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叫AAA级企业,三A级企业有什么具体规定
是中国各银行对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中,得分最高的企业。其信用程度高,合同履约能力强。该类企业具有优秀的信用纪录,经营状况佳,盈利能力强,发展前景广阔。
1.AAA企业。得分为90分(含)以上,且资产负债率、利息偿还率和到期信用偿付率指标得分均为满分,现金流量指标得分不得低于5分,有一项达不到要求,最高只能评定为AA级。
2·AA级企业。得分为80分(含)~90分(不含),且资产负债率、利息偿还率指标得分均为满分,到期信用偿付率指标得分不得低于10.8分,现金流量指标得分不得低于3分,有一项达不到要求,最高只能评定为A级。
3.A级企业。得分为70(含)~80分(不含),且资产负债率指标得分不得低于5分,利息偿还率指标得分不得低于8.1分,到期信用偿付率指标得分不得低于9.6分。
4.B级企业。得分为60分(含)~70分(不含);或得分在70分以上,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属于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2)资产负债率得分为5分以下;(3)利息偿还率得分在8.1分以下;(4)到期信用偿付率得分在9.6分以下。
5.C级企业。得分为60分(不含)以下;或得分在60分以上,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生产设备、技术和产品属国家明令淘汰,(2)资不抵债(3)企业已停产半年以上;(4.存在逃废银行债权的行为,(5)利息偿还率得分在2.7分以下}(6)到期信用偿付率得分在3.6分以下。
http://ke..com/link?url=--dWg0HDO2NebhL9S_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行为,改善资产配置,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保险资金投资债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政策,依法对债券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健全的债券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评级体系;
(二)已经建立资产托管、集中交易和防火墙机制,资金管理规范透明;
(三)合理设置债券研究、投资、交易、清算、核算、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等岗位;投资和交易实行专人专岗;
(四)具有债券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信用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五)建立与债券投资业务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 保险资金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 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
第六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政府债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代理机构,依法在境内发行的,以政府信用为基础并由财政支持的债券,包括中央政府债券和省级政府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财政部代理省级政府发行并代办兑付的债券,比照中央政府债券的投资规定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省级政府债券的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准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由特定机构发行的,信用水平与中央政府债券相当的债券。
以国家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性基金,作为还款来源或提供信用支持的债券,纳入准政府债券管理。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国务院批准特定机构发行的特别机构债券,比照准政府债券的投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企业(公司)债券
第八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是指由企业(公司)依法合规发行,且不具备政府信用的债券,包括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
第九条 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括商业银行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债券以及金融债券,证券公司债券,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定期债券和公司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投资品种。
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当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发行人除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新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
3.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4.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应当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发行人总资产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纳入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管理。
(二)证券公司债券,应当公开发行,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发行人除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新经审计的净资本,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2.国内信用评级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3.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三)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定期债券和公司债券,应当是保险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经中国保监会和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债券。
(四)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其发行人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新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2.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第十条 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括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保险资金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发行人除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新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2.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3.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二)有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担保符合下列条件:
1.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担保人资信不低于发行人的信用级别;
2.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未被设定其他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担保财产,其价值不低于担保金额,且担保行为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担保金额应当持续不低于债券待偿还本息总额。
(三)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中,短期融资券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
有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担保,不完全符合本条规定的,纳入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管理。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发行方式或者簿记建档发行方式。其中,簿记建档发行方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发行前,发行人应当详细披露建档规则;
2.簿记建档应当具有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簿记场所;
3.簿记建档期间,簿记管理人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值守并维持秩序;现场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4.簿记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不得泄露或者对外披露。
(五)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按照规定免于信用评级要求的,其发行人应当具有不低于该债券评级规定的信用级别。
本办法所称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其发行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披露相关信息。披露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披露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跟踪评级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披露时间应当不晚于每年5月31日,跟踪评级报告披露时间应当不晚于每年6月30日。
第五章 投资规范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投资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可以按照资产配置要求,自主确定投资总额。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投资有担保的企业(公司)债券,可以按照资产配置要求,自主确定投资总额;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0%。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中央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比例。
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期单品种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有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40%;投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
同一保险集团的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合计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60%,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
债券发行采取一次核准(备案或注册)、分期募集方式的,其同一期是指该债券分期发行中的每一期。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的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20%;投资关联方发行的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净资产的20%。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委托多个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投资的债券,其投资余额应当合并计算,且不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非寿险非预定收益型保险产品等独立账户或产品,其投资债券的余额,不超过相关合同约定的比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资金可投资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的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提供服务的投资管理、资产托管、证券经营等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质询,并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信息:
(一)债券投资报表;
(二)风险指标的计算方法及说明;
(三)与托管银行签订的托管协议、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经纪业务协议副本;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
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受托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发生违约等风险,应当立即启动风险管理预案,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保险公司投资债券和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应当关注所投资债券的价格及价值波动。债券发行时,保险资金报价偏离公开市场可比债券合理估值1%以上的,或者所投资债券交易价格偏离市场合理估值1%以上的,应当于下一个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说明影响因素及应对方案。
第三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险公司投资债券、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的决策与授权机制、投资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和信用风险管理系统等进行检查,也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对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情况进行检查。
保险公司和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债券估值的规则。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债券、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据有关法规,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处罚。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和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明确的决策与授权机制,严谨高效的业务操作流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风险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资产配置要求,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投资指引,审慎判断债券投资的效益与风险,合理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品种配置、期限结构、信用分布和流动性安排,跟踪评估债券投资的资产质量、收益水平和风险状况。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投资或者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应当综合运用外部信用评级与内部信用评级结果,不得投资内部信用评级低于公司确定的可投资信用级别的企业(公司)债券。
