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外債有多少
國家外匯管理局7日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08年6月末,我國(不包括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和台灣地區對外負債,下同)短期外債余額為2653.65億美元,比上年末增長20.57%,占外債余額的62.08%,再創新高。
這是自去年6月份以來短期外債佔比連續四個季度上升。業內人士認為,這意味著進入我國的短期跨境資本仍在繼續增加,潛在的風險正在進一步上升。
不過,據初步計算,6月末我國短期外債與外匯儲備的比為14.67%,處於國際標准安全線之內。
按照以往經驗,貿易信貸正是短期外債增長的主要原因,也是部分投機資金披「合法外衣」進入的平台。業內人士指出,單單從短期外債佔比創新高這一點來看,外匯局仍有必要進一步加強短期外債的管理。
為了嚴格管理短期外債規模,今年4月,外匯局再度下調境內金融機構的短期外債額度。此外,外匯局7月份發布了《關於實行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對企業出口預收貨款和進口延期付款實行登記管理,以此來嚴格管理短期外債規模。
外匯局公布的數據同時顯示,截至6月末,我國外債余額為4274.32億美元,比上年末增長14.40%,其中,中長期外債余額為1620.67億美元,比上年末增長5.56%,占外債余額的37.92%。
在2788.32億美元的登記外債余額中,國務院部委借入的主權債務余額為350.48億美元,佔12.57%;中資金融機構債務余額為1054.10億美元,佔37.80%;外商投資企業債務余額為865.41億美元,佔31.04%;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債務余額為468.81億美元,佔16.81%;中資企業債務余額為46.20億美元,佔1.66%;其他機構債務余額為3.32億美元,佔0.12%。
⑵ 在上海外管局辦外債登記一般需要多久
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登記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外債系指直接從國外籌借並需以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具體內容包括:
1.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和其他國際性、地區性金融組織提供的貸款;
2?外國政府貸款:指外國政府向我國提供的官方發展援助貸款;
3?外國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指境外銀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及銀團組織等提供的貸款;
4.買方信貸:指發放出口信貸的外國銀行向我國進口部門或銀行提供的,用以購買出口國設備的貸款;
5.外國企業貸款:指境外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
6.發行外幣債券:指境內機構在境外資金市場上發行的,以外幣表示券面金額的債券;
7.國際金融租賃:指境外租賃機構向境內機構提供的融資性租賃;
8.延期付款:指國外出口商向國內進口部門提供的,在進口貨物入境 3個月以後,進口企業才對外支付貸款的融通;
9.補償貿易中直接以現匯償還的債務:指補償貿易合同規定以現匯償還或經批准因故將商品償還更改為現匯償還的債務,包括用出口收匯補償的服務;
10.其他形式的外債,包括:
(1)境內金融機構吸收的境外機構或私人的外幣存款;
(2)境內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外資或中外合資銀行的借款等。此外,以下情況亦視為外債:
①已在境外注冊的機構以各種形式調入境內,需境內機構實際償還的債務;
②未在境外注冊的駐外機構的對外債務;
③外商投資企業以外方名義向外借款,所借款項用於企業股本以外的資金或設備投入,外方與企業間有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規定由該企業負責償還的債務;
④中方為外方債務出具擔保,由中方實際履行償還義務的債務;
⑤外商獨資企業對其母公司的債務。
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為全國外債登記和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在北京的國務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工作;各地外匯管理分局負責當地政府、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駐地方單位、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工作。
未在境外注冊的駐外機構的對外借款,由派出機構所在地的外匯管理局負責登記。
第四條 外債登記分為逐筆登記和定期登記。
定期登記外債是指: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的外債;財政部、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農業部、中國銀行分別負責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逐筆登記外債是指:除定期登記以外的國內其他部門、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外債。
