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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

發布時間:2021-04-13 03:30:39

㈠ 我們國家的銀行間外匯市場上的做市商有哪些

有二十多家好像,中資的十多家,外資的有七八家吧。中行、工行、建行、版農行、招行、興業、中權信、交行、華夏、光大、民生、國開行等等都是。外資嘛,大點的幾乎都進入了,像花旗、匯豐、渣打、荷銀、三井住友、德意志銀行等等在國內的分行。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制度實施以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市場成交活躍,流動性顯著提高,市場主體參與交易的自主性增強,對匯率行情的反映更加敏感和快捷,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靈活性得到進一步改善。

㈡ 截止目前,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各有多少家做市商

外匯保證金交易,是利用杠桿投資的原理(用一定比例的保證金,通常為2%~5%之間回),答使得每一位小額投資人亦也可在金融市場中買賣外國貨幣,而賺取利益。其基本精神和股票市場融資融券類似。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優點1、投資成本低,少於實際投資10%2、雙向交易投資,漲跌都有獲利機會3、獲利高,一天有一倍以上獲利的可能4、風險可控性,可預設限價和停止損點5、資金靈活,隨時可抽取資金6、全球24小時交易,選取獲利的機會多7、低廉手續費,低於千分之一8、全球每日交易量超過一兆美元,不易受人為操縱9、透明度高,所有行情、數據和新聞都是公開10、交易快,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外匯是實時成交 沈陽外匯MMI 直屬 加我詳細了解

㈢ 外匯經紀商和做市商的區別有哪些

做市商就是自己搭建的平台,所有客戶的訂單直接與它所搭建的平台內訂單成交。經紀商就是指一容個平台採集了各大市場及銀行的報價,然後所有客戶的訂單都是在市場上成交的。更多的人選擇的是經紀商平台操作交易。如何選擇一個正規的經紀商平台操作交易,可以在http://u19c。m1。xinclo。xyz/查詢。

㈣ 外匯做市商的盈利模式是什麼

對於做市商而言,他們的運作模式是這樣的,他們與多家銀行間市場大型交回易機構合作,保證自答己的後端系統報價與外匯市場報價相近。
當客戶提交訂單進行交易時,先將客戶之間的訂單進行配對交易,如果配對不成,自己再與客戶交易。大部分能配對成功,做市商就白撿了價差獲得利益。
如果配對不成功,做市商會將自己的訂單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平倉,雖然兩者價格相近,但仍有差距,做市場又通過加點賺取一筆收益。
另外的收益就是通過所謂的對賭,是一種概率性盈利事件。做市場內有專業的交易員與外匯散戶交易者對賭交易,你贏他輸,你輸他贏。當然他贏得概率應該比你大。

㈤ 請解釋一下人民幣做市商的概念,謝謝。。

去年外匯交易政策變革最重要的環節在於,悄然推出了人民幣做市商制度,盡管央行並未對此進行明確解釋。

一些金融專家指出,央行規定「銀行間外匯市場參與主體可在原有集中授信、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基礎上,自主選擇雙邊授信、雙邊清算的詢價交易方式」,這項關於交易方式的轉變確立了人民幣做市商制度。

此前,銀行間外匯市場集中授信、集中交易的實質是央行是中國外匯市場最大、也是唯一的做市商。為保持市場的正常交易,在市場短缺外幣時,央行投放外幣;反之,央行投放人民幣。

但現在引進的雙邊授信和雙邊清算方式,允許市場交易主體根據自身需要,向市場上任何交易對手進行詢價、交易,也就是說,在今後的雙邊交易中,無論在交易環節還是結算環節上都無須央行的介入。

不過,這些市場交易主體雖然將逐漸分擔此前央行在外匯市場上的做市商職責,但還只是人民幣做市商的雛形,他們的交易量最終仍要受央行授信額度的限制。

在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一位研究員看來,隨著非金融企業的介入,外匯充足的外貿企業將逐漸成為外匯市場的交易主體,甚至成為做市商。在國際外匯市場上,很多大型外貿公司由於有充足的外匯,都成為外匯市場的做市商。

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首席經濟學家哈繼銘強調,在人民幣未實現自由兌換之前,央行都將是中國外匯市場上最活躍的主體,「央行不會也不應該退出中國的外匯市場」。

