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急 現在有筆從烏茲別克匯來的美元 是貨款 客戶說看不了公司的銀行信息 我們是國企 外匯管理局已
做了名錄登記就等著5個工作日左右再到你中國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帶上你公司的組織機構證、商務部門出具的對外貿易備案表等公司證件、還有就是開通電子口岸。待核查賬戶也會在開外匯賬戶時開立,
Ⅱ 外匯管製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一: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匯管制中,最嚴格的規定是出口商必須把全部外匯收入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出口商在申請出口許可證時,要填明出口商品的價格、數量、結算貨幣、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並交驗信用證。
二:對進口外匯的管制
對進口外匯的管制通常表現為進口商只有得到管匯當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銀行購買一定數量的外匯。管匯當局根據進口許可證決定是否批准進口商的買匯申請。有些國家將進口批匯手續與進口許可證的頒發同時辦理。
三: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非貿易外匯涉及除貿易收支與資本輸出入以外的各種外匯收支。對非貿易外匯收入的管制類似於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即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把全部或部分外匯收支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
為了鼓勵人們獲取非貿易外匯收入,各國政府可能實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允許居民將個人勞務收入和攜入款項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賬戶,並免徵利息所得稅。
四:對資本輸入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採取限制資本輸入的措施通常是為了穩定金融市場和穩定匯率,避免資本流入造成國際儲備過多和通貨膨脹。它們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對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規定較高的存款准備金;對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數利息;限制非居民購買該國有價證券等。
五:對資本輸出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一般採取鼓勵資本輸出的政策,但是它們在特定時期,如面臨國際收支嚴重逆差之時,也採取一些限制資本輸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規定銀行對外貸款的最高額度;限制企業對外投資的國別和部門;對居民境外投資徵收利息平衡稅等。
六:對黃金、現鈔輸出入的管制
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一般禁止個人和企業攜帶、托帶或郵寄黃金、白金或白銀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數量。對於該國現鈔的輸入,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往往實行登記制度,規定輸入的限額並要求用於指定用途。
對於該國現鈔的輸出則由外匯管制機構進行審批,規定相應的限額。不允許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禁止該國現鈔輸出。
七:復匯率制
對外匯進行價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實上的各種各樣的復匯率制。復匯率制指一國規章制度和政府行為導致該國貨幣與其他國家的貨幣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
(2)烏茲別克外匯政策擴展閱讀:
按受限程度:分為自由兌換外匯、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和記帳外匯。
自由兌換外匯,就是在國際結算中用得最多、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在國際金融中可以用於償清債權債務、並可以自由兌換其他國家貨幣的外匯。例如美元、港幣、加拿大元等。
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則是指未經貨幣發行國批准,不能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或對第三國進行支付的外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凡對國際性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有一定限制的貨幣均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國家貨幣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包括人民幣。
