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經紀公司與銀行都屬於外匯交易所中外匯市場的參與者。
外匯市場的參回與者主要答包括各國的中央銀行、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紀人公司、自營商及大型跨國企業等。它們交易頻繁,交易金額巨大,每筆交易均在幾百萬美元,甚至千萬美元以上。外匯交易的參與者,按其交易的目的,可以劃分為投資者和投機者兩類。
外匯交易主要可分為現鈔、現貨、合約現貨、期貨、期權、遠期交易等。具體來說,現鈔交易是旅遊者以及由於其他各種目的需要外匯現鈔者之間進行的買賣,包括現金、外匯旅行支票等;現貨交易是大銀行之間,以及大銀行代理大客戶的交易,買賣約定成交後,最遲在兩個營業日之內完成資金收付交割;合約現貨交易是投資人與金融公司簽定合同來買賣外匯的方式,適合於大眾的投資;期貨交易是按約定的時間,並按已確定匯率進行交易,每個合同的金額是固定的;期權交易是將來是否購買或者出售某種貨幣的選擇權而預先進行的交易;遠期交易是根據合同規定在約定日期辦理交割,合同可大可小,交割期也較靈活。
B. 國際金融法的國際金融法的主體
國際金融法的主體是參與國際金融活動的當事人,是國際金融關系中權利與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前面對國際金融法的「國際」性特徵的考察表明,國際金融法的主體不限於國家和國際組織,也包括有關國家的法人和自然人。
(一)國家
國家是國際金融法的重要主體。國家在國際金融活動中具有多種身份和角色,發揮著不同的作用,主要有:
1.國家作為國際金融交易的當事方。國家是國際金融交易的重要參加者,例如,國家根據需要可以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籌措貸款,發行債券,等等。國家作為國際金融交易的當事方依照國際法享有主權及財產豁免。
2.國家作為對外金融活動的管理者。金融對任何國家都極具戰略重要性。隨著國際金融交往的增多,特別是全球金融一體化程度的加深,各國都需要對對外金融活動進行管理,以保障金融業的安全穩健,實現國內政策目標。各國管理對外金融活動的機構不一,一般來說,中央銀行在對外金融管理中居於主導地位,代表國家對對外金融活動實行管理和監督。
3.國家作為本國金融利益的國際代表者和維護者。國際金融聯系的加強,使各國的國際金融事務增多,國際金融矛盾叢生,在國際社會以政治國家為基本構成單元的情況下,一國及其國民利益的總代表和維護者只能是各國政府。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各國政府在國際舞台上與其他國家進行官方結算,談判解決國際金融糾紛,為金融市場的開放和本國金融業者的待遇討價還價,為本國對外金融的總體發展戰略進行規劃,等等。
4.國家作為國際金融制度的責任者。隨著國際金融聯系的加強,為了解決各國間所面臨的矛盾和問題,維護國際貨幣金融體系的穩定,促進國際金融業的發展,各國通過訂立國際條約或成立國際組織等方式,在國際貨幣金融領域建章立制,建立國際貨幣金融秩序。國際金融制度的建立和確立,意味著各國在享受權利的同時,需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例如,牙買加體系雖然規定會員國可選擇匯率安排,但也規定了應遵守的義務,如不得操縱匯率等。WTO則把成員方影響金融服務提供的措施納人其約束范圍,成員方的法律和政策措施要受到WTO的制約。
(二)國際組織
有關的國際組織也是國際金融法的重要主體。構成國際金融法主體的國際組織依其功能,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推動金融市場開放的國際組織。這類組織首推WTO,除此之外,還有規范國際金融服務的一些區域性國際組織,如歐盟和北美自由貿易區。眾所周知,WTO及其前身關貿總協定(以下簡稱GATF)致力於貿易自由化,在烏拉圭回合之前致力於貨物貿易的自由化。烏拉圭回合將服務包括金融服務納入到多邊貿易體制,隨著1995年WTO的成立和1997年底有關金融服務的《第五議定書》的達成,由GATS、金融附件和金融承諾表構成的WTO有關金融服務的法律制度建立起來。WTO將各成員方影響金融服務提供的措施納入其規制范圍,用以上制度約束這些措施,從而達到逐步推行金融服務自由化的目的。
