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炒外匯犯法嗎,炒外匯違法嗎
炒外匯是犯法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專:私自買賣外匯、屬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外匯買賣違法嗎擴展閱讀:
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以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證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
包括外國貨幣、外幣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外幣支付憑證,截至2015年,中國位居世界各國政府外匯儲備排名第一。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❷ 買賣外匯違法嗎
我國允許在復法律允許范制圍內買賣外匯。
例如網上購買外匯:
交易幣種及金額起點:
個人外匯買賣電話交易的幣種為美元、歐元、日元、港幣、英鎊、德國馬克。交易的起點金額為100美元(含100美元)或其它等值外幣。對於單筆交易超過一定金額的實行優惠政策。
交易方式:
個人外匯買賣電話交易及網上交易方式包括外匯買賣即時交易和外匯買賣委託交易。外匯買賣即時交易是指客戶按我行交易系統的即時報價當即成交的交易方式;外匯買賣委託交易是指客戶委託我行在即時匯率達到其指定的匯率水平時,將客戶指定的一定金額的一種貨幣,按當時我行匯率買賣為客戶指定的另一種貨幣。
❸ 外匯在中國合法嗎
關於炒外匯方面的法律,因此屬於法律的灰色地帶,國家既沒有允許也沒有強專行禁止。屬但是這也就說明了在中國進行炒外匯是不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的,因此如果交易者想繼續參與外匯交易,就需要自己去選擇正規的受監管的外匯平台了。
目前中國投資者投資外匯市場的渠道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做國內銀行開設的外匯實盤,另一種是通過國外交易商在國內的代理機構直接在國外開戶,做
業務(即炒外匯)。
由於外匯實盤點差大(可以理解為交易費用高),無杠桿等諸多因素,除匯率出現大幅波動外,一般收益率很難讓人滿意。外匯保證金業務由於其可以雙向交易,既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且由於有杠桿比率,可以以小博大,因此受到眾多投資者的追捧。現在國外成熟的外匯交易市場開設的業務,基本都是以外匯保證金形式存在,而非外匯實盤。中國國內的金融機構之所以沒有開展保證金業務,主要是還沒有做好這方面的准備。
目前國內還沒有完全開放外匯保證金業務。但是國家目前是不幹涉公民的海外投資的,所以目前一般是國外的主流平台在國內找代理為他們做客戶開發和服務工作。做國外的主流平台有很大的優勢。
❹ 外匯到底 違不違法,國內有沒有合法平台
外匯不違法。
市場上較為正規的外匯交易平台如GKFXGATC都是受權威機構監管的,能保證用戶資金安全的交易平台。除此之外,市場中還存在另外一種平台類型,即專業級的交易平台,諸如環球資本GFPC等,這類平台通常以低成本點差取勝,以專業級交易員為主要服務客戶。
(4)外匯買賣違法嗎擴展閱讀:
從交易的本質和實現的類型來看,外匯買賣則可以為以下兩大類:
1、為滿足客戶真實的貿易、資本交易需求進行的基礎外匯交易;
2、在基礎外匯交易之上,為規避和防範匯率風險或出於外匯投資、投機需求進行的外匯衍生工具交易。
屬於第一類的基礎外匯交易主要是即期外匯交易,而外匯衍生工具交易則包括遠期外匯交易,以及外匯擇期交易、掉期交易、互換交易等。
外匯交易主要有兩個原因:大約每日的交易周轉的 5% 是由於公司和政府部門在國外買入或銷售他們的產品和服務, 或者必須將他們在國外賺取的利潤轉換成本國貨幣。而另外95%的交易是為了賺取盈利或者投機。
❺ 私下買賣外匯違法嗎
私下買賣外匯違法。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外匯買賣違法嗎擴展閱讀:
台灣男子非法私下買賣外匯經營額共計19億元人民幣獲刑。
今年50歲的台灣人庄某,十多年前來到廣州做面料生意。在經營過程中,庄某了解到很多客戶和台灣商人有生意聯絡,便萌生了做新台幣和人民幣兌換生意,從中賺取差價的念頭。
2011年,庄某讓親友到工行等幾大銀行為其辦理20餘張銀行卡,又讓親友到台灣永豐銀行辦理了數張銀行卡。2011年7月,庄某開始在廣州的寓所內,利用上述銀行卡從事人民幣與新台幣的網上兌換業務,並僱傭甘某為其轉賬。
據庄某交代,當台灣有客戶需要匯錢到大陸時,他便讓對方把錢打至上述辦好的台灣銀行卡上,然後他按照比當日人民幣兌換新台幣的匯率稍高的匯率,支付人民幣給客戶的大陸下家;如果大陸客戶需要匯錢至台灣,他便以比當日人民幣兌換新台幣的匯率稍低的匯率操作,從中賺取差價。
經調查,從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庄某所持有的利用他人開立的44個個人賬戶中,剔除賬戶之間互相來往金額後,對外經營人民幣及新台幣兌換業務的轉入金額近9.27億元人民幣,轉出金額近9.98億元人民幣,共計約19.25億元人民幣。庄某實際非法獲利200餘萬元。
該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遂昌法院管轄。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庄某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考慮到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良好,已追回違法所得100餘萬元,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萬元。
甘某明知被告人庄某非法買賣外匯,仍為其劃轉資金,其行為也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25萬元。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人民網-台灣男子非法買賣外匯經營額共計19億元人民幣獲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