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绿色贸易壁垒对策研究"与"论中小投资者之保护"两个 论文题目求大家帮我选一个,顺便给点资料,高分
绿色贸易壁垒对策研究
冲破绿色贸易壁垒,实现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傅尔林(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系)副教授,广东 )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尽管绿色壁垒带有很大的主观性,有的绿色壁垒也违背了WTO的规则,但总的来说,绿色壁垒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精神,它起到了保护人类、动植物健康及环境的作用,因而是不可回避的客观现实。我们一方面要运用WTO的有关规则,解决因绿色壁垒引起的贸易争端。同时,更重要的是要改善我国农业生产的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的质量,这既是冲破绿色贸易壁垒的需要,也是实现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关 键 词]绿色壁垒;农业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323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249(2002)07-0031-04
随着我国加入WTO,关税壁垒对我国的贸易出口的阻碍作用将愈来愈少,但非关税壁垒,特别是绿色壁垒已经对我国的农产品出口造成了很大的障碍,而且这一障碍还呈发展的势头。我们应以什么心态来面对来势凶猛的“狼”?今后的战略对策是什么?本文认为,只要存在国际贸易就免不了国际贸易战,而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发展趋势,注定了国际贸易战存在的长期性。但是,绿色贸易战不仅仅表现在贸易的层面上,且更深层次地反映一个国家生态环境状况与可持续发展水平的强弱。绿色贸易壁垒出现和强化既是为保护本国利益人为作用形成的,也是人类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绿色壁垒的形成,既带有主观的色彩,但总体上又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因此,我们应主动应战绿色壁垒,一方面利用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应对挑战,保护自己。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环境质量,这不仅是冲破绿色贸易壁垒的需要,更是改善我国12亿多人口生活质量、实现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带来的危机
绿色壁垒的形成虽然只是近10年的事,但目前已日趋全球化,并呈加快发展的态势。特别是1999年11月30日,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世贸组织第3届部长会议上,各成员国就环境与贸易问题展开广泛的讨论,从此绿色贸易壁垒就成为世界贸易中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随着我国加入WTO,关税壁垒的作用将愈来愈小,但非关税壁垒的作用将逐渐凸显出来。它对我国影响最深刻的是农产品贸易。绿色壁垒主要表现为对农产品本身的质量要求和生产环境的质量要求两个方面。
(一)对农产品本身的包装、检验、安全、卫生等要求愈来愈高,从而形成阻碍贸易的绿色非关税壁垒。我国长期以来重视农产品的数量,忽视农产品的质量。对农产品中农药化肥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突如其来的绿色贸易壁垒,给我国农产品的出口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出现了农产品出口的危机。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最近几年中国农产品出口因农药超标而被退回的事件每年都有五、六百起,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70亿元,农药残留超标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一个瓶颈。前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官员、联合国粮农组织顾问鲁宾透露:2000年8月到2001年1月,仅数月间,美国FDA扣留了634批从中国进口的食品,主要原因是农药残留、食物添加剂和杂质的含量过高。从2002年1月25日至2002年3月15日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整个欧盟、挪威及俄罗斯先后宣布全面禁止进口中国动物源性食品。2002年2月19日,英国食品标准局建议英国商店停售所有产自中国的蜂蜜以及混合蜂蜜。此后,欧盟各成员国对其市场上的中国蜂蜜进行强制检查,对不合格货物予以查封、退货或销毁。随后,挪威、沙特等国也纷纷效仿。日本、加拿大、美国以及香港等市场也加强了对来自中国大陆的蜂蜜的检验。在茶叶贸易方面,欧盟一方面成百倍地提高了茶叶的农药残留标准,同时,把限制禁止使用的农药从原来的29种增至62种,这使得中国去年对欧盟的茶叶出口减少了37%,很多无法达标的中国茶出口企业面临着被赶出欧洲市场的尴尬局面。欧盟甚至提出要检验包括生产、加工各个环节的环境条件。据不完全统计,到2001年底前,仅中国出口日本的蔬菜就有96批次被日本海关检出农药残留超标。在全球有机产品市场以年20%-30%的速度增长的同时,我国农产品出口却累累受阻。这一问题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可喜的是我国的绿色食品目前还没有一宗出口受阻的记录,但我国去年绿色食品的出口额仅3亿美元。
(二)绿色壁垒也体现在生产环境或生产过程方面。有些产品即使其质量符合国际或地方性的标准,但在生产过程中破坏了生态环境,这类产品也往往被某些国家的绿色壁垒所封杀。这类绿色壁垒有的也是WTO规则所不允许的,但如果一个国家的消费者因环境意识的提高自觉抵制这类产品,产品即使进入了这些国家的国门也没有市场。
二、我国农产品生产的客观现实环境
为应对绿色壁垒的挑战,有必要了解我国农产品生产的客观现实环境,因为农产品的生产直接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我国总体生态环境还在进一步恶化,如果这一恶化势头得不到彻底扭转,在国际贸易舞台上再高明的谈判能手也将会愈来愈被动。直接影响我国农产品质量的原因是土壤污染。由于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及滞后性的特点,其危害要通过食物链影响动植物和人的健康才显现出来,所以土壤污染往往被忽视。造成土壤污染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农药化肥,二是生产生活过程中排放出的“三废”。
(一)我国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造成土壤的污染。据近年来统计,我国单位耕地面积农田的化肥使用量为世界平均用量的219倍。早在1990年我国受农药污染的土壤面积就约占全国耕地面积的1/5。在以后的10多年中,我国的环境状况总体上在进一步恶化,土壤污染也更为严重。一般地讲,农药的有效利用率仅为20%-30%,大部分飘浮在空气中或降落在地面,后者又大部分进入土壤、水体、生物体内,通过食物链形成危害。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最新调查结果显示,珠江三角洲某市所产的叶菜,因施用氮肥过多,几乎都受到一定程度的硝酸盐污染,相当比例的蔬菜仍可检出六六六与滴滴涕。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蔬菜的硝酸盐污染超标现象也十分普遍。硝酸盐在人体内转化成亚硝酸盐,成为致癌物质。
(二)生产生活的“三废”导致土壤的污染。全国85%的工业废水及8”%的工业废渣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城市污水处理率不到5%,大部分废气亦未经处理而随意排放。特别是由于乡镇企业的发展,而环保措施不力,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生态环境恶化,致使土壤遭受重金属、病原菌及放射性等污染。据报道,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5;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1000万公顷,污水灌溉的农田面积已达330多万公顷。我国每年生产的镉米1亿多斤,受汞污染的面积达48万亩,每年的汞米约有319亿斤。
早在1980-1988年,对珠三角发达地区的调查发现,该地区土壤污染问题已十分严重,如某地产“镉米”地区的青少年头发中镉的含量竟是正常地区的30多倍。随着畜牧业的迅速发展,畜禽废弃物的污染也不容忽视,尤其在大城市的郊区,问题更为严重。仅在上海郊区,最近几年畜禽粪便的年排放量已超过12000000t。由于畜禽粪便的长期排放和土壤的N、P和生物污染,造成郊区的蔬菜、果树和草坪死亡事件多有发生。畜禽粪肥的过多使用,还引起了水体的富营养化。目前,在北京、武汉、沈阳、广州、杭州等大中城市的郊区,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南京市郊菜园供试土样中约50%以上的样点,不再适宜种植蔬菜作物而只宜作林业用地或城建、道路及工矿用地。
三、我国农产品应对绿色壁垒的战略对策
(一)以积极的心态迎接贸易壁垒的挑战
目前,有一种片面的观点,认为绿色贸易壁垒只是为了限制进口,保护贸易,所谓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只是一个借口,所以,对付贸易壁垒的手段也就是如何走借口的问题。
