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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銀行、華夏銀行等全國性成員機構和東亞銀行、大新銀行、中國銀行(香港)等 13 家港澳機構在內的 121 家成員機構正式發行了銀聯標准卡。發行銀聯標准卡正逐漸成為成員機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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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論文提綱(求救)
一,我國外匯管理體制的歷史沿革
我國是實行外匯管理較嚴格的國家.但是,我國真正外匯管理的發展是從新中國成立後開始的,它的發展經歷了由分散到集中,由不完全到正在逐步完善這樣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大體可分為三個階段:
(一)新中國成立初期到私營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完成階段(1949—1956)
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外匯資金嚴重短缺,華北,華南,華東,華中四大行政區分別頒布了外匯管理暫行辦法.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綜合上述辦法,頒布了《外匯分配,使用暫行辦法》,對外匯開始實行統一管理.當時外匯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肅清帝國主義金融殘余勢力,穩定國內金融物價,積極開展對外貿易,便利僑匯,利用,限制,改造私營進出口商業區和金融業,建立獨立自主的外匯管理制度.
根據《外匯分配,使用暫行辦法》,當時我國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1.禁止外匯在國內流通使用,取締國內外匯黑市交易.外匯持有者可按國家規定牌價賣給政府,也可在銀行開立外幣存款帳戶.
2.凡出口商品,勞務收入的外匯,僑匯必須出售給或存入國家銀行;進口所需外匯和其他非貿易用途所需外匯,可按規定向有關機關申請.
3.建立獨立自主,統一的匯價制度.中國人民銀行按照有利於出口,鼓勵僑匯,積累外匯資金的原則,制定人民幣匯價,並根據物價變動情況進行調整.
4.規定外幣,金銀和人民幣進出國境管理辦法.對攜入外幣,金銀不加限制,但須向海關申報.臨時來華人員和外交人員可憑申報單攜帶一定量的外幣,金銀出境,人民幣禁止攜出入國境.
(二)私營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完成到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階段(1956—1978)
隨著對私營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我國進入了全面建設時期,情況有了較大變化:國內市場外匯已經停止流通;除上海4家僑外資銀行(即匯豐銀行,麥加利銀行,華僑銀行和東亞銀行)外,其它外商銀行在我國的業務已先後關閉;對外貿易由國家外貿公司統一經營;全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管理體制.這樣,原來的外匯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適應變化的國情,為此,外匯管理的重點相應轉變為建立對國營單位外匯收支的計劃管理制度,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外匯管理工作是在國家計委核定的計劃范圍內,由對外貿易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三個單位分口管理,對外貿易部負責進出口貿易外匯;財政部負責中央部門的非貿易外匯;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地方非貿易外匯和私人外匯.
2.國家實行"集中管理,統一經營"的方針,一切外匯收支由國家管理,一切外匯業務由中國銀行經營.
3.外匯政策實行全面的計劃管理.外匯收支兩條線,統收統支,以收定支,保證外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外匯由國家計劃委員會統一分配使用,外匯計劃管理以行政辦法管理為主.
4.根據國家政策和實際需要,對外貿易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分別制定了一些管理辦法和規定.但由於沒有確立外匯主管部門,沒有統一的外管法令,同時一些內部管理辦法因沒有通過立法手續,使我國外匯管理動作較為被動.
總之,這個時期我國外匯管理處於從分散到集中的過渡時期,許多外匯管理的辦法和措施不能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
(三)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到1993年底階段(1979—1993)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實行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經濟政策,國際經濟,金融,技術合作,利用外資,鼓勵外商來華直接投資都有很大發展.隨著沿海城市的開放,經濟特區,開發區的設立,外資體制的改革以及地方,修煉自主權的擴大,這些變化給我國外匯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務和要求,外匯管理的對象擴大,內容更復雜了.為此,國務院於1979年3月正式批准設立我國外匯管理主管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1980年12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以後又陸續制定並頒布了諸如對外國駐華機構及其人員的外匯管理細則;對個人外匯管理施行細則;對外匯,貴金屬和外匯票證等進出國境的管理施行細則;對華僑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的外匯管理施行細則等等.
在這個時期,外匯管理的最大特點是實行外匯額度留成制度.所謂額度留成就是當一企業通過商品,勞務的出口獲得外匯收入後,可按一規定的比例獲得外匯留成歸其所支配.但是,留成外匯並不採用外幣現金留成辦法,而是採用額度留成辦法.這里,額度就是一種外匯所有權的憑證.人們通常把外匯額度與現匯的關系比作糧票和糧食的關系一樣,即糧票只有配上人民幣,通過糧店才能變為糧食.在實際使用中,外匯額度不能直接辦理支付和結算,只有按國家規定的匯率,用人民幣向銀行買成現匯,才能形成對外支付實體.
