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RQFII是什么意思,与QFII的区别!
一、募集资金不同
1、RQFII:募集的资金是人民币。
2、QFII:募集的资金是外汇。
二、面向主内体不同容
1、RQFII:面向的是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在香港设立的香港子公司。
2、QFII:面向的是所有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
三、投资范围不同
1、RQFII:投资范围在此基础上扩展到银行间的债券市场。
2、QFII:投资范围为人民币金融工具。
㈡ qfii和rqfii的区别
1、QFII是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经过证监会的审核之后,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外管局允许的额度内将外汇换成人民币进行境内投资;
2、RQFII是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比QFII少,也称小QFII,是境外机构用人民币进行境内投资的制度;
3、R代表人民币的意思,与QFII的区别就是使用的货币的区别;
4、RQFII使用人民币,QFII使用美元;
5、RQFII 境外人民币投资A股(通过香港中资金融机构)
6、QFII 境外外币投资A股(先换成人民币)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英文简称,QFII机制是指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
QFII是一国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若要进入一国证券市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得到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
2019年9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取消QFII/RQFII投资额度限制。同时,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也一并取消。
制度原理:
QFII制度的实质是一种有创意的资本管制。在这一机制下,任何打算投资境内资本市场的人士必须分别通过合格机构进行证券买卖,以便政府进行外汇监管和宏观调控,目的是减少资本流动尤其是短期"游资"对国内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冲击。而通过QFII制度,管理层可以对外资进入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引导,使之与本国的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发展相适应,控制外来资本对本国经济独立性的影响,抑制境外投机性游资对本国经济的冲击,推动资本市场国际化,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㈢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RQFII开立存款账户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5月2日发文明确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在境内开立银行账户、投资银行间市场等方面内容,为RQFII扩围扫除了技术层面的障碍,下一阶段RQFII扩容将进入实质性阶段。
央行明确,RQFII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开立一个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在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后,应当选择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开立交易所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分别用于投资交易所证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可以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门用于股指期货保证金结算的专用存款账户。
RQFII在开立上述三类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区分自有资金和由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客户资金分别开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每只开放式基金应当单独开户。央行规定,RQFII的专用存款账户与其他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自有资金账户、客户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不同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也不得划转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2013年3月份,中国证监会、央行和外汇局联合发布修订后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允许更多境外金融机构将离岸筹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同时放宽RQFII投资范围的限制。
RQFII试点于2011年12月推出,初期参与机构仅限于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去年12月份,证监会、央行和外汇局决定增加2000亿元RQFII投资额度,使试点总额度达到2700亿元。
㈣ RQFII是什么意思,与QFII的区别是什么
RQFII【释义】:是指境外人民币通过在香港的中资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投资A股。
【区别】:QFII与RQFII,QFII是指外资机构募集美元获批后,再转换为人民币直接投资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㈤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督促、引导证券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投资者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通过由投资者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等多种方式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者基本信息。
第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符合《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三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六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证券经营机构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该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审查结果告知和警示进行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或者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七条 符合《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申请转化普通投资者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适当性义务。
第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普通投资者信息,通过投资者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的设计应当科学、合理、全面、通俗易懂。
第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划分为五级,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C3、C4、C5。具体分类标准、方法及其变更应当告知投资者。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与普通投资者确认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结果,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第十条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填写。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资者信息录入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根据更新的信息持续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中应当至少包含下列信息:
(一)《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投资者信息及本指引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历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内容、评估时间、评估结果等;
(三)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或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申请书、审查结果告知和警示等;
(四)投资者投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或服务及其风险等级、交易权限、交易频率等;
(五)投资者在证券经营机构的失信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及证券经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信息。
前述第(四)项不适用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第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C1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R2、R3、R4、R5。具体划分方法、标准及其变更应当告知投资者。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列出相对应的产品或服务清单。