同一债券同时具有境内两家以上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的,应当采用孰低原则确认外部信用评级;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应当以国内信用评级为准。本条所称信用评级是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同时是指同一发行人在同一会计核算期间获得的信用评级。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投资或者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应当充分关注发行人还款来源的及时性和充分性;投资有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应当关注担保效力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不得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已经持有上述债券的,不得继续增持并适时减持。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处于120%和150%之间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严格控制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品种和比例。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投资或者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应当加强债券投资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定期开展压力测试与情景分析,并根据测试结果适度调整投资策略。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或者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参与债券发行认购的,应当书面约定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且采用透明方式,通过银行转账实现。
保险公司投资或者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企业(公司)债券,以非竞价交易方式投资债券的,应当建立询价制度和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投资或者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与托管银行签订债券托管协议,应当明确托管事项、托管职责与义务以及监督服务等内容,并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险公司投资或者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企业(公司)债券,与托管银行的资金划拨和费用支付,与证券经营机构的费用支付,均应采用透明方式,通过银行转帐实现。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与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他非保险公司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各类债券,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非法转移利润或者利用其他手段进行利益输送,谋取不当利益;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投资或者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参与债券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仅限于管理和对冲投资风险,且应当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保险资金已投资债券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增加投资,保险公司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认真评估相关风险,及时妥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投资债券,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用自有资金投资债券,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场情况,可适时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范围、品种和比例,规范禁止行为等。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止《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公司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95号)、《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通知》(保监资金〔2007〕338号)、《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保监发〔2009〕42号)、《关于债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05号)、《关于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企业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2号)的规定。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 什么是三级支持保障体系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农村社会保障
体系建设,既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变化,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权益
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搞好计划生育的客观要求。近些年来
,全国许多地方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核心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需
要建设的具体制度又有很多,就目前而言,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与愿望是实现“
生(存)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因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和
农村医疗保险三项制度建设是其重点。同时,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还有一些
重要关系尚需妥善处理。本文仅就这些问题作些研究、探讨。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
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仅是改革与完善农村社会
救济制度的重大举措,而且也是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目前绝大部
分地区在社会救济中还是沿用“不规范、不统一、实施中具有很大随意性”的传统办
法,没有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少数建立这一制度的地区其制度也不够完善。
因此,要搞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为突破口,加快
