管型,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收支不實行普遍的、經常的管制,匯率已完全市場化。

9. 談談對我國匯率的認識 (從歷史回顧、我國對外匯管理體制及人民幣匯率市場化方面回答)

1948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並發行了統一的貨幣——人民幣。1949年1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在天津首次正式公布人民幣匯率。四十多年來,在不同的時期,人民幣匯率安排(exchange rate arrangement)有著不同的特點。

一、改革開放前的人民幣匯率安排
建國以來至改革開放前,我國人民幣匯率安排大致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
1.第一階段(1950~1952)。由於人民幣沒有規定含金量,因此,對西方國家貨幣的匯率,最初不是按兩國貨幣的黃金平價來確定,而是以「物價對比法」作為基礎來計算的。也就是說,建國初期人民幣匯率制定的依據是物價水平,這是一種比較市場化的匯率安排。
建國初期,由於國民黨統治時期遺留下來的惡性通貨膨脹和其他因素的影響,我國物價節節上漲。如上海批發物價指數以1949年6月為100,到1950年3月則上漲至2242.93。由於國內物價上漲、國外物價趨跌的價格對比關系,根據前述政策要求,我國人民幣對美元匯價由1949年1月18日1美元=80元舊人民幣,調低至1950年3月13日的1美元=42000 元舊人民幣,在一年零一個月的時間內,人民幣匯價下調49次。至於和其他外匯的匯價,則是根據它們對美元的匯價進行間接套算的結果。
從1950年3月至1952年底,隨著國內物價由上漲轉變為下降, 同時,由於美國對朝鮮發動了侵略戰爭,大量搶購戰備物資,美國及其盟國接連宣布一系列對我「封鎖禁運」的措施,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必須降低外匯匯價,以利於推動本國進口。因此,根據當時形勢發展的需要,我國匯率政策的重點也由「推動出口」改變為「進出口兼顧」,並逐步調高人民幣匯價。1952年12月,人民幣匯價調高至1美元=26170元舊人民幣。
這一時期,我國對外貿易對象主要是美國,對外貿易主要由私營進出口商經營。人民幣匯率的及時調整,可以調節進出口貿易,保證出口的增長。
2.第二階段(1953~1972)。從1953年起,國內物價趨於全面穩定,對外貿易開始由國營公司統一經營,而且主要產品的價格也納入國家計劃。計劃經濟本身要求對人民幣的匯價採取基本穩定的政策,以利於企業內部的核算和各種計劃的編制和執行。同時,由於以美元為中心的固定匯率制度的確立,各國之間的匯價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持了相對穩定。再加上我國同西方工業國家的直接貿易關系和借貸關系很少,因此,西方各貨幣匯率變動對我國人民幣匯率幾乎沒有什麼影響。
在國內物價水平趨於穩定的情況下,我國進行建國以來的首次幣制改革。1955年 3月1日,開始發行新人民幣,新舊人民幣摺合比率為1:10000。自採用新人民幣後,1955年至1971年,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一直是1美元摺合2.4618元新人民幣。
1971年12月18日, 美元兌黃金官價宣布貶值7.89%,人民幣匯率相應上調為1美元合2.2673元人民幣。
這一時期人民幣匯率政策採取了穩定的方針,即在原定的匯率基礎上,參照各國政府公布的匯率制定,逐漸同物價脫離。但這時國內外物價差距擴大,進口與出口的成本懸殊,於是外貿系統採取了進出口統負盈虧、實行以進口盈利彌補出口虧損的辦法,人民幣匯率對進出口的調節作用減弱。
3.第三階段(1973~1978)。1973年3月以後,布雷頓森林體系徹底解體,西方國家普遍實行了浮動匯率制。為了避免西方國家通貨膨脹及匯率變動對我國經濟的沖擊,我國從1973年開始頻繁地調整人民幣對外幣的匯率(僅1978年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就調整了61次),而且在計算人民幣匯價時,採用了釘住加權的「一籃子」貨幣的辦法,所選用的「籃」中貨幣都是在我國對外貿易的計價貨幣中佔比重較大的外幣,並以這些貨幣加權平均匯價的變動情況,作為人民幣匯價相應調整的依據。
這一時期人民幣匯價政策的直接目標仍是維持人民幣的基本穩定,針對美元危機不斷發生且匯率持續下浮的狀況,人民幣匯率變動較為頻繁,並呈逐漸升值之勢。1972年為1 美元=2.24元人民幣;1973年1美元=2.005元人民幣;1977年為1美元=1.755元人民幣。
自50年代中期以來,由於我國一直實行的是傳統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對外自我封閉,對內高度集權,直至80年代初,國家外匯基本上處於零儲備狀態,外貿進出口主要局限於社會主義國家,且大體收支平衡,國內物價水平也被指令性計劃所凍結,盡管人民幣匯率嚴重高估,但它並未帶來明顯的消極影響。

