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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薩克外匯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1-06-28 07:17:57

外匯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樓上的這下怎麼不羅鎖一大堆了啊.

⑵ 我國外匯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有哪些

1996年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193號發布 根據1997年 1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回改〈中華人民共和答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決定》 修訂 2008年8月1日國務院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為了加強外匯管理,促進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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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外匯管理制度的收付匯具體規定有那些

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實施規則
1996年3月1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一條 為規范結匯、售匯及付匯行為,加強對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結匯、售匯及付匯監管,完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制度,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銀行辦理結匯、售匯及付匯業務,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及本規定。
第三條 對於未有規定及未經批准可以保留外匯的經常項目項下的外匯收入,銀行應當予以辦理結匯。
第四條 對於未有規定及未經批准可以結匯的資本項目項目的外匯收入,銀行不得辦理結匯。
第五條 下列情況未戲外匯管理部門批准,銀行不得售匯:
一、購匯者為非居民,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捐贈進口項下購匯;
三、購匯者為非銀行金融機構
四、易貨貿易項下購匯;
五、來料加工貿易項下購匯;
六、貿易項下購匯者無對外貿易經營權;
七、其它不符合《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的購匯。
第六條 關於貿易項下售付匯有效商業單據及有效憑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用跟單信用證、保函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如需在開證時購匯,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開證申請書及《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購匯,付匯時憑信用證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辦理。
二、用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付匯通知書及跟單托收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辦理。
三、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發票、正本報關單、正本運輸單據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辦理。若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與合同中列明的買方名稱不一致,應當提供相應的代理協議。
四、銀行售付匯後,應當在上述正本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上簽注售付匯金額、日期、簽章並將售付匯的正本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留存。
五、分期付款項下售付匯,只能在一個銀行辦理。銀行在每次售付匯後應當在正本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上簽注售付匯金額、日期、簽章並留存單證復印件,正本單證退付匯單位,俟合同付匯完畢,留存正本單證。
六、銀行保存正本售付匯單證的期限為兩年。
七、遇有下列情況,銀行不得辦理售付匯。
1.各種單證不符;
2.單證為非有效單證;
3.單證不齊全、模糊不清或者經塗改;
4.購付匯金額超過報關單或有效憑證金額。
第七條 購匯只能在購匯單位注冊所在地銀行辦理;特殊情況需異地購匯的,需經購匯單位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外匯管理部門核准異地購匯時,應當將核准件抄送購泯地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下列外匯收支,需事先報外匯管理部門核准。
一、單筆現鈔結匯金額超過等值5萬美元。
二、單筆提取現鈔金額超過等值1萬美元。
三、遠期收匯超過365天。
第九條 下放審批許可權
一、進口項下預付貨款,不超過合同總金額(到岸價格)15%或者雖超過15%但未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銀行可以憑進口合同、發票、進口付匯核銷單直接辦理售付匯,對於超過合同總金額15%並超過10萬美元的進口預付貨款,憑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辦理。
二、出口項下支付未超過合同總金額(離岸價格)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雖超過規定比例但未超過1萬美元的,銀行可憑合同、傭金協議直接辦理售付匯。對於超過上述比例,同時超過1萬美元的傭金,銀行需憑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辦理。
第十條 建立銀行內部監管制度
一、各銀行總行應當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及本規定,並按照審售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制定本行系統的結匯、售匯及付匯操作規程並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後實行;各銀行分支行制定的操作規程需經其上級行批准並報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二、銀行應當建立對所屬分支行結匯、售匯和付匯業務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分支行違反規定的行為,應為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一條 建立異常情況報告制度。
遇有下列情況,銀行應當及時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報告。
一、國內單位結、售匯金額突然增大,結、售匯頻率加快或者結、售匯金額明顯超過其正常經營水平。
二、購匯單位使用巨額人民幣現鈔購匯。
三、購匯單位月累計提取現鈔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
四、購匯單位在規定比例內頻繁預付貨款和支付大額傭金。
五、銀行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異常情況。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執行,以前與本規定有抵觸者以本規定為准。

