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導致離婚的十大原因
在任何一段婚姻里都沒有絕對的合適或不合適,婚姻中的矛盾也確實很多,當矛盾累積到了極點,離婚也就成了我們最後的選擇,即使它並不是最好的選擇,但也是我們所能做的唯一了,不是嗎?
我們都知道近些年來中國的離婚率也是逐年增長,幾乎達到了世界第一,而離婚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幾點:
自然,離婚後的你也不必困惑,要記得過好自己的生活。自己該走怎樣的人生路,心裡一定要有計劃,對於未來的生活怎麼辦要想好。
尤其是對女性來說,首先你得自立堅強,杜絕與前夫藕斷絲連。其次慎重考慮下段婚姻,吸取教訓總結自己的劣勢改變自己,沒有慎重的磨合切莫輕易踏入第二段婚姻。若一直沒有遇到如意的愛人,也別急,你自己設計自我的生活,培養一些愛好,把自己的精力投入其中,什麼煩惱困惑,都無暇顧及。悶時還可以找知心的人傾訴自己,發泄一下,因為時間是最好的良葯。
願你三冬暖,願你春不寒,願你天黑油燈,願你下雨有傘,祝你喜樂安康,一切順遂。
② 從國外匯到父母名下財產,離婚時屬於共同財產嗎
給父母的財產,不管是不是共同財產,離婚時都不屬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分配現有財產
③ 金融危機導致離婚率下降的原因
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可以用成本,風險方面來分析。首先金融危機的傳導機制來看,危機會導致經濟下滑,從而影響消費者收入增加,同時救市政策的出台有通貨膨脹的風險。傳導到各個家庭里就表現為,家庭收入下降,未來預期不明朗。離婚會導致原本由兩個人兩個家庭維持的生活變為一個,形成了2/2《1的結果。使離婚的成本過高,並且風險增大。所以金融危機下人的離婚率會有所下降。所謂保暖思淫慾,患難見真情。整體困難的時候,夫妻二人的矛盾會由內部轉化到外部的經濟環境中來。
④ 涉外離婚的財產
問題比較棘手。
先問你個問題,你有他日本銀行200萬人民幣存款的證據嗎?還有證明是你們共同的財產。即便是有了這些證據,因為是涉外婚姻,還要看日本的婚姻法律的具體規定。現在給你一些國內的有關法律供你參考: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四章 一般原則
第二百三十七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二百三十九條 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第二百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百四十一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託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第二百四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後,才具有效力。
第二十五章 管 轄
第二百四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四十四條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 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第二百四十六條 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章 送達、期間
第二百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第二百四十八條 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百四十九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百五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七章 財產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條 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利害關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二百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財產保全後,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二百五十四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二百五十五條 人民法院決定保全的財產需要監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負責監督,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第二百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執行員執行。
離婚的法律適用
(一)離婚案件的管轄權
各國對離婚案件行使管轄權的規則有兩個:英美法系國家以當事人的住所、居所為依據;大陸法系國家以當事人的國籍為依據。1970年海牙《承認離婚和法定分居公約》規定下列國家的法院可對離婚訴訟行使管轄權:(1)被告在該國有慣常居所;(2)原告在該國有慣常居所,且該居所於訴訟提起前已持續一年以上,或配偶雙方的最後慣常居所所在國;(3)配偶雙方為該國國民,或原告是該國國民,且有慣常居所在該國,或他(她)的慣常居所在該國已持續一年以上且於訴訟開始時至少已有部分時間進入了第二個年頭;(4)原告是該國國民,且他(她)於訴訟提起時正在該國而配偶雙方的最後慣常居所國於訴訟提起時的法律不允許離婚。
(二)離婚的法律適用
關於離婚的法律適用,各國主要有以下做法:
1.英國和美國等國家採取適用法院地法的做法,因為它們認為離婚涉及一國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2.有的國家主張適用當事人的屬人法,因為離婚是消滅既存婚姻關系的一種法律行為,與人的身份密切相關。
3.大多數歐洲國家、日本、泰國等國家採用屬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結合的做法。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國家的新近立法出現了有利於離婚的趨勢。
(三)中國關於涉外離婚的規定
對於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3條第1款規定,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於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我國法院在以下情況下也有管轄權:(1)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3)中國公民一方定居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離婚的法律適用問題,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8條進一步解釋;「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這表明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都適用中國法。
參考資料:大家網 http://bbs.topsage.com/index.asp?boardid=91
⑤ 我從國外匯到父母名下的財產,當我和老公離婚時,這筆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你從國外匯到父母名下的財產,當你和老公離婚時,這筆錢是屬於共同財產的。
⑥ 因為婚外情導致的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當夫妻因婚外情導致離婚分割財產時,如果無法通過協議分割予以解決,那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法院在審理婚外情離婚財產分割時,主要考慮以下三種因素:
(一)照顧子女和女方原則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這是因為子女和女方一般屬於弱勢群體,一旦離婚會對其造成極大的精神打擊和物質壓力。
(二)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夫妻婚外情離婚時,一方的過錯行為給另一方帶來極大的身體及心理傷害,也嚴重破壞了夫妻情感。在做離婚財產分割時,無論是無過錯方主動要求離婚,還是被起訴要求離婚,都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得到照顧以彌補其所受到的身心傷害。
(三)要求損害賠償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一方有重婚、姘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行為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夫妻因婚外情離婚時,如果有婚外情一方的行為構成了重婚、姘居,或者在離婚前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行為,那麼無過錯的一方在離婚時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⑦ 婚後因為兩人炒外匯欠六十萬外債,現在有一方想離婚,這外債怎麼還呢
這個屬於共同債務
應當共同償還
每個人承擔一半
沒有什麼好商量的
當然可以協商一下
經濟能力強的
能力強的
可以多還一點
祝好運
⑧ 什麼原因導致離婚 導致離婚的十大罪魁禍首
離婚的原因有多種,一般是因為雙方感情確實破裂,沒有和好可能,否則,就可能不會離婚。其他原因如一方有賭博、家暴、吸毒且屢教不改等。
⑨ 在對方起訴離婚前,把錢拿去炒外匯算不算違法
在對方起訴離婚前,把錢拿去炒外匯不算違法。不過,這個錢是夫妻共同財產,你應當與對方商量。否則,你承擔對你不利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