二、改革後的人民幣匯率安排
改革開放以後,我國人民幣匯率安排大致經歷了四個發展階段:
1.第一階段(1979~1984)。1979年我國的外貿管理體制開始進行改革,對外貿易由國營外貿部門一家經營改為多家經營。由於我國的物價一直由國家計劃規定,長期沒有變動,許多商品價格偏低且比價失調,形成了國內外市場價格相差懸殊且出口虧損的狀況,這就使人民幣匯價不能同時照顧到貿易和非貿易兩個方面。為了加強經濟核算並適應外貿體制改革的需要,國務院決定從1981年起實行兩種匯價制度,即另外製定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並繼續保留官方牌價用作非貿易外匯結算價。這就是所謂的「雙重匯率制」或「匯率雙軌制」。
1980年人民幣官方牌價為1美元=1.5元人民幣。從1981年1月到1984年12月期間, 我國實行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貿易外匯1美元=2.80元人民幣;官方牌價即非貿易外匯1美元=1.50元人民幣。前者主要適用於進出口貿易及貿易從屬費用的結算;後者主要適用於非貿易外匯的兌換和結算,且仍沿用原來的一籃子貨幣加權平均的計算方法。
隨著美元在80年代初期的逐步升值,我國相應調低了公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使之同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相接近。1984年底公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已調至1美元=2.7963元人民幣,與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持平。
2.第二階段(1985~1990)。在人民幣雙重匯率制下,外貿企業政策性虧損,加重了財政補貼的負擔,而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外國生產廠商對雙重匯率提出異議。1985年1月1日,我國又取消了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重新恢復單一匯率制,1美元=2.80元人民幣。
事實上,1986年隨著全國性外匯調劑業務的全面展開,又形成了統一的官方牌價與千差萬別的市場調劑匯價並存的新雙軌制。而且當時全國各地的外匯調劑市場,在每一時點上,市場匯率水平不盡相同。這種官方匯率與市場匯率並存的多重匯率制一直延續到1993年底。其間,外匯調劑市場的匯率形成機制,經歷了從開始試辦時的人為定價到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的過程。
進入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我國物價上漲速度加快,而西方國家控制通貨膨脹取得一定成效。在此情況下,我國政府有意識地運用匯率政策調節經濟與外貿,對人民幣匯率作了相應持續下調。1995年8月21日,人民幣匯率調低至1美元=2.90元人民幣;同年10月3 日再次調低至1美元=3.00元人民幣;同年10月30日又調至1美元=3.20元人民幣。
從1986年1月1日起,人民幣放棄釘住一籃子貨幣的做法,改為管理浮動。其目的是要使人民幣匯率適應國際價值的要求,且能在一段時間內保持相對穩定。
1986年7月5日,人民幣匯率再度大幅調低至1美元=3.7036元人民幣。1989年12月16日,人民幣匯率又一次的大幅下調,由此前的1美元=3.7221元人民幣調至當日的4.7221 元人民幣。1990年11月17日,人民幣匯率再次大幅下調,並由此前的4.7221調至當日的5.2221元人民幣。
從改革開放以後至1991年4月9日的十餘年間,人民幣匯率政策的特點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分別實施過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與公布牌價並存的雙重匯率體制,以及官方匯率與市場匯率並存的多重匯率體制;二是公布的人民幣官方匯率按市場情況調整,且呈大幅貶值趨勢,這與同期人民幣對內實際價值大幅貶值以及我國的國際收支狀況是基本上相適應的;三是在人民幣官方匯率的調整機制上,做過多種有益的嘗試,如釘住一籃子貨幣的小幅逐步調整方式以及一次性大幅調整的方式,這些為以後實施人民幣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奠定了基礎;四是市場匯率的機制逐步完善;五是市場匯率的調節作用在我國顯得越來越大。
3.第三階段(1991~1993)。自1991年4月9日起,我國開始對人民幣官方匯率實施有管理的浮動運行機制。國家對人民幣官方匯率進行適時適度、機動靈活、有升有降的浮動調整,改變了以往階段性大幅度調整匯率的做法。實際上,人民幣匯率實行公布的官方匯率與市場匯率(即外匯調劑價格)並存的多重匯率制度。
我國人民幣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主要指人民幣官方匯率的有管理的浮動,其基本特點是,我國的外匯管理機關即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我國改革開放與發展的狀況,特別是對外經濟活動的要求,參照國際金融市場主要貨幣匯率的變動情況,對公布的人民幣官方匯率進行適時適度、機動靈活、有升有降的浮動調整。在兩年多的時間里,官方匯率數十次小幅調低,但仍趕不上水漲船高的出口換匯成本和外匯調劑價。
4.第四階段(1994~2005)。從1994年1月1日起,我國實行人民幣匯率並軌。1993年12月31日,官方匯率1美元兌換人民幣5.8元;調劑市場匯率為1美元兌換人民幣8.7元左右。從1994年1月1日起,將這兩種匯率合並,實行單一匯率,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定為1 美元兌換8.70元人民幣。同時,取消外匯收支的指令性計劃,取消外匯留成和上繳,實行銀行結匯、售匯制度,禁止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和流通,建立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改革匯率形成機制。這次匯率並軌後,我國建立的是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到目前為止,人民幣兌美元匯率趨穩,並一直保持在1美元=8.3元左右。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外匯管理體制相繼進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尤其是1994年外匯體制改革後,我國政府承諾:在2000年之前,將實現經常項目下人民幣可兌換。
事實上,1994年我國已開始實行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有條件」的可兌換,並已削除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中的絕大多數限制,如歧視性貨幣措施或多重匯率安排已完全廢除,而絕大多數經常項目交易的用匯和資金轉移也不再受到限制。
1996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消除了若干在1994年後仍保留的經常帳戶下非貿易非經營性交易的匯兌限制;1996年7月, 又消除了因私用匯的匯兌限制,擴大了供匯范圍,提高了供匯標准,超過標準的購匯在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起初後即可購匯;1996年7月1日,我國將外商投資企業也全面納入全國統一的銀行結售匯體系,從而取消了1994年外匯體制改革後尚存的經常項目匯兌限制。
1996年11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正式致函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國將不再適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14條第2款所規定的過渡性安排,並正式宣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 我國將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8條第2款、第3款和第4款的義務,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從此不再限制不以資本轉移為目的的經常性國際交易支付和轉移,不再實行歧視性貨幣安排和多重匯率制度。
2001年11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副局長郭樹清指出,根據中美1998年簽訂的有關協議,中國承諾將擴大人民幣彈性。因此,如果現在中國選擇釘住其它幣種或採取一攬子貨幣聯系匯率制度,不但會違背承諾,還是一種後退。增加匯率彈性是現實的選擇。中國現階段仍將以穩定匯率為主,同時用足每日3‰的匯率浮動區間,使市場逐漸適應匯率波動。今後將採取措施,提高人民幣匯率生成機制的市場化程度,如有效利用銀行間市場匯率浮動區間;調整銀行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政策;進一步完善結匯制度。

