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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交易管理机制

发布时间:2021-01-23 16:50:58

Ⅰ 证券期权交易的机制

主要变化有:
1.为混业经营预留政策空间

现行证券法(以下简称原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修订后的法律(以下简称新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出现了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特别是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新法增加“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将既成事实合法化,并为以后金融改革留下空间。

2.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

原法: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新法: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修改理由:实践证明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国外有的期货交易所已推出中国股指期货,如果国内不能开办金融期货交易品种,不能提供股指期货等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国股票的现货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境内外割据,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安全运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3.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

原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新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修改理由: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不应该限制和严格界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的问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

4.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

原法: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新法: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修改理由: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发展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国资本市场均建立了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通过融资融券可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风险回避手段,提高资金利用率。融资融券也是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础,因此应在国家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严格监管条件下分步组织实施。

5.取消禁止银行资金入市规定

原法: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新法: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修改理由:银行资金入市属于银行监管范畴,受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调整,没有必要在证券法中规定,而且对于其它渠道流入的违规资金都应作出限制。参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作出上述修改。

6.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增加理由: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参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

7.增加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增加理由: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勤勉尽责甚至弄虚作假,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此增加规定了上述人员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

8.建立发行申请的预披露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增加理由: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

9.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增加理由:通过建立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保护措施来加强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成熟资本市场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事后保护措施之一,值得借鉴。

10.对公开发行行为作出界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增加理由:一些企业采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社会危害性很大。为打击非法发行行为,增加上述规定。

11.增加发行失败制度的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增加理由:为了促进发行的市场化,降低证券公司采用单一包销方式所带来的承销风险,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引入这一制度。

12.改革证券账户开立制度

原法: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
新法: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为了扩大对外开放,我国已经引入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并允许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对现行证券开户制度应进行调整。

13.公司涉嫌犯罪应予公告

原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修改理由:公司涉嫌犯罪也是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有权获悉。

14.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
增加理由: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明确规定结算业务的基本要求和保证交收的基本原则、措施和手段。

15.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留下空间

原法: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新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修改理由: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股权转让制度,作出上述修改。

16.增加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

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修改理由:证券违法行为具有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有必要强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和执法手段,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以便及时查明案情,打击违法犯罪。

17.对监管机构及人员加以制约

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同时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修改理由: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行使权力作出必要约束,严格规定其执行权力的程序。

18.上市申请人与证交所属民事关系

原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新法: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修改理由: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依据法定上市条件和交易所上市规则对证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属于自律管理。经审核同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与上市申请人签订上市协议,通过上市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上市申请人对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按民事关系处理。

19.股评误导投资者需赔偿

原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新法: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理由:目前证券投资咨询业比较混乱,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有必要对此进行规范,保护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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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证券交易机制的证券交易机制类型

从交易时间的连续特点划分,有定期交易和连续交易。在定期交易中,成交的时点是不连续的。在某一段时间到达的投资者的委托订单并不是马上成交,而是要先存储起来,然后在某一约定的时刻加以匹配。在连续交易中,并非意味着交易一定是连续的,而是指在营业时问里订单匹配可以连续不断地进行。因此,两个投资者下达的买卖指令,只要符合成交条件就可以立即成交,而不必再等待一段时问定期成交。
这两种交易机制有着不同的特点。定期交易的特点有:第一,批量指令可以提供价格的稳定性;第二,指令执行和结算的成本相对比较低。连续交易的特点有:第一,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交易的即时性;第二,交易过程中可以反映更多的市场价格信息。 从交易价格的决定特点划分,有指令驱动和报价驱动。指令驱动是一种竞价市场,也称为“订单驱动市场”。在竞价市场中,证券交易价格是由市场上的买方订单和卖方订单共同驱动的。如果采用经纪商制度,投资者在竞价市场中将自己的买卖指令报给自己的经纪商,然后经纪商持买卖订单进入市场,市场交易中心以买卖双向价格为基准进行撮合。报价驱动是一种连续交易商市场,或称“做市商市场”。在这一市场中,证券交易的买价和卖价都由做市商给出,做市商将根据市场的买卖力量和自身情况进行证券的双向报价。投资者之间并不直接成交,而是从做市商手中买进证券或向做市商卖出证券。做市商在其所报的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或证券与投资者交易。做市商的收入来源是买卖证券的差价。
这两种交易机制也有着不同的特点。指令驱动的特点有:第一,证券交易价格由买方和卖方的力量直接决定;第二,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对手是其他投资者。报价驱动的特点有:第一,证券成交价格的形成由做市商决定;第二,投资者买卖证券都以做市商为对手,与其他投资者不发生直接关系。

