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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结算交收简介及开放式基金代收代付业务

发布时间:2021-07-12 19:08:46

『壹』 证劵登记结算公司性质上属于什么机构

看看如下介绍就会比较清楚啦,网上摘录如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我国证券交易所市场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总部设在北京,设有上海、深圳两个分公司。中国证监会是公司的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监会监管。 一、公司的历史沿革编辑本段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3月30日正式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亿元,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出资50%。公司成立是我国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的重大改革,是朝着集中统一、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 公司成立后,即着手将原沪、深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公司改制为中国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经过充分沟通与协商,公司与沪、深交易所就资产评估、划分和资本投入、业务划分、人员分离和清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达成一致。并以框架协议和备忘录的形式,明确双方业务往来主要内容、责任、权利、义务。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2001年9月中下旬,中国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正式成立。2001年9月20日,中国结算公司分别与上交所和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交所和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合发表公告,宣布从2001年10月1日起,中国证券市场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全部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承接,这标志着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的组织架构已经基本形成。 二、公司的宗旨及发展目标编辑本段 公司的宗旨是,建立一个符合规范化、市场化和国际化要求,具有开放性、拓展性特点,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和提高市场效率,能够更好地为我国证券市场未来发展服务的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登记与过户、证券存管、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以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公司发展战略,公司研究拟定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整合和未来发展规划,主要目标是: (一)在业务制度建设方面,形成以证券账户管理、登记、存管及结算等规则为核心,包括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具体操作手册三个层次的、有机衔接的完整的制度体系。 (二)在业务整合方面,实现沪深分公司按照统一、完善的业务标准运作,计算机系统相互连通,形成统一业务平台。 (三)在基础技术建设方面,一是要建立公司广域网系统,实现京、沪、深三地网络互连;二是要建立证券登记结算数据处理中心;三是要加强完善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计算机系统。 (四)在风险控制方面,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体系,对风险实行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及事后化解,确保登记结算系统稳定安全运行。 (五)在新系统建设方面,建立一个开放的,能为不同证券及衍生品种和不同交易系统服务的,符合规范化、国际化要求的,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适应证券市场未来发展需要。 (六)在组织体系建设方面,建立公司北京总部及上海、深圳分公司三地一体的组织架构,由公司对分公司实行授权经营,规范公司总部对分公司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办公、财务、稽核、人事等内部管理制度。 (七)日常业务运行管理工作目标是在保证日常业务安全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配合并保证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市场重大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满足证券市场发展对登记结算系统的功能需求。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及沪深分公司职能编辑本段 (一)总部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总部的办公行政、文秘、人事劳资、党群、外事、宣传、后勤、保密等工作。 (二)总部登记托管部负责公司证券登记、存管业务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三)总部结算部负责公司证券结算业务的组织、协调、结算风险防范等工作。 (四)总部业务发展部负责公司登记结算新业务、新模式的研究、开发等工作。 (五)总部技术开发部负责组织公司各项业务技术系统的建设、各项业务技术项目的开发工作。 (六)总部系统运行部负责公司总部各技术系统的运行、公司业务数据的技术管理及网络与通讯线路的管理。 (七)总部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预算、决算、财务分析和总部的财务等工作。 (八)总部法规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九)总部基金业务部负责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登记结算业务活动。 (十)上海分公司为上海证券市场提供日常证券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目前设有登记存管部、结算管理部、交收部、技术开发部、系统运行部、综合管理部、法律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并设立了相对独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 (十一)深圳分公司为深圳证券市场提供日常证券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目前设有登记存管部、账户管理及客户服务部、资金交收部、国际结算部、系统运行部、电脑工程部、法律部、综合部及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并设立了相对独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

『贰』 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是什么,具体用来操作什么

转自网络。
2002年8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开放式基金市场需要,推出了一套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中国结算TA系统),该系统依托中国结算深、沪分公司现有证券账户资源、资金交收系统和网络通讯设施,为国内开放式基金交易、登记结算提供集中化、自动化和标准化服务。该系统由TA、清算汇总、资金交收及通信等子系统构成,具有较完备的业务功能,可以为有关参与方提供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及相关登记结算、权益分配、客户服务等全方位服务。目前系统提供的主要业务功能,基本上涵盖了基金公司自建的TA系统的业务功能。

目前,中国结算TA系统已与包括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在内的10家全国性银行以及近50家券商代销系统完成对接。一个渠道广、效率高的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平台已经成功搭建。

中国结算TA系统的主要特点有:

1、统一接入模式。基金公司仅需与中国结算系统进行数据交换,便可以实现与所有接入中国结算系统的代销渠道的连接;

2、统一账户模式。利用现有沪、深证券账户资源,适应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交易习惯,允许7000万证券账户持有者直接使用其证券账户进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实现“一卡通”式服务;

3、集中TA模式。由于只有一个处理点,可以处理复杂的业务规则,有利于全面管理投资人账户(如方便投资人管理、对收费做递延处理等),提升清算交收效率,能更好地适应将来对开放式基金交易环节与分红环节的征税的处理;

4、中国结算作为专门从事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可以为开放式基金的运作提供专业化管理,保证系统运行的安全、高效;有利于降低全行业成本,减少基金系统多元化所带来的资源浪费,提高市场效率;

5、采用中国结算TA系统可以更好的为新产品提供后台服务支持,如LOF、封闭转开放等。

『叁』 担保交收 非担保全额逐笔交收

担保交收,是指复中央对手方(制CCP)在任何情况下必须保证合约的正常进行,即便买卖中的一方不能履约,CCP也必须首先对守约方履行交收义务,然后再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在A股市场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作为CCP。A股市场实行的是净额担保交收。 净额担保交收指中国结算作为沪深证券市场中央结算系统各参与方的共同交收对手,根据沪深交易所的交易结果及其它非交易数据,与结算参与人之间进行资金的净额结算。目前采用此交收方式的业务:A股、封闭式基金和债券的二级市场、质押式债券回购。 非担保全额逐笔交收与担保交收最大的不同在于不需要提供头寸担保,如果投资者账户里的资金不够,将导致交收失败,该笔交易未成交。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方式指中国结算不作为共同交收对手方,并对结算参与人多笔应收应付不做轧差处理,同一笔交易不拆分交收。目前,买断式回购、权证行权交收等产品实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日前相关部门发布规则,新三板市场业务,开放式基金的部分业务也将实行全额非担保交收。

『肆』 交通银行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交通银行的个人业务包括:储蓄存款,个人贷款外汇服务,理财计划,投资版服务,权保险服务,便利服务,财富管理,私人银行等服务。

公司业务包括:银财工程、缴税通、现金管理、资产托管、投资银行和融资业务。

小企业用户业务包括:贷款申请、创业一站通、展业通、卓业一站通、投融通、税融通、科贷通、携手通和惠农通等服务。

国际业务包括:合-银行同业服务、通-国际业务服务、慧-外汇理财服务和宝-外汇交易服务等。

(4)沪深结算交收简介及开放式基金代收代付业务扩展阅读:

公司管理

交通银行秉承“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质量是硬约束,是第一责任;效益是硬任务,是第一目标”的经营理念,始终坚持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并重,实施了以经济资本绩效考核为核心的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制;推进了组织架构再造和业务管理的垂直化改造;建设了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的数据大集中工程。

同时,按照“互谅互让、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要求,交通银行与汇丰银行的合作紧密而富有成效,先进的理念、技术、产品不断引进,对提升交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

『伍』 代收代付业务怎样帐务处理

代收款项做账方法:

代收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付出代收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代付款项做账方法:

代付款项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收到代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5)沪深结算交收简介及开放式基金代收代付业务扩展阅读:

代收代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房地产企业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第4点指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经纪代理服务中的代收代付款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三)销售额。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事业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满足条件的财政性收入不作为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因此,行政事业单位代政府部门收取的代收代付费用不纳入应税范围。

但以上情况适用范围很窄收取时需要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对一般企业不适用。

因此,代收代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纳入应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陆』 会计准则上如何确认代收代付业务

会计实务中,一般是通过“其他应付款-代扣代付”进行核算:
根据合同约定义务,收到代付款项(支付前),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代付(运费等)
实际支付时,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付付(运费等)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为规避税务检查风险,代收代付业务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实际支付时,以合同及结算凭据(如代收代付运费过程中,运输公司给对方开具的运输发票复印件等)作为入账凭证附件。

