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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行政審批

發布時間:2021-09-06 04:26:44

Ⅰ 辦理外匯IC卡需要什麼證件

去南京海關辦理法人和操作員IC卡。第一次去海關的時候會給一張表格,裡面有六個蓋章的地方,其中第五個就是所屬外匯局的章。蓋完前面三個章後(分別是省質監局、市工商局、市國稅局),第二次去南京海關時拿回IC卡,然後去蓋後面三個章(分別是所屬地外經貿、外匯和海關。海關要最後去,他要把蓋好章的表格收回),去外匯局蓋章的時候要把操作員IC卡帶著,外匯局要用。
PS:1、南京海關在龍蟠中路上,建議乘車路線:南京火車站出來進地鐵站,坐到「張府園」站(2元),下車後從3號口出來之後十字路口右轉,去搭82路公車。
2、江蘇省質監局在石鼓路上面,在最裡面,好象一條小巷子。南京海關有公車到石鼓路,然後走進去就可以啦。在七樓,蓋章。
3、蘇州市工商局的公車站名叫「新市橋西」
4、蘇州市國稅局要去行政審批中心,在三香路上,公車站名叫「彩香新村」。
5、吳江的外匯局在縣府路上
6、吳江外經貿要去行政中心二樓辦事大廳。
7、吳江海關在笠澤路上,行政中心斜對面。
三、把光碟裡面的程序安裝進電腦,然後上網購買95199接入卡,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轉帳,發票過一個禮拜左右會寄過來。然後進入電子口岸主頁,進行外匯核銷單的網上申領。
四、帶著企業相關資料復印件(營業執照、代碼證、批准證書、海關注冊登記證書、外匯登記證)還有單位書面申請書、領單人身份證、出口合同的復印件,還有核銷單申請表格(外匯局取)和IC卡去外匯局拿紙質外匯核銷單。
五,通過「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向報關地海關進行核銷單的口岸備案。

Ⅱ 放寬外匯資本金賬戶結匯意味著什麼一開始為什麼要限制

意味著外商投資企業不必拿著形式發票到銀行資本金結匯,企業可以先結匯成人民幣,放在一個專門的人民幣賬戶,按實際需求對外支付。

意味著企業可以進行更為自主的匯率成本管理,意味著匯率這東西,外匯局要放手
說到這里,以前重要的一個「換匯成本調查」已經停止。這個調查原意是摸底企業在當前匯率水平下的經營水平,以指定合理的匯率政策。目前已經停止,看懂了吧
結合前期放款的FDI企業驗資等審批,還意味著,資本項目正在加速放開。
再來看提到的幾個關鍵詞:展業三原則和事後監管、違規查處。今年以來,外匯局公開發文中已多次提到展業三原則,重要的信號就是以後外匯局的監管將從規則監管轉向原則監管。比如,以前對真實性審核的要求是發票、合同等要件齊全,銀行和企業按照文件一條一條比對起來做就可以,但以後,不僅如此。如果外匯局認為銀行為盡到真實性審核義務或存在夥同企業造假行為,比如構建虛假貿易、虛假合同,存在明顯不符合業界操作規范、內控制度等行為,那就等著罰款吧……

再來說一開始為什麼要限制。大概09年的時候有個詞叫熱錢,外匯局組織了一系列「控流入」行動,其中重點之一就是資本金違規結匯。

為什麼要查資本金?因為資本金結匯的量大,在虛假合同、發票的掩蓋下,結匯資金大量流入房地產、民間借貸、股市等領域,擾亂正常的經濟秩序,~~還有就是東南亞金融危機的教訓,資本自由流動。
資本管制不僅僅是為了防止熱錢流入。蒙代爾三角,資本自由流動,匯率固定,貨幣政策自主三者不可兼得。以前我們選擇的是後兩者,放棄了資本自由流動。
中國經濟底子弱,一直以來認為貧弱的中國經濟,雖然看起來很大,但也著不住幾次資本沖擊。
周小川在談到人民幣加入sdr時提到,要讓人民幣成為可兌換貨幣。所以,你看到了這些。
人民幣國際化將是人民銀行未來一段時間的重點工作吧。
然後就是簡政放權,簡化行政審批,這塊外匯局也算是急先鋒了,去年就40多項。
大概就是這樣。

