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種消息的人一般都是很少的。
炒股靠消息,肯定賠錢。自己應該形成一套交易系統。
⑵ 怎樣才算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其它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泄露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證券建議的行為。
內幕信息是指為內幕人員所知悉、尚未公開的可能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重大信息。信息未公開指公司未將信息載體交付或寄送大眾傳播媒介或法定公開媒介發布或發表。如果信息載體交付或寄送傳播媒介超過法定時限,即使未公開發布或發表,也視為公開。內幕信息包括: 1.證券發行人訂立重要合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責、權益和經營成果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產生顯著影響 2.證券發行的經營政策或者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3.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者購置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的行為 4.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債務; 5.證券發行人未能歸還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6.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 7.證券發行人資產遭受到重大損失 8.證券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9.可能對證券市場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國家政策變化 10.證券發行的董事長、1/3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化; 11.持有證券發行人5%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2%以上的事實 12.證券發行人的分紅派息,拉資擴股計劃; 13.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事項 14.證券發行人進入破產、清算狀態; 15.證券發行人章程、注冊資本和注冊地址的變更 16.證券發行人無支付能力而發生相當於被退票人流動資金的5%以上的大額銀行退票; 17.證券發行人更換為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18.證券發行人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19.股票的二次發行 20.證券發行人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21.證券發行人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負有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22.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決定被依法撤銷 23.證券監管部門作出禁止證券發行人有控股權的大股東轉讓其股份的決定 24.證券發行人的收購或者兼並; 25.證券發行人的合並或者分立先等。
⑶ 目前中國股票市場有什麼內幕交易
拋開灰色因素,應該沒有關系。提前布局,一般指投資人在進行投資調版查和研究後,權決定對投資對象進行投資的行為,在股票市場上就意味著他會在一定的價格區間進行買進操作,這時他肯定會使用操盤技巧來達到目的。內幕交易則是指投機者在獲得未公開信息後,利用信息不對稱性,進行投機活動的行為。前述行為一般來說是合法的,後面這種行為即使不違法,也是不道德的。
⑷ 內幕交易如何調查
內幕交易的認定是擺在各國證券監管機構面前的一個永久性課題,「以所知謀所利」近乎人情,但卻嚴重侵蝕市場賴以生存發展的公平基礎。隨著「道」和「魔」關系的此漲彼消、此消彼漲,各國監管機構對內幕交易的認定都在因循一定脈絡演進發展。無論如何,業界普遍認為,在中國證券市場上演著史詩般波瀾壯闊的資產注入、整體上市、並購重組、業績改善大戲的時點,對內幕交易認定給出更細致、更統一的標准,正當其時。而且,從發展的眼光看,一個《內幕交易認定辦法》由試行、確立至於隨市場步入演化進程,則從「因時」之舉更上升到「因勢」的層面,對於資本市場的長治久安和健康發展,自然具有深遠意義。
據介紹,《內幕交易認定辦法》對內幕交易行為的界定,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其中,以內幕交易主體計,「內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兩類主體的概念,在《證券法》中已有若干規定,《證券法》第74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更是明確列舉了若干「內幕信息知情人」的情形。《辦法》中則進一步豐富了「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類型,並細化了對「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這類主體的認定標准。此外,還對盜用、利用他人名義實施內幕交易者,認定為內幕交易行為人,對於「利用他人名義」,則列舉了三種情形:直接或間接提供資金給他人購買證券,但所買證券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部分歸屬本人;賣出他人名下證券,且能直接或間接地從賣出行為中獲利;對他人持有的證券具有管理、使用和處分的權益。
內幕交易行為主體之外,就是對「內幕信息」這一內幕行為構成要件的認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凡涉及公司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證券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均為內幕信息。就內幕信息的列舉,主要援引自《證券法》第67條、第75條。在此基礎之上,《辦法》還就「內幕信息敏感期」做出了規定,即內幕信息形成之時起,至內幕信息公開或者該信息對證券交易價格不再有顯著影響時止。
當然,如證券買賣者不知悉內幕信息,買賣行為與內幕信息無關,有正當理由相信內幕信息已公開,事先不知道獲取的信息為內幕信息,為收購公司股份依法進行的正當交易及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正當交易行為,不構成內幕交易。
