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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匯經營管理

發布時間:2021-04-13 04:58:01

『壹』 如何管理我國外匯儲備

第一:來安全性原則

安全性自是指外匯儲備應存放在政治穩定、經濟實力強的國家和信譽高的銀行,並時刻注意這些國家和銀行的政治和經營動向;要選擇風險小、幣值相對穩定的幣種,並密切注視這些貨幣發行國的國際收支和經濟狀況,預測匯率的走勢,及時調整幣種結構,減少匯率和利率風險;還要投資於比較安全的信用工具,如信譽高的國家債券,或由國家擔保的機構債券等。
第二:流動性原則
流動性是指保證外匯儲備能隨時兌現和用於支付,並做到以最低成本實現兌付。各國在安排外匯資產時,應根據本國對一定時間內外匯收支狀況的預測,並考慮應付突發事件,合理安排投資的期限組合。現金和國庫券流動性較強,其次是中期國庫券、長期公債。
第三:盈利性原則
盈利性是指在保證安全和流動的前提下,通過對市場走勢的分析預測,確定科學的投資組合,抓住市場機會,進行資產投資和交易,使儲備資產增值。
但是,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三者不可能完全兼得。一般高風險才能有高收益,盈利大的資產必然安全性差,而安全性、流動性強的資產必然盈利低。所以,各國在經營外匯儲備時,往往各有側重。

『貳』 我國外匯管理的主要機關是什麼

中國人民銀行官方網站摘錄部分內容如下:有關金融監管職責調整後,中國人民銀行新的職能正式表述為「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同時,明確界定:「中國人民銀行為國務院組成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是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的宏觀調控部門。」由此看出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是政策的制定者、執行者和維護者。

所以我國外匯管理的主要機關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是隸屬於國務院部委管理下的國家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副部級國家局,內設綜合司(政策法規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目管理司、資本項目管理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科技司8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設置中央外匯業務中心、外匯業務數據監測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中國外匯管理》雜志社4個事業單位。

外匯管理,是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貨幣金融管理當局或其他國家機關,對外匯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的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管制措施。

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基本職能:

(一)研究提出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和防範國際收支風險、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落實逐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的政策措施,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製訂人民幣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二)參與起草外匯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規范性文件。
(三)負責國際收支、對外債權債務的統計和監測,按規定發布相關信息,承擔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的有關工作。
(四)負責全國外匯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結售匯業務監督管理的責任;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
(五)負責依法監督檢查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依法實施資本項目外匯管理,並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不斷完善管理工作;規范境內外外匯賬戶管理。
(六)負責依法實施外匯監督檢查,對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七)承擔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和其他外匯資產經營管理的責任。
(八)擬訂外匯管理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標准、規范並組織實施,依法與相關管理部門實施監管信息共享。
(九)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承辦國務院及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宜。

機構設置: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設有34個分局、2個外匯管理部。即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局;在北京、重慶設立外匯管理部;在深圳市、大連市、青島市、廈門市、寧波市設立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還在有一定外匯業務量、符合條件的部分地區(市)、縣(市)分別設立了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心支局、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分支機構與當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

『叄』 央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職責中都有 經營管理國家外匯儲備 怎麼回事

就是一個職責劃定的事情

『肆』 急,期末考試題,請大家幫忙!!! 當前形勢下,如何完善我國的外匯儲備的經營管理

內容提要 目前我國外匯儲備的分類欠清晰,形成機制制約了貨幣政策的獨立性,投資方向未能體現國家戰略發展需要。本文從官方外匯資產的視角,探討了我國外匯儲備管理體制的改革,提出並論證了官方不同外匯資產的管理模式,為相關部門提供了一條清晰的改革思路。
關鍵詞 外匯儲備 主權財富基金 外匯平準基金