⑷ 由境外第三方代付進口貨款,此操作是否可行,有無相關外匯管理規定

直接由A和C簽訂一份進口合同就可以付了,不用表現出C代A付貨款的行為。

⑸ 一國若實行完全可兌換的外匯制度,意味著該國政府將不再實施外匯管理。哪錯了

完全可兌換就是實行自由兌換,不進行外匯管制。不管制不等同於不管理,例如,大多發達國家不像我國實行外匯管制制度,都實行自由兌換,但政府為反恐、反洗錢和防金融危機等等,不會放棄大額申報、日常監控等管理。

⑹ 哈薩克外匯管制嗎

不管

⑺ 在現行外匯管理制度下,境外風投資金應通過什麼途徑進入境內謝謝

理論上或比較成熟的市場來說,規避匯率風險手段包括:遠期合同、借款保值、掉期保值、平衡責任、保理業務和外匯期權等。中國避險業務還不發達,但隨著匯改和企業風險意識提高,可使用工具會逐步增多。8 月 9 日、10 日中國人民銀行就連續,出台發布了《關於擴大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和開辦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加快發展外匯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以此提高匯率形成的市場化程度,並為銀行和企業提供更多風險管理工具。 遠期合同:即具有外匯債權或債務的公司與外匯銀行簽訂購,買或出售外匯的遠期合同,以在未來的某個時間以現已確定的匯率買賣兩種貨幣。遠期合同時間通常為半年並且沒有變通選擇。例如,某進口企業預計 6 個月後將向國外進口商支付一筆美元貨款,為鎖定財務成本,該企業可以與銀行提前簽訂遠期售匯合同。這樣,6 個月後無論匯率如何變化,該企業都可以按照事先約定匯率,用人民幣從銀行購買美元貸款。更靈活的是可選擇的遠期合同,這種合同允許在合同規定期限內的任何時間進行交易,以當時匯率為准。這樣出口商就得到較好的保護,避免合同期限內對自己不利的那一時間匯率,並選擇相對有利的交易時間和匯率。 借款保值:通過借款來保值的方法比遠期合同更具有靈活性,特別是小額合同。借款可以有較靈活的期限、變化而非固定的利率以及到期續借的靈活規定。 掉期保值:買進或賣出一種貨幣的即期外匯同時,賣出或買進同種貨幣的遠期外匯;或者買進或賣出一種貨幣的較近期間的遠期外匯同時,賣出或買進同種貨幣較遠期間的遠期外匯。 平衡責任:即在同一時期,創造一個與存在風險的貨幣相同幣種、相同金額及相同期限的反方向資金流動。例如,某出口企業收到國外進口商支付的出口貨款 500 萬美元,該企業須將貨款結匯成人民幣用於國內支出,但同時該企業需進口原材料並將於 3 個月後支付 500 萬美元的貨款。此時,該企業可以與銀行辦理一筆即期對 3 個月遠期的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即期賣出500萬美元,取得相應人民幣,3 個月遠期以人民幣買入 500 萬美元。通過上述交易,該企業可以軋平其中資金缺口,達到規避風險之目的。 保理業務:保理是指出口商出運貨物取得單據後,將單據以一定折扣出售給保理機構,由保理機構承擔有關風險。保理業務費用比遠期合同高,不常作為保值方法。 外匯期權業務:期權比遠期更靈活。例如,出口企業將要收一筆歐元,可以向銀行支付一筆期權費,並與銀行約定將來有權以約定價格 1.21 歐元兌 1 美元賣出歐元。如果到期市場歐元價格低於 1.21,企業可以行使權利,用比市場高的價格賣出歐元;但如果到期歐元價格高於 1.21,企業可以不行使期權,轉而到即期市場上去賣歐元,只需要支付少量期權費用。這雖然增加了成本,但也給企業創造了選擇的靈活性。 利用海外企業:有境外公司的企業,可以考慮合作。如購買國際市場上的 NDF(不可交割人民幣遠期)產品,用未來更低的價格付現在的錢;出口企業應該主要融外幣,而不要融本幣,可以將外匯應收賬款質押向銀行貸外匯,以後還外匯以規避人民幣兌換風險。在實際業務操作中,許多國際知名企業就是通過其跨國公司的地理多元化分布,來避免布局單一所帶來的單一貨幣匯率變動風險,這對於大型公司來說不失為一種有效匯率避險方式。 計價貨幣的從優使用:在市場上都看好人民幣升值的條件下,出口企業可選擇以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進口業務反而可選擇美元作為計價貨幣。或者選擇兩種貨幣各半的辦法計價。

