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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资委投资负面清单

发布时间:2022-05-07 02:56:04

1. 国务院国资委2019年版授权放权清单出炉:35项权力松绑

据国务院国资委6月5日消息,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单》),重点选取了5大类、35项授权放权事项列入《清单》,包括规划投资与主业管理(8项);产权管理(12项);选人用人(2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资总额管理与中长期激励(10项);重大财务事项管理(3项)等。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董事长许宪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公司将进一步厘清集团与国资委的权力边界,厘清“党组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之间”“集团总部与子公司之间”的权力边界,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与集团发展实际相适应的内部授权经营机制,逐步加大对子公司授权力度;集团及所属各级企业都将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行权能力建设,稳妥规范运行;支持所属企业积极开展职业经理人制度,加大市场化选人用人力度;进一步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切实将国企改革落到实处。
华润集团秘书长、新闻发言人蓝屹也表示,华润集团作为第3批改革试点单位,感到非常振奋、表示衷心拥护。当前,华润集团的改革发展正处于攻坚阶段,正在按照落实党和国家服务大局、促进民生领域产业发展、实现保值增值、增强内生活力的试点要求,努力探索完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运营模式、实现总部由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型的有效途径,集团已在产业进退、结构优化、资本运营、公司治理、管控模式、评价导向、选人用人、激励约束等方面有一系列的考虑。授权放权清单出台恰逢其时,有利于克服集团改革中的瓶颈阻力,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换发企业内生活力和动力。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认为,以管资本为主来完善国资管理机构与体制,实质是以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为中心,改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一步放权、授权,使所有权与经营权进一步分开,让企业充分走向市场。
国务院国资委改革局一位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清单》的出台标志着落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迈出了重要步伐。
分类授权
在上述国资委人士看来,分类开展授权放权工作本身也是一个持续推进、动态调整、逐步深化的过程。
在《清单》中,国务院国资委分别针对各中央企业、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以及特定企业相应明确了授权放权事项。
对于各大中央企业来说,授权放权事项涉及到中央企业决定国有参股非上市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中央企业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
并且,授权中央企业决定公司发行短期债券、中长期票据和所属企业发行各类债券等部分债券类融资事项。对于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发行的中长期债券,国资委仅审批发债额度,在额度范围内的发债不再审批。
其中,颇受企业关注的薪酬、分红亦有涉及。
《清单》中显示,支持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的原则,采取公开遴选、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市场化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还有,支持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薪酬总水平由相应子企业的董事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参考境内市场同类可比人员薪酬价位,统筹考虑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及成效、薪酬策略等因素,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另外,对商业一类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商业二类中央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
其中《清单》还规定,中央企业审批所属科技型子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对于“股权激励”,《清单》中明确,支持中央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所属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实际收益水平,不与员工个人薪酬总水平挂钩,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一位国企负责人对此评论认为,《清单》出台后,这种更灵活、更多元的授权有利于企业建立更符合市场的人才激励机制,加强国企的核心竞争力。
李锦对此评论认为,“原来讲授权很宽泛,但这次《清单》讲到混改、讲到重组,还讲到了薪酬、上市公司分红和股权激励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当前国资改革的热点和难点,《清单》都做了明确应对策略,把权利交给企业,《清单》出台有利于国资改革的推进。”
上述国资委人士对此也表示,此次《清单》更加强化分类授权,确保授权放权精准到位,但《清单》提出的授权放权事项,并不是“一揽子”“一刀切”地直接授予各中央企业,而是根据各中央企业的功能定位、发展阶段、行业特点等实际,将授权事项分为四种类型,包括适用于各中央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21项;适用于各类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东北地区中央企业综合改革试点、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企业等)的授权放权事项4项;适用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6项;适用于少数特定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4项。
如何落地
在加大授权放权力度的同时,如何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授权放权事项是否会进行动态调整?
按照《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明确要求,“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
上述国资委相关人士表示,在授权放权的同时,国资委将着力强化监督监管,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持续完善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系统,强化对“三重一大”决策等重大关键事项的监督监管。要建立并严格执行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机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
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加大授权放权,意味着赋予中央企业更大的责任,意味着对企业加强行权能力建设、自我约束、规范运行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各中央企业要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要不断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管控,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和合规体系,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清单》的授权放权事项已经明确,各企业不能抱有“有了政策等细则,等了细则要支持”态度,授权放权不能只停留在企业集团总部,而要做到“层层松绑”,把授权放权落实到各级子企业或管理主体上,全面激发微观主体活力。
从地方的情况来看,近年来,各地国资监管机构也在开展授权放权。在国务院国资委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的大前提下,《清单》的授权放权对象,主要针对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
从国资委角度来说,下一步,国资委将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事项和授权范围。对于获得授权但未能规范行权或出现重大问题的企业,国资委将督促企业做出整改,根据情况收回相应的权利,定期对《清单》内容进行更新,不断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
