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產品質量法案例分析
甲公司以其主觀上沒過錯來抗辯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根據《產品質量法》、《侵權責任法》對產品責任的規定,生產者對生產的產品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即不管生產者對其生產的產品主觀上是否知道存在缺陷,只有要缺陷並對消費者造成損害了,就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除非生產者能證明所生產的產品有產品質量法中規定的三種免責事由,那就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至於乙的主張,你的陳述中沒有寫出來,我也不知道是什麼觀點。但如果乙是銷售者的話,其銷售的產品造成消費者損害的話,跟生產者一樣,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銷售者賠償後,如果是生產者的原因導致產品存在缺陷的,銷售者可以向生產者追償。
相關法條:
《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條
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二條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⑵ 這是一題關於產品質量法的案例分析,求個答案,謝謝,急
1、五金汽修廠有責任
2、根據《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⑶ 產品質量法案例
生產者應當對甲承擔賠償責任。其原因:
1.《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關於《產品質量法》免責條款規定的三種情況,生產者均不具備。
(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產品生產的目的就是為了銷售,生產出來的產品經檢驗後就屬待售產品,而且作為福利的形式發給員工存在著價值交換的行為;
(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需要生產者提供產品沒有缺陷的證據,或者使用者存在故意破壞產品的行為致使其產品出現缺陷。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設備漏電屬一般性產品故障,不存在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問題。
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⑷ 產品質量法案例分析題
【案例】 2000 年5 月,原告項某到被告山東濟南某汽車有限公司處購買了價款為3000 元的珠峰 ZF125—18 兩輪摩托車一輛。2000 年8 月5 日17 時20 分許,原告駕駛該摩托車在下班回 家途中,與騎自行車的馬某發生碰撞,造成馬某及原告受重傷的交通事故。馬某因搶救無效 死亡。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原告駕駛的機動車不符合 GB7258—1997 標准(指摩托車前大燈光線偏低,光度不夠)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原告 對此事故應承擔主要責任。2001 年3 月31 日,原告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海鹽縣人民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並賠償受害人家屬35000 元的判決。
問: 1.原告可否依據《產品質量法》要求廠家賠償損失?為什麼?
2.本案中,被告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解析】
1、可以。因為《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 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本案中造成交通事故 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摩托車的燈光設計存在缺陷,雖然該產品缺陷沒有直接造成產品使用者損 害,但卻間接的致使第三人受到身體傷害,依據產品質量責任的構成要件,該產品缺陷與損 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生產廠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本案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的,屬於侵權行為,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 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費用。
⑸ 315尼康D600進灰門案例觸犯的有關產品質量法是什麼急
尼康對消費者的態度推諉,把責任推卸給灰塵,把維修說成保養,是商家的狡黠說辭,也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其實應是相機設計有問題,防塵功能不夠,使得在正常使用情況下,也會出現黑點。建議尼康召回該批產品,以改進。消費者個人也可以起訴尼康公司,要求折價,或者退貨,或者換機。鑒於侵犯眾多的消費者權益,根據《消法》第47條的規定,消費者協會也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⑹ 關於產品質量法的案例分析
(1)於某在本案中獲得救濟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前提是他的傷害確實因啤酒品質量存在問題而造成的。
(2)於某的損失由誰來賠償?簡述其理由。
可以是啤酒經營者或者生產者。根據《消費者治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⑺ 能幫俺找幾個關於商品質量問題的案例嗎
這是不同的兩個案例:
1、20多天前買的女裝中跟皮鞋,穿過後在鞋跟內彎的地方裂了一個口約一厘米,客戶認為是質量問題,而你認為是因為踩到不適當的地方造成的損壞,不屬於質量問題。如何判斷究竟是質量問題還是人為造成,這是銷售者是否承擔責任的關鍵。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售出的產品因存在缺陷造成無法正常使用,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而在處理質量糾紛時,一般採用舉證倒置方式,即由銷售者證明該問題系人為而非質量因素,假如銷售者無法舉證,則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因此,你如果有證據證明(而不是猜測)裂口是消費者穿著不當所致,就可以免除你的責任,否則,將承擔鞋子存在質量問題的後果。當然你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2、女裝問題則不同,首先衣服縮水系顧客未按衣服上的洗滌說明操作,而非衣服自身質量所致,消費者因疏忽或誤操作導致衣服變形,則其負有使用不當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假如銷售者在消費者購買時已盡到提示義務,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⑻ 產品質量法分析案例
(1)出口轉內銷的商品應當遵循《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2)市技術監督部門應依法對其作出責任停止銷售剩餘內銷洗衣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的處罰決定。《產品質量法》規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產品質量法》規定的「從事產品生產、摘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即是本法調整的行為范疇。產品的經營活動,一般包括如下幾個環節,即生產、運精、倉儲、銷售,本法只調整發生在生產和銷售環節中的質量問題,不調整產品在運輸和倉儲活動中發生的質量問題,用戶、消費者發現購買的產品有質量問題,也不可能直接向產品的承運人或倉儲保管人查詢,而只能向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進行索賠。然後再由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向運輸和保管單位追償,其權利義務由合同法調整。
⑼ 急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案例
案例一:2001年5月11日,消費者趙君,在縣「心心市場」以120元選購了經營者嚴文林皮鞋一雙,僅穿了三天,鞋跟就斷了。趙君於是在15日去找經營者要求換貨或退貨。嚴文林說,換貨可以,但沒有同類型的鞋,只能換其他鞋。趙君經挑選,均認為不合適,要求退貨。嚴文林卻說,暫時沒錢,等下次再來退。17日,趙君又前去要求退貨,嚴文林依然如故。趙君認為,嚴文林有可能是故意拖延,遂與之說理。此時,嚴文林惱羞成怒,一把抓起要求退換的那雙鞋惡狠狠地砸在了趙君的身上,隨即又沖上去毆打趙君。趙君對這突如其來的場面嚇得目瞪口呆,不到兩分鍾,趙君的臉部被挖出了道道血痕。圍觀群眾,越聚越多。趙君被圍觀人群拉開後,立即趕到縣消協進行投訴。縣消協迅速組織人員趕到事發地點,展開了前期調查,經查證趙君反映屬實。縣消協當天在指定地點,對雙方依法主持調解。
消協以事實為依據,以《消法》為准繩,認為,消費者趙君從始至終無任何過錯,經營者嚴文林嚴重侵犯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消費者第10、第14條的權利,以及違背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經營者的義務。為此,消協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0條第8項,第43條調解協議如下:
一、被投訴人向投訴人趙君當面賠禮道歉,並寫出書面檢查,張貼在被投訴人嚴文林櫃台前。
二、被投訴人嚴文林,退還投訴人鞋款120元。
三、被投訴人嚴文林,賠償投訴人趙君醫療費213元,精神損失費500元。
以上各項總計833元,當場付清。
四、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0條之規定,消協將被投訴人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移交工商所負責處理。
案例二:2002年12月10日、11日,何氏兄弟先後在某商場手機專櫃以每台1990元的價格購買了三星A388手機兩部。購買時,何氏兄弟反復詢問營業員是否屬三星公司原裝產品,均被告知絕無假冒,且在發票上註明:本公司保證出貨品均屬原裝正品。購機次日,何氏兄弟便發現說明書上的「語音撥號」功能,在所購機上並不存在,送到商場調試未果,此時對方才告知沒有此項功能。12月13日,何氏兄弟向寶安區消委會投訴,消委會委託三星廣州辦事處對兩部手機的串號進行鑒定,證明並非三星電子原廠產品。12月24日,何氏兄弟向有關執法部門正式提出三項請求:一、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五條,該商場所銷售的兩手機系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屬國家禁止銷售的產品;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應責令改正,依法沒收並查處;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該商場行為已構成欺詐,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即四部手機的價款加上其它費用合計8021元;三、消費者在該商場購手機時受贈的兩張17909電話卡計200元,其承擔過錯的責任均在商場,依據相關法規「公民之間的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准」,消費者不再退還。12月25日,寶安區消委會聯合新橋工商所,赴深南大街這家商場的手機專櫃調解、查處。在法律和事實面前,銷售商承認自己的錯誤,並接受處罰。經調解,何氏兄弟拿回手機款,同時每台補償經濟損失1500元,兩台手機合計6980元。
⑽ 經濟法中的產品質量法的案例分析題怎麼答啊
案例分析題講究三步法,即理論---方法----結合案例論證。因此,經濟法中的產品質量法案例也可以遵循這三步來解答。下面給你說點具體的:
首先,拿到有關產品質量法中的題後,你要想到這道題具體的涉及到質量法中的哪幾個知識點,也就是法律條款,並且明確題目中的事件是遵循了質量法還是違背了質量法。其次,結合理論知識和法條進行闡述。案例分析題一定要分析准確,特別是在陳述法條時,注意不要出現原則性的錯誤。接著就順應上述條款,談談質量法要求生產者或者消費者如何去做,承上啟下,輕松過渡到案例中來。最後,擺明觀點,分析案例中的事件觸犯了質量法還是遵循了質量法,做一總結性的陳述。
補注:如果案例中事件有陳述到某產品因質量問題對消費者造成傷害的,還需要在案例分析的過程中加入質量法中有關賠償損失的知識點。
以上是我的一些見解,希望對你答題有一定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