一、問題的提出

我國央行和IMF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我國外匯儲備余額為19460.30億美元,居世界第一位,約佔全球外匯儲備的25%。巨額外匯儲備提高了我國對外支付能力,增加了海外投資者信心,並為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撐。但是,儲備量的增加直接影響了央行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同時,席捲全球的金融危機令我國巨額外匯儲備面臨縮水風險,給我國外匯管理當局提出了巨大挑戰。因此,完善現行外匯儲備管理體制,加強對存量和增量外匯儲備的管理是當前我國亟待解決的問題。
外匯儲備迅速增長的重要原因是我國對外匯投資的限制及採取的缺乏彈性的匯率制度。我國連續多年的「雙順差」是外匯儲備迅速增長的來源,但卻不是使外匯儲備迅速增長的根本原因。從國際收支平衡表上看,經常項目順差主要是我國外貿企業出售產品和服務所獲取的外匯資產,資本項目順差主要是外商直接投資。如果逐步取消強制結匯制度,實行充分彈性的匯率制度且對外匯投資沒有嚴格限制,這些外匯資產自然會在經濟主體之間進行交易和對外投資,最終形成市場均衡和國際收支平衡。除非央行對外匯資產有特殊需求,否則央行無須購買外匯資產,外匯儲備就不會增加。因此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逐漸取消強制結匯制度,盡快實現匯率決定真正市場化,放寬對外投資限制,才是緩解外匯儲備迅速增長的根本途徑。目前,由於我國難以承受本幣迅速升值可能產生的巨大成本,匯率市場化採取了漸進的方式。在這一過程中,外匯儲備繼續快速增長是難以避免的,單靠外匯儲備管理體制改革並不能解決這一問題,但是通過改革可以降低因保持匯率穩定使外匯儲備增加而產生的成本,同時提高外匯儲備的使用效率。
關於我國外匯儲備管理體制的改革,李揚(2007)等學者提出,在現行體制下,絕大部分外匯資產集中於央行並形成官方外匯儲備是有問題的。應當改革外匯資產持有者結構,一方面,按照「藏匯於民」的思路,鼓勵企業和居民購買、持有外匯,形成非官方外匯資產;另一方面,實現官方外匯資產持有者的多元化,成立各種類型外匯投資公司購買、持有外匯,從而減少央行購買、持有的外匯儲備規模,從源頭上緩解流動性過剩。
關於第一點建議,在人民幣升值預期下,實現外匯資產持有者的分散化、藏匯於民只是一廂情願,如果這種轉化可以實現,央行從一開始就不會積累如此多的外匯儲備,外匯儲備劇增的問題從一開始就不存在。因為經濟主體不願持有外匯資產,為了保持匯率穩定,央行才不得不購買並持有外匯儲備,除非本來就沒有升值壓力。關於第二點建議,筆者認為,這一思路是正確的,但對官方外匯資產的性質缺乏清晰的劃分,因而也就不能從根本上區分不同外匯資產的管理模式,可操作性不強。本文試圖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釐清官方外匯資產和外匯儲備的概念,指出我國目前外匯儲備管理體制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礎上,構建出官方其他外匯資產和外匯儲備的管理模式,為管理當局提供一些可供選擇的改革思路。