一、对各中央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1. 中央企业审批所属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
2. 中央企业决定国有参股非上市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
3. 授权中央企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参与其他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及相应的资产评估(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
4. 中央企业审批所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和股权变动事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
5. 中央企业审批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团内部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6. 中央企业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7. 中央企业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
8. 中央企业审批未触及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
9. 中央企业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同时应符合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10. 中央企业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
11. 授权中央企业决定公司发行短期债券、中长期票据和所属企业发行各类债券等部分债券类融资事项。对于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发行的中长期债券,国资委仅审批发债额度,在额度范围内的发债不再审批。
12. 支持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的原则,采取公开遴选、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市场化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13. 支持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薪酬总水平由相应子企业的董事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参考境内市场同类可比人员薪酬价位,统筹考虑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及成效、薪酬策略等因素,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14. 对商业一类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商业二类中央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
15. 中央企业审批所属科技型子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16. 中央企业集团年金总体方案报国资委事后备案,中央企业审批所属企业制定的具体年金实施方案
17.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报国资委同意后,中央企业审批分期实施方案。
18. 支持中央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所属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实际收益水平,不与员工个人薪酬总水平挂钩,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19. 中央企业决定与借款费用、股份支付、应付债券等会计事项相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20. 授权中央企业(负债水平高、财务风险较大的中央企业除外)合理确定公司担保规模,制定担保风险防范措施,决定集团内部担保事项,向集团外中央企业的担保事项不再报国资委备案。但不得向中央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进行担保。
21. 授权中央企业(负债水平高、财务风险较大的中央企业除外)根据《中央企业降杠杆减负债专项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管控目标,制定债务风险管理制度,合理安排长短期负债比重,强化对所属企业的资产负债约束,建立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
二、对综合改革试点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包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东北地区中央企业综合改革试点企业、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企业等)
1. 授权董事会审批企业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向国资委报告结果。中央企业按照国家规划周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建议,以及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和中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本企业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 授权董事会按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要求批准年度投资计划,报国资委备案。
3. 授权董事会决定在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规模内,将主业范围内的计划外新增投资项目与计划内主业投资项目进行适当调剂。相关投资项目应符合负面清单要求。
4. 授权董事会决定主业范围内的计划外新增股权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变动超过10%的,应及时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向国资委报告。相关投资项目应符合负面清单要求。
三、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1. 授权董事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适度开展与主业紧密相关的商业模式创新业务,国资委对其视同主业投资管理。
2. 授权董事会在已批准的主业范围以外,根据落实国家战略需要、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中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提出拟培育发展的1-3个新业务领域,报国资委同意后,视同主业管理。待发展成熟后,可向国资委申请将其调整为主业。
3. 授权董事会在5%-15%的比例范围内提出年度非主业投资比例限额,报国资委同意后实施。
4. 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照国有产权管理规定审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之间的非上市企业产权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产权置换等事项。
5. 授权董事会审批所属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类企业的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事项,有关事项的开展情况按年度报国资委备案。
6. 授权中央企业探索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四、对特定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1. 对集团总部在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的中央企业在本地区的投资,可视同境内投资进行管理。
2. 授权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制度,制定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决定经理层成员薪酬分配。企业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和薪酬管理重大事项报国资委备案。
3. 授权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对副职经理人员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按一定权重计入国资委对企业高管人员的评价中按揭房
4. 授权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2. 国资委给央企参股投资划红线,央企将加速退出房地产

