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間境內外幣清算是怎麼走的
兩類做法。
一類是大家都到一家銀行開戶,通過這家銀行的支票完成回同城轉賬,通答過匯款完成異地劃撥。目前有通過中國銀行的,也有通過外匯交易中心的。
另一類是,境內銀行間以SWIFT付款指令往來,境外同步在貨幣中心做交割頭寸,比如美元在紐約,日元在東京,歐元在法蘭克福等等。
對地位相等的國內同業來說,前一類做法方便但不公平,後一類做法公平但不方便。
㈡ 外匯實盤交易採取的是什麼清算方式
目前國內抄的商業銀行襲為外匯實盤交易提供了多種交易方式。客戶可以通過銀行櫃台、銀行營業廳內的個人理財終端、電話和互聯網進行外匯實盤交易。各種交易方式的詳細說明請您參考您開戶銀行提供的幫助文件。
如果客戶選擇櫃台交易或使用個人理財終端進行交易,交易時間僅限於銀行正常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多為周一至周五的9:00至17:00,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及國際市場休市均無法進行交易。而如果客戶選擇電話交易或者互聯網交易,一般來說交易時間將從周一8:00一直延續到周六5:00,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及國際市場休市同樣不能交易。可見,除了非要去現場感受氣氛,通過電話或者互聯網交易才是更佳的選擇。
㈢ 關於三種外匯的匯款結算方法有哪些
從2016年12月1日起,銀行抄櫃面(僅對個人客戶),以及除自助櫃員機以外的非櫃面渠道,將提供實時到賬、普通到賬、次日到賬三種轉賬方式供客戶選擇。
1、「實時到賬」:將在受理存款人的轉賬申請後,即時處理扣款並匯出。
2、「普通到賬」:普通到賬即非實時到賬,將在受理存款人的轉賬申請後,延時2小時扣款並匯出。
3、「次日到賬」:將在受理存款人的轉賬申請後,延時到第二個自然日扣款並匯出。請注意次日到賬並不是24小時後到賬。
4、以上匯款時間均是指銀行扣款並發起匯款的時間,如為跨行交易,到賬時間還取決於人行跨行清算系統和收款行入賬時間。
銀行處理該筆業務時,若相關清算系統已經關閉,該筆業務將在約定時間扣款並延遲到清算系統正常服務時匯出。
㈣ 國內好的外匯清算機構有哪些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機構既有私營的,也有政府或貨幣當局組建的;既有地方性的,也有全國范圍的;既有隻提供國內清算服務的,也有提供國際性清算服務的協會組織,等等。
㈤ 外匯每天4點半的清算是什麼
外匯市場每天4點半清算就是結算當天的盈虧以及隔夜費,因為國內跟國外的時間是不回一樣的,國外4點半要答清算當天的單子盈虧,隔十幾分鍾就要開始第二天的開盤價,這下明白了吧!
我就是專門做外匯的,有什麼不明白的問題可以隨時問我,望採納!
㈥ 外匯清算
是不是有利息等方便的清算,特別是外匯中做多或者做空,雙向交易,與把錢存在銀行和貸款很相似。
㈦ 外匯保證金交易是如何進行清算的
外匯保證金如何進行清算?
眾所周知,外匯保證金交易作為外匯衍生品的一種在回全球外匯交易答中占據重要地位。他們是如何清算的?簡單來說就是交易商和其客戶每個個體之間清算,交易商和它自己的PB(prime broker清算投行)之間清算,如果這個交易商沒有自己的PB,就要通過LP(即我們常聽到的清算商)進行清算。由於PB的嚴格性和稀缺性,目前絕大部分外匯經紀商都是通過清算商這一塊的。外匯保證金交易的這種清算模式可以稱之為分層次雙邊清算。
㈧ 什麼是外匯清算
什麼是來企業外匯結算自
外匯結算又稱國際結算,是通過外匯的收付來辦理國內企業與國外相關企業、組織和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清算活動。
外匯結算可分為三類,即國際貿易結算、國際非貿易結算和國際金融交易結算。
(1)國際貿易結算,或者說進出口貿易結算,是指國內企業在商品進出口業務中所發生的與國外企業、組織和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結算業務。
(2)國際非貿易結算,是指國內企業在商品貿易以外的經濟、文化和政治交往活動中,如勞務輸出、國際旅遊、技術轉讓以及僑民匯款、捐贈等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結算業務。
(3)國際金融結算,是指國內企業由於從事國際金融交易活動,如對外投資、對外融資、外匯買賣等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結算業務。
㈨ 什麼叫外幣清算
第一條為加強外幣清算資金管理、防範風險,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的銀發[1999]240號文《關於規范外幣清算業務的通知》,特製訂本細則。
第二條各地外幣清算業務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負責管理、組織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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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各分局提供的外幣清算服務包括同城外幣票據清算和異地外幣清算兩種方式。
第四條外幣清算業務的內容包括:
會員之間的外幣資金頭寸調撥清算;
會員的外幣清算資金管理;
外幣清算業務的統計監測;
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業務事項。
第五條分局為外幣清算業務提供固定的場所,採取集中交換的方式,國家法定節假日不開場。
第六條外幣清算業務實行會員制,經批准從事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含經營外幣信用卡的網路機構)須向當地分局提出申請並經批准後方可成為外幣清算會員,並由分局統一印發清算會員編號。
第七條經批准從事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含經營外幣信用卡的網路機構)在向當地分局提出申請成為外幣清算會員時,須提供:
申請書;
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部門及主管人員的預留印鑒;
會員對清算人員的授權書。
第八條外幣清算業務遵循「風險自擔」的原則。參與外幣清算業務的會員須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證金,由分局設立專戶存放;繳納金額按上年度月平均清算金額的0.5%-2%計收,但不得低於5萬美元。分局定期對各會員的清算信用狀況進行評估考核,並依據考核結果和上年清算業務量情況每年調整一次會員的清算保證金繳納額。
第九條清算保證金所有權屬會員,但使用時須經分局同意並只可用於清算頭寸的臨時性彌補。
第十條外幣清算業務系代收代付性質,分局原則上不墊付資金頭寸。會員在票據交換後清算帳戶上的余額不足支付時,可採取下列方式彌補:
於當日下午三點前將資金從境內或境外調入補足頭寸。
若頭寸未能及時調入,將從會員的清算保證金中先行支付,如保證金仍不足支付時,分局應對不足部分進行退票處理,後果由會員自負。會員須在下一個工作日之前將清算保證金補足,在清算保證金補足前,已動用的保證金不予計息,同時分局停止接受其提出票據。
第十一條會員帳戶最終出現不足支付時,將按LIBOR+4%予以罰息,並須於下一個工作日之前補足頭寸。在會員的帳戶資金補足前,分局有權停止接受其提出票據。
第十二條會員當日通過電匯證實書劃入的金額不得用支取憑條劃出,除非此金額已事先入帳。如會員銀行在提供電匯證實書後,資金實際到達我境外帳戶的日期遲於應到帳起息日,則參照同業賠付規則向其計收倒起息。若當日會員在存款帳戶上出現頭寸不足,不足部分以LIBOR+4%計收罰息。
第十三條外幣清算項下境外資金起息時間按照國際慣例執行。
第十四條分局每月向會員發送對帳單,會員須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經確認的對帳情況。
第十五條分局對各會員的帳戶資金每半年按總局規定的利率計付一次利息。
第十六條會員退出清算時,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分局。分局在帳務核對無誤後將全額退還該會員包括清算保證金在內的外幣清算資金。
第十七條本細則其他未盡事項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銀發[1999]240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