应该看到,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是当今世界发展的潮流,特别是从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大会之后,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一个国家或地区,若不热衷于可持续发展,就势必给国际社会留下愚昧、目光短浅、对人类社会不负责任的形象,从而可能在国际合作和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反之,则有利于开展国际合作和竞争。绿色壁垒是在这种国际背景条件下形成的。因此绿色壁垒的出现符合世界可持续发展的趋势,是客观的和必要的。根据WTO规则,制定绿色壁垒是合理合法的。如在5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6中指出,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人类、动植物的健康以及环境。因此,贸易绿色壁垒是不可回避的,我们应积极应对绿色壁垒的挑战。其实,绿色壁垒也不仅仅是挑战,同时也是机遇。通过迎战绿色壁垒挑战,改善我国的农业环境及提高农产品质量。而且,改善优化我国的生态环境,也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我国“九五”制定的未来50年生态环境建设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改变环境恶化的状况,使城乡环境有比较明显的改善,从2010年到2030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从2030年到2050年,全国建立起基本适应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良性生态经济系统。因此,迎战贸易绿色壁垒与我们自身的发展目标是一致的。
当然,在认识贸易绿色壁垒是客观性和必要性的同时,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如何设定绿色壁垒以及绿色壁垒的高低等,却带有很大的主观色彩。因此,我们必须熟悉WTO的有关规则,充分运用这些规则,保护自己,冲破他人的壁垒。
(二)及时掌握国际农产品质量标准,并迅速作出反应
中国农产品要想顺利进入发达国家市场,除了质量要达到国际通用的食品卫生标准,还要满足发达国家各自制定的更为苛刻的技术标准,而且这些标准还在不断提高。所以,我们必须及时全面掌握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及其变化情况,以便尽快调整我们的对策。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十分重视农产品的数量,而忽视对食品安全的需求,直到2001年9月18日,农业部才出台了无公害农产品的行业标准。我们所说的“无公害农产品”,一般是指农产品中的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量和硝酸盐含量不超过规定标准。但是我国的这些标准都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对于有毒有机物指标和标准则根本没有考虑。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中共涉及62种化学污染物,主要包括化学农药以及诸如砷、汞、氰化物等污染物。然而,联合国食物与农业组织迄今已公布了有关农业在食品中的最大限制标准共2522项,美国则多达4”””多项,其他发达国家也有数百项至上千项。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差距是明显的。而且,我国农产品某些控制标准太松以及管理不力等缺陷,使其安全品质更无保证。
此外,我国大量的出口企业在“绿色”方面反应十分迟钝,对“绿色壁垒”视而不见。如欧盟茶叶委员会早在1993年便提出了茶叶农药残留新标准,并于1996年实施,后应产茶国要求给了一个“缓冲期”,然而就在此期间中国进入欧盟的茶叶农药残留超标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例如氰戊菊酯的超标率,1997年红茶为16.4%,绿茶为27.5%;1998年红茶为42.7%,绿茶为37.9%。目前,我国许多地方负责贸易的政府部门,不清楚国际标准认证,许多企业更不知ISO是何物,或者只知道ISO9000,却不知道ISO14000。因此,有必要加强政府、行业协会、行业性中介组织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企业朝外向型农业健康发展。
(三)规范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公认的质量认证标准
我国绿色产品、绿色营销、绿色消费可谓是“生机勃勃”。有人曾统计,近年来报刊上频频出现有关产品和企业的“绿色”词汇竟达318个之多。但是,包括农产品在内,我国的许多所谓“绿色产业”或“绿色产品”,没有统一的标准,各企业或地方不断推出“绿色”大旗,推销产品,形形色色披着“绿色”的外衣的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上泛滥成灾。西方发达国家,主要农产品都已经建立了健全的质量标准。虽然我国也颁布实施了一些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及法规,但我国农产品的质量标准还很不规范,且许多产品的质量标准低于国际标准规定的水平。为了使我国的农产品达到符合国际市场要求的质量标准,拿到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应该制定统一的、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标准体系技术条例和标准,使产中、产后的质量监督、管理都能与国际接轨。并在质量认证及实施过程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非政府机构的工作必须统一。使我国农产品安全生产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同时,给予绿色产品生产以优惠的鼓励政策,从信息、技术、税收、贷款等各方面,支持绿色农业基地的建设。WTO规则规定,当补贴不具有“专向性”时,补贴是被允许的。如政府对绿色农产品生产环境方面的补贴,不仅不对贸易造成直接影响,而且还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因而这种绿色补贴称为正常补贴,是被允许的。同时,应逐渐改变我国目前普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手段的做法,充分利用WTO守则中列入“不可起诉”范围的3项专向补贴,即RLD活动()、地区扶贫和环保项目,通过立法将其归入WTO守则中“不可起诉”范围。目前,中国政府建立了唯一授权的绿色和有机食品的认证机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这家机构已先后与美国、德国及日本等国鉴定了认证合作协议,这为我国绿色农产品顺利进入对方市场打通了渠道。
(四)全面整治农业环境,逐步规范绿色基地的建设中国经历了五千年的文明,给我们留下的最宝贵财富是祖祖辈辈精耕细作没有被污染的耕地。然而,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破坏已从城市扩散到农村。为了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提高我国农产品环境质量水平,必须加强对农业环境、草原牧区、渔业水域等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充实基础环保队伍,利用法规、行政及经济等手段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的建设。特别是对大中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周围等重点区域的土壤环境,开展常规性监测,及时掌握环境污染、损失状况,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
同时,严格按照绿色产品的标准,逐步完善我国绿色基地的建设。各地区应有计划、分区域、分步骤、有重点地开展绿色农产品示范基地的建设。在产业化经营过程中,树立农产品品牌意识,利用许可证、质量认证等手段,创立农产品优质品牌,通过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以经济杠杆调整优化农产品结构。
(五)加大科技投入,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
1.加大科技投入。
科技投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绿色产品的开发,二是农药化肥的生产和使用,三是土壤污染的治理。
(1)应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以社会、生态、经济效益为中心,开发和生产更多的绿色产品。(2)要调整农药化肥结构。我国缺乏高效低毒的新农药,在不足200种农药中,产量最高的21种大多是高毒农药。应积极开发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和化肥,淘汰对人体危害很大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大力推广有机肥工程,减少无机肥的用量。逐步引导和发展准确农业,改变偏施、重施化肥的习惯。(3)研究开发并引进农药降解技术。有些技术如利用臭氧消毒降解技术,在国外运用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而我国用于解决农药残留问题才是最近几年的事。
2.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要充分利用世界银行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共同建立的“全球环境基金”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环保领域的优惠贷款的条件,争取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我国农业环境保护及绿色农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过程中。积极参与国际性及区域性的环境技术合作,通过环保技术的转让,促进我国绿色农产品的发展。
Ⅱ 中国政府对付不了高盛怎么着也得保全中国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吧,不想回答的 、捣乱的、乱喷的请远离!