2.致力於金融監管的國際組織。這類組織主要有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aselCommitteeon Banking Supervision,簡稱巴塞爾委員會)、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簡稱IOSCO)和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of Insurance Supervisors,簡稱IAIS)。這些組織的共同特點在於都致力於金融或特定金融領域的監管標準的制定、協調和統一。
3.負責國際貨幣體系的國際組織。該組織就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Monetary Fund,簡稱IMF)。IMF是政府間國際金融組織,1945年12月27日正式成立,該組織宗旨是通過一個常設機構來促進國際貨幣合作,職責主要有:監督國際貨幣體系以保證其有效地運行;保證會員國與IMF和其他會員國合作,以確保有秩序的匯率安排和促進匯率制度的穩定;建立經常性交易的多邊支付制度,消除妨礙世界貿易的外匯管制;在有適當保證的條件下,向會員國臨時提供融資,糾正國際收支的失調,而不致採取危害本國或國際繁榮的措施。
匯率監督構成當前IMF的核心活動。由於匯率政策不是存在於真空之中,IMF在監督匯率時,以與宏觀經濟的相關性作為決定監督范圍的標准,廣泛地監督匯率政策本身、宏觀經濟政策、有關經濟結構的政策(例如市場政策、私有化、產業政策以及競爭政策等)、金融領域(如資本賬戶問題、銀行監督、存款保險以及其他金融規制)以及許多其他領域(例如環境、軍備開銷、「千年蟲問題」)。與此同時,國際社會又讓IMF擔負起會計、審計、公司治理領域的國際標準的監督職責。
4.提供國際融資的國際組織。主要代表是國際復興開發銀行(InternationalBank for Reconstructionand Development,通稱「世界銀行」),其他還有世界銀行集團中的國際開發協會、國際金融公司,各區域性開發銀行如亞洲開發銀行和非洲開發銀行等。
世界銀行與IMF的工作具有互補性,但具體作用卻相當不同。世行是一個貸款機構,其目的是幫助成員國融人更廣泛的世界經濟,促進旨在減少發展中國家貧困的長期經濟增長。IMF負責監督國際貨幣體系和各國匯率,維護各國支付體系的有序運轉,並向那些有嚴重國際收支困難的國家提供貸款。世界銀行當前只向發展中國家和轉軌國家提供貸款。IMF關注政策問題,向面臨短期對外支付困難的任何會員國提供貸款。
(三)法人與自然人
法人,包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是國際金融活動的重要參與者,是國際金融法的重要主體。法人不僅是國際金融交易的當事方,而且也是一國管理對外金融活動中所形成的金融管理關系中的主體。法人在作為國際金融關系的雙方當事方的情況下,既可以是不同國家的,如在國際借貸中,通常一方是一國的銀行,另一方是他國的公司法人;也可以是一國的,如在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以商業存在這種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務交易中,外國銀行在一國設立的子銀行吸收所在國企業的存款,該存款交易的一方就是該國的企業,另一方是具有該國法人資格的外國銀行的子銀行。
由於國際金融活動涉及金額大且比較復雜,需要具備較高的資質,一些重大復雜的金融活動通常是由法人參加而非自然人參加,但一旦自然人成為國際金融法的主體,該自然人不僅是國際金融交易的當事方,而且也是一國管理對外金融活動中所形成的金融管理關系的主體。
[編輯]國際金融法的體系建構
(1)國際金融法總論,集中闡述國際金融法的概念、特徵、淵源、原則、歷史發展、社會功能等國際金融法的基礎理論。
(2)國際金融組織制度,主要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區域性開發銀行、國際清算銀行及其他區域性金融組織的章程、決議和規則等。
(3)國際銀行監管制度,主要涉及東道國對外資銀行機構的當地管制制度、母國對跨國銀行及其境外分支機構的監管制度、銀行監管的巴塞爾體制等。
(4)國際貨幣制度,內容主要包括國際兌換制度、國際匯率制度、外匯管制制度、國際儲備制度等。(5)國際貸款制度,內容主要包括國際銀團貸款、政府貸款、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國際項目貸款等各類國際貸款法律制度,並涉及貸款證券化的法律問題。