『柒』 中国交通银行业务范围

1、个人金融业务:交通银行为广大个人客户提供包括储蓄业务、 个人信贷业务、银行卡业务、个人理财业务等各种私人金融业务。 交行建立了集“信用卡、储蓄、个人信贷、 代收代付等业务应用系统”为一体的零售业务应用系统。 依托该系统平台, 交行得以在过去几年不断推出满足国内零售金融市场需要的创新产品 ,并逐渐形成了完整的四大系列产品线:一是储蓄类产品线: 本外币全储种通存通兑、凭证式国债代销;二是银行卡类产品线: 太平洋信用卡、借记卡“一卡通”、“全国通”、“银证通”、“ 外汇宝”、基金代销、代销保险、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网上银行、 IP电话、旅游预订;三是个人贷款类产品线:个人质押贷款、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商铺贷款等; 四是零售中间代收代付业务类产品线,如代发工资、 代收公用事业费、代理彩票投注等。
2、公司金融业务:交通银行向公司机构客户提供对公贷款、 对公存款、贸易融资、票据贴现、结算、担保等企业银行服务。 对公贷款包括满足企业流动资金需求和贸易融资需求的短期贷款以及 用于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技术革新、 企业营运资金等方面的中长期贷款。同时, 对于有短期融资需求的企业客户,交通银行还可提供票据贴现服务。 此外,交通银行拥有本外币一体化实时汇兑系统, 可为企业客户提供国内、国际结算服务,国内结算产品包括支票、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承兑汇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 除了传统银行服务,交通银行还通过分行网络、 服务中心和网上银行向企业客户提供报关一点通、 银企通等产品以及公司理财服务。报关一点通是与海关总署、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合开发的网上税费支付系统。 银企通是利用网上银行为企业集团客户提供账户明细资料、 支付结算及现金管理等理财服务。
3、基金业务:1998年7月, 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通银行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同时成立了基金托管部, 负责全行基金托管和委托资产托管业务的运行、 管理以及开放式基金代销管理。 目前基金托管部已获得证券投资基金、委托资产管理、企业年金、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农村社会保障基金、 投资连接保险产品、信托资产、QFII等业务托管资格。
4、国际业务: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 是中国早期四大银行之一, 也是我国仅有的两家具有百年民族品牌的商业银行之一。 在创始初期,交通银行的业务就走出国门,在印度、菲律宾、 印尼等东南亚地区建立了分支机构,并在当地享有良好的声誉。 在改革的春风中,交通银行在1986年获国务院批准重新组建。 成为中国第一家、也是迄今为止最大的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 也成为继中国银行之后, 第一家可以全面办理本外币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5、信用卡业务:全新的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 融合了交通银行遍布全国的庞大服务网络以及汇丰银行的管理经验和 技术支持,是一张真正意义上的全球信用卡。 无论您身在国内或海外,均可尽享购物及休闲便利, 彰显全球通行的优势。
6、电子银行业务:交通银行日益注重利用先进的电子技术手段, 发展电子银行业务。交行电子银行业务主要包括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以及电子化产品创新。 交行网上银行建设起步于2002年。在短短的三年中, 交通银行完成了网上银行的整体框架构建,形成了以太平洋卡、 全国通、外汇宝、 基金买卖等功能为支撑的网上银行服务体系和以普通版、大众版、 专业版为特征的对公网上银行服务体系, 并实现了网上银行的功能完善和业务量的快速增长。今年, 交行将对网银进行大规模的改版,进一步提升网银应用效率, 使所有网银用户都能充分享受交行新一代网上银行提供的更个性化、 更高质量的服务。 手机银行是交行在04年年底推出的又一项新型电子银行产品, 被称为“国内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手机银行”。 交行手机银行能同时联接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地域覆盖面最广、 适用客户层面最多,与目前市场上的其他同类产品相比, 具有功能丰富、操作便利、安全可靠和申办手续简便等明显优势。 交行手机银行不仅可以提供帐务查询、卡卡转账、贷记卡还款、 口头挂失、手机充值等个人理财业务, 也可以进行基金交易和外汇宝交易。此外,还提供外汇牌价、 K线图查询、股票证券查询等金融信息服务。https://..com/question/75286485.html?loc_ans=254539076

『捌』 沪深证劵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有哪些

集中竞价交易规则
中国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按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证券交易如同票据交易一样,并不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规则,而应当适用反映商事交易迅捷与安全要求的无因性原则与抽象性原则。下面仅依交易程序,对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规则做一简单介绍。

开设交易帐户
依现行法规,每个投资人欲从事证券交易,须首先向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开设证券帐户,凭该证券帐户可以从事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也可以从事一级市场网上认购;其次须向具体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会员)申请开设资金帐户,存入交易资金,其限额由证券公司自行规定。依据上述开户合同,证券登记公司将为每一投资人提供证券托管、登记和交割服务;而证券公司将为投资人提供代理买卖、代理清算和资金出纳服务。立法对于投资人的开户设有身份确认程序规则。