第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涉及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应当按照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整体风险对该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等级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应当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原则,对投资者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及普通投资者的实际情况,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方法,也可以参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确认适当性匹配结果;不匹配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确认风险警示。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二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岗位人员开展与适当性管理有关的培训,提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相关岗位人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处理客户投诉与纠纷等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对相关岗位人员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时获取的投资者基本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
第二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妥善处理因履行适当性义务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与纠纷,保存相关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机制与制度。
第二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依据《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适当性自查,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
第三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与投资者发生适当性相关的纠纷,可以按相关规定向协会申请调解。
第三十一条 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对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及人员依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关于发布<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试行模板)>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2、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3、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4、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5、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
6、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
7、适当性匹配意见确认书
8、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
附件1: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自然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资金账号:
投资者基本信息(申请人填写)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
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职业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企事业单位职工 □农民 □个体工商户 □注册会计师 □ 律师□学生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无业 □其他,
工作单位
职务
学历
□博士 □硕士 □大本 □大专
□中专□高中 □初中及以下
诚信记录
是否有以下来源的不良诚信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税务管理机构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投资者在证券经营机构的失信记录 □其他,
□无 □有(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
有效期限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Email
本人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其承担责任。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营业网点盖章:
事后审核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资金账号/客户号:
投资者基本信息(申请人填写)
机构名称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机构类型
□一般企业法人 □金融机构□社会公益基金□QFII□RQFII□其他组织____________
住所地
经营范围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证明该机构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证照类型
证明该机构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证照号码
证明该机构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证照有效期限
机构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有效期限
授权代表人姓名
授权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
授权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授权代表人身份证件有效期限
授权代表人电话
授权代表人
手机号码
授权代表人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Email地址
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
姓名:
电话:
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姓名:
电话:
诚信记录
是否有来源于以下机构的不良诚信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税务管理机构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投资者在证券经营机构的失信记录 □其他组织
□无 □有
本机构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其承担责任。
机构授权代表人签名: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营业网点盖章:
事后审核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附件2:
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投资者申请栏
投资者姓名/名称
资金账号
身份证明文件类别及号码
本人/机构自愿申请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已按要求提供财产状况、投资经历、从业经历等相关证明材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负责,所提供材料符合下述相应类别的各项要求,并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特此申请。
投资者(自然人签名/机构签章、授权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证券经营机构复核栏
类型
复核内容
是否符合
符合《办法》第八条(四)、(五)条件的投资者
法人或其他组织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是 □否
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是 □否
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是 □否
自然人
金融类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是 □否
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是 □否
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投资者
法人或其他组织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是 □否
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是 □否
具有1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是 □否
自然人
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
□是 □否
具有1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是 □否
复核人(一): 复核人(二):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证券经营机构告知栏
尊敬的投资者(投资者姓名/名称: ,资金账号: ):
根据您提供的财产状况、交易情况、工作经历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复核您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您仔细阅读,并在投资者确认栏签字(签章)确认:
一、证券经营机构在向专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对专业投资者履行的适当性义务区别于其他投资者。
二、如您希望不再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可向本公司提出申请。