三、人民幣匯率安排的新階段
2005年7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2005〕第 16 號文——關於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的相關事宜公告。其主要內容如下:
(1)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人民幣匯率不再盯住單一美元,形成更富彈性的人民幣匯率機制。
(2)中國人民銀行於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公布當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等交易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收盤價,作為下一個工作日該貨幣對人民幣交易的中間價格。
(3)2005年7月21日19∶00時,美元對人民幣交易價格調整為1美元兌8.11元人民幣,作為次日銀行間外匯市場上外匯指定銀行之間交易的中間價,外匯指定銀行可自此時起調整對客戶的掛牌匯價。
(4)現階段,每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對人民幣的交易價仍在人民銀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間價上下千分之三的幅度內浮動,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的交易價在人民銀行公布的該貨幣交易中間價上下一定幅度內浮動。
(5)中國人民銀行將根據市場發育狀況和經濟金融形勢,適時調整匯率浮動區間。同時,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根據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籃子貨幣匯率變動,對人民幣匯率進行管理和調節,維護人民幣匯率的正常浮動,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維護宏觀經濟和金融市場的穩定。」
這一次的人民幣匯率安排改革的核心是放棄單盯美元,改盯一籃子貨幣,以建立調節自如、管理自主的、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更富有彈性的人民幣匯率機制。從此次人民幣短期升值來看,這將有利於緩解國際收支失衡的巨大壓力,同時,釋放人民幣潛在的升值壓力,並能淡化人民幣兌美元的國際矛盾。從長遠戰略來看,人民幣匯率新機制的建立,將有利於推進人民幣匯率安排的市場化改革進程,最終為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實現可兌換創造漸近條件。
人民幣匯率市場化,簡單的說就是從管理匯率制度逐步過度到以市場供求決定的浮動匯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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