(6)國際證券制度,內容包括國際債券和股票的發行制度、國際證券流通的制度,證券市場國際化和衍生金融工具的法律管制等。
(7)國際結算與貿易融資制度,包括國際票據制度、國際托收統一規則、國際保付代理規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電子資金劃撥規則、出口信貸規則等。(8)國際融資租賃制度,包括各國涉外融資租賃立法、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和相關慣例規則。
(9)國際融資擔保制度,包括保證、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等國際融資信用擔保制度和動產擔保、不動產擔保和浮動擔保等國際融資物權擔保制度。
(10)國際信託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信託關系、信託財產、信託收據、信託稅收等法律問題。
(11)金融創新的國際監管制度,包括金融組織創新制度、金融工具創新制度、金融服務創新制度等,如金融企業集團監管制度、金融衍生工具監管制度、網路銀行業務監管制度。
(12)WTO金融服務貿易制度,該制度以WTO《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金融服務附件、相關諒解與《全球金融服務協議》為法律框架,為WTO成員國規定了金融服務貿易的最惠國待遇、透明度、發展中國家更多的參與等一般原則與紀律,以及市場准入、國民待遇等特定義務。
這是基於國際金融法律制度的發展現狀,按照其所規制的國際金融關系的現實種類及其內在邏輯聯系所作的一種體系安排。
其特點主要有:
第一,以「宏觀-微觀-宏觀」為結構線索。首先對國際金融法的基礎理論進行梳理,然後以國際金融關系的類別及內在邏輯聯系為依據,對各類國際金融法律制度加以羅列;在安排時力求將國家間貨幣金融合作和監管制度與各類跨國金融交易制度融為一體,以體現國際金融法所具有的宏觀管理與微觀引導的社會功能,展示其國際法規范與國內法規范、公法規范與私法規范相互滲透、相互交織的立體結構。
第二,突出了主體制度。將國際金融組織制度、國際銀行監管制度靠前排列,突出了國際金融組織和國際銀行在國際金融領域的重要主體地位,也突出了其制度對於國際金融健康運行的重要作用。隨著國際金融合作的擴展和深化,國際金融組織制度作為國際金融宏觀管理法律制度,為各成員國及其所轄主體從事跨國金融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或指南,對於國際金融秩序的形成與維護具有重要意義;雖然各項具體國際金融法制度涉及的國際金融關系復雜多樣,但它們主要是以國際銀行的各種業務活動為基礎形成和發展的。因此,將國際金融組織制度和國際銀行監管制度排列在前,可為後續國際金融法制度的展開作好必要的鋪墊。
第三,反映了體系的緊湊性和制度之間的邏輯性。有選擇地將國際貨幣制度、國際貸款制度、國際證券融資制度、國際結算與貿易融資制度、國際融資租賃制度、國際融資擔保制度、國際信託制度等納入國際金融法體系,是因為這些制度是現行國際金融法制度中兼具基礎性、主流性、成熟性的制度。不窮盡所有的國際金融法制度,一則不可能窮盡,二則可使體系安排緊湊而不失完整,框架清晰而不乏重點。同時,通過合理的排序可以表現各項制度之間的內在邏輯聯系:貨幣、證券、票據等是國際金融的載體或工具;外匯交易、借貸交易、證券交易和融資租賃是主要的國際金融交易形式;國際貨幣制度是國際融資得以正常進行的前提,無論何種國際融資活動,都會涉及外匯或匯兌問題,都離不開貨幣兌換制度和貨幣合作制度的保障和支持;國際借貸和國際證券融資是基本的融資方式,國際貿易融資和國際融資租賃則是貿易與融資相結合、商品信貸和貨幣信貸相結合的綜合性融資方式;國際融資作為資金的跨國轉移,必須依靠國際結算支付方得以完成,並以融資擔保制度為保障甚或先決條件;國際信託制度則多服務於資產證券化、融資擔保等金融活動。