⑻ 2017年外匯管理有什麼新規定

最新的個人購匯說明書中,明確給出了境內個人在辦理個人購匯業務時的六項禁止行為,分別是:

1、不得虛假申報個人購匯信息

2、不得提供不實的證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購匯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額度實施分拆購匯

5、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6、不得參與洗錢、逃稅、地下錢庄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8)哈薩克外匯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主要類型:

1、各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嚴格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都實行管制,實行這種外匯管制的國家通常經濟比較落後,外匯資金短缺,市場機制不發達,因而試圖通過集中分配和使用外匯以維持穩定的匯價、保障國際收支平衡、維護民族經濟的發展。

2、第二種是部分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原則上不加限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進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麥、挪威、法國、義大利等約20個國家。

3、第三種是完全自由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均不進行限制,外匯可自由兌換、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國境,實行金融自由化。這類國家有美國、英國、瑞士、荷蘭、新加坡和外匯儲備較多的石油輸出國(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等)。

4、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於部分型外匯管制,對經常項目實行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實行一定的管制;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實行監管;禁止外幣境內計價結算流通;保稅區實行有區別的外匯管理等。這種外匯管理體系基本適應中國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也符合國際慣例。

⑼ 簡述外匯管制的措施

外匯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匯買賣進行限制的一種限制進口的國際貿易政策。 外匯管制分為數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的數量直接進行限制和分配,通過控制外匯總量達到限制出口的目的;後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實行復匯率制,利用外匯買賣成本的差異,調節進口商品結構。外匯管制指政府或中央銀行為避免該國貨幣供給額的過度膨脹,或外匯准備的枯竭,對於外匯之持有,對外貿易或資金流動所採取的任何形式的干預。

中文名
外匯管制

外文名
Exchange control

所屬學科
金融

所屬領域
管理制度

應用領域
外匯管理

基本簡介

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在經常項目下的外匯買賣和國際結算進行限制。廣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和非居民的涉及外匯流入和流出的活動進行限制性管理。

外匯管制依照該國法律、政府頒布的方針政策和各種規定和條例進行。外匯管制的執行者是政府授權的中央銀行、財政部或另設的其他專門機構,如外匯管理局。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自然人和法人通常劃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各國的外匯管製法規通常對居民管制較嚴,對非居民管制較松。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物包括外國鈔票和鑄幣、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和黃金;有的國家還涉及白銀、白金和鑽石。

外匯管製法規生效的范圍一般以該國領土為界限。在設立特區的國家中,某些外匯管製法規可能不適用於特區。一個國家對不同國家貨幣的外匯管制寬嚴程度也可能有所不同。

外匯管制針對的活動涉及外匯收付、外匯買賣、國際借貸、外匯轉移和使用;該國貨幣匯率的決定;該國貨幣的可兌換性;以及本幣和黃金、白銀的跨國界流動。

外匯管制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大體上分為價格管制和數量管制兩種類型:前者指對本幣匯率做出的各種限制,後者指外匯配給控制和外匯結匯控制。

外匯管制主要有三種方式:

1、數量性外匯管制2、成本性外匯管制3、混合性外匯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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