Ⅲ 設立外資企業時,辦理外匯登記和辦理注冊資本外匯核准件是一回事嗎求詳解。

外資企業在辦理過程中,有兩個地方是需要涉及到外匯管理局的。一個是公司開始資本金賬戶的時候,需要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匯管理卡(俗稱外匯登記)。還有一個是企業資金到位的時候,出具驗資報告是,需要外匯管理局出具核准文件,會計事務所才能出具驗資報告(這個是會計事務所操作的)。不知道你說的是哪一步。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外匯管理

外匯管理,是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貨幣金融管理當局或其他國家機關,對外匯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的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管制措施。
改革開放以前,中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由於外匯資源短缺,中國一直實行比較嚴格的外匯管制。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戰略以來,中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沿著逐步縮小指令性計劃,培育市場機制的方向,有序地由高度集中的外匯管理體制向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外匯管理體制轉變。1996年12月中國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外匯進行嚴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外匯管理體制。建國以來,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大體經歷了計劃經濟時期、經濟轉軌時期和1994年開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三個階段。 實行外匯留成制度
為改革統收統支的外匯分配製度,調動創匯單位的積極性,擴大外匯收入,改進外匯資源分配,從1979年開始實行外匯留成辦法。在外匯由國家集中管理、統一平衡、保證重點的同時,實行貿易和非貿易外匯留成,區別不同情況,適當留給創匯的地方和企業一定比例的外匯,以解決發展生產、擴大業務所需要的物資進口。外匯留成的對象和比例由國家規定。留成外匯的用途須符合國家規定,有留成外匯的單位如本身不需用外匯,可以通過外匯調劑市場賣給需用外匯的單位使用。留成外匯的范圍和比例逐步擴大,指令性計劃分配的外匯相應逐步減少。
外匯調劑市場
在實行外匯留成制度的基礎上,產生了調劑外匯的需要。為此,1980年10月起中國銀行開辦外匯調劑業務,允許持有留成外匯的單位把多餘的外匯額度轉讓給缺匯的單位。以後調劑外匯的對象和范圍逐步擴大,開始時只限於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的留成外匯,以後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國外捐贈的外匯和國內居民的外匯。調劑外匯的匯率,原由國家規定在官方匯率的基礎上加一定的幅度,1988年3月放開匯率,由買賣雙方根據外匯供求狀況議定,中國人民銀行適度進行市場干預,並通過制定「外匯調劑用匯指導序列」對調劑外匯的用途(或外匯市場准入)加以引導,市場調節的作用日益增強。
改革人民幣匯率制度
1、實行貿易內部結算價和對外公布匯率雙重匯率制度
匯率高估,不利於對外貿易的發展,因此,1981年,中國制定了一個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按當時全國出口商品平均換匯成本加10%利潤計算,定為1美元合2.8元人民幣,適用於進出口貿易的結算,同時繼續公布官方匯率,1美元合1.5元人民幣,沿用原來的「一籃子貨幣」計算和調整,用於非貿易外匯的結算。兩個匯率對鼓勵出口和照顧非貿易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使用范圍上出現了混亂,給外匯核算和外匯管理帶來不少復雜的問題。隨著國際市場美元匯率的上升,我國逐步下調官方匯率,到1984年底,官方匯率已接近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1985年1月1日取消內部結算價,重新實行單一匯率,匯率為1美元合 2.8元人民幣。
2、根據國內外物價變化調整官方匯率
改革開放以後,中國物價進行改革,逐步放開,物價上漲,為使人民幣匯率同物價的變化相適應,起到調節國際收支的作用,1985-90年根據國內物價的變化,多次大幅度調整匯率。由1985年1月1日的1美元合2.8元人民幣,逐步調整至1990年11月17日的1美元合5.22元人民幣。這幾年人民幣匯率的下調主要是依據全國出口平均換匯成本上升的變化,匯率的下調滯後於國內物價的上漲。
3、實行官方匯率和外匯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匯率制度
為配合對外貿易,推行承包制,取消財政補貼,1988年3月起各地先後設立了外匯調劑中心,外匯調劑量逐步增加,形成了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匯率制度。從1991年4月9日起,對官方匯率的調整由以前大幅度、一次性調整的方式轉為逐步緩慢調整的方式,即實行有管理的浮動,至1993年底調至1美元合5.72元人民幣,比1990年11月17日下調了9%。同時,放開外匯調劑市場匯率,讓其隨市場供求狀況浮動,匯率波動較大。在國家加強宏觀調控和中國人民銀行入市干預下,1993年底回升到1美元合8.72元人民幣。
允許多種外匯業務
1979年前,外匯業務由中國銀行統一經營。為適應改革開放以後的新形勢,在外匯業務領域中引入競爭機制,改革外匯業務經營機制,允許國家專業銀行業務交叉,並批准設立了多家商業銀行和一批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允許外資金融機構設立營業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形成了多種金融機構參與外匯業務的格局。
資本輸出入管理制度
(六)放寬對境內居民的外匯管理
