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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保薦人

發布時間:2021-07-25 07:04:27

❶ 公司要公開發行股票,證劵公司可以當保薦人嗎還是什麼機構當保薦人

發行股票就是需要證券公司保薦的,要有保薦人資格的證券公司.

❷ 公司上市為什麼要有保薦人

因為這個是規定,必須符合相關規定才可以獲得上市資格,所以要有資質的保薦人才可以上市。

❸ 券商,保薦人是什麼

券商只是一個買賣雙方進行交易平台,如果取消了券商,全部由交易所來完成,就像如果取消超市,所有的商品都通過國家的供銷社來進行一樣,會非常被動和僵化
保薦人(Sponsor)實質上類似於上市推薦人,香港通稱保薦人,在聯交所的主板上市規則中關於保薦人的規定也類似於上交所對於上市推薦人的規定,主要職責就是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盡管聯交所建議發行人上市後至少一年內維持保薦人對他的服務,但保薦人的責任原則上隨著股票上市而終止。香港推出創業板後,保薦人制度的內涵得到了拓展,保薦人的責任被法定延續到公司上市後的兩年之內。

❹ 保薦制度中的保薦人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保薦人在規定期限內違反相關規定的,根據《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保薦人需要承擔中國證監會根據情節輕重採取的如下處罰措施:
(1)內部通報批評、責令改正;
(2)公開批評或公開譴責;
(3)警告;
(4)沒收非法所得;
(5)罰款,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懲罰性違約金;
(6)暫停其保薦人資格;
(7)取消其保薦人資格。
(8)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有關職務。
以上處分可以單處或並處。

❺ 大家好,請問保薦機構,保薦人,券商,證券公司,這四者是什麼關系謝謝!

券商即是經營證券交易的公司,或稱證券公司。保薦機構是指由證券發行承銷保薦資格的證券公司。保薦機構,又稱保薦人。在上市這個語境中討論,保薦機構,保薦人,券商,證券公司這四者是一回事。

因為沒有資質的券商幾乎摻和不到上市這個業務中來。而且保薦機構,保薦人這兩個詞也主要用在上市語境中。

從全球來看,保薦人要同企業達成協議,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保薦人的責任要延續到發行人上市後的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之內。

(5)股票保薦人擴展閱讀

保薦人對上市發行人(即已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的職責:

1、作為所代表的上市發行人與聯交所溝通的主要渠道,且必須盡量處理由聯交所提出的有關該上市發行人的一切事宜。

2、與發行人定期檢討發行人的營運表現及財務狀況,透過對照發行人的業務目標聲明及盈利預測(如有)協助發行人決定是否需要作出任何公布。

3、須公開刊登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所需刊發的一切公告、上市文件及通函,以及發行人的年報及周年帳目、半年報告及季度報告之前,與發行人復核該等文件,以確保發行人的董事明白向股東及市場披露所有重要資料的重要性。

4、須向發行人董事會所有新獲委任者簡報他們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證券的適用法例及條文所負責任的性質,以及他們對股東及發行人的債權人所負責任的一般性質。

❻ 企業IPO時保薦人是做什麼的

保薦制度的主要內容: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是指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及證券上市時,必須由具有保薦資格的保薦機構推薦。在保薦制度下,企業發行股票並上市不僅要有保薦機構保薦,還需要具有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從業人員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分為兩個階段:盡職推薦和持續督導。從保薦機構與發行人簽訂保薦協議到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公司申請文件和完成發行上市為盡職推薦階段。證券發行上市後,企業即進入持續督導階段,保薦機構需要在一定的期間內對發行人進行持續督導。

(6)股票保薦人擴展閱讀:

具體審核環節:

1、材料受理、分發環節

中國證監會受理部門工作人員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證監會令第66號)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等規則的要求,依法受理首發申請文件,並按程序轉發行監管部。

發行監管部綜合處收到申請文件後將其分發審核一處、審核二處,同時送國家發改委徵求意見。審核一處、審核二處根據發行人的行業、公務迴避的有關要求以及審核人員的工作量等確定審核人員。

2、見面會環節

見面會旨在建立發行人與發行監管部的初步溝通機制。會上由發行人簡要介紹企業基本情況,發行監管部部門負責人介紹發行審核的程序、標准、理念及紀律要求等。

見面會按照申請文件受理順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一,由綜合處通知相關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見面會參會人員包括發行人代表、發行監管部部門負責人、綜合處、審核一處和審核二處負責人等。

❼ 上市時,為何需要保薦人保薦人有什麼作用有實際案例說明嗎

保薦人的作用是,通過推薦滿足條件的企業上市,就企業上市過程中的信息披露、是否有上市資格等負有保證責任。推薦人由信譽高、影響力強的機構負責,我國最常見的推薦人是證券公司。