  国资委14日表示,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国有资本运行和配置效率,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资委就加强中央企业参股管理研究制定文件,组织中央企业开展自查整改,切实规范参股经营投资行为。
  下一步,国资委将加强指导督促,推动中央企业不断规范参股经营投资,进一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能力和水平,有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央企全面梳理参股经营投资情况
  近年来,中央企业以参股等多种方式与各类所有制企业合资合作,对提高国有资本运行和配置效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央企参股经营管理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提高国有资本运行和配置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当前央企参股经营管理在投资方向、合作对象、参股方式和参与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不明确的问题,实践中有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吴琦称,一是相关政策法规不明确,特别是在投资方向、合作对象、参股方式和参与经营管理等方面,使得企业不知道该如何投、如何管、如何退;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和内控机制不健全,比如财务管控、领导人员兼职管理等方面,造成责任权利不清晰、考核追责不严格等问题,进而滋生职务犯罪、权力寻租等。
  2019年12月,国资委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从规范参股投资、加强股权管理和强化监督问责三个方面,对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提出规范性要求。
  为确保相关规定落实落地,今年3月,国资委印发《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参股经营投资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全面梳理参股经营投资情况,聚焦参股投资方向、参股合作方选择、参股方式、股权管理、投资回报等关键环节进行检查,按期完成自查和问题整改。
  同时,要求企业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参股管理长效机制。各中央企业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细化任务分工,强化考核机制,积极推进自查整改工作。
  从源头上严格把控参股行为
  去年以来,国资委规范央企加强参股管理。在规范参股投资方面,主要从严把主业投资方向、严格甄选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参股方式、完善决策机制等关键环节提出要求,从源头上严格把控参股行为。
  在加强参股国有股权管理方面,重点从依法履行股东职责、注重参股投资回报、加强财务管控、规范产权管理、规范字号商标管理、加强领导人员兼职管理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措施。
  在强化监督问责方面,要求建立健全内控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督追责,形成监管闭环。
  国资委划出了多条红线,比如,“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的合作方”等。
  央企加速退出房地产
  在《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资委再次要求央企严把主业投资方向,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商业性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这被业内视为更为严厉的央企“退房令”。
  国资委此前多次强调,从严抓好中央企业战略规划审核,投资计划管理和非主业投资控制比例核定,坚决禁止中央企业违规开展房地产和金融投资。
  日前,中国国家电网和中国航空集团两家非房地产主业央企宣布退出房地产业务。非地产央企从事房地产业的“清零”任务向前迈出一大步。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消息,国家电网近日在关于十九届中央第三轮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中表示,以更高的政治站位坚守电网主责主业,下决心退出传统制造业和房地产业务,坚决按期完成深化集体企业改革任务。
  中国航空集团在关于中央第三轮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中表示,清理低效房产,退出房地产业务,制定并实施境内外房产处置方案,积极推进房产租售工作,进一步盘活低效房产。成都西南航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通过转型退出房地产业务。
  而在国家电网和中国航空集团之前,实际上已经有不少央企或者地方大型企业宣布退出房地产业务,从2019年下半年以来,先后有中国重汽、山东黄金、兖矿集团、山东高速等挂牌转让房地产子公司。
  国资委指出,下一步将加强指导督促,推动中央企业不断规范参股经营投资,进一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能力和水平,有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 国资委给央企参股投资划红线 央企将加速退出房地产