個人存放在國內的外匯,准許持有和存入銀行,但不準私自買賣和私自攜帶出境。對個人收入的外匯,視不同情況,允許按一定比例或全額留存外匯。從1985 年起,對境外匯給國內居民的匯款或從境外攜入的外匯,准許全部保留,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1991年11月起允許個人所有的外匯參與外匯調劑。個人出國探親、移居出境、去外國留學、贍養國外親屬需用外匯,可以憑出境證件和有關證明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經批准後賣給一定數額的外匯,但批匯標准較低。
關於外匯兌換券
為了便利旅客,防止外幣在國內流通和套匯、套購物資,1980年4月1日起中國銀行發行外匯兌換券,外匯券以人民幣為面額。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外國使領館、代表團人員可以用外匯按銀行外匯牌價兌換成外匯券並須用外匯券在旅館、飯店、指定的商店、飛機場購買商品和支付勞務、服務費用。未用完的外匯券可以攜帶出境,也可以在不超過原兌換數額的50%以內兌回外匯。收取外匯券的單位須經外匯局批准,並須把收入的外匯券存入銀行,按收支兩條線進行管理。收券單位把外匯券兌換給銀行的,可以按規定給予外匯留成。 1993年11月14日,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明確要求,「改革外匯管理體制,建立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和統一規范的外匯市場,逐步使人民幣成為可兌換貨幣」。這為外匯管理體制進一步改革明確了方向。1994年至今,圍繞外匯體制改革的目標,按照預定改革步驟,中國外匯管理體制主要進行了以下改革:
進行重大改革
(一)1994年對外匯體制進行重大改革,實行人民幣經常項目有條件可兌換
1、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度,取消外匯上繳和留成,取消用匯的指令性計劃和審批。從1994年1月1日起,取消各類外匯留成、上繳和額度管理制度,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支實行銀行結匯和售匯制度。除實行進口配額管理、特定產品進口管理的貨物和實行自動登記制的貨物,須憑許可證、進口證明或進口登記表,相應的進口合同和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票據(發票、運單、托收憑證等)到外匯指定銀行購買外匯外,其他符合國家進口管理規定的貨物用匯、貿易從屬費用、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憑合同、協議、發票、境外機構支付通知書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兌付。為集中外匯以保證外匯的供給,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家規定準許保留的外匯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外,都須及時調回境內,按照市場匯率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2、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1994年1月1日,人民幣官方匯率與市場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並軌時的人民幣匯率為1美元合8.70元人民幣。人民幣匯率由市場供求形成,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每日匯率,外匯買賣允許在一定幅度內浮動。五年多來,人民幣匯率基本穩定略有上升。
3、建立統一的、規范化的、有效率的外匯市場。從1994年1月1日起,中資企業退出外匯調劑中心,外匯指定銀行成為外匯交易的主體。1994年4月1日銀行間外匯市場--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在上海成立,連通全國所有分中心,4月4日起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系統正式運營,採用會員制、實行撮合成交集中清算制度,並體現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政策目標,對外匯市場進行必要的干預,以調節市場供求,保持人民幣匯率的穩定。
4、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政策保持不變。為體現國家政策的連續性,1994年在對境內機構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度時,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支仍維持原來辦法,准許保留外匯,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買賣仍須委託外匯指定銀行通過當地外匯調劑中心辦理,統一按照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匯率結算。
5、禁止在境內外幣計價、結算和流通。1994年1月1日,中國重申取消境內外幣計價結算,禁止外幣境內流通和私自買賣外匯,停止發行外匯兌換券。對於市場流通的外匯兌換券,允許繼續使用到1994年12月31日,並於1995年6月30日前可以到中國銀行兌換美元或結匯成人民幣。
通過上述各項改革,1994年中國順利地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有條件可兌換。
取消經常項目
(二)1996年取消經常項目下尚存的其他匯兌限制,12月1日宣布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
1、將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1996年7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同時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帳戶區分為用於經常項目的外匯結算帳戶和用於資本項目的外匯專用帳戶。外匯局核定外匯結算帳戶的最高金額,外商投資企業在核定的限額內保留經常項下的外匯收入,超過部分必須結匯。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下的對外支付,憑規定的有效憑證可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同時,繼續保留外匯調劑中心為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服務。 1998年12月1日外匯調劑中心關閉以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全部在銀行結售匯體系進行。
