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國內外匯貸款還本付息的管理。債務人以自有外匯或以人民幣購匯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時,應向債權人提供外匯賬戶對賬單和《企業自有外匯確認書》(見附件5)等證明文件,由債權人進行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事後由債權人按月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見附件2)。債務人償還貸款本息時,應先使用自有外匯,不足部分方可購匯。
為了方便企業使用國內外匯資金和金融機構進行債權管理,在前期試點基礎上,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於實施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調整國內外匯貸款的外匯登記及管理方式。
此次國內外匯貸款管理方式改革,由原來的國內外匯貸款債務人到外匯局逐筆登記,改為由債權人集中登記;由原來的外匯局審核債務人開立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和還本付息,改為由債權人自行進行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外匯局將通過對債權銀行貸款登記及賬戶管理、還本付息操作的監控,實現對外匯貸款運作情況的管理。
國內外匯貸款管理方式的改革,減少了審批環節,簡化了企業使用國內外匯貸款的管理手續,便利了銀行向國內企業發放外匯貸款,有助於銀行對貸款的管理與回收,有助於提高國內外匯資金的使用效率。同時,這也是我國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方式改革邁出的重要一步,有利於外匯局將監管重點轉向銀行等金融機構,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總體監管水平。
❷ 什麼是境內外匯貸款
外匯貸款(Foreign Exchange Loans)是銀行以外幣為計算單位向企業發放的貸款。外匯版貸款有廣義和狹義權之分,狹義的外匯貸款,僅指我國銀行運用從境內企業、個人吸收的外匯資金,貸放於境內企業的貸款;廣義的外匯貸款,還包括國際融資轉貸款,即包括我國從國外借入,通過國內外匯指定銀行轉貸於境內企業的貸款。
❸ 企業從國內銀行取得的外匯貸款算外債嗎
應該算
外債
❹ 我們國為什麼有這么多的外匯儲備還有外債,幹嘛不把外債給還了
外債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使世界經濟走向一體化的產物,也是金融國際化的一種表現,最早產生於西方。中國是世界文明古國,在很長的歷史時期內,我國在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但自1840年鴉片戰爭開始,中國墜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深淵。從此,中國走上由無債、借債到依賴外債的道路,此後歷屆政府均向外借款。據粗略統汁,清政府舉借了210項外債,總額相當於18億銀元;北洋政府(包括南京臨時政府)舉借外債約633項,債務總額達15.56億銀元;國民政府共舉借外債85項,債務總額約28億銀元;新中國外債除20世紀50年代的債項與債額有統計外,新時期的外債尚無統一的統計數字。近代中國外債與新中國外債盡管舉借的背景、目的不同,但是舉借外債可以引進資本、技術、生產力和新的生產關系及生產方式,則是一脈相承的。
外債是中國資本主義原始積累的一種特殊形式。中國的資本主義生產關系主要是通過外債這種形式形成的。清末舉借的208筆外債中,實業借款有85筆,債額達374 560965.7兩,占清末外債總額的28.7%,相當於當時清政府近四年的財政收入。其中鐵路借款37筆(318 147 297兩),礦業借款26筆(36 050 927兩),電訊借款7筆(8 738 344兩),輪船招商局借款4筆(4 383 192兩),河工借款4筆(3 330 515兩),其他實業借款7筆(4 910 689兩)。清政府主要用這些借款修鐵路、開礦山、辦電訊等。
中國的資本主義經濟發展、近代化的大生產都與外債聯系在一起。北洋政府時期舉借的外債中。實業借款和教育借款達4.5億銀元,約占總數的29%。實業借款雖也有被移做他用的,但絕大部分還是投入近代企業的創辦與建設中。例如,1912—1927年,全國新增鐵路4 264公里,除滬杭甬等少數鐵路由股東集資或交通部撥款外,都是借外債修築的;另外還借款興建了電訊業、輪船航運業、航空業與金融業;一些大型的棉紡企業,如上海寶成廠、上海華豐紡織廠、天津裕大紗廠等,也都是靠借外債來更新設備、擴大生產或維持生產的。國民政府接收了北洋政府的官辦企業後,又舉借了63筆實業外債,債額為3.7億銀元,占總額的8.23%。國民政府用這些外債款興建了鐵路、電訊、航空等事業。抗日戰爭勝利後,國民政府通過對敵偽產業的沒收和處理,又擴大了官僚資本企業。國民政府時期,還把1/4的實業借款投向了金融事業,把創建於晚清、成為北洋政府的兩大金融支柱的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通過參股、增股等形式加以控制;又創辦了中央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央信託局、郵政儲金匯業局、中央合作金庫,簡稱「四行二局一庫」。