国资委14日表示,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国有资本运行和配置效率,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资委就加强中央企业参股管理研究制定文件,组织中央企业开展自查整改,切实规范参股经营投资行为。

下一步,国资委将加强指导督促,推动中央企业不断规范参股经营投资,进一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能力和水平,有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央企全面梳理参股经营投资情况
近年来,中央企业以参股等多种方式与各类所有制企业合资合作,对提高国有资本运行和配置效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央企参股经营管理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提高国有资本运行和配置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当前央企参股经营管理在投资方向、合作对象、参股方式和参与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不明确的问题,实践中有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吴琦称,一是相关政策法规不明确,特别是在投资方向、合作对象、参股方式和参与经营管理等方面,使得企业不知道该如何投、如何管、如何退;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和内控机制不健全,比如财务管控、领导人员兼职管理等方面,造成责任权利不清晰、考核追责不严格等问题,进而滋生职务犯罪、权力寻租等。
2019年12月,国资委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从规范参股投资、加强股权管理和强化监督问责三个方面,对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提出规范性要求。
为确保相关规定落实落地,今年3月,国资委印发《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参股经营投资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全面梳理参股经营投资情况,聚焦参股投资方向、参股合作方选择、参股方式、股权管理、投资回报等关键环节进行检查,按期完成自查和问题整改。
同时,要求企业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参股管理长效机制。各中央企业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细化任务分工,强化考核机制,积极推进自查整改工作。
从源头上严格把控参股行为
去年以来,国资委规范央企加强参股管理。在规范参股投资方面,主要从严把主业投资方向、严格甄选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参股方式、完善决策机制等关键环节提出要求,从源头上严格把控参股行为。
在加强参股国有股权管理方面,重点从依法履行股东职责、注重参股投资回报、加强财务管控、规范产权管理、规范字号商标管理、加强领导人员兼职管理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措施。
在强化监督问责方面,要求建立健全内控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督追责,形成监管闭环。
国资委划出了多条红线,比如,“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的合作方”等。
央企加速退出房地产
在《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资委再次要求央企严把主业投资方向,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商业性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这被业内视为更为严厉的央企“退房令”。
国资委此前多次强调,从严抓好中央企业战略规划审核,投资计划管理和非主业投资控制比例核定,坚决禁止中央企业违规开展房地产和金融投资。
日前,中国国家电网和中国航空集团两家非房地产主业央企宣布退出房地产业务。非地产央企从事房地产业的“清零”任务向前迈出一大步。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消息,国家电网近日在关于十九届中央第三轮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中表示,以更高的政治站位坚守电网主责主业,下决心退出传统制造业和房地产业务,坚决按期完成深化集体企业改革任务。
中国航空集团在关于中央第三轮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中表示,清理低效房产,退出房地产业务,制定并实施境内外房产处置方案,积极推进房产租售工作,进一步盘活低效房产。成都西南航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通过转型退出房地产业务。
而在国家电网和中国航空集团之前,实际上已经有不少央企或者地方大型企业宣布退出房地产业务,从2019年下半年以来,先后有中国重汽、山东黄金、兖矿集团、山东高速等挂牌转让房地产子公司。
国资委指出,下一步将加强指导督促,推动中央企业不断规范参股经营投资,进一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能力和水平,有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 外商准入负面清单对股市有什么影响

一、负面清单对FDI投资和涉外并购交易的影响;

二、FDI负面清单的解读;

三、立法建议。

一、负面清单对FDI投资和涉外并购交易的影响

(一)

涉外项目和交易可更快进行

涉外项目和交易的协商和完成能够更快的进行。如果某一FDI绿地投资项目或并购交易不涉及FDI负面清单内的产业,则其股权购买协议或资产购买协议将可在签署后立即生效。相比之前购股协议需经过一到两个月甚至更长时间获得外商投资批准才能生效,项目或交易现可以更快完成。

(二)

法律操作上的确定性

无需进行外商投资审批程序也大大增大了涉外企业并购交易中的法律操作上的确定性。理论上来说,中国外商投资审批由相关审批部门完全自主决定是否批准与否,而批准又需要考量许多不断变化的政策和因素。在过去的一些案例中外商投资企业并购项目被意外推迟或者否决的情况将成为历史。

(三)

并购交易的结构设计或更灵活

最新的法律变化可能对并购交易的结构设计提供更多空间或灵活性。比如,跨境换股交易结构相比以往很可能更具可行性。

(四)

核查是否需要其他监管部门审批

最后,对于不在FDI负面清单中的行业,尽管外商投资审批已经不再需要,交易双方仍需核查其是否需要其他中国监管部门的审批,比如国有资产管理核准程序和国有资产转让招拍挂程序、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等。

二、FDI负面清单的要点解读

(一)

负面清单和国民待遇原则

根据新版FDI负面清单和2016年9月以来发布的相关法规,中国开始对外商投资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国民待遇原则。即:负面清单中的限制类产业仍需遵循中国常规的外商投资准入的审批流程,但负面清单以外的产业则享受国民待遇,不需要外商投资准入审批,仅需在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备案即可。

(二)

新版负面清单包括的产业

新版负面清单基本上包括了旧版《外商投资目录》(2015年版)中所规定的以下产业:

(1)“限制类”产业;

(2)原来的“鼓励类”中有股比要求或有其他特殊限制的产业;

(3)“禁止类”产业。

(三)

