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往拿舉報黑市外匯
靠! 黑平台黑公司就得舉報!! 即使沒有黑了你的錢,還不是黑的其他投資者的錢! 本來外匯就是個那麼好的投資產品,別人國外做的那麼健康,到了國內就被那些黑平台黑公司搞的烏煙瘴氣的。真該死!!
B. 非法買賣外匯罪的非法買賣外匯罪的構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
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行為人私自買賣外匯,而不是按規定賣給中國銀行,必然減少國家的外匯儲備,影響了國家對外匯的宏觀管理,也破壞了人民幣在國內市場上的唯一合法地位。同時,當前我國各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有外匯「黑市」,一些外幣持有人在「黑市」上進行交易,以高於國家牌價的價格兌換外匯,也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減少了國家的外匯收入,極大地干擾了外匯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匯率的穩定性。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主要是表現為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非法買賣外匯的形式多種多樣,歸納起來,大體有以下幾種:
1.不通過外匯指定銀行、外匯調劑中心而私自買賣外匯,根據我國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一切中外機構或者個人的外匯收入,都必須賣給中國銀行,買賣外匯必須通過指定銀行或外匯調劑中心進行。
2.私自買賣外匯額度。我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擁有一定的外匯使用額度,但必須在有關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但是,一些單位,置國家、法律法規於不顧,私自非法買賣所擁有的外匯使用額度,從中牟取非法利潤,此種行為亦屬於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護而實質上是以人民幣或實物非法交換外匯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
非法買賣外匯罪是一種直接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非法買賣外匯,而故意實施,以實現其謀取非法利益之犯罪目的。本罪的主觀方面不包括間接故意與過失在內。
(四)本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具體來講,包括我國的機構、單位和個人,外國駐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來華的外國人。
C. 關於外匯黑市
外匯黑市(black-bourse)外匯黑市是指非法進行外匯買賣的市場
主要特點:
第一,是在政府限制或法律禁止外匯交易的條件下產生的。
第二,交易過程具有非公開性。
由於發展中國家大多執行外匯管制政策,不允許自由外匯市場存在,所以這些國家的外匯黑市比較普遍。
外匯黑市的兩種表現形式
通俗地說,外匯黑市是進行非法外匯交易的場所。其表現形式一般有兩種:
一是街面上零散的「黃牛」。主要是在外匯指定銀行附近或涉外活動比較頻繁的場所,如旅遊地區、涉外賓館附近等,交易形式也日趨隱蔽,如通過互換銀行存單,或者在街上談妥之後到其他地方交易。
二是地下錢庄、黑窩點。這是一種非法組織,替代了銀行的部分功能,成為地下銀行。它是外匯黑市的一種重要表現形式。
外匯黑市長期存在,有供求兩方面的原因:
從供給方面看,由於外匯黑市價格一般高於銀行價格,使黑市供給源源不斷。目前,黑市美元買入價為8.24元人民幣左右,而銀行美元現鈔買入價為8.07元人民幣左右,兩者相差0.17元人民幣,如果1萬美元通過黑市交易將比賣給銀行多得1700元人民幣,其中差價顯而易見。因此,一些手中握有美元而需兌換成人民幣的個人,受市場價格因素的影響,寧願把美元賣給黑市上的「黃牛」也不願賣給銀行。
從需求方面看,首先,社會上一些走私、洗錢、非法轉移個人資產等行為本身就屬於非法交易,無法從正常渠道獲取外匯,轉而從黑市上買入。這可能是外匯非法交易的主要需求。
D. 黑市裡倒外匯犯法嗎
你都說黑市了 黑市的東西能合法么
再說炒匯也沒必要去黑市炒 找個平台就辦了
E. 非法買賣外匯是什麼
非法買賣外匯的形式多種多樣,這邊為大家總結了常見的三種情況:
1、不版通過外匯指定權銀行、外匯調劑中心而私自買賣外匯。
2、是私自買賣外匯額度。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擁有一定的外匯使用額度,但必須在有關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但是一些單位置國家、法律法規於不顧,私自非法買賣所擁有的外匯使用額度,從中牟取非法利潤,此種行為亦屬於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護而實質上是以人民幣或實物非法交換外匯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總結起來說就是投資者不經過國家制定的中國銀行外匯交易平台,去操作外匯買賣,而是通過一些其他的私利機構或者是個人等平台,或私下進行外匯外賣交易賺取高額利潤的行為,都屬於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這種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是會嚴重影響到國家利益的,而且中國對於外匯是有進行調控和布局的,如果大批量的私自買賣外匯,必將擾亂外匯市場的價格,也會造成其他外匯投資者的資金損失。不管是從國家利益出發還是從個人利益出發,都不允許存在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F. 私下買賣外匯違法嗎
私下買賣外匯違法。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外匯的黑市犯法嗎擴展閱讀:
台灣男子非法私下買賣外匯經營額共計19億元人民幣獲刑。
今年50歲的台灣人庄某,十多年前來到廣州做面料生意。在經營過程中,庄某了解到很多客戶和台灣商人有生意聯絡,便萌生了做新台幣和人民幣兌換生意,從中賺取差價的念頭。
2011年,庄某讓親友到工行等幾大銀行為其辦理20餘張銀行卡,又讓親友到台灣永豐銀行辦理了數張銀行卡。2011年7月,庄某開始在廣州的寓所內,利用上述銀行卡從事人民幣與新台幣的網上兌換業務,並僱傭甘某為其轉賬。
據庄某交代,當台灣有客戶需要匯錢到大陸時,他便讓對方把錢打至上述辦好的台灣銀行卡上,然後他按照比當日人民幣兌換新台幣的匯率稍高的匯率,支付人民幣給客戶的大陸下家;如果大陸客戶需要匯錢至台灣,他便以比當日人民幣兌換新台幣的匯率稍低的匯率操作,從中賺取差價。
經調查,從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庄某所持有的利用他人開立的44個個人賬戶中,剔除賬戶之間互相來往金額後,對外經營人民幣及新台幣兌換業務的轉入金額近9.27億元人民幣,轉出金額近9.98億元人民幣,共計約19.25億元人民幣。庄某實際非法獲利200餘萬元。
該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遂昌法院管轄。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庄某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考慮到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良好,已追回違法所得100餘萬元,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萬元。
甘某明知被告人庄某非法買賣外匯,仍為其劃轉資金,其行為也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25萬元。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人民網-台灣男子非法買賣外匯經營額共計19億元人民幣獲刑
G. 外匯黑市買賣是不是洗錢行為
不一定是洗錢行為。市民買外匯也有去黑市的。
H. 個人進行外匯買賣是違法的嗎
違法,擾亂金融秩序,投機倒把。但小額交易一般不追究。
I. 什麼是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求解
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1、未經外匯局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中國外匯交易中專心及其分中心和屬外匯調劑中心以外匯買賣的行為; 2、借外匯還人民幣或借人民幣還外匯等形式,變相買賣外匯的行為; 3、以獲取非法利潤為目的,倒買倒賣外匯及外匯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