人民幣做市商制度啟動
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指引(暫行)》及《關於在銀行間外匯市場推出即期詢價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引入做市商制度,並從2006年第一個交易日起,在銀行間市場推出即期詢價交易方式。《指引》所稱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是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在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人民幣與外幣交易時,承擔向市場會員持續提供買、賣價格義務的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指引》明確了做市商的基本條件、權利義務和對做市商交易的管理等內容。從《指引》發布之日起,凡符合條件的外匯指定銀行均可持規定的申請材料,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做市商資格,經核准後,履行做市義務,並接受定期評估。早在2002年,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就在歐元和港幣交易中進行了做市商制度的試點。在今年5月18日外匯交易中心推出外幣對外幣買賣市場時,也同時確立外幣對做市商制度,但業內一直呼籲的人民幣做市商制度並未推出,這也使得央行成為人民幣對外幣交易中事實上的唯一做市商。所謂即期詢價交易,也就是銀行間市場交易主體可在原有集中授信、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基礎上,自主選擇雙邊授信、雙邊清算的詢價交易方式,按照央行規定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匯價浮動幅度,在銀行間外匯市場詢價交易系統上進行雙邊詢價外匯交易。為方便競價系統收市後銀行及時平補頭寸,即期和遠期詢價交易時間同時延長至17∶30。銀行間外匯市場自1994年建立以來一直採用的是競價交易方式,由電子競價交易系統組織交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而在即期詢價交易推出之前的8月8日,央行決定開辦銀行間遠期外匯交易,並同時在遠期外匯交易中引入詢價交易方式。在8月15日遠期外匯市場正式開通後,詢價交易方式被正式採用。外匯局官員就此表示,做市商在提供外匯市場的流動性、提高市場交易效率、轉移和分擔風險,促進市場發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現在正式引入做市商制度,是我國進一步發展銀行間外匯市場,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配套舉措,有利於活躍外匯市場交易,提高外匯市場流動性,增強中央銀行調控的靈活性,進一步提高人民幣匯率形成的市場化程度,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而引入即期詢價交易方式,則將進一步深化外匯市場建設,降低外匯交易清算風險,為外匯市場主體提供多種可選擇的交易模式。

㈥ 外匯經紀商和做市商的區別有哪些

外匯經紀商(Brokers)在外匯市場僅扮演著中介人(Intermediaries)的角色,是以賺取傭金為目的,其主要任務是提供正確迅速的交易情報,以促進外匯交易的順利進行,為客戶代洽外匯買賣的匯兌商定,屬於買主與賣主間,拉攏搓合,透過外匯經紀人的接洽,直接或間接在銀行買賣。
做市商是指在證券市場上,由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獨立證券經營法人作為特許交易商,不斷向公眾投資者報出某些特定證券的買賣價格(即雙向報價),並在該價位上接受公眾投資者的買賣要求,以其自有資金和證券與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買賣雙方不需等待交易對手出現,只要有做市商出面承擔交易對手方即可達成交易。
真正的做市商市場應該包括兩個層次:第一層是做市商和投資者之間的零售市場,第二個層次是做市商和做市商之間的批發市場。
做市商的選擇比較嚴格,只有那些運營規范、資本實力雄厚、規模較大、熟悉市場運作,而且風險自控能力較強的商家才能擔當。
做市商盈利來自加給客戶的點差,也來自一部分客戶的損失。顧名思義,做市商就是創造一個交易市場,向客戶提供人工制定的匯率。由於它控制著價格,所以客戶並不會看到直接的銀行間市場報價。不過經紀商之間的競爭是如此激烈,所以做市商的報價和其他類型經紀商的報價是相差無幾的。