外匯額度留成制定的主要目的在於調動各方面創匯積極性,使外匯管理既集中又分散,即保證國家對外匯的宏觀控制,又使地方,部門,企業在外匯使用上有一定的機動餘地和自主權.確實,從外匯額度留成實施到1993年12月度,它在調動各方面的出口積極性上,起到了明顯的作用,但是同時,它也導致了我國外匯管理復雜化,具體表現在第一,在外匯額度留成制度下,企業和地方留成的是額度而不是外匯現金本身,因此, 產生了外匯使用權和所有權相分離情況,導致"一女二嫁"的重復使用.也就是說歷年來在留成額度名義下結售給政府的外匯被國家用匯計劃所安排掉,其結果是企業和地方的留成額度總額不斷上升,且有超過國家外匯儲備的趨勢;第二,由於外匯留成額度比例的種類繁多,地區與地區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實行著五花八門的留成比例,而留成外匯可按調劑價進行買賣,這就使外匯留成制失去了公平競爭的原則,它不利於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和發展,成為價格扭曲的一大根源;第三,由於企業得到外匯額度的同時得到了結匯人民幣補償,易待價而沽,所以外匯額度影響匯率穩定,不利於我國貨幣政策的實施.
除此以外,這個時期我國外匯管理體制還有以下幾個特點:
1.人民幣匯率實行有浮動的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雙重匯率制.國際清算,外幣收兌,無償上繳中央外匯使用官方匯率;國內企業和三資企業調劑外匯餘缺,有償上繳中央外匯和境內居民外匯使用調劑市場匯率.
2.外匯分配實行計劃分配和市場配置兩個渠道.中央外匯的供需通過計劃渠道實現,企業的一般外匯和三資企業外匯需要通過市場渠道實現.
3.外匯市場實行公開調劑市場和外匯調劑中心兩種模式.在二十個中心城市建立了外匯調劑公開市場,進行場內競價交易;在其他中心城市建立了外匯調劑中心,買賣雙方通過調劑中心議價交易.
4.外匯儲備包括上繳中央外匯和企業留成外匯兩個部分,有中央銀行直接管理和中國銀行代管兩種形式.在這種體制下企業日常的國際收支都通過外匯儲備渠道進行,國家外匯儲備和專業銀行經營頭寸混在一起,造成外匯儲備關系不順,難以確定國家外匯儲備規模,缺乏對儲備規模的調控能力和對外匯市場的干預能力.
5.外債管理實行統一計劃,分口管理的體制.國家計委每年下達借用外債計劃指標,外管局負責國際商業貸款的審批和各種外債的統計監測及監督,外經貿部負責雙邊政府貸款,財政部負責世界銀行貸款,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亞洲開發銀行和其他國際性,區域性金融機構貸款,中國銀行負責日本輸出入能源貸款,農牧漁業部負責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貸款.
二,1994年1月1日的外匯管理體制改革
(一)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原因
眾所周知,外匯體制改革的決定是從1993下半年開始醞釀的,進行外匯體制改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首先,舊外匯管理體制存在著許多弊端,這些弊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不斷深入,日益成為阻礙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因素.比如雙重匯率制使外匯投機行為嚴重,造成大量的國家外匯流失,也不利於我國復關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不利於理順同一些國家的貿易關系;外匯留成制度容易造成"一女二嫁"的重復使用,不利於我國外匯儲備的宏觀控制,也不利於企業經營核算等等.
其次,國內經濟體制改革在價格,企業制度,財政金融等領域全面展開,並已達到了一定的深度,外匯體制改革的時機逐漸成熟.
再次,中國堅定地推行對外開放政策,進一步深化改革開放,使中國經濟走向開放型經濟,而人民幣的不可自由兌換與開放型經濟的基本特徵不相符合.開放型經濟的基本特徵就是把國內經濟融合到國際經濟中去,更多地參與國際分工,使國內經濟越來越多地融合到國際市場之中,使國內經濟資源配置更多地與國際市場上的資源配置聯系在一起,實現一體化.這樣一種開放型經濟必然要求本國貨幣逐步變為可兌換貨幣.
最後,通過外匯體制改革,增強國內企業,居民對本國貨幣的信心,防止資本外逃.自1979年實行對外開放以來,我國的出口有了較大的發展,但是出口所換取的外匯有相當一部分通過各種渠道和途徑被截流在境外,不能回收到國內用於建設.此外還存在著通過進口多付匯方式或其它形式的資本外逃.這些現象對於我國經濟建設非常不利.為此,通過外匯體制改革,消除不正常的資本外流的動機,使資本流出趨於正常化.
(二)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及主要內容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3年12月29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這次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近期目標是實現經常項目下人民幣有條件的可兌換,其長期目標是實現人民幣自由兌換.實現人民幣的自由兌換意味著取消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管制,對國際間正常的匯兌活動和資金流動不進行限制.