建设步伐,力争到2000年在全国建立起较完善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科学确定保障线标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基本要求是:既要能保
障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又要防止保障标准过高而形成养懒汉的倾向。其主要考
虑因素是:①维持农民最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目前农民住房问题已基本解决,重点
是吃饭、穿衣的需要。各地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准确测算出贫困对象年人均
消费水平和人均基本生活费支出。②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主要是当地人均国民生产总
值、农民人均纯收入等。③地方财政和村集体的承受能力。④物价上涨指数。由于以
上各因素是不断变化的,保障线标准应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一般为一年
调整一次)。各地应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一个科学可行的最低生活保
障线标准的参照系数。据我们对山东、云南、河北、江苏四省部分地区的调查,农民
吃、穿等最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一般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35%。1996年国家确定的
全国农村贫困线标准是基本生活费支出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7.5%。根据这些数据及
目前地方财政与村集体经济的承受能力较低的实际情况,较为科学可行的最低生活保
障线标准应为基本生活费支出占农民人均收入的28%左右。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不同,参照系数亦有差异。经济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高,基本生活费支出在人均
消费支出中的比重小,恩格尔系数低,参照系数可低一点,以26%左右为宜;经济欠
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低,贫困程度重,基本生活费支出在人均消费支出中的比重
大,恩格尔系数高,参照系数可高一点,以30%左右为宜。为能尽快建立农村最低生
活保障制度,其保障线标准在起步阶段可低一点(但不要低于国家贫困线标准),以
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幅度的变化而逐步调整、提
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以县(市)为单位划线为好。
2.合理筹集保障资金。通过社会救济制度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历来都是
政府的职责。因此,保障资金的来源应以政府为主,决不能向农民个人伸手。在实际
工作中,保障资金可由省、市、县、乡各级财政和村集体合理分担,社会捐赠和社会
互助等再补充一点。至于各级财政及村集体的分担比例应根据各地实际确定。一般来
说,乡村经济条件好的主要由乡镇与村集体负担;乡村经济条件差的主要由省及地、
县、乡三级负担,其负担比例可为2∶4∶4; 乡村经济条件一般的主要由县、乡、村
三级负担,负担比例可各为1/3或3∶3∶4。 各级政府应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
入财政预算。
3.正确界定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一般包括因缺少劳力、低收入造成
生活困难的家庭;因灾、因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及无法定
抚养人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据调查,保障被抚养对象一般占农村总人口
的5~6%。界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以通过最大劳动努力仍达不到最低生活保
障线为衡量标准。要在全面掌握贫困家庭的成员结构、收入水平、生活费支出、致贫
原因等的基础上,结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确定,分类别、分情况制定出保障对象
的条件与范围,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另外,还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档案,以
便及时掌握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一年调整一次。
4.正确选择资金管理与保障方式。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可采取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将保障资金集中到县一级统一管理,实行专户专帐,按时下拨到乡镇统一发放
;二是各级政府财政负担的资金集中到县一级统一管理,村集体负担的资金,可由村
集体直接与保障对象签订合同或协议,按时发放。相比而言,第二种方式更可行一些
。最低生活保障方式可灵活多样。其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发放救济金;二是发给部
分救济金和部分实物(如粮食、燃料等);三是制定优惠政策,如免除“三提五统”
、义务工、学杂费、部分医疗费等。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90年代初以来,我国农村开始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民养老的方式开
始发生变革。到1996 年底,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推进到1980个县(市),投保农民
7200万人,占适龄投保人数的14.5%。作为一种正在探索中的新型保障制度,它仍需
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力争到2000年初步建立、2005年基本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制度。
1.养老保险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形式很多,按投保人的
情况不同可归纳为两类:一类是普遍保险,即由个人直接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投
保而形成的保险,其保险费主要是由保险对象或其亲属缴纳;一类是职业保险,即与
某种职业有关的保险,如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农村义务兵养老
保险、民办教师养老保险、蚕农养老保险等,其保险费有的是保险对象与有关单位按
一定比例缴纳,有的则完全是由有关单位代保险对象缴纳。这两类养老保险形式特别
是第二类养老保险形式应大力倡导。
2.正确确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办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在现阶段
实行“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扶持”的办法是符合农村实际的,
这里关键是要把握好“为主”、“为辅”、“扶持”的度。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
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一
般说来,在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乡村,集体补助所占比重以25%~40%为宜;集体经
济实力一般的乡村应以20%~35 %为宜; 集体经济实力较弱的乡村应以15%~30%
为宜。对于政府方面,除继续给予政策扶持外,可按集体补助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
助。对于农民个人方面,可动员较富裕家庭的农民提高投保档次。
3.努力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已积
累近百亿元,且随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将加速,
养老保险基金如何保值增值问题日益突出。因此,要认真研究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
值的办法与措施,逐步使基金运营走向市场,实现基金的合理组合和最大增值。当前