㈦ 銀行間市場的外匯市場

銀行間外匯市場是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境內金融機構(包括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進行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交易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正處於逐步發展與完善之中。
銀行間外匯市場:經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境內金融機構(包括中外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的銀行間外匯交易系統進行人民幣和外匯之間交易的市場。
外匯:外匯具有動態和靜態兩方面的含義。
外匯的動態含義是指把一國貨幣兌換成另一國貨幣的國際匯兌行為和過程,即藉以清償國際債權和債務關系的一種專門性經營活動。
外匯的靜態含義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用於對外支付的金融資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一)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二)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四)特別提款權;(五)其他外匯資產。」
匯率:是各國貨幣之間相互交換時換算的比率,即一國貨幣單位用另一國貨幣單位所表示的價格。
基準匯價:中國人民銀行每日公布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的市場交易中間價,該中間價是各外匯指定銀行之間以及外匯指定銀行與客戶之間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買賣的交易基準匯價。銀行外匯牌價: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美元交易基準匯價為依據,根據國際外匯市場行情,自行套算出當日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以外各種可自由兌換貨幣的中間價。外匯指定銀行可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匯價浮動幅度內,自行制定各掛牌貨幣的外匯買入價、外匯賣出價以及現鈔買入價和現鈔賣出價。這些掛牌價即為銀行外匯牌價。
直接標價法:以一定單位的外國貨幣為基準來計算應付多少本國貨幣。
間接標價法:用一定單位的本幣為基準來計算應收多少外幣。
外匯市場:進行貨幣買賣、兌換的市場,是由外匯需求者、外匯供應者、買賣中介機構構成的外匯買賣活動場所。
匯率制度:指一國貨幣當局對本國匯率變動的基本方式所作的一系列安排或規定。如規定本國貨幣對外價值、規定匯率的波動幅度、規定本國貨幣與其他貨幣的匯率關系、規定影響和干預匯率變動的方式等。傳統上,匯率制度分為固定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兩類;1973年以後,匯率制度日益多樣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重新將匯率制度分為釘住匯率制和彈性匯率制兩種,後者包括浮動匯率制。
結售匯業務:銀行結售匯制度始自於1994年外匯管理體制改革。1994年1月1日起,國家取消各類外匯留成、上繳和額度管理制度,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支實行銀行結匯和售匯制度。在銀行結售匯制度下,結匯是指外匯收入所有者將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匯率付給等值人民幣的行為;售匯是指外匯指定銀行將外匯賣給外匯使用者,並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匯率收取等值人民幣的行為。遠期結售匯業務:指外匯指定銀行與境內機構協商簽訂遠期結售匯合同,約定將來辦理結匯或售匯的外匯幣種、金額、匯率和期限;到期外匯收入或支出發生時,即按照該遠期結售匯合同訂明的幣種、金額、匯率辦理結匯或售匯。
結售匯綜合頭寸:是指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持有的因人民幣與外幣間交易而形成的外匯頭寸,由銀行辦理符合外匯管理規定的對客戶結售匯業務、自身結售匯業務和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所形成。
自營業務(自營性交易):1995年1月14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發布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市場交易規則(暫行)規定,自營業務指會員為其自身外匯業務的正常進行而從事的外匯交易。
代理業務(代理性交易):1995年1月14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發布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市場交易規則(暫行)規定,代理業務指會員為企業提供經紀服務而從事的外匯交易即期外匯交易:即期外匯交易是以雙方約定的匯率交換兩種不同的貨幣,並在一到兩個營業日後進行清算的外匯交易。遠期外匯交易:是指外匯買賣雙方預先簽訂遠期外匯買賣合同,規定買賣的幣種、金額、匯率及未來交割的時間,在約定的到期日由買賣雙方按約定的匯率辦理收付交割的外匯交易。
外幣買賣業務:是指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通過電子交易與清算平台,為境內金融機構外幣與外幣之間的交易與清算提供便利的安排。此次推出的外幣買賣系統是為外幣對外幣的即期交易提供交易、清算的系統,不涉及人民幣對外幣的交易。金融衍生產品:國際互換和衍生協會(ISDA):「衍生工具是有關互換現金流量和旨在為交易者轉移風險的雙邊合約。合約到期時,交易者所欠對方的金額由基礎商品、證券或指數的價格決定。」衍生產品是一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於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合約的基本種類包括: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衍生產品還包括具有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多種特徵的結構化金融產品。
詢價交易:詢價交易是指相互有授信關系的外匯交易主體,直接就所要交易貨幣的幣種、金額、匯率及未來交割的時間進行詢問、磋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
競價交易:交易系統對買入報價和賣出報價分別排序,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
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在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人民幣與外幣交易時,承擔向市場會員持續提供買、賣價格義務的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
金融機構: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中資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保險公司除外)。
非銀行金融機構: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中資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公司
外資金融機構: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和營業的下列金融機構: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
中資金融機構海外分支機構:指我國中資金融機構在境外依照當地法律設置的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
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符合相關條件、向交易中心提交書面申請,獲得批准,可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統內從事即期交易的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非金融企業。
國際收支:是指一定時期內一經濟體(通常指一國或者地區)與世界其他經濟體之間的各項經濟交易。其中的經濟交易是在居民與非居民之間進行的。經濟交易作為流量,反映經濟價值的創造、轉移、交換、轉讓或削減,包括經常項目交易、資本與金融項目交易和國際儲備資產變動等。
經常項目:是指實質資源的流動,包括進出口貨物、輸入輸出的服務、對外應收及應付的收益,以及在無同等回報的情況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間發生的提供或接受經濟價值的經常轉移。資本和金融項目:是指資本項目項下的資本轉移、非生產/非金融資產交易以及其他所有引起一經濟體對外資產和負債發生變化的金融項目。資本轉移是指涉及固定資產所有權的變更及債權債務的減免等導致交易一方或雙方資產存量發生變化的轉移項目,主要包括固定資產轉移、債務減免、移民轉移和投資捐贈等。非生產/非金融資產交易是指非生產性有形資產(土地和地下資產)和無形資產(專利、版權、商標和經銷權等)的收買與放棄。金融項目具體包括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和其他投資項目。
銀行間外匯交易系統:指交易中心(包括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上海總部、北京備份中心和其他分中心)為會員之間進行外匯交易和資金清算所提供的電子系統。
外匯交易:指人民幣與外匯之間的即期買賣。
會員:指經交易中心核准,允許其在交易系統內從事外匯交易的境內金融機構。
即期外匯交易:即期外匯交易是以雙方約定的匯率交換兩種不同的貨幣,並在一到兩個營業日後進行清算的外匯交易。
遠期外匯交易:是指外匯買賣雙方預先簽訂遠期外匯買賣合同,規定買賣的幣種、金額、匯率及未來交割的時間,在約定的到期日由買賣雙方按約定的匯率辦理收付交割的外匯交易。
詢價交易:詢價交易是指相互有授信關系的外匯交易主體,直接就所要交易貨幣的幣種、金額、匯率及未來交割的時間進行詢問、磋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
集中競價:集中競價外匯交易是指市場上多個交易主體之間,同時通過某一交易系統或平台,按一定的競價規則進行外匯交易的方式。例如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現行的交易方式,即是按時間優先、價格優先的競價規則進行交易的。
集中授信:外匯市場的組織者作為一方,按各交易主體的交易資金擁有量為信用標准,授予參與交易的各交易主體一定交易額度的行為,各交易主體同時也授予中央清算部門一定規模的交易額度。
雙邊授信:外匯市場上交易主體雙方之間,相互直接授予對方一定交易信用額度的行為。
雙邊清算:市場上交易主體達成外匯交易之後,不通過某一清算機構,而是相互直接將資金匯入對方指定賬戶的清算方式。