外商投资审批门槛提高

中国监管部门最近表示,与上一版外商投资目录相比,此次新版负面清单极大地放宽了对产业的限制。但实际上,相比于外商投资目录(2015年版),此次的清单中放开的产业还是比较有限的。而且,对于从鼓励类转移到负面清单中的一些产业,外商投资审批门槛从过去适用于鼓励类的10亿美元提高至了3亿美元。例如,要求中方控股的民用机场建设和经营或者种子生产在外商投资目录(2015年版)中是鼓励类,现在都被挪到了负面清单中,因此外商投资审批门槛就相应提高了。

(四)

负面清单适用于涉外企业并购

值得一提的是,负面清单制度也适用于涉外的企业并购。商务部最近表示,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备案制度不仅适用于外商投资新设项目,还适用于涉外企业并购,包括外国投资者直接收购或出售内地未上市或上市公司的股份(股权)或资产等。因此,如果目标公司涉及的产业不在负面清单上,买方便可直接收购或出售取得内地企业的股权,而不需要经过中国的外商投资审批程序。

(五)

明确模糊地带

最新规定也明确了外国公司不能在中国大陆成立合伙企业来投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中的产业。这明确了过去几年法律上的一个模糊地带。外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将不能通过在中国大陆设立合伙企业来直接或间接向涉及FDI负面清单上的产业的国内企业进行投资。

三、立法建议

(一)

重新确定负面清单的审批权限

是否应对负面清单的审批权限再重新梳理,做出统一规定。至少将从原来鼓励类中移到负面清单中的行业的审批权限提高到原来的10亿美元。

(二)

立法修订

是否应对一些有关外商投资和外资并购的重要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修订,比如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规定(1997年)和外资战略投资境内上市公司的规定(2005年)等等。笔者认为在统一性的外国投资法出台之前,这些立法修订有一定的必要性。

5. 国企改革 负面清单要不要

负面清单又称消极清单、否定列表,是一个国家禁止外资进入或限定外资比例的行业清单。在这份清单上,国家明确开列不予外商投资准入或有限制要求的领域,清单以外领域则充分开放。与其相反的“正面清单”自然就是国家明确开来允许外商投资准入或有...

6. 国资委:央企不得以参股方式开展商业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

中国国务院国资委20日披露的一份文件指出,中央企业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商业性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
国务院国资委指出,近年来,中央企业以参股等多种方式与各类所有制企业合资合作。实践中存在部分企业参股投资决策不规范、国有股权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国有资本配置效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央企参股要严把主业投资方向。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央企要严格甄选合作对象。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
在参股方式方面,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央企要结合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央企注重参股投资回报。对满5年未分红、长期亏损或非持续经营的参股企业股权,要进行价值评估,属于低效无效的要尽快处置,属于战略性持有或者培育期的要强化跟踪管理。对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股权投资,要及时退出。不得对参股企业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
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将参股经营作为内部管控的重要内容,对各级企业负责人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其任期内企业参股投资、与参股企业关联交易等有关事项列入重点审计内容。对参股经营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实行终身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7. 什么是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意思如下:

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

8. 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是什么

法律分析:我国的外商投资负面是指外国投资人员禁止进入投资的相关领域的清单,根据规定,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32号》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9. 国资委国有企业法人户数