2、提高居民用匯標准,擴大供匯范圍。1996年7月1日,大幅提高居民因私兌換外匯的標准,擴大了供匯范圍。
3、取消尚存的經常性用匯的限制。1996年,中國還取消了出入境展覽、招商等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的限制,並允許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設備、用具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可以兌換外匯匯出。
經過上述改革後,中國取消了所有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的限制,達到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的要求。1996年12月1日,中國正式宣布接受第八條款,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完全可兌換。至此,中國實行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外匯進行嚴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外匯管理體制,並不斷得到完善和鞏固。如1997年再次大幅提高居民個人因私用匯供匯標准,允許部分中資企業保留一定限額經常項目外匯收入,開展遠期銀行結售匯試點,等等。1998年以來,在亞洲金融危機影響蔓延深化的背景下,針對逃、套、騙匯和外匯非法交易活動比較突出的情況,在堅持改革開放和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的前提下,完善外匯管理法規,加大外匯執法力度,保證守法經營,打擊非法資金流動,維護了人民幣匯率穩定和正常的外匯收支秩序,為創造公平、清潔、健康的經營環境,保護企業、個人和外國投資者的長遠利益做出積極努力。
深化體制改革
(三)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繼續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
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中國對外經濟迅速發展,國際收支持續較大順差,改革開放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外匯管理主動順應加入世貿組織和融入經濟全球化的挑戰,進一步深化改革,繼續完善經常項目可兌換,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推進貿易便利化。主要措施有:
提高行政許可效率
1、大幅減少行政性審批,提高行政許可效率。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的要求, 2001年以來,外匯管理部門分三批共取消34項行政許可項目,取消的項目占原有行政審批項目的46.5%。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對保留的39項行政許可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對這些項目辦理和操作程序予以明確規定和規范,提高行政許可效率。
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2、進一步完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允許所有中資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一樣,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幾次提高企業可保留現匯的比例並延長超限額結匯時間。多次提高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指導性限額並簡化相關手續。簡化進出口核銷手續,建立逐筆核銷、批量核銷和總量核銷三種監管模式,嘗試出口核銷分類管理;推廣使用「出口收匯核報系統」,提高出口核銷業務的准確性、及時性。實行符合跨國公司經營特點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便利中外資跨國企業資金全球統一運作。
拓寬資金流出入渠道
3、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拓寬資金流出入渠道。放寬境外投資外匯管理限制,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推廣到全國,提高分局審核許可權和對外投資購匯額度,改進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大力實施「走出去」戰略。允許部分保險外匯資金投資境外證券市場,允許個人對外資產轉移。實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提高投資額度,引進國際開發機構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促進證券市場對外開放。允許跨國公司在集團內部開展外匯資金運營,集合或調劑區域、全球外匯資金。出台外資並購的外匯管理政策,規范境內居民跨國並購和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行為。規范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開展股權融資和返程投資的行為。
浮動匯率制