,除应注意搞好与银行的合作,提高储蓄与购买国债的收益率外,还应根据国际上的
成功经验,考虑在较安全原则下的多渠道投资。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搞得好的地区,
可尝试建立保险基金的投资专营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营保险基金。国家应制定有
关政策,为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提供条件,如可考虑由财政发行特种高利率债券
,为保险基金指定专项建设项目等。管理费标准应尽量低,养老保险对管理费支出应
实行定额包干制,超出定额的开支,应从同级民政部门的事业费中列支。
4.加强养老保险的管理。针对当前存在的管理工作薄弱和管理水平不高的状况,
必须加强和改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逐步实行规范化与制度化管理。一要
建立健全适合当地实际工作需要的业务、财务、基金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实行岗
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二是要严格监督和检查,及时向各方
面公布有关情况,增加透明度;三要健全实务规程,大力推行和普及规范化操作,逐
步推广和运用计算机个人帐户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四要加强对保险干部和
一般工作人员的培训,争取在2—3年时间内将在岗人员轮训一遍,努力提高干部和一
般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大体上有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统筹解决住院费及预
防保健合同等多种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是最普遍的形式。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
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织共同筹资、在医疗上实行互助互济的一种具有医疗保
险性质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它在70年代曾一度覆盖了90%以上的农村,但80年代几
乎都垮掉了。近些年虽有一定程度的恢复与发展,但进展缓慢,1996年,实行合作医
疗的村数只占全国总村数的17.6%,农村人口覆盖面仅为10.1%。实践证明,多种形
式的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群众通过互助共济、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好办法,也是促进
我国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关键。因此,各地应积极发展与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力争到
2000年在全国大部分农村建立起合作医疗制度,并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同时,有条
件的地方可逐步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到2010年全国建立起完善的农村社会医疗保险
制度。
1.正确选择合作医疗形式。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有乡办乡管、村办乡管、乡村
联办、村办村管四种形式。这四种形式都有其合理性、适宜性,在乡镇范围内开展“
互助互济”会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能进行更有效的监督管理并可以逐步提高社会化
程度,所以,以乡办乡管为好。从合作的内容看,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有合医合药
、合医不合药、合药不合医等三种形式。这些形式是可以并存发展的,但应以合医合
药为主,因为它更能满足农民群众的医疗需要。
2.建立科学合理的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如果说80年代以前的合作医疗制度主要是
“成功地解决了农民看病吃药、确保健康的问题”,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下的合作医疗还要解决“一部分农民因贫困而看不起病,一部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
返贫”的问题。然而,从资金筹集上看,目前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仍存在着筹资额太
少、集体与政府补助不足的问题,从而不能很好地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的现象发
生。因此,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筹资机制。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应采取以个人缴纳为
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支持的办法。集体补助部分要根据当地集体经济状况而
定,一般应占筹集资金总额的20%;各级政府(主要是县乡二级)也应有适当的财政
投入,作为合作医疗的启动、扶持资金,特别是对贫困地区合作医疗的建立应予以特
别的关注。集体与政府的投入比例都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农民个人缴
纳合作医疗资金数额以多少为宜,主要取决于两个基本因素:一是年人均医药费用实
际支出;二是农民愿意每年缴纳合作医疗资金的数额。据对浙江、河南等七省的调查
〔1〕,1993年农村居民人均医药费支出为97元,是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14%;农
民愿意缴纳合作医疗资金的数额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7%。据我们对山东的泰安、潍
坊、滨州等七市(地)的调查,1996年农村农民人均医药费用支出为132元, 是上年
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83%;农民愿意缴纳合作医疗资金的数额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
52%。根据这些调查结果和我国农村实际,适当扣除集体与政府可能的补助与支持部
分,如果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控制在30%~80%的范围内,农民个人应缴纳的合作医疗
资金以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 %左右为宜。
3.合理确定报销比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应由各地合作医
疗管理组织根据筹资数额与以往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
”的原则自主确定, 一般可控制在30 %~80%的范围内。在合作医疗的初建阶段,
报销比例可低一点,但不可低于30%(因为低于30%就达不到医疗保险的目的);以
后随着农民个人交纳、 集体及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增加而逐步提高, 但一般不要超
过80%(因为超过80%就会出现“有病无病都看病,大病小病多拿药”的现象,造成
医疗资源的浪费),以70%左右为宜。
4.强化管理与监督。一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各地政府或
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各级合作医
疗管理组织要对资金筹集、报销比例与减免范围、财务管理、出诊转诊、药品管理、
卫生服务、审计监督等合作医疗的各个环节制定与落实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要管好
用好合作医疗资金,实行专人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二要加强审计与监督
。要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参加的监督组织,定期对合作医疗的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特别是对医疗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进行严格审计,并向农民张
榜公布。各级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应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代表
