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國現行匯率制度是什麼如何完善
我國現行的匯率制度: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解析:
① 所謂以市場供求為基礎:人民幣匯率制度主要是依據國內外匯市場和國際外匯市場的供求變化情況而定。
各外匯指定銀行根據企業在銀行的結售匯情況和中國人民銀行對其核定的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在銀行間外匯市場買賣外匯、拋補頭寸,形成外匯供求。
② 所謂參考一籃子貨幣:按照我國對外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選擇若干種主要貨幣,賦予相應的權重,組成一個貨幣籃子。
③ 所謂有管理的:中國人民銀行對人民幣匯率實行宏觀監控,必要時運用外匯干預政策,使市場匯率穩定在合理水平上。
④ 所謂浮動的:中國人民銀行每天公布的市場匯率是浮動的,各外匯指定銀行對外掛牌的匯率可在規定的幅度內波動。
現行人民幣匯率制度的特點:
1. 對經常賬戶項目下的貿易以及非貿易收支實行結售匯制;對部分單方面轉移支付項目和所有資本賬戶用匯實行審批制。
2. 建立統一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央銀行授權交易中心集中管理外匯交易,然後中央銀行會根據市場運行情況進行干預。
3. 實行會員制交易主體。會員可以進行自營和代理買賣。
4. 對非中央銀行會員核定其周轉外匯頭寸限額。
5. 交易中心對外匯的每日匯價浮動范圍進行限制。
6. 交易日結束時,會形成一個市場加權平均匯率。經中央銀行公布後,就是下一個交易日的基準匯率。在外匯折算上,2005 年7 月21日以前是以人民幣兌美元的匯率為基礎形成。2005 年7 月21日以後是參考一籃子貨幣形成。
7. 中央銀行作為市場交易會員之一,在上海交易總部可以隨時參與外匯交易,沒有最高持匯額度限制。
完善人民幣匯率制度
在借鑒我國以往匯率制度改革的經驗以及遵循匯率制度自身演變邏輯的基礎上,人民幣匯率制度在進一步改革過程中還必須堅持以下幾個要求。
首先,根據以往的經驗,政府主導的強制「漸進性」的制度變遷是我國匯率制度改革成功的關鍵。因此,在人民幣匯率制度在進一步改革的過程中應該堅持漸進性原則。
其次,鑒於我國匯率制度改革表現出明顯的「路徑依賴」特徵,初始的改革步驟會對以後的改革過程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過渡中的初始步驟和後續措施必須保持與最終目標的相對一致性。
最後,為了使退出盯住匯率的成本最低,退出時機的選擇也很重要。為了能夠充分發揮匯率制度的作用,規避可能帶來的風險,為我國經濟發展創造穩定的金融和貿易環境,我國仍然需要採取相應措施來推進人民幣匯率制度進一步改革。
1. 加強外匯市場交易主體等基礎建設,逐步放寬目前參與外匯交易的銀行必須經中央銀行嚴格審批的限制,改變外匯交易主體構成單一的局面。逐步放寬行業限制,規范入市條件,使得股份制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和財務公司等按照入市條件逐步審批入市。當然,隨著企業制度的健全,也可以考慮讓有條件的大型企業進入外匯市場。另外需要培養外匯交易經理人。現有外匯指定銀行周轉額度較低,外匯指定銀行靈活運用外匯資產餘地也較小,不便於內資銀行參與金融業務的競爭。應逐步取消外匯周轉額度最低比例,用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方式取代額度管理方式。
2. 制定合理的匯率波動區間,增加人民幣匯率靈活性。人民幣匯率波動區間的確定,應綜合考慮一系列因素,如實際有效匯率、月度交易余額、季度國際收支余額的變化、國際儲備的充足性與變化趨勢和人民幣利率水平等。針對匯率波動區間不足的現狀,應適度擴大匯率浮動區間並分步驟實施。
3. 完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的核心問題是改進人民幣匯率的形成機制。當前匯率運行除受央行的匯率政策影響外,還受制於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因此,完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除了改進央行匯率調控手段,更重要的是要考慮匯率的形成機制:
(1)改進央行的市場調控方式。主要是要改變央行過去過於頻繁干預外匯市場的模式,確定央行需要盯住合理的人民幣匯率目標波動區域,建立一套標準的干預模式,給市場一個比較明確的干預信號,降低干預成本。
(2)增加市場交易主體。增加外匯市場的交易主體,讓更多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直接參與外匯的買賣,避免大的機構集中性的交易壟斷市場價格,防止匯率的大起大落。
(3)推廣大額代理交易。為增加銀行間外匯市場參與主體的種類和活躍外匯市場,可逐步推廣銀行代理企業在銀行間外匯市場買賣外匯的大額交易。但在具體操作上,要保證銀行在代理企業辦理外匯交易時,嚴格按照現行外匯管理規定對企業有關交易憑證進行嚴格審核把關。
(4)增加外匯市場交易品種。外匯市場的發展和完善需為企業和銀行提供全方位的服務。目前中國外匯市場交易幣種單一,與國際規范的外匯市場區別較大。為更好地發揮外匯市場的服務作用,應逐步建立銀行間外匯拆借市場,增加外幣與外幣之間的交易,增加外幣期貨和外幣期權等交易形式。
(5)建立商業銀行做市商制度。改革目前銀行間市場撮合交易的外匯買賣方式,使商業銀行從目前的交易中介變為做市商,活躍外匯市場,並使匯率真正反映市場參與者的預期,強化匯率的價格信號作用。
B. 我國當前的匯率制度是什麼
中國實行的是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是有中國中央銀行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不同於浮動匯率,固定匯率,而是資本管制。浮動匯率和固定匯率都是中央銀行接受你任何的買賣貨幣的請求,無論數額大小。而中國是不允許你自由兌換外幣的。
因為人民幣匯率制度改革重在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改革,而非人民幣匯率水平在數量上的增減。這一調整幅度主要是根據我國貿易順差程度和結構調整的需要來確定的,同時也考慮了國內企業進行結構調整的適應能力。
(2)我國當前的外匯制度擴展閱讀:
在布雷頓森林體系的早期,其成員國很難找到一個與其國際收支均衡相一致的平價,以及伴隨貨幣危機而來的對平價的重新調整,人們由此開始了對固定匯率和浮動匯率的持久爭論。傳統上的匯率制度分類是兩分法:固定匯率和浮動匯率,這也是最簡單的匯率制度分類。但固定或浮動的程度是很難掌握的,在固定匯率或浮動匯率之間還存在眾多的中間匯率制度。
匯率制度指各國或國際社會對於確定、維持、調整與管理匯率的原則、方法、方式和機構等所做出的系統規定。傳統上,按照匯率變動的幅度,匯率制度被分為兩大類型:固定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西方各國在20世紀70年代之前實行固定匯制。後來由於美元危機,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各國開始採用浮動匯率制。