高盛就是美国政府的指使者,奥巴马就是高盛推举上去的,高盛的案子你应该知回道吧,闹得很答大,但是因为美国是判例法,高盛最后道个歉就没事了,那就意味着他可以继续这样做.前一段时间媒体大肆报道高盛亏损,我认为那只是高盛放出来的消息为了让人们泄愤,公布的亏损的钱还没次贷危机时高盛发的奖金多.说实话别说中国,美国政府都玩不过高盛,高盛的人大都是美国MIT,哈佛,耶鲁这样的学校毕业的,不论是资金,背景,人才都有了,还有什么人能奈何他.我现在在考美国大学的研究生,希望毕业后能进入高盛.其实很多人骂高盛,我感觉人家做的事情按美国的法律不算犯法,这个世界没有公平的法律,谁有实力谁的话就是法律,就像美国,而高盛就是美国背后最大的影子.
Ⅲ 美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论文
摘要: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前提,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问题已成为我国当前资本市场和整体经济发展的重大障碍。应通过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完善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加强证券监管体系和提高中小股东的自我保护意识等措施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前提。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与陌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保护水平较低,侵害行为不断发生。中小股东在受到侵害之后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使投资者的信心受到严重打击,制约了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需要积极采取措施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被侵害的原因
(一)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
我国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的侵害主要来源于控股股东。据统计,即使股权分置改革全部完成,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依然超过40%。在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下,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董事会、监事会也往往被控股股东操纵而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股东大会制度不健全。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日常的重大经营事项都由股东大会决定.是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渠道,是实现剩余控制权的重要途径。但在我国,股东大会很容易被控股股东操纵,中小股东很少参加股东大会,在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处理公司资产和业务等方面,控股股东可以一票否决,股东大会从一个民主决策机构演变为控股股东合法转移上市公司利益的。
2.董事会缺乏独立性。董事会产生于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受控于控股股东,因此,董事会成为控股股东的代言人。由于控股股东的特殊地位,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为数不少,控股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从上市公司转移利润,从事掠夺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活动。另外,董事会人员结构不合理,独立董事比例过小,且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独立董事大多数由控股股东提名,且半数上市公司未设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缺乏支撑的平台,只是一种摆设。
3.监事会监督不力。监事会是公司内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和对董事、经理违反纪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在公司治理中处于和董事会并行的地位,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可以在中小股东无法行使“用手投票”机制期间保证董事会的决策和行为符合广大股东的利益,是保证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问权力制衡的关键之一。但现实中,大部分监事都是由控股股东委派的,代表控股股东的利益,很难起到监督的作用。我国《公司法》也未赋予监事会行使职权时所需要的提起诉讼的权利。据调查显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虽然在功能设置上比较完善,但却是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职能发挥最差的一个环节。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还未出现过监事会因对董事会不信任而单独组织股东大会的情况。在此制度背景下,监事会难以有效保护股东利益。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
法律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诉讼方式不合理,索赔困难。另外对违法者量刑太轻,处罚太少,违法成本低,不足以遏制违法动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采取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方式起诉,对于人数众多且确定的共同诉讼可以采取代表人诉讼方式。证券市场投资者人数众多且地域分布广泛,单个投资者难以同强大的对方当事人相抗衡,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都存在许多不便之处。而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因权限范围狭窄、效力仅具有问接扩张力、只对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有效、代表人产生方式单一、只能由登记的权利人推选产生等缺陷也不适合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特点。投资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提起的诉讼许多都被上市公司用少量好处打发,达成庭外和解,即使有人胜诉,由于诉讼方式的限制,诉讼结果也不能使所有同期受损的投资者都得到补偿。流通股股东的分散性、诉讼机制的缺乏使投资者索赔极其困难。
(三)证券监管体系不健全
我国目前的监管模式尚未成熟,许多方面还存在不足(1)证监会的监管角色冲突,监管缺乏独立性。在我国,证监会承担了监管证券市场和发展证券市场的双重职责,必然会带来监管功能的紊乱。同时,证监会直接受政府领导,也会导致其在监督行为上独立性差。(2)缺乏对监管主体的约束。现行的集中型管理模式最大的缺点就是权力的集中导致官僚主义和监管非效率。监管主体得不到有效监督,很可能发生监管主体的“偷懒”行为,如果监管主体利用权力寻租,监管客体就容易对监管主体实施贿赂并取得成功,导致监管主体与监管客体之间的串谋。(3)监管执行力度弱,处罚力度过轻。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执法不严。不仅监管部门力度不够,《公司法》、《证券法》执行起来也软弱无力。在查获了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之后,往往只是进行通报和经济处罚,以罚代刑,未实质性引入刑事处罚。对于违法者来说,罚款的金额与其获得的收益相比是不值一提的,违法者违法成本很低,造成违法屡禁不止。法律对于违法者姑息纵容,相反对于受到巨额损失的中小股东来说,法院却以种种理由不予受理。
(四)中小股东自身的原因
中小股东受到侵害除了制度因素及保护措施不到位之外,也有中小股东自身方面的原因。(1)中小股东的“不作为”我国中小股东持股比例过低,分布极其分散,对公司信息的了解处于劣势,行使权利的成本过高,即便是股东大会的决议涉及到切身利益,出于“理智的冷漠”和“搭便车”心理,他们也很少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因此,绝大多数中小股东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给控股股东的侵害行为打开方便之门。(2)中小股东投机性强,投资盲目。我国中小股东数量众多,整体素质偏低。他们投资于上市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在二级市场上获取股票买卖价差,他们几乎不懂金融知识,不懂股票的实质,不注重股票的内在价值,把股市当作赌场,期望在股市上一夜暴富,凭小道消息进行股票买卖,不进行基础分析,大多数存在盲目的从众心理,普遍以投机的心态炒作,因此,很容易被控股股东、庄家以及证券中介机构欺骗,成为股市操纵的最终受害者。他们在市场中追涨杀跌盲目操作的行为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议
(一)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完善公司内部制衡机制主要是通过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规则,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来实现。“会”的三种权力应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1.完善股东大会制度。股东大会决议要能够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维护公司的利益,在对控股股东进行权力限制或义务增加的同时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可以限制控股股东的表决权,明确规定一个有效的投票权持股比例,超过部分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这样也有利于上市公司股权的分散,形成合理的股权结构。