4、積極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完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2005年7月21日匯率改革以前,積極發展外匯市場:改外匯單向交易為雙向交易,積極試行小幣種「做市商」制度;擴大遠期結售匯業務的銀行范圍,批准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辦外幣對外幣的買賣。7月21日,改革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配合這次改革,在人民銀行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外匯管理部門及時出台一系列政策促進外匯市場發展,包括:增加交易主體,允許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即期銀行間外匯市場;引進美元「做市商」制度,在銀行間市場引進詢價交易機制;將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擴大到所有銀行,引進人民幣對外幣掉期業務;增加銀行間市場交易品種,開辦遠期和掉期外匯交易;實行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增加銀行體系的總限額;調整銀行匯價管理辦法,擴大銀行間市場非美元貨幣波幅,取消銀行對客戶非美元貨幣掛牌匯率浮動區間限制,擴大美元現匯與現鈔買賣差價,允許一日多價等。
積極防範金融風險
5、加強資金流入管理,積極防範金融風險。調整短期外債口徑。對外資銀行外債實行總量控制,外資銀行向境內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按照國內外匯貸款管理。實行支付結匯制,嚴控資本項目資金結匯。將外商投資企業短期外債余額和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嚴格控制在「投注差」內,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借款不可以結匯用於償還國內人民幣貸款。以強化真實性審核為基礎,加強對出口預收貨款和進口延期付款的管理。將境內機構180天(含)以上、等值 20萬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納入外債管理,同時規范了特殊類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債管理,並將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擔保按履約額納入外債管理,由債務人逐筆登記改為債權人定期登記。加強對居民和非居民個人結匯管理。
強化國際收支統計監測
6、強化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加大外匯市場整頓和反洗錢力度。加快國際收支統計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初步建立高頻債務監測系統和市場預期調查系統,不斷提高預警分析水平。加大外匯查處力度,整頓外匯市場秩序,積極推進外匯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初步建立起了以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為主的信用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外匯反洗錢工作機制,2003年起正式實施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制度,加強反洗錢信息分析工作。
現階段,根據內外經濟協調均衡發展的要求,外匯管理部門正在加快建立健全調節國際收支的市場機制和管理體制,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一是改變「寬進嚴出」的管理模式,實行資金流入流出均衡管理,逐步使資金雙向流動的條件和環境趨於一致;二是調整「內緊外松」的管理格局,逐步減少對內資、外資的區別待遇,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三是轉變「重公輕私」的管理觀念,規范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外匯收支;四是減少行政管制,外匯管理逐步從直接管理轉向主要監管金融機構的間接管理,從主要進行事前審批轉向主要依靠事後監督管理。 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
1996,我國正式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為了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交易,防止無交易背景的逃騙匯及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我國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仍然實行真實性審核(包括指導性限額管理)。根據國際慣例,這並不構成對經常項目可兌換的限制。
1、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實行限額結匯制度。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都須及時調回境內。凡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境內機構(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可在核定的最高金額內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超過限額部分按市場匯率賣給外匯指定銀行,超過核定金額部分最長可保留90天。
2、境內機構經常項目用匯,除個別項目須經外匯局進行真實性審核外,可以直接按照市場匯率憑相應的有效憑證用人民幣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從其外匯帳戶上對外支付。
3、實行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制度。貨物出口後,由外匯局對相應的出口收匯進行核銷;進口貨款支付後,由外匯局對相應的到貨進行核銷。以出口收匯率為主要考核指標,對出口企業收匯情況分等級進行評定,根據等級採取相應的獎懲措施,扶優限劣,並督促企業足額、及時收匯。建立了逐筆核銷、批量核銷和總量核銷三種監管模式,嘗試出口核銷分類管理;目前正在設計、開發和推廣使用「出口收匯核報系統」。