C. 簡述我國現行的外匯管理制度的內容
一、我國外匯管理制度框架。
(一)外匯及外匯管理
所謂外匯, 就是指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的外匯包括外國貨幣、外匯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以及其它外幣資產。根據各國貨幣在國際清償中的不同特點,外匯又分為自由外匯和記帳外匯。
外匯管理又稱為外匯管制,是指一個國家為了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對外匯的買賣、借貸、轉讓、收支、國際清償、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實行一定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於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限制資本外流,防止外匯投機,促進本國經濟的健康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我國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凡有國際收支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二)我國外匯管理制度框架
我國從建國以來一直實行外匯管制。建國初期,基於我國國力較弱以及當時所處的嚴峻的國際國內形勢,我國實行比較嚴格的外匯管理制度。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順勢頒布了一系列的外匯管理新法規,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為主,包括其它外匯管理法規、行政規章和其它規范性文件的相對完善的外匯管理法律體系,標志著我國外匯管理進入了一個新時期。
目前,我國外匯管理的職能部門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
二、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我國的外匯收支分為經常項目外匯和資本項目外匯,對它們分別實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和單方面轉移等。
我國對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實行銀行結匯制,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匯回國內,並按照國家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境內機構原則上不得將經常項目外匯帳戶中的外匯資金轉作定期存款;確需轉作定期存款的,須憑法定的文件向開戶行所在地的外匯局申請。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可按國家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對於屬於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銀行或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局對居民個人購匯實行指導性限額及核銷管理,購匯金額在規定限額以內的,居民個人可以持規定的證明材料直接到銀行辦理;購匯金額在限額以上的,居民個人應當持相應的證明材料向外匯局申請,然後再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和相應的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外國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的證明材料和憑證倒外匯指定銀行兌付。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
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國內,在外匯指定銀行開列外匯帳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
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在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前,須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查其外匯資金來源。境內投資者以外匯資金向境外投資的,應向外匯管理當局繳存所投資金的5%作為匯回利潤保證金;以設備作為投資的,應按資本設備投資額的2.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
外債是指境內機構對非居民承擔的以外幣表示的債務。外債一般可分為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際商業貸款。對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由國家統一對外舉借;國家對國有商業銀行以及境內中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商業貸款實行余額管理;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累計發生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之內。在差額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行舉借外債,超出差額的,須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項目總投資。外債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同時,國家外債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法律對外債和對外擔保實施監管。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滿或因其它原因無法繼續經營而依法終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理並照章納稅。清理納稅後的剩餘財產屬於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攜帶出境;屬於中方投資者所有的外匯,應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三、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管理