記賬外匯,又稱清算外匯或雙邊外匯,是指記賬在雙方指定銀行賬戶上的外匯,不能兌換成其他貨幣,也不能對第三國進行支付。
按來源用途:分為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和金融外匯。
貿易外匯,也稱實物貿易外匯,是指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即由於國際間的商品流通所形成的一種國際支付手段。
非貿易外匯是指貿易外匯以外的一切外匯,即一切非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如勞務外匯、僑匯和捐贈外匯等。
金融外匯與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不同,是屬於一種金融資產外匯,例如銀行同業間買賣的外匯,既非來源於有形貿易或無形貿易,也非用於有形貿易,而是為了各種貨幣頭寸的管理和擺布。
按市場走勢:分為硬外匯和軟外匯,或叫強勢貨幣和弱勢貨幣。
Ⅲ 世界各國實行外匯管制主要有哪些手段分析外匯管制的作用和弊端,進一步分析我國目前的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的基本方式
一.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匯管制中,最嚴格的規回定是出口商必須把全部外匯收答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出口商在申請出口許可證時,要填明出口商品的價格、數量、結算貨幣、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並交驗信用證。
二.對進口外匯的管制
對進口外匯的管制通常表現為進口商只有得到管匯當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銀行購買一定數量的外匯。管匯當局根據進口許可證決定是否批准進口商的買匯申請。有些國家將進口批匯手續與進口許可證的頒發同時辦理。
三.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非貿易外匯涉及除貿易收支與資本輸出入以外的各種外匯收支。
對非貿易外匯收入的管制類似於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即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把全部或部分外匯收支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為了鼓勵人們獲取非貿易外匯收入,各國政府可能實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允許居民將個人勞務收入和攜入款項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賬戶,並免徵利息所得稅。
Ⅳ 目前世界上哪些國家實行外匯管制
哪些國家有外匯來管制?德自國、義大利、奧地利、丹麥、阿根廷、茅利塔尼亞、阿爾及利亞、突尼西亞、摩洛哥、尚比亞、朝鮮等。
實施外匯管制的有利方面在於,政府能通過一定的管制措施來實現該國國際收支平衡、匯率穩定、獎出限入和穩定國內物價等政策目標。其弊端在於,市場機制的作用不能充分發揮,由於人為地規定匯率或設置其他障礙,不僅造成國內價格扭曲和資源配置的低效率,而且妨礙國際經濟的正常往來。一般情況是,發展中國家為振興民族經濟,多主張採取外匯管制,而發達國家則更趨向於完全取消外匯管制。
Ⅳ 外匯管製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管理
(一)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進行如下管理,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報經國家外匯管理機構批准,並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帳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應按規定繳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帳准備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接受外匯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同時,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它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四、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一)人民幣匯率管理
匯率是指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相互折算的比率,匯率的高低由外匯市場供求關系和其它有關政治經濟因素所決定,同時又對一國的國際收支和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反作用。
我國過去一直實行單一的匯率制度。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後,我國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形成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雙重匯率局面。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國取消外匯留成,將兩種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二)外匯市場管理