国资委国有企业法人户数大概在几千户左右
从2016年到2021年底,中央企业共“压减”法人户数19965户,占中央企业总户数38.3%,推动管理层级控制在5级以内,地方国有企业管理层级普遍压缩到4级以内。
    3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召开国有企业瘦身健体专题推进会,通报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成效,并对该项工作进行了再部署、在推动。
    五方面印证改革成效
    瘦身健体是新发展阶段国有企业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国有企业通过多种途径深入实施瘦身健体,取得了积极进展。
    首先,“压减”工作呈现新面貌。从2016年到2021年底,中央企业共“压减”法人户数19965户,占中央企业总户数38.3%,推动管理层级控制在5级以内,地方国有企业管理层级普遍压缩到4级以内,使国有企业组织结构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
    其次,“两非”“两资”清退主体任务基本完成。截至目前,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两非”“两资”剥离清退完成率超过85%,全国纳入名单的“僵尸企业”处置率超过95%,重点亏损子企业三年减亏83.8%。
    第三,“总部机关化”专项治理行动效果明显。各地和中央企业持续精简机构设置,压缩人员编制,央企集团总部部门数量平均压缩超过17%,人员编制平均减少20%。
    第四,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亦取得决定性成果。全国国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各项工作完成率均超过99%,厂办大集体改革完成率达到97.6%。
    最后,主责实业更加突出。各地和中央企业通过严控低水平重复建设的主业投资和非主业投资,推动主责主业更加聚焦,中央企业从事主业的户数占比达到93%。参股经营投资自查整改取得阶段性成效。各中央企业累计清理退出非主业、效益差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1099项,收回资金211亿元。
    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翁杰明称,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推进国有企业瘦身健体仍有不少问题。清单内“两非”“两资”清理、“处僵治困”尚未全面完成;“压减”有待进一步推进;不少企业主业仍然不够突出,盲目扩张仍有发生,参股挂靠企业有待进一步整治等。
    “圈定”瘦身健体工作重点
    对照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要求,为推进瘦身健体各项任务高质量完成,国资委明确了几方面重点问题。
    一是巩固“压减”已有成果,加大力度提高精准度。要完善常态化存量法人压减机制。要突出抓好并购重组后的压减。要严格并精准地控制新增法人。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重组并购后往往带来管理层级增多、法人数量增加,既增加了压减的任务,同时也产生了压减的新契机。对此,国资委翁杰明表示,要将压减工作与重组并购同步谋划,鼓励“先压减再并购重组”。对已并购重组的企业要进行全面梳理,高标准推动压减,做到“并购一个压减一批”。
    二是加快剥离“两非”,有效清退“两资”。要进一步清理剥离“两非”。要充分发挥地方政策优势,化解“两资”退出难题。要积极发挥“两类公司”优势作用。要加快完成剥离企业办社会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扫尾工作。
    翁杰明称,充分利用“两类公司”在重组整合、受托管理、清理退出等方面的优势,通过共同出资组建处置平台、各类专项基金等,对依靠自身力量难以完成清退处置的资产,积极探索按照市场化原则交由专业化“两类”公司集中处置。
    三是精简机构、消除冗员,形成高质量投入产出关系。瘦身健体是否有实效,最终还是要看效率是否提升,劳动生产率是否提高。对此,要打造精简高效总部。要通过三项制度改革减冗员、增活力。要提高投入产出比。
    翁杰明表示,不少国有企业投入产出比仍较低,要深入实施对标世界一流管理提升行动,在“两利四率”等核心指标以及所在行业关键运营指标上加大对标管理力度,切实找到效率不高“病根”,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降本节支,提高效率。
    四是规范参股管理整治挂靠经营,强化风险管控。当前,国有产权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尚未得到完全根治,一些领域风险仍然比较突出。
    翁杰明强调,要规范参股企业管理,对不必要的参股,特别是经营效益差、长期不分红、存在风险隐患的,要坚决清理;对确需留下的,要规范管理;要科学把控新增参股投资,对确实需要的,要充分论证,严格筛选参股合作方,防止产生新的低效无效投资及退出难问题。此外,还要深入整治违规挂靠。加大对违规挂靠行为的整治力度和对假冒国企的打击力度,彻底切断利益链条,从根上杜绝新增各类违规挂靠问题。再者,亦要强化各类风险管控。对因为管理层级多、链条长、经营不善等问题带来的风险,要及时排查、严格管控。强化对瘦身健体任务量较大的重点板块和重要子企业的风险防控,坚决防止瘦身健体过程中诱发的各类风险。
    五是聚焦做强做优主业实业,加快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目前,个别国企投资不聚焦,热衷于铺摊子,甚至脱实向虚、违规投资非主业。因投资管控不严不实,一些项目收益低下,要引起高度重视。要严把新增投资入口。要着力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值得一提的是,在严把新增投资入口上,国资委明确,要进一步完善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执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严控不符合新发展理念的项目,严控非主业投资规模和方向,不得在产业基础薄弱、缺乏资源优势的情况下盲目布局新产业。加大房地产、金融、PPP、对外并购、产业园区建设等重点领域投资管控力度,严控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投资建设,严控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跨越国境或涉及多国因素的境外项目建设,严禁超越财务承受能力的举债投资。实体企业内的金融业务,要立足服务实体经济,防止实业资金在资本市场内循环。
    “瘦身健体作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重要内容,必须高质量高标准推进,攻坚收官,争取更大成效。”翁杰明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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