Ⅲ 证券投资的基本环节是什么

1、开户的委托
抄证券交易袭账户:证券账户相当于投资者的证劵存折,通常是指证券登记机构为投资者设立的用于准确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名称、数量以及相应权益和变动情况。
资金账户:开设资金账户时,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保证金,并与证券经纪商签订协议委托其代理证券交易并到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办理进行相应的证券与资金的登记、清算、交割。
委托:是指在现行的交易机构下,交易所并不直接面对投资者办理交易,投资者必须通过交易所的会员(证券经纪商)办理,投资者需要委托证券商代理交易,向证券商下达证券交易的指令。
2、价格确定与成交
交易机制:a.报价驱动交易机制,也就是做市商制度。b.指令驱动的竞价交易机制。
做市商:通过提供买卖报价为金融产品制造市场的证券商。
做市商制度:就是以做市商报价形成交易价格驱动交易实现的证券交易形式。
交易机制可分为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3、清算与交割
证券清算:是指计算在证券交易日交易双方应收应付金额的特定程序。
交割:是指这个程序中卖方向买方交付证券以及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的过程。(11会计)

Ⅳ 证券投资的问题

如果你要的是答卷上高分答案,我这没有;如果你要的是真正学识、能力上的答案,那我就这一句,你就在答卷上写:我不跟你这些炒股不赚钱的人叨叨这些八股文。

也许你觉得我狂妄、疯癫。可我现在的确是清醒、理智的给你打字解答你问题。
类比一下助你理解吧;股市赢利,相当大程度和情欲的追求相似。由于你们没接触过股票交易,但人却处在青春期后,所以类比情欲、恋爱比较容易理解些;所你老师的那些问题完全可以类比成:(下面的命题是以你是男同学的角色提出的)
1交易策略的设计(2分) 选择什么样的股票,什么行业的股票?
1追求策略的设计(2分) 选择什么样的女孩,什么职业(专长)的女孩?
2,基本盈利模式的选取:比如激进型什么的,就要满仓购买,不能前后矛盾(2分)
2,基本追求模式的选取:比如激进型什么的,就要全身心投入,不能三心二意(2分)
3,风险控制机制的确立 (2分)
3,遭到拒绝后措施的确立 (2分)
4,分析工具的选取,如MACD,威廉指标等 (8分)
4,甄别对象方法的选取,如穿戴气质,个人爱好、模样身材、家务常识等 (8分)
5,交易方案要程序化 (2分)
5,追求方案要程序化 (2分)(从这一点就看出出题人对股票操作的无知。当然,股票交易操作并非不能程序化,但彼程序和此程序在理解上有着本质的不同,等你能独立操作了,你就知道区别在哪了,几乎犹如追求不同的女孩子一样,能程序化吗?不能!一点套路都没有吗?又有。)
6,时机的选择 (2分)
6,时机的选择 (2分) (搞得满专业、很高级啊!多少人都想做到成功选时交易; 知道股神巴菲特怎么揶揄选时交易的人吗?让他先去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历史再去出个经过大脑的题)

很明显,纸上谈兵的可怕和可笑是什么!
你可以选择他喜欢的他认同的,或者答卷式的答案给他;但请将我的这番话语记在心中。
这是个层次问题,是个境界问题;所以祝愿你有一天也投资股市并能独立操作赢利,那时你将认为我的话是实践得来的,是生活式的!