2.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在董事会建设方面,要突出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第一,要促使董事会的结构更合理。合理确定独立董事的比例,建立独立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结构,强化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修改完善现有的独立董事提名方法,增加中小股东选择独立董事的机会和权利。独立董事引入是为了监督控股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行为,那么独立董事的人选就不能由控股股东选择,否则独立董事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可以考虑成立独立董事协会,由独立董事协会统一向上市公司派遣独立董事,保证其在经济、身份上的独立性,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第三,强化独立董事的问责制度,使独立董事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站在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立场上发表意见。
3.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监事会的设置应倾向于保护股东的权益,保障监事会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职权。加大监事会的权力,强化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的检查监督作用,如允许监事会直接聘请会计师而不需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批准。(1)明确监事会的职责。监事会有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检查权,不受股东、董事、经理的干涉和制约,这就要求为监事会行使监督权提供法律保障和经济保障。(2)保证监事会的经济独立。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法律虽然赋予了监事会各项职权,但是实施监督所必需的费用仍由公司承担,而公司由控股股东控制,因此监事会的费用仍控制在控股股东手中,经济上的不独立使得监事会仍然受制于控股股东,因此无法达到有效的监督效果。可以附加一些规定,如公司必须留出一定数额的监事会专项经费,或规定公司不得拒绝支付监事会的日常监督活动费用等,防止控股股东通过限制监事会的费用支出而使监事会受制于控股股东,达不到有效的监督效果。(3)提高监事会成员的素质,增强监事会的权威性。建立监事资格认证制度,促使上市公司选择素质好、威望高的人担任监事。
(二)完善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
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应首先从法制完善和基本制度建设着眼。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应从以下两方面加以完善:
1.合理设定民事赔偿责任。首先,要有各项具体的规定。如受害人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如何计算、违法行为主体依据何种原则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等技术性问题都需要明确,以保证民事法律责任得以有效执行。其次,增强可操作性,保证其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这就需要建立有效的诉讼制度,使权益遭到损害的所有投资者都能够得到赔偿,这样既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又增加了违法成本。可以借鉴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所谓集体诉讼是指全体股东利益受到损害时,一名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结果可以适用于全体股东。证券市场侵权案最突出的特点是受侵害者众多,个人投资者在精力、时间、经济上都没有能力单个提起诉讼,集体诉讼则可以弥补这一缺陷,节约各种成本。
2.实行“辨方举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一般在控方,控告某人有罪要有真凭实据。我国证券市场上普遍存在的欺诈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证券欺诈者在市场中通常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特别是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而作为控方的中小股东很难去调查取证,难以提起诉讼,即使是证监会也只能有选择地对典型事件进行调查,这也是我国目前市场操纵行为盛行的原因。刑法中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在证券市场监管中会造成对证券市场欺诈者的庇护,如果在证券监管中运用“有罪推定”原则,由被监管者承担举证的责任和义务,不仅能大大降低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而且能极大地提高监管效率。“辨方举证”需要经历一定的时间和程序,难以在短期内生效,但一旦推行,对股票市场的规范将会起到巨大的作用。
(三)建立完善的证券监管体系
1.重塑证监会的监管者角色,加强监管独立性。证监会应该作为一个独立控制的行政执法委员会从国务院独立出来,只对全国人大负责,不受国务院及其他行政部门的干涉,这样可以消除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人和证券市场主办人对证监会过多的管制和政策支配,进而强化证监会的监管地位。赋予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独立实施监管的权力,减少以致避免对证监会的不合理行政干预。
2.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因此,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信息披露的强制性义务保证市场交易过程中信息的对称性,造就“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供良好的环境。其中,对信息披露的有效监管应从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信息造假成本来人手。
(四)增强中小股东的自我保护意识
1.要加强证券知识的学习。投资者只有加强学习,熟悉和掌握相关知识,才能主动介入对证券市场其他参与主体的监督中,从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公务员之家
2.投资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举报。监管部门限于人力、物力,不可能对市场上的所有违法犯罪线索都能及时掌握。中小股东在掌握了相关的证券投资知识之后,可以经常关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及时发现问题。中小股东的诉讼成本高昂,但可以及时向监管部门或执法机关举报,避免更多的中小股东受到侵害。
3.充分了解、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要了解法律赋予自身哪些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采取什么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加强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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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根据2010年5月公布的《2009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到2009年底,我国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为16116亿元,累计结余接近1.9万亿,再加上企业年金和全国社保基金……
公司股东衍生权利分配平衡研究论文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权利配置;利益平衡 内容提要:公司法一方面为了保证公司经营者的自由裁量权,促进经营者把握商机大胆地进行商业判断,及时作出经营决策,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另……
Ⅳ 中国中小投资者的管理机关是哪个部门
你说的就是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了(证监会)
证监会的详内细容资料:http://ke..com/view/634957.html?tp=0_00
Ⅳ 中小投资者的损失是应该自己承担还是应该获得赔偿
散户索赔太难了
“证监会明明都认定了存在操纵股价行为,为什么还要我们提供证据?像我们这种小股民,哪有精力和渠道去收集证据啊。”
“我们这些散户可被‘庄家’坑苦了,想要赔偿却又太难了。”提起自己的炒股经历,湖北的投资者韩女士很感慨。
2008年9月,上市仅一年多的中核钛白股票出现大幅波动。9月10日,上市以来基本处于下跌状态的中核钛白突然出现一字涨停,11日,又出现大涨,
这吸引了韩女士的目光,她在当天以8.1元的价格买入了中核钛白5800股。本想可以赚上一把,谁知12日中核钛白居然开盘直接跌停,并最终以跌停价
7.18元收盘,一天之间,韩女士的账户就浮亏超过5000元。
随后的中核钛白再没有给韩女士任何出逃的机会,继续一路走低。2009年4月,中核钛白因经营亏损,被深交所进行特别处理,变更为ST钛白。无奈的韩女士只得先后以5.68元和4.68元的价格卖出了全部股票。
“本来觉得是自己运气太差,加上太贪心,全当花钱买教训了,谁知真的有人在操纵股价。”遭受了大幅亏损的韩女士被随之而来的一则公告惊醒了。
2009年4月,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08年9月10日—12日期间,中核钛白股价被程文水、刘延泽两人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以连
续买卖方式操纵,并依法对程文水罚款300万元、对刘延泽罚款200万元。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韩女士等18名投资者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程文水、刘延泽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失。然而,直到两年后法院才正式审理此案,而最终韩女士和其他投资者的索赔请求,还是因为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了。
“证监会明明都认定了存在操纵股价行为,为什么还要我们提供证据?像我们这种小股民,哪有精力和渠道去收集证据啊。”韩女士表示,股市有风险这个道理