二、我國目前外匯儲備管理體制存在的缺陷

目前的研究為完善我國外匯儲備管理體制提供了一定的思路,但筆者認為還存在以下不足:
首先,未充分釐清外匯儲備資產與官方其它外匯資產的區別。IMF在其外匯儲備管理的指導性文件——《外匯儲備管理指導方針》中,對外匯儲備的定義是:外匯儲備是由貨幣當局能夠控制的、可及時獲取的一國的公共部門擁有的外國資產。識別外匯儲備資產的標准,一是有效控制,二是隨時可用。「為了掌握儲備資產或是達到其他的目的,貨幣當局自然持有國外資產或對國外資產進行控制。各種目的之間並不相互矛盾。比如,近期派不上用場的儲備資產可用來投資世界銀行的債券,增加開發資金的規模。出於上述原因持有的資產一般都視為儲備資產。相比之下,用於開發和其它目的直接長期貸款資產則不作為儲備資產。」由此可見,外匯儲備資產有其明確的目標和嚴格的條件,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外匯資產(即使是官方外匯資產),都不計人外匯儲備統計中。按照IMF第五版《國際收支手冊》關於國際收支平衡表中的項目統計,我們可以推知,一國官方外匯資產包括:貨幣當局持有的外匯資產;各級政府持有的外匯資產;貨幣當局持有的外匯儲備資產。即使不考慮貨幣當局單獨持有外匯資產,官方外匯資產至少包括兩部分:各級政府持有的外匯資產和貨幣當局持有的外匯儲備資產。一國的外匯資產包括官方的外匯資產和非官方外匯資產。為清楚起見,我們把除外匯儲備之外的官方外匯資產稱作官方其它外匯資產。
我國經歷了外匯儲備從嚴重短缺到高度充足狀態,擁有龐大的官方外匯資產,不同的外匯資產理應發揮不同功能,採取不同的經營利用方式。但我國的官方外匯資產一直等同於外匯儲備資產,由中國人民銀行持有並管理。因此。應根據外匯資產的功能明確區分官方外匯資產,一部分作為外匯儲備資產由貨幣當局持有,行使外匯儲備的職能,我國學者用不同方式計算的我國適度外匯儲備規模最多不過8000億美元;另一部分作為貨幣當局和各級政府持有的其它外匯資產,用於投資和重要戰略性資源的購買。
第二,缺乏清晰的分層次管理系統,儲備授權體系不明確。一國外匯儲備授權體系可以分為三個主要層次:第一層次是儲備的持有層次上的授權,這一層次上的被授權對象是國家貨幣當局。第二層次是儲備經營運作和經營管理上的授權,這一層次的被授權對象是有關政府部門或投資公司。第三層次是儲備交易操作上的授權。第三層次在各國之間沒有太大差別。在我國,第一層次授權,應是國務院代表國家授權中國人民銀行統一持有、經營和管理外匯儲備,這一模式為央行主導模式。第二層次授權,應是央行授權國家外匯管理局操作與管理外匯儲備,如要進行分檔管理,央行還應授權專業外匯投資公司經營,外管局負責流動性管理,外匯投資公司負責投資性管理。授權方與被授權方為委託代理關系,雙方以合同形式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現在已成立的國家外匯投資公司是由國務院直接設立,其職能是實現外匯資產的保值增值,這種外匯資產的性質取決於購買外匯儲備的資金來源。如由國務院授權財政部發債,則財政部與公司為委託代理關系,外匯資產的性質屬官方其它外匯資產;這種形式的授權,央行只是把非官方的外匯資產轉換成官方其它外匯資產,起了一個中介作用。如國務院授權央行直接把外匯儲備劃撥給新成立的公司,則央行與新公司為委託代理關系,外匯資產屬外匯儲備。目前我國採取的是第一種形式。從央行公布的外匯儲備總額看,中投公司2000億美元的資產並未從外匯儲備中移出。由此可見,目前並沒有真正區分清楚外匯儲備管理體制和官方其它外匯資產管理體制。
第三,外匯儲備的形成機制沒有改變,難以從制度上切斷外匯儲備與貨幣發行的直接聯系,外匯占款成為央行發行基礎貨幣的主渠道,使得央行資產負債結構極不合理。目前討論的思路是為多餘的外匯儲備尋找出路,並沒有改變外匯儲備的形成機制。成立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只是通過發行債券的形式把央行持有的多餘外匯儲備轉化為官方其它外匯資產。其作用僅僅是在官方其它外匯資產的管理方面,沒有改變外匯儲備的形成機制。只要中國的匯率決定缺乏彈性,在存在本幣升值預期的前提下,為維持匯率穩定,央行就仍然要通過投放基礎貨幣購買外匯儲備,外匯儲備與貨幣發行的直接聯系難以從根本上切斷。
與外匯儲備居第二的日本中央銀行的資產負債表相比,可以看到,我國央行在資產持有方面與之有明顯差別。下面是2001年到2008年8月中日央行國外資產、政府債券在總資產中的比重比較。
在我國央行的總資產中,佔主要部分的資產是國外資產。從2001年到2008年8月間,外匯資產佔比逐年上升,從31.4%上升到77.5%,政府債券佔比在2.2%至9.6%之間。而日本央行政府債券占總資產的比重大致在55%—70%之間,外匯佔比在3.7%—6.9%之間。和日本央行相比,我國央行所持有的政府債券資產占總資產的比重明顯過少。這種資產的缺陷是對資產的買賣決定權上存在著非對稱性。即在資產的買進和賣出過程中,資產的買賣決定權不完全掌握在央行的手中,因而資產交易的實際結果與央行想要得到的結果並不一致。我國央行的國外資產主要是外匯儲備,其買賣的決策權掌握在我國外貿部門和國外部門的手中,結果常常與央行所希望出現的結果相背。例如在通貨膨脹時期,央行本應緊縮貨幣,但如果此時凈出口出現順差或者外商直接投資迅速增加,為保持人民幣匯率穩定,央行就需要用人民幣全額兌換外匯。其結果是央行所持有的資產非情願地增加,等額本幣進人流通領域,造成物價更快地上漲。在經濟蕭條時期,央行應該放鬆貨幣,但此時如果出現國際收支逆差,央行就必須承擔起彌補國際收支逆差的責任,其結果將使央行的資產總額下降,基礎貨幣供給量的進一步收縮,對經濟造成了更為嚴重的傷害並加劇通貨緊縮。