Ⅳ 中国股票交易机制是什么

股票交易机制是证券市场具体交易制度设计的基础,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其设计依据就是定期交易和连续交易的不同机制。

从交易时间的连续特点划分,有定期交易和连续交易。在定期交易中,成交的时点是不连续的。在某一段时间到达的投资者的委托订单并不是马上成交,而是要先存储起来,然后在某一约定的时刻加以匹配。在连续交易中,并非意味着交易一定是连续的,而是指在营业时问里订单匹配可以连续不断地进行。

因此,两个投资者下达的买卖指令,只要符合成交条件就可以立即成交,而不必再等待一段时问定期成交。

定期交易的特点有:

第一,批量指令可以提供价格的稳定性;

第二,指令执行和结算的成本相对比较低。

连续交易的特点有:

第一,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交易的即时性;

第二,交易过程中可以反映更多的市场价格信息。

(5)证券投资交易管理机制扩展阅读:

特点:

1、流动性

证券的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生存的条件。如果证券市场缺乏流动性,或者说不能提供充分的流动性,证券市场的功能就要受到影响。

2、稳定性

证券市场的稳定性是指证券价格的波动程度。一般来说,稳定性好的市场,其价格波动性比较小,或者说其调节平衡的能力比较强。从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角度看,保持证券价格的相对稳定、防止证券价格大幅度波动是必要的。

3、有效性

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包含两方面的要求:

一是证券市场的高效率;

二是证券市场的低成本。其中,高效率又包含两方面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证券交易机制

Ⅵ 什么是证券投资与管理专业 谢谢

专业来特色:本专业注重强化源专业技能,使学生在掌握证券投资与管理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具备获取信息、分析信息、解读政策的能力,能够结合市场实际进行投资分析、资产管理和实际操作,具备较强的从事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投资分析和运作能力,能够处理各项证券投资与管理业务。
核心课程:《财务会计》、《金融基础》、《投资学概论》、《证券市场基础》、《期货交易基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发行与承销》、《公司理财实务》、《个人理财实务》、《保险原理与实务》。
就业方向:本专业毕业生可以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机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公司等企事业单位从事财务会计、证券投资与管理、投资分析、投资顾问、经纪、证券交易、客户管理、理财规划等工作。

Ⅶ 中国证券市场与美国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区别

一、美国

1 、法系

在证券立法方面,一些国家将有关证券发行及交易等同的法令汇集而制成专门的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而另一些国家只是在本国的公司法中附带说明,人们一般将世界各国证券法规体系分成三种:美国式,英国式,欧陆式三大法系。

美国属于美式法系的主要代表。它历史最为悠久,完善。由三个层次的众多法律组成。美国式法系的显著特点是对证券管理制定有专门的法律,在立法中更注重公开原则。美国各州会也有相当的自治权,这些组织的一些规章和条例也可视同立法实施。美国的证券立法,由于其自身历史原因,对公开原则及立法层次更为重视,而民间自律也往往成为准立法。

2 、立法原则与监管体制特征

如前所述,在美国证券立法中,自律管制在监管体制中一直占重要地位。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形成美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同时,美国又在立法过程中始终贯彻着一个基本原则:对竞争的绝对推崇。基于此,美国的证券立法始终力图通过“信息公开”的间接管制来达到保护投资者和公正交易的目的。

但政府监管机构也曾经有过一段时期过分强调了对投资者的保护。而使他们的权利及组织不断膨胀,以至逐渐威胁到了证券经营的稳定,进而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生存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又将重心转移到效率上,使证券业在政府监管的引导下,依靠行业自律,回到“竞争原则”上来。这一原则,集中体现在70 年代后的一系列证券制度改革,其中将在下文中提到的1975 年佣金自由化改革是美国历史上最为彻底的改革。

因此,市场竞争原则和行业自律与政府管制相结合的监管特征贯穿半个多世纪来美国证券立法的整个历史。

3 、券商管理

众所周知,美国的券商不仅在本国有着强大的竞争力,而且在国际上也具有强烈的创新冲动,从而保持了全面的攻势,他们的这种活力不是与生俱来的,是有着内在的制度上的原因。

60 年代后期,由于各种保险基金,养老基金众多的风险投资基金的出现,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日益活跃,逐渐成为市场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他们资金雄厚,交易量大,逐渐成为众多券商争夺的对象。伴随着业务量的飞速增长,投资者对券商的要求也逐步提高。大券商在这一竞争中备受青睐,而中小券商也逐步走向联合,一只只航空母舰纷纷驶向大洋。另一方面,由于固定佣金制使得机构投资者背上了沉重的包袱。随着大笔交易比率的上升,固定佣金日益成为阻碍市场的绊脚石。为此,1975 年佣金自由化改革最终出台。这一改革最终形成了现在美国券商格局。

