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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關於工程承包貸款要求

發布時間:2021-04-24 06:42:13

Ⅰ 我公司要付外債貸款本金和利息(付到國外),銀行需要外管局的核准件,那麼去外管局要帶什麼資料了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做好調整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憑證及相關信息報送准備工作的通知》(匯發〔2011〕49號)有關規定,現將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備案的具體要求明確如下:
一、憑證備案工作原則上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4〕45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印製工作的通知》(匯發〔2004〕65號)相關規定執行。
二、政策性銀行、全國性商業銀行應由其總行將涉外收付相關憑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其分支行無需再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所在地外匯局)進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的備案工作。
三、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地方性銀行以及外資銀行(外資商業銀行、中外合資商業銀行、外國商業銀行分行)應由其法人(外國商業銀行分行境內牽頭行視同法人)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所在地外匯局負責涉外收付相關憑證的存檔,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各分局)無需再收集後報送至國家外匯管理局。
四、各分局應督促所轄境內銀行於日前完成新憑證的備案工作,並於日前匯總轄內報備情況,填寫《境內銀行總行憑證備案情況表》(見附件),傳送至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自2012年5月起,各分局應於每月後五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新增境內銀行總行憑證備案情況填寫《境內銀行總行憑證備案情況表》,並傳送至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無新增情況可不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將在國家外匯管理局信息門戶網上公布銀行總行憑證備案情況以供各分支局、外匯管理部查詢。
五、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銀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六、在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反饋。

Ⅱ 項目貸款的申辦條件

借款人申請項目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實行貸款證管理的地區,須持有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證;申請外匯項目貸款,須持有進口證明或登記文件。
2. 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和我行貸款投向。
3. 項目具有國家規定比例的資本金。
4. 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項目,須持有批准文件。
5. 借款人信用狀況好,償債能力強,管理制度完善,對外權益性投資比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6. 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擔保。
除上述條件外,根據《貸款通則》,貸款對象應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恪守信用,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
2. 除自然人外,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管機關)辦理年檢手續;
3. 已經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4. 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不超過凈資產的50%;
5. 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6. 申請中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商銀行不對其發放貸款:
1. 不具備貸款主體資格和基本條件;
2. 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
3. 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4. 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5. 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
6. 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7. 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Ⅲ 可不可以用工程承包合同去銀行貸款

按正常來講是不行的,因為現在銀行貸款都需要一個貸款主體,一般是有經營的企業或個體戶等,有工程承包合同只能證明貸款用途

Ⅳ 申請外匯貸款要滿足什麼條件

從宏觀上來講,外匯貸款有兩個基本條件:一是貸款項目必須按程序上報,經批准並納入計劃。二是國內配套設備要落實。借款人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 經濟效益好,產品適銷對路,有償還外匯貸款本息的能力。

2.外匯貸款借款人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持有《貸款證》,在銀行開立賬戶;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資產負債率一般不超過75%;注冊資本金已按期到位,並經合法核資。

3.固定資產貸款項目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經有權機關批准,項目配套人民幣資金、設備、物資、技術條件落實。

4.建設項目投資總額中自籌資金不低於30%,新建項目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總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30%。

5.借款人申請外匯貸款須提供貸款人認可的相關資料。

貸款期限

外匯貸款期限從貸款合同簽訂日起至合同規定的全部債務清償日止。

1.流動資金貸款,一般不超過1年(可含1年)。

2.周轉性流動資金貸款,一般期限不超過1年(可含1年)。

3.臨時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4.打包貸款期限,從放款日到信用證到期日後1個月(或出口押匯日)。

5.國家重點項目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個別特殊項目最長不超過7年。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貸款,不得超過其營業執照限定的經營期結束前1年。