第四,反映了體系的開放性。以金融創新的國際監管制度和WTO金融服務貿易制度作結,一方面可呼應「宏觀-微觀-宏觀」的結構安排,另一方面便於反映國際金融法的最新發展,體現國際金融法體系的開放性。金融創新的國際監管制度和WTO金融服務貿易制度都屬於宏觀金融法律制度。其中,前者從傳統國際金融法制度中衍生出來,是對晚近金融創新的法制回應;後者則是晚近國際金融條約規范的重大發展,要求成員國政府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託業開放方面承擔特定義務。隨著金融服務貿易談判的持續進行以及過渡期的結束,各國對外開放的金融業范圍勢必不斷擴大。WTO金融服務貿易制度指明了國際金融服務業漸進自由化的發展方向。
C. 我國貨幣供給的主體是什麼
我國貨幣供給的主體是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
基本環節
中央銀行供給基礎貨幣
商業銀行創造存款記賬貨幣
基礎貨幣
有三種途徑:
變動其儲備資產,在外匯市場買賣外匯或貴金屬;
變動對政府的債權,進行公開市場操作,買賣政府債券
變動對商業銀行的債權,對商業銀行辦理再貼現業務或發放再貸款
貨幣供給的主要內容包括:
貨幣層次的劃分;貨幣創造過程;貨幣供給的決定因素等。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貨幣流通的范圍和形式不斷擴大,現金和活期存款普遍認為是貨幣,定期存款和某些可以隨時轉化為現金的信用工具(如公債、人壽保險單、信用卡)也被廣泛認為具有貨幣性質。
一般認為,貨幣層次可以劃分如下:
M1=現金+活期存款+旅行支票+其他支票存款;
M2=M1+小額定期存款+儲蓄存款+散戶貨幣市場共同基金;
M3=M2+其他金融資產。
貨幣創造(供給)過程是指銀行主體通過其貨幣經營活動而創造出貨幣的過程,它包括商業銀行通過派生存款機制向流通供給貨幣的過程和中央銀行通過調節基礎貨幣量而影響貨幣供給的過程。
決定貨幣供給的因素包括中央銀行增加貨幣發行、中央銀行調節商業銀行的可運用資金量、商業銀行派生資金能力以及經濟發展狀況、企業和居民的貨幣需求狀況等因素。貨幣供給還可劃分為以貨幣單位來表示的名義貨幣供給和以流通中貨幣所能購買的商品和服務表示的實際貨幣供給等兩種形式。
D. 金融市場的主體是指
資金的需求者和供應者。
金融市場是資金融通市場,是指資金供應者和資金需求者內雙方通容過信用工具進行交易而融通資金的市場,廣而言之,是實現貨幣借貸和資金融通、辦理各種票據和有價證券交易活動的市場。比較完善的金融市場定義是:金融市場是交易金融資產並確定金融資產價格的一種機制 。
和其他市場相比,金融市場具有自己獨特的特徵:
第一,金融市場是以資金為交易對象的市場。
第二,金融市場交易之間不是單純的買賣關系,更主要的是借貸關系,體現了資金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
第三,金融市場可以是有形市場,也可以是無形市場。
E. 人民幣(一種貨幣)最初是怎麼發行的
中國人民銀行成立於1948年12月1日,當日發行人民幣。至1951年,除了台灣、香港、澳門、和西藏外,人民幣成了全國統一的、獨立自主的穩定的貨幣。
我國現行的貨幣制度是一種「一國多幣」的特殊貨幣制度,即在大陸實行人民幣制度,而在香港、澳門、台灣實行不同的貨幣制度。表現為不同地區各有自己的法定貨幣,各種貨幣各限於本地區流通,各種貨幣之間可以兌換,人民幣與港元、澳門元之間按以市場供求為基礎決定的匯價進行兌換,澳門元與港元直接掛鉤,新台幣主要與美元掛鉤。
人民幣是我國大陸的法定貨幣,人民幣主幣「元」是我國貨幣單位,具有無限法償能力;人民幣輔幣與主幣一樣具有無限法償能力。人民幣由國家授權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發行與管理。人民幣是不兌現的信用貨幣,並以現金和存款貨幣兩種形式存在,現金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發行,存款貨幣由銀行體系通過業務活動進入流通。
人民幣匯率1994年以前一直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並公布,1994年1月1日人民幣匯率並軌以後,實施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前一日銀行間外匯市場形成的價格,公布人民幣對美元等主要貨幣的匯率,各銀行以此為依據,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浮動幅度內自行掛牌。
人民幣的發行主體是中國人民銀行,流通領域在全國范圍內(邊貿地區和口岸),發行准備為商品物資(無法定發行准備金的要求),正向自由兌換過度