對於內幕交易違法所得的認定,《辦法》規定了收益和規避損失兩個角度。其中,收益為賣出證券的收入與持有證券的價值之和減去買入證券的成本,交易費用從中扣除。為此,《辦法》確定了「基準價格」,即內幕信息公開後某一試點的市價或某一時期均價,在成本收益的會計方法上,可以選用先進先出、後進先出、平均成本、移動平均等方法。規避損失是指賣出證券的收入與信息公開後相應證券價值之差。
⑸ 證監會和交易所如何查找內幕信息
中國證監會黨委印發了《中國證監會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並下發通知要求證券期貨監管系統各部門各單位認真組織學習,抓好貫徹落實。
《實施辦法》由總體要求、堅持不懈抓好黨的作風建設、堅決有力懲治腐敗、科學有效預防腐敗和加強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5個部分共23條內容組成,明確了今後一段時期推進證券期貨監管系統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主要目標和具體任務。
《實施辦法》根據中央要求,並結合證監會實際,提出了一系列具有證券期貨監管系統特色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在堅持不懈抓好黨的作風建設方面,強調各級領導幹部要嚴格遵守《中國證監會貫徹落實中央政治局八項規定的實施辦法》、《中國證監會廉潔從政八項要求》和證監會紀委「15個嚴禁」等規定。
在堅決有力懲治腐敗方面,要求嚴肅查辦利用行政許可權、日常監管檢查權、稽查辦案權和行政處罰權等進行尋租的案件,查辦進行內幕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的案件,查辦違規買賣股票、期貨、期權等金融產品或個人投資入股的案件,查辦涉及工程建設領域、信息系統采購和政府采購等方面違法違規的案件。
⑹ 想要查上市公司與內幕交易有關的的數據怎麼查
可查證監會和交易所的處罰信息。
如果是上市公司(包括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與內幕交易有關的信息,能夠被確認是事實的,那多半伴隨著被處罰的信息。所以要獲取第一手資料,可以直接去中國證監會、上海和深圳交易所網站上查「處罰信息」,必有所獲。
請參看:
1、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index.htm?channel=3300/3313
另可在該網頁搜索關鍵詞「內幕交易」
2、上海證券交易所——處罰
http://www.sse.com.cn/marketservices/servicesupport/websuport/search_result.shtml?keywords=%E5%A4%84%E7%BD%9A
3、深圳證券交易所
http://www.szse.cn/szseWeb/common/szse/search/HomeSearchArticle.jsp
⑺ 證券的內幕交易如何獲取法律證據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內幕交易首先有三個要件
1是內幕消息,內幕消息有具體范圍,有臨時報告所規定的重大事件,分配股利或增資,股權結構重大變化,債務擔保重大變化,營業主要資產的抵押,報廢,出售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股東或高管,董事監事的行為可能需要承擔重大責任,其他對價格有顯著影響的信息
。內幕消息的重點在於未公開。
2是該人員獲取的內幕消息,屬於內幕消息的知情人
3是該人員在敏感期內,即內幕消息尚未公開時對證券進行了交易。
對內幕交易的認定主要由監管機構進行。《證券法》規定,只要監管機構提供的證據證明如下情形中的一條,就可以認定內幕交易
1證券內幕信息的知情人,父母,子女,配偶及其他有密切聯系的人,進行了與該內幕消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或者證券交易與該內幕消息基本吻合。
2履行職責知曉了內幕消息,或者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內幕消息,證券交易行為與內幕交易高度吻合。
從以上認定中可以看出,監管機構需要獲取的證據,
1是證券交易行為,從證券交易行為可以非常容易與內幕消息是否吻合進行對比。這一證據相對比較好獲取。因為中國證券市場是扁平化的市場,每個賬戶的訂單通過證券公司直達交易所,每一筆交易的雙方都可以記錄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數據按規定最長需要保留20年。而且,如果進行內幕交易,交易金額肯定都是比較大的,很容易造成證券異常波動,所以這種金額比較大的交易是非常容易排查出來的。即使讓子女,父母,親戚朋友買賣,都是很容易查得到的。如果金額很小,那就有點沒有必要,收益和風險不成比例。
2是交易者是內幕信息的知情者。當根據交易行為,排查到具體的交易賬戶,一般就很容易確定相對人了,該人是否知曉這條內幕消息,也是非常容易排查的到的。是否直接知情人,檢查通訊記錄等,都是可以獲取的證據
⑻ 證券賬戶被查到內幕交易會坐牢嗎
被查到在證券市場進行內幕交易,會根據情節判處市場禁入,罰款以及刑事責任的。
⑼ 股票內幕交易是什麼
內幕人員是指由於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系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於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管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發行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它包括: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秘書、打字員,以及其它可以通過履行職務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2.發行人聘請的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投資顧問等專業人員
3.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發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權或者監管權的人員,包括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員,發行人的主管門部門和審批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工商、稅務等有關經濟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等
4.由於本人的職業地位、與發行人的合同關系或者工作聯系,有可能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新聞記者、編輯、電台主持人以及編排印刷人員等。
我國《證券法》第74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⑽ 證監會披露查處德內幕交易案例在哪裡能查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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