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为什么合营的时候,以固定资产出资,未实现的交易损益要计提折旧(cpa,会计
对于评估日至资产交割日之间资产价值的变动,甚至包括评估日至内资产交割日之间企业获容得的收益分配问题,应该在协议中有所约定,但不应该影响实收资本的金额。
为了不影响公司资本保全,一般应对进入公司的资产按评估后的金额补提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折旧或补计摊销,借记“其他应收款”(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产生的净利润归母公司)或“资本公积”(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产生的净利润归新老股东共享),贷记相应的资产项目。
如果其金额较小,不会导致出资人出资不实,影响公司资本保全,则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资产折旧、摊销也可按原账面值进行账务处理。
㈡ 【请教】合并报表入账价值是按照评估基准日定,还是按照资产交割日定
合并报表入账价值是按照评估基准日定,评估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的。
合并基准日是公司协议或公告等中定出的合同预定日期。一般为某月的月末或月初,方便会计核算。购买日是合并实际对价已经支付或支付大部分,完成股权交割的日期。两个日期即使不是同一日,相差时间也不应该太大。
实际操作中,如果时间确实很长,且导致评估增值的流动或非流动资产所有权仍属于被收购企业,可以根据评估增值情况确认保留的增值部分。如固定资产增值,可根据折旧政策计提评估日和购买日之间的折旧计算。
在合并报表中,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和子公司净资产要抵消,子公司的净资产是通过将子公司全部资产和全部负债并入合并报表后相减反映在合并报表净资产中,如果不是全资子公司,合并报表的净资产中同时反映少数股东权益。
例如合并时子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是1亿,这个1亿就全部在合并报表净资产中,如果母公司持股80%,其余20%在合并报表中以少数股东权益反映。
如果有其他子公司想取得这80%的股权,其合并成本就是1亿×80%=8千万。如果其他控制方并不想把80%的股份全部拿走,只想取得60%的股权,其合并成本就是6000万。
(2)资产投资评估日与交割日折旧扣除扩展阅读
评估基准日的选取:
(1) 转让评估所选基准日必须是权益有效期内;所选基准日应与评估工作时间不远于2个月;基准日原则上应选在年底、月底。
(2)矿业权评估选取基准日应考虑方便资料的收集、评估计算及与相关行为等衔接。
(3) 矿业权评估结果备案或确认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半年内提交。
资产评估是为特定的经济行为服务的,选择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 资产评估是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估算。这一时点通常以“日”来表示,被称作评估基准日,又称估价期日。它是确定资产状况和资产价值的基准时间,也是评估结论开始成立的一个特定时日。
㈢ 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的期间损益国家有何规定
都会在股权转让协议里面予以明确,如果双方有框架协议爱现的一般评估基准日到股权交割日之间,为双方共管期,由股权受让人承担相关损益。
㈣ 固定资产出资,评估日到交割日计提的折旧如何处理
对于评估日至资产交割日之间资产价值的变动,甚至包括评估日至资产交割日之间企业获得的收专益分配问题,应属该在协议中有所约定,但不应该影响实收资本的金额。
为了不影响公司资本保全,一般应对进入公司的资产按评估后的金额补提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折旧或补计摊销,借记“其他应收款”(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产生的净利润归母公司)或“资本公积”(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产生的净利润归新老股东共享),贷记相应的资产项目。
如果其金额较小,不会导致出资人出资不实,影响公司资本保全,则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资产折旧、摊销也可按原账面值进行账务处理。
㈤ 资产经过评估后增值的,其折旧怎么计提
实物资产出资的,已经评估并由股东各方确实的评估价值入账(股东确实的价内值一般不能超过评容估值的,否则验资时注册会计师不会同意的);折旧年限可以选择剩余可使用年限,按税法要求剩余年限不得低于总的折旧年限减已使用年限,但折旧年限是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范畴,不一定与税法完全一致,有差异的进行纳税调整即可,因此这个问题由公司管理层作决定。
㈥ 资产评估中的折旧与会计的折旧有什么区别
1、折旧的实质和目的不同
评估上的折旧,实质是评估建筑物的重置成本至评估基准日的价值减损,即估算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建筑物价值的贬值或损失。
因此准确地说,估价上的“折旧”不是原本意义上的折旧,而是一种减价修正,其目的是通过这种减价修正求得建筑物在评估基准日的现值。
会计上的折旧实质是建筑物这种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在产品成本中的分摊,其目的是使该固定资产的原始取得价值,通过折旧这种价值转移(摊销)形式而收回。
2、折旧年限不同
建筑物耐用年限一般分为自然耐用年限(物理寿命、自然寿命)和经济耐用年限,前者是指建筑物自建造完成之日起因使用、自然磨损达到不堪使用的年数。
后者是指建筑物自建造完成之日起,至建筑物使用收益与其使用成本相抵时点的持续时间。
3、确定折旧时对维修费用的处理方法不同
建筑物因使用、自然等原因,往往会造成建筑物的破损,于是就有了为保持其正常运转和使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的维护和修理;为了改进其性能、质量甚至延长其使用寿命的改良(改建、扩建)。
以经济上是否合理为标准,对建筑物的损耗分为可修复损耗和不可修复损耗两部分。
可修复损耗是指为了对各种原因引起的建筑物损耗进行修复,所投入的成本小于或等于修复后建筑物价值的增加,或小于或等于所得到的收益回报。
㈦ 评估基准日与公司设立登记日间,固定资产的折旧是按评估前标准计提还是按评估后标准计提
原公司固定资产按评估前的标准提,新公司按评估报告做,还要考虑这一期间的增减。
㈧ 评估入帐固定资产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问:改制新建企业接受原单位固定资产无发票,按评估净值入帐,计提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77号)规定:四,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050号)规定: 三,企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077号)第四条的规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因此,增值部分应该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增值部分的折旧和推销不可以在税前扣除,折旧年限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按照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等综合因素确定。
㈨ 固定资产根据评估价值计提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内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容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不符合上述规定,即评估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㈩ 固定资产评估后折旧如何提
实物资产出资来的,已经评估并源由股东各方确实的评估价值入账(股东确实的价值一般不能超过评估值的,否则验资时注册会计师不会同意的);折旧年限可以选择剩余可使用年限,按税法要求剩余年限不得低于总的折旧年限减已使用年限,但折旧年限是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范畴,不一定与税法完全一致,有差异的进行纳税调整即可,因此这个问题由公司管理层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