谁都明白,如果是投资失误造成损失,自己无话可说,但现在作为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却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这太不合理了。
“过去五六年间,全国共有30余件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的民事赔偿诉讼案,到目前投资者无一胜诉。”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一欣说,现实中,类似韩女士案件的现象在证券诉讼案中很普遍。
相对而言,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诉讼赔偿案件,因为有相关司法解释,中小投资者获得赔偿的案例就比较多。如2012年的东盛科技案中,148位中小投资者成功获赔1295万元。
作为一位长期从事证券市场维权的律师,宋一欣对当前中小投资者求偿权保护的缺失深有感触。他介绍,由于至今没有出台关于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诉
讼的司法解释,虽然在司法实践中立案无障碍,但如何审理这类案件成为难题。法院接到这种诉讼都觉得很棘手,一般希望通过调解解决,往往拖到两年诉讼时效快
结束时才正式审理。
“这次出台的‘国九条’特别强调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求偿权问题,这是一个好的开始,会从更高层面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宋一欣认为,作为我国第一次全面
表述公众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政策性文件,这次国办《意见》首次将公众投资者权益保护提升到战略层面,但要真正解决中小投资者现实中求偿难的问题,还要做
很多工作。司法部门应该尽快制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全面细化地界定投资者资格认定、举证责任与损失范围、损失计算依据和标准等问题。
此外,这次“国九条”还专门提出了“督促违规或者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的要求。宋一欣认为,这是一种很好的做法,国外在重大的证券市场违规事件
后,都普遍由违规者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主动赔偿投资者损失,去年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后,平安证券设立了3亿元投资者补偿专项基金,只要符合条件的投资
者都可以很快获得赔偿。
目前,宋一欣已接受多位投资者的委托,准备对光大证券案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他也通过有关途径公开呼吁证监会和光大证券成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确定赔偿
计算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受害投资者做出最大限度的、及时的赔偿。“这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如果能够在投资者赔偿方面取得突破,将会把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中小
投资者保护向前推进一大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维权易才能市场火(专家观点)
“投资者的求偿权更重要,只有当投资者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而便利地维权,才真正谈得上各种权利的实现。”
“如果投资者总是担心自己受到违法行为侵害而得不到公平和及时的赔偿,当然就不敢抱定价值投资的理念长期投资股市,资本市场也就永远没法红火起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介绍说,中小投资者维权难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当前资本市场长期处于低迷,并非源于资金匮乏,而是源于信心、诚信与法治之匮乏。
刘俊海认为,中小投资者权利的保护既包括前端的分红权、知情权与参与权,也包括后端的求偿权。而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从这个角度说,投资者后端的求偿权更为重要,因为只有当投资者受侵害时能及时而便利地维权,才真正谈得上各种权利的实现。
“一些地方法院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下,不敢挺起腰杆维护投资者权益,而且患上了‘司法解释依赖症’”。刘俊海介绍,不少地方法院依然对内幕交易与操
纵市场导致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采取消极甚至不予立案的态度,理由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出台,而最高人民法院迟迟不能出台司法解释的主要原因
在于等待地方法院的判例积累,这就陷入了“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逻辑怪圈。最终让投资者陷入维权无门的尴尬境地。
破解这个难题,一方面需要立法司法部门尽快完善法律法规。为保护投资者的求偿权,我国现行《证券法》已分别规定了虚假陈述行为人、内幕交易行为人与操
纵市场行为人对受害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这些规定因为缺乏司法解释,难以为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普遍接受,成为停留在纸面上的权利。另一方面,需要各
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及时解决纠纷,实现公平正义,对投资者权益争讼案件采取“开门立案、凡诉必理”的积极态度,切实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和
快执行,重点解决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
“中小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提供倾斜保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刘俊海认为,与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等相比,广大中小投资者存
在着经济实力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等问题,这必然要求国家对中小投资者提供适度倾斜保护。这次国家层面出台专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意见》非常及
时和必要,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造成中小投资者维权难的制度障碍。
刘俊海介绍,由于资本市场的违规事件往往影响巨大,国外大多采取大规模公益诉讼的方式,在短时间内为所有中小投资者争取统一的赔偿,受害者无需出资聘
用律师,也无需前往法院出庭,只需把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信息与受损证据提交监管部门和维权组织,就可坐享胜诉利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零成本”维权。
他建议,为帮助中小投资者更好地实现求偿权,我国应将公益诉讼制度引入资本市场维权领域,落实《意见》提出的“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和公益性维权组织,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救济援助,丰富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维权内容和方式。”
“让失信者付出惨重代价,让守信者降低维权成本,资本市场才能真正成为一个人人敢参与、人人愿参与的国民财富中心。”刘俊海说。
投资者求偿三大途径(他山之石)
柴金
成熟的资本市场都非常重视投资者求偿权,强调维权渠道畅通、有效。主要的求偿途径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类。
调解制度通常有便利性、非终局性的特征。英国2001年《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确立的调解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投资者可以无偿使用;其裁决结果具有单边约束力;独立运行,不需政府拨款,其经费主要来源于向被投诉企业征收的案件费。
仲裁制度则具有专业性、单方终局性的特征。以美国为代表的成熟市场大量使用仲裁方式解决证券纠纷,据统计美国金融业监管局自2006年至2013年3
月底,平均每年办结仲裁案件5205件。仲裁制度呈现以下特点:行业自律组织在证券仲裁中发挥主导作用,并体现高度专业性;仲裁受理范围广泛,包括证券发
行、交易过程中所可能发生的争议;注重对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仲裁庭可判处惩罚性损害赔偿,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获得不低于证券诉讼的救济。
诉讼制度是投资者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典型的诉讼求偿方式有三类:
美国式集团诉讼制度——判决效力直接及于所有未选择退出的集团成员,降低了受害投资者的诉讼成本,提高了侵权者的违法成本。
德国式示范诉讼制度——当适用示范诉讼时,法院只选择一起案例履行诉讼程序,类似案件可以此为参考,便于投资者“搭便车”。
台湾式团体诉讼制度——对于造成多数证券投资人或期货交易人受损害之同一原因所引起之证券、期货事件,由20人以上证券投资人或期货交易人授予仲裁或诉讼实施权后,以自己之名义,提付仲裁或起诉。
经过多年运行,这三种诉讼制度均在实践中起到良好效果,为众多证券投资者提供了切实的救济和保障。
新政速读
督促违规或者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
小投资者。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责任主体须依法赔偿投资者,中介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托管
人等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应对机制。因违法违规而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应当对退市风险作专项评估,并提出应对预案。研究建立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的偿债基金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险机制,在有关责任保险中增加退市保险附加条款。健全证券中介机构职业保险制度。