委托买卖
依现行法规,每个投资人买卖证券均须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即投资人(委托人)的交易指令先报送于证券公司(或交易系统);证券公司通过其场内交易员或交易系统将委托人的交易指令输入计算机终端;各证券公司计算机终端发出的交易指令将统一输入证交所的计算机主机,由其撮合成交;成交后由各证券公司代理委托人办理清算、交割、过户手续。
每一交易指令或报单均应包含以下内容:⑴股东帐户及密码;⑵委托序号和时间(指委托合同号,以明确委托时间);⑶买卖区分(0为买,1为卖); ⑷证券代码(通常为4位数);⑸委托数量(手数); ⑹委托价格(市价或限价);⑺委托有效期(推定当日有效);⑻其他内容,如委托人资金帐号、身份证号码等。此过程中极易造成纠纷,而交易所和交易会员对于委托指令的内容推定也处于不统一和不公开状态。

场内竞价
委托人的交易指令通过证券商的代理按时间序号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主机后,将通过场内竞价撮合成交。交易所场内竞价的方式分为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
集合竞价主要适用于证券上市开盘价和每日开盘价。依此竞价方式,证交所在每一营业日正式开市前的规定时间内(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也是按集合竞价决定的,其收盘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4:57-15:00)。计算机主机撮合系统将只存贮交易指令而不撮合成交;在正式开市时,主机撮合系统将对所有输入的买卖盘价格和数量进行处理,以产生开盘价格。其撮合成交原则为:⑴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请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请全部成交的价格;⑶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离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集合竞价结束后,交易所将开始当日的正式交易,交易系统将进入连续竞价,直至当日收市。连续竞价是买卖双方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连续报买报卖的过程。依此原则,每一时点的报买价如高于或等于报卖价时,即按价格顺序撮合成交;在每一同等成交价格点上,如买卖报单有时间差异的,即按时间顺序使先报者成交;凡不能成交者将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将使剩余部分等待成交。

清算与过户
证券交易清算是指证券买卖双方通过证券经纪商在证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后,通过交易清算系统进行交易资金支付与收讫的过程。根据中国实行的交易清算制度,证券商在代理投资人进行了证券交易的当日,应于收市后首先与交易所办理清算业务,依差额交收规则由各证券商对买卖证券的金额差价予以清偿;然后每个证券商对其代理的每一投资人买卖证券的价款金额进行清抵。但是由于当日信用结算惯例的存在,每一投资人在其买卖证券得到成交回报的当时,其帐户内的资金则已即时结算;其中,卖出证券者已得到资金,并可用该资金另报买其他证券,而买入证券者则已减去其帐户内资金,不得再透支购买证券。这一规则实际上形成了资金清算上的T+0制度。
证券交易过户是指证券买卖双方通过证券经纪商在证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后,再通过证券登记机构进行证券权利的移转与过户登记的过程。根据中国实行的登记过户制度,投资人在所买卖证券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证券登记公司方为其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并应提供交割单,如该日逢法定假日,则过户日应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这就是证券过户上的T+1规则。依此规则, 在某一营业日买入的证券只能在下一营业日卖出。
根据现行法规,我国对B 股交易采取不完全等同于A股的清算过户规则。其中,B股买卖的资金清算采取T+1规则;B 股交易的证券过户采取T+3规则。