Ⅳ 出口貨物報關價格與外匯監管規定:公司對外工程承包,收匯金額往往與貨物實際出口不匹配,如何在外管局

收匯按什麼申報,申報不同,合同中標,收匯出口單據,和相應的資料,多少屬於貨物項下,多少屬於工程的

Ⅵ 如何解決工程承包商融資不力的問題

擁有雄厚的資金和融資能力已成為能否贏得工程項目的重要因素。一些發達國家的大承包商憑借其融資能力強及其政府出口信貸等的支持,在競爭中占據十分有利的地位。我國對外工程承包企業融資能力普遍較弱,已成為承攬大型國際工程項目的最大"瓶頸"。 融資能力弱首先是融資渠道窄。國際上通行的項目融資在我國尚未開展,企業境外融資還面臨著很大的障礙;國有商業銀行一般不願向無抵押和擔保的工程承包企業提供巨額貸款;我國政策性銀行對國際工程承包企業的支持力度也較小。 其二是融資擔保難。國家設立的對外承包工程保函風險專項資金規模小,而且使用資金的程序復雜、審批時間過長、支持范圍有限。 其三是融資成本高。據統計,大企業的融資成本一般在10%左右,一些中小企業甚至達到20%-30%。現在我國銀行對外工程承包貸款利率為3.8%,雖然低於國內其他企業貸款兩個百分點左右,但遠高於國際通行工程承包貸款利率。 面臨市場准入障礙和技術壁壘我國在技術和法律方面仍未與國際市場完全接軌。國內的設計標准,設備材料標准自成一體,尚未與國際市場接軌。而歐美等發達國家普遍實行專業執照或企業許可、人員注冊資格等制度,許多國家的市場准入條件和管理法規往往制約了我企業進入市場。國際服務貿易的標准化對工程承包商的資質要求和對服務的質量標准要求,將成為市場准入的新的技術壁壘。 惡性競爭嚴重,經營秩序混亂隨著越來越多的我國工程承包企業走出國門,企業之間相互壓價、惡性競爭現象更加突出。有的企業僅以中標為目的,不計成本和利潤,報價遠低於合理的價格水平。此外,低價競標可能導致業主擔心工程質量無法保證而拒絕授標,對中國工程承包行業造成惡劣影響。 安全和風險問題日益突出當前,恐怖主義威脅各國安全,伊拉克等國家和地區局勢非常緊張,導致國際形勢的不穩定因素增加。突發事件和地緣政治動盪不安帶來的風險,給對外承包工程企業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不利影響。 對策和建議:加強金融政策支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許多國家都把促進外貿出口與實施海外投資戰略結合起來,對本國企業"走出去"提供多方面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我國為了促進企業"走出去",也採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但還有許多不足,需要適度加大支持力度。 國家應該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開展金融創新,提供適合對外工程承包的新金融產品,對符合國家支持條件的大型工程項目進行項目國內外融資試點。國家在政策上應允許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提供無抵押貸款。 部分國家對外工程貸款利率只有1%左右,我國也要考慮適當下浮對外承包工程的貸款利率和保險費率,或提高貸款的政策性貼息率和延長貼息期限,特別是對大項目給予利率和費率優惠。 利用我國比較充足的外匯儲備,適當增加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資本金,提高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支持能力,以適應支持企業"走出去"的需要。除了對帶動國內設備出口的工程承包項目給予政策性出口信貸,應將政策性金融支持擴展到其他國際工程承包項目。 向支持對外工程承包業務的國有商業銀行提供信用風險擔保,設立對外工程承包融資擔保基金,以減輕商業銀行承擔的風險壓力。增加對外工程承包保函風險專項資金的數額,簡化使用程序,擴大使用的范圍。 對於從事境外工程咨詢、設計、工程承包的企業,特別是從事資源開采或帶動成套設備及機電產品出口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予以所得稅減免和其他稅收優惠。對我國企業的境外工程承包項目(包括傳統的施工承包、EPC總承包以及BOT等項目)實施有彈性的外匯管理制度,放寬項目的外匯資金融通。 建立對外工程承包風險保障制度國際工程承包是風險較高的領域,特別是大型工程項目投入大、工期長,回報要在工程完工後才能實現,易受不可預見的外來因素如自然災害、暴亂、戰爭等不測事件影響而造成巨大的損失。 我國也應參照國際通行做法,盡快建立工程承包風險保障制度。鼓勵保險機構向國際工程承包項目提供多種類型的保險服務,為我國工程承包企業在境外開展業務時,因戰爭、政局不穩、國有化等政治因素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風險保障。 支持設立對外工程承包風險基金,提高我國企業抗風險能力。基金可由中國對外工程承包商會運作,資金來源從公司每年外匯凈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韓國為2%),政府對提取的基金相應減免所得稅,中央財政給予部分撥款支持。風險基金主要用於補償商業保險范圍之外的風險。 鼓勵企業進行聯合、重組,整頓規范經營秩序國際承包工程市場上,國內企業之間互相壓價、自相殘殺等惡性競爭現象嚴重的主要原因是企業數量多市場相對狹小,企業之間業務同質化嚴重。要整頓和規范經營秩序,必須採取綜合措施。 加快對外承包工程行業聯合、重組、改制的步伐,盡快形成一批專業特點突出、技術實力雄厚、國際競爭力強的對外工程承包的大企業集團,逐步退出低端市場,向EPC、BOT等高端市場和高附加值的環保、通訊、資源開發利用等領域,以及歐美等發達國家市場發展。通過大型建築企業搞工程總承包,搞項目管理,再將中小建築企業帶出去。 通過對我國對外工程承包市場進行規劃,制定對各種類型的企業在市場和項目上的指導意見。按照企業規模、專業等標准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對守規企業給與政策傾斜和鼓勵等措施,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盡快完善出台《對外工程承包管理條例》,明確獎懲措施,依法規范企業的經營行為。對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損害國家利益的企業,要給予警告、罰款等懲罰,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 加強企業之間合作。在國際工程項目競標中,同一項目有數家中國企業投標的,企業間要加強合作,通過協調報價、聯合報價等方式參與競爭,達到互利互惠,在合作中實現共贏。 作者:

Ⅶ 國內外匯貸款管理有哪些規定

第一章貸款對象 第一條凡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具有法人資格的國營、集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僑資、外資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等,下同),由於生產建設和貿易等原因發生外匯流動資金短缺時,均可申請本貸款。
第二章貸款使用范圍 第二條外匯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范圍包括: 1.國營建築安裝企業、對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等為承包海外工程進行勞務輸出以及國內外房地產開發等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2.建築企業、工程承包公司承建的外資工程,在施工中需要的外匯周轉資金; 3.建築材料供銷企業在進出口業務中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4.進出口貿易公司所需進出口貿易外匯周轉資金、打包放款、出口押匯、活期外匯存款透支(核定額度貸款),票據貼現等資金;5.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貿易中所需外匯周轉資金; 6.工業企業進口原材料和辦理來料加工、裝配等業務時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 7.其他經本行同意的外匯流動資金貸款。
第三章貸款期限和利率
第三條貸款期限,從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外匯借款合同》規定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日止,一般不超過半年,最長不超過1年。
第四條貸款利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和本行資金籌集成本及同業水平確定。 貸款利息一般採用浮動利率按季計收。
第四章貸款條件和申請 第五條借款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具有法人資格;2.持有上級有權部門批准使用外匯的文件; 3.使用外匯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需具備還款能力。

