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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适当性专业投资者

发布时间:2020-12-13 05:04:02

1.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哪些业务不需要双录

7月1日起,来根据《证券期货投自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双录”的工作将在证券期货行业全面铺开,涉及“双录”的业务范围也更加广泛,要求更加细化和严格。日前,深圳辖区的所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已对部分试点业务正式实行“双录”, 深圳证监局还指出已将对机构“双录”实施情况的检查纳入今年辖区机构检查年度工作计划。业内人士表示,协会将制定相关指引细则,进一步细化《办法》的要求。对于“高风险产品”的定义给出最低标准,券商在执行时不可低于该标准。

2.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的金融资产包括哪些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包含对投资者分类,对产品分级,按照风险级别匹配适当的投资者三方面的含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法》不可能规定出非常精准的一一对应的匹配关系。法规如果过细,很可能与实践脱节。为此,就要按照签署“责任状”的逻辑,紧紧抓住经营机构这个“一肩挑两头”的主体,明确经营机构既要按照《法》规定和自律组织规定对投资者分类,又要具体负责对所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分级,制定产品分级的内部管理制度。应该说,能否准确分级是各机构核心竞争力的一种体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是一般的市场参与者,它们既要面对筹资者,又要面对投资者,既要参与规则的制定,又是重量级的规则执行者,堪称市场秩序的主要塑造者之一。因此,必须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它们尽到应尽责任,就是在播撒理性参与市场的种子。《法》从适当性评估义务、风险揭示义务、内部管理义务、普通投资者保护义务等方面细化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履责要求。针对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法》一一列出“负面清单”,规定了可对经营机构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情节严重的处理措施和行政处罚,对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还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可以说,《法》是一部“有牙齿的立法”。如果这部法规能够切实落地,至少买卖不对等、不对称的问题可以得到部分化解。

3.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期货开户怎样办理

开户所抄需要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
2、同名银行账户(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
商品期货开户流程:
1、自然人客户本人需携带所需材料至期货公司营业部网点或证券营业部(ib)办理开户手续。
2、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经纪合同》;《银期转账》等协议书,如实提供固定电话,手机号,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
3、留存影像资料。
股指期货开户条件:
1、资金要求:客户申请开户时期货保证金前5日每日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50万元;
2、基础知识要求: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不低于80分);
3、客户须具备至少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记录;
4、否定性条件要求: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法规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5、风险承受能力综合评估(只针对自然人投资者)包括基本情况(年龄,学历),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综合评分得分在83分以下的,不得申请交易编码。
现在期货公司支持全国网上开户,网上预约,线下面前。

4. 普通投资者怎么应对7月1日证劵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出示资产与收入证明吗

按新规是需要的,所以有意向的投资者抓紧最后的时间办理,新规实施以后就复杂了。

5.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的规定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的

去年该规定将股指期货修订成了金融期货,因为国债期货上市,将国债期货与股指期货并称为金融期货,同时为其他金融期货上市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各会员单位 :
为了配合国债期货上市,与证监会新修订的《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相衔接,协会修改了《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 。该 《管理规则》 已于 8 月 12 日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 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 一三 年 九 月 三 日
——————————————————————————————————————
证监会公告[2010]4号——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4 号

现公布《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五日
————————————————————————————————————————
(《 期货公司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修订) 》于 2010年2月9日发布实施,2013年8月12日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

6. 如何解读“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影响

日前,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制定统一的适当性管理规定,是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部署和"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工作要求,明确、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证券期货市场是一个有风险的专业化市场,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各种产品的功能、特点、复杂程度和风险收益特征千差万别,而广大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也不尽相同,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需要投资者的专业化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相匹配。因此,在资本市场发展实践中有必要注重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防止不当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境外成熟市场均高度重视适当性管理,建立了全面有效的制度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更需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尤显重要。
经营机构与投资者同为资本市场的参与者,但两者的定位和角色迥然不同。经营机构通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获取收益,具有天然的开发更多客户、销售更多产品的冲动,投资者则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相对弱势地位,在金融产品日益丰富、产品结构日趋复杂、交叉销售日益频繁的当今资本市场,两者的这种差别往往更加明显。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正是平衡双方利益诉求、约束经营机构短期利益冲动、增强经营机构长期竞争力,同时提升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一剂良方。
2009年以来,我会陆续在创业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股转系统、私募投资基金等市场、产品或业务中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起到了积极的效果。但这些制度比较零散,相互独立,未覆盖部分高风险产品,而且提出的要求侧重设置准入的门槛,对经营机构的义务规定不够系统和明确。去年股市异常波动中就暴露出分级基金等部分产品的适当性安排不完善、一些机构对适当性制度执行流于形式等问题,造成部分实际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参与了较高风险的业务,遭受了损失。适当性管理构筑的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线,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健全并有效落实的适当性制度,就不会有成熟的经营机构和投资者,也不会有稳定健康的资本市场。
在总结各市场、产品、服务的适当性要求基础上,《办法》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各环节的标准或底线,具体产品或服务的适当性规定应以此为依据。《办法》的核心就是要求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科学分类,把"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客户与产品匹配"、"风险揭示"作为基本的经营原则,不了解客户就卖产品,不把风险讲清楚就卖产品,既背离基本道义,也违反了法律义务,将从自律、监管等各个层面给予相应的处罚。
为此,《办法》构建了一系列看得见、抓得着的制度安排,将这些要求落到实处。一是构建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明确普通和专业投资者基本分类,一定条件下两类投资者可以相互转化,经营机构从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可以对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同时规范了特定市场、产品、服务的投资者准入要求。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规定经营机构是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划分的主体,明确分级的考虑因素,建立了监管部门明确底线要求、行业协会制定产品名录指引、经营机构制定具体分级标准的产品分级体系。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全过程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细化从了解投资者、评估产品、适当性匹配、风险警示到持续符合要求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禁止采取鼓励从业人员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突出适当性义务规定的可操作性,避免成为原则性的"口号立法"。四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经营机构不能证明其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五是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本着有义务必有追责的原则,制定了与义务规定一一对应的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避免《办法》成为无约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没有牙齿的立法",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7. 什么是《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三)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
(四)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五)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会员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的,参照本条执行。
第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获得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七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进行调整。
第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办法及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制定本公司的实施方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
第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复核评估人、开户经办人、客户开发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开展股指期货开户业务,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报交易所备案。交易所无异议的,期货公司会员才能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严格验证投资者资金、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和商品期货交易经历,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股指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风险教育,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的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督促客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委托具有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证券公司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对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
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 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十九条 交易所对期货公司会员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时,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
交易所在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的,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并将有关违规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二十条 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行为的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责令参加培训、增加内控合规自查次数、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责令处分责任人员、限期说明情况、专项调查和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整改、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申请开立新的交易编码、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工作人员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交易所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和取消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撤销任职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法人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须经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才能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其他法人;一般法人系指特殊法人以外的法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专业个人投资者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没有这个定义,只有个人和法人的定义

9. 期货适当性得分多少合适

尽可能的得分高点,通常情况至少要在80分以上。

10.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制定根据什么制定的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
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
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
立承担投资风险。
新规在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也做了修订。主要的修订内容包括四大方面。一是调整资金验证时限,将中金所现行适当性管理制度中“投资者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时点要求调整为“投资者申请开户前连续5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时段要求。二是明确期货公司会员应落实适当性制度执行统一的综合评估、多级审核等要求。三是调整知识测试实施方案。四是取消期货公司会员备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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