(1) 券商纷纷推出金融创新。由于佣金自由化,使券商传统的利润之源迅速萎缩,加之行业内竞争的激化,券商只有通过开拓新业务,开发新的金融产品,从而开辟新的财富来源。由于佣金自由化的冲击,券商纷纷收缩各自的业务,由综合型转向专业化。力图在某一领域保有自己领先的地位,力图通过将有限的资源集中于自己擅长的某一方面业务。从而达到突出经营特点,体现差别的目的。

Ⅷ 中纪委回应党员可否买卖股票或证券投资

一般来讲,资金在1万以下的利息都在2.0左右,本金越大,那么利息也就越低高低不就

Ⅸ 证券投资和证券投机的区别有那些

1、认为买债券,固收产品是投资,而买普通股就是投机,这种看法认为债券,固收产品有条款能保本付息,普通股没得本金安全,股息又不确定,所以是投机。应该说这种看法很危险,2018年,大量的企业债券违约,包括信托,P2P理财也有大量暴雷。

先前买入这些安全性极差的所谓债券,固收产品就是彻底的投机行为,而不能否认的是买入一组低估蓝筹龙头股,或者低估指数基金长期看却是一种不错的投资。

2、现金交易是投资,融资或者杠杆保证金交易是投机,这种看法认为投资就是现金交易不能上杠杆和融资,但这只是交易的方式和习惯,即使是ST股,退市股也需要现金交易,不能说这就是投资。而一些套利和对冲交易却需要用到一些融券和保证金交易。

(9)证券投资交易管理机制扩展阅读: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的含义,我们可以看出其性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积少成多的整体组合投资方式,它从广大的投资者那里聚集巨额资金,组建投资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和经营。在这种制度下,资金的运作受到多重监督。

(2)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信托投资方式。

它与一般金融信托关系一样,主要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个关系人,其中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订有信托契约。但证券基金作为金融信托业务的一种形式,又有自己的特点。如从事有价证券投资主要当事人中还有一个不可缺少的托管机构。

Ⅹ 我国证件交易所在证券交易过程中曾经采用什么轻清算交割制度方式从1995年开始实行什么的清算交割制度

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股票、基金、债券及其回购,实行T+1交割制度,即在委托买卖的次日(第二个交易日)进行交割,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成交与否应以第二天的交割单为准,当日的成交回报仅作为参考。B股股票实行T+3交割制度,即在委托买卖后(含委托日)的第四个交易日进行交割。证券如未成交,则不能办理交割手续。
早些年,管理层为了活跃股票交易,曾经允许电脑交易系统即时为成交的委托交割。即当买入股票时,一经成交就立即将投资者记录为在册股东;当卖出股票时,一经成交即将现款划帐到投资者的保证金帐户上。因此,刚买入的股票可以随时卖出,刚卖出收回的资金又可直接用在购买其他股票上,而且不分沪、深市,自由使用(但不可以当日提取现金离开证券部)。这就是纯粹的T+0。
后来发现这种即时交割制度令股市过分投机,考虑再三之后,管理层认为T+1制度比较合理。
T+1制度下,仍然保留了T+0时卖出股票的资金可以即时在保证金帐户中体现并可用于购买其他证券。但买入的股票,不论深、沪交易所,都要等到下午收市后半小时至一小时之后,才将所的交易进行交割和过户。也就是说,对于交易系统而言,一个投资者用其证券帐户(股东代码)买入成交的股票要到下午收市后才被记录到其证券帐户上,因而当日收市前,没有可能将刚买入的股票抛出(因为交易所的电脑系统并没有记录到投资者的证券帐户有相应的股份,就会自动撤回投资者的即日抛出委托)。只有到T+1日后,即次日开市之后才能动用证券帐户记录在案的股票进行卖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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