㈧ 外匯中,什麼叫作市商

我覺得你可以了解下做市商和ECN的區別,做市商是內部對沖之後再把剩下的單子版放在市場權中消化,而ECN平台是直接將客戶的單子放到大市場中自由競價完成,這樣客戶的交易的點差就是最原始的銀行報價。對於投資者而言,當然是選擇ECN平台對自己有利,成本點差以及公平性都是這樣,但是ECN平台大多是針對機構大資金客戶,對資金量要求會高一點。

㈨ 「2015年8月11日起,做市商在每天銀行間外匯市場開盤前,參考前一天銀行間外匯市場收盤匯率,綜合

考慮的因素比較多,因為做市商開盤後銀行還沒開始運作,有的銀行會提供報價,再加上周末消息等因素決定報價,但會很少,甚至點差非常大,這點銀行也是做市商,點差會很多,這是保證經紀商的利益。
國內銀行主要是人民幣匯率有話語權,其它幣種影響不大。

㈩ 外匯做市商是如何做市的,用的是什麼交易制度是不是撮合制

如果你指的只是做市商的話,那很簡單
首先原則:時間優先價格優先,撮合交易
外匯通里的內原話:在平容台里,客戶想買歐元,如果沒有其他客戶賣出歐元,這些交易商就會把自己的歐元賣給他們;客戶想賣歐元,如果沒有其他客戶來買走歐元,交易商就自己動手,來買走客戶的歐元。就這樣,交易商總能讓客戶的單子成交,使交易變得活絡,從而創造了流通快速的市場。出於這個原因,人們也把這種類型的交易商稱為"做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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