大会的监督。
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1.普遍保障与分类实施之间的关系。普遍保障是指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包
括所有农村社会成员及他们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社会保障的科学机理是大
多数人群分摊少数人群的风险,覆盖面越大,每个保障对象遭遇风险的概率越小,补
偿越稳定。这一“大数法则”也要求农村社会保障具有普遍性。分类实施是指农村社
会保障的主体、项目、资金筹集、管理方式、待遇标准等方面,要因地制宜,量力而
行,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有所侧重与区别。我国农村幅员广大,各地社会经济发展
很不平衡,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样,因而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不可搞“一
刀切”。在经济发达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应采
取措施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并逐步完善与提高;在中等发
达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条件尚未完全成熟,应先重点抓好最低生
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
作的深入,再全面推开;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可有计划、有重点地分步实施,目前重
点是抓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互助与优抚工作,搞好养老保险制度和
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试点,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作的深入,再循序渐进地
全面推开。
2.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关系。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由许多制度组
成的完整体系,各项制度功能各异,缺一不可。同时,各项制度又存在着相互联系、
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关系。如搞好了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可为保险对象解除养老
的后顾之忧,身体好,收入多,贫困线以下的人就会减少,就能促进社会救济事业的
发展;社会救济搞好了,能帮助贫困的人解决基本生活问题,从而促其搞好生产经营
,增加收入,参加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人则多,也就促进了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
发展。反之,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社会救济之间关系处理不好,都难以发展。
因此,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划、设计必须统盘考虑,统一进行。
农村社会保障服务网络是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载体和依托。因此,建立与完
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必须建立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当前,应尽快建立
起以县为龙头作指导、乡为主体搞服务、村为基础抓落实的救灾扶贫、医疗预防保健
、优抚安置、老年人保障、残疾人保障 和婚丧改革等6个保障服务网络。要发动社会
力量,广辟筹资渠道,发展和兴建一批新的社会保障服务实体和设施,并在充分利用
现有服务设施的基础上,通过挖潜、更新和改造,在保障项目、内容、标准及经营管
理水平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与提高,逐步实现农村社会保障服务网络的社会化、实体化
、规范化、制度化,使其真正发挥保障服务作用。
由于我国各地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农民收入差距很大,加上不同农民对社会
保障项目和标准具有不同的要求,决定了我国农村保障的多层次性:第一层是社会基
本保障;第二层是集体或企业补充保障;第三层是家庭(个人)保障。这三个层次都
可起到保障农民生活的作用,且可相互补充,因而都应搞好,但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
件下则应有所侧重。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应以社会基本保障为主;在中等发达农村,
应是三者的结合;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则仍以家庭保障为主。在中等发达和欠发达农
村,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将逐步转向以社会基本保障为主。目前我国农村与城镇的社会
保险是分别进行的,且这种状况还要存在较长时间,但最终要实现二者的合轨。目前
,为减轻农村社会保障的压力,城镇社会保障的范围应扩大到进城工作的农民工。保
险公司开办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也能起到保险的功能与作用,且可以进入社会保
险所难以涉及的领域,成为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但是,由于商业保险是纯商业性的
(以盈利为目的),难以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且有时会与社会保险发生争夺保险市
场的矛盾,造成保险市场的混乱,因此,可允许保险公司在农村开办养老、医疗保险
,但其行为必须规范。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协调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避
免发生矛盾。此外,在规划、设计与实施农村社会保障时,还要注意与其它各项社会
经济政策的相互衔接、配套。
3.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统与分之间的关系。目前农村与城镇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都
存在着政出多门、政事不分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处理好统与分之间的关系
,建立统分结合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所谓“统”,就是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
管理机构,农村社会保障可作为一个分支机构;所谓“分”,就是在统一管理的同时
实行分工,即将行政管理、执行、监督机构分开,使之相对独立、相互联系、相互制
约。为此,必须成立如下机构:一是行政管理机构——社会保障管理委员会。该机构
主要是履行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负责制定包括农村在内的社会保障发展规划、重大
政策和有关法规、规章,并对社会保障事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指导与监督。二是执行机
构——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该机构负责社会保障事业的运作,包括实施社会保障
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政策与制度,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基金的征收、支付和运营
等,以后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基金的征收、支付、和运营要独立出来,成立专
门的经营机构,以更好地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三是监督机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
会。该机构的职能是对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和
