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放開外匯管制會有什麼後果
那麼國家就來賺不到錢了源。中國那麼多出口,換取的外匯(一般是美元)都被國家強行拿走了,然後印給出口企業一堆人民幣。國內不準用外匯直接交易,也不準人民幣直接兌換大量外匯(每人限五萬美元)。這就是外匯管制。由於這些年超發了很多人民幣,遠遠不止換取出口企業外匯的那些,那麼一旦放開外匯管制,人民幣的信用就很難維持了。聰明人肯定會立即把人民幣換成外匯,一旦形成跟風效應,很多人就會想辦法把資產變現,然後兌換外匯。那麼,中國人最重要的資產——房子,就會瞬間貶值。其他領域倒也不會出現通貨膨脹。所以,放開外匯管制,是降房價的最有效方法。但是,對政府就極其不利了。買房者就會生氣,政府也不能利用外匯賺錢了。
2. 外匯交易中哪些行為是違法違規現象
1。非法逃匯。在國內,外匯是受到管制的,具體來說,我國的外匯管理制度分為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兩大部分。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單方面轉移等,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不管是經常項目還是資本項目,除非有特殊批准,否則外匯收入都需要調回到境內。
2。分拆逃匯。在我國,個人結售匯實行的是年度總額的管理制度,在便利化的額度范圍內,個人可以憑有效身份證辦理等值5萬美元以內的購付匯,超過5萬美元之外的部分,只要是真實、合法的需求,也可以攜帶證明進行辦理。
3。非法套匯。套匯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騙匯,就是通過虛構無效的憑證、合同、單據等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的;另一種就是以外幣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人民幣/實物支付應該以外匯支付的款項或支出等行為。對於逃匯行為,規定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非法買賣外匯。非法買賣外匯主要就是指沒有獲得主管部門批准,進行場外交易的行為,包括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等等,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就會受到處罰,嚴重擾亂市場的則會被追究責任,典型的就是經營地下錢庄。
3. 外匯的弊端是什麼
外匯有很多優點,但確實也有很多弊端。
很多人只看到了他的優點,像你這樣問弊端的很少,很高興為你解答!
1.對於我們國家來說,外匯保證金是沒有正式開放的,前幾年,幾個銀行試運行了一段時間,也關閉了。從目前來看,國人能做的保證金交易都是國外平台。這是最大的弊端,換句話講,我們的資金不受國家保護。被黑了,被騙了,後果自負。這點就需要選擇可靠的平台交易商才行,特點是大資金。
2.由於我國的外匯個人每年是有限制,就是每年每人5萬美元。不能超出,這樣能於大資金益虧的帳戶不利於操作。但對於小帳戶沒什麼影響。如果,你覺得每年5萬美金,滿足了,這點不制約你。
以上是最大的兩個弊端。
3.由於國家不明確支持,當然也沒有明確反對,缺乏有效的管理 ,所以市場很混亂,特別是很多新手朋友,易受外匯代理誘惑,我都不用誘騙這個詞。新手很容易在技不好的情況下被拉進去,開真倉帳戶,結果90%的都被虧損。白白的讓交易商和IB賺點差。
4.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新手就算是在沒有受到誘惑的情況下,自己如果不學會資金風險管理,很容易短時間內 爆倉!這不像股票,每天你不管,最多損失10%。當然,這點可以用合理的止損單來避免,但確實在新手中這點出的問題也很多。
其它的,暫時沒有想到。
祝你愉快!