為加強對金融業的壟斷,國民政府還改組了中國國貨銀行、新華信託銀行、中國實業銀行、中國四明銀行等。抗日戰爭爆發後,又在上海設立了中央、中國、交通、中國農業四大銀行的聯合辦事處(簡稱「四聯總處」),統一管理全國金融,形成了國民政府金融壟斷的最高形式。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除運往台灣和存在海外的財產外,國民政府留在大陸的官僚資本財產全部被人民政府沒收,轉為社會主義全民所有,成為新中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基礎。新中國成立後,除了運用國內資金發展經濟外,又通過舉借外債發展了社會化大生產。新中國外債與近代中國外債,正是在引進技術、發展生產力這一層面上聯系在一起的。
❺ 借款是美元現匯,約定還款時用人民幣還,算作外債嗎
不算作外債。
外債是指一國對國外的負債。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定義,外債是「包括一切對非當地居民以外國貨幣或當地貨幣為核算單位的有償還責任的負債」。
外債凈額等於一國的外債總額,減去該國居民對非居民的全部債權 (即海外資產)。外債總額和外債凈額反映的都是過去歷年累積的對外債務,即外債的存量;國際收支資本項目中則反映每年外債的增減變動額,即外債的流量。
中國關於外債管理的規定內容主要有:
(1)中國銀行、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和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經營境外外幣借款的金融機構,可以向外借款或發行債券。其他企業、公司向外借款,必須逐筆報經其主管部門或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不能直接向外借款。
(2)金融機構自借自還的對外借款,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信貸投資計劃范圍內進行。
(3)對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短期境外借款(一年內的商業借款)實行全額管理。在核定的借款額度內,自借自還,不需逐筆上報審批可以在償還後根據需要再借,只要不超過核定的額度。多快還就可以多借多用。
(4)對外借款只能由中國銀行、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以及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金融機構擔保,工商企業對外擔保必須逐筆批准。
❻ 外債可否直接歸還國內外匯貸款
不可以
1、外債肯定不屬於自有外匯
2、外債的使用應按外債合同專指定的用途使用
外債轉貸屬款是指外匯轉貸款:外匯(轉)貸款(以下簡稱轉貸款)是指境內單位使用的以外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下列外匯資金:
(1)國際金融組織轉貸款和外國政府轉貸款;
(2)國際金融轉租賃和國內外匯租賃;
(3)國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
(4)其它形式的轉貸款。
❼ 為什麼外債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歸還境內貸款
禁止外債結匯歸還境內貸款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企業一致性債務置換行為,避免國內際收支波動加劇。容
因為企業都在境外資金利率低的時候借債還國內貸款,1、會加大外債資金流入,影響國際收支平衡;2、結匯導致國內外匯占款增加,影響宏觀貨幣政策;3、影響國內銀行的業務穩定和持續性,
❽ 外匯貸款可以用於償還外債么
建議咨詢一下當地銀行。貸款所需資料:
1、個人身份證明:身份證、居住證、戶專口本、結婚證屬等信息;
2、提供穩定的住址證明:比如房屋租賃合同,水電繳納單,物業管理等相關證明;
3、提供穩定收入來源證明:銀行流水單,勞動合同等;
4、銀行規定的其他資料。
❾ 國內外匯貸款管理辦法
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北京外匯管理部對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進行改革試點的批復》(匯復[2001]362號)精神,使北京地區的試點工作能夠順利、規范地進行,依據相關外匯管理法規,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北京外匯管理部")批准進行試點的各在京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各中資試點銀行")。
第三條國內外匯貸款是指已辦理登記的各金融機構的自營外匯貸款,不包括外債轉貸款。