大宗交易制度
中国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实际上,大陆法各国关于证券交易各类制度受到其商法一般规则的约束,这就是在法定条款限制下的意思自治制度。
从世界各国的证券交易制度来看,不同交易所所共同实施的交易制度有这样三种:一是直接竞价交易制度,二是大宗交易的制度,三是协议转让制度;这三种制度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证券交易者,它们共同起到为不同类型的交易提供法律工具的作用。按照多数国家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大宗交易通常采取证券商报价制度;依照这一制度,凡交易量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者(我国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规定为50万股或以上),可以通过其证券经纪商的场内报单人在大宗交易市场报价买卖,而不须进入直接竞价交易市场,其交易量应当统计在交易所当日的总成交量中。有的国家的证券交易所实际上还允许各证券经纪商自行储存和买卖其客户所报买或报卖的证券,故也有学者将这一制度径称为“做市商”制度。其实,证券商报价制度是由美国NASTAQ市场率先采用的大手数证券交易制度,后为纽约交易所和各其他交易所采用为大宗交易的基本制度。应当说,大宗交易制度对于区分不同类型的交易者和交易类型显然具有重大的作用,它不仅区分了散户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不同类型的交易(零售与批发),使得各交易规则更趋向于合理;而且有效地避免了机构投资人在直接竞价交易市场中大买大卖,引起市场不必要的波动和对散户不必要的误导。
我国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均规定有大宗交易制度,并且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均设有大宗交易柜台。根据我国的证券交易规则,凡交易量达到或超过50万股的股票交易均可以向大宗交易柜台申请进行大宗交易,大宗交易柜台在接到申请后将贮存其交易报单而不立即撮合,在交易所当日直接竞价交易结束时,再根据当日该股交易的平均交易价统一撮合成交;这就是说,我国对于大宗交易实际采取的是集合竞价制度。我们认为,我国对大宗交易采取的这一制度是十分有害的。首先,这一交易制度所采取的集中存贮大宗交易报单的做法实际上否定了证券交易人报单中的报价因素,它使得大宗交易报单仅具有形式性意义和抽象性意义,使得大宗交易报单仅具有报买数量或报卖数量的意义,而不具有具体报价的意义。其次,这一制度实际上否定了大宗交易者意思自治的权利,而将与之无关的集中竞价交易平均价格强加于当事人,否定了证券交易买卖中极端复杂的交易条件。总的来说,我国所采用的大宗交易制度实际上是仅有大宗交易形式而无大宗交易内容的制度;它仅仅反映了我国国资管理部门单一追求国股高成交价的意志,并且为实现这一意志不惜牺牲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交易原则。

金融期货交易规则编辑
在我国《证券法》第42条规定了证券交易双边市场原则后,我国的相关制度和市场建设有了突飞猛机猛进的发展。2006年9月8日,我国成立了旨在从事证券期货与金融期货交易的上海金融期货交易所;2005年4月8日,由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共同编制推出了证券期货的基本交易工具“沪深300统一指数”;2007年3月6日我国又颁布了旨在扫除双边市场交易障碍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应当说,我国未来拟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已经是呼之欲出了,我国未来将不断推出的证券期权交易、利率期货交易、汇率期货交易的基本形态已经成形,我国已经开始了从单边证券市场向双边证券市场的战略改革之路。

基本规则
根据我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我国期货市场的基本经验,我国对于即将推行的证券期货交易,将实行以下基本规则:

保证金交易规则
依据该规则,我国对于证券期货交易实行8%的保证金交易规则,即证券期货交易者可以以面值8%的保证金买卖一面值的证券期货商品;法律允许期货经纪商在该8%的基础上另加收保证金,按照期货市场惯例,该保证金比例不应超过15%。可见,保证金交易规则是双重的;一方面,金融期货交易所将向所有从事证券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人实行并收取交易额8%的交易保证金,另一方面,期货经纪人将向其客户收取交易额8%或者更高的交易保证金。

当日无负债结算规则
依据该规则,金融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收市时,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其所有的期货交易会员并与之完成无负债结算,期货交易会员应当根据期货交易结算结果再与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凡客户已经穿仓的,将按合同构成对期货交易会员的负债,期货交易会员有权要求该客户补充交易保证金,并以自有资金对交易所承担责任。

强制平仓规则
依据该规则,期货交易所交易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逐日盯市规则
与上述规则相联系,我国在期货交易合同法实践中还采取逐日盯市规则。依此规则,期货经纪人有权要求其全部客户在其期货公司周遍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固定的办公人员、固定的联系电话;在每日结算时,只要该期货公司按照该固定的联系方式与客户进行了联系,即构成合法地通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该期货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的条款推定客户当事人的意思。
(5)涨跌停板规则与熔断机制
(6)限额持仓与大户持仓报告规则
(7)风险准备金规则
(8)强制减仓处置规则

结算会员规则
我国对于期货交易实行分级结算制度。依此制度,从事证券期货交易的当事人仅为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会员,任何当事人欲从事证券期货交易必须通过经合法批准的期货经纪人进行,客户与期货经纪人之间的关系为特定的经纪合同关系。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与金融期货交易所进行每日结算者必须为其结算会员,不具备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必须通过结算会员与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分为一般结算会员与特别结算会员两种,一般结算会员将以其自有资金并且自担风险代表其全部客户与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而特别结算会员与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时所能代表的客户较为有限;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全部结算会员必须按规定向金融期货交易所交纳风险准备金,并对其全部客户的交易向金融期货交易所负有结算担保责任。

风险控制规则
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当我国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1)提高保证金比例;
(2)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3)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4)暂时停止交易;
(5)强制减仓;
(6)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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