完善风险救助机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利用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完善自主救济机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研究实行证券发
行保荐质保金制度和上市公司违规风险准备金制度。探索建立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制度,开展行政和解试点。研究扩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使用范围和来源。
——摘自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Ⅵ 浅析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二十年的风雨,目前已成为一个规模日渐壮大、地位日益显著的大市场。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毕竟是一个新兴市场,在其发展的历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如会计信息质量问题而引发的投资风险,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对中小投资者的恶性误导,导致中小投资者利益严重受损等。帮助中小投资者利用会计信息,识别投资风险并有效的控制风险,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本文论述的基点。 一、认识现状,培养中小投资者维权的意识 中小投资者自我维权意识是投资者保护机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中小投资者维护行使自己的权利,一般体现在行使投票权上,而行使权利的意识往往与投资组合有着密切关系。证券所有权的分散对风险承受的最优配置是有益的,但其结果是证券持有者通常过于多样化地拥有公司的股票,以至于对某一特定公司没有多少行使权利的兴趣。中小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只是考虑通过实施的投资组合来降低投资风险,但对投资某一特定公司行使投票权却没有足够的兴趣。 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差,缺乏行使权利的动机,固然与组合投资存在着一定的关联,但问题的症结还是应该归因于历史上的“一股独大”。虽然广大中小投资者拥有法律上的投票权,但股权分置使得流通股股东的投票权成为一种摆设。由于大股东所控制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集体决策的组织机构,往往对中小股东投票权的行使规定了许多歧视性的限制性条款(如所持股票必须达到一定比例,比如5%),或对由中小股东所提出的提议不予表决等,也使得广大中小股东不仅在理论上“不愿行使”投票权,而且也在现实中“不能行使”投票权。即便是中小股东行使了自己的权利,实际上也不能对公司的决策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根基,正是他们的积极参与才会有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关系到证券市场是触礁搁浅还是继续远航的大问题。通过提高中小投资者的素质对他们维权意识加以引导,中小投资者一旦具有了丰富的投资知识和法律知识,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间接的推动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也会使证券市场稳定的向前发展。 二、正确引导,让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 证券投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人们对客观存在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但要有一定的基本前提:投资者必须具有理性的投资行为。从现实情况看,证券投资的风险损失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而投资者本身的错误决策和错误的投资行为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往往表现为,缺乏利用会计信息的智慧型的投资和风险识别和防范技巧,由于一味盲目的模仿他人、随行就市的羊群式交易行为而诱发泡沫市场,以至于错误的判断证券质地和投资回报率。一个正确的投资理念和理性的投资行为,可以引导投资走向成功之路,而错误的投资决策和非理性的投资行为,则可以使客观存在的投资风险变为既成事实。非理性行为会严重的妨碍证券合理价格的形成,降低证券市场的效率。 中国的投资结构极不合理, 在A股中70% 是由中小投资者持有,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投资总额上,庞大的中小投资者构成了当前中国证券市场的基础。而且从现行的经济、金融政策及证券市场的运行状况来看,个人投资者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会占有比机构投资者多的多的市场份额。 然而,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证券市场往往倾向于过度投机和短期行为,市场的稳定性较差。市场上大量的个人投资者,常常是自发形成的并表现为非理性的特征,从而导致了意见和行动的传染。他们依靠“消息市”、“政策市”提供的各种小道消息和政策做出决策,缺乏对会计信息的分析能力和对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表现出各种偏激和情绪化特征,其投资行为往往无依据可言,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呈一时冲动。 在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则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个人投资者相对较少,入市资金以养老基金、开放式基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基金为主,股价不容易被主力所操纵。而中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是由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和法人公司等组成,投资基金占少数。这些投资者入市以自营为目的,资金来源极不稳定。种种迹象表明,在现有的市场结构下机构投资者自身的行为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变异和扭曲,他们不仅没有引导中小投资者正确的使用会计信息,从而有效的稳定市场,反而助长了市场投机,对市场波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能否对中小投资者非理性行为予以矫正,使他们能够充分地利用会计信息,并结合丰富的投资知识和法律知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利益,这里有两种观点。其一,一些观点认为,当把所有中小投资者看着是一个群体来考察时,由于新老投资者总是在不断地新陈代谢,致使投资者整体的素质难以提高,投资者非理性投资行为必然会持久化。此外,投资者与公司经营者共振作用也难以改变非理性投资行为。其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无需刻意矫正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他们认为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不会构成影响资本市场效率的重大障碍。虽然投资者对公司的真实业绩并不一定感兴趣,习惯于搭便车和进行短期炒作,但由于非理性投资者以及短期投资者正好是使老练成熟的理性投资者得以套利的“小绵羊”,因此,他们的损失自然会迫使他们最终退出市场。 从以上的两种观点可以看出,有限理性的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交易行为及其后果,但却不主张改变现状,而是顺其自然,让中小投资者自生自灭,要知道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呈现过度反应的倾向,在相当程度上会加剧证券市场的震荡,最终影响整个市场的交易,更谈不上保护其利益。为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中小投资者,加以正确引导,保护其利益,建议如下。一是为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创造良好的经济法律环境。政府部门在制定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时,应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延续性和透明度。在法律制度中应充分体现鼓励长期投资的理念,比如可以采用鼓励长期股票投资的税收制度来限制股票市场中的短期炒作行为,让中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前景树立信心,从而减少中小投资者的盲目冲动性和过度的投资行为。同时,证券监管部门要规范和监督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最大程度地避免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可能对中小投资者造成的伤害,比如可以开设中小投资者维权热线,制定“打击会计信息欺诈有奖举报实施细则”,并通过媒体对社会公告,鼓励全社会对会计信息欺诈进行监督、举报。二是为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创造稳定的经济政策环境。政府部门应尽可能减少政策风险对市场及中小投资者行为的震荡,避免“政出多门、朝令夕改”的现象,使政策更接近投资者的心理认同,减少政策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行为的过度干预,使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向着更加理性的方向发展。三是为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创造优越的人文环境。证券监管部门或中介机构要担负起积极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的任务,可以考虑设立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民间组织。 三、加强监督,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实现资本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使证券市场健康的向前发展。通过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从源头上铲除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机理。修订后的公司法十分重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等。这些规定都极大的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但这些还远远不够,比如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法律上对控股股东的权力应加以限制,赋予监事会实质上的权力等。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尚需进一步的努力。