Ⅷ 國內外匯貸款管理辦法

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北京外匯管理部對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進行改革試點的批復》(匯復[2001]362號)精神,使北京地區的試點工作能夠順利、規范地進行,依據相關外匯管理法規,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北京外匯管理部")批准進行試點的各在京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各中資試點銀行")。
第三條國內外匯貸款是指已辦理登記的各金融機構的自營外匯貸款,不包括外債轉貸款。
第四條授權的業務范圍,一是經批準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為債務人辦理定期登記(原已採用定期登記的銀行仍可繼續執行),取消債務人到北京外匯管理部辦理逐筆登記;二是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辦理自行開立或注銷國內外匯貸款專用帳戶;三是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辦理債務人以自有外匯償還到期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包括借新還舊。
第二章各中資試點銀行資格的確定
符合下列條件並提交下列材料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可向北京外匯管理部提出進行試點工作的申請。
第五條近兩年來在歷次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合格檢查中未出現重大違規行為,且制定了完善的內控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六條能以規范的文本格式准確、及時報送有關業務統計數據。
第七條各中資試點銀行的有關外匯從業人員,需經北京外匯管理部培訓考核。
第八條本細則發布後,各中資銀行憑以下材料向北
京外匯管理部申請:
(一)正式申請;
(二)相關業務內控制度;
(三)按規范的文本格式報送有關業務統計數據的書面承諾;
(四)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辦理登記
第九條國家對國內外匯貸款實行全面登記管理制度。各中資試點銀行實行定期登記。
第十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於每月5個工作日前向我管理部報送上月發生的"自營外匯貸款簽約情況表"和"自營外匯貸款變動反饋表"。
第十一條已辦理定期登記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如國內外匯貸款合同條款發生修改、變動,應於次月定期報送上述報表時,及時向北京外匯管理部進行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有擔保的國內外匯貸款在履約後應注銷外匯貸款定期登記。
第四章開立、注銷帳戶
第十三條各中資試點銀行可自行開立或注銷本銀行項下國內外匯貸款貸款專戶,貸款資金必須進入該專戶。還貸專戶須經北京外匯管理部批准。
第十四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照《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1997年10月7日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監督貸款專戶及還貸專戶的收支。
第十五條每筆登記的貸款合同對應一個貸款專戶;經常項目支出按有關規定辦理,資本項目支出需經北京外匯管理部核准。
第十六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定期(每月5個工作日前)將上月開立或注銷的國內外匯貸款貸款專戶情況上報北京外匯管理部。
第五章償還貸款
第十七條債務人以自有外匯並按照借貸合同中約定的正常還款計劃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時,各在京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各銀行")在進行合規性和真實性審核後,可為企業辦理相關還款手續。
第十八條債務人購匯還款、異地還款和逾期還款的,以及試點范圍以外的還款,仍由債務人直接向北京外匯管理部申請,經北京外匯管理部逐筆核准後到各銀行辦理。
第十九條債務人以自有外匯並按正常還款計劃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時,各銀行審核的材料主要有:
(一)企業申請;
(二)國內外匯貸款合同正本或副本(含借新還舊、外匯展期合同);
(三)債權人發出的還本付息通知書;
(四)入帳憑證。
第二十條各銀行應依據貸款合同中有關內容條款及按照《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1996年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審核此筆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各銀行應核對還本付息通知書中的本息償還金額、時間和方式是否與貸款合同中的內容一致。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根據需要,北京外匯管理部將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對各中資試點銀行有關國內外匯貸款業務進行現場或非現場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照本細則及其他相關外匯管理法規辦理上述業務。對未按規定辦理上述業務的,北京外匯管理部可暫停其試點工作。
第二十四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月(月初5個工作日前)上報北京外匯管理部國內外匯貸款授權執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Ⅸ 國內外匯貸款管理有哪些規定

第一章貸款對象 第一條凡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具有法人資格的國營、集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僑資、外資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等,下同),由於生產建設和貿易等原因發生外匯流動資金短缺時,均可申請本貸款。 第二章貸款使用范圍 第二條外匯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范圍包括: 1.國營建築安裝企業、對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等為承包海外工程進行勞務輸出以及國內外房地產開發等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 2.建築企業、工程承包公司承建的外資工程,在施工中需要的外匯周轉資金; 3.建築材料供銷企業在進出口業務中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 4.進出口貿易公司所需進出口貿易外匯周轉資金、打包放款、出口押匯、活期外匯存款透支(核定額度貸款),票據貼現等資金; 5.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貿易中所需外匯周轉資金; 6.工業企業進口原材料和辦理來料加工、裝配等業務時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 7.其他經本行同意的外匯流動資金貸款。 第三章貸款期限和利率 第三條貸款期限,從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外匯借款合同》規定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日止,一般不超過半年,最長不超過1年。 第四條貸款利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和本行資金籌集成本及同業水平確定。 貸款利息一般採用浮動利率按季計收。第四章貸款條件和申請 第五條借款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具有法人資格; 2.持有上級有權部門批准使用外匯的文件; 3.使用外匯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還款能力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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