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央政府投资和地方政府投资的区别
都是政府投资,只不过是层级不同,中央政府投资是国务院及其部门确定的投资项目,而且地方政府投资包括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政府的投资项目。
⑵ 什么是中央预算内投资什么是中央财政什么是地方财政
中央预算内资金是指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方案,由各级财政支付的教育经费。
中央财政支出专和地属方财政支出 指根据政府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不同职责,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权,按照政府的责权划分确定的支出。中央财政支出包括国防支出,武装警察部队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和各项事业费,重点建设支出以及中央政府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的支出。
地方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地方行政管理和各项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支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价格补贴支出等。
⑶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概念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概念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概念” 的概念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而逐步发展形成的全新概念,到目前为止,不仅在学理上没有准确的定义,而且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也鲜有规定。
在实践中,“政府投资项目”又被称为“公共财政投资项目”或者“国家建设项目”。所谓“公共财政投资项目”从广义上说是“政府为实现其职能,将一部分集中性财政资金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各个环节”建设的项目;从狭义上说是“政府为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对固定资产再生产和流动资金按最低限额而投入资金”建设的项目 。“公共财政投资项目”一般又被称为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所谓“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综合以上几个概念,一些学者和职能部门将“政府投资项目”定义为“政府为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发展,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以政府为实际投资主体,以财政性资金为资金来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或者“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以上两种定义虽然已经揭示了“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内涵,但是还不够系统和准确。
笔者认为:所谓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以满足公共需求为目的,以公务公产和公有公共设施公产为内容,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方式兴建的行政性、公用性、公有性项目。其要点如下:
第一,政府投资项目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所谓“主导”,《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主要的并且引导事物向某方面发展的”。也就是说,政府在政府投资项目的运作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并引导项目发展方向。投资项目所涉及的主体很多,最主要的有建设主体、投资主体、设计主体、施工主体等,正是这一个个主体构成了投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根据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不同,这些主体有时候是统一的,但更多的时候是相对独立的。一般来说,政府大多是项目的建设主体和投资主体,这时政府对投资项目的主导作用是很明显的,也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往往不再对项目进行直接投入资金或者投入较少的资金,而是以建设方的身份出现,在保证对项目所有权的情况下,出让项目的经营管理权,以吸引建设资金,这样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主体和投资主体就相互独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对项目本身而言,作为建设主体的政府要比项目的投资主体更有主导作用,因为其决定了是否进行该项目建设,如何进行该项目建设,由谁具体组织该项目建设,是投资项目建设的原点,其左右着投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没有政府其他的项目主体都无从谈起。
第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是以满足公共需求为最终目的。政府之所以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处于主导地位,是由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决定的。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来源于社会公共需要,从本质上讲就是政府根据公众的客观需要提供相应的服务,最大限度地减弱社会负外部性,扩大社会正外部性,使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人福利得到最大实现,社会整体福利得到最大提高的职能。从表现形式上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组织力量进行国防军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科学技术研发,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而这些项目建设就必然以满足公共需求,增加公共福利为根本目的。
第三,政府投资项目是由政府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的方式建设的。上面谈到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中把“资”定义为“资金”,认为所谓的政府投“资”就是指政府直接投入财政性资金。笔者认为这是对投资的狭义理解。诚然,财政性资金的投入确实是政府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而且在计划经济时代,一度还是政府投资的唯一方式。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仅靠政府的财政性资金的投入已经远远无法满足我国基础性建设的客观需要,为此,近年来很多政府纷纷通过融资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虽然各地融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各不相同,但是有一个共同的趋势就是政府不再单纯的依靠财政性资金的投入来解决基础性建设的资金问题,而是大量的吸引社会资金, 目前比较流行的BOT融资模式和ABS融资模式是这种趋势的典型代表。所谓“BOT模式”就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其所属机构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特许权协议期间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特许期满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的融资方式 ,而“ABS模式”则是“以拟建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作保证,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 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在这两种融资模式中,政府已经不再直接投入财政性资金,而是通过在一定条件下出让建设项目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来吸收社会资金,也就是说政府已经变投入有形资产为投入无形资产了。据此,笔者认为,“政府投资项目”的“资”应该做广义理解,应该解释为“国有资产”,即“政府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
第四,政府投资项目是以公务公产和公有公共设施公产为建设内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共财政管理——集中支付与核算》一书中将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划分为四类:政权设施项目,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监狱等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如城市道路、城市绿化等;社会公众福利项目,如图书馆、医院、体育场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发电厂、水利工程、道路交通等 。这种划分比较确切地概括了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内容,根据这种划分不难看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内容实际就是行政公产中的公务公产和公有公共设施公产。“行政公产”是一个行政法上的概念,具体是指“由行政主体为了提供公用而所有或管领的财产” 。公务公产和公有公共设施公产是行政公产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所谓公务公产是指“直接供行政主体本身执行其行政任务,并由行政公务人员自己利用的公产” ;所谓公有公共设施公产是指“行政主体所有,并由行政主体本身或另设其他法人管理以实现公用目的的公产” 。