企事業單位委託金融機構的對外借款,由借款合同規定的債務人辦理登記。
第五條 定期登記手續為:
1.借款單位在第一筆借款合同簽訂後的15天內,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定期登記的《外債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
2.當新簽借款契約或債務發生提款、償還等變動情況時,借款單位應按月分別填寫「外債簽約情況表」和「外債變動反饋表」(以下簡稱「反饋表」),並於每月後5日內上報登記部門。
3.借款單位需要開立現匯賬戶時,應憑《登記證》和登記部門開出的開戶批准書到指定開戶行(以下簡稱開戶行)辦理開立外債專用現匯賬戶(以下簡稱外債專戶)手續,並於次日將回執寄送登記部門。
第六條 逐筆登記的手續為:
1.借款單位在借款合同簽約後15天內,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對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資企業不需批件),到登記部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領取逐筆登記的《登記證》。
2.在借款調入境內時,借款單位憑匯款通知單和《登記證》到開戶行開立外債專戶,辦理入賬手續。
3.債務到期還本付息時,借款單位應持《登記證》和還本付息通知單,提前到登記部門領取還本付息核准件,憑核准件和《登記證》到開戶行辦理從外債專戶匯出本息手續。
4.在辦理收付和開戶手續後,借款單位應依據開戶行開出的收付憑證填寫「反饋表」,並於次日將「反饋表」存款憑證影印件報送登記部門。
5.借用非調入現匯而需從境內匯出借款本息的非調入形式債務的單位,應在債務實際發生後,填寫「反饋表」,於次日將「反饋表」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在債務到期還本付息時,應憑登記部門的核准件到開戶行開立「外債還本付息專用現匯賬戶」(以下簡稱還本付息專戶),辦理匯出本息手續。
6.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將借款存放境外的單位,應每月通過「反饋表」向原登記部門報送當月存款變動情況。
7.境內機構向在華外資銀行、中外合資
銀行借款,可以不另設賬戶,但借款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登記和報送「反饋表」手續。
8.在本地領取《登記證》的借款單位,如必須在異地銀行辦理開戶、還本付息手續時,可先持本地登記部門開出的《登記證》到異地登記部門辦理還本付息核准手續,異地開戶行在辦理手續3天後,將支付憑證的影印件報送原登記部門。
第七條 在《登記證》上記載的債務最後一次還本付息後,開戶行應立即注銷其「外債專戶」和「還本付息專戶」,借款單位應在15天內向發證的登記部門繳銷《登記證》。
第八條 開戶行須具備下列條件:
1.獲准經營外匯業務的國內銀行;
2.能密切配合登記部門搞好外債監測工作。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按照業務需要指定開戶行。
第九條 開戶行應履行下列職責:
1.監督賬戶的使用。應保證:匯入「外債專戶」、「還本付息專戶」 的外匯資金僅限於《登記證》上記載的款項;從其他賬戶劃入或存入的外匯資金僅限於支付借款項目所需的設備、勞務、償還本息以及經登記部門同意的其他用途。
2。憑《登記證》和核准件辦理債務的調入、償還手續,並在辦理手續後,按要求將收付憑證於次日報送登記部門。
3.監督所有逐筆登記的外債在調入借款和還本付息時,都必須通過「 外債專戶」和「還本付息專戶」辦理。
第十條 違反本細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所在地外匯管理局可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當事人處以最高不超過所涉及外債金額的3%的等值人民幣罰款:
1.故意不辦理或拖延辦理外債登記手續的;
2.拒絕向外匯管理局報送或隱瞞、虛報,二次以上遲報「反饋表」的;
3.偽造塗改《登記證》的;
4.擅自開立或保留「外債專戶」、「還本付息專戶」和所借外債不經過「外債專戶」、「還本付息專戶」還本付息的,應對借款人和開戶行雙方進行罰款。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⑶ 外債資本金還債外匯管理局審核的問題
需要。
這個是按照相關規定是需要的,但是各個省市的情況是不一樣的。
需要你直接聯系當地的外管局為准。
⑷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怎麼查詢外債尚可借外債額度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台查詢外匯額度是否已批准方法:
1、登陸國家外匯管理回局網上服務平台答平台,;
2、選擇點擊收付匯登記查詢;
3、合同登記和付匯登記後,如果可付匯金額是0.00,就要去外管局拿一張預付貨款核准審批表,簽完後蓋章跟對應的合同一起(國家外匯儲備管理局)交給外管局,就可以確認了;
4、確認後再登陸網上平台輸入付匯的銀行代碼就可以付匯了。
如果是出口收匯,公司待核查賬戶上如果收到一筆外匯,收匯銀行會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台上做登記,並產生一個申報號碼,外貿企業必須在7天內對這筆外匯做個申報,具體就是在這個平台上確定該筆外匯的金額及用途。如果用途是一般貿易項下的貨款,就必須在上一次申報的基礎上,再填入核銷單號碼。外匯管理局會根據企業申報的情況,對該筆外匯予以核銷。
⑸ 短期外債指標對銀行意味著什麼
問問題的人,你抄是銀行的還是企業的?
