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国现在关于非公募基金有哪些法律法规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Public Fund)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 私募基金募集是相对于公募募集而言,是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募集和私募基金募集。去年底,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今年2月,证监会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也起草了相关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规则。私募基金“合法化”之路再迈一大步。据了解,《暂行办法》修改完善后拟与新基金法同步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❷ 投资管理公司可以对企业进债权投资吗
摘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要严格按照2864号文及其备案指引文件的有关要求,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运营。发现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发放货款等违规行为的,要通加其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整改的,要按上款要求列为“运作管理不合规股权投资企业、运作管理不合规受托管理机构”,并在相应国家或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但并未在国家发改委网站上找到发改委公告其处罚股权投资企业违规发放货款(包括委托货款、提供股东借款、债转股投资等)的案例。
❸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什么时间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9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略),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不过现在已经过期了吧
❹ 排排网名片: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投资于非标债权
私募抄基金不能投资非袭标。2017年8月30日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条例适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只能投资于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❺ 《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将给管理人登记带来哪些新
一、夯实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基础
01
众所周知,目前私募基金业务领域内的立法体系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处于“法律”地位,是私募领域内的最高层级的法规。本次征求意见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立法层级上则属于行政法规,效力等级仅次于《证券投资基金法》。
此前法务部曾发文《私募基金监管法规体系全景扫描丨专题研究》,对私募基金设立、运营等涉及的法规体系进行扫描;还曾发文《私募基金逐步构建“7+2”自律体系丨专题研究》,解析私募基金构建的是“7+2”自律体系。
随着本次征求意见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出台,私募行业的“一法、一规、三规章、七办法、两指引”的监管体系将搭建完毕。具体是指:
【一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规】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三规章】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令[105]号)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行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07月14日,证监会公告[2016]13号)
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2日,证监会令第130号)
【七办法】
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2014年2月7日,计划修订)
2、《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7月24日,计划修订)
3、《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6年2月4日)
4、《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年4月15日)
5、《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3月1日)
6、《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未出)
7、《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未出)
【两指引】
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2016年2月1日)
2、《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2016年4月18日)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趋严”
02
征求意见稿在第二章设专章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加以规范。虽然具体条文仅有八条,但通读下来,我们的感觉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日趋严格,对登记为管理人的机构要求更加规范严格。
1、明确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这一规定明确的将自然人排除在管理人之外。
事实上,这一规定沿袭了中基协目前的做法。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中:“二、自然人是否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2、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的“软硬件”条件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有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营业场所、从业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风控合规、内部稽核监控和信息安全等制度”。
目前,律师事务所在为私募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时,会重点审核申请机构的“人、财、物以及相关制度”能否满足私募机构日常业务所需。征求意见稿此次则对私募机构提出了“软、硬件”方面的基本要求:“硬件”条件包括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1)营业场所;(2)从业人员;(3)安全防范设施;(4)与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软件”条件则包括(1)风控合规制度;(2)内部稽核监控制度;(3)信息安全制度。
3、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正式开展业务前履行登记手续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前向基金行业协会提交相关材料,履行登记手续。”同时,第十二条明确:“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本条例规定的投资活动。”
需要提醒关注的是,除现行要求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内部制度等文件外,再次重申强调要求提供“资本证明文件”,并要求将“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或者合伙人名单”作为单独文件提交。根据经验,中基协认可的“资本证明文件”是指银行对账单、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工商部门的登记资料中,如果能够反映出资情况的,只要提供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书面文件,也能为中基协所接受。
4、明确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主要股东的负面情形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了“犯罪、行政处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负面情形。对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判断,今后可能需要申请机构及其股东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而“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税收、海关等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判断,则仍将依靠申请机构自身出具的《承诺书》。对于净资产及负债比的判断,则须借助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判断,则须查验相关裁判文书,并由申请机构及股东出具相应《承诺书》。同时,我们认为,对于申请机构或是作为单位的股东方,需要查验其财务报表,特别是各项应付款情况,结合具体材料对是否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出判断。
5、规范董监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任职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以“负面清单”方式对董监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任职要求作出了明确。大多内容源于《公司法》关于董监高的任职要求,但高于《公司法》的要求。另外增加了“因违法行为被开除”和“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特殊人员限制。