三、對我國外匯儲備管理體制改革的一些建議

通過以上分析,我國的官方外匯資產將分為兩部分:一是央行持有的官方外匯儲備,二是官方其他外匯資產,兩者應分屬於不同的主體獨立運作。沿著這種思路向前推進的關鍵是建立兩類基金:以國家能源基金為基礎的主權財富基金和外匯平準基金。

(一)建立以國家能源基金為代表的主權財富基全
由於官方外匯資產對應的是央行的本幣負債,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要把一部分外匯儲備轉化為官方其它外匯資產,需財政發行國債籌集本幣資金或直接向央行出售國債購買。國家通過發行特種國債從央行購買的外匯就轉化成了官方其它外匯資產。我國目前主權財富基金性質的中投公司就是財政發行1.55萬億的特別國債從央行置換2000億美元外匯儲備建立的。筆者認為中投公司的以被動投資、財務投資為主的投資模式並不是我們現在可選的最佳模式。國內許多學者提出了用外匯儲備購買資源類產品的構想,但能否用外匯儲備購買、如何購買缺乏系統、科學的論證。
首先,關於能否用外匯儲備購買的問題,本文上面關於官方其它外匯資產的論證給予的回答是肯定的。這些資產的性質是由經濟主體資產轉化來的國家資產,經濟主體和國家對這些資源配置的目標完全不同。經濟主體擁有外匯資源無非有三大用途:一是用於進口所需商品和服務;二是用於對外投資;三是賣給其它經濟主體或貨幣當局。獲得外匯的其它經濟主體無非還是重復上述操作。經濟主體的目標是效用或利潤最大化,而國家的目標是服務於一國經濟長期發展需要。因此,對於這些資產的經營運用,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用於購買外國國債或其它金融證券獲取微不足道的利息或收益不是中國目前的首選,而用於購買國家戰略儲備物資和高新技術等才最符合中國長遠發展戰略要求。目前中國在很多戰略性領域都還遠遠落後於許多發達國家,隨著經濟快速增長,中國對能源的需求已逐漸超過國內自然資源的儲存及開發能力,以石油為例,我國的戰略石油儲備遠遠落後於美、日、法、德、韓等國家。從戰略上講,用這些外匯資產購買石油帶來的收益遠遠大於購買任何金融資產的收益。從經濟意義上講,因為用於儲備像石油這樣可耗竭資源的資本,有望從逐漸升高的價格中獲得收益,盡管建立儲備耗費的資本損失了利息,但這可以在跨時期的實際價格的增長中得到補償。按照傳統的經濟學理論,當市場是完全競爭以及零開采成本時,均衡的石油價格剛好是利率增長,此時,投資於戰略性石油儲備的資本沒有機會成本,它只是另外一種形式的儲蓄而已。很多人低估了戰略性石油儲備的收益,因為他們只計算了儲備投資的利息成本,但卻沒有考慮其本身的預期收益。
其次,關於如何購買的問題,建立國家能源基金是一種可行方式。目前世界上的主權財富基金的規模,按主權財富基金研究所2008年12月的統計是3.94萬億美元,其中與石油、天然氣相關的基金約2.5萬億美元,佔全部基金的64%。但這些產油國的石油穩定基金的運作並不能給我們提供現成的經驗。作為消費大國,國家能源基金的作用恰好與產油國的穩定基金相反:他們是把賺來的石油、天然氣收入作為對未來的一種投資,而我們實際上是用其他收入來為未來的能源安全投資,從而實現保障民生和經濟安全的目的。盡管中國現在已經有了中投公司,但建立國家能源基金還是很有必要的。在石油價格低位時期,政府可以依照中投公司的成立模式,一次性置換2000億美元的外匯儲備(約占現有外匯儲備總量的10%),作為官方其他外匯資產建立國家能源基金,由指定機構專門進行石油和稀缺資源的購買。基金用途單一,易於管理,便於有關部門根據市場狀況對石油等資源與外匯的配置比例做出靈活調整。