Ⅳ 對提升外匯管理內部審計能力的幾點思考

外匯管理內部審計作為行業內部監督,一直以來是通過查錯糾弊、堵塞漏洞、防範風險等職能作用,實現外匯管理監督目標,但是隨著內部審計職能作用在內涵和理論方面不斷擴展,外匯管理內部審計也逐漸從控制導向模式轉向風險導向和績效管理模式。如何在新形勢下提升外匯內審工作能力,是擺在外匯管理內審人員面前十分緊迫而現實的課題。本文以強化基層外匯管理內審獨立性,加強內審環境、人員素質建設等方面,尋求提升外匯管理內審能力的路徑。
一、加強基層外匯內審機構管理,提高獨立性和客觀性
在當前暫時無法改變基層外匯局內審機構設置的情況下,可通過強化機構設置和職責管理提高內審獨立性和客觀性。一是明確外匯內控部門設置或崗位職責。如在中國人民銀行崗位(廉政)風險防控指南或外匯局內控管理規定中明確外匯內控監督部門或崗位,明確內控人員不得從事具體外匯業務或行使行政審批許可權,實現內控監督機構和人員相對獨立性。二是分級明確內控監督工作內容。對於以業務控制導向為主的監督業務交由本級內控監督崗位完成,對於綜合性較強的風險導向型或績效審計,在當前各地審計力量不足的情況下,建議交由分局抽調其他地區內控人員組織專項審計組實施審計監督。三是實行審計人員重大利益迴避制度。審計前,對相關被審計單位內審人員實行審計人員重大利益迴避管理,可採取任務輪換或交叉檢查等方式,提高外匯內部審計的客觀、公正性。
二、強化風險導向管理,逐步完善外匯風險識別及評估體系
建議上級局根據近年來外匯局系統發生的行政執法風險案例、業務操作違規案例,以及內審發現的典型案例等信息,抽調有專業特長的內審人員組成課題組,分專業、分崗位地研究,有組織、有計劃地開拓審計項目,建立健全風險測評指標,解決難點問題,條塊包干,各個擊破,並通過工作實踐不斷完善,形成統一的外匯風險識別和評估體系,為基層外匯局實施風險導向管理提供有力參考。分支機構也可組織有關人員在能力所及的范圍內,對風險管理評估體系的有效性繼續進行探索,形成好的經驗和做法上報上級,形成上下互動的良好格局,逐步完善外匯局系統風險管理評估和內部控制體系,實現外匯內審向更高層次審計監督轉型。
三、強化外匯內審環境建設,營造良好內控管理文化
當前,外匯管理改革已步入「深水區」,外匯局內審部門也應該順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主動跟進加快轉型,構建良好內審監督工作環境。一是強化基層外匯局領導對內審工作重要性認識,增強全局內控意識,認同內審「顧問」作用,明確內審不只是「獨立的問題發現者」,更是「推動發展的使者」,及時消除消極應對情緒,為內審工作營造良好、和諧的人文氛圍。二是堅持內審制度建設和文化建設並舉的思想,把優化內控環境、提高風險防範意識等作為長期目標,進一步宣傳內部控制和審計服務理念,在單位內部形成重視內部控制和風險控制的文化氛圍。三是把風險防範教育納入外匯局工作人員日常培訓中,形成與業務培訓並重的局面,在單位內部營造全員重視風險防控的工作氛圍。
四、加大外匯內審人才專業化培養力度,著力提高基層外匯審計工作能力
外匯內審職能新目標的實現,需要綜合素質較高的內審人員來具體實施。一是強化外匯內審人員的專業技能。鼓勵外匯局系統人員加大對國內外先進內審理論、實務學習與運用,提升內審專業知識水平。二是積極引導和提高內審人員外匯業務綜合素質。通過開展業務輪崗學習,到先進單位考察學習、異地交叉審計、上級行抽調審計等方式,促使和引導內審人員具備熟悉外匯管理業務,又熟練掌握審計技術方法的綜合素質。三是重視內審人員的後續培訓和教育工作。通過組織召開現場經驗交流會、專項調研、問題研討、案例分析等方式,不斷更新內部審計人員理念,增強內部審計人員關注績效審計、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組織治理等方面的審計思維,拓寬內部審計人員的視野以及分析、解決問題的角度,使之適應高層次審計監督工作的需要。