外匯交易市場是指進行外匯買賣的場所,在外匯市場進行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我國,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和調整。目前允許交易的幣種有人民幣對美元、港元、日元、歐元等。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遠期交易;對銀行間的外匯市場只允許進行即期交易,對銀行與客戶之間則允許進行遠期外匯交易。
五、違反外匯管理的法律責任
違反外匯管理的各種行為,一般包括逃匯行為、套匯行為、擾亂金融行為、違反外債管理行為、違反外匯帳戶管理行為、違反外匯核銷管理行為以及違反外匯經營管理行為等,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都對這些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予以了定義,並規定了相應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
Ⅵ 世界上目前還有外匯管制的國家或者經濟體有哪些
外匯管制的國家非常多,遍布全球:歐洲,亞洲,非洲,美洲,大洋洲都有。
第一類為實行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即對國際收支的所有項目,包括經濟項目、資本項目和平衡項目都進行較嚴格的管制。這類國家和地區通常經濟不發達,外匯資金短缺,為了有計劃地組織稀缺的外匯資源並合現運用,調節外匯供求,通過外匯管理達到穩定金融的目的,外匯管制措施都比較嚴格。凡實行計劃經濟的國家以及多數發展中國家,如印度、緬甸、巴西、哥倫比亞、伊拉克、阿富汗、摩洛哥、查德、獅子山、葡萄牙等國家都屬此類。據統計,這類國家大約有90個。
第二類為名義上取消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即對非居民往來的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收付原則上不進行直接管制,盡管事實上還存在一些間接管制。屬於這一類型的主要是發達的工業化國家,如美國、德國、日本、瑞士、盧森堡等,還有收支持續順差的國家,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石油輸出國家。屬於這類的國家和地區約有20多個。
第三類為實行部分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這類國家包括一些比較發達的資本主義工業國,其對外貿易規模較大,有較雄厚的黃金外匯儲備,國民生產總值也較高,如法國、澳大利亞、丹麥、挪威等國。還有一些經濟金融狀況較好的發展中國家,如蓋亞那、牙買加、南非等國。目前,這類國家約有20--30個。
外匯管制始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當時國際貨幣制度陷於崩潰,美、法、德、意等參戰國都發生了巨額的國際收支逆差,本幣對外匯率劇烈波動,大量資本外逃。為集中外匯資財進行戰爭,減緩匯率波動及防止該國資本外流,
外匯管制
各參戰國在戰時都取消了外匯的自由買賣,禁止黃金輸出,實行了外匯管制。1929~1933年世界經濟危機時期,很多在戰後取消外匯管制的國家又重新實行外匯管制,一些實行金塊和金匯兌本位制的國家也紛紛實行外匯管制。1930年土耳其首先實行外匯管制,1932年,德國、義大利、奧地利、丹麥、阿根廷等20多個國家也相繼實行了外匯管制。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參戰國立即實行全面嚴格的外匯管制。1940年,在100個國家和地區中,只有11個國家沒有正式實行外匯管制,外匯管制范圍也比以前更為廣泛。戰後初期,西歐各國基於普遍存在的「美元荒」等原因,繼續實行外匯管制。50年代後期,西歐各國經濟有所恢復,國際收支狀況有所改善,從1958年開始,各國不同程度地恢復了貨幣自由兌換,並對國際貿易收支解除外匯管制,但對其他項目的外匯管制仍維持不變。1961年,大部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會員國表示承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8條所規定的義務,即避免外匯限制而實行貨幣自由兌換。但時至90年代,絕大多數國家仍在不同程度上實行外匯管制,即使名義上完全取消了外匯管制的國家,仍時常對居民的非貿易收支或非居民的資本項目收支實行間接的限制。
外匯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匯買賣進行限制的一種限制進口的國際貿易政策。外匯管制分為數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的數量直接進行限制和分配,通過控制外匯總量達到限制出口的目的;後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實行復匯率制,利用外匯買賣成本的差異,調節進口商品結構。
外匯管制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在經常項目下的外匯買賣和國際結算進行限制。廣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和非居民的涉及外匯流入和流出的活動進行限制性管理。