(二)建立外匯平準基金
關於外匯儲備管理體制的模式,筆者認為,建立外匯平準基金是核心。設立外匯平準基金作為調節外匯市場和穩定匯率的專用基金。當外匯市場供求發生較大變化、匯率出現動盪時,央行運用外匯平準基金在外匯市場上買賣外匯來調節供求,使匯率在目標范圍內波動。目前美國、英國、日本、加拿大等國都是通過財政部持有的外匯平準基金來穩定匯率的。與財政部持有不同的是,我國的基金可以在現有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儲備司的基礎上組建,國家授權央行管理,由外匯管理局具體操作經營。這樣做的好處是,按照路徑依賴,順應中國外匯儲備管理的發展路徑,制度變遷的成本小。
基金由外幣基金和本幣基金構成,外幣基金由現有的外匯儲備的一部分形成,央行與外匯平準基金為委託代理關系。本幣基金的來源可參照國際上成功的作法,通過在市場上發行債券籌集。與央行通過發行基礎貨幣購買外匯儲備不同,外匯平準基金是通過發行債券籌集本幣在外匯市場上購買外匯儲備的,從表面看,過去是央行發行基礎貨幣購買外匯儲備,再通過發行央行票據回籠貨幣;現在是外匯平準基金發行債券籌集本幣,再用本幣購買外匯儲備,兩者只是順序上發生了變化。實質上,這一變化是從制度上切斷了外匯儲備變動與國內貨幣發行之間的直接聯系,把央行從這一聯系中解脫出來。
在存在人民幣升值預期的前提下,基金發揮的作用是用本幣負債置換外匯資產,從理論上對市場流動性沒有任何影響。新增外匯儲備不進入央行的資產負債表,央行可以根據市場上貨幣供求狀況,自主地調整貨幣供應量,從而可以提高國內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和穩定性。這樣就形成了央行負責貨幣政策的實施,外匯平準基金負責匯率的穩定的分工。由於平準基金是在央行的管理下運作的,利率和匯率的協調也就容易做到。至於發行債券造成的利息成本與央行發行央行票據的利息成本是一樣的,是政府為穩定匯率必須承擔的代價。
在匯率真正市場化之前的這段過渡時期內,我國的外匯儲備管理體制應採取央行主導模式。現有存量外匯儲備的大部分繼續由央行持有管理,新增外匯儲備由外匯平準基金持有。央行對外匯儲備實行分檔管理。央行撥付一部分外匯儲備給平準基金,授權外匯平準基金負責流動性管理,在執行外匯儲備的基本功能同時,按照安全性、流動性的原則經營外匯儲備,以安全性和流動性為主。央行再授權有條件的商業銀行或專業外匯投資公司負責投資性管理,完全按照市場化運作。在外匯平準基金、商業銀行和專業投資公司內部,建立完善的內部治理結構,制定業績考核標准和投資風險基準並進行有效審計。