今后对申请机构的董监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的任职资格审查事项增加。该等人员,除须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外,还须结合其履历进行必要的调查。
6、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被注销登记的情形
(1)管理人自身原因:包括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具备“软硬件”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情节严重的。
(2)管理人自行申请注销登记的。
(3)因产品原因:包括登记后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的;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盘后,12个月内未备案私募基金的。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期限不变
03
根据目前的规定及操作实践,通常在《法律意见书》正式提交后1-2周内会有一次意见反馈。而每次反馈意见后,申请机构重新补提法律意见书后,审核日期须重新计算。因此,在实践操作中,“意见反馈”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期限中的“不可测因素”。
本次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基金行业协会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办结登记手续。”
于是乎有人将之解读为审核周期将“大幅缩短”。对此,我们有不同看法。我们认为,规定中的“协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仅针对申请机构“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而非协会对申报内容的实质审核。事实上,此处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在实践操作中已无实际意义,因为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均通过资产管理综合报送平台电子报送,如果出现“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则根本无法通过系统提交。至于受理登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中基协仍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核,仍可能提出“反馈意见”。
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期限并不会因为条例的实施而发生根本性变化,也无法改变目前实务中协会多次反馈、登记周期过长的现状。这一状况的改善,只能寄希望于中基协操作口径的变化或是《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的修订。
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第九条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第三章合格投资者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❼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 起草背景
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该法第10章对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管理人登记、基金托管、募集方式、基金合同、基金备案、信息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转为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条件等作了原则规定。该法第32条还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根据法律的授权以及当前资产管理行业的格局,我会应当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细化相关制度安排,具体落实法律规定。为此,我会起草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暂行办法》),以规范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
考虑到私募基金运作形式灵活、投资者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及风险承受能力,且不面向公众发行,外部风险相对较小等特点,对其进行监管应当明显区别于对公募基金的监管。因此,《暂行办法》始终贯穿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实施适度行政监管的指导思想,主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合格投资者标准、基金宣传推介、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管理等法律明确要求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和细化。此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严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欺诈客户以及“老鼠仓”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底线作了规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不设准入门槛,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情况、基金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目前阶段,立法的目的是将大部分现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纳入监管,明确其法律地位,掌握其基本情况,同时以不改变现有私募基金行业运营现状、不增加其监管成本为原则,主要通过行业自律以及事后检查、处罚等手段进行监管。
❽ 私募基金其他类备案为什么这么火
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出台以后,将 其他类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财产可以投资的对象做出了限缩规定,把投资债权的私募基金推向了风口浪尖。截至去年年底,其他类私募的投资基金管理人为446家,管理基金规模为4353亿元。到了今年8月底,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数量增加至 759 家,管理基金规模达到 1.60 万亿元。无论是管理人数量还是规模均实现了跨越式增长,尤其是管理规模,今年以来大增了2.67倍,而目前证券类私募管理规模仅为2.25万亿,业内人士预计按此趋势发展, 其他类私募规模将很快超越证券私募规模。
2、其他类私募基金增长迅速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一方面是由于今年4月份中基协要求已登记的多类业务类型、兼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则进行整改,只能选择一类作为展业范围,确认自身机构的类型。由于其他类私募牌照获取难度逐渐加大,所以约有200多家私募选择其他类私募作为唯一的业务类型。这也就造成了今年5月底,其他类私募管理规模从4月底的6294亿瞬间增加至1.22万亿。
另一方面,今年以来金融去杠杆导致通道业务受限,而市场对于非标资产需求依然旺盛,尤其是权益类资产需求较之前有所扩大,所以一些银行委外资金和信托计划就通过其他类私募基金,发行相关产品,配置包括高等级信用债等在内的债权类资产。而由此一来,市场上的私募基金规模急剧扩容。中基协的相关备案系统显示, 其他类私募基金的投资领域包括“非标债权”。依据银监会8号文,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能够投资非标债权,是其他类私募基金区别于另外两种类型私募的最大特点,这也是为什么今年以来其他类私募基金活跃的主要因素。今年上半年其他私募发行的基金产品收益率大概在8%-9%左右。
3、成功备案私募来头不小
虽然其他类私募基金市场活跃,规模显著增加,但其他类私募备案的审核门槛也在逐步提高。截至9月底,实际上今年新增的其他类私募基金的数量一共才74家。2016年其他类私募备案115家,2015年备案家数为412家。
据中基协数据显示,8月份和9月份一共新增了13家其他类私募管理人备案,而这些私募的股东背景都来头不小。
8月份,一共有4家其他类私募管理人备案,分别是深圳市招商平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家铂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兴沣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畅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平安的股东背景自不必说;上海东家铂睿资产其背后是京东金融控股;嘉兴沣浚的股东背景中,主要由长城人寿、农银人寿、吉祥人寿等一堆险资构成,只有宁波畅捷是自然人股东。
9月份,一共有9家其他类私募管理人备案。上海谨睿、贺天(上海)资产、国融鼎辉、马钢(杭州)投资、郑州航空港云港基金、浙江披祥、深圳光大等7家均是国资背景。
随着其他类私募基金备案门槛的收紧 , 一方面要求注册机构的股东要有强大的股东背景,一般国资背景最常见,或者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才有可能拿下牌照;另一方面,市场稀缺性也导致其他私募基金牌照的市场价格水涨船高。
❾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何时正式发布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9月30日前,是9月份还在征求意见稿,估计还没有那么快的
❿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法律分析:《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是为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由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7月14日发布,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