外匯管制依照該國法律、政府頒布的方針政策和各種規定和條例進行。外匯管制的執行者是政府授權的中央銀行、財政部或另設的其他專門機構,如外匯管理局。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自然人和法人通常劃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各國的外匯管製法規通常對居民管制較嚴,對非居民管制較松。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物包括外國鈔票和鑄幣、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和黃金;有的國家還涉及白銀、白金和鑽石。
外匯管製法規生效的范圍一般以該國領土為界限。在設立特區的國家中,某些外匯管製法規可能不適用於特區。一個國家對不同國家貨幣的外匯管制寬嚴程度也可能有所不同。
外匯管制針對的活動涉及外匯收付、外匯買賣、國際借貸、外匯轉移和使用;該國貨幣匯率的決定;該國貨幣的可兌換性;以及本幣和黃金、白銀的跨國界流動。
外匯管制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大體上分為價格管制和數量管制兩種類型:前者指對本幣匯率做出的各種限制,後者指外匯配給控制和外匯結匯控制。
外匯管制主要有三種方式:
1、數量性外匯管制2、成本性外匯管制3、混合性外匯管制
Ⅶ 求助!誰有烏茲別克的企業法律法規
現有涉及在烏投資的法律主要有《外國投資法》、《外國投資者活動保障法》、《企業、公司及組織納稅法》、《土地稅法》、《車輛和交通工具稅法》、《土地法》。在實際操作中,常以總統令、內閣規定等文件,調節外商和外國投資在烏的活動。這些文件主要有《關於鼓勵生產企業出口產品的補充措施總統令》、《關於深化經濟改革、保護私有財產和發展企業經營活動總統令》、《關於加強烏茲別克共和國本國貨幣內部競爭能力總統令》、《關於刺激和鼓勵私營經濟總統令》、《關於鼓勵創建外資企業的補充措施總統令》、《關於發展有價證券市場的補充措施總統令》、《內閣關於進一步完善和放寬對外經濟活動的規定》、《內閣關於進口關稅制度的規定》、《內閣關於國家扶植輕工業和地方工業的措施的規定》等。可以列舉很多,但總的來說,烏茲別克法律不完善,且得不到很好執行。頻繁的總統令和內 閣文件,往往是後面否定前面;政策多變和投資環境不穩所產生的影響,不利於投資者決策;種種鼓勵和 扶持政策,比較集中地體現在稅收優惠上,分述於後。
烏茲別克《外資法》和《外國投資者權益保障及保護措施法》簡介
烏獨立後,為了改善投資環境,制定了一系列法規和政策,其中烏《外資法》和《外國投資者權益保障及保護措施法》於1998年4月30日頒布實施。
一、外資法
(一)主要目的和任務
鼓勵外資大量流入,促進烏茲別克經濟發展,並使其融入世界經濟體系;吸引和合理使用外資、吸引知識和其它資源以及現代化工藝和管理經驗。
(二)外國投資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外國投資者可以在烏境內建立外資企業,可以享受烏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和優惠;
2)獨立確定和實施投資的規模、種類和投資方向;
3)外國投資者可獨立與法人和自然人簽訂協議;
4)外國投資者可掌握、使用和分配自己的投資和在投資活動中取得的利潤。根據投資者的決定,具有掌握、使用和分配投資及其利潤的權利,按照烏法律有關規定可以把投資轉給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在權利轉移時,根據協議,雙方相互之間關系可自我協調;
5)外國投資者可獨立和自由支配所獲收入;
6)外國投資者可以吸收外資、貸款和借款;
7)外國投資者可利用自己帳戶上的當地貨幣在烏外匯市場購買外匯;
8)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外國投資者有權購買土地。
9)根據烏法律規定,外國投資者擁有使用屬於私有財產的權利。
10)由於國家管理和執法部門的非法行為和決定而給外國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外國投資者有權獲得補償。外國投資者享有烏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一切權利。
2、 外國投資者責任義務:
1)烏境內外資企業注冊資金外方比例不能少於30%,注冊金額外方不得少於15萬美元;
2) 遵守烏茲別克的現行法律;
3) 按照烏茲別克的法律規定納稅;
4) 外國投資者應履行合同中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5) 外國投資者必須獲得投資項目的鑒定,包括遵守烏國家法律規定的衛生環保規定和其他要求;
6)一般情況下,外國投資者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根據烏法律文件規定,對觸犯烏法律規定的行為,外國投資者應接受相應處罰;
7)外資企業在符合烏法律要求的條件下,可自主實施進出口業務,出口自產商品時可免辦許可證和配額;
8)按烏法律規定,外資企業有權進口自己生產所需的商品。
9)根據同外國投資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外國投資者為生產所需帶入烏茲別克境內的物資,以及外國投資者和位於烏茲別克境內的外國人帶入烏境內的個人用品免徵海關稅;
3、烏茲別克國家的責任義務
烏國家保障和保護外國投資者在烏境內進行投資活動的一切權利,向外國投資者提供公證、平等制度,保證其安全。按照烏法律規定,凡是被授權人與外國投資者簽訂的有關合同,烏國家以及國家的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需承擔合同中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二、外國投資者保障及保護措施法
(一)目的和任務
確立在烏境內從事投資活動的外國投資者權益保障及保護措施。
本法的主要任務:制定一整套外商投資保障及保護措施;為部分外國投資者和外資項目確定提供補充保障及保護措施的條件。
(二)外國投資者權益保障
1、國家保障並保護在烏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投資者的權益;
