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說明暗佣和明佣兩者的差別,合同和信用證上顯示的就是明佣,反之暗佣
傭金又有明佣和暗佣之分:
所謂明佣,是指在買賣合同、信用證或發票等相關單證上公開表明的金額。在單證中,通常表示在貿易術語後面,如 「CIF C5% HONGKONG」。這個「C」就是COMMISSION,即傭金。
而暗佣的金額則是對真正買主保密,由賣方(出口商)暗中支付給中間商的費用,它的數額一般不在發票等相關單據上顯示。等到賣方貨款收妥之後,另行支付給中間商。
明佣——在合同價格條件中規定,並在出口發票中列明的傭金。
明佣由國外客戶在支付出口貨物時直接扣除,因而出口企業不需另付。
但在出口銷售收入的核算中,應單獨反映,在反映銷售收入的同時,將明佣作沖減銷售收入處理。
暗佣
暗佣——在出口合同中定有傭金,但在價格條件、出口發票上未列明的傭金。
暗佣的支付方式有兩種:
議付傭金
匯付傭金
議付傭金——指在出口貨物結匯時,由銀行從貨款總額中扣留傭金並付給國外中間商的傭金支付方式。(該方式下,出口企業收到的結匯款為扣除傭金後的貨款凈額。)
匯付傭金——指出口結匯時,按貨款總額收匯,結匯後另行到銀行購買外匯,匯付給國外中間商的傭金支付方式。
Ⅱ 我國外匯管理局對於企業向國外付傭金有無相關規定
有。
傭金支付提供如下資料在銀行辦理:
1.出口合同正本;
2.傭金協議正本(暗佣);
3.收賬通知。
支付超過合同總金額10%且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傭金,須經外匯局核准
Ⅲ 阿里巴巴生意經的朋友,支付國外傭金需要到外匯管理局嗎
第四條境內機構支付超過合同總金額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並且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傭金時專,
須持下列材料向外屬匯局申請:
1、出口合同正本;
2.傭金協議正本(如為暗佣或暗扣);
3.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4.境內機構支付超比例傭金的申請書;
5.銀行匯款憑證及外匯局售匯通知單。
Ⅳ 付傭金有那些步驟
股票交易傭金是指在股票交易時需要支付的款項,股票交易手續費分三部分:印花稅、過戶費、證券監管費。券商交易傭金最高為成交金額的3‰,最低5元起,單筆交易傭金不滿5元按5元收取。
印花稅由政府收取;過戶費屬於證券登記清算機構的收入;傭金屬於券商的收入。
傭金組成:
印花稅
成交金額的1‰,向賣方單邊徵收(國家收的不可改變,也就不要想了)
過戶費
(僅上海收取,也就是買賣上海股票時才有):每1000股收取1元,不足1000股按1元收取(上海登記結算中心收,也是死的,別想了)
監管費
俗稱三費:約為成交金額的0.2‰,實際還有尾數,一般省略為0.2‰.[
Ⅳ 外匯用fob計價,會計如何記賬啊
交易家:
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出口貨物的銷售收入一律以離岸價(FOB)為入賬基礎,以其它價格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具體來說:(一)對於國外運費、國外保險費,應沖減外銷收入,並以紅字登記出口銷售收入;(二)傭金分為明佣、暗佣、累積傭金三種。1、明佣:借:應收外匯賬款 貸:產品銷售收入-出口銷售 產品銷售收入-出口銷售(出口傭金)紅字。2、暗佣:借:應付外匯賬款(出口傭金)紅字 貸:產品銷售收入-出口銷售 紅字 收到貨款後匯付傭金 借:應付外匯賬款(出口傭金) 貸:銀行存款。3、累積傭金,直接記入「經營費用」科目。
Ⅵ 出口的話,客戶要傭金,那麼我的INVOICE該怎麼做,報關金額是多少我可以實際收到多少錢申請核銷單金額
公式:含佣價 = 凈價 + 傭金,傭金 = 凈價 x 傭金率,含佣價 = 凈價 x (1 + 傭金率) ,
凈價100美金,傭金率1%,則客戶傭金=100*1%=1 ,含佣價=100*(1+1%)=101
報關金額=101*報關數量
實際收款=報關金額=101*報關數量
核銷單金額=報關金額=101*報關數量
等收款之後,再支付客人的傭金。
關於傭金支付時間,要堅持在買賣合同履行完成後才能支付傭金給中間商。這樣可以將中間商的利益與該合同的履行狀況融為一體,使得中間商會努力地促使交易各方更好地履約,以得到他欲得到的那一部分利益。特別是當買賣雙方初次交易出現誤解和糾紛時,中間商的溝通及調解作用顯得尤為重要。
Ⅶ 暗佣是一般如何操作的有外貿經驗的來..