Ⅶ 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存在哪些问题
你遇对人了。我这有点资料 可能会给你点帮助 就拿证券市场来举例子 证券市场版在积极促进社会和经济发权展的同时,一直伴随着大股东和庄家侵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即使是在证券市场高度发达和制度健全的美国,侵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照样存在。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体时期出现的产物,从投资者结构、监管方式、股市的波动性、市场微观结构以及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上看都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兴的证券市场。一、 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现状 (一)、虚高的新股上市使中小投资者的股权受到严重损害 (二)、大股东的关联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侵害 1、业务经营中的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 2、资产重组中的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 3、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高,权益受损后得不到赔偿 二、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不力原因分析 (一)立法不健全(二)证券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 (三)政策方面的无常变动
Ⅷ 求一篇关于《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的外文文献,5000词至少,注明出处最好能提供中文翻译
外文文献有,翻译没有,翻译得靠你自己了,如果需要直接网络私信或者Hi中留言贴出问题的链接地址及邮箱地址即可,希望能满足你的需要,能帮到你,并请及时知道评价,多多给点悬赏分吧,急用的话请多选赏点分吧,这样更多的知友才会及时帮到你,我找到也是很花时间的
Ⅸ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员工待遇问题。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一项事关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需要政府、企业、银行及社会各方面协调配合,采取积极措施,共同化解:自我发展能力和信用观念是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最终解决融资难问题的根本出路。要认识到诚实守信是增加中小企业贷款,融洽银企关系最好的办法,坚持诚信守信,提高资信度,依靠良好的信用、真实的信息赢得银行的信任和支持;银行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开展金融创新。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支持中小企业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估、授信以及贷款审批制度;政府部门要大力
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建设。政府应在信息供给、改进服务、创造环境等方面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大力宣传信用观念,重塑社会信用秩序,优化社会信用环境。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焦点问题。中小企业融资难,不仅困扰着企业自身的发展,也严重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成为当前政府、企业和银行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认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一项事关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需要政府、企业、银行及社会各方面协调配合,采取积极措施,共同化解。
中小企业发展受困于资金匮乏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科技进步、解决就业、扩大出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目前已经占到全部企业数量的99%,吸纳了全社会75%的就业人员,提供的出口占出口总额的68%,提供了48%的税收收入,创造了全国70%的新增工业产值和59%的国内生产总值。毋庸置疑,中小企业是中国经济活力的重要源泉。但与中小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形成反差的是,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融资困难长期困扰着中小企业的发展。按照银监会的统计数据,当前银行贷款不断向大客户集中。截至今年6月底,贷款余额亿元以上的大客户在全国17家最大银行中,数量比重不足0.5%,贷款余额比重却超过50%。创造中国近六成GDP的中小企业,目前仅占主要金融机构贷款的16%。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陕西也比较突出。截止2005年5月末,陕西省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3882.8亿元,较年初增加121.8亿元,同比少增38.7亿元。1—5月统计数据显示,信贷集中趋势进一步加剧,各金融机构对农业、能源、电力、交通、通讯以及电子、航空等优势行业的贷款增加78.1亿元,占全部短期贷款增加额的114.1%。另一组数据也显示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最近,有课题组对陕西铜川市10户中小企业融资情况的调查显示:2004年贷款额18900万元,较2003年13100万元增长2.29%。2004年民间融资800万,较2003年500万元增长60%。此结构和趋势说明,中小企业银行融资增长缓慢。
由于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中小企业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流动资金周转困难,规模扩张受阻,设备陈旧难以及更新、技术开发投入不足等情况,阻碍了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内忧外患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总体来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形成,有其客观原因:一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商业银行进一步强化了信贷管理,上收信贷审批权限。同时,股份制改造强化了商业银行风险控制和内部核算商业银行,减缓了信贷投放。二是“德隆系”特别是达尔曼等民营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致使陕西辖区内多家金融机构贷款出现风险,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的信心受到重挫,对发放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贷款顾虑重重。四是部分项目和企业自身存在不足,影响商业银行的贷款发放。从项目方面看,有些项目投资者的资本金不能按期到位。从企业方面看,部分企业取得贷款后,改变了贷款用途,商业银行被迫停止了贷款再投入;部分企业资金需求旺盛,但自身素质差、负债过高、盈利状况不佳、现金流难以保证贷款偿还,主要靠融资转化维持经营,资金链脆弱;部分企业面临改制,改制方案不明确,可能造成对银行债权的不利影响。四是民间融资活跃,扩大了社会融资总量,减少了银行资金需求。近年来,民间借贷有了较快的发展,在大中城市,民间借贷成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其短期项目的主要资金来源,而在部分落后偏远山区,民间借贷为企业、农户提供了又一条资金供给渠道。五是社会信用环境欠佳,商业银行资产保全存在一定难度,影响了信贷投放。目前一些企业和个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商业银行在依法收贷、保全资产的政策环境、司法环境都不宽松,往往会遇到较大阻力,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银行与企业的信用关系,影响了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在具体的操作环节,也出现了一定的分化现象:企业有效益、产品有市场、拥有知名品牌、企业资信状况良好、资产收益率高、经营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比较宽松,是银行追逐的优质客户。企业产品和技术落后、信用度差、内部管理粗放、企业经营长期亏损的中小企业,难以满足银行贷款的基本条件,得不到银行的支持,这也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规律的必然结果。当前,一些有一定市场前景、经营状况一般、资产负债率偏高、信用状况一般、基本能够满足融资条件的中小企业,由于受注册资本较少、经营规模较小、资产总量不多、资产变现能力弱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出现了融资难的情况。这些企业可能会在市场竞争中发展起来,也很可能被市场淘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就是要下决心解决这部分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通过细分,可以发现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既有企业自身的原因,也有银行体制和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的原因。