基金的收支、运营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为确保监督的有效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
应是与社会保障管理委员会平行的机构,隶属于政府或人大。
4.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之间的关系。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政
策性强、难度较大的工作,仅靠某一部门是不够的,只有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切实
加强领导,把组织、引导、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政府行为,才能保证农村社会
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从农村社会经济稳定与发展的全
局出发,把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认真研究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下大力气抓好这项工作。农村社会
保障体系特别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所需的资金,主要是以农民个
人为主筹集的,而目前大部分农民收入较低,社会保障意识也不够高,如果采用行政
命令的办法就会引起农民群众的不满,这不仅做不好社会保障工作,还会影响社会的
稳定。因此,政府在组织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时,必须坚持因势利导、个人自愿的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灵活多样的宣传教育形式,让广大农民群众充
分认识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并通过相应的法制教育,让广大农民群众
认识到依法缴纳社会保障基金是自己应履行的义务,从而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社会保
障意识,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与自觉性。
注释:
〔1〕叶宝德等:《七省14个项目县合作医疗改革的基本模式》,《中国农村卫生
事业管理》1996年第12期。
【责任编辑】丁一
【参考文献】
1.卫兴华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郭晋平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总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3.许昆峥:《加速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国民政》1997年第8期。
4.薛兴利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证分析与政策建议》,《中国农村观
察》1997年第2期。
5.卫生部、民政部发布的统计公报与有关文件。
4. 股票投资建议买入-A级,什么意思
这只是机构对某只股票的评级,如1,2,3等一样,这些不可信,小心成了别人的接盘侠
5. 基金申购费率中的A级、C级是怎么定的
如果是债券型基金或者股票型基金一般是有两类情况。
申购费有A和B,或者A和C,也就是两个不同专形式。
A一般是有属前端申购费,无销售服务费;B或C一般是无申购费,有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有ABC三个不同形式。
A一般是有前端申购费,B一般是有后端申购费,C一般是无申购费,有销售服务费
如果是货币基金,那么A和B是起点的不同,B一般是500万以上资金规模。
这种B会比A收益高,是因为B的销售服务费低。
6. 投中3次为B级,中4次及以上为A级,阿明投中概率0.5,A级入围,他投中次数X,求他入围的期望的含义
就是说如果单论只投一次算作单位一的话,他能晋级的概率是发生了25/32,也就专是说他投一次能晋级属的概率大于百分之五十,正常情况,概率越大越容易发生,所以说明他晋级可能高于不晋级,自然不是概率,这个期望其实通俗的说法平均值
7. A级基金和B级基金的区别是什么
分级基金是通过对基金(母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基金(子基金)份额,并将其中一类份额或两类份额上市进行交易的结构化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由基金基础份额所分成的两类份额中,一类是预期风险和收益均较低且优先享受收益分配的部分,称为“A类份额”,一类是预期风险和收益均较高且次优先享受收益的部分,称为“B类份额”。类似于其它结构化产品,B类份额一般“借用”A类份额的资金来放大收益,而具备了一定的“杠杆特性”,也正是因为“借用”了资金,B类份额一般又会支付A类份额一定基准的“利息”。 保守型子基金,风险低、收益也低。激进型子基金预期收益高、风险也高。基金成立成后两类份额合并运行。在收益上分配比例不同,由投资者选择。 A类适合于偏好低风险的投资者,B类适合于偏好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者。如果形势好、运作的好,保守型子基金要向激进型子基金作利益输送;形势坏、运作不好,激进型子基金也要保证保守型子基金的基础收益。
以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基金为例作一说明:长盛同庆在发行结束后,按照4:6的比例,将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拆分为同庆A和同庆B,两部分份额分别上市交易。在收益分配上,同庆A可以优先获得分配本金及5.6%的固定年利率,同庆B在保证A类份额本金和收益后,在三年期末全额分享整个基金资产的收益(或者损失)。
8. 我买了中国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保重大急病35种的保险。最近得大病了严重心肌着病和高血压都是三级了就是投
高血压是抄长期的慢性病,在投保前你有如实告知吗?如果没有如实告知,并且保险公司能查到你以前的记录,那理赔会出现很大的问题!
高血压是一种长期的慢性疾病,它会引起多种的其他严重疾病!
现在这样你只能按照正常程序,拿着诊断证明,病理报告,保单,身份证等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后等消息了,如果拒赔,你又不满,只能走法律程序!
9. 三A级国家什么意思
这是指的标准普尔的长期债务评级 标准普尔是世界权威金融分析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信用评级 独立分析研究和投资咨询等服务。
长期债券信用等级,共设10个等级分别为AAA、AA、A、BBB、BB、B、CCC、CC、C和D,其中长期信用等级的AA至CCC级可用“+”和“-”号进行微调
AAA 最高评级。偿还债务能力极强
AA 偿还债务能力很强,与最高评级差别很小。
A 偿还债务能力较强,但相对于较高评级的债务/发债人,其偿债能力较易受外在环境及经济状况变动的不利因素的影响。
BBB 目前有足够偿债能力,但若在恶劣的经济条件或外在环境下其偿债能力可能较脆弱。
BB 相对于其它投机级评级,违约的可能性最低。但持续的重大不稳定情况或恶劣的商业、金融、经济条件可能令发债人没有足够能力偿还债务。
B 违约可能性较'BB'级高,发债人目前仍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恶劣的商业、金融或经济情况可能削弱发债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和意愿。
CCC 目前有可能违约,发债人须倚赖良好的商业、金融或经济条件才有能力偿还债务。如果商业、金融、经济条件恶化,发债人可能会违约。
CC 目前违约的可能性较高。 R 由于其财务状况,目前正在受监察。在受监察期内,监管机构有权审定某一债务较其它债务有优先偿付权。
SD/D 当债务到期而发债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时,纵使宽限期未满,标准普尔亦会给予'D'评级,除非标准普尔相信债款可于宽限期内清还。此外,如正在申请破产或已作出类似行动以致债务的偿付受阻时,标准普尔亦会给予'D'评级。当发债人有选择地对某些或某类债务违约时,标准普尔会给予"SD"评级(选择性违约)
NP 发债人未获得评级。
加号(+)或减号(-):'AA'级至'CCC'级可加上加号和减号,表示评级在各主要评级分类中的相对强度。
三A级国家就是指偿还债务能力极强的国家
10. 投资风险资格评估证书A级和AAA级有什么区别
一般抄给融资项目做投资风险评估的投袭资咨询机构都要办理国家认可的投资风险评估资质(是由中国招商引资研究院审批的),从A级到3A级不等,等级越高说明这家投资咨询机构的软硬件条件越高,出具的风险评估证书信用度越高。风险较大或投资额较大的项目更需要等级越高的投资咨询机构出具的投资风险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