第四條授權的業務范圍,一是經批準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為債務人辦理定期登記(原已採用定期登記的銀行仍可繼續執行),取消債務人到北京外匯管理部辦理逐筆登記;二是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辦理自行開立或注銷國內外匯貸款專用帳戶;三是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辦理債務人以自有外匯償還到期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包括借新還舊。
第二章各中資試點銀行資格的確定
符合下列條件並提交下列材料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可向北京外匯管理部提出進行試點工作的申請。
第五條近兩年來在歷次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合格檢查中未出現重大違規行為,且制定了完善的內控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六條能以規范的文本格式准確、及時報送有關業務統計數據。
第七條各中資試點銀行的有關外匯從業人員,需經北京外匯管理部培訓考核。
第八條本細則發布後,各中資銀行憑以下材料向北
京外匯管理部申請:
(一)正式申請;
(二)相關業務內控制度;
(三)按規范的文本格式報送有關業務統計數據的書面承諾;
(四)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辦理登記
第九條國家對國內外匯貸款實行全面登記管理制度。各中資試點銀行實行定期登記。
第十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於每月5個工作日前向我管理部報送上月發生的"自營外匯貸款簽約情況表"和"自營外匯貸款變動反饋表"。
第十一條已辦理定期登記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如國內外匯貸款合同條款發生修改、變動,應於次月定期報送上述報表時,及時向北京外匯管理部進行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有擔保的國內外匯貸款在履約後應注銷外匯貸款定期登記。
第四章開立、注銷帳戶
第十三條各中資試點銀行可自行開立或注銷本銀行項下國內外匯貸款貸款專戶,貸款資金必須進入該專戶。還貸專戶須經北京外匯管理部批准。
第十四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照《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1997年10月7日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監督貸款專戶及還貸專戶的收支。
第十五條每筆登記的貸款合同對應一個貸款專戶;經常項目支出按有關規定辦理,資本項目支出需經北京外匯管理部核准。
第十六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定期(每月5個工作日前)將上月開立或注銷的國內外匯貸款貸款專戶情況上報北京外匯管理部。
第五章償還貸款
第十七條債務人以自有外匯並按照借貸合同中約定的正常還款計劃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時,各在京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各銀行")在進行合規性和真實性審核後,可為企業辦理相關還款手續。
第十八條債務人購匯還款、異地還款和逾期還款的,以及試點范圍以外的還款,仍由債務人直接向北京外匯管理部申請,經北京外匯管理部逐筆核准後到各銀行辦理。
第十九條債務人以自有外匯並按正常還款計劃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時,各銀行審核的材料主要有:
(一)企業申請;
(二)國內外匯貸款合同正本或副本(含借新還舊、外匯展期合同);
(三)債權人發出的還本付息通知書;
(四)入帳憑證。
第二十條各銀行應依據貸款合同中有關內容條款及按照《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1996年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審核此筆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各銀行應核對還本付息通知書中的本息償還金額、時間和方式是否與貸款合同中的內容一致。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根據需要,北京外匯管理部將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對各中資試點銀行有關國內外匯貸款業務進行現場或非現場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照本細則及其他相關外匯管理法規辦理上述業務。對未按規定辦理上述業務的,北京外匯管理部可暫停其試點工作。
第二十四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月(月初5個工作日前)上報北京外匯管理部國內外匯貸款授權執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