既然你是銀行的櫃台人員,我可以回答你這個問題。不過這個問題對總行以下的分支行沒有什麼太多的實際意義。
短期外債指標,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各外匯指定銀行,每年年初核定的一個指標,這個指標根據國家對外匯管理政策的寬松程度,進行調整。比如目前就是每年這個指標都在緊縮。從而減少外幣對人民幣占款的比重。
具體的就是,短期外債指標是個限定額度,在這個額度內,銀行可以做貿易信貸,銀行代付,押匯等國際結算業務,如果這個額度占滿了,所有這些業務就不能做了,只有這個額度騰出來後,才可以繼續。這也就是為什麼,銀行沒有辦法做貿易信貸的原因。
⑹ 現在國家對企業的外債額度是怎麼規定的
登記外復債總規模不得超出外匯制局核定的額度,外債資金的借、用、還需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總部不僅需要清晰區分各成員公司使用外債的金額,還必須留存外債資金使用或劃轉等交易憑證。
外匯局能夠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及時監測外債的提款、結匯及還本付息等信息,並通過現場及非現場核查監控外債資金使用情況。
(6)外匯管理局外債額度擴展閱讀
《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登記實施細則》規定
第五條 定期登記手續為:
1、借款單位在第一筆借款合同簽訂後的15天內,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 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定期登記的《外債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
2、當新簽借款契約或債務發生提款、償還等變動情況時,借款單位應 按月分別填寫「外債簽約情況表」和「外債變動反饋表」(以下簡稱「反饋 表」),並於每月後5日內上報登記部門。
3、借款單位需要開立現匯賬戶時,應憑《登記證》和登記部門開出的 開戶批准書到指定開戶行(以下簡稱開戶行)辦理開立外債專用現匯賬戶(以 下簡稱外債專戶)手續,並於次日將回執寄送登記部門。
⑺ 新企業在外匯管理局平台上怎樣申請外匯額度
新辦企業需要先拿工商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到外管局開通網上服務平台的密碼,並通過該服務平台進行預收貨款的結匯額度申請。對於一定金額(各地標准可能不 同)之下是直接可以給予批准結匯的,超過這個金額需要攜帶相關單據到外管局現場進行審批的。
所需資料及外管局服務平台網站見如下:
2008年7月14日,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和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分別開始運行。系統運行後,由於兩系統尚未實現聯網及系統賦予部分企業的預收貨款可 收匯額度初始值較小或為零,致使這些企業7月14日後收到的預收貨款無法及時到銀行辦理結匯或劃轉。
針對此類問題,現就兩系統聯網前涉及的企業預收貨款登 記確認以及有關操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於已確認辦理預收貨款提款登記的企業,總局將及時向各分局下發企業預收貨款提款登記確認清單,並將此清單以光碟形式送中國電子口岸。各分局可憑此清單通知相關企業到銀行辦理結匯或資金劃轉手續。
二、對於新辦理外貿業務的企業(註:2008年5月30日前無出口收匯記錄的企業),如在7月14日後發生了預收貨款,企業可在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辦理預收貨款提款登記後,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預收貨款提款登記確認,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格式參照附件);
(二)已簽訂(未來出口)的出口合同(代理出口的還需提供代理出口協議);
(三)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匯局收到企業書面申請時,應首先在企業外匯信息檔案資料庫系統中查驗該企業的基本信息(若企業外匯信息檔案資料庫系統中無該企業的基本信息,應要 求企業按有關規定在外匯信息檔案資料庫開戶,並填報基本信息)。其次,根據企業提供的材料及時審核其貿易的真實性,在此基礎上向符合審核要求的企業出具 《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企業可憑核准件到銀行辦理預收貨款資金結匯和劃轉手續。
三、對已開辦外貿業務的企業(註:2008年5月30日前已有出口收匯記錄的企業),其在外匯局核定比例內收取的預收貨款,可在辦理提款登記後直接到銀行 辦理結匯或資金劃轉手續。對需超出核定比例辦理結匯或資金劃轉的,應向外匯局申請預收貨款提款登記確認,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格式參照附件,另請在備注欄詳細說明原因);
(二)企業前12個月出口、收結匯(含預收貨款收結匯)等情況證明材料;
(三)已簽訂(未來出口)的出口合同(代理出口的還需提供代理出口協議);
(四)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匯局應在及時審核其貿易真實性的基礎上,向符合審核要求的企業出具《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企業可憑核准件到銀行辦理預收貨款資金結匯或劃轉手續。
