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專:
對經常項屬目下的用匯不加限制,並非是用人民幣就可以任意地購買外匯,這種購匯和對外支付必須是真實的需要,購匯企業和個人需提交證明這種真實需要的憑證,經銀行審核後才能售匯或從企業的外匯賬戶中對外支付。
(2)銀行結匯制。是指我國對經常性項目下的外匯收入採取的一種管理措施,即境內機構對於其經常項下的收入的外匯收入,除有特殊規定外,必須按規定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的制度。
B. 關於進口付匯方式,我們要進口一個設備做的是TT 前50% 貨到後三個月內付清餘款, 請教如何操作。
預付登記後,收到預付款,然後去網上注銷預付登記,這樣騰出之前預付登記佔用的額度
貨到後,90天內付匯時(進口報關單申報日期起計算),拿著機打境外匯款申請書(貨款和海/空運費分開列印),合同,發票,關稅、增值稅票原件,進口報關單原件即付匯證明聯(留給銀行),電子口令卡和公章,財務章,人名章,就是預留印鑒;如果直接從公司賬戶劃外幣的話就直接操作;如果需要購匯進行支付的話,需要:購貨款—A4紙列印《購匯申請》,加蓋公章,並填寫銀行《經常項目外匯業務購匯申請書》;購運費或者其他非一般貿易的費用—只需填寫銀行《經常項目外匯業務購匯申請書》,同時購匯別忘了帶上支票,千萬別填錯了
最後填寫銀行行政事業收款單,銀行非常可惡,貨款算一筆,運費算第二筆,然後收兩次手續費和郵電費;境外匯款郵電費150元/筆;境外匯款手續費千分之五一筆
C. 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變更手續
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後,如因經營需要調整賬戶限額和客戶名稱時,應當持賬戶變更申請書、原「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核准件要項為「賬戶開立」)、外商投資企業須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等材料向開戶所在地外匯局申請,並持開戶所在地外匯局的「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核准件要項為「賬戶變更」)到開戶金融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境內機構變更客戶代碼時,應關閉其原有外匯賬戶,並需持相關文件,到外匯局辦理重新開立外匯賬戶手續。
D. 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業務流程
第一步:符合條件的境內機構向外匯局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第二步:外匯局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境內機構核發「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
第三步:境內機構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到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開戶手續;
第四步:開戶金融機構為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後,於次日將開戶信息傳送外匯局。
E. 中國銀行山東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開立需要什麼條件
中國銀行山東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開戶辦理條件(一)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的境內機構,在其業務項目進行過程中發生的業務往來外匯;(二)從事代理對外或者境外業務的境內機構代收代付的外匯;(三)境內機構暫收暫付或者暫收待結項下的外匯,包括境外匯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後支的轉口貿易收匯、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的外匯匯兌款、鐵道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抵押金等;(四)經交通部門批准從事國際海洋運輸業務的遠洋運輸公司,經外經貿部批准從事國際貨運的外運公司和租船公司的業務往來外匯;(五)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結算的保費; (六)根據協議規定需用於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贈、資助或者援助的外匯;(七)免稅公司經營免稅品業務收入的外匯;(八)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從事大型機電產品出口項目,其項目總金額和執行期達到規定標準的,或者國際招標項目過程中收到的預付款及進度款;(九)國際旅行社收取的、國外旅遊機構預付的、在外匯局核定保留比例內的外匯;(十)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匯局核定的最高金額以內的經常項目下外匯;(十一)境內機構用於償付境內外外匯債務利息及費用的外匯;(十二)駐華機構由境外匯入的外匯經費;(十三)個人及來華人員經常項目下收入的外匯; (十四)境內機構經外匯局批准允許保留的經常項目下的其他外匯。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F. 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如何辦理
經常項目已完全放開,該項業務辦理無需外匯局出具核准件,有些業務只需登記備案即可。
G. 銀行結售匯操作規程一項規定是:已進入各類外匯賬戶(含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後再從該賬戶結匯或轉出的
出口收入通常先進入待核查帳戶,在銀行審核確實有真實的貿易背景後,會根據客內戶的需求進入容外匯現匯帳戶或直接結匯至人民幣帳戶,同時通過系統向外匯管理局進行境外出口收入申報,並向客戶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以便於客戶憑此單據去外管局核銷。
所以,一筆收入只能出具一次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已進入各類外匯賬戶(含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後再從該賬戶結匯或轉出的資金就不能再重復出具核銷專用聯了。
H. 在銀行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分別需要什麼資料
外匯賬戶分經抄常項目外匯賬戶和資本項目外匯賬戶。
經常項目賬戶,是指為本國與外國進行經濟交易而經常發生的項目而開設的賬戶,經常項目是國際收支平衡表中最主要的項目,包括對外貿易收支(就是進出口業務)、非貿易往來和無償轉讓三個項目。
資本項目賬戶,指為資本的輸出、輸入而開設的賬戶,資本項目所反映的是本國和外國之間以貨幣表示的債權、債務的變動,按期限分為長期資本往來和短期資本往來。
具體的資料建議打電話問開戶行,這個比較直接和來的准備,各個銀行要求的不一樣。
I.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規則
所謂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包括貿易收支、服務收支、單方面轉移等。《外匯管理條例》對經常項目的外匯管理作出了三方面的規定:
1. 對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的管理 境內機構是指我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等,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機構的外匯收支或者經營活動,必須適用《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
(1)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並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指定銀行,或者經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外匯擅自存放在境外。
(2)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3)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出口外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這些規定從立法上保證了經常項目外匯的可兌換,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但必須實行銀行結匯制和進出口收匯付匯核銷制度。
2.對個人外匯的管理 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屬於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個人的外匯儲蓄存款,實行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個人因私出境用匯,在規定限額內購匯;超過規定限額的,可以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個人攜帶外匯進出境,應當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攜帶外匯出境,超出規定限額的,還應當向海關出具有效憑證。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持有的外幣支付憑證、外匯有價證券等形式的外匯資產,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不得攜帶或者郵寄出境。
3.對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外匯的管理 駐華機構是指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外國駐華商務機構和國外民間組織駐華業務機構等。《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收取的以人民幣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等,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指定銀行兌付。其他駐華機構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應當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憑外匯管理機關的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來華人員是指駐華機構的常駐人員、短期入境的外國人、應居境內機構工作的外國人以及外國留學生等。《外匯管理條例》規定,應聘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外籍人員的工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匯的,依法納稅後,可以持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有效憑證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應聘在境內機構工作的外籍專家的人民幣工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納稅後,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