四、結論及需要進一步解決的問題

上述分析的外匯儲備管理體制新模式,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優勢:
第一,區分了外匯儲備資產和官方其他外匯資產,理順了外匯儲備管理體制的授權體系,使分層次管理系統更加清晰,有利於我國外匯儲備管理體制高效運行。外匯儲備資產和官方其他外匯資產的性質不同,因而投資目的和投資方向截然不同,應由不同的管理部門分別管理。外匯儲備管理體制集中管理外匯儲備資產,按照外匯儲備的不同職能,可分為流動性資產和投資性資產管理,由央行授權不同機構進行管理。這樣的授權體系清晰、明確,可以大大提高我國外匯儲備管理的效率。
第二,從制度上切斷了外匯儲備與基礎貨幣發行之間的直接聯系,解決了因外匯儲備增加而產生的流動性過剩,提高了國內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和穩定性。外匯平準基金的建立,改變了外匯儲備的形成機制。外匯儲備不再通過央行發行基礎貨幣取得,而是通過外匯平準基金發行債券籌集人民幣的方式取得,阻斷了外匯儲備增加與基礎貨幣發行之間的直接聯系。發行的債券可以在債券市場上流通,增加了我國債券市場的債券品種,擴大了債券市場的規模,有助於推動我國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央行票據會逐漸退出債券市場,央行不再是債券市場上的最大做市商,有利於央行保持中立,獨立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
第三,優化了央行的資產結構,使央行更好地執行貨幣政策。有效地增加央行持有的國債總額,可以使央行更好地執行貨幣政策。由於國債資產買賣的控制權可以更多地掌握在央行手中,因而增減國債資產以替換基礎貨幣的交易一般可以由央行來決定在繁榮時期,央行可以通過市場賣出公債券,收回基礎貨幣,以達到讓經濟降溫的目的。在蕭條時期,央行則可以通過市場買進公債券,放出基礎貨幣,以便使更多的基礎貨幣投入流通,達到使總需求增加的目的。
同樣是收回基礎貨幣的對沖操作,採用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對資金的配置效率所產生的影響明顯不同。這說明在央行資產持有結構中,增加政府國債資產的持有量不僅是增加一個資產品種的持有量,而且直接關繫到改善央行貨幣政策執行效率和提高資金的配置效率。改革外匯儲備形成機制的特殊作用是可以改善央行資產的持有結構,從而改變央行在緊縮貨幣階段和擴張貨幣階段在執行貨幣政策方面的非對稱性,進一步提高執行貨幣政策的實際效果。
需要指出的是,外匯儲備管理體制的改革只是改變了外匯儲備的形成機制,切斷了外匯儲備增長與基礎貨幣發行的直接聯系,改善了央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但是,為維持匯率穩定而產生的成本依然存在。外匯乎准基金的建立使得一部分成本從央行轉出,但外匯平準基金同樣面臨著外匯資產和本幣負債的匯率和利率風險。隨著外匯儲備的增加,基金本幣負債水平也會大幅增加,這會影響債券市場的利率,提高負債成本。同時,大量的外匯儲備也面臨著保值增值的問題。因此,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逐步改革強制結匯制度,盡快完善匯率形成機制,進一步擴大匯率彈性,放寬對外投資限制,才是緩解外匯儲備迅速增長的根本途徑

『伍』 中國外匯管理局是干什麼的

  1. 中國外匯管理局:

    是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行政級別為副部級。內設9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設置4個事業單位。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副省級城市設立36個分局(其中2個外匯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設立308個中心支局,在部分縣(市)設立519個支局。

  2. 中國外匯管理局的基本職能是:

『陸』 中國的外匯管理原則有哪些

我國外匯管理法的基本原則
(一)經常項目與資本項目區別管理
1.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是指取消對經常性國際交易支付和轉移的所有匯兌限制,即只要是確屬經常項目下的國際交易支付和轉移,而不是用於資本轉移目的,就可以對外支付,不得有數量限制。
2.在經常項目外匯活動中,銀行仍需根據外匯管理制度的要求,通過核對交易單證進行真實性審核。
(二)對外匯資金流出、流進實施均衡監管
原則上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
(三)加強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建立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
1.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要求有外匯經營活動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2.凡是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都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機關進行申報。
3.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
(四)維護人民幣主權貨幣地位
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保稅監管區內與境內保稅監管區域外之間貨物貿易項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
2.區內機構之間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
3.為滿足境內機構和個人的合理需求,國家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保險合同以外幣進行計價結算。

『柒』 中國外匯管制

個人收匯一年之內不可以超過5萬美金,您如果是以個人名義一個月收幾十萬內美金,那是不能全部取容出來的。
炒國外平台的外匯,政策沒有明確的規定合法與不合法;如果您做了與政策相違背的事,那您就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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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採納

『捌』 外匯業務的管理包括哪些方面

第四章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經營或者終止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經營或者終止經營其他外匯業務,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經外匯管理機關或者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二十五條外匯管理機關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實行綜合頭寸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的資本金、利潤以及因本外幣資產不匹配需要進行人民幣與外幣間轉換的,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

第五章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第二十七條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第二十八條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符合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條件的其他機構,可以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外匯交易。

第二十九條外匯市場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十條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全國的外匯市場。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外匯市場的變化和貨幣政策的要求,依法對外匯市場進行調節。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外匯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有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的機構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直接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直接有關的交易單證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的當事人和直接有關的單位、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文件,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經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或者省級外匯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查詢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的當事人和直接有關的單位、個人的賬戶,但個人儲蓄存款賬戶除外;

(七)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凍結或者查封。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外匯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三十四條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證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證件的,被監督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第三十五條有外匯經營活動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第三十六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客戶有外匯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外匯管理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為履行外匯管理職責,可以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獲取所必需的信息,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應當提供。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通報外匯管理工作情況。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外匯違法行為。

外匯管理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按照規定對舉報人或者協助查處外匯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有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等非法套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金額20%以下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予以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有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等違反外債管理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外匯或者結匯資金用途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有違反規定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或者劃轉外匯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未經批准擅自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批准經營結匯、售匯業務以外的其他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或者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第四十九條境內機構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給予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處分;對金融機構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外匯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外匯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除外。

(二)境內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除外。

(三)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涉及貨物、服務、收益及經常轉移的交易項目等。

(四)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引起對外資產和負債水平發生變化的交易項目,包括資本轉移、直接投資、證券投資、衍生產品及貸款等。

第五十三條非金融機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應當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玖』 中國外匯監管機構有哪些

就是國家外匯管理局了。
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行政級別為副部級。 內設9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設置4個事業單位。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副省級城市設立36個分局(其中2個外匯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設立308個中心支局,在部分縣(市)設立519個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與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
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基本職能是:
研究提出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和防範國際收支風險、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逐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的政策措施,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製訂人民幣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參與起草外匯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規范性文件。
負責國際收支、對外債權債務的統計和監測,按規定發布相關信息,承擔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的有關工作。
負責全國外匯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結售匯業務監督管理的責任;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
負責依法監督檢查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依法實施資本項目外匯管理,並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不斷完善管理工作;規范境內外外匯賬戶管理。
負責依法實施外匯監督檢查,對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承擔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和其他外匯資產經營管理的責任。
擬訂外匯管理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標准、規范並組織實施,依法與相關管理部門實施監管信息共享。
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承辦國務院及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宜。

『拾』 中國現在的外匯政策急求~

國家對外匯沒有放開也沒有禁止的,看各地地方對政策的理解程度,有的寬松有的嚴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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