(一)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進行如下管理,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報經國家外匯管理機構批准,並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帳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應按規定繳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帳准備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接受外匯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同時,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它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四、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一)人民幣匯率管理
匯率是指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相互折算的比率,匯率的高低由外匯市場供求關系和其它有關政治經濟因素所決定,同時又對一國的國際收支和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反作用。
我國過去一直實行單一的匯率制度。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後,我國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形成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雙重匯率局面。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國取消外匯留成,將兩種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二)外匯市場管理
外匯交易市場是指進行外匯買賣的場所,在外匯市場進行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我國,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和調整。目前允許交易的幣種有人民幣對美元、港元、日元、歐元等。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遠期交易;對銀行間的外匯市場只允許進行即期交易,對銀行與客戶之間則允許進行遠期外匯交易。
五、違反外匯管理的法律責任
違反外匯管理的各種行為,一般包括逃匯行為、套匯行為、擾亂金融行為、違反外債管理行為、違反外匯帳戶管理行為、違反外匯核銷管理行為以及違反外匯經營管理行為等,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都對這些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予以了定義,並規定了相應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
2008年是改革開放30周年。在過去30年中,黨中央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改革開放,與時俱進,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征途中取得了一個又一個勝利。外匯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進展,適應和促進了改革開放的進程。
D. 我國現行的外匯制度是什麼
今年兩會召開,國家要加速在上海建國際金融中心,逐步開放外匯市場,現在做外匯是很好的機會
希望採納
E. 我國目前人民幣匯率制度
我國現行的匯率制度是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自2005年7月21日起開始實施至今)
F. 我國當前的匯率制度是什麼
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本次匯率機制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匯率調控的方式。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人民幣匯率不再盯住單一美元,而是參照一籃子貨幣、根據市場供求關系來進行浮動。這里的"一籃子貨幣",是指按照我國對外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選擇若干種主要貨幣,賦予相應的權重,組成一個貨幣籃子。同時,根據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計算人民幣多邊匯率指數的變化,對人民幣匯率進行管理和調節,維護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籃子內的貨幣構成,將綜合考慮在我國對外貿易、外債、外商直接投資等外經貿活動占較大比重的主要國家、地區及其貨幣。參考一籃子表明外幣之間的匯率變化會影響人民幣匯率,但參考一籃子貨幣不等於盯住一籃子貨幣,它還需要將市場供求關系作為另一重要依據,據此形成有管理的浮動匯率。這將有利於增加匯率彈性,抑制單邊投機,維護多邊匯.
二是中間價的確定和日浮動區間。中國人民銀行於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公布當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等交易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收盤價,作為下一個工作日該貨幣對人民幣交易的中間價格。現階段,每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對人民幣的交易價仍在人民銀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間價上下0.3%的幅度內浮動,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的交易價在人民銀行公布的該貨幣交易中間價3%的幅度內浮動率穩定。
三是起始匯率的調整。2005年7月21日19時,美元對人民幣交易價格調整為1美元兌8.11元人民幣,作為次日銀行間外匯市場上外匯指定銀行之間交易的中間價,外匯指定銀行可自此時起調整對客戶的掛牌匯價。這是一次性地小幅升值2%,並不是指人民幣匯率第一步調整2%,事後還會有進一步的調整。因為人民幣匯率制度改革重在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改革,而非人民幣匯率水平在數量上的增減。這一調整幅度主要是根據我國貿易順差程度和結構調整的需要來確定的,同時也考慮了國內企業進行結構調整的適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