比如,100塊錢報價給中間商,他自己去加,比如成交價是120. 那OK, 你正常收到120後,把差額20元付給中間商。(但是裡面涉及到這20元要交稅,但是財務有辦法的,可以讓中間商拿相關的發票來頂,這個你們財務知道的)
一般是扣稅傭金的3%到4%的。別的也沒有什麼的。自己公司財務總歸好做賬的。發票給中間商 是含傭金的價格發票還是不含傭金的
可以詢問財務或者你們的銀行
把錢做到發票里 最終客戶付的錢比你收的錢多出的部分就是傭金了
Ⅷ 明佣與暗佣的區別
ξ雨過¤天晴ζ[神] 傭金又有明佣和暗佣之分: 所謂明佣,是指在買賣合同、信用證或發票等相關單證上公開表明的金額。在單證中,通常表示在貿易術語後面,如「CIF C5% HONGKONG」。這個「C」就是COMMISSION,即傭金。 而暗佣的金額則是對真正買主保密,由賣方(出口商)暗中支付給中間商的費用,它的數額一般不在發票等相關單據上顯示。等到賣方貨款收妥之後,另行支付給中間商。 明佣——在合同價格條件中規定,並在出口發票中列明的傭金。 明佣由國外客戶在支付出口貨物時直接扣除,因而出口企業不需另付。 但在出口銷售收入的核算中,應單獨反映,在反映銷售收入的同時,將明佣作沖減銷售收入處理。 暗佣暗佣——在出口合同中定有傭金,但在價格條件、出口發票上未列明的傭金。 暗佣的支付方式有兩種:議付傭金匯付傭金議付傭金——指在出口貨物結匯時,由銀行從貨款總額中扣留傭金並付給國外中間商的傭金支付方式。(該方式下,出口企業收到的結匯款為扣除傭金後的貨款凈額。)
Ⅸ 交通銀行離岸賬戶結匯需要哪些具體的資料櫃員服務態度極差,所以特地到這里來問。
要說這些相關的資料,有很多很多,我將一些相關的規定發給你,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建議您與開戶行確認您的外匯性質後再進一步確認相關的手續
一、除本規定第二、三、五條限定的范圍和數量外,境內機構取得的下列外匯應當結匯:
(一)出口或者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其中用跟單信用證/保函和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可以憑有效商業單據結匯,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持出口收匯核銷單結匯;
Ⅹ 外匯管理制度的收付匯具體規定有那些
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實施規則
1996年3月1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一條 為規范結匯、售匯及付匯行為,加強對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結匯、售匯及付匯監管,完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制度,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銀行辦理結匯、售匯及付匯業務,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及本規定。
第三條 對於未有規定及未經批准可以保留外匯的經常項目項下的外匯收入,銀行應當予以辦理結匯。
第四條 對於未有規定及未經批准可以結匯的資本項目項目的外匯收入,銀行不得辦理結匯。
第五條 下列情況未戲外匯管理部門批准,銀行不得售匯:
一、購匯者為非居民,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捐贈進口項下購匯;
三、購匯者為非銀行金融機構;
四、易貨貿易項下購匯;
五、來料加工貿易項下購匯;
六、貿易項下購匯者無對外貿易經營權;
七、其它不符合《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的購匯。
第六條 關於貿易項下售付匯有效商業單據及有效憑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用跟單信用證、保函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如需在開證時購匯,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開證申請書及《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購匯,付匯時憑信用證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辦理。
二、用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付匯通知書及跟單托收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辦理。
三、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發票、正本報關單、正本運輸單據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辦理。若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與合同中列明的買方名稱不一致,應當提供相應的代理協議。
四、銀行售付匯後,應當在上述正本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上簽注售付匯金額、日期、簽章並將售付匯的正本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留存。
五、分期付款項下售付匯,只能在一個銀行辦理。銀行在每次售付匯後應當在正本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上簽注售付匯金額、日期、簽章並留存單證復印件,正本單證退付匯單位,俟合同付匯完畢,留存正本單證。
六、銀行保存正本售付匯單證的期限為兩年。
七、遇有下列情況,銀行不得辦理售付匯。
1.各種單證不符;
2.單證為非有效單證;
3.單證不齊全、模糊不清或者經塗改;
4.購付匯金額超過報關單或有效憑證金額。
第七條 購匯只能在購匯單位注冊所在地銀行辦理;特殊情況需異地購匯的,需經購匯單位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外匯管理部門核准異地購匯時,應當將核准件抄送購泯地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下列外匯收支,需事先報外匯管理部門核准。
一、單筆現鈔結匯金額超過等值5萬美元。
二、單筆提取現鈔金額超過等值1萬美元。
三、遠期收匯超過365天。
第九條 下放審批許可權
一、進口項下預付貨款,不超過合同總金額(到岸價格)15%或者雖超過15%但未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銀行可以憑進口合同、發票、進口付匯核銷單直接辦理售付匯,對於超過合同總金額15%並超過10萬美元的進口預付貨款,憑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辦理。
二、出口項下支付未超過合同總金額(離岸價格)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雖超過規定比例但未超過1萬美元的,銀行可憑合同、傭金協議直接辦理售付匯。對於超過上述比例,同時超過1萬美元的傭金,銀行需憑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辦理。
第十條 建立銀行內部監管制度
一、各銀行總行應當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及本規定,並按照審售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制定本行系統的結匯、售匯及付匯操作規程並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後實行;各銀行分支行制定的操作規程需經其上級行批准並報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二、銀行應當建立對所屬分支行結匯、售匯和付匯業務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分支行違反規定的行為,應為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一條 建立異常情況報告制度。
遇有下列情況,銀行應當及時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報告。
一、國內單位結、售匯金額突然增大,結、售匯頻率加快或者結、售匯金額明顯超過其正常經營水平。
二、購匯單位使用巨額人民幣現鈔購匯。
三、購匯單位月累計提取現鈔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
四、購匯單位在規定比例內頻繁預付貨款和支付大額傭金。
五、銀行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異常情況。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執行,以前與本規定有抵觸者以本規定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