四、在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和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實現聯網後,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將以《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形式核定的企業預收貨款結匯或劃轉情況,及時錄入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企業特批預收貨款額度欄。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嚴格按照短期外債管理的原則和要求,加強對轄內外貿企業運行狀況的調研和分析,掌握企業預收貨款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對企業貿易信貸實行科學的管理。在完善貿易信貸統計監測管理的同時,為企業正常的貿易融資和銀行正常的業務經營提供便利的服務。
⑻ 國家外匯管理局 外債利率
國家外匯管理局(簡稱外管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一個金融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管理的副部級國家局,負責管理外匯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的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內設綜合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目管理司、資本項目管理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7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設置中央外匯業務中心、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中國外匯》雜志社4個事業單位。
根據中國國務院「三定方案」,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提出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和防範國際收支風險、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落實逐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的政策措施,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製訂人民幣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二)參與起草外匯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規范性文件。
(三)負責國際收支、對外債權債務的統計和監測,按規定發布相關信息,承擔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的有關工作。
(四)負責全國外匯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結售匯業務監督管理的責任;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
(五)負責依法監督檢查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依法實施資本項目外匯管理,並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不斷完善管理工作;規范境內外外匯賬戶管理。
(六)負責依法實施外匯監督檢查,對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七)承擔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和其他外匯資產經營管理的責任。
(八)擬訂外匯管理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標准、規范並組織實施,依法與相關管理部門實施監管信息共享。
(九)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承辦國務院及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宜。
外匯利率:
外匯利率是外幣存在一家銀行里,這家銀行所支付的利息率,一般是年利率。 中國的各家銀行,無論是人民幣還是外幣(包括外匯)的存款利率都是一樣的,由央行制定,全國執行。 只有貸款利率是由央行制定基準和上下浮動限度,由各銀行在限度內在放貸時自行確定
⑼ 外債轉增資本後是否還記入外債額度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債額度是公司的投注差,是最高限額的意思,已發生的外債償還或轉為股本不會影響外債額度的。已發生的外債償還後,還是可以在額度內繼續借外債的。
外債轉資本金,在外匯管理里叫債轉股,或轉增資。外債額度當然會發生變化,因為注冊資本增加了,而投資資本是按照注冊資本的一定比例計算出來的,這個差額是可以用外債來彌補的。所以外債轉增資本金後,是可以繼續借外債的。但是外債額度是需要外匯局扣除你中長期外債額度和短期外債余額及擔保額計算的。
⑽ 外債和外債余額是什麼區別
外債余額:是指國有商業銀行總行及其境內外分支機構,向境外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機構、個人籌借並供境內使用且尚未償還的,以外國貨幣承擔契約性償還義務的所有債務總額。包括外國商業銀行(機構〕貸款、出口信貸、發行除股票以外的境外有價證券(含境外外幣債券、可轉換債券,大額可轉讓存單和中期票據等)、國際融資租賃、項目融資、非中國居民的存款等。
外債,國家向外國商民或政府的借債,屬於國債的一部分;一般不包括個人或私商向外商所借的債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