此次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是一次力度很強的改革,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從1994年1月1日起,實現匯率並軌,取消人民幣官方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在這種新的匯率體制下,人民幣匯率由外匯市場供求關系決定,政府只在必要時予以干預和調控.
2.企業收匯,用匯制度改革.過去我國有採用的是外匯留成,上繳和額度管理制度,從1994年4月1日起,開始實行銀行結匯,售匯制.結匯制包括兩點內容:一是境內所有中資企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的外匯收入,境外勞務承包以及境外投資應調回境內的外匯利潤,都要按照當日的外匯牌價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二是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境外借款和發行債券,股票所得外匯允許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帳戶.售匯制也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一般貿易用匯,只要有進口合同和境外金融機構的支付通知,就可以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對實行配額,許可證或登記制的貿易進口,只要持相應的合同和憑證,就可辦理購匯;二是對非貿易項目下的經常性支付,憑支付協議或合同和境外機構的支付通知書辦理購匯,非經常性支付購匯按財務和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對向境外投資,貸款,捐贈的匯出,繼續實行審批制度不過作為過渡性措施:對出口企業按結匯額的50%在外匯指定銀行設立台帳,出口企業所需用匯貿易及貿易從屬費,只要持前述有效憑證,由銀行在其台帳余額內自由辦理支付,出口企業進口所需用匯超過台帳余額的部分以及沒有出口的企業用匯,仍然需要外匯審批.外資企業可以直接使用外匯.
3.取消外匯收支的指令性計劃,國家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實現對國際收支的宏觀調控.過去在外匯資源的分配上還有一部分依靠行政手段,即按指令性計劃配給以官方匯率計價的外匯.這次改革在外匯分配領域取消計劃審批,使全部外匯供求通過市場來實現,促使企業轉換經營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國家將主要運用貨幣,金融,利率,匯率等經濟和法律手段來完善國際收支的宏觀調控體系,這樣的調控體系將更加科學,合理,規范,也更符合國際慣例.
4.建立銀行間外匯市場,改進匯率形成機制,保持合理及相對穩定的人民幣匯率.原來我國的外匯市場是以各地外匯調劑市場的形式存在,是初級的,分割的,有限度的外匯市場.現在我們將建立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市場的主體是外匯指定銀行,企業被排除在這個市場外,企業只能過與銀行之間的外匯買賣來影響匯率.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主要職能是為各外匯銀行相互調劑餘缺和清算服務,這個市場由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監督管理.
從1994年4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前一日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形成的價格,每日公布人民幣對美元交易的中間價,並參照國際外匯指定銀行以此為依據,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浮動幅度范圍內自行掛牌,對客戶買賣外匯.通過銀行間外匯買賣和中國人民銀行向外匯交易市場吞吐外匯使各銀行的掛牌匯率保持基本一致和相對穩定.
5. 取消境內外幣計價結算,禁止外幣在境內流通.從1994年1月1日起,取消任何形式的境內外幣計價結算,境內禁止外幣流通和指定銀行機構以外的外匯買賣.停止發行外匯兌換券,已發行流通的外匯券可繼續使用逐步兌回,來華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持有的外匯券也繼續使用,也可憑本人護照及有關身份證件,按1993年12月31日的官方匯率兌換外匯,對原批准收券的境內機構持有的外匯券或存款,也按1993年12月31日的官方匯率折成美元結匯.到1995年6月30日為止,外匯券兌換工作基本結束,市場上外匯券已基本收回,從1995年7月1日起,外匯券已停止使用,流通兌換.
此外這次外匯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還包括強化外匯指定銀行的依法經營服務職能,嚴格外債管理,建立償債基金等等.
三.,1994年以來我國外匯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
1994年以來我國外匯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主要體現在兩大方面:
(一)人民幣實現經常項目下可兌換
1996年11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戴相龍代表中國政府向世界鄭重宣布,從1996年12月1日起,中國不再適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的過渡性安排,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的義務,實行人民幣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是關於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國在匯兌制度方面應盡的一般義務,具體而言,包括三方面的義務;
首先,關於廢除歧視性貨幣措施問題.廢除歧視性貨幣措施有兩層含義:第一,廢除歧視性的貨幣協定;第二,取消復匯率制.所謂歧視性貨幣協定,是指兩國之間簽訂的在貿易收支差額結算時使用特定貨幣的協定,這種做法盛行於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之間.以前我國也同許多國家簽有這方面的協定,但是,隨著我國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深入發展,我國已逐步實現了多邊結算的自由化,在對外貿易中已經不存在使用特定貨幣的協定.關於復匯率制,我國於1994年1月1日實行了匯率並軌,統一了外匯調劑市場匯率和人民銀行的牌價,並於同年4月開設了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進而又於1996年7月1日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銀行結售匯,這樣,在我國就形成了以外匯的供給和需求為基礎的統一的外匯市場,匯率是在這個統一的外匯市場上由外匯的供給和需求的力量自行決定的,因此,我國現行匯率制度就是匯率的一元化,復匯率制已經成為歷史.從以上兩個方面看,我國已經不存在所謂的歧視性貨幣措施,符合第八條款的要求.