4. 非法外匯交易如何處罰
境內機構非法使用外匯行為包括:
(1)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
(2)擅自經外幣作質押;
(3)私自改變外匯用途;
(4)非法使用外匯的其他行為。
境內機構有上述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匯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實行嚴格的外匯管制,法律禁止在銀行和指定的外匯調劑市場以外從事私下外匯交易。對於申購的外匯如果暫時不用,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但是曾某擅自到黑市上拋售,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應當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買賣外匯罪的構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
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行為人私自買賣外匯,而不是按規定賣給中國銀行,必然減少國家的外匯儲備,影響了國家對外匯的宏觀管理,也破壞了人民幣在國內市場上的唯一合法地位。同時,當前我國各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有外匯「黑市」,一些外幣持有人在「黑市」上進行交易,以高於國家牌價的價格兌換外匯,也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減少了國家的外匯收入,極大地干擾了外匯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匯率的穩定性。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主要是表現為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非法買賣外匯的形式多種多樣,歸納起來,大體有以下幾種:
1.不通過外匯指定銀行、外匯調劑中心而私自買賣外匯,根據我國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一切中外機構或者個人的外匯收入,都必須賣給中國銀行,買賣外匯必須通過指定銀行或外匯調劑中心進行。
2.私自買賣外匯額度。我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擁有一定的外匯使用額度,但必須在有關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但是,一些單位,置國家、法律法規於不顧,私自非法買賣所擁有的外匯使用額度,從中牟取非法利潤,此種行為亦屬於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護而實質上是以人民幣或實物非法交換外匯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
非法買賣外匯罪是一種直接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非法買賣外匯,而故意實施,以實現其謀取非法利益之犯罪目的。本罪的主觀方面不包括間接故意與過失在內。
(四)本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具體來講,包括我國的機構、單位和個人,外國駐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來華的外國人。
5. 為什麼不能私自買賣外匯
境內機構非法使用外匯行為包括:(1)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2)擅自經外幣作質押;(3)私自改變外匯用途;(4)非法使用外匯的其他行為。
境內機構有上述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匯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沒有非法買賣外匯罪,對於非法買賣外匯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6. 可以隨便兌換外幣么
不可以隨便兌換外幣,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相關條款,個人兌換外幣如下:
第二十九條 特許機構可為個人辦理當日累計等值 5000 美元(含)以下的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貨幣兌換業務,具體包括:
(一) 境內個人在個人結售匯年度總額以內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兌換業務;
(二) 境外個人在個人結匯年度總額以內外幣兌人民幣的業務;
(三)境外個人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的業務。
第三十條 除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外,特許機構可受理客戶支付的資金包括現鈔和旅行支票, 向客戶交付的資金應為現鈔。
第三十一條 特許機構辦理兌換業務時應審核客戶有效身份證件,並准確記錄個人身份信息;辦理境外個人當日累計等值1000美元以上5000美元 (含) 以下未用完人民幣的兌回業務時,還應審核並留存本機構為其兌入人民幣時所出具的原兌換水單,原兌換水單的兌回有效期為自兌換日起24個月。
附:《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全文
http://china.findlaw.cn/fagui/p_1/370101.html
7. 私自與境外人員兌換外幣是違法的嗎為什麼搞不懂。。。
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亂用外匯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
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有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等非法套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金額20%以下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予以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有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等違反外債管理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外匯或者結匯資金用途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有違反規定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或者劃轉外匯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8. 私下買賣外匯違法嗎
私下買賣外匯違法。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亂用外匯擴展閱讀:
台灣男子非法私下買賣外匯經營額共計19億元人民幣獲刑。
今年50歲的台灣人庄某,十多年前來到廣州做面料生意。在經營過程中,庄某了解到很多客戶和台灣商人有生意聯絡,便萌生了做新台幣和人民幣兌換生意,從中賺取差價的念頭。
2011年,庄某讓親友到工行等幾大銀行為其辦理20餘張銀行卡,又讓親友到台灣永豐銀行辦理了數張銀行卡。2011年7月,庄某開始在廣州的寓所內,利用上述銀行卡從事人民幣與新台幣的網上兌換業務,並僱傭甘某為其轉賬。
據庄某交代,當台灣有客戶需要匯錢到大陸時,他便讓對方把錢打至上述辦好的台灣銀行卡上,然後他按照比當日人民幣兌換新台幣的匯率稍高的匯率,支付人民幣給客戶的大陸下家;如果大陸客戶需要匯錢至台灣,他便以比當日人民幣兌換新台幣的匯率稍低的匯率操作,從中賺取差價。
經調查,從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庄某所持有的利用他人開立的44個個人賬戶中,剔除賬戶之間互相來往金額後,對外經營人民幣及新台幣兌換業務的轉入金額近9.27億元人民幣,轉出金額近9.98億元人民幣,共計約19.25億元人民幣。庄某實際非法獲利200餘萬元。
該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遂昌法院管轄。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庄某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考慮到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良好,已追回違法所得100餘萬元,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萬元。
甘某明知被告人庄某非法買賣外匯,仍為其劃轉資金,其行為也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25萬元。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人民網-台灣男子非法買賣外匯經營額共計19億元人民幣獲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