第五,政府投资项目是行政性、公用性、公有性项目。正如上文谈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由政府主导的,从项目的设立到建设,再到运营,都是由政府控制着的,而政府之所以要进行这些建设,是由其公共管理职能决定的,是履行行政职能的一种方式。同时,对投资项目最终产品的管理与运作,也是行政主体——政府的主要职责。鉴于此,无论是政府投资项目本身还是其最终产品都被蒙上了浓厚的行政性色彩。公用性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目的是满足公共需求,增加社会福利,而其公用性的具体表现就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最终产品可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满足公共需求,增加社会福利。之所以说是直接或者间接的,是因为诸如交通道路、医院、水利设施等公有公共设施公产是可以直接满足公共需求,增加社会福利的,而诸如党政办公设施、监狱等公务公产虽然不能直接达到这一目标,但是这些公产的运营却可以间接保障或者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公有性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最终产品是归国家所有,由政府代行所有者权利。这是由政府投资项目的公用性决定的,因为项目的最终产品往往是关系国计民生的设施,处于公共安全的考虑,这种设施的所有权绝不能交给某一个个人或者组织,而必须将其置于公共权力的控制之下。当然,政府虽然代行所有者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其直接对其进行管理运营,也可以设立或者授权具备条件的组织进行管理和运营,政府只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⑷ 政府主要投资的领域是什么
政府投资属于公共投资范畴,其投资的领域是由其职能决定的。
(1)公益性项目
公益性项目是指那些主要为社会发展服务、难以产生直接回报的非营利和具有社会效益性,属于公共产品的建设项目。包括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用事业,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办公设施等建设项目。
公共产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等基本特性,公益性投资项目一般不直接形成经济效益。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有效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公共产品供给,政府必须承担公共产品生产、供给的职责。政府要不断加大对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力度,加强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建设;同时,也可通过政府补贴、特许权经营等方式和优惠措施,鼓励并动员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公益性项目。
(2)基础性项目
基础性项目是指那些建设期长、投资量大、经济收益较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包括水利、能源、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和农、林、重要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基础性项目为生产过程提供共同生产条件,是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必须依托的基础条件,部分具有或主要具有公共产品的一般特征,市场机制在这方面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中央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必须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进行投资建设。为加快基础性项目的建设,还要降低社会资本的准入门槛,通过各种政策鼓励措施,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
(3)欠发达地区建设
受自然地理、历史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地区问经济社会发展差异较大,一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当地政府财力有限,财权与事权不匹配,既无力进行大规模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的建设,以满足公众对公共产品的需要,同时也欠缺吸引大量社会资本参与经济建设的条件。因此,通过对欠发达地区的投资建设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尽可能缩小地区间发展基础条件的差异,逐步提高欠发达地区自我积累和.自身发展能力,实现地区问的协调发展,是政府投资尤其是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投资的重要领域。
(4)扶持高新技术产业
由于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项目投资不仅风险大,而且具有很高的溢出效益,企业和个人一般无力或不愿意投资,政府必须从战略高度扶持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的发展,通过政府直接投资(如投资建设国家级实验室和进行工业实验)的方式投资于高新技术项目,并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企业和个人投资。
⑸ 地方政府每年的投资计划是怎么制定的
根据我曾经在省级工业经济管理部门工作过的经验,省一级的下一年度乃至五年计划的投资计划,一般都是参照上年度实际完成情况加上一定比例的增长率来制订的。当然也要考虑当前国家的国民经济的现状与发展前景。
⑹ 招标中如何区分政府投资与非政府投资什么情况下的非政府投资属于国家投资项目
资金来源来区分 政府的投资行为拨款通过财政部或者地方财政厅,非政府投资的资专金来源属为企业自筹资金或贷款。
一般财政拨款的为政府投资行为,采用政府采购方式招标 非政府投资采用招标形式分两种,一种看资金来源是否属于国有资金,还是私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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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地方政府的投资主要在哪些方面具体点
高速公路 货运铁路 高速铁路 城市基础道路 城市能源管道 城市公共建筑广场 农村公路
⑻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有哪些
政府投资项目有以下产业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自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⑼ 中国政府投资项目有哪些
答案是错的,这是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不是政府投资项目目录,政府投资的项目一般是大家所知道的央企,国企等企事业单位。
在当前市场经济阶段,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资金来源分。政府投资项目的类型按其资金来源可以分为:财政性资金项目(包括国债在内的所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项目)、财政担保银行贷款项目和国际援助项目。其他资金来源项目都属于非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国有企业、集体单位、外商和私人投资等。我国的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履行自己的职能所使用的资金,既有预算内的,也有预算外的,这是我国财政性资金的特色(国外财政资金只有预算内资金)。另外,财政性资金还包括国债资金,因此它需要国家财政偿还,相当于国家未来的税收收入。
(2)按建设项目性质分。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又将政府投资项目分为经营性的和非经营性的两大类。经营性项目包括港口、机场、电厂、水厂以及煤气、公共交通等设施项目,建成后有长期、持续、稳定的收益,项目自身具备一定的融资能力,除政府投资外,还可吸收企业和外商投资。对这类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采用项目法人责任制,法人不仅负责项目筹划、设计、概算审定、招标定标、建设实施,还要承担部分资金筹措、投资控制直至生产经营管理、归还贷款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非经营性项目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研、党政机关、政法和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项目,是为社会发展服务的,由政府作为单一主体投资建设,建成后由有关单位无偿使用,难以产生直接的回报。显然,这类项且不适用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管理模式,在管理模式上与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是有区别的。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采取项目专业化管理是一种趋势,国务院2004年7月发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明确指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