港幣的發行主體為匯豐銀行、中國銀行、標准渣打銀行,流通領域為全世界,發行准備為100%美元准備金(硬幣除外),可自由兌換
澳門元的發行主體為大西洋海洋匯麗銀行、中國銀行,流通領域為澳門、香港、葡萄牙,發行准備為100%外幣准備金,正向自由兌換過渡
新台幣的發行主體是中央銀行或其委託公營銀行代理發行,流通領域為台灣地區、金門、馬島,它的發行准備也為100%的外幣准備金,正向自由兌換過渡。
匯率嘛,在不停的變動。最好上網直接找比較好,比如中國銀行的網站http貨幣名稱
現匯買入價
現鈔買入價
賣出價
基準價
中行折算價
發布日期
發布時間
因此人民幣是一種信用貨幣!
F. 外匯的歷史,起源。
外匯市場作為全球最大、最公平的投資市場,以前只面對銀行和金融公司的投資領域開放,而隨著外匯市場的發展,現在向全球的個人投資者開放,使個人得到與銀行和大金融集團平等的獲利機會。
1980年3月
隨著計算機及相關技術的問世,跨國資本流動加速,將亞、歐、美等洲時區連成一片,外匯交易量從80年代中期的每天約700億美元飆升至亞洲第一的外匯市場。
1990年5月
日本的外匯保證金交易更是在1990年股市泡沫破滅後迅速成長,並很快超越股票投資成為本國最大的金融投資產品,日本並晉升為全球第二,亞洲第一的外匯市場
2005年7月
人民幣匯率不再盯住美元,形成更富彈性的人民幣匯率機制,居民年度購匯額達2萬美金
2006年10月
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建行、中國工商銀行陸續推行外匯保證金業務,隨著中國加入WTO,金融行業全面對外開放,外資銀行可經營人民幣業務居民年度購匯額由2萬美金提高到5萬美金
2007年9月
中國正式成立國務院直屬外匯投資管理工商,對中國的外匯儲備進行全球投資
2008年8月
國務院發布了修訂版《中國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央行調整政策取向,推行「藏匯於民」,逐步放寬企業和個人持有外匯的自由度,鼓勵境內主體對境外證券投資和衍生產品交易
2009年5月
據不完全統計,外匯日交易額達到3.2萬億美元,英國、美國、日本、新加坡、香港已經是全球外匯交易的主要交易市場,中國大陸的外匯市場也在崛起壯大,已經成為亞洲市場乃至全球市場的耀眼明星,成為全球外匯市場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G. 外匯是什麼含義
外匯(Foreign Exchange)一詞具有動態和靜態兩種含義。動態的外匯可以看成一種行為,意思是指將一國貨幣轉化為另一國貨幣的活動,即國際匯兌。靜態的外匯則是一種以外幣表示的用於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通常我們所稱的外匯是指靜態含義的外匯。
靜態的外匯還有廣義概念和狹義概念之分。廣義的靜態外匯是指一切可以以外國貨幣表示的資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的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①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②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③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④特別提款權、歐元;⑤其他外匯資產。該條例所規定的外匯屬於廣義外匯范疇,等同於外幣資產。狹義的靜態外匯,即我們通常說的現匯,則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直接用於進行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狹義靜態外匯具有以下幾個特徵:①國際性,即必須是以外幣表示的金融資產,而不能是本幣表示的金融資產;②可兌換性,即持有人能夠不受限制地將它們兌換為其他外幣支付手段;③可償性,即可以在另一國直接作為支付手段無條件使用。按照這一定義,以外幣表示的有價證券,由於不能直接用於國際支付,不能視為外匯。嚴格地說,外幣現鈔也不能算作狹義外匯,因為只能將現鈔運回發行國並存入銀行形成銀行存款後才能成為外匯。在這個意義上,只有在國外的銀行存款以及索取這些存款的外幣憑證和外幣票據(如匯票、本票、支票、匯款憑證等),才是狹義外匯。