Ⅵ 外匯五個轉變以來,銀行仍有哪些不便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易綱日前在《中國金融》發表署名文章《外匯管理方式的歷史性轉變》,展現了5年來外匯局圍繞著「五個轉變」,大刀闊斧地推進改革取得的成就和亮點。
易綱指出,2009年,外匯局提出外匯管理要實現「五個轉變」:從重審批轉變為重監測分析,從重事前監管轉變為強調事後管理,從重行為管理轉變為更加強調主體管理,從「有罪假設」轉變到「無罪假設」,從「正面清單」轉變到「負面清單」。在簡政放權上先走了一步,早改了幾年,積累了經驗。
5年來,外匯局大幅度削減行政審批項目,提高市場主體外匯資源配置效率。2009年以來,外匯局共取消27項行政審批,事前監管方式顯著下降。
從經常項目管理來看,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用總量核查,取代過去對年均4500萬筆的進出口收付匯逐筆核銷,行政許可項目減至兩大項4小項;服務貿易購付匯管理已實現零審批,所有服務貿易購付匯均可在金融機構直接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下的每年近1500萬筆的服務貿易收付匯業務無需審核單證。由於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跨境收支佔到經常項目收支總量的96%,這意味著絕大多數經常項目交易都享受到了簡政放權帶來的改革紅利。
從資本項目管理來看,外匯局加快構建以登記為核心的管理新框架,取消了直接投資、外債以及跨境擔保等項下不必要的行政許可項目,每年可減少企業到外匯局約5萬次行政審批。資本項下行政許可項目從2009年的59個子項減至20個子項,降幅近70%。這些簡政放權舉措,極大地激發了市場活力,讓市場主體切實享受到了實惠,有力地促進了中國經濟和中國企業國際競爭力的提升。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改革後,每年可減少企業到外匯局購付匯審批約5000次,企業單筆平均收、付匯時間分別縮短70%和85%,投入的人力資源減少了三分之一,每年可為企業節省人工、交通等費用近48億元人民幣。服務貿易改革後,企業辦理業務的時間由原先20分鍾以上縮短為5分鍾。
直接投資簡政放權措施出台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業務、外國投資者出資確認登記業務平均耗時較改革前分別減少16.7%和66.7%。取消外債、對外擔保、外債轉貸款相關審批後,擴大了企業跨境投融資自主權,有利於企業合理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有助於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大規模清理法規文件方面,外匯局以向市場主體提供簡潔透明的市場規則為原則。繁瑣復雜的法規文件容易導致市場主體看不懂、學不會、做不了,是影響市場主體創業發展的另一道「玻璃門」。為此,近年來,外匯局以削減行政審批、轉變管理方式為契機,加快總局和分局、各個條線管理法規的清理和整合。例如,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改革共廢止123個規范性文件,最終形成以一個指引、一個細則和一個規程為架構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體系。近年來,外匯局總局宣布廢止和失效規范性文件超過700件,削減幅度超過六成;分局宣布失效或廢止規范性文件2萬余件,僅保留180餘件。
此外,外匯局還在以下方面積極探索,不斷開拓新的改革局面。一是高度重視監測分析,為事中、事後監管提供決策依據。二是創新事中、事後管理手段,引入企業負責人約談制度。三是探索主體監管方法,促進市場主體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四是以「無罪假設」和「負面清單」引領改革,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易綱表示,下一步,深化外匯管理改革,仍要以「五個轉變」為核心,做到理念深刻轉變,工作流程、方法深刻轉變,人員素質、技能深刻轉變。在此過程中,練好外匯管理的「看家本領」。做好統計監測,建設強大的資料庫和信息系統;提升分析能力,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國際收支、外匯檢查各條線整合協同互通立體作戰;完善預警系統閾值及啟動機制;寓監管於服務之中,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維護國家涉外經濟安全。

Ⅶ 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應該去皇姑區行政審批大廳還是去沈陽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

首先應該去外經委登記備案,然後再去工商局變更營業范圍,其次是海關,外匯管理局,中國銀行,稅務局,檢驗檢疫局,等等。

Ⅷ 縣行政審批局和統計局哪個好

對國家統計局派出調查隊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去哪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第十三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第十四條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國家統計局派出調查隊不是派出機構,所以應向國家統計局申請行政復議。

Ⅸ 外商投資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需要審批嗎

法人的變更,是指法人成立後,其組織、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等重要事項發生的變化。根據法人變更條件確定外資企業變更同樣需要審批。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1〕第31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6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6號)
4、國家工商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印發《關於外商投資的投合同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的通知》
5、《國務院關於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7、國內其它有關法律、法規。
申報條件:
已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
申報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提交的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請書(原件);
2、變更法人後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決定文件(原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決定文件(原件);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個人履歷。
(備註:非中文材料需翻譯,翻譯件上加蓋翻譯公司公章、譯者簽名及聯系方式,同時提供翻譯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辦理程序:
1、申請人提交材料至原審批機關備案;
2、申請人持備案材料至高新區投資促進局辦理批准證書變更。
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收費標准:變更法人的費用高低分為兩種:其一法人不佔股份:變更費用千八百的就可以搞定了;其二法人佔有股份:如果法人佔有公司股份,則會牽扯到股權問題,需要做股權轉讓,就工本費這一塊有兩個大頭: 一個是印花稅,照注冊資金的萬分之五收費,再一個就是個人所得稅,它有兩種收費方式,如果是平轉,收費是注冊資金的萬分之五, 如果是差額轉,費用是注冊資金的萬分之二十。注冊資金比較大的企業,需要變更法人,一定要慎重!

Ⅹ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許可權的通知的介紹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版連、青島、廈門、權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程序,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總局」)決定對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許可權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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