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外匯帳戶有開戶許可證嘛
沒有的,公司的營業執照就相當於開戶許可證。
現在大陸客戶常見的外匯投資渠道有三個:
1、國外正規平台,通過代理開展業務,這類公司,是保證金形式操作,有杠桿,可以放大資金,以小搏大,進入門檻比較低。
2、是銀行的外匯交易。比如中行的外匯寶。這類產品,沒有杠桿,實盤交易,不能以小搏大,所以,要求的資金量比較大,進入門檻比較高。
3、國內的地下外匯交易。這類交易,沒有任何監管,資金沒有保證,不推薦使用。
不管做什麼投資,都有風險,在自己沒有心理准備的情況下謹慎入市,不要盲目的去聽從別人的意見,要有自己的判斷,因為市場不是每個人都可以馳騁的。
Ⅱ 開通外匯賬戶需要什麼手續
首先您是要做的是外匯現貨交易,第一需要選擇一個外匯經紀商,然後一般需要您的身份證和地址證明就可以開外匯賬戶了
Ⅲ 想開一個接受外幣的賬戶,怎麼開立,怎麼開設海外銀行賬戶。
中國對海外賬戶的辦理有著自己特殊的規定,不是所有的銀行金融系統都可以辦理海外賬戶的。你只能選擇下面的四家銀行中的一個(中國銀行、光大銀行、匯豐銀行、以及招商銀行)同時對不同的銀行指定代理相應的國家和地區。招商銀行對應加拿大;中國銀行針對地是加拿大、巴黎、新加坡和英國;光大銀行業務針對國:英國、澳大利亞和紐西蘭;匯豐銀行針對的國家地區最多,大約有35個國家和地區,同時也是業務范圍最廣的。目前大多的都是在這個銀行完成。具體對應的國家和地區是否有你要的,可以到當地匯豐銀行咨詢。
辦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
行政許可申請人應將申請材料直接交給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職能部門,行政許可申請需通過紙質方式提出。
申請人須提供以下書面資料:
(1)、由境內機構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簽署並加蓋公章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開戶理由、幣別、賬戶最高金額、用途、收支范圍、使用期限、擬開戶銀行及其所在地等說明);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正本及其復印件;
(3)、境外賬戶使用的內部管理規定;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說明交易的真實性或申請材料之間的一致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從事境外承包工程業務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有關項目合同。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IC卡和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的注冊資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驗資證明。
(二)受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塘沽中心支局)經常項目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該認真審核,依法處理。
1.對屬於本局職權范圍,符合規定形式、材料齊全的申請,應當受理,並出具「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支)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當場就可以作出並頒發許可決定的申請,可以不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如申請人要求,外匯局應當出具)。
2.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能當場告知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審查和決定
1、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經常項目管理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真實,符合規定形式,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場以書面形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
2、外匯局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在書面決定中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向上一級外匯局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
Ⅳ 如何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取得外匯賬戶開立許可
設立外匯賬戶應當持相應材料向當地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憑當地外匯管理局《國回家外匯答管理局設立外匯賬戶批准書》到當地銀行設立外匯賬戶。
經過外匯管理機構審批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銀行才能為客戶設立外匯賬戶,並在外匯管理局准許的外匯活動范圍以內,辦理外匯結算。
涉匯單位的外匯賬戶只能設立一個,各種不同的幣種在同一個銀行視為一個賬戶,設立第二個以上賬戶必須經過當地外匯管理局批准。未經外匯管理局批准,同一家銀行或在不同的銀行不能多頭開戶。
(4)外匯賬戶許可擴展閱讀:
外匯賬戶管制一般分為:
①自由賬戶,即既可以自由外匯記賬也可以本幣記賬,賬戶上的資金可以自由轉移的賬戶。
②外幣賬戶,賬戶上的資金一般為國外匯入或攜入貨幣,也可以是外國使館人員、地區性或國際性組織工作人員的外匯薪金、收入等。
③境外賬戶,其他國家居民開立的所在國貨幣賬戶,一般無息。
④凍結賬戶,亦稱封閉賬戶,主要用於尚未准備調出國外的資金,一般由移居國外的人持有。
Ⅳ 去銀行開單位外匯賬戶需要什麼資料
去銀行開單位外匯賬戶需要准備以下資料:
1、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申請書;
2、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等有效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3、有權管理部門頒發的涉外業務經營許可證明原件和復印件,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者有關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證明材料(如結匯水單等);
4、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5、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Ⅵ 去銀行開單位外匯賬戶需要什麼資料
去銀行開單位外匯賬戶需要准備以下資料:
1、開立經常項目外匯內賬戶申請書;
2、營業容執照或社團登記證等有效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3、有權管理部門頒發的涉外業務經營許可證明原件和復印件,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者有關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證明材料(如結匯水單等);
4、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5、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Ⅶ 公司賬戶開通外匯的基本條件
1.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開立條件:
我國外匯管理局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境內機構(不包括金融機構)可以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簡稱外匯局)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1)經有權管理部門核准具有涉外經營權或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2)具有捐贈、援助、國際郵政匯兌等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的外匯收入。
2.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的開立條件:
外匯管理局規定下列資本項目外匯,可以開立外匯賬戶保留外匯。
(1)境內機構借用的外債、外債轉貸款和境內中資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
(2)境內機構用於償付境內外外匯債務本金的外匯。
(3)境內機構發行股票收入的外匯。
(4)外商投資企業的中外投資方以外匯投入的資本金。
(5)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為籌建外商投資企業匯入的外匯。
(6)境內機構資產存量變現取得的外匯。
(7)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內買賣B股的外匯。
(8)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資本項目下的外匯。
3.境內機構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1)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申請書。
(2)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等有效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3)有權管理部門頒發的涉外業務經營許可證明原件和復印件,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者有關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證明材料。
(4)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5)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Ⅷ 銀行開外幣賬戶需要哪些手續
企業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1、開立經常項目回外匯賬戶申請書答;2、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等有效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3、有權管理部門頒發的涉外業務經營許可證明原件和復印件,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者有關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證明材料(如結匯水單等);4、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和復印件;5、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Ⅸ 新公司怎麼開基本戶和外幣賬戶呢
一、基本戶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企業法人,應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業,應出具企業營業執照正本。
(三)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和財政部門同意其開戶的證明;非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
(四)軍隊、武警團級(含)以上單位以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應出具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五)社會團體,應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宗教組織還應出具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六)民辦非企業組織,應出具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
(七)外地常設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
(八)外國駐華機構,應出具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外資企業駐華代表處、辦事處應出具國家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
(九)個體工商戶,應出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一)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批文。
(十二)其他組織,應出具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本條中的存款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納稅人的,還應出具稅務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
二、外匯賬戶開戶步驟
(1)開戶單位辦理賬戶收付時,必須向銀行出具《外匯賬戶使用證》。
開戶銀行憑《外匯賬戶使用證》規定的賬戶收支范圍為開戶單位辦理賬戶的收付業務。任何開戶單位及開戶銀行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超范圍使用賬戶。
(2)開戶單位須按《開立外匯賬戶批准書》及《外匯賬戶使用證》中有關賬戶最高限額、使用期限、結匯方式等規定使用賬戶,不得超范圍、超期限使用賬戶。
對於凈收入需結匯的賬戶,開戶單位應及時辦理結匯。因項目進展問題需延期使用的賬戶, 應提前向外匯局申請,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3)經批准開立的外匯賬戶每年必須參加年檢。
開戶單位須遵照《境內機構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年檢規定》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年檢時間為每年的1~4月份。賬戶的具體檢查工作由開戶單位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
外匯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名單,並向開戶單位公布。開戶單位自行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賬戶進行年檢。
(9)外匯賬戶許可擴展閱讀: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一)企業法人。
(二)非法人企業。
(三)機關、事業單位。
(四)團級(含)以上軍隊、武警部隊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
(五)社會團體。
(六)民辦非企業組織。
(七)異地常設機構。
(八)外國駐華機構。
(九)個體工商戶。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
(十一)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
(十二)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