需要指出的是,因為國際外匯交易中,銀行間外匯交易量最大,所以其交易對象國外銀行存款是狹義外匯的主體。
H. 外匯轉給直系親屬要申報嗎
外匯轉給直系親屬不用申報。
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回、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答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證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
包括外國貨幣、外幣存款、外幣有價證券(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外幣支付憑證(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全球外匯交易中,美元的交易額佔86%,美元是國際外匯市場上最主要的外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 各國中央銀行的外匯儲備包括黃金與各種貨幣,但其中最主要的儲備資產仍然是美元。
2、 全球的主要貿易品幾乎都以美元計價。
3、 大多數的國際貿易是以美元進行交易。
4、 絕大多數的國際性債務工具是以美元計價。
5、 在國際間旅行時,美元往往是最普遍被接受的貨幣。6、 幾乎每一種貨幣都是以美元表示價值。
7、 當國際間發生危機事件,資金希望尋求避風港時,美元通常是第一個被考慮的對象。
8、美元區的情況決定世界范圍利率的發展。
I. 什麼叫做金融外匯
金融資產是實物資產的對稱,是以價值形態存在的資產。企業的金融資產包括:版交易型權金融資產,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及持有到期投資。個人的金融資產包括:個人存款、股票、債券、基金、證券集合理財、銀行理財產品、第三方存款保證金、保險、黃金、信託等。
J. 中國實施幣種有哪些
中國人民銀行成立於1948年12月1日,當日發行人民幣。至1951年,除了台灣、香港、澳門、和西藏外,人民幣成了全國統一的、獨立自主的穩定的貨幣。
我國現行的貨幣制度是一種「一國多幣」的特殊貨幣制度,即在大陸實行人民幣制度,而在香港、澳門、台灣實行不同的貨幣制度。表現為不同地區各有自己的法定貨幣,各種貨幣各限於本地區流通,各種貨幣之間可以兌換,人民幣與港元、澳門元之間按以市場供求為基礎決定的匯價進行兌換,澳門元與港元直接掛鉤,新台幣主要與美元掛鉤。
人民幣是我國大陸的法定貨幣,人民幣主幣「元」是我國貨幣單位,具有無限法償能力;人民幣輔幣與主幣一樣具有無限法償能力。人民幣由國家授權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發行與管理。人民幣是不兌現的信用貨幣,並以現金和存款貨幣兩種形式存在,現金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發行,存款貨幣由銀行體系通過業務活動進入流通。
人民幣匯率1994年以前一直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並公布,1994年1月1日人民幣匯率並軌以後,實施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前一日銀行間外匯市場形成的價格,公布人民幣對美元等主要貨幣的匯率,各銀行以此為依據,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浮動幅度內自行掛牌。
人民幣的發行主體是中國人民銀行,流通領域在全國范圍內(邊貿地區和口岸),發行准備為商品物資(無法定發行准備金的要求),正向自由兌換過度
港幣的發行主體為匯豐銀行、中國銀行、標准渣打銀行,流通領域為全世界,發行准備為100%美元准備金(硬幣除外),可自由兌換
澳門元的發行主體為大西洋海洋匯麗銀行、中國銀行,流通領域為澳門、香港、葡萄牙,發行准備為100%外幣准備金,正向自由兌換過渡
新台幣的發行主體是中央銀行或其委託公營銀行代理發行,流通領域為台灣地區、金門、馬島,它的發行准備也為100%的外幣准備金,正向自由兌換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