2、不得歧視外國投資者的國籍、住地、信仰、從事經濟活動的地區,不得在履行烏國際協議時因投資者及投資的來源國不同而區別對待;
3、如果烏後來制訂的法律惡化了投資環境,外國投資者在自投資之日起十年內可以遵循當初投資時的法律。外國投資者有權自願享受新法令中優化的投資條款;
4、國家有關管理機關及國家政權機關無權干涉依法經營的外國投資者的經營活動;
5、如果國家有關部門在合法履行職責時,發現外國投資者有違法行為,可在許可權范圍內採取同違法行為有直接關系的措施。國家管理機關和執法機構不得以存在違法行為為由而干涉和限制外國投資者的其它合法經營;
(三)、向外國投資者提供的補充保障及保護措施
如果外國投資者在下列領域投資,可充分享受向其提供的補充保護措施:
1、 能保障經濟穩定增長及優化國家經濟結構;
2、 能鞏固和擴大國家出口潛力以及保障國家融入世界經濟體系;
3、 向加工原材料、生產消費品、提供服務並保障居民就業的中小企業投資;
4、向外國投資者提供的補充保障及保護措施也可以包括烏茲別克政府的擔保、在財政上對投資項目給予的扶持、建立特殊的稅務及支付制度、國家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並依法採取的其它保護措施。
(四)、匯款保障
外國投資者在依法繳納稅金及其它費用後可以將外匯自由匯出烏茲別克,其中包括下列匯款:
1、 用於維持或擴充外資的初始金或補充資金;
2、 投資收益;
3、 依該法所獲得的虧損補償金;
4、 用於履行合同的支付資金;
5、 出售全部或部分外國投資所獲資金;
6、 依法獲得的其它收入;
7、如果外資企業失去支付能力、破產或為了保護債權人權益、刑事調查、或者作為自然人的外國投資者發生違法行為,或者法院及仲裁機構裁決有必要制止抽走資金時,根據國際法原則國家可以阻止外資撤離。
如果你需要詳細的法律法規,可以到書店查詢。
Ⅷ 外匯管制國家,請問現在向境外匯錢國家有什麼規定嗎
1。目前,居民個人結匯、售匯年度限額為5萬美元(等值,下同)。購匯後匯出金額不超過限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一次匯出5萬美元。如果金額超過50000美元,應提供使用證明,如入學通知書和學費證明。
2。如果是現金,當日累計匯款限額為10000美元,一般加上兌換費。
3。具體規定見《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經常項目支出匯出境外的個人外匯,按下列規定辦理:累計外匯金額外匯儲蓄賬戶匯出當日進出口金額在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憑有效身份證件到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活期賬戶交易金額真實憑證辦理。
外幣現金匯出當日累計等值不足1萬美元(含)的,憑有效身份證到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交易真實性證明辦理。經常項目金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簽署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報關單》。
(8)烏茲別克外匯政策擴展閱讀:
1、匯款方式如下。
(1)境外匯款可以通過境內郵局西聯匯款進行。
(2)相關電匯業務可通過中國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等國內銀行櫃台辦理。
(3)匯款可以通過國內銀行卡在線銀行進行,匯款可以由本人填寫相關信息完成。
2、匯款程序
(1)匯款的貨幣和金額(阿拉伯數字)
(2)收款人的名稱和地址。開戶行中收款人的賬號。收款人開戶銀行的名稱、銀行代碼(銀行代碼)或地址。
(3)電匯是國外匯款的一種常用方式。電匯通常在兩到三個工作日內到達,分為外匯匯款和外幣匯款。如果採用外匯匯款。一般情況下,收取匯款金額的一千分之一的手續費和150元人民幣(香港和澳門的人民幣80元)的電報費。
以外幣匯付的,除收取手續費和電報費千分之一外,還應收取一定數額的轉賬費,並按當日「買賣款」的差額收取。
3、轉賬成本
是因為個人儲蓄可以直接將外匯兌換成外幣,但不能隨意將外幣兌換成外幣。
匯款人以「匯出」現金形式時,銀行必須以現金實物形式將其運至國外,運輸費用由客戶承擔,即「買賣外幣」(客戶買賣現金時)。「紙幣轉帳」的手續費和手續費,按現行匯率摺合成人民幣計算。轉換後的手續費可低至50元,高至260元。
Ⅸ 我在烏茲別克工作了兩個月,老闆給了我6000美金,我可以帶回中國嗎
這是你工作的報酬怎麼不可以帶回中國,在中國各個銀行都可以把美金兌換成人民幣,你如果暫時不想兌換也可以先放在家裡,等哪一天想兌了就去兌。
Ⅹ 外匯政策
因為,與買入現匯相比,銀行買入現鈔後要承擔更高的成本費用。當客戶把現匯賣給回銀行,就是把其在答國外銀行的外匯存款賣給銀行。這筆外匯存款從賣給銀行的那一刻起,就轉移到銀行的名下。銀行只要做相應賬務處理,就可以馬上得到這筆在國外銀行的外匯存款,並可以馬上開始計算利息。而如果銀行買入的是現鈔,由於外幣現鈔不能在交易的當地流通使用,需要把現鈔運往國外,所以它不僅不能立即獲得存款和利息,而且還得支付費用保管現鈔。等到現鈔積累到足夠數量,銀行才能把這些外幣現鈔運送到國外,存在國外的銀行里。直到此時,銀行才能獲得在國外銀行的外匯存款並開始獲得利息。銀行收兌外幣現鈔需要支付的具體費用包括:現鈔管理費、運輸費、保險費、包裝費等、這些費用就反映在現鈔買入價低於現匯買入價的差額里。
銀行在處理外匯業務時主要是靠:「賣出價-買入價」來賺錢。現鈔的買入價比較低,再減去中間的成本費,就是銀行通過現鈔所賺的盈利。可以看出最後銀行通過現匯和現鈔的盈利就差不多了。
現在已經取消取消現匯和現鈔賬戶了,對個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統一通過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