三、当您的财产状况、交易情况、工作经历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请及时通知我公司,经复核如不再符合专业投资者的申请条件,将不再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证券营业网点签章:
年 月 日
投资者确认栏
本人/机构自愿申请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已阅读了上述告知内容,确认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知悉贵公司根据申请材料将本人/机构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对于贵公司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本人/机构具有专业判断能力,能够自行进行专业判断。
本人/机构确认已了解贵公司对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方面的区别,本人/机构知悉可以自愿申请或因不再符合专业投资者的条件,而不再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的规则。
投资者(自然人签名/机构签章、授权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适用于自然人投资者)
投资者姓名:
资金账号:
本问卷旨在了解您可承受的风险程度等情况,借此协助您选择合适的产品或服务类别,以符合您的风险承受能力。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本公司向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一个环节,其目的是使本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您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匹配。
本公司特别提醒您:本公司向投资者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适当性义务,并不能取代您自己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同时,与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等将由您自行承担。
本公司提示您:本公司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对您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履行适当性义务。
本公司建议:当您的各项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需对您所投资的产品及时进行重新审视,以确保您的投资决定与您可承受的投资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一致。
本公司在此承诺,对于您在本问卷中所提供的一切信息,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查询以外,本公司保证不会将涉及您的任何信息提供、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者将相关信息用于违法、不当用途。
一、财务状况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工资、劳务报酬
B. 生产经营所得
C.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D.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E. 无固定收入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70%以上
B.50%-70%
C.30%-50%
D.10%-30%
E.10%以下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C.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D. 有,亲朋之间借款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B.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C.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
D.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投资知识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B.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C.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D.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三、投资经验
6、 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B.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C.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D.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权证、期货或创业板等产品的交易
7、有一位投资者一个月内做了15笔交易(同一品种买卖各一次算一笔),您认为这样的交易频率:
A. 太高了
B. 偏高
C. 正常
D. 偏低
8、过去一年时间内,您购买的不同产品或接受的不同服务(含同一类型的不同产品或服务)的数量是:
A. 5个以下
B. 6至10个
C. 11至15个
D. 16个以上
㈥ 证券专用名词rqfll是什么意思
RQFII(RMB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是指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中,R代表人民币;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英文简称,QFII机制是指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
RQFII境外机构投资人可将批准额度内的外汇结汇投资于境内的证券市场。对RQFII放开股市投资,是侧面加速人民币的国际化。
2019年9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取消QFII/RQFII额度限制。同时,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也一并取消。
扩展知识:
k线:也称为日本线,起源于日本。k线是一条柱状的线条,由影线和实体组成。??线在实体上方的部分叫上影线,下方的部分叫下影线。实体分阳线和阴线两种,又称红(阳)线和黑(阴)线。一条k线的记录就是某一种股票一天的价格变动情况。k线类的研究手法是侧重若干天的k线组号情况,推测证券市场多空双方力量的对比,进而判断证券市场多空双方谁占优势,是暂时的,还是决定性的。其中k线图是进行各种技术分析的最重要的图表。
mbo:所谓mbo,是指由在职的管理层发动,组建一个规模较小的外部投资人集团,收购原来公开上市的公众公司的股票或资产,使它转变为管理层控制的公司。由于外部投资人集团主要通过大量的债务融资来达到转为非上市的目的,因此mbo属于杠杆收购之列。
t字型:没有上影线的十字型k线。
㈦ RQFII与QFII投资A股的方法,途径区别么
QFII即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被允许把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汇入并兑换为人民币通过专门账户投资A股实际上是对外资有限度地开放。
RQFII则指以人民币为投资方式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RQFII放开股市投资是侧面加速人民币的国际化。
区别:
QFII指外资机构募集美元获批后再转换为人民币直接投资A股;小QFII是指境外人民币通过在香港的中资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投资A股。
QFII背后的境外投资人大多是财务型投资人其对流通性要求比较高且大多是重视基本面的理性投资者。QFII主要通过在二级市场上买卖价差来获利。QFII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不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其行为只是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日常经营行为、环境变化做出被动的买入卖出的行为。由于自身的投资特点和政策限制一家QFII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权必须少于总股本的10%。
1、总的来说。QFII与A股之间是有必然的联系;
2、因为都是要投资在大陆股票市场;
3、所不同的是外国投资者是需要QFII来间接向A股投资;
4、A股市场即大陆股票市场各类企业品质高低,决定了A股市场的投资价值高低,以及对外资的吸引力有多大;
5、从目前的估值来看,市场已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6、各种资金进入大陆A股市场,也是对A股市场投资价值的一种认可。对处于谷底的A股是一个利好消息。
㈧ 名词解释:什么是RQFII
RQFII(RMB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是指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其中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英文简称,QFII机制是指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1]
R代表人民币。
RQFII境外机构投资人可将批准额度内的外汇结汇投资于境内的证券市场。对RQFII放开股市投资,是侧面加速人民币的国际化。
㈨ RQFLL是什么意思
RQFII境外机构投资人可将批准额度内的外汇结汇投资於境内的证券市场。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公布修订后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扫清QFII参与国内期货市场的制度障碍。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国内期货市场的结算银行只有五大国有商业银行,QFII此前不能在五大行开立期货结算账户。《规定》修改后,QFII可以在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作为保证金专户。
市场人士分析,QFII作为新的机构投资者进入期指市场将减轻其在A股现货市场的抛压,并且出于其全球投资策略的不同需求,做多期指也是其重要的策略之一。
对于QFII参与股指期货的具体运作流程,业内人士表示,QFII在投资股指期货前应向证监会基金部、国家外汇局资本司递交更新的投资计划书。
增加投资股指期货的内容,证监会基金部无异议后方可申请。完成投资计划报备后,QFII即可进行交易编码和套期保值申请,待中金所开户审批流程完成后正式参与期指市场。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