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外匯的含義
外匯(Foreign
Exchange,或Forex)是貨幣行政當局以銀行存款、財政部證券、長短期政府證券等形式所持有的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它是國際貿易的產物,是國際貿易清償的支付手段。
外匯具有靜態和動態兩層含義。
外匯的動態含義是指將一國的貨幣兌換成另一國的貨幣。藉以清償國際間債務債權關系的專門性貨幣經營活動,它是國際間匯兌的簡稱。
外匯的靜態含義則是指以外國貨幣表示的,用於國際間結算的支付手段和信用工具。這種支付手段包括以外幣表示的信用工具和有價證券,如:銀行存款、商業匯票、銀行匯票、銀行支票、外國政府庫券及其長短期證券等。
人們通常所說的外匯,一般都是就其靜態意義而言。
外匯的特性
因為在國際匯兌中一國的貨市並非可以兌換任何他國的貨幣,而只能兌換成各國都能接受的某種支付手段和信用工具,如外國貨幣、外幣有價證券、外幣支付憑證等。因此,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規定: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以銀行存款、財政部證券、長短期政府證券等形式所持有的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所以,外匯具有以下三個特性:
第一,可支付性,必須以外幣表示的資產;
第二,可兌換性,
第三,可獲得性,必須是在國外能夠得到償付的貨幣債權。
❷ 匯率的定義是什麼
匯率亦稱「外匯行市或匯價」。一國貨幣兌換另一國貨幣的比率,是以一種貨幣表示另一種貨幣的價格。由於世界各國貨幣的名稱不同,幣值不一,所以一國貨幣對其他國家的貨幣要規定一個兌換率,即匯率。
匯率是國際貿易中最重要的調節杠桿。因為一個國家生產的商品都是按本國貨幣來計算成本的,要拿到國際市場上競爭,其商品成本一定會與匯率相關。匯率的高低也就直接影響該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成本和價格,直接影響商品的國際競爭力。
❸ 外匯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徵是什麼
外匯就是外幣肯定是錯的,外匯包括的內容不僅僅止外幣。
外匯(Foreign Exchange)一詞具有動態和靜態兩種含義。動態的外匯可以看成一種行為,意思是指將一國貨幣轉化為另一國貨幣的活動,即國際匯兌。靜態的外匯則是一種以外幣表示的用於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通常我們所稱的外匯是指靜態含義的外匯。
靜態的外匯還有廣義概念和狹義概念之分。廣義的靜態外匯是指一切可以以外國貨幣表示的資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的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①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②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③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④特別提款權、歐元;⑤其他外匯資產。該條例所規定的外匯屬於廣義外匯范疇,等同於外幣資產。狹義的靜態外匯,即我們通常說的現匯,則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直接用於進行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狹義靜態外匯具有以下幾個特徵:①國際性,即必須是以外幣表示的金融資產,而不能是本幣表示的金融資產;②可兌換性,即持有人能夠不受限制地將它們兌換為其他外幣支付手段;③可償性,即可以在另一國直接作為支付手段無條件使用。按照這一定義,以外幣表示的有價證券,由於不能直接用於國際支付,不能視為外匯。嚴格地說,外幣現鈔也不能算作狹義外匯,因為只能將現鈔運回發行國並存入銀行形成銀行存款後才能成為外匯。在這個意義上,只有在國外的銀行存款以及索取這些存款的外幣憑證和外幣票據(如匯票、本票、支票、匯款憑證等),才是狹義外匯。
希望採納
❹ 外匯的定義是什麼拜託了各位 謝謝
外匯來,就是外國貨幣或以自外國貨幣表示的能用於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我國1996年頒布的《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對外匯的具體內容作出如下規定:外匯是指:①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②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的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③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④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⑤其他外幣計值的資產。
❺ 外匯與外幣的區別
外匯與外幣的區別:
1、概念不同
外幣是「外國貨幣」的簡稱,是指本國貨幣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貨幣。
外匯指的是外幣或以外幣表示的用於國際間債權債務結算的各種支付手段。
2、功能不同
外幣常用於企業因貿易、投資等經濟活動引起的對外結算業務中。外幣是指在一個官方的貨幣區域內所使用的一種其它貨幣或者利用一種其它貨幣所提出的付款要求。
外匯是指把一個國家的貨幣兌換成加外一個國家的貨幣,藉以清償國際間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專門性的經營活動。它是國際間匯兌(ForeignExchange)的簡稱。
3、靜動態概論
外幣是靜態概念,是指以外國貨幣表示的可用於國際之間結算的支付手段。
外匯是動態概念,這種支付手段包括以外幣表示的信用工具和有價證券,如:銀行存款、商業匯票、銀行匯票、銀行支票、外國政府庫券及其長短期證券等。
(5)對外匯的界定擴展閱讀:
外匯廣義
是指貨幣在各國間的流動以及把一個國家的貨幣兌換成另一個國家的貨幣,藉以清償國際間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專門性的經營活動。實際上就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債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
狹義:以外國貨幣表示的,為各國普遍接受的,可用於國際間債權債務結算的各種支付手段。必須具備三個特點:
可支付性(必須以外國貨幣表示的資產)、可獲得性(必須是在國外能夠得到補償的債權)和可換性(必須是可以自由兌換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幣資產)。
❻ 我國外匯管理條例中對外匯是如何界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3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已經2008年8月1日國務院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 http://www.gov.cn/zwgk/2008-08/06/content_106608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