中小企业方面:一是中小企业及其融资需求特点决定了其先天的融资劣势。中小企业规模较小、变化大、风险高、自我约束能力弱的特点,决定了其在市场竞争中极易受到冲击,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中小企业普遍贷款数量少、频次多、要求急,使银行支出成本与潜在收益不对称,从而降低了银行贷款的积极性。二是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信息不透明,财务报表不规范,造成银行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了银行贷款的风险和审查成本。三是总体经营业绩不佳,持续经营能力不足,银行对偿债能力心存顾虑。四是总体信用状况较差,特别是一些企业信用观念淡薄,恶意逃债、废债、赖债,严重损害了中小企业的形象。
银行方面:一是信贷政策不配套。银行经营坚持风险平衡原则,在目前中小企业信贷政策不完善的情况下,仅靠利率机制难以补偿银行承担的高风险和高成本。二是贷款担保方式不灵活,创新不足。担保是银行为防止信息不对称与道德风险,保障信贷资产安全性的手段,也是银行进行商业化运作的客观要求。但在目前中小企业普遍难以达到担保条件的情况下,银行缺乏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三是商业化的经营机制客观上制约了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银行普遍实行“集中管理,集约经营”,信贷权集中上收,基层行的授信额度减少,申报环节增加,审批时间延长。推行贷款责任人和终身追究制度,基层信贷人员开发中小企业客户积极性不高。四是缺乏中小企业信用评估标准。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主要以大企业的标准和指标作为参照,还没有建立起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
机制和环境方面:一是我国目前设立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虽达到2000多家,但累计受保企业达19万户,累计担保金额不过3000多亿元,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作用发挥不充分。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担保方式单一,多以房产、设备抵押为主,信用担保尤其是第三方担保机构担保很少。担保机构存在着数量少、担保能力弱、担保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其功能作用未有效发挥出来。二是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不健全。从事中小企业征信活动和信用评价的资信评级机构缺乏,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估主要通过金融机构内部评定进行,少有信用中介机构参与,使得银行和中小企业双方的融资成本增加。
为中小企业融通资金血脉需多管齐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一项事关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需要政府、企业、银行及社会各方面协调配合,采取积极措施,共同化解。
中小企业要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和信用观念。自我发展能力和信用观念是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最终解决融资难问题的根本出路。中小企业要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增加经济效益,改进生产技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逐步增强对信贷资金的吸引力。要认识到诚实守信是增加中小企业贷款,融洽银企关系最好的办法,坚持诚信守信,提高资信度,依靠良好的信用、真实的信息赢得银行的信任和支持。
银行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开展金融创新。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支持中小企业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估、授信以及贷款审批制度。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引入买方贷款、融资租赁业务、保理业务、定额透支等信贷模式。逐步探索和扩大担保范围,可以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开展无形资产(如专利)抵押贷款、应收帐款抵押贷款和存货抵押贷款等信贷业务。要发挥职能优势,完善服务功能,改善金融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提高经营效益,共同抵御市场风险。积极开展与风险投资基金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中小企业顺利融资。
政府部门要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建设。政府应在信息供给、改进服务、创造环境等方面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大力宣传信用观念,重塑社会信用秩序,优化社会信用环境。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体制和服务体系,向企业提供技术开发、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的综合素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公开不良信用记录,逐步实现中小企业信用监督的社会化。加强法制建设,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为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进一步培育和完善信用担保市场。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损失补偿机制。增加对担保公司的资金投入,提升其担保能力。鼓励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鼓励民间资本或有条件的企业投资创办民营担保机构,政策上给予扶持。鼓励中小企业联合出资,建立联保、互保性质的担保机构,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加强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监管。
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完善包括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产权交易、信用评级、审计服务等旨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介组织。加强对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内控制度、财务规划等方面的辅导培训,为中小企业发展培训人才。建立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估体系,有效规范中小企业信用评估和中介机构的征信行为。
Ⅹ 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这可以说是管理层经常说反复说的一句话。但实际上做起来并不然。管理层首先保护的是融资,保护融资实际上保护的是非流通股股东也就是大股东的利益。你看股市无论怎样低迷,投资者无论怎样怨声载道,舆论界无论怎样呼吁给予股市以休养生息,但停发、减发新股就是不松口,融资多少似乎关系到管理层的政绩。
为什么重融资呢?这和管理层对股市定位的认识有关,高层的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股市这个东西就是用来融资的,所以这些年先后提出了股市要为国企脱贫解困服务、要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等口号。但是,股市的功能绝不只是一个融资,还有优化资源配置、兼并重组等多种功能,其中重要的功能就是股市是一个投资的场所,投资是要讲回报的,要让投资者在股市中能够正常赚钱,要让投资者分享国民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成果。不扭转管理层对股市定位认识的偏差,只是融资融资再融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就不能落到实处。
而在流通股投资者当中管理层又是保护机构投资者,一事当前先想的是机构。比如这次“试行询价制度”,一下子就把询价对象定成了“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要知道这种询价最后是要把新股发行筹码的20%-50%配售给这些机构投资者的。按目前中国股市的状况来看,一、二级市场肯定会是有利润可赚的。为什么不让中小投资者参与询价?在管理层眼里,中小投资者根本就是没有资格的,干不了询价这个事。其实7000万中小投资者当中,什么样的人才全有,定价定得比机构准的人才也有,研究行业、研究上市公司质地比机构研究得还深还细的人才也有,因为这是7000万人,这是群众,群众才是真正的英雄。
要想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除了要改变管理层的一些观念认识外,还应该充分认识中小投资者的作用。从目前中国股市的情况来看中小投资者数量是最多的,有几千万人。从历史和现实的贡献看,中小投资者的贡献又是最大的,中国股市自成立以来,至今已融资9000亿元,主要是中小股东的血汗钱。假如没有中小投资者的参加,中国股市成立不起来,也走不到今天,是中小投资者支撑了中国股市这片天。但中小投资者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到2003年底,投资者共交印花税1965亿,上市公司分红1844亿,而流通股股东只分得600多亿,再除去20%个人所得税,只得500亿左右。所以中小投资者的分红远不如交的印花税多。中小投资者总体算账是亏损的。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是尊重历史,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就是保护人民群众,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就是保护中国股市,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就是促进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