保薦人制度意義在於能夠減少企業上市過程中的信息披露風險。由於保薦人對上市公司上市期間的信息披露是負有很大責任的,這將敦促保薦人充分開展盡職調查,精確核查上市公司的財務情況等信息。這能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安全。

❽ 股票上市為什麼要保薦

保薦的職責就是協助上市申請人進行上市申請,負責對申請人的有關文件做出仔細的審核和披露並承擔相應的責任,保薦人在公開、公平、公正、規范、自願的原則下在本所核準的范圍內從事業務,不得擅自超越業務范圍、業務許可權。

有保薦當然還人保薦人,保薦人在有效保薦期限內,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確認掛牌企業符合本所要求條件,並在掛牌企業掛牌交易後就其是否持續符合該條件向企業董事會提供意見;
(二) 在掛牌企業申請股權首次掛牌交易時,協助掛牌企業處理股權掛牌交易事宜,確認所有掛牌交易申報文件符合本規則,並向本所提交《掛牌交易保薦書》;
(三) 輔導和督促掛牌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並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本所的有關規定,及時、准確回復掛牌企業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於本所規則的咨詢;
(四) 輔導和督促掛牌企業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則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審閱、核對掛牌企業擬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並書面確認;
(五) 及時回復本所的質詢;
(六) 輔導和督促掛牌企業履行股權掛牌交易需履行的義務;
(七)協助掛牌企業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規則規定的掛牌企業治理結構。
(八)確保有足夠和合適的人員專門從事保薦業務;
(九)本所規定的其他責任。

❾ ipo承銷商和保薦人有什麼區別

ipo是一個證券經營機構,而保薦人是上市推薦人。
1、IPO主承銷商(Lead
Underwriter),是指在股票發行中獨家承銷或牽頭組織承銷團經銷的證券經營機構。主承銷商是股票發行人聘請的最重要的中介機構。
2、它既是股票發行的主承銷商,又是發行人的財務顧問,且往往還是發行人上市的推薦人。當一家企業決定發行股票後,往往會有幾家、十幾家甚至幾十家證券經營機構去爭取擔任主承銷商,競爭十分激烈。承銷商越多,可以觸及的潛在購買者也就越多,股票也就更容易賣出,有利於推高股票發行價,增強流通性。
3、保薦人(Sponsor)實質上類似於上市推薦人,在聯交所的主板上市規則中關於保薦人的規定也類似於上交所對於上市推薦人的規定,主要職責就是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
4、盡管聯交所建議發行人上市後至少一年內維持保薦人對他的服務,但保薦人的責任原則上隨著股票上市而終止。香港推出創業板後,保薦人制度的內涵得到了拓展,保薦人的責任被法定延續到公司上市後的兩年之內。

❿ 關於證券法,什麼叫做保薦人謝謝

保薦人(Sponsor)實質上類似於上市推薦人,在聯交所的主板上市規則中關於保薦人的規定也類似於上交所對於上市推薦人的規定,主要職責就是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盡管聯交所建議發行人上市後至少一年內維持保薦人對他的服務,但保薦人的責任原則上隨著股票上市而終止。香港推出創業板後,保薦人制度的內涵得到了拓展,保薦人的責任被法定延續到公司上市後的兩年之內。

「保薦制」指由保薦人(券商)負責發行人的上市推薦和輔導,核實公司發行文件與上市文件中所載資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並承擔風險防範責任。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但也不能減輕或者免除發行人及其高管人員、中介機構及其簽名人員的責任。

保薦制度最引人注目的規定就是明確了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責任並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將建立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注冊登記管理制度、明確保薦期限、確立保薦責任、引進持續信用監管和「冷淡對待」的監管措施。據此,保薦機構或保薦代表人與發行人的任何合謀行為,最終都逃脫不了市場的懲罰。

證監會對保薦代表人的要求相當苛刻。如關於保薦代表人投資銀行業務經歷,證監會相關通知的規定如下:(一)具備三年以上投資銀行業務經歷,且自2002年1月1日以來至少擔任過一個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主承銷項目的項目負責人。該項目負責人應是列名於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項目負責人。一個項目應只認定一名項目負責人。(二)具備五年以上投資銀行業務經歷,且至少參與過兩個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主承銷項目。該參與人員應列名於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一個項目應只認定兩名參與人員,其中包括一名項目負責人。(三)具備三年以上投資銀行業務經歷,目前擔任主管投資銀行業務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投資銀行業務部門負責人、內核負責人或投資銀行業務其他相關負責人,每家綜合類證券公司推薦的該類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其推薦通道數量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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