其次,關於支付自由化問題.所謂支付自由化,是指第八條款國在沒有獲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同意時,不能對經常項目下的國際交易的支付和資金轉移實行限制.經常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和單方面轉移等三個方面.我國從1994年開始逐步向第八條款國過渡,首先實行的是經常項目下的有條件的人民幣可兌換,時至今日,對外貿方面的支付限制已經廢除,進口企業只要持有效的進口憑證,就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兌換外匯,從而滿足支付的需要.從勞務收支來看,中國人民銀行於1996年5月修訂並公布了《結匯,售匯制度及支付管理規定》和《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匯辦法》等一系列旨在實現包括勞務收支在內的經常項目下的支付自由化,從這些新法規看,我國勞務收支下的支付限制已基本取消,符合第八條款的要求.雖然在居民因私用匯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數量限制,明顯的例子是,對出國旅遊者的用匯實行數量限制等,但是,這並不會構成中國成為第八條款國的障礙.日本在1964年4月成為第八條款國時,對居民出國旅遊也存在著用匯的數量限制,但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也只是以日本應早廢除限制為條件,允許其暫時保留該限制,與日本每人500美元的限額相比,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規定每人可攜帶1000美元出境,還是比較寬松的,當然,從發展趨勢來看,理應逐步廢除這方面的限制.
最後,關於本幣可換性的義務.第八條款國不僅要滿足居民用匯的需要,在經常項目下允許居民把本幣兌換成外匯,而且必須具有維持本國貨幣對外兌換性的義務,即對基金組織其它成員國持有的人民幣余額,必須允許隨時兌換成外匯.我國成為第八條款國之後,意味著實現了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的兌換性以及外匯支付的自由化,即在經常項目下的交易,無論用外匯還是用人民幣都可以自由地進行支付,因此,在以人民幣支付時,對非居民收入的人民幣,就必須允許非居民把人民幣兌換成外匯.所以,實現經常項目下的人民幣可兌換的真正含義是,對非居民的經常項目下的人民幣實現自由兌換.唯有如此,人民幣才能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所認可的可兌換貨幣.這一點,在國家外匯管理局1996年6月頒布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的文件中已經有所體現,例如,對外車駐華使領館收取的人民幣簽證費允許其兌換成外匯並匯往外國.
(二)資本項目下的外匯管理逐漸放寬
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資本項目還處於相對管制水平,不過,資本項目下的外匯管理正逐漸放寬.具體而言,就目前來說,從資本項目具有分析意義的43個子項來看,如表5.2,中國資本項目開放情況分四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嚴格限制的子項有6項,佔13.9%.主要包括非居民在境內購買,出售或發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在境內購買,出售和發行衍生工具,居民向非居民提供個人貸款,非居民向居民提供個人貸款等.第二層次是有較多限制的子項共18項,佔41.9%,主要包括涉及買賣股票,債券,集體投資類證券及其他相關證券的子項12個,以及居民在境外購買,出售和發行衍生工具,居民在境外購買不動產交易,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禮品,捐贈,遺贈和遺產,外國移民在境外的債務結算,移民向國外的轉移資產等子項.第三層次是較少限制的子項有11個,佔25.6%,主要包括居民在境外購買,出售或發行貨幣市場工具,居民與非居民間相互提供金融信貸,擔保,保證和備用融資便利,對外直接投資,非居民在境內購買,出售不動產交易以及博彩和中獎收入的轉移等.第四層次可兌換的子項8個,佔18.6%,主要包括居民與非居民間相互提供商業信貸,對內直接投資,直接投資清盤,非居民向居民提供禮品,捐贈,遺贈和遺產,移民向國內的轉移資產以及非居民員工的儲蓄等.
9. 我要投訴東亞銀行,到哪裡去投訴他們的美元理財當初寫著「每半年最高鎖定4%的人民幣兌美元匯率升幅作為投
建議先打銀行客戶服務熱線投訴,看看他們提供什麼樣的解決方案,畢竟你是想解決問題。如果實在是銀行的問題,你又得不到滿意的解決,可以寫信或電話向當地銀監局信訪科投訴。
10. 東亞銀行100人民幣對港幣的匯率是多少
東亞銀行當前最新貨幣兌換:100人民幣元=117.74港幣,以上數據僅供參考,交易時以銀行櫃台成交價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